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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解決我市城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建立健全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和建設部、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印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258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標,積極探索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新途徑,采取發放一定數量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和實物供應相結合的方式,支持保障對象以自主購房的方式解決住房問題。
(二)基本原則
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積極穩妥,分步實施的原則;先購后補、不購不補的原則。
(三)目標任務
20*年度,采取貨幣補貼和實物供應相結合的保障方式,加大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力度,有效改善居民居住條件,逐步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
二、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市城區(不含四縣)符合《*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實施意見》(洪府廳發[20*]109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通過第二十二條確定的“三級審核、三榜公示”審核程序認定的具備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的家庭。
三、購買住房的范圍和面積標準
購買的住房可以是商品房,也可以是二手房,購房范圍限城市規劃控制區(一核五片)內,套建面積標準須控制在90平方之內,二手房必須具有城鎮房屋產權。
四、補貼標準
20*年度補貼標準為800元/㎡,補貼面積上限為60㎡,所購住房小于60㎡的,按實際面積補貼,大于60㎡的按60㎡補貼,即每戶補貼資金不超過4.8萬元。
五、補貼資金來源
20*年按補貼3100戶計,需補貼資金1.5億元,補貼資金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
六、實施程序
(一)公布方案。市經濟適用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經房辦)根據市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和實物供應年度計劃安排,將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和實物供應年度方案向社會公布,內容包括補貼戶數、時間安排以及提供實物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位置、套數、價格等。
(二)申請登記。具備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的家庭根據市政府公布的方案,結合家庭實際情況,選擇貨幣補貼或實物供應。選擇貨幣補貼的在申報地社區申請登記,填寫《*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申請表》。
(三)匯總上報。社區核實后將申請貨幣補貼的家庭名單和《*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申請表》通過街辦報區經房辦,區經房辦匯總后報市經房辦。
(四)搖號確定補貼家庭。申請貨幣補貼的戶數多于當年補貼計劃戶數時,以公開搖號方式確定補貼對象。搖號中簽的家庭由市經房辦發給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領取憑證。
(五)自主購房。領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憑證的家庭,應在發證之日起6個月內在本市城區范圍內自主選擇購買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6個月內未購買住房的,補貼憑證作廢。今后還需要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應當重新申請審批。
(六)發放補貼。購房家庭憑身份證、補貼憑證及所購房屋產權證,到市經房辦核定補貼額度,發放補貼金額。
七、產權處置
利用貨幣補貼購買的房屋,其產權性質為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通過貨幣補貼購買的住房上市交易時,須全額退回政府發放的補貼款項;產權人也可全額退回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款項后,有限產權變為完全產權。領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購買住房的,如需再購買其他住房,必須全額退回政府發放的補貼款項。所收回的補貼資金劃入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專戶。
八、其他
(一)已取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并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享受了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不能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二)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和誠信申報制度。對舉報屬實的人員給予獎勵。申請人須誠信申報,對冒領補貼者和提供虛假證明的單位給予處罰。具體細則由市經房辦制定。
(三)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工作人員在審查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市經房辦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工作的統一監督和管理。
(五)本實施方案由市經房辦負責解釋。
(六)本實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