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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統籌城鄉協調發展,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進一步優化農村土地資源配置,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新農村建設,加快農村土地(指農戶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經營權規范、合理、有序流轉,結合我市實際,現就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土地流轉促進土地規模經營的重要意義
在堅持的基礎上,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促進我市農業發展的客觀要求,是實現農業規模效益,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必由之路。鎮鄉、街道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握時機,進一步增強對推進土地流轉,促進土地規模經營的緊迫感和使命感,加快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及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緊緊圍繞推進現代農業、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增加農民收入,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經營權、完善分配權,建立健全加快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的制度保障、政策扶持和組織領導體系,支持和鼓勵農業主體擴大經營規模,形成有利于發展現代農業的土地資源配置機制,促進農業轉型升級,進一步加快新農村建設進程。
(二)基本原則。加快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必須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堅持穩糧優先、注重效益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的原則;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推進的原則。
(三)目標任務
2009年在原有基礎上新增土地流轉面積1.5萬畝以上,土地流轉率達到20%以上。到2012年底土地流轉率達到30%以上,100畝以上農業規模經營者有較大比例增加。
三、加大土地流轉扶持力度
(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2009-2012年,市財政每年安排200萬元,用于鼓勵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二)提供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保障。凡流轉期限在5年以上,并簽訂流轉合同,經營面積在50畝以上,經市農業主管部門審核,鎮鄉、街道國土資源所選址,市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允許其在非基本農田保護區內按流轉面積的3‰建造農業生產必需的臨時用房等配套設施,但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或改變用地性質。
(三)加大金融和保險支持。對流入面積有一定規模的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種養大戶在符合貸款的條件下向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信用聯社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優先安排資金,實行優惠政策。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政策,逐步增加保險品種,加大政府補貼力度,擴大規模經營主體投保率。
四、做好土地流轉服務工作
(一)加快建立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在市農業局建立市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負責指導全市土地流轉工作。鎮鄉、街道都要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承擔土地流轉服務工作。有條件的村可建立土地流轉服務站。各級土地流轉服務組織實行免費服務。
(二)及時化解土地流轉糾紛。市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流轉糾紛的仲裁。鎮鄉、街道要做好土地流轉糾紛的調解工作,切實保護農民的承包權益。
五、加強土地流轉組織領導
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對各國金融業開放的要求是原則性的。世界貿易組織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和70多個成員國達成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確立了金融服務業對外開放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規則。GATS關于金融服務業的規定旨在消除各國長期存在的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貿易壁壘,確立多邊的、統一開放的規則。這些規定明確了金融服務業的具體內容和簽約方的權利與義務;其中最主要是明確了金融業對外開放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基本原則在金融服務領域的具體表現,主要包括:(1)市場原則,要求締約方開放本國的金融服務業;(2)國民待遇原則,要求締約方給予金融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同等于國內同業者;(3)最惠國待遇原則;(4)透明度原則,各成員國必需公布有關金融服務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習慣性做法;(5)逐步自由化原則,這一原則主要是關于發展中國家金融開放的特殊待遇和保護條款。GATS(1994)同時明確了“金融服務”的內容,金融服務的內容被概括為16項,囊括了金融領域幾乎所有的營利性業務,涉及銀行、保險、證券、融資租賃、資產管理、金融中介等業務。
遵循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規則,中美經過艱苦談判,中國承諾金融業將逐步開放。其中關于銀行業主要是承諾將逐步取消對外資銀行的限制,使外國銀行獲得充分的市場準入。如:正式加入時,取消外資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的地域和客戶限制,外資銀行可以對中資企業和中國居民辦理外匯業務;逐步放寬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5年內取消所有地域限制;逐步取消人民幣業務客戶對象限制,加入2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向中資企業辦理人民幣業務,5年內取消包括居民在內的所有客戶限制等等。
簡言之,在銀行業領域,中美協議的核心是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既允許外資銀行在中國開辦銀行業務,同時開放是逐步的,即允許外資銀行設立的地域、經營的貨幣幣種、經營的對象是逐步擴大的,有一定時限的。
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挑戰
