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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人員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處室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處室、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愿,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各處室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作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
四、單位確因特殊工作任務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的,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意見,并報人事處審核批準。
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待**省實施辦法出臺后,按規定執行。
五、各處室、單位要結合各自的工作實際,合理制定本處室、單位工作人員(含處級干部)年休假計劃,由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每年年初統籌安排,填寫工作人員年休假安排計劃表(見附件),經分管局長同意,報人事處備案;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年休假,由人事處統籌安排經分管局長同意并報局長審定;局領導年休假,由本人排出計劃,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交人事處備案。
六、人事處依據職權,對各處室單位執行年休假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作人員的年休假權利。
為了更好地指導企業貫徹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生產積極性,促進企業生產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勞動合同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貫徹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科學合理地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假,依法確保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的權利。
二、職工連續工作時間滿12個月以上,是指職工在同一個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職工如經勞動、人事或組織部門審核同意在不同用人單位之間調動或非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其在前后用人單位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作時間。
三、職工累計工作時間,按照《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職工累計工作時間滿12個月及以上,但連續工作時間未滿12個月的,不能享受年休假。
四、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滿12個月及以上的,即獲得享受年休假的權利,其當年年休天數的計算辦法,按《實施辦法》第五條執行。
五、用人單位按照累計工作時間的規定計算職工年休假天數時,應以職工休年休假的前一日為截止日。
六、用人單位應依法建立職工檔案管理制度。職工的工作時間,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至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止。用人單位應當將錄用通知書、勞動合同、就業失業登記手冊等有效的原始材料保存在職工本人檔案中。職工重新就業或轉移工作單位,應當將本人檔案送交新的用人單位核實后,作為核定職工本人工作時間等的依據。
七、用人單位因工作原因當年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經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后,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一般不允許連續兩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除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協商同意外,一般不超過三段。
八、用人單位因工作原因當年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在本年度內按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工資報酬,其中包含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收入。日工資收入按《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折算。
九、職工不得在不同單位之間重復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單位在終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證明書中載明職工享受年休假的情況,并將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證明書存入職工檔案和交給職工本人。
十、非全日制職工不享受年休假。
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 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
1月15日,省人社廳表示,今年我省將進一步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保證職工年休假制度落實到位。對于確因工作需要,應休未休人員依法給予3倍未休假工資補償。
執行范圍為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在編在崗正式工作人員。其中,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19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可一次性安排,也可以分段多次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等特殊工作任務,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安排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在下年度第一季度也無法安排的,應按規定發放未休假工資補償。
