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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財稅環節,因為稅收管理對企業的每個環節都有重要的影響。目前,我國稅收政策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加上國內各種經濟因素的制約,使得企業在進行財稅管理時面臨著巨大的風險,為此就要求企業相關部門做好應對準備,通過完善財稅管理的各個環節來防止問題的發生。財稅管理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知識,同時需要嚴格按照相關的政策來規劃整個管理工作,從而保證公司的整個財稅工作能夠符合法律的要求。
一、財稅管理現狀
1、財稅風險較大
企業的財稅管理人員需要按照財稅政策規定的操作細則來完成相關的納稅工作,而且在管理的過程中還需要多個部門的配合,但是現在許多企業的財稅工作因外部環境的影響而導致風險的加大,這些風險出現的原因體現在多個方面,而國家財稅管理體系的改革就是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因。要知道改革會對所頒布的政策帶來很大的影響,同時由于很多財稅政策在運行的過程中缺乏專業的解釋,因此很多財稅工作人員在操作的過程中會受到一定的影響。而且監管力度的不同也會對企業的財稅風險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這些都是現代企業特別是央企在改革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2、財稅管理機制不統一
現在很多企業在開展財務管理工作時還存在比較大的隨意性,各個部門沒有統一的管理尺度,一個公司所屬的下級單位在管理時一般都是按照自己制定的標準來進行的,毫無疑問這樣做對公司的整體運營都存在極大的不利。因此,企業要加強財務管理人員的統一培訓,讓他們全面理解稅收改革的內容,熟練業務。同時,企業管理者應該及時關注最新的財稅政策動態和市場走向,隨時掌握稅收最新的動向,在遵循國家財稅政策的前提下制定統一的稅收管理標準、合法的納稅方案,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稅負。這樣才能有效地控制公司的財稅風險。
3、信息水平有待提高
我國很多企業都沒有建立起現代化的財稅信息管理系統,這將會對其工作效率產生很大的影響。企業財稅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較低主要體現在很多方面,其中工作人員的素質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制約因素,財稅管理人員由于受到其本身教育背景的影響,且其已習慣根據自己的經驗來完成工作任務,在處理報表的時候也是按照傳統的方式進行。財稅管理對公司的業務有很大的影響,因此財稅部門要做好信息共享工作,這樣才能使整個公司更協調的發展。
二、財稅信息化管理需求
加快財稅的信息化建設是企業不斷完善的重要體現,面對財稅管理的較高風險,企業在制定財稅政策的時候不但要運用科學的理陳雅卉漳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念,而且還需要為信息化管理體系的建立提供相應的平臺。加快財稅管理信息化不僅是企業的發展要求,而且也對國家稅收政策的完善和落實都有很大的影響,因此在信息化的過程中要從多方面配合及完善這項措施。財稅工作的有效管理需要處理好一些基礎環節,因為這些方面的統一有利于實現稅收知識的共享,且財稅工作的流程也需要按統一的標準進行,在完成稅費計提后才能進行申報和繳納,因此財稅管理的基礎工作也應該得到相應的重視。公司的納稅情況需要通過分析財務數據來完成,因此為更好地統一分析口徑。
三、財稅管理信息系統業務功能框架
1、核心理念
財稅管控體系對財稅管理的信息化有很大的影響,在整個過程中需要做好各方面的統一工作。
2、業務的功能體系
我國許多企業在財稅管理方面體現了信息化的理念,其財稅管理信息系統在很多方面也都是按標準進行的,比如在稅種稅費計算方面就很好的體現了這一點,而納稅調整事項對于整個系統都有著很重要的影響,因此工作人員要做好登記工作,而且還要充分利用內置納稅申報表模版,因為工作人員需要將繳納的稅款向相關的機構申報。公司的財稅管理中很容易出現風險,因此通過建立信息系統業務可以幫助及時發現這些風險,這個過程中離不開分析指標體系的作用,除此之外,評估模型的建立也是發揮業務功能的重要手段。
3、業務解決方案
在納稅體系的建設中需要對納稅主體的相關信息進行有效處理,納稅主體屬性的統一需要規范相關的登記信息,比如說登記類型和稅種信息,這些情況對于納稅主體的屬性會有很大的影響。現在不同的公司需要按照不同的稅種來繳納稅務,在我國,營業稅、增值稅和房產稅都是一些比較常見的稅種,因此對于不同的稅種要進行統一的管理,這對這個納稅體系的建設有很重要的影響。每一個稅種都有相關的基礎分類,這些分類信息對于了解公司的業務有很大的幫助,而且這些劃分標準都是按照業務的類型制定的,比如說進項稅和銷項稅屬于增值稅的范疇,但是這兩個稅種又有屬于自己的內容。因此明確這些細小的類別對財稅的統計工作有很大的幫助。財稅的標準化管理需要在很多環節進行改進,比如說稅費計提規則需要進行統一,而且下屬單位還要按照這個標準統一開展工作,因此這種管理方式對于稅費核算方式的一致性也有很大的影響。財稅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對日常的業務處理也有很大的影響,其中涉稅基礎信息自動采集就是一個很重要的環節這種業務可以充分發揮數據集成平臺的作用。稅費計提這種業務也要按照固定的規則來開展,而且還需要發揮模版的作用。企業的稅務信息需要進行保存,因此這就對納稅申報提出了一些要求,自動生成的納稅申報表可以在企業自查稅務信息中發揮很大的作用。
四、結論
總而言之,企業財稅信息的深入分析需要充分發揮信息化的作用,為了使財稅信息化管理應用有更好的模式,企業要加大研究力度,通過各個環節的不斷改進來降低企業的財稅風險。
作者:陳雅卉 單位:漳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協[2007]6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對注冊會計師勝任能力日益提高的要求,明確注冊會計師應當具有的專業素質和實務經歷,提供注冊會計師培養和選拔的衡量標準,指導注冊會計師教育、考試、培訓等人才培養工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于任何擬成為或已成為注冊會計師的個人,以及有義務培養注冊會計師的各類組織和機構。
第三條本指南涉及的主要術語的涵義如下:
(一)勝任能力,是指注冊會計師能夠在實務工作環境中按照設定的標準完成工作任務。勝任能力是以注冊會計師的專業素質為基礎的。
(二)專業素質,是指注冊會計師為實現勝任能力而應當具有的專業知識、職業技能、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對處于不同職業階段的注冊會計師,其專業素質的水平存在差異,且需要通過終身學習加以培養、保持和提高。
(三)專業知識,是指構成注冊會計師知識主體的會計、審計、財務、稅務、相關法律、組織和企業、信息技術以及其他相關知識。
(四)職業技能,是指在職業環境中合理、有效地運用專業知識、并保持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的各種能力,包括智力技能、技術和應用技能、個人技能、人際和溝通技能、組織和企業管理技能等。
