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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系指生產量、消費量、貿易量、運輸量等較大的關系國計民生的農產品。
第三條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實行進口報告管理的*農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四條商務部委托有關組織(以下簡稱受委托組織)負責*農產品進口報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匯總、分析和核對等日常工作。
第五條進口《目錄》項下*農產品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向受委托組織辦理本企業基本情況備案。
備案內容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名稱、企業海關代碼、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統計負責人姓名與簽字等。
第六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填報《*農產品進口報告統計報表》(格式見附件),報告事項主要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聯系人、聯系方式、商品名稱、商品編碼、貿易方式、貿易國(地區)、原產地國(地區)、合同號、合同數量、合同船期、裝運港、預計抵港時間、實際船期、裝船數量、進口報關口岸、進口數量和實際抵港日期等。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通過相應電子報告系統向受委托組織進行報告。如無法通過電子方式報告,可下載報表傳真報告。
第七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在下述情況發生后三個工作日內履行進口報告義務:
1、簽訂進口合同;
2、貨物在裝運港出運;
3、貨物抵達目的港;
4、報告事項發生變更。
第八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嚴格遵守規定,及時、準確報告有關進口信息,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遲報和拒報。
第九條受委托組織應向商務部報告*農產品進口的信息情況,并提出建議。
第十條商務部定期在商務部政府網站“*農產品進口信息專欄”對外《目錄》項下*農產品進口信息。
內容為:預計進口數量、預計貨物到港時間、實際裝船時間、實際裝船數量、裝運港、原產地國(地區)、主要口岸進口情況等。
第十一條受委托組織根據海關、質檢相關數據核對*農產品對外貿易經營者報告情況,向商務部報告結果。
第十二條對外貿易經營者違反本規定,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遲報和拒報*農產品有關進口信息的,商務部應向國家統計局通報。
統計部門依法對違法對外貿易經營者處以行政處罰后,商務部可以禁止違法對外貿易經營者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的對外貿易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對外貿易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商務部按照《對外貿易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公告辦法》的規定公告,并通知海關、稅務、質檢、外匯、工商等部門以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行業中介組織、銀行等單位。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商務部舉報對外貿易經營者虛假報告進口信息的行為。
第十五條商務部及受委托組織有關人員應當為履行進口信息報告義務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不得向任何企業、機構和個人透露對外貿易經營者報告的信息。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外貿法》第六十五條及《貨物進出口條例》第七十條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本辦法適用于《目錄》項下以各種貿易方式進行的*農產品進易,包括由境外進入保稅倉庫、保稅區、保稅港區和出口加工區等。
第十七條《目錄》、受委托組織名稱以及*農產品進口信息周期由商務部以公告形式。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條生產出口農產品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大力推廣國際通用的“良好農業操作規范”,按照進口國的質量安全標準選用農藥、獸藥、漁藥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化學投入品,并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用藥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行出口生產體系建設,鼓勵、扶持農產品出口企業建立出口生產基地。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將已經備案并按照國際通用“良好農業操作規范”建立的農產品出口基地名單向國內外公布。
第四條外經貿、出入境檢驗檢疫、農業(畜牧)、海洋與漁業、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配合協作,建立出口農產品聯席工作機制。
農業(畜牧)部門負責植物產品原料種植環節和動物產品原料養殖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
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水產品和水生動植物原料養殖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加工出口農產品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并配合相關部門實施出口農產品生產源頭監管。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管。
