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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學本科教育;改革;司法考試
中圖分類號:G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5-0005-02
一、法學本科教育性質辨析:通識教育抑或職業教育
(一)通識教育是法學本科教育的基礎
法學本科教育是衡量現代社會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設進程的重要標準,擔負著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依法治國方略的雙重歷史使命。法學本科教育性質是我國法學教育長期爭論的問題。準確定位法學本科教育的性質,對于優化教學體系、確立學科目標有著重要的意義。
關于法學本科教育的性質的定位,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其中爭議的焦點是:法學本科教育究竟是通識教育,還是職業教育?辨清這個問題,需要從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著手。法律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無論是法律通才還是特定法律職業人才都應是法律專業人才。所謂法律專業人才,就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精神、深厚的法律知識和靈活的法律能力,都應該具有人文素質和法律專業知識。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基礎層次教育,著眼于學生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和法律知識的全面掌握,為中國基礎法律市場提供充分的“法律職業人”和為這門人文社會科學本身以充分的研究型人才。法學本科教育屬于學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就要求了法學本科階段,要注意學術能力的培養和人文理性的養成。法學院的目標應該是使畢業生“能夠在無須課堂教授的情況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過法學教育培養起來的素質和基本知識,迅速理解和運用新法律”。而這一切只能由通識教育來完成。只有注重法學本科教育的通識性,才能在教學環節中真正貫徹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才能為后繼的本科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培訓提供優質的生源。
(二)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相結合是法學本科教育發展的方向
強調法學本科教育的通識性質,并不是說其不應含有職業教育的內容,恰恰相反,法律本身的社會性和實踐性,要求高等法學教育應該重視社會對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之后,尤其是允許在校本科生參加司法考試以后,本科法學教育就不僅僅限于對法學理論人才的培養,還要滿足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科法學教育負擔著培養法學研究型人員以及為司法機關(包括公、檢、法、司)培養人才的雙重任務。另外,鑒于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國家機構對法學人才的需求大量增加,即使在民營單位和企業,也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如果把法學教育局限在掌握理論知識之內,顯然不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
另外,我國尚未建立法律職業資格準入前在“司法研修所”學習的職業教育制度,本科法學教育也在實際承擔著法律職業訓練的一部分職能。“法律同時是科學和技能,是一種哲學也是一種職業”。法學教育不應該只重視知識的傳遞和學術的研究,而忽略職業的思維訓練和能力培養。
既然通過司法考試是進入法律職業最重要的常規性渠道,法學教育就應當考慮適應司法考試的要求,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職業相結合。在法學教育中開展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法律診所、職業訓練等活動,不僅不與通識教育相矛盾,而且是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司法考試體現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這些特定法律職業的要求,法學教育在保留其通識性的基礎上,應當增加職業教育的成份,以消除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的弊端。因此,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應當以通識教育為基礎,并且與職業教育相結合。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不能把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簡單地定位成職業教育或通識教育。法學本科教育應以通識教育為基礎,并與職業教育相結合。這是因為,法學教育的性質是多維而非單一的。一方面,法學教育應當注重法律職業知識和技能的傳授,使學生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基本素質;另一方面,法學教育不能只限定于法學知識的講授,而應當向學生提供經濟學、社會學、歷史學、語言學等人文社會科學乃至自然科學的知識講解和學術訓練,使學生養成“多知識角度的觀點”,并進而培養學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氣質。[1]
二、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互相支持下的良性互動
(一)本科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與法律職業的基礎與前提
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產生于高等教育規模化和行業準入正軌化的歷史背景之下,而統一司法考試制度本身就是高等法學教育規模化的一個產物。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連接點在于本科教育。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試的起點,為司法考試提供了一個基本的規格。[2]例如,我國本科法學教育由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依據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要求,確定了14門核心課程。這些核心課程是我國大學培養法律專業人才的基本課程,所涵蓋的內容與司法考試的內容基本一致。這種課程體系對法學教育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對提高法學院學生的素質起到了引導作用,司法考試也正是以大學法學教育為基礎,它的主要考試范圍突出了大學本科的核心課程。
