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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以“*”重要思想為指導,根據《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優化廣東投資軟環境的若干意見》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推行政務公開的規定精神,按照省物價局、監察廳的統一布置,在我市實行涉農收費公示制度的基礎上,全面推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示制度,通過清理、取消不合法收費,提高收費的透明度,增強收費單位和企業、群眾的收費法律意識,規范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收費行為,減少亂收費的發生,減輕企業和群眾的負擔,進一步優化*的投資發展環境,提高我市的綜合競爭力。
到*年底,使我市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達到依法收費、明白繳費、公開透明、管理規范的目標。
二、公示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公示的范圍
凡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含醫療、教育收費)的單位,都必須在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收費的基礎上,公開明示合法的收費內容、標準。
(二)公示前先清理
為防止將不合法的收費通過公示合法化,在公示前,各地、各單位要組織力量,對本單位現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含教育、醫療)的項目、標準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合法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即地方和部門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醫療收費、教育收費等審批管理權限,越權設立的項目及擅自規定的標準,要一律取消或糾正。
(三)公示的內容
公示的內容主要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授權單位名稱、批準機關及文號)、收取對象、計算單位、收費單位負責人姓名、收費單位監督電話、物價部門投訴電話等。公示單位制作的公示牌所列的內容,應事先經當地物價部門審核(市直、省駐*單位由市物價局審核),并標示“ⅩⅩ市(縣、區)物價局監制”字樣。
(四)公示的形式
公示的基本形式是公示牌(欄)。有關單位應在本單位收費場所或方便群眾閱讀的地方設立收費公示牌(欄)。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采用電子屏幕或電子觸摸設備等進行公示。面向社會開設互聯網站的單位應在其網站上公示收費內容。市物價局在有關報紙和網站上公布國家和省定合法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各地也可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形式公示合法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五)公示牌(欄)的制作
公示牌(欄)的材料、規格、樣式,根據部門或縣以上單位的實際情況及動態管理、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等要求統一規定。公示牌(欄)不宜太小,要獨立置放,位置顯眼,字體端正,美觀規范。
(六)公示實行動態管理
在收費公示后,若取消或調整收費項目和標準,各有關收費單位應在收到文件后7天內,在各種收費公示形式上相應取消或更改,并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三、工作步驟
具體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動員宣傳階段(6月10日前完成)。市物價局和市監察局聯合組織收看收聽全省電視電話會議,進行動員和宣傳。會議邀請各新聞單位進行廣泛宣傳,各縣(市、區)物價部門要會同監察部門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為收費公示做好充分準備,并利用多種方式和手段,進行廣泛動員和宣傳。
第二階段,清理整頓階段(6月11日-8月11日)。各級物價部門要會同監察部門對當地執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教育和醫療收費逐部門、逐項目進行清理,堅決取消不合法的收費,并將所有合法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各縣(市、區)物價局應在8月1日前將在此次清理整頓中所有取消、糾正的收費項目和金額(含各部門、單位自行取消、糾正的項目)報市物價局。各部門、各單位也要自查自糾,對各自的收費逐條逐項進行清理,自行取消、糾正不合法的收費,并將擬保留的合法收費項目、標準、依據和自行取消、糾正的收費項目、標準和金額分別如實填寫《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示審批表》和《取消、糾正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表》一式三份報同級物價部門。物價部門審核后,返還一份給單位制作公示牌用,其余由物價監察部門各存一份。各級物價部門要結合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審工作,對收費單位擬公示的內容認真進行審核,嚴格把關。
第三階段,公示實施階段(8月12日-10月12日)。各單位應在此期間將經同級物價部門審核的公示內容,結合單位實際情況,按規定全面完成公示。物價、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公示實施工作的指導和督促。
第四階段,檢查驗收階段(10月13日-11月31日)。10月1日后,各級物價、監察等部門要組織檢查、驗收,對成績突出的有關單位進行表彰,對未按規定完成公示的限期整改。市物價局和市監察局將聯合自*年11月20日起對各地的公示制度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驗收。12月1日起迎接省的驗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示工作
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到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示是落實“*”重要思想,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優化我市投資發展環境的一件大事,是依法行政和推行政務公開的一個重要內容。以此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增強大局意識,加強組織領導,克服有關困難,積極主動工作,抓緊抓實這項工作。
(二)加強對公示工作的領導
各級物價部門要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第一把手要親自抓,把清理整頓行政事業性收費作為今年物價系統的一項重要工作和下半年的主要工作來抓。各縣(市、區)物價部門要定期向市物價局匯報工作進展情況,每一階段工作結束后8日內向市物價局匯報階段工作總結。各收費單位的一把手要親自掛帥,分管領導要親自抓,落實專人做好此項工作。
(三)加強對各收費單位公示工作和收費行為的督促、檢查
各級監察、物價部門要對有關單位的公示工作及時進行督促檢查,對在此次工作中消極對待、敷衍應付、落實不力,不能按時完成任務的單位、部門要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對在公示后,不按公示的項目和標準收費,或有自定收費項目、標準等亂收費行為的部門和單位,一經查實,物價部門將嚴肅處理,監察部門要追究該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四)加強價格舉報工作
各級物價部門要高度重視價格舉報工作,及時核實群眾舉報的收費行為,及時查處投訴案件,保證價格舉報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維護廣大企業和群眾的合法收費權益。針對提高收費透明度后,收費舉報可能增多的情況,各級物價部門要充實價格舉報工作的力量,保證“12358”等價格投訴舉報專用電話的開通和接聽,并及時受理舉報事項,化解矛盾。
(五)進一步鞏固和完善涉農收費公示工作
原已實行涉農收費公示制的鎮一級行政事業收費單位不再納入此次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示制范疇,但要在原來公示的基礎上進行鞏固和完善,已取消的收費項目和已調整的收費標準要及時更改公示內容,已損壞或破舊難以辨認的公示牌也要及時重新更換。各縣(市、區)物價局要結合此次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示制的實施加強對涉農收費公示工作的檢查,確保公示長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