外經貿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出口農產品市場開拓及相關信息服務事宜。
第五條農業(畜牧)、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進口國的質量安全標準,及時制定、調整、公布與出口農產品生產有關的技術規范,加強對生產者的監督、指導與服務,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禁用、限用農業化學投入品名錄。
出入境檢驗檢疫、質量技術監督、外經貿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農業(畜牧)、海洋與漁業部門做好出口農產品生產的監督、指導與服務工作。
第六條生產經營出口農產品的,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可追溯體系和質量責任追溯制度,做好農業化學投入品的進貨、使用、出口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過程記錄,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
出口農產品發生質量問題的,應當按生產經營環節依次追溯質量責任。
第七條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相互提供出口技術規范、國內外市場動態、生產經營者誠信狀況、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追溯狀況等與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的信息;外經貿部門應當對相關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進口國家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發生變化的,質量技術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和外經貿部門應當及時向農業(畜牧)、海洋與漁業部門提供相關信息;農業(畜牧)、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和外經貿部門提供生產環節防控疫病、疫情、農業化學投入品使用等信息。
第八條加工出口農產品的,應當建立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自檢自控體系,對出口農產品加工環節的安全實行自檢自控,并接受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監管。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根據出口農產品加工企業的自檢自控能力、質量誠信狀況和出口農產品風險程度高低等情形,實行不同的監管模式。
法律、法規對出口農產品加工監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出口農產品質量檢測的基礎設施投入,逐步完善檢驗檢測條件。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相互間的檢測協作,充分利用現有檢測資源,并積極為企業提供檢測便利。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扶持、鼓勵出口農產品品牌建設,加大對特色出口農產品原產地的保護力度和出口農產品品牌企業的扶持力度,并鼓勵企業積極開展國際認證和商標注冊。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鼓勵、支持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并充分發揮其在提供生產技術和信息服務、建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控制體系以及加強行業自律等方面的效能。
第十二條農業(畜牧)部門應當向畜禽養殖基地派駐經資格認定的獸醫技術人員;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向出口肉類屠宰廠派駐經資格認定的獸醫技術人員。獸醫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對畜禽養殖、產品加工實行產地檢疫和屠宰監管,并搞好銜接。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出口農產品安全風險基金,專項用于補償出口農產品質量風險損失。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出口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分析與預警機制。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出口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進行合理布局,制定出口農產品種植、養殖規劃并組織實施。
農業(畜牧)、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按照動植物種植、養殖規劃,制定出口農產品種植、養殖規范,并合理確定動植物種植、養殖密度。
生產出口農產品的,應當嚴格遵守出口農產品種植、養殖規劃和種植、養殖規范。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出口農產品生產、加工基地和生產區域土壤及水源的環境保護。
生產、加工出口農產品的,應當根據出口農產品生產、加工基地的環境要求,嚴格保護出口農產品基地的環境,并加大對基地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
第十六條生產加工出口農產品的,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獸藥、廢棄物、病死動物、畜禽糞物及其包裝物品等廢棄物的處理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回收前款規定的廢棄物。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生產、銷售或者使用違禁農業化學投入品;