另一方面,大學法學教育以講授法律原理,培養法律精神為主,承擔著培養法律職業的人文素質、法律專業知識的任務。大學法學教育在法律職業的選任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共同的法律教育為構筑法律共同體提供了知識平臺,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意識、法律信仰、法治水平。[3]大學法學教育的成熟和完善,能夠培養出更多的“法治秩序構建所依賴的法律人”,這是法律職業的正規化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試選拔人才的主要目的。
(二)司法考試是法學本科教育的檢驗器
統一司法考試雖然只是一種資格考試,不能代替法學本科教育的評價機制,但是卻可以用來檢驗法學教育的產品是否可以順利地走向法律職業市場,從而影響著法學教育一定程度上的未來走向,并且在實踐中必然要經歷與法學教育之間的互動,最終形成一種構建良好的制度關系。這種互動關系的建立不僅僅屬于內向緯度的,而且還會必然要求向外輻射到與之相配套的法律職業遴選體制。所以,雖然司法考試只是法律職業遴選體制的一個環節,但在當前中國語境中,它已然成為了實質的首要環節。
同時,由于司法考試具有強烈的職業性目的,法學本科教育雖然不能以其作為教學指揮棒,但司法考試通過學生的個體選擇會對法學教育施加影響。例如有志于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的法學專業學生必然會參加司法考試;沒有從事司法實務工作意愿的學生,通常也會把參加司法考試當作一次自我檢驗的機會,把通過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能力的證明。司法考試的考查內容會通過這種間接方式微妙地影響到法學教育的實施。
而且,司法考試在題型和內容的設計上,逐漸側重對理論的分析運用,重點考察學生的基本分析能力、綜合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這有助于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確立,有助于法律教育結構模式的選擇,有助于完善法學教育的管理模式。
三、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思路:理論和實踐有機結合
(一)重新定位教學目標
傳統法學教學忽視了法學本科教育的職業性,從法律實務部門對法學院校畢業學生的反映來看,普遍認為正規法學院校畢業的法律專業學生法學理論有余,法律實踐能力不足。[4]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之后,法學本科教育必須密切關注法律職業,并作出積極的回應,革除種種弊端,這是法學本科教育獲得活力和競爭力的契機。
在人才培養目標上,法學本科教育應堅持以通識教育為主,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的模式。“培養基礎扎實、專業面寬、心理素質過硬和適應能力強的,能夠從事與法律有關的實際工作和具有法學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型法律人才。”人才素質方面,在傳授法律基本理論知識的同時,還應當注重培養法律人的倫理價值、人文情懷、社會責任感和傳播法律的精神。質言之,法學專業學生不但要具有堅定的職業信仰和縝密的思維方式,還要具有高超的處理實務問題的職業能力。
(二)改良教學方法
從具體教學方法上來看,適應司法考試重視司法實踐的遴選方式,法學本科教育應當對傳統的重理論輕實踐的教學方式進行改革,將法律思維和實踐技能訓練滲透到教學的各個環節。這樣既可以提高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也可以使學生更加符合司法考試對學生的考核標準。
目前在法學本科教育實踐教學課程主要有模擬法庭、案例教學、法律診所等形式,很多法學院開設這些實踐課程時由于經驗不足,課程流于形式化和劇場化,并不能達到這些課程要求的效果。所以,我們要強化“實踐教學育人”的理念。實踐課程的核心是強調以學生為中心,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通過真實或高度仿真的案例,有目的、有選擇地把司法實踐中的客觀實際提供給學生,讓學生學會思考、分析、研究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從而培養學生法學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和提高學生的法學素質。
另外,還要使實踐教學多樣化。結合不同課程、不同教學內容的自身特點,根據教學目的分別采用不同的教學方法。這樣既滿足了學生強烈的好奇心,又有效地激發學生的求知欲望,可以幫助學生牢固掌握各種部門法知識。
(三)改革教學考評方式
評價體系關系到法學教學的質量控制與質量保障問題,關系到教學秩序的穩定和教學質量的提高問題。[5]傳統的法學教學考評方式通常是筆試。在筆試方面,客觀題考查學生對法條和基本理論知識的記憶能力、對案例的分析判斷能力。主觀題則考查學生對理論和制度的理解能力、邏輯歸納推理能力、語言組織和表達能力。雖然兩類試題的結合,能夠測試學生的多方面能力,但傳統考評方式缺乏對學生口語表達能力和應變能力的考量。而在司法實踐中,說服當事人,表達委托人觀點,法庭辯論,說服法官都需要犀利而準確的言辭表達,傳統考評方式受到挑戰。
因此,除傳統的考評方式外,應考慮增加口試考核方式。教師可以根據課程內容和特點,設計具有代表性的題目,根據學生答題的表現進行評價。這種方式除有助于考查學生掌握知識的程度外,還有助于學生鍛煉抽象思維能力、環境應變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從教學評價實踐來看,法學教育的考評方式改革和司法考試由一次筆試到筆試口試兩次考核的趨勢不謀而合。
(四)加強法科學生素質教育
法學素質教育是指法律職業素養的教育與養成,其目的是解決如何做一個合格的法律人。在中國語境下,素質教育有其特定的意義,是德才兼備的同義語。法學知識和技能的獲取是才的培養,品質修養和職業道德的養成則是德之體現,“德才兼備”方可稱得上真正的法學人才。因此,司法考試在對法律從業人員遴選之時,將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納入考核范圍,是一種強性地灌輸素質教育的方法,也是一種人文與技術相結合的教育理念。對此,法學教育不但應對司法考試積極回應,更應本著對社會負責的態度,擔負起對高等法學人才素質教育培養的責任。在法律服務遠不發達,法律人公信力普遍不高的中國當下,這種責任更顯得意義重大而深遠。它直接決定了我國將來法律服務社會的價值走向,可以為法治社會的建立創造必要的條件。
四、結語
司法考試對于本科法學教育而言,既是機遇又是挑戰。司法考試為本科法學教育提供了新的發展契機,而本科法學教育對于司法考試而言,既是前提又是基礎。沒有法學本科學歷,不能參加司法考試;沒有發達的法學本科教育,司法考試就缺乏充足的優秀的應試者。法學教育可以是多元的,應當充分考慮培養學生通過司法考試的能力。各個法律院系可以根據自己的教學能力,包括師資力量、學生素質、教學設施等來安排自己的教學,考慮法學教學與國家司法考試的聯系程度,合理地開展教學活動。總之,司法考試不能忽略中國法學教育的實際,必須銜接好與法學教育的關系;法學教育應尊重司法考試的本質與規律,以司法考試為契機,加快法學教育的改革步伐。
參考文獻:
\[1\]潘劍鋒,陳杭平.再論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之關系\[J\].法律適用,2008,(1):59.
\[2\]葉秋華,韓大元,丁相順.建構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關系——“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研討會綜述\[J\].中國法學,2003,(2):190.
\[3\]丁相順.司法考試制度模式比較與中國司法考試的制度創新\[J\].法律適用,2002,(4):6.
一、問題的提出
