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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和《浙江省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關于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和培訓
(一)各地、各部門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要帶頭學習行政許可法,通過學習會、專題講座、報告會等形式組織好本單位的學習。
(二)組織全市政府機關公務員行政許可法“全員培訓”活動,主要以電視教育形式進行。由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辦共同組織。今后,要將行政許可法納入公務員知識更新教育和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上崗培訓內容。
(三)分系統組織從事行政許可清理和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由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二、關于行政許可法的宣傳
(一)全市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會議后,通過新聞媒體對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意義、立法宗旨、主要內容以及貫徹實施準備工作進行多種方式的宣傳報道。在主要報刊設立專欄,刊登專題文章,解答專題問題,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法制辦共同組織。
(二)20*年6月中下旬,組織開展行政許可法宣傳周活動,由市委宣傳部、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辦負責。
(三)20*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正式施行前,市政府主要領導發表電視講話,同時在*日報刊登,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
(四)將行政許可法納入四五普法計劃的內容,具體工作由市司法局負責。
三、關于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
(一)各地、各部門要對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本地、本部門現有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項目進行清理,逐項提出處理意見。凡屬自行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項目應當予以取消。
(二)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項目,應編制目錄(包括項目名稱和實施機關),由市政府予以公布。這項工作在20*年6月上旬完成。
四、關于行政許可規定的清理
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國發〔20*〕23號文件的規定,各地、各部門要對有關行政許可條件、程序、期限以及授權、委托等有關規定進行清理。
(一)市委及其部門有關文件設定行政許可的,由市政府法制辦與有關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后,報請市委作相應的處理。
(二)其他行政機關制定的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自20*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
(三)對清理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條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許可規定和實施機關清理后,按法定程序在媒體上分期公布。
五、關于行政許可實施機構的清理
行政許可實施機構的清理工作由市編委辦會同審改辦、市政府法制辦落實。
(一)凡以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改為以該行政機關名義實施;需要多個內設機構辦理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二)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授權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糾正。
(三)沒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依據,行政機關自行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該行政機關應當收回行政許可實施權。
(四)因機構改革和部門職能調整導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發生變化的,按照新的職責分工,由履行該職責的部門實施行政許可。
清理后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機構)名單由市政府法制辦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公布。
(五)清理公布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機構)涉及“三定”方案調整、經費預算和撥付調整的,由市編委辦、財政局負責辦理。
六、關于行政許可收費依據的清理
(一)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實施行政許可以及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一律不得收費,有關收費依據應當予以廢止。收費依據清理由市財政局、發展計劃局負責,市政府法制辦協助。
(二)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三)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時代為收取其他費用的做法,也應當予以糾正。
以上工作應當在20*年6月15日前完成。經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許可收費項目、依據、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布前應向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辦按備案規定審核。
七、關于配套制度建設
(一)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制度;
2、網上公布和受理制度;
3、審查、告知和聽取意見、延長期限批準制度;
4、有關實施中的聽證規則;
5、招標拍賣、考試考核、檢驗檢疫檢測等工作制度;
6、行政許可決定公布制度;
7、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制度;
8、實施行政許可的責任追究制度。
(二)市政府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重點做好以下方面的制度建設:
1、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制度;
2、延長辦理期限批準制度;
3、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以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監察局、審管辦等有關部門負責。
八、關于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一)20*年第二季度,市政府將組織開展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專項檢查,重點是審批項目調整的后續工作落實情況。具體工作由市審管辦負責。
(二)20*年5月,組織開展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是行政許可項目、規定、實施機關、收費依據的清理情況以及實施行政許可的職責履行、監督檢查等情況。具體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三)市政府將按照行政許可法以及《浙江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行政層級監督機制,完善行政許可監督制度和措施,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四)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制度,制訂和落實有關監督制約措施,建立和完善責任制。有關制約措施和辦法于20*年6月底前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五)監察部門要通過行政監察等法定程序,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行政監察;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對全市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準備工作的日常督促指導。
九、關于實施行政許可的保障
(一)各地、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地、本部門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第一責任人。為加強對貫徹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都要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或者工作小組,負責做好本地、本部門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
(二)各地、各部門要切實組織好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建設,抽調得力人員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把素質高、業務精、作風正的人員安排到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崗位上。
(三)各地、各部門要把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納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財政部門要給予經費保障,防止將行政機關的預算經費與實施行政許可收費掛鉤。要堅決糾正通過實施行政許可收費用于解決辦公經費、人員福利等問題。
(四)市編委辦要根據行政許可項目、規定、實施主體的清理結果,對涉及的機構職能和編制問題提出處理意見,按照有關程序報批。
(五)市政府法制辦要切實承擔起市政府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全面了解各地、各部門貫徹實施情況,對有關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市政府,并提出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