未休假工資補償標準為,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國家規定的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國家規定的崗位津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及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國家規定的崗位津補貼及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之和。
各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和工作特點,研究制訂本單位的年休假制度,確保帶薪年休假計劃得到落實。積極推行A、B角工作制度,做到工作休假兩不誤。
【關鍵詞】勞動法;勞資關系;帶薪;年休假制度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公布是我國勞動者保護立法歷史上又一重要事件,它讓我們看到了立法者對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積極維護的心愿,同時也讓勞動者產生了提高自身勞動福利的希望。但期待背后,我們心中仍舊有著無法回避的擔憂,正如“山西黑磚窯事件”可以在《勞動法》與《刑法》的雙重監視下大搖大擺進入人們的視野中一樣,誰又能保證我們有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就不會再發生職工因為合理休假而被扣薪甚至辭退的事件發生呢?所以,對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出臺或生效而言,其能否給廣大勞動者帶來實質上的福利以及能夠在多大程度上為其帶來權益,關鍵還是要看其具體實施。但實際往往是事與愿違,據一些報道反映雖然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但因沒有強力落實機制,帶薪休假被各種原因克扣、忽略。
一、帶薪休假被克扣的原因
(一)勞動力市場持續飽和使資方占據絕對優勢地位是帶薪年休假制度難以廣泛實行的根本原因
除了少數掌握核心競爭力的勞動者外,大部分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是弱勢一方。加之我國剩余勞動力富足,大量失業人口作為勞動力后備軍,我國勞動力市場長期供過于求的狀況,導致了就業機會對于大多數普通勞動者而言是十分來之不易的,因此害怕提出帶薪休假要求后被解雇或影響晉升,故主動放棄這項本屬于自己的權利。
(二)單位沒有正確認識合理休假對于提高企業效益的重要性
中國大部分單位眼光十分短淺,認為只有減少員工的帶薪休息時間,才能直接得到更大的效益。卻忽略了為期不長的休假不僅可以調節員工身體和心理健康,更能提高員工對本單位企業的認同感,良好的工作狀態和對集體的認同感甚至是歸屬感必定對其創造性和積極性起到強大的提升作用,從而推動整個單位和企業的長久發展。并且相較于兩種方式,在可持續性發展和勞資關系和諧程度、工作氛圍等各方面,后者無疑是更具優勢的。并且實踐已經證明了我的觀點:德國人在勞動合同中專門有假期條款,而在美國,有不少公司會用電郵提醒員工放假,辦公室內更是張貼鼓勵休假的海報。
(三)勞動人民休假觀念和權利意識淡薄
對于帶薪年休假,很多人都無法適應將其視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在侵權面前并未作出維護,甚至是不置可否。其根源在于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人們剛從溫飽階段走過來,仍有一些人還沒有形成休假這一更高層次的思想觀念。聽到最多的卻是帶病工作,似乎只有這樣才算得上工作積極。其實以超人的標準要求所有人,結果卻可能是超人的虛偽。而對于那項“寫在紙上的權利”卻難以啟齒,即便開口,也更像是在乞求一份恩賜。很多職工唯恐請年休假會對自己工作產生不利影響,大的休假文化氛圍影響致使很多人不敢嘗試。休假文化氛圍沒有形成。
(四)相關配套政策缺乏
雖然具體辦法的出臺能使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強,但如果缺乏真正制度上的保障,帶薪年休假只會一直停留在紙上。如《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但對于何為“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未載明.這就為某些單位規避職工帶薪休假提供了法律依據。所以相關配套的實施細則的缺少直接導致制度無法落實。
二、促進帶薪年休假落實的建議
(一)倡導企業管理層重視年休假制度
企業CEO、單位領導重視年休假制度的落實,培育休閑文化,增強公眾健康意識和權利意識。這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有效實施是一個關鍵因素。我國也應在文化領域引導人們的健康意識,給長期處于亞健康狀態的中國勞動人民減壓放松。一方面領導層認識到適當休假對于勞動效率提高和勞資關系融洽所起到的促進作用,積極落實年休假制度;另一方面勞動者改變陳舊觀念,重視自身心理身體健康,主動維護自己合法休假權益。
(二)完善配套法律法規
應盡快出臺與《條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在年休假時間安排方面,實施細則應該加大勞動者的話語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該共同協商確定年休假的時間以切實維護勞動者權益。并且,我國還應切實發揮工會作用,在實施細則中重視工會這一角色,并對其代表保護工人權益上實施一定強制力,以防其淪為空殼一個。此外,政府應經常進行核查,緊盯單位或企業執行情況,對于不執行或打折執行的,要給予必要的懲罰。
(三)加強執法和監督力度
為了使處于弱勢的勞動者一方切實享受到年休假制度的福利,我們甚至可以把帶薪休假寫入勞動合同,約束雙方權利義務,確保其有效執行。無論是國有企業、私有企業還是集體所有制企業,無論是合資企業還是獨資企業,一律都必須依國家法律有關規定,為本單位勞動者安排年休假。而享受年休假是勞動者一項不容剝奪、也不許放棄的重要休息權,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無權放棄。當然,這兩方面舉措的發揮還有賴于監督工作的開展,該工作執行情況的好壞直接影響帶薪休假制度的強制和嚴懲的實際效果。監督工作要求建立一定的監督機構和廣泛的監督渠道,并賦予一定的職權,對制度的實施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與反饋,以便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調整,從而切實保障帶薪休假制度能夠順利貫徹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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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五一長假”取消,春節又是個回家過年的假期,于是只剩下“十一長假”可以出游。
其次,隨著生活狀況的改善,生活節奏不斷加快,人們開始更趨向于通過旅游來緩解日常工作中的壓力。