在我國,司法部于2002年3月舉行全國首次司法考試,確立了我國的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是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是我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職業考試,其為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銜接搭建橋梁和平臺,為高校法學專業的學生賦予了機遇。當前,作為高校法學專業學生畢業后就業的一道門檻,能夠順利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并在將來從事法律職業是大多數法學專業學生的夢想和奮斗目標。與此同時,司法考試作為高難度和低通過率的新型考試,對循規蹈矩的法學本科教學工作提出挑戰。十幾年的實踐顯示,高等學校法學本科生雖然在學校接受正規的法學教育,經歷過比較系統地專業學習,但在每年司法考試前,大多數考生首先在各類司法考試輔導班中經過幾個月的補習、沖刺后才參加考試。因為未參加考前輔導班的學生很難通過考試,所以在法學專業學生中出現了或者奔走于學校和司法考試輔導班之間的“雙學校”或者干脆放棄接受大學法學教育,而專注于輔導班的現象。在當前的社會條件下,高校法學專業學生的司法考試通過率成了衡量其專業水平的重要標準,因此在學生和社會輿論中流行著“辛辛苦苦學四年,不如培訓幾個月”的說法。這些情況一方面表明我國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未能達成有機統一,法學教育長期脫離法律職業化的進程和要求,法學本科生缺乏應有的法律職業素養、職業能力和職業思維;另一方面也證明我國傳統的法學本科教育與新型的司法考試之間存在著很大的矛盾。
二、司法考試對刑法學教學的影響
1.司法考試對刑法學教學的積極影響。司法統一考試能促進刑法學教學理論聯系實際,平衡刑法基礎理論與司法實踐的培養機制。我國高校法學院系培養出來的學生主要是從事檢察官、法官及律師職業,這不但要求具有扎實的專業理論知識,還必須有較強的司法實踐能力。受我國法學教育培養目標、法學教育理念的影響,我國大學本科偏重于理論知識的學習,學生刑法基本理論知識扎實,但缺乏刑事司法職業的系統強化訓練。司法考試為刑法基礎理論知識提供了練兵場,司法考試命題格外強調基礎理論知識的綜合運用,其所選題相比教材或參考書更深入貼近生活實際,考察學生基礎理論知識的掌握,以此來測驗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司法考試的這一命題趨勢,使刑法學教學更加注重刑法理論聯系刑事司法實踐,在學好刑法理論知識的前提下,著重培養學生刑事實務能力。同時,司法統一考試將推動一些有爭議的刑法理論問題在教學中得到解決。司法統一考試是進行司法執業的必考之試,它的命題具有較高的權威性。雖然在每年的考卷中都會有一些值得商榷的試題與觀點,但這并不影響它代表著的刑事司法實踐中的主流觀點。所以,在實踐上,司法考試中所體現出來的觀點為那些因理論爭論而難以抉擇的案件處理提供了參考標準。同時,在刑法學教學課堂里,也有利于教師對那些具有爭議的理論的講授,避免給學生帶來不確切的判斷。
2.司法考試對刑法學教學的消極影響。司法考試對我國的法學教育是一把雙刃劍,2002-2015年這十多年的司法考試實踐,它在給我國刑法學教學的發展和完善提供良好契機的同時,也給我國刑法學教學帶來了較大的沖擊。首先,司法考試嚴重影響著學生法律意識及法律思維的形成,進而影響到司法執業。司法統一考試所考察的范圍以16門核心課程為基礎,在刑事法律方面,主要是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而對于一些非應試的基礎學科,比如外國刑法,西方刑法史等卻從未在司法考試中體現。我們必須承認,雖然這些科目沒有納入司法考試的大綱范圍,但并不代表其不重要。這些學科的存在,對于培養學生相關法學意識、法律價值觀與法律思維具有重大影響。司法考試的這種考試范圍劃分方法,無疑使學生傾向于應試科目而忽略那些不在考試大綱之內卻又很重要的科目。這不利于學生掌握刑法基本理論與建立刑法知識體系。其次,由于司法考試的實踐性與刑法學教育的理論性脫節,產生的直接影響就是浪費教育資源,增加學生的學習負擔。司法考試在于選拔法律職業資格者,是一種資格考試制度,這就與側重于法學理論知識教學的高校法學教育所追求的目標有所區別。一方面,高校法學教育不是司法考試的應試教育,對于學生參加司法考試的知識儲備和應試培養,高校法學教育所提供的幫助有限,刑法理論學習對通過司法考試也只起到一定的輔助作用,這就使得大多數埋首于司法考試培訓班的應試技巧訓練中的法學學生忽視了對于刑法基本理論的透徹理解。
三、司法考試導向下高校刑法學教學改革措施
(一)堅持教學目標,適應司法考試帶來的挑戰
法學教育的目標要遠高于司法考試的目標,刑法學教學應主動適應司法考試帶來的挑戰,但不能使司法考試成為自己的指揮棒。加強刑法基本原則、制度等理論性學習探討應該是刑法學教學必須堅持的方向。在教學目標上,不惟司法考試是從。傳統教學模式中對學生進行系統、全面的法學理論教育,是目前法學教學的一大特點與優勢,這方面應該繼續保持并完善。因為,刑法的基本理論與原理是法律從業人員理解刑法、運用刑法以及進一步完善刑法的前提。教師只有以堅實的法律理論功底和勇于思考的思辨能力為基礎,不斷學習、更新知識,才能適應刑法學教學的要求。對于刑法學中理論性很強的教學內容,刑法學教師應該摒棄功利主義的思想,詳細講解該部分內容,給學生推薦經典的刑法學書目,培養學生的理論研究素養,為學生的后續學習夯實基礎。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不是邏輯。與司法考試注重實務能力相適應,本科刑法學教學應在實踐教學環節多下功夫,重視培養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理論探討與司法實踐緊密結合,通過綜合教學法培養的學生才能更符合現代對法律職業者的需要。(二)改進課堂教學方法,使其適應司法考試目的
法律科學的本質決定了課堂教學必須與活生生的司法實踐緊密相連。傳統法學本科教育的最大缺點之一就是過于重視法學理論的培養,教師給學生提供的信息也僅限于抽象的理論和概念。這就導致法學教育的知識面過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適應社會對法學教育的要求。國家設立司法考試制度就是為社會挑選出足以為這個社會“定爭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選拔什么“哲學大師”、“思想家”等純碎的理論工作者,這說明司法考試的內容以現行法律法規為綱,考察重點為法學基礎知識和處理實踐問題的能力,考察范圍也比較廣泛和細致。針對司法考試的這一特點,高校法學院系必須充分認識司法考試的性質和目的,不斷地改革其課堂教學工作中的不足,使課堂教學的方法和內容與司法考試的目的適當相符合。就法學專業教師而言,衡量其課堂教學水平高低時,不僅要看其是否重視采用最新版的教科書,而且還要看其能否將國家頒布的新法律法規的內容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以及法學理論發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課堂來。具體而言,法學專業教師在備課時,必須了解與司法考試相關的信息,并在上課時,可以通過課堂討論,案例教學等方法,將相關信息傳達給學生。其中,案例教學有益于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因此在基礎理論課程之后開設專門的案例分析課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討論課應當涵蓋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領域,具體做法上,教師首先應給學生提供案例讓其課后研讀,然后在課堂上討論分析。通過課堂上教師與學生的雙向討論可以激發學生的思考,增強由事實推論法律的能力。
(三)加強高校法學專業師資隊伍建設,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學理論,又通法律實務的教師隊伍
