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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保護,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種措施,包括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條例執行。
礦山勞動安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本條例執行。
第四條 勞動保護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勞動保護的原則,實行“用人單位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和勞動者遵章守紀”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把勞動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建立和落實勞動保護工作目標責任制,建立和完善工傷社會保險及用人單位注冊安全主任制度。
建立勞動保護專項基金,將勞動保護科研、技術措施經費和勞動保護監察業務(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和企業財務計劃,并依據經濟發展逐年增加。
對在勞動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 省、地(州、市)、縣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勞動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勞動保護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國家監察。
用人單位的行業管理部門或者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本部門的勞動保護工作實施具體管理。
計劃、財政、衛生、教育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勞動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省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行業規范,并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落實勞動保護措施、提取和使用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改善勞動條件及組織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
(三)參與并監督用人單位研究和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時的勞動保護措施的鑒定;
(四)組織安全檢查,組織勞動保護措施效果、重大事故隱患綜合評價和勞動條件監測分級評價;
(五)組織勞動保護檢測檢驗和科學研究工作,推廣科研成果;
(六)組織開展勞動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提供勞動保護技術咨詢服務;
(七)受理有關單位及勞動者對勞動保護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并及時進行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勞動保護監察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持有國家和省勞動行政部門制發的證件和標志,從事危險性工作及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和提供保健。
省、地、州、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建立勞動保護檢測檢驗機構。
第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對勞動保護工作分級實行國家監察:
(一)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省屬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央、省外駐本省用人單位和經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其他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地、州、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其轄區內上述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
(二)地、州、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地、州、市屬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和經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其他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其轄區內上述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
(三)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除前兩項規定范圍以外的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國家監察。
第九條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勞動保護工作全面負責。
用人單位根據需要設置勞動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勞動保護管理人員,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行業規范,制定并落實勞動保護責任制、勞動保護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組織對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進行綜合和分級評價,落實勞動保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治理職業危害,改善勞動條件;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用于事故防范、職業病防治、改善勞動條件和進行勞動保護宣傳、教育及獎勵;
(四)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發放標準為勞動者免費提供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為接觸有毒有害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無償提供保健;
(五)簽定的各類合同中,涉及到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必須明確合同雙方在勞動保護方面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六)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人員進行教育和處理;
(七)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時,迅速組織搶救,并參加調查處理事故;
(八)參加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必須進行勞動保護教育培訓,提高勞動保護意識,掌握必要的勞動保護知識。
法定代表人、勞動保護管理人員和勞動保護技術人員應當參加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的勞動保護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并經勞動行政部門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當實行定期健康檢查制度,建立健全勞動者健康檔案,其中:
(一)對依法招用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進行就業前健康檢查;
(二)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必須進行定期健康監護檢查;
(三)對確診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必須及時予以治療、康復,不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應當調換崗位,妥善安置。
不得安排患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該職業的勞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統計、報告、調查和處理,其中省屬用人單位,中央、省外駐本省用人單位和經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其他用人單位發生的死亡事故,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審批結案;造成死亡事故的處罰,由事故審批結案的勞動行政部門執行。
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費用由事故發生單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十三條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行業規范,遵守勞動紀律和勞動保護管理制度,執行崗位職責和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依法享受勞動保護,參加勞動保護教育培訓;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違反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勞動保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范,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可行性文件和設計單位編制的設計文件,必須有勞動保護專篇;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必須同時對勞動保護設施進行驗收。
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當有勞動、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期限內批復。設計未經審查的或者經審查未同意的,不得施工;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五條 研究和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時必須采用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通過鑒定安全衛生確有保障的,才能投入生產和使用。
禁止向不具備有效防護能力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具有職業危害的科研和生產項目;禁止引進、接受職業危害嚴重或者防護措施效果達不到國家、行業安全衛生技術標準的生產項目。