(二)藏匿、加工、販賣病死畜禽;
(三)破壞出口農產品生產基地及其環境;
(四)偽造檢驗檢疫證件、農產品生產加工記錄及其他證明文件,或者對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隱瞞真實情況;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不得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農業(畜牧)、海洋與漁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處以警告,并對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鍵詞:質量管理;技術監督;農機產品
中圖分類號:S2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3)-04-0191-2
加強農產品質量管理以及技術監督不只是農機生產企業的追求,更是廣大用戶和國家農業生產的期望。但是農機產品質量問題讓人堪憂,就廣西而言2004年開展農機整機及零配件執法行動,抽檢合格率為7.7%;2006年開展農用掛車和電動機抽檢工作,合格率為零,現在雖有所提高但是問題依然很多。為了提高農機產品質量,我國陸續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管理辦法》。根據廣西農機產品的質量環境,對農機產品質量管理與技術監督做一個探究。
1 農機產品存在問題探究
1.1 制造環節問題
產品設計不合理:由于產品在設計初期的缺陷導致在工作的時候性能較差,主要表現在動力,機具的配套和轉速比等的不協調。同時由于設計考慮的缺陷使得在調整機構的調整上不方便,影響工作效率。
產品材料或者是產品質量差:由于農機產品生產企業在原材料選擇和零件等的檢驗力度不夠,影響了產品的零部件質量,如軸和齒輪等強度不夠,彈簧,旋耕刀的強度達不到要求,影響了機械性能,從而影響了產品的質量。
產品裝配工藝差影響產品性能:零部件制造工藝要求較低,工藝監督不夠,使得零件工藝粗糙,影響了產品的通用性,從而導致裝配不精密,使得整個產品的性能嚴重下降。
安全保護能力欠缺:產品安全設計元素的不夠,安全警示標志以及使用材料等都不符合安全要求,同時對警示標注不規范,不充分。
1.2 流通市場問題
產品相關證件缺失:部分流入市場的產品沒有合格證,說明書以及相關隨機的文件,部分產品的銘牌,證件內容等不規范,產品標示內容不全,生產日期等缺失。
使用過期推廣簽章:部分農機產品沒有技術等鑒定,于是使用過期或者是“借用”別的產品推廣鑒定證章。
產品安全保護措施不達標:有些產品的轉動件等外露,而且沒有安全警示標志。入口處的保護措施也不夠,安全距離等參數都不符合標準規定,存在安全隱患。
2 農機產品質量問題原因探究
2.1 農機產品的質量體系存在缺陷不夠健全
企業對產品的質量不夠重視,對農機產品的質量還停留在原始的階段,未建立或者是健全產品質量監督體系,不單純是缺乏相關的監督管理制度,產品質量監督相關技術人才也沒有引進。同時由于農機主管部門沒有專門的農機產品質量的監督機構,對農機產品的監督職能不夠明確,也沒有常態化的質量監督制度。
2.2 對標準化工作不重視
農機生產企業對于產品的標準化信息以及相關企業標準,行業標準不重視。甚至是國家和行業強制推行的部分產品標準也不完全嚴格執行。有些企業內部標準并不符合國家的相關質量要求和行業標準。
2.3 質量意識薄弱
一些農機生產企業為了追求較高的利潤,在市場競爭中獲取暴利,對產品采取了犧牲質量,減少制造加工工序,降低工藝質量甚至是使用報廢材料等方式來降低成本。部分企業存在僥幸和短期的不負責任態度,對產品質量不去管控,設備和技術方面也不投入和更新,缺乏產品質量意識。
2.4 設備陳舊,監測過程粗糙
由于企業生產能力和盈利能力的限制,部分企業對產品的設備和監測手段等沒有更新或者是更新遲緩。部分企業的生產設備和監測設備的精度由于時間過久,已經很差了,但是還在使用,監測設備和實驗設備都不完善,檢測過程粗糙。
3 加強農機產品質量管理技術監督探討
3.1 農機產品質量管理
地方法規標準的建立健全是依法開展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基礎和依據,根據實際情況配套地方法規,對于尚沒有相關法規和規章的時候,要求完善相關的地方標準以及加強對行業標準的統一。這些標準為企業的生產組織和質量技術監督提供依據,對于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企業標準,要及時檢查審核完善,促進企業的標準規范化生產,保證產品質量。隨著市場的發展,全球化趨勢的逼近,要求在建立相關法律法規的時候和國際接軌,多了解國際的發展現狀和方向,打好國際接軌的基礎。當地政府要明確農機質量監督建構,賦予相應的監督檢查工作職能,按照《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管理辦法》建立農機產品監督管理體系。同時對社會要積極公開投訴以及投訴處理方法流程。相關部門要求定期多次進行農機產品質量檢查活動,加大監督力度和處罰力度,促進產品質量的完善和提高。
對于質量體系的建設要從農機產品生產的源頭開始抓起,提高生產企業對于質量意識的認識,使得企業能夠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企業的生產行為和生產工藝,提高零部件,裝配等的質量檢驗力度,從而提高農機產品的安全和可靠性等質量。為有效的開展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質量信息的匯報管理制度非常重要。加強和農機成產企業以及農機銷售企業之間的交流,建立質量信息匯報整合措施。為了便于農機主管部門及時掌握農機產品的質量問題,有針對的采取相應管理監督措施,要求生產企業指點三包實施細則,并提交主管部門,對于外購件要求銷售商對產品的銷售來源,銷售渠道整理報備。農機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要對產品質量信息進行分析、匯總,同時根據分析問題依法采取監督管理措施。對于群體投訴,重大質量事件等要及時處理,嚴肅處理,充分利用輿論等社會工具提高自身的監督管理職能。
3.2 農機產品技術管理
