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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本市郵政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郵政設施,是指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郵政局(所)、郵政信筒(箱)和郵政信報箱(間、群)。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郵政設施的規劃、建設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主管部門)
上海市郵政局(以下簡稱市郵政局)是本市郵政設施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郵政設施的具體管理。
本市規劃、建設交通、房地資源、市政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郵政設施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規劃編制)
市郵政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郵政局的有關規劃,編制郵政專業系統規劃,經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全市總體規劃。
市規劃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與郵政專業系統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設置標準)
本市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郵政局(所)的設置標準,由市郵政局會同市規劃局制定并公布。
本市郵政信報箱(間、群)的設置規范,由市建設交通委會同市郵政局制定并公布。
郵政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相關設置標準和設置規范。
第七條(單獨建造的郵政設施)
市郵政局應當根據郵政專業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建設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以及單獨建造的郵政局(所),并按規定設置郵政信筒(箱)。
建設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所需的土地,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予以行政劃撥。
第八條(配套建設的郵政局所)
房地產建設項目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需要配套建設郵政局(所)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中確定郵政局(所)的面積和位置,并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規劃管理部門對配套建設的郵政局(所)進行驗收時,應當通知市郵政局參加;經竣工驗收合格后,市郵政局可以通過購買或者租賃房屋等方式設置郵政局(所)。
配套建設的郵政局(所)購買價格,由市郵政局與建設單位協商確定。其中,屬于郵政局(所)設置標準規定的面積標準范圍內的價格,應不高于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和房屋建筑安裝工程造價。
第九條(郵政設施的日常使用和維護)
市郵政局應當建立并完善郵政設施的使用、維護和管理制度,保證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
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郵政局(所)和郵政信筒(箱)由市郵政局負責維護;郵政信報箱(間、群)由房屋所有人負責維護,房屋所有人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日常維護。
第十條(拆遷補償安置)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郵政局(所),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在該區域繼續設置郵政局(所)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規劃和郵政局(所)設置標準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以產權房屋調換方式予以安置;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不需要在該區域繼續設置郵政局(所)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予以貨幣補償。
拆遷人重建或者提供調換的房屋,應當與被拆遷郵政局(所)處于相當地段,在原面積范圍內互不結算差價;超過原面積,但屬于郵政局(所)設置標準規定的面積標準范圍內的部分,結算的差價應不高于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和房屋建筑安裝工程造價。
第十一條(拆遷過渡)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郵政局(所)的,拆遷人應當提供用于解決郵政普遍服務的過渡用房;拆遷人不能提供的,可由市郵政局自行過渡,但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過渡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占用郵政設施,不得妨礙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變郵政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三條(監督)
市郵政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行政處罰)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占用公共郵政設施的,市郵政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屬于非經營性占用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性占用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功能,保障城市生產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連市市轄區、縣(市)及建制鎮內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均依照本條例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以下市政公用基礎設施:
市政設施:城市道路、橋涵、排水防洪設施、道路照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公用設施:城市自來水、燃氣、集中供熱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電力、電訊、綠化設施管理按現行的法律、法規執行。
本條例適用范圍以外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行政區內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行政區內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市建委集中供熱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內供熱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縣(市)、區城建行政部門按現行體制的分工原則,行使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的相應職能。