第十六條 勞動場所、勞動保護設施、各類作業必須符事和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范,其中危險性、危害性較大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使用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時,必須設置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報警通訊裝置和安全標志,并制定在緊急情況下的安全處置和救援措施。
(二)勞動場所中有高處墜落、機械傷害、觸電、中毒、高壓等危險因素的危險性作業,必須進行安全性評價,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三)勞動場所中有粉塵、毒物、高溫、噪聲、強磁場和核輻射等職業危害因素的危害性作業,必須進行危害程度分級評價,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 生產設備的設計、制造、引進、銷售、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必須符合和執行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范,其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廠內機動車輛、客運架空索道、防雷裝置、危險性游樂設施、漏電保護器等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計、制造、安裝、修理和改造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的用人單位,必須經省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安全認證;
(二)制造、引進、出口、安裝、修理和改造的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必須經國家或者省勞動行政部門指定具有資格的勞動保護檢驗單位進行檢驗,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和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的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八條 勞動防護用品、勞動保護防護器材、勞動保護檢測檢驗儀器的設計、生產、引進、銷售、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必須符合和執行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范。
特種和專用勞動防護用品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實行定點生產、定點銷售和定期檢驗;銷售、購買、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監督檢驗證和使用說明書。
不得銷售和使用防護性能已經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及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逐步建立女職工生育社會保險制度。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按照國家和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標準執行。
不得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禁忌的勞動。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
(一)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竣工驗收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未同意,擅自施工和投產使用的;
(二)向不具備有效防護能力的用人單位和個人轉讓具有職業危害的科研、生產項目以及引進、接受職業危害嚴重或者防護措施效果達不到國家、行業安全衛生技術標準的生產項目的;
(三)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不符合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范的;
(四)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未取得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和安全使用證,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未進行“安全認證”的;
(六)未取得資格,擅自生產經銷特種和專用勞動防護用品以及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和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的;
(七)未對勞動者進行勞動保護教育培訓,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勞動者從事特種作業的。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按每侵害一名勞動者的權益處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其按規定給勞動者補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造成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傷亡事故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每重傷一名勞動者處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每死亡一名勞動者處以1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
發生傷亡事故不及時報告或者隱瞞、謊報以及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而沒有參加工傷社會保險,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其按照工傷社會保險各項待遇標準支付工傷有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造成事故或危害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有關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并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可以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在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勞動保護監察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和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雙方當事人必須明確約定合同期限,避免簽訂沒有合同履行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可以是長期的(5年以上),也可以是短期的(1—5年),也可以是以完成某一項工作、任務為合同履行期限,同時,還必須約定合同履行的起止年、月、日,以免以后發生糾紛無據可查。
(2)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并且當事人雙方均要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有條件的,最好經勞動合同鑒證機關鑒證。要避免簽訂口頭勞動合同,以免日后發生糾紛空口無憑。
(3)生產任務、數量、質量指標要具體規定。
(4)關于勞動條件,用人單位必須保證提供保證勞動者安全、健康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措施、勞動保護用品、數額、發放、勞保、醫療費用的約定要具體、詳盡。
(5)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勞動者一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月加班須取得勞動者的同意并支付高于工資標準的報酬,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 小時,勞動報酬方面、工資數額、支付方式、獎金數額以及工資、獎金遲延支付的責任必須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保險、福利待遇的規定。
合同范本一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現在住址: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及有關勞動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 _________年。其中試用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個月。
第二條 生產(工作)任務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____,承擔任務,擔任_________工種。乙方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_________。
第三條 勞動(工作)條件
為保證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產(工作)任務,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具體內容如下:_________。
第四條 勞動紀律
1.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如下:_________。
2.乙方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完成所從事的工作。
第五條 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1.甲方應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因生產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時,須經乙方本人同意,并發給乙方加班工資。日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乙方如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點。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用人單位是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應屬當然。用人單位的名稱是指用人單位經過特定機關審查批準登記備案的法定名稱。住所是指用人單位依法登記備案的地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勞動者是勞動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勞動合同中載明勞動者的基本情況,亦屬當然。所謂住所,根據《民法通則》第15條的規定,公民的住所地為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如果公民由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定居地之前,如無經常居住地,仍以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所謂有效證件,是指在有效期內的身份證明。在我國公民最主要的有效證件就是居民身份證。除了居民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還包括護照,戶口簿,離退休證,港、澳地區居民和臺灣同胞旅行證件,外籍人士的護照等。