一個產品的好壞除了有效的管理監督文化,還必須得有高素質的技術隊伍,農機產品質量監督同樣需要一支高素質的技術隊伍。為了能夠有效的開展農機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必須要有較強的技術業務能力,掌握相關質量法規法律。要對相關工作人員定期培訓,除了技術業務能力培訓以外,對于執法程序,投訴處理等技能也要加強培訓。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技術的提高和農機產品質量的提高是密不可分的。農業機械的工作對象主要是土壤和動植物等,由于工作對象和其他材料不同,變化具有不確定性,所以對于工作質量的控制有一定的難度。農業機械試驗室鑒定要充分考慮這些特點,結合實際對農機產品進行檢驗,從而有效的指導農機生產企業設計和開發。考慮到農機產品是為農業服務的,消費者要求買得起,用得的好而且有較高的經濟效益,所以農機試驗室在工作時就必須考慮農機產品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地區的適應性要較強,有很好的經濟效益,做好農機試驗室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對于農機產品質量管理中技術環節的充分發揮同樣是提高產品質量的措施之一。農機質量管理監督應該由傳統的質量監督延生到對農業作業質量的監督,延伸到農機產品技術的開發和監督功能。要求協調科研,生產,使用等相關團體之間的合作和交流,加強農機產品的工作性能的提高,更加直接有效的促進農機產品的發展。
4 加強農機產品質量監督意義
農機質量保障體系的建立是農機質量檢驗工作的基礎,同時是質量管理的重要構成。以前我國質量管理僅靠設計和檢驗等部分職能,使得質量監督管理比較單薄,后來提出涉及到企業所有職能的質量管理,使得質量管理有了很大的提高。后來又出現的對于質量評價等的新觀點,對質量監督檢驗工作有積極的影響。現在企業對產品的質量體系包含要素都作出了明確說明和規定,質量體系在深度和廣度上都有很大的發展。
農機產品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著農業機械化的發展速度和發展深度,關系著廣大農民的利益,是關系到全國人民的基礎問題。加強對農機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是提高農機產品質量,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促進農業發展進步,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健康發展的需要。
5 總結
農業是廣西省乃至全國都一直很重視,并極力支持的行業。農業機械化也是一直追求的目標和方向,而在農業機械化過程中農機產品的質量是影響這一目標的關鍵問題之一。所以對于農業產品質量的提高至關重要,但是農業產品質量存在很多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解決就必須從產品源頭開始做起。對于農業產品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就成為了現在農業面臨的棘手問題之一,所以對于農業產品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不能急躁,不能急功近利,要穩扎穩打,一步步的去提高去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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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MA農產品法規旨在加強農產品生產過程的管理,對適用的產品范圍、企業范圍、生產范圍進行了明確規定。該法規將于正式頒布后的60天內生效,針對不同規模的企業,規定了不同的過渡實施期。同時農場針對某些特定條款進行變通處理,但前提條件是變通處理所采用的方法應科學合理,不引入其他污染風險,且與此法規所要求的控制水平是等效的。FSMA農產品法規主要以微生物為關注點,重點關注與產品接觸面的潛在微生物危害,在關鍵生產環節制定預防控制措施阻斷風險。其主要內容包括人員資質與培訓、員工健康與衛生、農業用水和設備設施、動物源土壤改良劑(有機肥)使用、家養和野生動物管理、種植/收獲/包裝和儲存衛生要求、生產設備/工具/建筑和衛生設施等方面規定。從內容要求看,我國良好農業規范國家標準(ChinaGAP標準)基本涵蓋了上述要求,這為GB/T20014系列國家標準與FSMA農產品法規等效承認提供了可能。FSMA農產品法規內容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特點:(1)應用風險分析與過程識別方法,科學選擇控制指標。微生物危害所導致的疾患在美國食源性疾病中統計數據中占據較大比例,這也是FSMA農產品法規主要以控制微生物危害的原因。法規中主要內容的確定正是通過風險分析與過程識別方法,結合大量生產實踐和數據統計所反應出來的,對關鍵環節進行重點控制。(2)量化控制指標增強可操作性。如法規規定根據水源的不同確定了相應的檢測頻次:農業用水每個生長季節前要對水質進行檢測,之后每三個月要檢測一次,取自公共系統水或有相應公共用水證書可免除此要求;未經處理地表水源于流動水(如河流、湖泊),在生長季節應每7天檢測一次;另外針對有機肥使用,法規提出了有機肥處理所應滿足的工藝條件、微生物所應符合的指標、施用間隔期,量化了參數指標。(3)注重硬件設備設施建設,在接觸面阻斷風險。法規對封閉或部分封閉硬件建設及使用、清潔維護提出要求,如廠房的設計、建筑的構造與材質、生產設施與設備、生產工器具、供排水系統、污水控制和處理、衛生間與洗手設施、生產使用的管道要求、垃圾/廢棄物/廢料處理等,從直接接觸或間接接觸面降低微生物危害風險。
二、FSMA農產品法規對我國影響
據商務部對外貿易司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農產品出口貿易額達到632.9億美元,同比增長4.2%。2012年1~12月,水果出口486.4萬噸,同比增1.4%;出口額61.8億美元,同比增12.0%。2012年1~12月,蔬菜出口934.9萬噸,同比降3.9%;出口額100.1億美元,同比降14.8%。其中2012年1~11月,我國輸往北美洲農產品貿易額為73.73億美金(主要以輸往美國為主,占87.5%),占我國農產品出口總額的13.2%。FSMA農產品法規的出臺將會對我國產生較大影響,主要表現為:(1)FSMA農產品法規具有強制性。美國政府首次在農產品初級生產環節建立強制性良好農業規范要求,使食品安全監管鏈條延伸至農產品生產領域,調整了美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定會對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政策產生深遠影響。(2)FSMA農產品法規為FDA的行政監管提供技術依據。法規正式出臺后,美國FDA將隨時對我國輸美農產品企業進行檢查,檢查的頻次和范圍將會加大。