第三,帶薪年休假執行不到位,很多人甚至不知道有帶薪年休假的存在。知道年休假的,又苦于年假不好請,領導不休假下面員工不好意思請、不請假等著拿年假工資等各種原因沒能休成年假。而長假不用請假,大家又都有空,兩相對比長假顯然比較方便,是出游的好時機。
綜合上述原因,各界一致認為主要是因為中國的帶薪休假制度執行不到位。帶薪年休假制度實施至今已有五年之久,但卻為何在執行中尷尬不斷,的確值得立法者和用人單位思過一番。筆者認為,在企業實踐層面,有五個關鍵問題,需要為用人單位提個醒,以免因個人理解錯誤而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帶薪年休假適用對象的界定
不少企業認為,試用期員工無權享受年休假、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一年的員工不得享受帶薪年休假。而根據《企業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規定并沒有說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12個月,也就是說,不管員工進入本企業工作多久,只要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就享有了享受年休假的資格。
此外,這里的職工,說的就是一般的勞動者,不含退休返聘人員以及實習生。除此之外,還要排除非全日制的勞動者。當然,對于剛剛踏入社會的應屆畢業生,由于在進入企業之前沒有工作經歷,所以確實需要在連續工作一年之后才能有資格享受帶薪年休假。
累計工齡的計算
《企業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這里的累計工作時間,指的是員工在整個職業生涯中在各個公司工作的總時間。這一時間需要員工提供證據來證明。有些企業只認可社會保險繳費記錄,這是不對的。因為從全國來看,不是所有企業都繳納社保,有些企業甚至連勞動合同都不簽,一般來說,社保繳費記錄、退工證明(離職證明)、勞動合同書等其他書面材料,只要能證明員工的工作時間,都可以作為依據。
新進、離職等情形的年休假天數計算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滿足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企業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員工離職時,當年度未安排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其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此為明文規定,因此操作起來十分明確。
但對于在年度內符合年休假資格的員工,或者當年度累計工作時間滿10年或者20年的情形,法律就沒有明文規定了。
有企業擅自將在當年度符合累計工作1年的員工的當年度假期在整年度內進行折算。如員工在2011年6月入職,則員工在2012年7月累計工作滿一年,滿足休帶薪年休假的條件。企業根據其全年應享受的5天在剩余的日歷天數中進行折算,算得2012年度可以享受2天的帶薪年休假。
而對于在年度累計工作時間滿10年或20年,應休年休假天數從5天轉為10天或者從10天增為15天的員工,則直接進行前后分別折算。這種算法看起來很合理,也能解決員工在年底入職無法休完年休假的尷尬情況(對于12月29日入職,工齡滿20年的員工,根本不可能在年度前休完15天的年假),但事實上卻侵害了員工的權益。筆者認為,除非當地有類似的明文規定(四川省就有類似規定,具體可參見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于2009年的《關于貫徹執行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第五點),或者在執行中收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認可,否則不宜如此操作。針對這種情況,有幾種應對方式:一種,將新人入職放到元月,企業應盡量避免員工在12月中下旬入職。一種,晚休不如早休。按理說員工到了特定的那一天才有資格使用新增的假期,但是為了保證年休假,可以安排員工提前休完該年假,以避免休不完的尷尬場面出現。第三種,跨年度安排。由于跨年度安排需要員工同意,故在說服員工后,企業可以安排其在下一年年初休完。
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方式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企業有統籌安排員工休帶薪年休假的權利,而安排員工休假本身同時也是企業的義務。然而有企業卻錯認為年休假應該由員工向公司提出申請,如果員工不申請,則視為放棄帶薪年休假。其實,根據規定,只有當員工因為個人原因并以書面方式放棄休假時,企業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在其他情況下,應當由企業進行安排。
實踐中大致存在以下幾種操作方式:
1.由員工申請。這種方式雖然人性化,但是企業方比較被動。當發生員工休不完、沒申請的情形時,責任還是在企業身上,風險仍由企業方來承擔。
2.由企業安排。這種方式較為生硬,但是無法律風險。實踐中由企業在淡季安排集體休假,也有安排在節假日前后的,還有將帶薪休假日分攤到每個季度甚至每個月要求員工休假的。
3.兩者結合。建議采取這種方式,即由現有員工申請或者由員工在每年年初作為休假計劃,然后公司再根據員工的計劃進行安排。等到下半年度,員工仍然沒有休完年假的,再由公司提醒或者直接進行統籌安排。這種方式即兼顧了員工的心理,較為人性化,又能防止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少數企業的年休假天數遠超法定帶薪年休假。有人覺得這是好事,是企業福利好、人性化的體現,怎么會存在風險呢?因為法定帶薪年休假全由法定,企業的假期是可以通過制度來自主確定的,如享受條件、休假方式以及沒有使用完假期的處理等。如果將兩者混為一談的話,將增加企業本身的風險。根據規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也就是說,企業如不區分開來,高于法定的假期也將按照法定帶薪年休假執行。所以,我們建議企業能將法定帶薪年休假與企業自身的假期做一定的區分,不僅是假期的定義,同時也包括休假的方式等。
帶薪年休假工資的基數
法定帶薪年休假應休未休的,應當按照該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這里的日工資的計算基數為法定,即員工在企業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企業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企業不能再通過制度來另行約定基數。另外,300%中包含正常工作的100%收入。
應休未休法定帶薪年休假的法律責任
根據規定,法定帶薪年休假應休未休的,應當按照該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企業不安排年休假又拒不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當加付賠償金。也就是說,企業最多可能需要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的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