由于體制和歷史的原因,我國的商業銀行經營困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隨著外資銀行的進入,我國的商業銀行將面臨著激烈的競爭和巨大的挑戰。我國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全社會儲蓄、存款、信貸資產總量中占有絕大的比例,開放銀行業對其影響首當其沖。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挑戰主要表現在:1、人才流失。除關鍵的業務管理外,外資銀行在華業務的拓展主要還是依靠本地雇員,所以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在中國市場上競爭,首先是人才的競爭。外資銀行優厚的工薪待遇和尊重人才的用人環境,將吸引一批優秀的金融人才,并且這種人才的流失也可能帶走一部分的客戶。2、客戶流失。我國的商業銀行尚未真正成為金融企業,國有商業銀行盡管其分支機構眾多,但它們在服務質量、工作效率、經營能力、技術條件等方面無法與發達國家實力雄厚的大銀行相競爭,一旦外資銀行大量進入,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將面臨著儲戶流失的嚴重問題。3、失業增多。中國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體制弊端十分嚴重,人浮于事,機構臃腫,服務質量低下是人所共知的事實。如果外資銀行大量進入中國,現有四大銀行的機構規模會被迫壓縮,銀行失業人員將會增多。4、缺乏透明。從近幾年來看,金融透明度日益降低,而造假數字、虛報情況的現象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尤其嚴重。四大銀行若不提高透明度并強化內部制約監督制度,就可能積聚系統性金融風險。5、業務單一。根據我國的《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我國的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體制。商業銀行不能從事證券、信托和保險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將商業銀行的業務限定在狹小的傳統商業銀行業務范圍內,并實行業務范圍法定的原則,使得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單
一、狹窄。尤其是在國有企業仍然是國有商業銀行基本服務對象的條件下,這些銀行的風險實際更加集中和擴大了,因為大量的國有企業經營效益低下。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他們的業務投向不會象中國的國有商業銀行那樣被限制在一個狹窄的范圍內,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將使國有商業銀行面臨更為被動的局面。
三、適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完善我國商業銀行法律制度
運用法律手段保障、促進和規范金融業的運行、推進金融改革,是各國的一貫做法。由于我國的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資產比重和業務范圍在全國商業銀行中占有絕對的優勢,其成敗關系著金融的全局;因此,完善我國的銀行法律制度,必須著眼于如何規范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其競爭力。
第
一、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化改造創造法律基礎。
明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化的法律地位,允許國有金融機構進行股份化改造,包括向國內非國有部門和境外投資者出售股權;并且應當允許國有銀行公開發行股票、成為上市公司。公司的精髓是股東的多元化和股權的分散化,股東和公司之間以及股東彼此之間相互制約,以達到決策和經營的科學化、民主化。我國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投資主體是單一的;國有企業固有的資產所有者虛置及內部人控制等弊端在國有銀行中仍然存在。要從根本上消除不良資產產生的制度性因素,只有走股份化道路,使商業銀行成為真正的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股東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真正進行市場化的操作。我國的《商業銀行法》只是原則規定,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并且規定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可以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何時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由國務院規定。因此,我國的《商業銀行法》對銀行的股份制改造的規定是十分粗糙的。銀行是特殊的企業,在商業銀行股份化成為改革趨勢的今天,必須對商業銀行的股份改造進行特殊而詳細的規定。
第二,擴大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
《商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超過這些范圍的業務需要經過中央銀行的批準。這些業務都是商業銀行傳統的業務。現階段,金融創新加快,金融衍生工具不斷涌現,我國對銀行的業務采取了近乎限定的原則,這是不符合金融業的發展趨勢的。目前的辦法是擴大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將諸如基金托管、資產管理、財務顧問、投資顧問、家庭銀行、消費信貸、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明確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同時中央銀行批準法定之外業務的程序和時限必須有明確的規定。否則,商業銀行的創新熱情也會受到影響。
第
三、完善商業銀行法人治理機構。
《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的規定。但實踐中,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尤其是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治理機構更待完善。依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目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重大事項,由銀行黨組決定;行長、副行長由國務院任命。所以,董事會這一公司的核心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中處于缺位狀態,不能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第
四、提高商業銀行運行的透明度。
GATS有兩條基本原則,即透明度和自由化。我國商業銀行的透明度動作十分欠缺。我國商業銀行作假賬、向監管部門報告假情況、假數字的情況時有發生,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內部文件數量巨大;這些都不符合透明度要求。應逐步建立商業銀行信息的強制披露制度,規定哪些信息必須向監管部門報告,哪些信息必須向公眾披露,使監管當局心中有數,投資者和顧客的知情權得到落實。畢竟銀行是一種特殊企業,其經營的狀況既影響到國家金融局勢和金融安全也影響到公眾的利益。
第
五、適應世界貿易組織基本規則,實行國民待遇原則。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外資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優先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特殊規定,并不完全適用《商業銀行法》。我國現有的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在內的關于外資商業銀行的法律、法規使得中資和外資銀行存在差別待遇,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基本求。我國現行的外資商業銀行的法律制度使得外資銀行既享受著“超國民待遇”,又遭受“非國民待遇”。