就高校學生而言,教師所具備的修養和素質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其所培養的學生的素質。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職業考試,其不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還重點考察考生對法律的實際運用能力,司法考試的這一特點要求高校法學專業教師不僅要具備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而且還要具有較強的理論聯系實際、運用法學知識分析具體問題的能力。基于這點,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擁有扎實的法學理論修養,又具備較高的法律職業基本素質和實踐經驗的法學教師隊伍,進而在教學過程中通過教師的這些特點,優化教學內容,使學生耳濡目染,提高學生運用理論知識來分析和解決法律題和積極應對司法考試的能力。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學校和各級司法機關之間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識溝通機制。比如,應支持和鼓勵法學專業教師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工作的情況下在外面從事兼職律師、公司企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在司法機關擔任人民陪審員等。此外,還可以從司法機關或者律師事務所聘請優秀的法律職業人員到高校法學院系來開展授課或專題講座等活動。
獨立學院作為新型的高等教育辦學模式,其法學教育起步較晚,且一定程度上繼承了母體教學模式,這就忽略了其法學教育的個體性。2008年司法考試報名條件向在校法科學生開放,于是,在校學生為了通過司法考試,將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放在通過司考上,出現了忽視法學理論學習的傾向。這種變化給獨立學院的法學教育帶來了極大的影響。
一、厘定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的性質
對于法學教育是通識教育還是職業教育,法學教育界一直存有爭議,但是將大學法學教育定位為通識教育的觀點更符合目前的現狀。原因有三,其一,我國法學教育機構眾多,主管部門也不盡相同,但是在入學考試、核心課程、公共基礎課程等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上大同小異;其二,法科學生畢業后不能直接從事檢察官、法官、律師等相關行業,而是要參加法律職業培訓和統一司法考試;第三,2008年出臺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以下稱“辦法”)第四條規定:“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組成國家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就國家司法考試的重大事項進行協商。”第五條規定:“國家司法考試由司法部負責實施。”以上條款可以說明,國家司法考試獨立于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院校存在,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的管轄與實施分屬不同的部門。
該《辦法》第二條規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和擔任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可見,司法考試制度的實施,為我國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的銜接搭建了平臺。法科學生通過司法考試是進入法律職業的必經途徑。另外,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上注重理論和應用相結合、書本知識與社會知識相結合,在教學過程中,適當地開展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模擬仲裁庭、法律診所、法學鄉村調查等活動與通識教育并不矛盾。
二、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的現狀
多數獨立學院的教育模式由母體高校提供,母體的法學教學模式對獨立學院教學活動有直接影響,而傳統法學教育普遍存在著“輕應用、重理論”的現象。由此獨立學院法學教育存在以下問題。
(一)教學目標及定位不清
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的目標不清,定位不準,教學上沒有按照自身的實際情況,設定符合獨立學院學生特點和學院特色的法學人才培養方式。采用母體高校的標準進行管理和教學活動,使得傳統法學教育的高理論性和高規范性壓力一直存在于獨立學院法學教育中。這是造成獨立學院法科學生實踐能力低下的主要原因。
(二)課程設置偏重理論
大多數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的課程設置中,理論課時所占比例相當大,實踐性教學內容較少。除了畢業實習外,很多課程沒有實踐教學環節。即使安排畢業實習,也只有兩三個月,甚至受到就業壓力的影響,很多學生選擇在實習期間準備司法考試、公務員考試等,最終使畢業實習流于形式。
(三)教學方法及手段落后
現行獨立學院法學教學模式主要是傳承傳統法學教學模式,教學以教師講授理論為中心,學生的法律邏輯思維能力、學習能力、實踐能力等方面的培養未能在教學中得到充分的重視。此外,受薪酬、學校知名度等因素的影響,在課堂外,學生與知名的法學家、法官、律師等交流的機會較少,學生的視野狹窄,學習主動性較差,自學能力不強。
此外,獨立學院法學教育還存在著經費緊張、受場地限制的現象,從而使得獨立學院的法學實踐性、應用性的教學活動難以開展。
三、司法考試背景下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的改革
基于以上分析,獨立學院的法學教育面臨著重新定位及統一司法考試的雙重壓力。因此,在對獨立學院法學教育進行改革的過程中,既不能忽視獨立學院自身的特點和不足,又不能不顧司法考試的影響和學科的特點而盲目地進行改革。
(一)根據法學學科特點,革新教學理念
法學教育為通識教育,但不應忽視職業能力教育。法學教育中堅持通識教育為主,職業教育為輔的原則。通識教育是基礎教育,在傳授法律基本知識、傳播法律精神、普及法律文化,培養學生法律素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獨立學院的學生基本是通過高考進入大學的,之前沒有任何的法學基礎知識,因此,大學法學教育仍應堅持將法學基礎理論作為教學的重點,培養具有較強法律素養的法律通才,為將來擬從事法律職業和擬從事法學教學研究者打下法律基礎。
另一方面,法學的實踐性極強,在教學過程中應結合獨立學院自身的特點和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學活動,并積極探索具有創新性的教學模式。以加強法科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為目標,積極開展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模擬仲裁庭、法律診所、送法下鄉、法學鄉村調查等活動。因此,獨立學院在法學教育中,既要考慮學生的基礎知識教育,也要考慮職業的需要。
(二)調整課程設置
現階段,大學法學教育的課程都是由教育部設置的,共16門主干課,包括法理學、中國法制史、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經濟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等。這樣安排能夠從整體上保證高等院校所培養的法科學生在質量上的統一,但忽視了獨立學院的地域性和市場性的特點,不能充分發揮獨立學院教育方面的優勢。