各級計委、建委、城鄉規劃、房地產、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其職責。
第五條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須依照城市總體規劃,合理布局,配套發展。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依照《大連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執行;要嚴格執行建設程序和質量標準;工程竣工后,提報竣工圖紙和資料,經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須建立完整的檔案。
第六條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管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管理、科學養護、積極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針,保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七條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是國家的公共財產,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對維護和保護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條例的應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章 道路設施管理
第八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所屬單位加強城市道路的維修、養護和路政管理,保證道路等級標準和安全暢通。
第九條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道路;
(二)擅自挖掘道路;
(三)在鋪裝路面上進行有損路面的各種作業;
(四)擅自在非指定路段進行試剎車;
(五)機動車輛碾壓道路邊石;
(六)客貨車在鋪裝的自行車專用道及人行道上行駛或停放;
(七)向路面排放腐蝕性污水;
(八)人行道上建永久性工廠、倉庫、攤點(店)等。
第十條 臨時建設、臨時場地確需占用城市道路的,須持城市規劃部門簽發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到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道路占用許可證,方可占用。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按規定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道路占用維修費。
第十一條 經批準占用道路的,不準擅自改變占用性質、擴大使用范圍和延長使用時限,不準出租、轉讓。使用期滿或在使用期內因城市建設需要時,占用單位和個人須將其在占用道路上的各種設施、物品等及時拆除和清理。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挖掘應納入年度計劃,嚴格管理,開挖時間應控制在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內。
城市一、二類道路,在新建、擴建后五年內、大修后三年內,不得挖掘。
在規定開挖道路的時限以外,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請人民政府批準。
新建、擴建、改建地下管線需要挖掘道路的單位,應于每年二月末前將本年度計劃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設計平面圖和施工方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道路挖掘許可證件,繳納道路挖掘修復費后,方可開工。
第十三條 自來水、燃氣、供熱、電力、電訊等部門因緊急搶修未能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的,應在開挖道路的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補繳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十四條 經批準挖掘道路的單位,應按批準的地域、范圍、時間和要求進行施工;挖掘現場應設置護欄、標志等安全設施,確保現場安全;工程竣工時,應將回填土分層夯實,及時清理余土廢料;挖掘形成的地下設施檢查井蓋應與路面保持平整。
挖掘道路工程竣工后,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并及時組織修復路面;逾期未按要求修復的,應追究負責修復路面單位的責任。
第十五條 履帶車和特殊超限運輸車輛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時,應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方可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車、停車。
第十六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道路占用維修費和道路挖掘修復費,應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城市道路設施維護和修復。
第三章 橋涵設施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橋涵須嚴加保護,保證通行安全。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所屬單位加強對橋涵的質量、安全監測,及時進行維修、養護。重點橋涵的質量鑒定和維修養護,應統一納入城市建設計劃。
第十八條 在城市橋涵設施及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損壞橋梁和隧道設施;
(二)在橋上、隧道內超車、停車、試剎車和擺攤設點;
(三)利用橋涵設施進行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
(四)挖沙(土)、取石、修建妨礙橋涵設施正常使用和養護維修的建筑物、構筑物;
(五)進行危及橋涵安全的爆破性作業。
第十九條 車輛通過橋涵,須遵守限重、限高、限寬和限速規定。裝載超重大件或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通過橋涵,應提前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報手續,并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批準部門的規定時限通過。
凡需跨越橋涵施工作業的,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應保證橋涵安全。
第四章 排水防洪設施管理
第二十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的管理,組織所屬單位及時檢查、維修和清淤排障,保證排水防洪管道、明溝、河道城市段、堤壩的完好、暢通。
新建企事業單位廠區院落跨越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的,應按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負責養護和疏通。
第二十一條 在排水防洪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堵塞或者擅自移動、占壓排水防洪設施;
(二)排放腐蝕性物質、劇毒物質、易燃易爆性物質和易產生有害氣體的污水;
(三)傾倒垃圾、廢渣、施工廢料和排放灰漿及其他雜物;
(四)修建妨礙排水妨洪設施功能發揮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五)在河道城市段、明溝及其劃定的管理范圍內采掘沙石土、開荒種地或堆放物料。
第二十二條 向城市排水設施內排放污水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的標準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排水設施使用費。