外資銀行在業務范圍和稅收上享受著超國民待遇。外資銀行可以從事外匯投資業務,進行經批準的以外幣表示的投資業務;中國的銀行由于實行分業經營,投資業務受到限制。在稅收負擔上,外資銀行和中資銀行存在著差別待遇。現階段外資銀行的所得稅稅率一般在15—33%之間,實際上大多數外資銀行享受各種稅收優惠待遇。繳付的所得稅稅率一般為15%,而我國商業銀行的所得稅稅率為33%,稅負相差懸殊,造成不公平待遇。
關鍵詞:無責免賠;霸王條款;代位追償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一、基本概念
1、霸王條款概述。所謂的霸王條款,主要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或者說是指生產者或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規定的,違反公平、誠信等民法基本原則且損害格式合同相對人的條款。
2、無責免賠條款概述。無責免賠是車險合同中的條款。“無責免賠”條款具體指:當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其后如果保險車輛一方無事故責任,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無責免賠的保險學解釋
1、無責免賠條款的原理。“無責免賠”并非不賠,而是一個判斷應該由誰來賠償的條款。“無責免賠”條款規定,若車主應付100%責任的,保險公司承擔100%的賠償額;車主應承擔主要責任的,保險公司承擔70%的賠償額,其余責任賠償由第三方承擔;車主應承擔次要責任的,保險公司承擔30%的賠償額;車主無責任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因為這部分的賠償應當由第三方即肇事方全額承擔,及由對方的保險公司承擔這部分的責任賠償。如此來看,無責免賠并非是保險公司逃避責任的霸王條款,而是保險公司用來判斷責任承擔方的條款。
2、無責免賠條款并非霸王條款。長期以來,車主在投保交強險和車損險等保險之后,出現事故之后而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最終認定“無責免賠”是保險公司強加給投保人的霸王條款。但“無責免賠”并非霸王條款,而是保險公司為就條款的含義向投保人詳細解釋,致使投保人認定保險公司借此逃避責任。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基于此條規定,以及諸多保險賠償爭議的存在,法院和眾多律師以及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紛紛認定“無責免賠”條款設計霸王條款而為無效條款。這是存在一定誤區的。“無責免賠”并未免除保險公司責任,也未加重投保人責任和排除投保人的主要權利,而是根據事故責任劃分保險公司和第三方的責任承擔份額。
3、無責免賠并非免責條款。很多投保人和法院都認定,無責免賠條款屬于免責條款,應當在免責條款中注明,而不應當放在合同的普通條款中。法院認定保險合同該行為屬于故意蒙蔽投保人,侵犯投保人利益的行為。實際上,無責免賠并不屬于免責條款,而是屬于保險賠償過程中的責任認定條款,不是保險公司為逃避責任而有意設定的條款。因為任何保險賠償過程中都要首先劃分保險責任,然后依據保險責任承擔各方應當承擔的損失。無責免賠不是一個免責條款,而是一個明確責任劃分的條款,只是不能從自己的保險公司得到車損險的賠付,但可以從對方的第三者責任險中得到全額的賠償。故無責免賠不應當屬于免責條款。
三、解決對策
1、加強保險原理普及。公眾對保險基本知識的匱乏是保險經營中長期存在的一個問題。多數人并不了解保險基本原理,保險爭議多是保險雙方理解存在偏差,而非保險產品本身存在疏漏。在無責免賠爭議當中,大部分投保人并不了解代位追償條款這一保險基本原則,所以很少有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提出代位追償申請,也不理解無責免賠的原理以及對保險經營的重大意義。
2、保險單增加對無責免賠條款的解釋。在保險合同中,對于“無責免賠”條款并沒有加以詳細說明,而銷售人員在保險推銷中也沒有進行詳細解釋。投保人在車險事故發生后面臨保險公司拒賠時,也未得到對于無責免賠條款的詳解,很容易定位保險公司拒賠屬于侵犯投保人權益的行為。保險公司在設計產品時,應當對保險條款中存在較大爭議性的條款和專業化很強的條款,以附錄的形式進行解釋,或者指定銷售人員在銷售保險時對保險條款進行解釋,比如指導投保人向肇事方以及其保險公司索賠等。
3、完善代位追償制度。有法律專家和保險專家指出,按照我國《民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的標準是以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來確定的,保險基本原理也如此。如保險人在事故中并沒有責任,不應通過自己所購買的保險來為對方過錯導致的責任承擔損失,“無責免賠”有其合法性。 “按照相關法律,發生交通事故,遇到不愿承擔相應經濟賠償責任的責任方車主,不管對方是否投保,無責方可從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獲得保險補償,不過,需要將追償權轉給保險公司,即代位求償。”業內人士表示,“保險公司獲得追償權后,可先向無責方賠償,然后向對方車主追償。”因為在汽車保險的費率厘定過程中,并沒有涉及代為追償過程可能會產生的各種成本,包括人員配置和物質成本,這些成本沒有反映在保費當中。如果保險公司主動承擔代為追償,這樣將由保險公司全部承擔因代為追償行為產生的成本負擔。所以,要解決保險公司完善代為追償,必須解決汽車保險保費中因代為追償而產生的費用,也就等于重新厘定保險費率。
四、結論
“無責免賠”條款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爭議,導致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雙方權益同時受損,并產生較壞的社會影響,歸根結底,是由于投保人保險知識匱乏和保險人服務不到位所導致的信息不對稱引起的。解決“無責免賠”的爭議,除了加強被保險人的保險意識外,要從根本上解決爭議,只有從保險產品和保險條款設計上入手,合理厘定保險費率,提供人性化保險設計,增強保險條款的可理解力,從而從根本上解決在此類爭議。
(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金融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丁冰.“無責免賠”并非不賠.中國證券報,2011.2.1.
一、誠實信用原則對保險當事人的重要意義
1、誠實信用是保險產品特征的基本要求,是保險持續、健康、快速的基本前提
2、加強誠信建設、提高企業競爭力,打造一流品牌
3、誠實信用原則是企業文化的本質
4、誠實信用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權利的基本要求
5、誠實信用是建立企業和個人信用的基礎
二、保險經營活動中規定誠信原則的原因
1、保險經營中信息的不對稱性
2、保險合同的附合性與射幸性
三、保險經營活動中誠信的現狀
1、保險企業在誠信方面存在的
2、投保人在誠信方面存在的問題
四、保險經營過程中存在誠信問題的原因剖析
1、保險企業管理體制、營銷體制不完善,經營理念、誠信建設不健全
2、行業誠信建設意識不夠,行業協會作用發揮不充分
3、誠信信息披露不充分,評估系統建設滯后,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
五、強化誠實信用,推進保險業健康、持續發展的思路與舉措
1、政府推動、健全社會誠信體制建設
2、加強誠信監督,促進行業自律
3、保險企業應規范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管控
4、強化社會監督職能,促進保險企業誠信經營
論文摘要
誠實信用是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交往的基本原則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對當事人誠實信用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動要嚴格,要求當事人具有“最大誠信”。因此,誠實信用原則是保險中的最大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對保險企業是企業之基。保險市場不規范的惡性競爭,片面追求業務規模的短期行為會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保險業加強誠信建設不僅是規范保險市場秩序的重要手段,更是提高企業競爭力、打造一流品牌、建立優秀企業文化的需要。