因此,根據獨立學院“服務地方”的理念,同時兼顧法律職業教育的需要,有必要在16門主干課之外,開設相關的輔助課程。例如,可以根據學生未來的發展方向針對學術型和實務型增設不同的課程,學術型的學生未來主要是進行法學理論研究,因此,增設外國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國法律思想史、法律邏輯學、比較法、法律語言學等課程;而實務型學生,可以開設司法考試的培訓課程、法律文書寫作、司法實務、刑事偵查學、法律心理學、法醫學等課程。
(三)改進教學方法和手段
傳統法學教學方法注重理論講授,受母體教學方法的影響,獨立學院法學教學也是如此,因此,獨立學院法科學生在實踐能力方面的培養一直被忽視。但獨立學院學生在創新性、動手等方面一直受到肯定,這恰恰可以彌補學習能力的不足。
“模擬審判”是實踐教學的代表形式。一般來說,“模擬審判”分為五個環節:首先,選擇典型案例。通常案例選擇實務部門的真實案例,可以從法院、律師事務所選擇已結案的案例,也可以從高法的公布的典型案例庫中進行選擇;其次,對學生按每組10~15人進行分組,通常按照原告(公訴機關)、被告、審判員等角色進行。各小組內部根據學生的興趣和專業特長再進行細化;再次,各小組的成員根據自己的角色,在開庭前準備相關訴訟文書。包括起訴書、公訴意見書、證據目錄和說明、辯護詞、詞等,并按照法律的規定將文書傳遞給對方;第四,正式模擬開庭。按照程序法要求,進行庭審活動;第五,評議和總結。整個活動結束后,教師對模擬審判活動進行總結,指出優缺點,分析原因并給出意見。同學間可以對整個活動進行交流,對模擬審判活動發表意見和體會,以進一步提高學習效果。
學生在整個模擬審判的過程中,從零散的案件材料入手,通過分析、篩選、歸納,從中尋找出法律事實,形成法律要點,進而查找適用相關法律規范,并最終形成辯護意見或意見。這個過程,學生既可以加深書本知識的理解,又可以熟悉法庭審判的程序,掌握舉證、質證、辯論的技巧。動手能力大大增強,彌補了傳統法學教育中實踐能力訓練和培養不足的缺陷。
關鍵詞 法律碩士 法本法碩 專門化 實務化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法律碩士(法學),以下簡稱法本法碩,是自2009年開始由教育部新增設的一種法律碩士專業學位類型,①其與此前已經開展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類型(非法學)最主要的區別,是該類型的法律碩士招生對象是本科專業為法學專業的本科生,而法律碩士(非法學)的招生對象則是本科專業為法學專業之外的其他專業的本科生。法本法碩的設立,使我國法科研究生學歷和學位教育類型更加豐富和完整,到目前為止,我國法科研究生可以分為兩大類: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法律碩士又細分法律碩士(法學)和法律碩士(非法學)以及在職法律碩士三種類型。
1 法本法碩設立的積極意義
法本法碩的設立,是我國法科研究生教育中新創設的一種類型。作為一種新生事物,由于與我國已有的法科研究生體系及培養制度、培養模式等存在很多不協調和模糊之處,因此,其在設立之初,即受到了來自各方的質疑。有認為是教育部為解決法學本科就業難而進行的權宜之計,是一種缺少科學論證的制度設計,有認為該制度屬于“非驢非馬”的怪物,搞亂了現有的法學教育體系,更多的人則是對該類型的碩士培養感到困惑和迷茫,不知道該如何對該種類型的碩士進行培養。我們認為,法本法碩的創立,從本質上講對于改革和完善我國的高等法學教育制度具有積極的意義和作用,是我國高等法學教育制度的一項重要創新,應當成為長期堅持和適用的一項制度。同時,該項制度作為一項新生事物,實行的時間不長,存在很多問題也是正常的,應當通過不斷改革和完善,使該制度能充分發揮其推動高等學校法學教育發展和法律人才培養的積極作用。法本法碩設立的意義主要是:
1.1 符合法學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助于培養高層次、應用型法律人才
我國法學教育經過,經過多年的發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為國家法治建設培養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是,也應當看到,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發展也存在很多問題,迫切需要改革。我國已往高等法學教育所存在的最主要的問題是,偏重于學術型法律人才的培養,培養的法科學生偏重于理論而缺少實踐經驗和能力,這與國家法治建設更多需要應用型實務型法律人才的實踐需要相矛盾,也因此造成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需求的脫節。②因此,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改革方向,就是要改變法學教育人才培養與社會對法律人才需求的矛盾,為國家和社會培養更多高層次、應用型法律人才。
法本法碩的設立,完全符合法學教育改革的這一方向。在此之前,法學本科畢業的學生,如果繼續深造,只有法學碩士研究生一條出路。而我國的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定位和目標,都是以學術型法律人才的培養作為目標,并非以應用型法律實務人才作為培養目標。由于社會對于學術型研究生需求有限,而司法部門及其他法律實務部門對高層次法律人才有更大的需求,因此,導致法學碩士的就業主要轉向法律實務部門,但是其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決定了卻很難適應司法實務的要求。正是由于這一原因,所以教育主管部門決定根據社會實際對應用型法律人才需要,決定增設法本法碩這一類型,并有意識地壓縮學術型法學碩士招生規模,擴大法本法碩等應用型法律碩士招生規模。因此,法本法碩的設立,可以說完全符合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改革的方向,是根據法學教育改革的需要所進行的一種重要制度創新。
1.2 適應我國法學教育的實際情況,有助于我國高等法學教育學位體系的完善
法本法碩的設立,不僅符合高等法學教育的改革方向,也符合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實際情況。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經過多年的快速發展,已基本形成了以法學本科為主,包括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內較完整的法學學歷和學位體系。但是,碩士研究生層次上,過去只有單一的法學碩士這一學術型碩士學位,而這種單一的學術型研究生所培養法律人才,無法適應司法實務對于高層次應用型人才培養的需要。因此,建立一種與社會需求相符合的新的研究生學歷和學位制度成為法學教育的客觀需要,也成為完善法學教育學歷和學位層次的客觀需要。③同時,由于法學本科專業的過度發展,導致法學本科學生就業難也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社會對法學本科生的需求已呈飽和狀態,而社會對于高層次、職業化的法律人才需求卻無法得到滿足。法本法碩的設立,既滿足了法學本科畢業生提升層次的需要,也滿足了社會對法學教育提供高層次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它的設立完全符合我國法學教育的實際情況和社會對高層次應用型法律人才的渴求,是一種良好的教育制度創新措施。
2 法本法碩教育存在的問題
法本法碩作為法學教育中一項創新制度,開展的時間不長,制度設計缺少充分的論證和實踐的檢驗,因此,制度存在問題并不奇怪。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個成熟與完善的過程。目前法本法碩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2.1 培養方案與法本法碩培養目標存在偏差