輸美農產品企業會增加相應成本支出,由此導致失去輸美貿易資格風險進一步加大。(3)輸美農產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和風險控制水平要求更高。要求我國輸美農產品企業重點開展微生物風險評估,識別、分析微生物危害途徑,在關鍵環節建立微生物危害預防控制措施,如加強人員健康與操作衛生規程等方面的培訓、更替硬件設備設施、建立或完善現有相關安全管理控制文件等。(4)對我國農產品出口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目前我國對出口農產品采取基地備案管理制度,但備案內容相對簡單,對生產基地的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建設尚未提出統一要求。FSMA農產品法規恰恰為我國農產品出口管理提供了思路與契機,便是建立既符合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以良好農業規范為核心要求的統一的出口備案管理制度。FSMA農產品法規對出口美國農產品提出了更高的食品安全控制標準,對我國農產品出口工作帶來了嚴峻挑戰,但同時也為我方借鑒美國的經驗實現進出口食品農產品監管職能轉變和加強雙方合作創造了機遇。
三、FSMA農產品法規應對建議
[關鍵詞] 南沙區 農產品 監管 思考
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影響到國家的改革、發展和社會的穩定[1]。近年來,頻繁發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令人觸目驚心,如瘦肉精豬肉、孔雀石綠水產品、蘇丹紅雞蛋等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這些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嚴重危害了人們的身體健康,同時,也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拉響了警報。政府雖然做了許多努力,但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仍未徹底解決[2]。本文結合廣州市南沙區的實際情況,就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提幾點思考。
1.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基本情況
南沙區位于廣州的最南端,據統計2011年南沙區共有農業面積22萬畝,蔬菜常年面積4.7萬畝,播種面積13.5萬畝,總產量26.9萬噸。水產面積8.1萬畝,年產量5萬噸。家禽存欄67萬羽;家禽出欄220萬羽,其中雞出欄70萬羽,鴨出欄140萬羽,其它家禽10萬羽;生豬存欄6.2萬頭,出欄8.3萬頭,牛存欄2563頭,年產奶近萬噸,犬存欄6500多只。以上數據顯示,到目前為止,南沙區仍為農業大區,農產品的生產面積較大,且南沙區為新成立的區,面臨機構新、人員少等問題,因此如何確保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是當地政府所面臨的重大問題。
1.1 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初步形成
南沙區2005年成立以來,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財力,建立南沙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到目前為止,初步建立以區農產品檢測中心為核心,各檢測站為骨干,各速測點為基礎的農產品三級監管體系,實現對初級農產品產前、產中、產后的全程監控。同時,采用送科技下鄉、召開培訓班、派發宣傳單張等措施,不斷加大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了農民的安全生產意識,形成了全民關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良好氛圍。
1.2 各項工作穩步、有序展開
為讓百姓吃上“放心肉、放心菜”,南沙區農業部門通過以下幾方面開展監管工作,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一是強化了農業投入品管理, 加大對農業投入品的宣傳培訓及監督檢查工作, 農藥、獸藥、化肥的科學使用得到明顯改善, 劇毒、高毒農藥及禁用獸藥的使用已得到有效遏制。二是強化農業環境的綜合治理, 加強農田標準化及漁塘標準化的建設, 農產品產地環境狀況有明顯改善。三是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 懲處生產經營質量安全不合格的農產品行為, 保護安全優質農產品。四是加大農產品認證力度,到目前為止,已認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63個,認證產品36個。
1.3 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明顯好轉
近年來,南沙區農產品檢測中心每年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抽檢及監督抽檢方案,每年約抽檢蔬菜樣品600份、蔬菜快速檢測20000份,豬肝樣品300份,豬肉和豬肉樣品各100份,水產品200份等。從抽檢的情況來看,農產品中農藥殘留量等有害物質明顯逐年減少。因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農產品引發的急性中毒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得到改善。
2.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監管隊伍方面
根據南沙區職能部門分工,從田頭到餐桌,把農產品的生產、加工、流通、餐飲等領域分別分割成由農業、質監、工商、衛生多個部門監管,監管分散,職責、職能不清, 既有職責交叉, 又有監管盲區;遇到問題互相扯皮, 相互推諉, 缺乏協調合作機制[3]。同時,從南沙區農業部門的分工來看,畜禽產品由動物衛生部門、種植業產品歸農業部門、水產品歸漁業部門,在南沙區人員極其精簡的情況下,執法起震懾作用的不多,力量分散,多部門協調困難,責任不明確,根本無法很好地完成日常監管工作,并且出現重復檢測,浪費財政資源,增加成本,使生產經營者反感, 大大影響政府權威和公信力。這種監管體制不利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可持續發展。