保險經營中信息的不對稱性和保險合同的特殊性是保險經營活動中規定誠信原則的原因。另外,保險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要求保險人應履行告知與說明義務,投保人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真誠履行其如實告知義務。,有的保險企業經營理念相對滯后,有“重發展、輕管理”的傾向,發展、管理兩張皮。我國信用體系建設還不健全,產生誠信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①保險企業管理體制、經營理念、誠信建設不健全;②行業誠信建設意識不夠,行業協會作用發揮不充分;③誠信信息披露不充分,評估系統建設滯后,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應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誠實信用原則是保險經營中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循的最基本原則。保險誠信體系建設和完善需要“政府推動、行業自律、企業內控、社會監督”多方的合力去實現保險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
關鍵詞
保險 誠實信用 原則 重要意義 基礎 經營活動 原現狀 剖析 存在問題 強化 持續發展 健康 思路 舉措
誠實信用是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交往的基本原則之一。任何一項民事活動各方當事人都應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世界各國立法對民事、商事活動的基本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但是,在保險經營活動中對當事人誠實信用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動要嚴格,要求當事人具有“最大誠信”。因此,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誠實信用原則是保險合同訂立及在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對方作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布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而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誠實信用原則是保險中的最大原則,是保險企業的生命線,也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得到充分保險保障的基礎。下面就保險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作以下論述。
一、誠實信用原則對保險當事人的重要意義
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是最大誠信原則。對保險企業是企業之基,加強誠信建設是保險業發展的基本要求,是保險企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的重要保證。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來講,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是保險保障得到充分、有效保障的重要保證。誠實信用原則對保險當事人的重要意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誠實信用是保險產品特征的基本要求,是保險企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的基本前提。
保險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其載體僅是一紙合同。相對于一般商品而言,具有無形性、復雜性和內在價值透明度低等特點。保險實質上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以為保障的承諾。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決定了保險業比一般企業對誠信的要求更高,良好的信用是保險企業的生命線。保險業作為一個高風險的行業,企業自身經營中面臨很多不確定性,加強誠信建設是規范保險市場秩序的重要手段。誠信經營不僅可以避免保險市場的惡性競爭,遏制保險企業片面追求業務規模、盲目占領市場份額等短期行為,也有利于化解和防范經營中的逆向選擇和首選風險問題,提高保險企業的經營質量和效益,保證保險企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2、加強誠信建設、提高企業競爭力,打造一流品牌。
保險企業的誠信度,對客戶的購買決策起著決定性作用。客戶只有在自己的購買需求與自己對某保險企業的信任相統一的基礎上才會購買保險。所以,保險企業只有以誠相待,遵紀守法,信守合同,真誠服務,才能真正提升企業的競爭力。近年來,雖然我國保險業一直保持調整發展趨勢,但是總體上仍處于初級階段。如果保險企業誠信問題處理不好,將會極大影響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喪失發展的良好時機,做大做強民族保險業可能成為一句空話。因此,保險企業加強誠信建設,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是提高保險企業競爭力,創建市場一流品牌,做大做強保險業的客觀要求。
3、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企業文化的本質。
誠實信用是現代企業文化的基本特征之一,這就要求保險企業要以誠信經營為指導,建設優秀企業文化。企業內部各種矛盾的根源,在于缺乏建立在統一價值觀上的企業文化。要使企業文化真正發揮整合企業各種生產要素的功能,需要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要將企業文化作為靈魂來指導企業發展,通過企業文化建設來樹立企業良好形象,取得社會的認同和尊重。二是要在企業內部形成統一的管理平臺和統一的標準,使員工形成共同的價值觀和共同的奮斗目標,進而形成強大的凝聚力。以誠實信用為基礎的優秀企業文化,會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精神支持和巨大的推動作用。
4、誠實信用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權利的基本要求。
保險的特殊性要求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都要履行誠實信用原則。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誠實信用原則,那么他們保險保障也會不同程度的受到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說明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誠實信用的履行告知義務,是充分得到保險保障的基本要求。
5、誠實信用是建立企業和個人社會信用的基礎。
當前,我國社會信用體制正在不斷完善,向信用社會發展。誠信建設成為信用體制建設的重中之重,各行各業都在加強誠信建設。作為企業或個人,如果在社會上失去了誠信,那么他將寸步難行。保險企業規范誠信經營,是的要求,是市場的要求,是品牌建設的要求,是做大做強民族保險業的要求。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來講,誠實信用不僅是充分得到保險保障的要求,而且也是建立良好社會信用度的需要。失去誠信的客戶,保險企業通過行業協會建立的黑名單制度,會在行業內實行資源共享,誠信有問題的客戶,將會得不到保險保障或有條件的保險保障。所以,誠實信用是建立企業和個人的社會信用的基礎。
