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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直各部門、各銀行:
我區自年開展國庫集中支付改革以來,在加強財政資金監督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改革也碰到一些實際問題。為進一步規范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鞏固和擴大改革成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范資金支付的問題
(一)資金直接支付的規定
1、政府采購資金、基本建設資金一律實行直接支付。
2、其他上級補助的專項資金和區本級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除專項業務費外),項目資金總額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原則上都要實行直接支付。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實行直接支付,應由預算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送區財政局審批。
3、為進一步擴大財政資金直接支付范圍,不斷提高國庫集中支付中財政資金直接支付的比例,同時兼顧便于操作、方便用款單位的原則,對于專項業務費中的會議費、印刷費、培訓費、修繕費等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資金授權支付的規定
1、財政授權支付適用于未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支出情況。
2、預算單位從銀行提取現金時,必須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從零余額賬戶提取。
3、預算單位每日僅限一次從零余額賬戶提取二萬元以下(含二萬元)現金業務。
二、加強預算單位銀行帳戶管理的問題
1、預算單位開設單位零余額賬戶,應向區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區財政局審核批準后,及時通知預算單位和銀行辦理相關手續。一個預算單位只開設一個零余額賬戶。
2、預算單位不得隨意從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其他賬戶和上級主管單位、所屬下級單位賬戶劃撥資金。預算單位應根據區財政局批復的年度預算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資金,做到資金支付與業務開展同步。
3、預算單位原則上不再開設銀行賬戶(除中央、省級文件規定外)。隨著業務發展,預算單位原有銀行賬戶逐步并入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管理。預算單位原有銀行賬戶的財政性資金留歸單位按規定用途繼續使用。
4、預算單位變更、撤銷銀行賬戶,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并報區財政局審批、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