(五)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是指注冊會計師作為本職業成員所特有的職業行為和特征,包括能夠明顯表現職業行為和特征的道德原則。
(六)實務經歷,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取得執業資格之前或之后的、與注冊會計師工作相關的執業經歷。該經歷是個人培養和展示勝任能力的必要途徑。
(七)申請人,是指擬申請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個人。
(八)項目負責人,是指會計師事務所中負責某項審計業務或其他業務的執行,并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或其他業務報告上簽字的主任會計師或經授權簽字的注冊會計師。
(九)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
(十)職業教育,是指申請人參加的與職業相關的資格前教育,以及注冊會計師參加的職業繼續教育。
(十一)職業繼續教育,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取得執業資格之后,為保持和提高專業素質以勝任其工作而進行的學習活動。
第二章 專業知識
第一節總體要求
第四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以便能夠在日益復雜、不斷變化的職業環境中勝任工作。
第五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的專業知識包括:
(一)會計、審計、財務、稅務、相關法律及相關知識;
(二)組織和企業知識;
(三)信息技術知識。
第六條專業知識可用以培養職業技能。培養終身學習的技能、態度和價值觀與學習知識本身同樣重要。
第七條注冊會計師需要具備的專業知識是不斷變化和擴展的,從事特定環境或行業所需要的專業知識也存在差異,注冊會計師應當持續更新其專業知識。
注冊會計師獲取專業知識至少應當通過學歷教育階段。
第二節會計、審計、財務、稅務、相關法律及相關知識
第八條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會計、審計、財務、稅務、相關法律及相關知識,以便為其職業生涯提供核心的技術基礎。
第九條會計、審計、財務、稅務、相關法律及相關知識至少應當涵蓋下列學科領域:
(一)財務會計與報告;
(二)管理會計與內部控制;
(三)稅務;
(四)經濟法與商法;
(五)審計、審閱及其他鑒證業務;
(六)金融與財務管理;
(七)資產和負債的估價;
(八)職業價值觀與道德。
第十條會計、審計、財務、稅務、相關法律及相關知識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會計職業與會計思想史;
(二)供內部和外部使用的有關組織運營的報告的內容、概念、結構與含義;
(三)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以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國際審計準則;
(四)會計監管;
(五)管理會計,包括計劃、預算、成本管理、質量控制、業績衡量與評價;
(六)內部控制知識,包括控制的概念、方法與程序;
(七)稅務及其對財務和管理決策的影響;
(八)經濟和商業法律環境知識;
(九)審計、審閱及其他鑒證服務的知識,包括風險評估和舞弊檢查以及在執行審計、審閱和其他鑒證服務時所實施的程序;
(十)金融與財務管理知識,包括財務報表分析、金融工具、國內與國際資本市場及資源管理;
(十一)資產和負債估價的知識;
(十二)注冊會計師的職業責任,包括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
(十三)政府和非營利組織會計;
(十四)在企業中對非財務業績指標的應用。
第三節組織和企業知識
第十一條組織和企業知識能夠提供有關客戶運營及其環境的知識,并為職業技能的運用提供背景。
組織和企業知識包括企業、政府及非營利組織如何組織、如何籌資、如何管理及其運營環境的知識。
具備組織和企業知識并不等同于要求具備承擔、參與管理的能力和經驗。
第十二條組織和企業知識至少應當涵蓋下列學科領域:
(一)經濟學;
(二)商業環境;
(三)公司治理;
(四)商業道德;
(五)金融市場;
(六)定量方法;
(七)組織行為;
(八)管理和戰略決策;
(九)市場營銷;
(十)國際商務與全球化。
第十三條組織和企業知識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宏觀經濟學和微觀經濟學;
(二)企業與金融市場及其運作;
(三)定量方法和統計學在商業中的應用;
(四)公司治理和商業道德;
(五)組織及其運營的環境,包括主要的經濟、法律、政治、社會、技術、國際和文化因素,以及這些因素的影響和作用;
(六)環境保護問題和可持續發展;
(七)組織中的人際關系和團隊協調,包括發起和應對組織變革的方法;
(八)人事和人力資源問題;
(九)項目管理;
(十)決策支持和戰略,包括商業建議、戰略管理和一般管理;
(十一)組織風險和運營風險;
(十二)市場營銷的有關知識;
(十三)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國際商務以及全球化進程的基本知識:
(十四)如何根據戰略目標對上述內容進行整合。
第四節 信息技術知識
第十四條信息技術改變了注冊會計師發揮作用的方式。
注冊會計師不僅應當具備使用信息系統、(用信息技術控制的技
能,還應當能夠與團隊一起在評價、設計和管理信息系統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第十五條信息技術知識至少應當涵蓋下列學科領域:
(一)信息技術的基本知識;
(二)信息技術內部控制的相關知識;
(三)應用信息技術的相關知識;
(四)信息系統的評價、設計和管理知識。
第十六條信息技術知識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組織和會計信息系統;
(二)個人系統應用控制相關知識;
(三)信息系統在組織和會計中的應用,特別是財務會計與報告信息技術系統及其相關的現實問題與發展;
(四)財務會計與報告信息技術系統中的控制評價與風險評估框架。
第三章 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在職業環境中能夠合理、有效地運用專業知識,并保持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的各類職業技能。
第十八條注冊會計師需要的職業技能包括下列五類:
(一)智力技能;
(二)技術和應用技能;
(三)個人技能;
(四)人際和溝通技能;
(五)組織和企業管理技能。
第十九條職業技能可以通過普通教育、職業教育和實務經歷等多種途徑獲得,并通過終身學習不斷拓展。
第二十條智力技能通常可分為六個層次(按照由低到高的順序):
(一)知悉;
(二)理解;
(三)應用;
(四)分析;
(五)綜合;
(六)評價。
在取得執業資格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已經具備最高層次的智力技能。
第二十一條智力技能有助于注冊會計師在復雜的組織環境中解決問題、作出決策及適當運用判斷。
注冊會計師需要的智力技能包括:
(一)能夠對不同來源的信息進行識別、獲取、組織及理解;
(二)能夠進行調查、研究、邏輯思考與分析、推理及質疑;
(三)能夠識別和解決無既定模式的問題(特別是在陌生環境中)。
第二十二條技術和應用技能包括一般技能和與會計工作相關的技能,具體包括:
(一)數理能力;
(二)信息技術能力,包括應用和控制信息技術的能力以及作為信息系統評價者、設計者或管理者的能力;
(三)決策建模和風險分析;
(四)計量;
(五)報告;
(六)遵循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個人技能與注冊會計師的態度和行為有關,個人技能的培養有助于注冊會計師個體的學習與進步。
注冊會計師需要的個人技能包括:
(一)能夠自我管理;
(二)具有創造力、影響力和自學能力;
(三)能夠在有限的資源中選擇和配置優先完成的工作,并能夠按照設定的工作時限組織和完成工作;
(四)能夠預見和適應變化;
(五)能夠在決策過程中考慮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
(六)能夠保持職業懷疑態度。
第二十四條人際和溝通技能有助于注冊會計師基于組織的共同利益與他人共事,接受和傳遞信息,形成合理判斷,并作出有效決策。
注冊會計師需要的人際和溝通技能包括:
(一)能夠與他人協商共事,并能夠承受和解決沖突;
(二)具備團隊工作能力;
(三)能夠與不同文化背景或不同智力水平的人員交流;
(四)能夠在職業環境中協商形成解決方案或達成一致意見;
(五)能夠通過正式或非正式、書面或口頭的溝通方式,有效地表達、討論、報告及辯護觀點;
(六)能夠進行有效的聽取和閱讀,包括對文化和語言的差異保持敏感;
(七)能夠在跨文化環境中有效工作。
第二十五條組織和企業管理技能有助于注冊會計師培養廣闊的商業視角、管理意識和全球視野。
注冊會計師需要的組織和企業管理技能包括:
(一)能夠進行戰略規劃、項目管理、人力管理、資源管理及制定決策;
(二)能夠組織和分派任務,激勵員工并發掘其潛能;
(三)具備領導能力;
(四)具備職業判斷能力和洞察力。
第二十六條在審計業務中,注冊會計師應當格外重視對下列高層次職業技能的培養:
(一)能夠應用相關審計準則;
(二)能夠評價被審計單位對相關財務報告準則的應用情況;
(三)能夠進行調查和抽象邏輯思維,并以質疑的態度進行分析;
(四)保持職業懷疑態度;
(五)能夠運用職業判斷;
(六)具備承受和解決沖突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普通教育對職業技能的獲取具有重要作用,并側重于對非專業知識、智力技能、個人技能、人際和溝通技能、組織和企業管理技能的培養。
普通教育至少應當包括:
(一)理解歷史觀點和事件以及當今世界的不同文化,并具有國際視野;
(二)了解人類行為的基本知識;
(三)能夠意識到當今世界存在的各種思想、問題以及國際經濟、政治和社會勢力;
(四)具有數據調查和評價的經驗;
(五)能夠進行調查和邏輯思考,并以質疑的方式思考問題;
(六)具有一定的藝術、文學和科學鑒賞力;
(七)能夠意識到個人價值觀和社會價值觀;
(八)能夠作出價值判斷。
第四章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
第二十八條接受和遵循注冊會計師職業的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有助于注冊會計師進行職業判斷,并在職業行為中考慮社會和行業的利益。 是否接受和遵循注冊會計師職業的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的要求,是區分注冊會計師與其他人員的重要標志。
第二十九條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循的基本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包括:
(一)維護公眾利益,在審計、審閱和其他鑒證業務中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二)通過終身學習,培養、保持和提高勝任能力,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三)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客戶信息保密;
(四)職業行為恰當,包括合理確定專業服務收費,不收取或不支付傭金,不從事與執行鑒證業務不相容的工作,保持與同行的良好工作關系,不對自身能力作廣告,以恰當的方式進行業務招攬和宣傳等。
第三十條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的培養需要通過課程學習(特別是專門課程)和實務經歷實現。
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的培養貫穿于注冊會計師職業生涯的始終,并應當作為注冊會計師終身學習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的培養目標包括:
(一)維護公眾利益,保持對社會責任的敏感;
(二)不斷進取和終身學習;
(三)珍視自身信譽,負責任,守時,有涵養以及尊重他人;
(四)遵守法律法規。
第三十二條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的學習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二原則導向和規則導向的道德要求及其差異,包括各自的優點與不足;
(三)對基本道德原則的遵循,包括獨立、客觀、公正,培養、保持和
提高勝任能力,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客戶信息保密等;
(四)職業行為和對執業技術準則的遵循;
(五)獨立性、職業懷疑態度、受托責任及公眾期望等觀念的含義;
(六)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
(七)道德和法律的關系,包括法律法規與公眾利益之間的關系;
(八)不道德行為對個體、行業乃至社會產生的后果;
(九)商業與公司治理中的道德問題;
(十)注冊會計師個體的道德問題,包括檢舉、利益沖突、道德困境及其解決等。
第三十三條在審計、審閱和其他鑒證業務中,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重視基本道德原則在職業環境中的實現途徑和運用、不道德行為的后果以及道德困境的解決途徑。
第三十四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執業過程中始終關注可能存在的新的道德要求及其與自身工作的沖突,并對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有關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的最新期望保持敏感。
第五章 實務經歷
第三十五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取得執業資格前具備相關的實務經歷(以下簡稱“資格前實務經歷”),且該實務經歷的期間和強度應當足以證明其已具備勝任注冊會計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職業技能、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
第三十六條資格前實務經歷的期間至少兩年,且應為歷史財務信息審計領域中的實務經歷。
第三十七條資格前實務經歷為申請人提供了有助于其培養勝任能力的職業環境。
資格前實務經歷提供的職業環境能夠在下列方面培養申請人的勝任能力:
(一)增進對組織、企業運作及工作關系的理解;
(二)能夠將會計工作與其他企業職能及活動相聯系;