二、保險經營活動中規定誠信原則的原因。
保險是社會活動中的一部分,與一般經濟單位相比較,保險又具有本身的特殊性。之所以在保險經營活動中規定誠實信用原則,主要歸因于保險經營中信息的不對稱性和保險合同的特殊性。
1、保險經營中信息的不對稱性。
在保險經營中,無論是保險合同訂立時還是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與保險人對有關保險的重要信息的擁有程度是不對稱的。對于保險人而言,投保人轉嫁的風險性質和大小直接決定著其能否承保與如何承保。然而,保險標的是廣泛而復雜的。作為風險承擔者的保險人都遠離保險標的,而且有些標的難以進行實地查勘,而投保人對其保險標的的風險及有關情況是最為清楚的。因此,保險人主要是根據投保人的告知與陳述來決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確定費率。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與陳述是否屬實和準確會直接影響保險人的決定。對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險合同條款的專業性與復雜懷,一般的投保人難以理解與掌握,對保險人使用的保險費率是否合理,承保條件及賠償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難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據保險人為其提供的條款說明來決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險種。
2、保險合同的附合性與射幸性。
保險合同屬于典型的附合合同。所以,為避免保險人利用保險條款中含糊或容易使人產生誤解的用詞來逃避自己的責任,保險人應履行其對保險條款的告知與說明義務。另外,保險合同又是一種典型的射幸合同,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當未來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承擔損失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由于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標的的風險事故是不確定的,而投保人購買保險僅支付較少量的保險費,保險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所能獲得的賠償或給付將是保費支出的數十倍甚至數百倍或更多。因而,就單個保險合同而言,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遠遠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費,如果投保人為誠實、不守信,必將引發大量保險事故陡然增加保險賠款,使保險人不堪負擔而無法永續經營,最終將嚴重損害廣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因此,要求投保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真誠履行其告知義務。
三、保險經營活動中誠信的現狀。
目前,我國保險業的經營水平與管理水平與發達國家保險業相比較,還有較大的差距。在制度建設、內部管控、風險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誠實信用問題主要有二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保險企業存在的問題;二是投保人存在的問題。
1、保險企業在誠信方面存在的問題。
部分保險企業經營理念相對滯后,在經營活動中有“重發展、輕管理”的傾向,造成“兩張皮”現象,各走各的路,各說各的話,造成發展與管理脫節,各自為政。在業務發展中,業務員避重就輕,只講對客戶有利的或能吸引客戶、觸動客戶的條款,甚至不惜擴大解釋范圍,做出不負責任的承諾,對客戶不利的或要求嚴格的條款內容,只要客戶不問就不講,或輕描淡寫的一帶而過。對業務員來講,只要保費能收回來,保證個人、部門業績就行了。客戶出險后的事情是由管理部門負責的,從而造成對客戶服務的脫節、推諉、扯皮等問題的產生。對于管理部門而言,嚴格按照條款和企業的管理規定工作,凡不符合規定的事故索賠,一律予以拒賠。在對條款的含義解釋時,往往向利于公司的角度出發,引起客戶的不滿,造成雙方爭執,甚至訴訟。這些情況的發生,說明保險企業在誠實信用建設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如: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理賠、企業文化的踐行等。
2、投保人在誠信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還不健全,缺乏完整有效的信用記錄。各保險企業之間信息不共享,在競爭的環境下,造成個別投保人有機可乘,引起誠信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違反告知和保證兩個方面。告知方面:第一,漏報。投保人由于疏忽對某些事項未予申報,或者對重要事實認為不重要而遺漏申報。第二,誤告。投保人因過失而申報不實。第三,隱瞞。投保人明知而有意不申報重要事實。第四,欺詐。投保人有意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故意對重要事實不作正確申報并有欺詐意圖。保證方面:在保險活動中,保證的事項均屬重要事實,因而投保人一旦違反保證的事項,保險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險企業拒絕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四、保險經營過程中存在誠信的原因剖析。
近年來,隨著市場主體的不斷增加,市場競爭日趨白熱化,有保險需求的客戶選擇余地進一步擴大。但由于我國保險經營時間相對較短,市場行為不規范,誠信體系不健全,總體誠信狀況并不容樂觀。在規范誠信經營過程中,還存在不和諧因素和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管理體制、營銷體制不完善,經營觀念、誠信建設不健全。
當前,有些保險企業的經營思想還比較落后,不能適應市場的,停留在“重保費、輕管理,重規模、輕效益”的經營局面。在內部管理、險種設計、精算水平、營銷手段、風險防范、成本核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了保險企業的誠信度。據媒體調查,全國保險從業人員180萬人,營銷員工150萬人。這支龐大的營銷大軍對我國保險業的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隨著市場的擴大,營銷體制存在的弊端日益顯現。主要表現在缺乏對營銷員的保障制度,缺乏長效激勵機制,對營銷員的考核不能做到精細化管理,致使營銷員擺不正自己的位置,對自己職業生涯規劃找不準目標,容易誘發其對公司不忠誠、對客戶背信棄義、誤導欺瞞等行為的發生。在培訓工作中,由于思想認識上的不到位,保險企業往往注重的是專業業務技能的培訓,對誠信意識和職業操守的培訓重視程度不夠,沒有將誠信建設擺在突出的位置。
2、行業誠信建設意識不夠,行業協會作用發揮不充分。
行業協會代表行業的整體利益。應對行業進行自我約束和管理,在行業內部加強誠實信用建設,努力提高行業在上的美譽度和信用度。近年來,保險協會雖然發展較快,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相對我國保險業的高速發展還遠遠不夠。在行業誠信建設上發揮的作用還有不足。保險企業各自為戰,從各自利益出發,違規操作,獲取不正當利益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這樣,因個別保險企業的誠信度降低,從而影響到整個行業的社會誠信度降低,造成消費者對保險企業的信任度下降。作為行業協會,應加強誠信建設的管理和約束,注重內部協調和平衡,不斷提高整個行業的誠信度,促使保險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3、誠信信息披露不充分,評估系統建設滯后,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