2.2 監管對象的客觀情況
監管對象的眾多性,監管范圍存在點多、量大、面廣等特點,客觀上加大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難度。如在農產品生產環節,南沙區農產品生產以散戶為主,生產面積小且分散;在流通環節,個體經營主體和合伙經營主體是農產品流通的主要力量,特別是鮮活農產品方面,他們經營規模不大,數量眾多,流動性大,組織化程度較低,專業化素質也比較低,并且沒有成立農民流通合作經濟組織。從農田到餐桌,污染環環相扣,農產品超范圍超劑量使用農藥、獸藥和有害添加劑未完全得到遏制,農業環境的污染直接造成了農產品中重金屬含量超標。
2.3 監管措施落實情況
在農業投入品管理、農產品包裝標識與市場準入制度等方面管理力度弱。雖然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的法限法規,南沙區農業部門也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但由于受傳統習慣等客觀因素影響,促使各項制度難于得到落實。如沒有建立起安全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管理體系,流通環節缺乏有效的監督體系等。全過程可跟蹤反饋追溯監管體系仍未建立,農業生產記錄檔案制度未落實,農產品銷售來源去向跟蹤困難,小規模種養戶信息難掌握。檢測人員不穩定,檢測設備不齊。
3。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思考
3.1 整合資源,充分發揮監管主體的作用
近年來頻發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食品安全多頭管理模式的弊端逐漸呈現,整合資源,成立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已達成共識,但由于我國體制及歷史的原因,但無法很好的的落到實處。南沙區為新成立的新區,有條件先試先行,探索適合本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模式,進一步提升政府政府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應起到主導作用和帶頭作用。如目前南沙區工商、質監等部門均沒有食品安全檢測實驗室,可以通過整合現在的農業、衛生實驗室,并擴大檢測規模專門負責食品安全檢測工作。再由監測逐漸擴大到監管,成立專門的執法機構。避免多頭管理的弊端的同時,還可以節約資源和提高政府公信力。
3.2 加強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認真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等農業法律法規,做好源頭治理。扎實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建立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農業投入品執法體制,進一步加強監管制度建設。加大抽樣送檢力度,特別是重點肥料產品和重點農藥產品,凡抽檢不合格的農業投入品,一律依法進行查處。
3.3 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服務體系
對于種植、養殖農產品的原材料監管,應進一步完善農產品質量檢測體系,加強農產品質量檢測工作的力度,形成區政府負總責、鎮街有領導分管并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協管員、行政村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聯絡員的區、鎮、村三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網絡體系,以改變農村市場監管薄弱甚至無人監管的局面。制定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統一領導、指揮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將農業標準化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認定認證、監督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3.4 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和追溯管理制度
強化農產品企業的市場準入標準,對種植、養殖企業不合格的農產品原材料以及不合理使用農產品添加劑的初級產品加工企業進行嚴格限制。充分發揮市場原有的檢測室的作用,進一步提升檢測室的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監督頻次,并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及其包裝、標識進行檢查,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追溯,建立和完善農產品追溯管理制度。
3.5 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培訓及宣傳工作
通過對培訓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指導農民科學用藥、宣傳推廣合理使用農藥、化肥,減少對農產品的污染。鎮(街)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機制,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加強對其轄區內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區農業主管部門及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做到信息公開化、透明化,從而提高政府的監控和農業管理能力。
參考文獻:
[1] 連槿, 彭聰, 范翬, 等.廣州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與管理研究[J].廣東農業科學, 2007( 6) : 1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