法本法碩的培養目標,在指導培養方案中的定位是:“為法律職業部門培養具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德才兼備、高層次的專門型、實務型法律人才”。目標的定位是高層次的“專門型”、“實務型”法律人才。應當說,對法本法碩的培養目標的定位是準確的,這種定位,使得法本法碩與法學本科、法學碩士、法律碩士(非法學)在培養目標和定位上有了明確的區別。
法學本科的培養目標和定位,依據現在所形成的共識是以法律職業為導向的素質教育與專業教育相結合的法律人才培養教育。法本法碩的教育培養,與法學本科的教育在培養目標和定位上的差別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層次上的差別。一個屬于本科教育;一個屬于研究生教育;第二,專業化程度上的差別。法學本科教育,是不分專業的法學基礎綜合教育,法本法碩是法學本科基礎之上的專業化教育,其專業化程度應當高于法學本科生;第三,實務化程度差別。法學本科雖然也強調一定的法律實務經驗和技能的培養,但重點仍在法學基礎理論和綜合素質的培養,而法本法碩的實務化要求則比法學本科要高得多,法本法碩應屬于典型的職業化教育,要求其畢業的學生直接能夠滿足法律職業的要求。
法學碩士的培養目標是學術型法律人才的培養,主要是培養從事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人才,其與法本法碩的培養目標的定位是應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為司法部門及其他法律實務部門輸送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有明確的區分,特別是法本法碩的實務化要求,是其與法學碩士的最本質的區分。
法律碩士(非法學),與法本法碩的培養目標雖然都是屬于培養高層次應用型法律人才,但由于其招生對象不同于法本法碩,因此,其培養目標主要是復合型法律人才,其法碩階段的培養任務比較明確,主要是法律知識和法律實務技能的培養。法本法碩則主要應當是培養法律專門化和實務化應用型法律人才。
雖然法本法碩的培養目標比較明確和準確,但是,法本法碩的培養方案設計卻與其目標出現了偏差,導致法本法碩的培養方案與法學本科、法律碩士(非法學)培養方案重復和雷同現象,其最主要的表現,就是在課程設計上沒有突出法本法碩的專門化特點和要求。
法本法碩的指導性培養方案規定:課程設置按法學一級學科為主設置,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必修課共12門,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外語二門公共理論課外,其他9門課分別是法理學、中國法制史、憲法、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經濟法和國際法。選修課由各培養單位自行確定。從上述課程設置可以看出,法本法碩的課程與法學本科的核心課程、法律碩士(非法學)的必修課程基本一致,指導思想都是按法學一級學科設課。這種設置顯然沒有體現出法本法碩專門化的特點和要求。對于已經過四年法學本科學習的學生,碩士階段仍然是本科已有核心課程的學習,不僅無法體現出其專門化的特點和要求,而且也使教師和學生都無所適從,難怪教師不知道該如何教,學生不知該如何學。④如果說對于法學本科按法學一級學科設課,體現的是寬口徑、厚基礎的要求,對于法本法碩顯然應當是法學知識的專業化和精細化,現有這種課程設置顯然是不符合這一要求的,明顯偏離了法本法碩的培養目標和定位。
2.2 教育培養單位的培養觀念和模式等有待于轉變
法學院系是法本法碩的教育培養的主體,法本法碩教育制度的成功與否主要取決于各法學院系是否能夠勝任這種類型法律人才培養的要求。從目前看,各法學院在法本法碩培養教育上雖然進行了不少有益探索,但是總體上對于這一類型培養教育準備不足,存在不少問題:
第一,對于法本法碩的培養研究重視不夠。法本法碩作為一種新事物,沒有成熟的經驗可供借鑒,因此,急需加強對于法本法碩培養體制、培養模式、課程設置等一素列問題的探索和研究。但目前各單位對這些問題的研究還很不充分。對法本法碩多數還在沿用法學碩士的培養模式進行培養。
第二,法本法碩的培養模式還不成型。各學校對于法本法碩的培養模式進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總體上都還不夠成熟。多數培養單位都是按《培養方案》規定的培養模式進行,但由于培養方案本身不成熟,而且各培養單位已習慣于法學碩士的培養模式培養研究生,因此,真正能夠體現法本法碩特點和要求的培養模式還有待于進一步探討。
第三,師資力量不適應法本法碩的培養要求。法本法碩培養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強調其實務能力的培養,這就要求教師應當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法律實務能力。但是,各培養單位的教師,多數都不具有這方面的能力,這也影響對法本法碩的實務能力的培養。
2.3 影響法本法碩教育的外在政策措施還有待于完善
第一,就業政策。目前,我國對于法學專業的就業政策導向缺少層次性,專業性的法律機構(法院、檢察院、律師等)職業準入的門檻過低,一般法學本科畢業都可以報考。這種就業政策導致法科研究生在招生和就業方面都出現一定的劣勢。一方面,很多優秀的本科生,基于就業優先考慮和學習成本的考慮,不愿意報考研究生,而報考研究生的往往并不是本科生中的優秀學生,導致研究生生源質量下降,從而影響研究生的培養質量;另一方面,研究生就業成本遠大于本科生的就業成本(無論是對學生本人還是對就業單位都是如此),也使研究生在就業競爭方面處于劣勢,這更減少了學生報考研究生的動力。對于法本法碩,目前的就業政策導向尤其不利。一方面,在就業方面與本科生的競爭處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在與其他類型的研究生競爭中也處于不利地位。法學碩士一方面具有專業化的優勢,另一方面具有被社會了解時間長、認可度高的優勢,因此,用人單位偏好選擇法學碩士;法律碩士(非法學)則具有知識復合型的優勢,在就業方面也較法本法碩具有優勢。⑤
第二,司法考試政策。現行的司法考試政策,對于推動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銜接,無疑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現行司法考試政策也給法學教育帶來很多負面的影響。其中,一個重要的影響,就是導致法學教育無法分階段分層次培養不同類型的法律職業人才。現行司法考試的入門條件是本科畢業,而且一次考試確定職業資格。對于要從事法律實務職業的人而言,只要通過了司法考試,就取得了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這種政策帶來的結果就是無論是否經過系統的法律教育,無論是否經過職業化的法律訓練,只要通過了司法考試,就可以做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對于多數法科學生而言,本科未畢業就可以參加司法考試,通過司法考試就可以做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為什么還要讀研?這直接影響學生接受更高級法律教育的積極性,尤其是法律碩士這種應用型高層次法律人才的教育培養。
第三,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政策。教育部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對于推動我國法學教育職業化和國際化具有重大意義。但是,該項政策設計也存在影響法學教育分層次培養的問題。其主要問題在于該政策的定位是法學本科教育,學界稱其為“以本為本”,缺少對于法科研究生教育的關注。如果僅將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定位于法學本科教育,對于法本法碩教育將會是一個重大的沖擊,將使法本法碩處于一種更加尷尬的位置。因為法本法碩本身的定位是培養高于法學本科層次的高層次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如果單純法學本科教育已經可以完成卓越法律人才培養任務,法本法碩還有什么存在的價值?