當前,我國尚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途徑和信用評估體系,導致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缺乏,投保人道德風險問題突出,隱瞞真實信息,欺詐騙保行為層出不窮。對于這些信息,沒有有效途徑進行披露。在這家保險企業被發現有誠信問題,市場主體這么多,他可以到其他保險企業去投保,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保險企業缺乏透明度、條款專業性強、概念模糊、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完整,社會公眾難以對保險企業進行資信評估,難以選擇自己信任的保險企業。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保險人不知道投保人的真實信息,投保人不能憑借自己的信息優勢,出現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二是保險企業的專業性決定,保險企業不能憑借自己對產品特征、企業狀況等方面的信息優勢,采取機會主義行為,侵害投保人的利益。
五、強化誠實信用,推進保險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的思路與舉措。
誠實信用原則是保險業的最大原則,是保險經營中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守的最基本原則。保險誠實信用體系建設和完善需要“政府推動、行業自律、企業內控、社會監督”多方的合力去實現保險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
1、政府推動、健全社會誠信體制建設。
信用信息是誠信體制建設的基礎,缺乏完整、有效的信用記錄,就不能建立的誠信體制。為了打造統一的社會誠信體制,政府應建立統一的信息平臺,優化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科學的信用風險評級制度,對個人及單位的資信信息進行客觀、公正的披露。使需要誠信信息的單位和個人能夠公正、便捷和及時地獲取必要的誠信信息,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提高社會誠信經營和透明度。社會誠信體制的建設也需要社會公眾和單位的大力支持,建立有效信用檔案,并且把分散的資料和數據進行整合,通過有效信息渠道融入到統一的信息平臺,實現社會誠信信息的資源共享。
2、加強誠信監督,促進行業自律。
不斷完善保險制度,特別是一些直接涉及保險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有關條款,需要出臺可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如將保險條款通俗化,專業術語明晰化。制定有效的保險誠信管理制度,強化失信懲罰機制,提高失信的成本,促進市場主體行為逐步規范。嚴格按照《保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懲處失信的保險企業和保險中介單位,探索和建立保險市場退出機制,以維護保險業的整體誠信。進一步加強行業協會建設,使其在誠信自律、誠信監督、誠信宣傳以及誠信協調與服務等方面,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
3、保險企業應規范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管控。
要解決管理混亂帶來的誠信缺失問題,作為保險企業來講,必須進一步深化改革,明晰產權關系,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產權制度。優化企業治理結構,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理順體制,盤活體制,消除經營中不健康、不和諧的因素,對阻礙企業發展的要堅決否定,予以清除。注重解決經營中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開拓創新,求真務實,制定符合自身發展的業務流程,強化內部約束和監督機制。科學的管理、規范的制度、嚴密的內控是加強保險誠信建設的重要保障。
4、強化社會監督職能,促進保險企業誠信經營。
保險誠信是社會誠信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保險企業應建立健全誠信制度,強化執行力建設,把誠信作為企業的生命線,融入到企業文化中,在企業內部形成“以誠待人、以誠感人、個個守信、個人誠實”的良好誠信氛圍。把企業的誠信信息通過有效途徑向社會公布,使社會公眾能及時了解企業誠信經營狀況。各經營主體要抱著做大做強民族保險業經營理念,認真履行誠信建設,實行保險業誠信信息資源共享。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力爭使保險業誠信建設得到社會認可,做誠信經營的排頭兵,真正又快又好地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持續、快速發展。
1、 吳定富主編:《保險原理與實務》,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58-63頁。
2、 王衛國主編:《商法》,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1年1月出版,338-341頁。
關鍵詞:金融業綜合經營;研究;述評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5-0026-04
一、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含義與特征
金融業綜合經營是相對于分業經營而言,指金融機構同時經營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二種或以上業務,實現業務多元化經營的金融制度。金融業綜合經營具有節約交易成本、分散金融風險、獲得協同效應的優勢,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達到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
金融業綜合經營一般來說有三種特征:一是多樣性,這主要是金融機構采取何種模式進行金融業綜合經營,有全能銀行、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制。采用何種模式進行綜合經營要根據國家經濟和金融的具體情況。二是漸近性,金融業綜合經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過渡時期,過渡時期的長短要根據國家的金融環境、監管當局的能力、金融機構的自身情況而定。三是差異性,由于各國分業的起點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同,在不同的金融發展階段會采取不同的方式甚至表現出較大的差異。
二、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可行性、必要性
金融業經營方式在于整個社會經濟與金融機構的變化。經濟的發展使得社會公眾對于金融機構的服務需求和金融產品要求越來越高,這為金融業綜合經營提供了發展的動力。計算機技術和網絡的飛速發展,為金融業綜合經營提供了技術支持,與此同時,加快了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在全球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的大背景下,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
國內學者對于中國金融業是否有必要進行金融綜合經營,展開了廣泛的討論。隨著我國加入WTO后對外國開放金融市場的承諾兌現后,對金融綜合經營的呼聲很高,大多數學者認為要進行金融的綜合經營;但是也有不同的看法,同時也有學者認為目前我國金融業風險控制能力、監管水平、人才儲備方面存在不足,沒有必要跟風。