(三)對提供服務的環境保持敏感;
(四)培養在實務環境中運用專業知識、職業技能,并保持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的能力;
(五)有機會在工作中承擔逐步增大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的資格前實務經歷是否符合申請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條件,應當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鑒定意見,并報經注冊會計師協會核準。
申請人的資格前實務經歷應當在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項目負責人的督導下獲得。
第三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注冊會計師協會規定的資格前實務經歷要求,為申請人制定資格前實務經歷計劃,并報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定期評價申請人的資格前實務經歷記錄,與事先制定的資格前實務經歷計劃進行對比,并評估計劃的進度,在必要時考慮調整計劃或進度。
第四十條督導人有責任向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指導和監督,并對申請人參與項目的績效進行考評。
第六章 對審計項目負責人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一條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更高水平的專業知識、職業技能、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以及實務經歷。
第四十二條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的勝任能力至少應當包括:
(一)對完成高質量的審計業務具有領導責任意識;
(二)能夠在遵循獨立性要求的情況下形成結論;
(三)具備承接和保持客戶與特定審計業務的能力;
(四)具備向項目組成員合理分配工作任務、以最終完成審計工作并出具審計報告的能力;
(五)能夠按照審計準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指導、監督和執行審計業務;
(六)能夠為已執行的審計工作進行咨詢、評價和討論;
(七)能夠在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基礎上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
第七章 對特定環境或特定行業審計業務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三條在執行特定環境(如跨境審計業務)或特定行業(如金融業)的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業務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與該特定環境或特定行業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實務經歷。
第四十四條注冊會計師執行跨境審計業務至少應當具備下列方面的專業知識:
(一)適用的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
(二)多地點審計與集團審計的方法;
(三)適用的上市要求;
(四)適用的公司治理要求;
(五)適用的當地監管規定;
(六)全球的和當地的經濟與商業環境。
在執行跨境審計業務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意識到對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的應用可能受到不同文化背景的影響而更加復雜。
第四十五條不同行業的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不同的財務會計與報告標準及慣例,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特定行業的具體情況獲取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四十六條在執行特定環境或特定行業的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業務之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在該特定環境或特定行業中的審計實務經歷,且審計實務經歷的期間和強度應當足以證明注冊會計師已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職業技能、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
第八章職業繼續教育
第一節總體要求
第四十七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取得執業資格之后保持并不斷提高勝任能力,樹立終身學習的職業理念。
職業繼續教育是資格前職業教育的延伸,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職業繼續教育保持并不斷提高勝任能力,以提供高質量的專業服務。
第四十八條保持并不斷提高勝任能力的主要責任在于注冊會計師自身。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為注冊會計師履行該責任提供適當的機會、資源,并予以規范、指導及評估。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為注冊會計師獲得職業繼續教育提供適當的機會、資源,并予以規范和指導。
第四十九條職業繼續教育應當體現不同注冊會計師的職業發展目標、所處的職業領域和發展階段的差異,以及職業環境的變化。
第五十條注冊會計師可以參加有組織的職業繼續教育和其他形式的職業繼續教育。
第五十一條當中斷執業且仍有意愿繼續執業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執業中斷期間按照注冊會計師協會的要求參加職業繼續教育,以保持勝任能力。
第二節 職業繼續教育的質量特征
第五十二條職業繼續教育應當是相關的、可計量的、可驗證的、且需要經過評估的學習活動和結果。
第五十三條職業繼續教育應當是相關的,即通過職業繼續教育培養的專業知識、職業技能、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應當與注冊會計師當前及未來的職業工作和責任相關。
第五十四條職業繼續教育應當是可計量的,即學習活動能夠通過學習時間或強度計量,或能夠通過對學習效果的評估加以計量。
第五十五條職業繼續教育應當是可驗證的,即學習活動能夠通過可靠的信息來源得以客觀驗證。
第五十六條職業繼續教育應當經過注冊會計師協會的評估,以確保注冊會計師的職業繼續教育符合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相關要求。
第三節職業繼續教育的評估
第五十七條職業繼續教育的評估應當綜合考慮注冊會計師參加職業繼續教育的投入和產出情況。