3.勞動合同期限
所謂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效力所及的時間長度,也就是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一項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期限是必不可少的,勞動合同均以確立一定勞動關系為目的,而確立的勞動關系只有在相對穩定的一段時間內才具有意義,因此勞動合同必須具有一定的有效期。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具體從事什么種類或者內容的勞動。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之一,它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目的,也是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勞動報酬的緣由,是必不可少的。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一般要求規定得明確、具體,便于遵照執行。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內容的規定,既可以是規定勞動者從事某一項或者某幾項具體工作,如印刷出版公司的打字、校對、排版等工作,也可以是某一類或某幾類工作,如某公司的文秘工作、技術開發工作、推廣銷售工作等等。無論是某種工作還是某類工作,都要求合同中的規定明確而具體。當然,有的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不僅規定了工作種類,還從完成工作的質和量的方面作了規定,當事人雙方對此作出承諾后,就必須嚴格執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工作地點,是指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者工作的具體場所。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所在地點就是勞動者工作的地點。但是,有兩種例外情況,一是用人單位屬于集團性公司,有多個子公司分布在不同的地點,二是用人單位屬于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后,其具體的工作單位不是訂立勞動合同的派遣單位,而是接受單位,工作地點不是勞務派遣單位所在的地點,而是接受單位確定的地點。特別是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文化差異、地理環境、氣候、子女上學、就醫等原因,工作地點對于每個勞動者來說都是應當考慮的因素。這就要求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工作地點,以便適合自己工作、生活的需要。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核心內容,直接影響勞動者的薪酬待遇。因此,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必須要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而不能模糊、不明確,給準確執行勞動合同造成困難,也給用人單位評價和勞動者自我評價其勞動造成困難。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個周期內的勞動時間,即勞動者每天或每周、每月應工作的時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需要明確:
(1)勞動者所執行的工作時間制是標準工作時間制,還是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或是不定時工作時間制。
標準工時制是指國家統一規定的,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普遍適用的固定工作時間的制度。具體說就是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綜合計算工時制是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而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特殊工作時間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適用綜合計算工時的范圍: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沒有固定工作實踐性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主要適用于: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或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以及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需要注意的是除標準工時制外,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都必須經過審核批準,方能實施。
(2)勞動合同中還要約定延長或縮短工作時間的情況、條件和處理。
休息方面,按照國家規定,勞動者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用人單位要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利,如果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者不能在休息日休息的,用人單位要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依《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休假方面,國務院新修訂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以及新公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勞動者每年享有11天法定節假日,以及部分公民享有的節日和假日,以及探親假、帶薪年休假、婚假、產假等休假。
這些休息休假問題也必須要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
6.勞動報酬
所謂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后,因提供了勞動而取得的報酬。勞動報酬是滿足勞動者自身及其家庭成員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來源,也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后應該得到的回報。合理的勞動報酬,不但使職工能夠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而且對于更好地為社會創造財富,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一項是必不可少的。
7.社會保險
我國《勞動法》規定,通過建立發展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失業、工傷、患病等情況下獲得物質幫助和補償。社會保險具有社會性、強制性、互濟性和補償性四個特點。我國有關法律文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納社會保險費。
現行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社會保險待遇。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加以保護。用人單位有義務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標準為勞動者的勞動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建立勞動保護設施和相關的勞動保護制度,保證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反之勞動者進行勞動時,有權維護自身的安全和身心健康。這一條款也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勞動者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在勞動者的各項權利中,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權是最基本的權利。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與職業危害防護的設置正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權。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與職業危害防護又具體體現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的設置和實施上。我國為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安全與衛生權利,加快了勞動安全衛生立法的步伐,先后頒布了《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礦山安全法》和《勞動法》,專門規定了勞動安全技術規程和勞動衛生規程等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其實施具有強制性,不允許有任何協商、契約形式,也不允許勞動者本人基于任何動機放棄這項權利。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凡涉及免除用人單位保護責任的條款和勞動者放棄保護權利的條款均屬無效。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1、貫徹國家及總工會有關安全、勞動保護和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并監督執行,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
2、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對于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開展安全生產的宣傳,進行輿論監督。
3、組織職工開展遵章守紀和預防事故的群眾性活動,支持經理關于安全工作的獎懲。
4、參加企業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和勞動保護條例的制定。
5、組織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安全知識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
6、關心職工勞動條件的改善,保護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
組織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進行預防性健康療養,做好女工勞動保護工作。
7、落實公共文化娛樂場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