高曉梅-2001認為分業經營是與較低層次的金融發展水平相適應,而混業經營是金融業發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盧娟、朱峰-2001認為應該逐步放棄分業經營的模式,加快向混業經營邁進的步伐。田賀萍-2003在肯定混業經營是前提的條件下,將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種模式,認為這是我國的最優選擇。
但是,劉楊-2000提出急于推進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不符合我國國情。秦曉-2002認為綜合與分業的經營風險到目前為止,還是無法比較的,對于風險的防范和控制,不一定非要分業或綜合。是否實現綜合經營完全取決于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結構、自律狀況、外部的信用制度、法律環境、監管手段和方法的有效性。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證明金融資本的使用效率因為綜合經營而提高。
我們認為,金融業綜合經營是我國加入WTO的現實要求。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加快了金融的自由化,金融創新產品日新月異,單一的金融機構無法提供多樣化的金融商品,也無法承擔進行金融創新所需的人力物力,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產品的創新,客戶多樣性的金融需求也無法得到“一站式”滿足。同時2006年12月11日我國金融市場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全面開放,也要求我國金融要加快金融綜合經營。外資金融機構是以金融綜合經營為背景下開展金融業務,降低成本,滿足客戶金融需求,節約了客戶時間成本,提高了資本的使用效率,同時開展的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在目前存貸利率差不斷縮小的情況下,增加了利潤,提高了金融機構的收益率。
三、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優勢分析
對于金融業綜合經營優勢的理論分析,一般集中在美國、英國、德國等金融綜合化進程比較好的國家。金融業綜合經營可以分散風險,達到規模經濟、范圍經濟,可以降低成本,獲得協同效應,增加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提高資本的使用效率。
金融綜合經營可以有效地穩定收益,降低風險。金融綜合經營的主要特點是一定數量的子公司來從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基金等不同金融業務的具體經營,只要各子公司業務之間的風險不是完全相關的,那么通過合理的組合,金融綜合經營就可以實現不同金融業務之間風險的對沖,從而獲得穩定的現金流。
Benston-1989認為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業務產生的現金流相對穩定,兩者混合在一起的收益會比二者之和更高,但總體風險不會增加。Saunder and walter-1994所作的各種風險模擬認為銀行、保險和證券業務的組合能產生更加穩定的利潤來源。Barth,Caprio and Levine-1998的比較研究表明:對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業務等傳統的非銀行類業務進行嚴格限制的國家發生銀行危機的可能性較高,表明金融綜合經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風險。
在金融服務中,金融業綜合經營也存在著規模經濟現象。但實證分析的結果沒有對于在多大的資產規模上才可以達到金融綜合經營的規模經濟,即對于產生規模經營的資產沒有統一標準。
當通過金融綜合經營提供特定金融服務組合的成本低于通過多家專業機構提供同樣種類服務的成本之和時,即存在范圍經濟。由于信息的共享和成本節約,金融綜合經營產生范圍經濟。
對于金融綜合經營能否產生協同效應,許多學者投入到了金融機構協同效應的衡量過程中。有研究表明,銀行業務的平均低效率程度大致占到總成本的20―25%。Berger, Huncock and Humphrey-1993早些時候的研究發現,大銀行的效率較高,而相同規模的銀行,其效率也有明顯的差異,究其原因,他們認為銀行的經營比銀行的組織形式或者規模更重要。Betlston-1994研究認為,全能銀行在規模經濟、范圍經濟等方面要優于專業性金融機構,但他同時認為,專業性金融機構能夠在與全能銀行的競爭中生存下來,表明銀行的組織形式并不是決定性的因素。
四、金融業綜合經營模式選擇
金融業綜合經營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全能銀行制,在這種模式下,金融實體、產業實體可以從事所有的金融業
務,同時開展存貸款業務、證券承銷與發行、保險業務、共同基金等。這是典型的業務交叉模式,為德國和其他歐洲大陸所采用。二是銀行母子公司制,在此模式下,銀行和非銀行子公司之間沒有嚴格界限,證券業務、保險業務、投資銀行業務等是由銀行子公司進行的,為英國所采用。三是金融控股公司,這是美國、日本、加拿大等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金融業綜合經營所選擇的組織形式,也是當今世界上最為流行的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是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地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實現集團綜合、法人分業。
吳曉靈-2004提出如果以某類金融機構為主體形成金融控股公司,這個金融控股公司能從充分發揮主體優勢的角度考慮綜合經營的需要。我們在規范、引導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時要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進行充分論證,不應排除以某類金融機構為基礎的金融控股公司。岳世忠-2006則指出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原來的分業監管仍然有效,這更有利于監管水平的提高和資本市場的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就相當于在傳統的銀行業務和證券業務中設置了一道“弱防火墻”,從而加大公司管理人員從事此類交易的難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委托的風險。由此可見,在國內存在著約束條件而我國金融市場加快開放的兩難局勢下,金融控股公司不失為中國從分業到混業的一個現實選擇。
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模式必須適應中國金融機構的自身狀況、自律水平、金融監管當局的能力、整個金融環境綜合確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綜合經營、法人分業,這就像在金融子公司之間有效地建立了一道“防火墻”,防止風險傳遞。在中國目前金融業風險控制能力不強的情況下,既提高了金融機構競爭能力,又防范了風險的相互感染。法人分業比較適合當前中國金融監管當局的分業監管的實際,同時要求監管能力的不斷提高。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較為適當的模式。
五、金融業綜合經營的風險效應
金融業綜合經營是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這將提高我國銀行、證券、保險行業的競爭力,加快與國際化金融的接軌。綜合經營的金融機構一般從事多種金融業務,必然涉及到不同的金融市場,來自各方面的競爭更加激烈,風險會更加多樣化、復雜化。
金融業綜合經營有利于分散風險,這是相對于分業經營而言的。逢詩偉等-2005從資產組合的角度分析出金融業綜合經營后,經營業務的領域更加廣泛,金融產品的種類增加,相對風險也將分散。無論在收益方面,還是在風險規避方面,綜合經營都嚴格優于分業經營。