第五十八條職業繼續教育的投入情況是通過設置一定的學習活
動量加以評估的,且設定的學習活動量應當能夠保持和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勝任能力。
學習活動量通過學時計量,包括按照注冊會計師協會設定的折合標準將其他計量單位折合為學時。
第五十九條職業繼續教育的產出情況需要注冊會計師通過提供各種形式的職業繼續教育成果,證明其勝任能力得到了保持和提高。
能夠證明注冊會計師保持和提高勝任能力的職業繼續教育成果形式,包括特定學習活動的結果、取得的工作績效等。
第六十條注冊會計師應當真實、完整地保管與職業繼續教育的投入和產出情況有關的記錄和證明材料,并應注冊會計師協會的要求提交相關記錄和證明材料。
第六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當接受注冊會計師協會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的職業繼續教育情況檢查。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指南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關于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業落后生產設備設施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財企[2007]198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國發[2006]11號)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的要求,創建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地方各級政府和企業應當按規定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業落后生產設備和設施(以下簡稱落后設備)。根據《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現就企業淘汰落后設備有關財務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企業處置淘汰的落后設備及收到財政資金的財務處理
企業是淘汰落后設備的直接實施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采取拆除、爆破、先封存后改造等方式對落后設備進行處置,不得將其整體出售或者無償轉讓給其他企業繼續進行生產。
企業如收到各級財政部門撥付的支持和鼓勵淘汰落后設備的有關款項,應按《企業財務通則》第二十條的規定,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二、關于關閉高能耗、高污染企業的財務處理
(一)淘汰落后設備導致企業關閉的,關閉企業的投資者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關閉企業依法組織實施清算。
(二)清算組應當核實各項資產,組織實施淘汰落后設備的處置方案,組織其他資產的變現,追償各項債權,處理企業未了結業務等,確保清算財產的安全。
(三)清算組應當妥善安置職工。對在冊職工,如果轉由集團內部其他企業就業安置,應當按規定變更其勞動合同,做好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如果予以遣散,應當依法解除其勞動合同,并按照原勞動部印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和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移交社會保險機構管理,應當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付所需的社會保險費。
(四)關閉企業的資產處置損失,作為清算損益處理。拖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以及欠繳的基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應當在無擔保的清算財產中優先支付。清算財產在清償所有債務后如有剩余,按出資比例或者企業章程約定的比例,向投資者分配。
(五)關閉企業清算終了,清算組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提交給投資者,作為投資者核銷股權投資的依據。持有關閉企業股權的國有企業核銷股權投資的損失,按照內部授權審批制度審批后,可以依次沖減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用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
(六)屬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關閉及清算_-所屬企業的情況,應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三、關于企業報廢落后設備的財務處理
(一)企業淘汰落后設備后仍繼續經營的,應當按照企業內部制度的規定,辦理淘汰落后設備的固定資產報廢手續。落后設備的處置凈損益,作為當期損益處理。落后設備屬于提前報廢的,不再補提折舊。
(二)企業以落后設備向債權人設定了擔保的,應當與債權人協商解除原擔保合同,或者以其他資產提供等額擔保。對確實不具備其他可用于擔保資產的企業,其股東單位按照內部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議后,可以依法為企業提供擔保。
(三)企業報廢落后設備導致生產經營規模縮減,需要裁減職工的,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妥善安置職工,應付的經濟補償金和社會保險費,列作當期費用處理。
四、關于企業封存落后設備的財務處理
(一)企業被責令停產后,通過研發或者運用新工藝、新技術,可以將落后設備的能源消耗及污染排放降低至國家標準內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企業可以封存相應的落后設備。
(二)企業封存的落后設備,不得用于生產或者轉讓。在封存期間,落后設備發生的維護等費用據實列支,不得掛賬。
(三)企業應用新工藝、新技術對落后設備進行更新改造,經有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可以重新投入生產使用。更新改造相關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處理。
五、其他
(一)企業淘汰落后設備,是實施國家統一政策的要求,也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體現。相關過程中發生的資產損失,屬于非正常損失,有關部門或者監管機構在對企業進行業績考核、財務評價時,應當予以剔除計算。
(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企業淘汰落后設備形成資產損失的納稅扣除,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映。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