3 法本法碩的改進對策
3.1 修正培養目標與培養模式之間的偏差,盡快確立以專業化和實務化為特色的基本培養模式
如前所述,基于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依法治國對于職業化法律人才的需要及法學教育的規律,法本法碩教育制度的定位和目標是適當的,即培養區別于法學本科、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非法學)的高層次的專門型、實務型法律人才。依據這一定位和培養目標,法本法碩的基本培養模式應當主要體現兩個特色:專門化和實務化。
所謂專門化,我們理解就是指專業化,是相對于法學本科不分專業方向特點的一種法學專業方向化要求,即從法學一級學科向法學二級學科或三級學科等的專業細化劃分。這種專業化劃分,既可以按現行的法學一級學科、二級學科劃分,也可以不依現行的學科劃分而按大的專業方向劃分,例如法學專業之下,可以設刑事法方向(含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民事法方向(民法、商法)等,也可以按更細的方向劃分,例如,金融法方向、稅法方向等。具體設哪些方向,可以由各培養單位根據各自的特點自行決定,但是,對于法本法碩而言,專業化是必須的,這是由法本法碩生源特點、培養目標和職業需求共同決定的。如果沒有專業化,法本法碩就無法與法學本科相區分,也無法與法律碩士(非法學)相區分。
基于法本法碩專業化的要求,現行指導性培養方案中的課程設置按法學一級學科設置的指導思想必須要改為按專業方向設置為主。必修課主要應當考慮是專業必修課而不是法學專業的共同核心課。例如,對于刑事法方向的學生,僅刑法學專題、刑事訴訟法專題成為必修課,民法、經濟法等專題不再成為該方向的必修課程。
所謂實務化,我們理解就是培養學生從事法律職業所需要的解決實際法律問題所應具有的知識和能力,是相對于法學本科偏重于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的了解和掌握,相對于法學碩士偏重于法學理論的學習和研究而言,法本法碩應在掌握法學理論和一般法律知識的基礎上,重點在于將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相結合,學習和掌握運用法學理論解決實踐中法律問題的知識和能力。實務化,是法本法碩作為應用型法律人才區分于法學碩士作為學術型人才培養的主要區別所在。
法本法碩現行的指導性培養方案中,對于法本法碩的實務化特點給予了足夠的重視,在培養方式中將重視和加強實踐教學,著重理論聯系實際的實務能力的培養列為基本的培養方式,并在培養工作中專列了實踐教學的要求等,雖然在如何改進實踐教學和加強學生的實務能力培養方面還存在很多值得探討的問題,但重視法本法碩的實務化培養方向則是應當肯定的。
3.2 培養單位應積極探索和完善法本法碩的培養模式和措施
法本法碩作為法學教育中的一種創新制度,在很多方面不成熟和不完善,需要在實踐中加以不斷改進和完善。這其中培養單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⑥作為培養單位,主要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認識法本法碩的積極意義,積極研究探索培養模式和培養措施。培養單位首先應當在觀念上充分認識法本法碩教育制度的意義,把法本法碩的教育作為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認真加以研究和積極開展相應的教育培養工作。第二,積極開展法本法碩培養模式的探討。根據法本法碩的培養目標和定位,結合培養單位的實際情況,探討法本法碩的教育培養模式。在課程的設置上,應當按專業化和實務化的要求設置相應的課程,改革目前按法學一級學科設置課程的做法。在教學方法上,強化實踐教學,著重培養學生實務能力的培養。第三,加強雙師型師資隊伍建設。針對師資隊伍偏重于理論研究,缺少實務經驗的現實,采取多種措施,加強教師的法律實務經驗的培訓。可以讓教師到法律實務部門掛職,請有豐富司法實踐經驗的實務界專家擔任兼職教師,為法本法碩學生配備雙導師等措施,改進現有的師資隊伍結構,加強學生實務能力的培養。
3.3 完善與法本法碩相關的配套政策
第一,就業政策方面,應當提高職業法律部門用人的學歷要求,對于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典型的法律職業,應要求具有法律碩士學歷。這種要求,既符合職業法律人職業化、精英化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法律職業部門法律人的素質,也有利于推動法學教育向職業化和精英化方向發展。
第二,改革司法考試。司法考試應當借鑒國外的做法,分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以本科畢業生為對象,注重法學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的考查。第二階段,以法科研究生為對象,注重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實務能力的考查。通過兩階段的司法考試,才能進入法律職業部門,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⑦這種改革,既可以滿足不同行業對于不同層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又有利于推動法學教育對人才的分類和分層次培養。
第三,調整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定位。將目前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單純定位于法學本科教育,調整成為包括法學本科和法律碩士教育在內的一項系統工程,使法律碩士教育成為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調整既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設置的目的和要求,也符合法學教育的內在規律,有利于法學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有效銜接。
4 結束語
法本法碩,作為我國法學教育中的一種新生事物,其創設具有積極的意義,符合我國法學教育改革方向和社會對法律人才培養的要求,也有利于我國法學教育體系的完善。作為一項新生事物,其制度設計和實施存在不完善之處在所難免,我們應積極使之加以完善,使其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這需要法學界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
注:本文系山東省研究生教育創新重點項目《法律碩士(法學)培養方案的創新設計》(課題編號:SDYY12148)的中期研究成果。課題負責人:金福海,男,煙臺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課題組主要成員:范李瑛、于永芹、劉經靖、郭靜均為煙臺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和教師
注釋
① 關于轉發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的通知(學位辦[2009]23號).
② 吳英姿.“法本法碩”與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教育與現代化,2010.9(3).
③ 冀祥德,王崇華.規范與特色:中國法本法碩培養反思.西部法學評論,2010(4).
④ 包萬平,李金波.全日制法律碩士(法學)人才培養的問題與對策,研究生教育研究,2011(6).
⑤ 王鍵.招生政策調整與法律碩士教育面臨的新挑戰,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10年春季卷.
【中圖分類號】 G63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0463(2017)06―0022―02
一、教育改革發展的實踐
1. 建立統籌規劃教育發展機制。市委、市政府把教育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內容,統籌安排部署。“十二五”期間,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出臺了《關于加快全市教育事業發展的意見》和《武威市教育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確立了全市教育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市政府先后分類制定下發了W前教育、特殊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隊伍建設、經費投入、教育精準扶貧等13個專項規劃、方案和意見,指導和保障了全市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2. 建立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機制。市、縣區黨委、政府每年召開教育工作會議,專題研究部署教育工作,認真聽取社會各界對教育工作的意見建議。重大的教育事項都經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審定和決策。近年來,市委、市政府專門研究教育工作的會議逐步增多,切實解決了教育項目建設、經費投入、師資配備、招生入學、學校安全等教育改革發展中的問題,確保了教育工作有力有序開展。