這不意味著金融綜合經營沒有風險,金融就是經營風險的企業,金融業綜合經營是一種經營方式,本身也具有風險,還可能擴大風險。楊新臣-2006比較全面地指出了金融業綜合經營的風險,金融業務種類之間差異性帶來的管理難度加大,這不僅增加了金融機構管理的幅度和難度,而且增加了管理成本,不同金融業務的交叉帶來了混合的金融風險;混業的金融機構擁有更多的信息,為金融機構的經理人提供了更多獲取高收益的投機途徑,在這種投機心理的驅使下,金融機構可能從事更高風險的業務,從而加大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道德風險;在享受協同效應的同時,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交易又使得風險在整個集團內部傳遞。
面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競爭和自身發展的需要,進行金融綜合經營是相當必要的。但是在此過程中,加強風險的分析、識別、預警、預測與控制,則成為一個核心問題。尤其是我國現行的金融體制不完善,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欠佳的情況下,進行金融綜合經營的風險研究也是相當重要的。
六、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監管問題
在目前的文獻中,多數學者提出了在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趨勢下加強金融部門的監管能力和執行力度的建設問題。夏斌、陳道富-2005明確指出,根據我國金融機構目前綜合經營現狀和金融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趨勢,當前總的監管思路應該是:“在堅持分業監管原則的同時,實現部分業務逐步向功能性綜合監管的過渡”。馬海琨、張京-2006認為三大監管部門已經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主監管制度”,并明確了各監管機構的職能分工以及信息共享等框架,但總體來說,取得的進展僅僅處在原則性框架層面。我國的監管機構應有意識地進行制度建設,把金融控股納入監管范圍,為金融控股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李連三-2001同樣也認為我國金融業實行的是分業監管模式,這種模式在分業經營的情況下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一旦我國走向綜合經營,則分業監管體制將很難進行快速協調反應。因此,現在應該未雨綢繆,認真考慮綜合監管的技術和進行監管部門整合問題,以適應將來金融業的綜合經營。趙錫軍-2006指出,為了適應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一方面要提高各個監管機構獨立的監管水平和監管能力,同時加強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建立穩定的合作機制和通暢的信息交流渠道。
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環境下,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外,針對目前金融業綜合經營的情況,還組織了一個金融聯席會議,進行綜合信息的處理和溝通。在我國,銀行業對一國經濟影響很大,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在經濟中的作用舉足輕重,一旦在綜合經營過程中發生危機,后果相當嚴重。因此在金融實體進行綜合經營過程中,只要該實體旗下有銀行參與,監管力度要加強,銀監會要作為該實體的主要監管機構,要嚴格對其資本充足率、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進行監控。此外監管部門要加強自身監管能力建設,提高監管水平,加強監管措施,相互交流,做到信息共享。
七、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基本原則問題
就目前金融業發展來看,金融綜合經營勢不可擋,國內的金融機構已經開始積極進行綜合化經營。周小川-2006認為要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尋找正確的出路和創造必要的環境。曾凡良-2002提到中國的金融改革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必須結合我國的實際,走一條漸進式的混業經營道路,也就是要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王-2004-當時為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總經理明確提出中國保險業綜合經營要漸行漸近。
對于金融綜合經營也要有試行步驟、試行地區、試行行業、試行單位,應該在上海、北京、深圳等金融業相對發達的地區的大型銀行、保險、證券公司,如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等開展試點。應先讓內控制度健全的金融機構進行銀行、證券業務、保險業務的綜合經營試點,不能一哄而上,讓所有的金融機構同時介入銀行、證券、保險市場,這樣做有助于減少對證券市場、保險市場的沖擊,同時逐步增強銀行經營證券業務、保險業務的本領,在實踐中慢慢成熟起來。考慮到銀行業對整個經濟的影響,商業銀行在初期可介入保險業務及風險較小的證券業務,如債券業務和股票一級市場業務,以做到有章可循、有序、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工作。
八、若干結論和展望
我國應當加快金融改革,順應金融業發展趨勢,進行金融業綜合化經營的創新。我們認為,基于我國金融機構自身發展水平和社會經濟環境,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最佳選擇。同時要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能力,建立金融體系的風險預警系統,加強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后抵御風險的能力,確保金融體系安全。
1. 積極、有序、穩步地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的進程。世界經濟一體化和WT0后外資金融機構的挑戰,除了要求積極有序地發展間接融資外,要積極穩妥地發展資本市場等直接融資市場,以提高國內金融機構的綜合經營能力。
2. 金融控股公司是適合我國國情進行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現實選擇。金融控股公司的各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在同一利益主體下相互協作。這樣既和我國目前的監管水平相適應,又提高了機構的運作效率。
3. 要剖析金融業綜合經營風險的一般機理,結合國外發達國家、地區的風險管理方面的經驗,構建適合中國金融業的風險預警模型,發出警號,揭示警源,進行有效的風險控制。
4. 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監管能力建設,要大力協調監管,提高監管人員的自身素質,做好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的協調,做好為金融業綜合經營保駕護航的準備。隨著金融業綜合經營的逐步開展,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將日益融合,將會出現越來越多的交叉型業務和替代性產品,各方還可能在資本市場上協同對某種金融工具進行選擇和運用,以達到特定的目的。因此,勢必要求金融監管部門及時調整監管模式和監管內容,以適應監管對象的發展變化。2006年3月,銀監會和保監會已就“主監管人制”達成一致。即以保險公司為主體的集團將以保監會監管為主,以銀行為主體的集團則以銀監會監管為主。目前央行也正在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條例”,控股公司旗下的銀、證、保子公司之間及金融和實業之間將設置“防火墻”,以有效隔離總體風險。如此,我國金融業的綜合經營將在適度、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得到健全的、規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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