財政部財企[2007]194號
為了貫徹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144號),加強企業研發費用管理,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企業研發費用(即原“技術開發費”),指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
(一)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二)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三)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
(四)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五)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
(六)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費等費用。
(七)通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
(八)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二、企業應當明確研發費用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嚴格審批程序,并按照研發項目或者承擔研發任務的單位,設立臺賬歸集核算研發費用。企業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后,在境內外發生的知識產權維護費、訴訟費、費、“打假”及其他相關費用支出,從管理費用據實列支,不應納入研發費用。企業研發機構發生的各項開支納入研發費用管理,但同時承擔生產任務的,要合理劃分研發與生產費用。
三、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單個企業難以獨立承擔的研發項目,或者研發力量集中在集團公司、由其統籌管理集團研發活動的,集團公司可以在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范圍內集中使用研發費用。集團公司集中使用的研發費用總額,原則上不超過集團合并會計報表年營業收入的2%.使用后的年末余額連續3年超過當年集中總額20%或者出現赤字的,集團公司應當調整集中的標準。集團公司集中使用研發費用的,應當按照權責利一致等原則,確定研發費用集中收付方式以及研發成果的分享辦法,維護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企業可以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根據研發計劃及資金需求,提前安排資金,確保研發資金的需要,研發費用按實際發生額列入成本(費用)。
五、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按規定披露研發費用相關財務信息,包括研發費用支出規模及其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發費用情況等。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時,應當對企業研發費用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予以關注。
六、本意見所稱企業研發人員,指從事研究開發活動的企業在職和外聘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為其提供直接服務的管理人員。本意見所稱企業研發機構,指按照《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3號)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及分中心,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的國家(重點、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及其他形式的研發機構,以及企業內部設置的、經當地市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研發中心、研究院所,與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聯合設立的博士后站、中試基地、實驗室等。
七、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科研事業單位參照執行。企業研發費的納稅扣除,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文不符的,以本文為準。
二七年九月四日
關于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的指導意見
衛生部財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衛農衛發[2007]253號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包括統籌模式和具體補償方案。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的基礎和核心。為進一步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農民受益水平,逐步擴大農民受益面,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現就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逐步規范統籌模式
根據各地試點經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模式主要有大病統籌加門診家庭賬戶、住院統籌加門診統籌和大病統籌三種模式。大病統籌加門診家庭賬戶是指設立大病統籌基金對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種大額門診費用進行補償,設立門診家庭賬戶基金對門診費用進行補償。住院統籌加門診統籌是指通過設立統籌基金分別對住院和門診費用進行補償。大病統籌是指僅設立大病統籌基金對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種大額門診費用進行補償。各省(區、市)要加強對縣(市、區)制定和調整統籌模式的指導,逐步將省(區、市)內的統籌模式規范到1―2種。