3. 建立教育投入保障工作機制。市、縣區政府在教育發展中超前投入、舍得投入、敢于投入,通過財政撥款、政府貸款、整合項目等措施,落實教育經費投入責任,保障經費投入達到“三個增長”法定要求。2015年,全市公共財政預算教育經費撥款27億元,公共財政預算教育撥款比上年增長25.98%,各類生均公共財政預算教育事業支出、公用經費支出、教師工資逐年增長;足額落實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出讓收益計提資金1億元用于教育事業發展;落實教育惠民資金4.48億元,精準實施教育扶貧。2016年上半年,全市共爭取上級資金5.7億元,加快教育事業發展。
4. 建立為教育辦實事工作機制。市、縣區政府著力破解教育發展難題,先后將城區學校建設、D級危房消除、幼兒園建設、教師待遇提高、貧困生資助等問題列入《政府工作報告》,向社會公開承諾,著力解決熱點難點問題。市政府和涼州區政府投入資金1.4億元,新建、改擴建城區中小學13所,其中投資1000萬以上的學校達4所。新增校舍建筑面積3.7萬平方米,新增學位7400個,有效緩解了城區“大班額”問題。
5. 建立教育工作考核激勵機制。市政府加強教育目標管理,建立了縣區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的教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2016年,市政府又從工作努力度、目標達成度、業績提高度、社會滿意度等四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了縣區教育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并簽訂了責任書,指導和督促縣區政府全力抓好教育工作。
二、教育改革發展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是城鄉之間辦學差距較大。城區學校“大班額”問題依然存在,城區公辦學前教育資源緊缺,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學質量亟待提高。二是教育經費依然短缺。市、縣區財政困難,自給能力較弱,全市普通高中債務尚未化解,高中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尚未確定。三是教師隊伍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高,幼兒教師尤其是農村幼兒教師缺乏,音體美等專業教師結構性短缺嚴重。四是中等職業教育發展后勁不足,中職學校招生就業困難,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較弱。
三、教育改革發展的思考與建議
1. 圍繞五大理念靈魂主線,著力構建現代教育體系。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力推進教育創新發展。進一步深化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健全學校內部管理制度,深化章程建設。開展“家長評學校、教師評干部、學校評機關、社會評教育”活動。創新人才培養模式,不斷完善學校特色課程體系,深入推進師生閱讀和家校共育,實施“互聯網+教育”行動,大力提倡和實施創新教育,以教育信息化推動教育現代化。二要優化教育結構,著力推進教育協調發展。推進學前教育優質普惠發展,著力實施農村幼兒園延伸建設工程,全力擴大城市公辦學前教育資源,提升保教質量。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確保2018年全市實現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目標。借鑒古浪縣橫梁初級中學辦學經驗,提升農村學校教學質量。推進普通高中教育特色多樣發展,繼續擴大優質普通高中覆蓋面。推進職業教育特色化發展,啟動武威職業學院升本工程,鞏固國家骨干高職院校建設成果,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三要改善教育環境,著力推進教育綠色發展。加強教風、校風、學風建設,大力推進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加強教育督導,督促和指導各級政府落實辦學責任。加強教育收費管理,不斷規范辦學行為。加大教育宣傳,著力營造風清氣正的教育發展環境。四要拓展教育空間,著力推進教育開放發展。深入探索多元建校模式,加強區域教育開放,繼續探索集團化辦學模式,實現區域、片區、校級聯動發展。拓寬交流合作渠道,積極支持學校參與國內、國際交流。圍繞“一帶一路”黃金節點建設,擴大教育的國際交流合作,不斷取得高等教育合作與交流新成果。以市場為導向,通過專業建設、校企合作等途徑,為保稅物流中心、重離子醫院等重大戰略工程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撐。五要促進教育公平,著力推進教育共享發展。實施精準脫貧攻堅工程,打贏脫貧攻堅戰,著力構建貧困家庭學生資助體系,保障貧困家庭學生按時入學,完成學業。積極發展特殊教育,提高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改革招生制度,合理安排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構建留守兒童關愛體系,確保留守兒童健康成長。提高教育質量,規范教學秩序,讓每個孩子都能接受權利公平、過程公平、結果公平的教育。
2. 城市教育擴容增量,擴大優質教育資源供給。目前我市城鄉教育發展瓶頸迥異,解決城市中小學“大班額”和幼兒園“入園難” 問題,必須通過城市教育擴容增量來擴大優質教育資源供給。根據測算,截止2015年底,我市城鎮化率為35.92%,我市城區義務教育學校平均班額為65人。達到標準班額,需要新建小學6所,初中5所。“十三五”期間我市城鎮化率將從35.92%達到50%,加之二孩政策的全面實施,本項測算結果還應該進一步擴大。要徹底解決城區中小學“大班額”和幼兒園“入園難”問題,應力爭每年至少在武威城區新改建中小學2所、幼兒園2所。全市目前城區公辦幼兒園僅為6所,公辦學前教育資源緊缺,供給嚴重小于需求,需要借鑒先進地區經驗,落實城鎮新建5000人以上小區配套建設幼兒園政策,鼓勵開發商建成后移交地方教育部門管理,落實編制,配備人員,安排經費,逐步緩解“入園難”問題。
3. 農村教育提質增效,破解教育城鄉二元結構。一要加強校長隊伍管理。學校工作以教學為中心,校長必須身先士卒,深入教學一線,了解教師教學情況,這樣學校管理的各項措施才能順利實施。要切實加強校長隊伍建設,完善校長培養考核機制,以科學的理念、正確的導向、切實的行動、務實的作風,激勵校長的工作熱情,激發學校的內部活力。二要優化教學過程管理。要加強教學常規管理,改革課堂教學模式,優化教學方法,全面提升教學效益。要完善教學評價機制,建立科學的競爭機制、激勵機制和保障機制,通過目標激勵、榜樣激勵、活動激勵,持久地激發教師的工作熱情,穩步提高教學質量。三要嚴格落實質量評價機制。進一步健全完善中考、高考質量分析評價制度,通過質量分析,明確學校質量位次,找準辦學差距,層層傳導壓力,提升教學效率。學校要完善獎懲制度,督促和激勵教師潛心教書、靜心育人。四要全面落實質量問責機制。加大教學質量在目標責任書中的權重,引導學校將心思放到教學上,精力投入到提高質量上。對教學質量末尾的農村學校校長采取誡勉談話、建議交流等措施,增強校長抓質量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4. 均衡配置城鄉師資隊伍,著力優化教師隊伍結構。一要新師資培養模式。根據全市師資結構性短缺的現狀,通過與本地高校或省內師范類院校聯合定向培養畢業生的辦法,鼓勵優秀畢業生報考,使優秀人才大學畢業后進入農村中小學及幼兒園任教,從根本上解決農村中小學及幼兒園師資的數量和質量問題。二要加強教師隊伍管理。完善教師補充機制,落實城鄉統一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和公辦幼兒園機構編制標準。完善農村中小學教師津貼制度,落實好鄉村教師生活補貼和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制度,加強農村薄弱學校教師隊伍建設。健全完善教師績效工資制度,穩步提高班主任津貼補貼,改革教師職稱評聘制度,調動教師工作的積極性。三要加強教師繼續教育。拓寬教師培訓渠道,精心落實各級培訓項目,積極開展遠程網絡培訓;抓好新聘教師崗前培訓、在職教師崗位培訓和骨干教師研修提高;建立教師培訓考核制度,確保教師培訓質量。四要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完善師德師風管理機制,實行師德表現一票否決制,把師德表現作為教師業績考核、職稱評審、崗位聘用、進修深造和評優獎勵的首要內容,完善師德監督制度,建立學生、家長和社會參與的監督體系,切實提升教師的職業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