二、合理制訂補償方案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線、封頂線、補償比例和補償范圍等內容。新開展合作醫療的縣(市、區)要在基線調查的基礎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制訂補償方案,努力提高參合農民受益水平。已開展合作醫療的縣(市、區)要在綜合分析以前年度方案運行和基金使用等情況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農民醫療需求等因素,合理調整和完善補償方案。各地要根據合作醫療基金收支情況,合理確定起付線、封頂線、補償比例和補償范圍。合作醫療基金結余過多的縣(市、區)要認真分析原因,有針對性地調整補償方案,合理提高補償比例、降低起付線。合作醫療基本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調整,對鄉、村兩級醫療機構應根據機構功能和技術條件嚴格界定用藥范圍,原則上不能直接套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各地要在研究制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政策中,增加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范圍的適宜的中醫(含民族醫)診療項目和中藥(含民族藥)品種,適當提高中醫藥服務的補償比例,引導農民選擇安全、有效、價廉的中醫藥服務。省(區、市)內各縣(市、區)之間的補償水平差異不宜過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近和籌資水平相當的地區補償水平應相對統一。
三、規范基金使用
實行大病統籌加門診家庭賬戶的地區,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統籌、門診家庭賬戶和風險基金;實行住院統籌加門診統籌的地區,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統籌、門診統籌和風險基金;實行大病統籌的地區,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統籌基金和風險基金。合作醫療基金不宜再單獨設立其他基金。
四、明確基金補償范圍
合作醫療基金用于參合農民的醫療費用補償,應由政府另行安排資金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不應列入合作醫療補償范圍。要研究采取適當方式將一些特殊病種大額門診治療費用納入統籌基金補償范圍,根據當地一些特殊病種的平均患病率、次均門診費用、年人均門診費用等數據,合理確定具體的補償病種、對象、標準和程序。
對當年參加合作醫療但沒有享受補償的農民,可以組織進行一次體檢,但要合理確定體檢項目和收費標準,加強質量控制,并為農民建立健康檔案,切實加強農民健康管理,發揮體檢作用。設立家庭賬戶的地區,體檢費用原則上從農民家庭賬戶結余中支出;實行門診統籌的地區,可以從門診統籌基金中適當支付。對醫療機構提供體檢服務.要根據服務質量、數量和費用標準支付體檢費用,不能采取直接預撥的方式。承擔體檢任務的醫療機構要給予一定的費用減免和優惠。
為鼓勵孕產婦住院分娩,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參合孕產婦計劃內住院分娩給予適當補償,對病理性產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補償標準給予補償。開展“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兒破傷風項目”的地區,孕產婦住院分娩要先執行項目規定的定額補助政策,再由合作醫療基金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對于其他政策規定費用優惠的醫療項目,應先執行優惠政策,再對符合合作醫療補償范圍的醫療費用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給予補償。上述合計補助數不得超過其實際住院費用。
五、規范住院補償
住院費用實行按比例補償的地區,對由縣、鄉兩級醫療機構提供
服務的,原則上不再實行分段補償,已經實行分段補償的,要逐步減少分段檔次。由縣以上醫療機構提供服務的,可實行分段補償,但不宜檔次過多。要合理拉開不同級別醫療機構的起付線和補償比例,引導病人到基層醫療機構就診。住院補償起付線可按照本地區同級醫療機構上一年度次均門診費用的2--4倍設置,中西部地區鄉級醫療機構起付線原則上不超過100元。鄉、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補償比例應從高到低逐級遞減。對參合農民在一年內患同一種疾病連續轉院治療的,可只計算其中最高級別醫院的一次起付線。封頂線應考慮當地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以當年內實際獲得補償金額累計計算。住院費用實行按病種付費方式的地區,要加強對病種確認和出入院標準的審核和管理。
六、加強門診補償管理
門診補償分為家庭賬戶和門診統籌兩種形式。實行門診家庭賬戶的地區,要研究改進和規范家庭賬戶基金使用和管理,使大多數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直接受益。家庭賬戶基金由家庭成員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員門診醫藥費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醫藥費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體檢等。家庭賬戶基金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沖抵下一年度參加合作醫療繳費資金。實行門診統籌的地區,要合理制定補償方案,明確門診補償范圍,設定補償比例,引導農民在鄉、村兩級醫療機構就診。要嚴格控制合作醫療基本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外醫藥費用,加強門診醫藥費用控制,并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和農民就醫行為的監督管理。
七、提高基金使用率
當年籌集的合作醫療統籌基金結余一般應不超過15%。在調整完__--善統籌補償方案之前,當年基金結余或歷年基金累計結余較多的地區,縣級合作醫療管理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酌情組織開展二次補償,提高基金使用率。在開展二次補償時,應主要對當年得到大病補償的農民普遍進行再次補償,不能只對少數農民進行補償,同時,要做好二次補償的組織宣傳工作,避免引起參合農民不必要的待遇攀比。
八、完善轉診和結算辦法
按照簡化程序、方便群眾的原則,完善農民轉診和報銷補償辦法。原則上農民在本地縣、鄉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不需辦理轉診手續,醫療費用補償提倡定點醫療機構墊支或現場報銷的方式。農民到縣外就醫也要簡化轉診手續和醫療費用補償審批程序。各省級、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協助縣級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確定省級、市(地)級定點醫療機構,規范農民縣外就醫行為,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在一些農民工集中生活的城鎮地區,農民工輸出地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應與輸入地有關部門協商,指定參加合作醫療農民工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并簽訂協議,方便農民工就近看病就醫,為外出務工的農民提供良好服務。
二七年九月十日
關于下放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7]918號
自2001年10月份起,稅務總局先后下發了一些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規定,增值稅各項管理工作不斷加強。為了在加強管理同時,提高工作效率,優化納稅服務,經研究,稅務總局決定下放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稅務機關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下放至區縣稅務機關。地市稅務機關對此項工作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區縣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請的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要嚴格審核,根據企業生產經營和產品銷售的實際情況進行審批,既要控制發票數量以利于加強管理,又要保證納稅人生產經營的正常需要。
三、區縣稅務機關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從加強發票管理和方便納稅人的要求出發,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簡化程序、辦理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手續。
四、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下放和手續簡化后,各地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以票控稅、網絡比對、稅源監控、綜合管理”的要求,落實各項管理措施,通過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發票交叉稽核、異常發票檢查以及納稅評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實加強征管,做好增值稅管理工作。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7]127號918號
一、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放棄免稅權的納稅人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尚未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當按現行規定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四、納稅人自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放棄免稅權聲明的次月起12個月內不得申請免稅。
五、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于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六、本規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關于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競爭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7]102號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內資企業資產并向股東個人支付保密費用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蘇地稅發[2007]42號)收悉。請示中要求明確對外商投資企業在購買內資企業經營資產過程中向內資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的不競爭款項,應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經研究,現對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批復如下:
不競爭款項是指資產購買方企業與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之間在資產購買交易中,通過簽訂保密和不競爭協議等方式,約定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內,承諾不從事有市場競爭的相關業務,并負有相關技術資料的保密義務,資產購買方企業則在約定期限內,按一定方式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所支付的款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一項有關規定,鑒于資產購買方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屬于個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為此,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取得的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項“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資產購買方企業在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不競爭款項時代扣代繳。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關于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審計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計字[2007]30號
今年以來,隨著新會計、審計準則的實施,我國會計、審計準則與國際會計、審計準則之間已實現實質性趨同。鑒于這種情況,此前我會的相關信息披露規范中,有關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在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同時進行境外審計的要求不再實施。
自本通知之日起,《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06年修訂)》(證監發行字[2006]5號)第八十七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一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5年修訂)》(證監公司字[20051141號)第九-條中涉及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境外審計要求的規定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