排水設施使用費全部用于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改造建設。
第二十三條 毗連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的建設工程,在施工時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排水防洪設施不受損壞。建設工程施工需要遷移、改建排水防洪設施的,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遷移、改建排水防洪設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城市建筑物延伸的排水管戶線同城市排水管線相聯接的,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和驗收。排水管戶線的建設、維修,由房屋產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質的污水,須經自行處理,達到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標準后方可排入。對于超過排放標準而損壞城市排水管道者,應向排水管道部門賠償經濟損失。
第五章 路燈設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所屬單位加強對路燈設施的巡檢、維護和停送電管理,及時組織排除故障,確保路燈照明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路燈設施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遷移、拆除路燈設施或使用路燈電源;
(二)依附路燈設施搭建構筑物,堆放、懸掛物品或利用路燈設施從事牽引作業,搭設通訊線路等;
(三)向路燈設施投擲物體、傾倒污物、亂貼亂畫以及其他有損路燈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關單位利用路燈電源,增設路燈設施,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應按規定繳納電費。
因建設施工等原因需要拆遷路燈設施的,應當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和組織拆遷,所發生的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利用路燈電源接線照明,須提前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準,并應按規定繳納電費。特殊情況來不及申請的,要在用電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補辦用電手續。
第三十條 因意外事故損壞路燈設施的,責任單位或個人在采取應急保護措施的同時,應當立即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所屬單位認真做好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的日常檢查、維修工作,確保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安全運行。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和擅自啟動、改裝、移動、拆除自來水、燃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二)搭建棚廈、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種植樹木;
(三)利用和依附管網設施拉繩掛物或牽拉作業;
(四)在燃氣、自來水設施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將燃氣、自來水明管懸空或砌入建筑物和隔墻內。
第三十三條 需要新設、改設、拆除或遷移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的,須經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須遵守操作規程,按審定的圖紙和技術規范要求施工,不準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工程竣工后,提報竣工圖紙和資料,由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供水、供氣。
第三十四條 凡在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附近施工的單位和個人,須保護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不受損壞。因施工影響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正常運行的,須征得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按有關規定組織施工。
第三十五條 燃氣、自來水用戶有義務保護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如發現有故障和漏氣、漏水現象,應及時通知用戶屬地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站(所)。接到通知的站(所)應保證及時維修。
第三十六條 燃氣、自來水用戶應協助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下屬工作人員完成抄表、檢修、施工等項任務。因拆裝燃氣、自來水管道需要通過鄰戶建筑物時,鄰戶應予以協助。
第七章 集中供熱設施管理
第三十七條 城市供熱工程建設,應當服從城市集中供熱總體規劃,在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指導下進行。
需要新設、改設、拆除的供熱設施,須經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應按施工圖紙和技術規范要求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工程竣工后,由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供熱。
第三十八條 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須對供熱單位進行資質審查,發放供熱許可證。供熱單位應積極采取新技術,加強對供熱設施的檢查和管理,及時組織檢修、維護,科學調度,定期征求用戶意見,按供熱標準保證安全、均衡、穩定供熱。
第三十九條 供熱單位應在供暖期前,做好供熱設施的檢查、維修、燃料貯備和供熱人員培訓等準備工作,并于供暖期前三十天將供暖準備情況報告集中供熱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供熱單位向企業、事業單位供熱應實行合同制度,按年度、季度簽訂合同。
第四十條 禁止依托鍋爐房和地上管網搭建構筑物、進行牽拉等承重作業;地下管網上方,禁止挖取土砂石和搭建構筑物等。
第四十一條 因施工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須經集中供熱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按規定要求組織施工。
第四十二條 采暖用戶要保護好供熱設施,不得擅自改動管網及增掛暖氣片,不得在供熱設施上安裝水嘴、淋浴器、排氣閥等,不得排放供熱管網的循環水。
第八章 罰則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中有關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管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依照管理職責,給予批評教育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有下列行為的,可并處罰款:
(一)未經批準占用道路的或雖經批準但超過批準范圍、時限占用道路、改變占用性質的以及出租、轉讓所占道路的,按道路占用維修費標準的五至十倍罰款。
(二)未經批準挖掘道路的或雖經批準但超過批準范圍、時限挖掘道路,以及挖掘后未按規定回填溝槽的,按挖掘修復費標準的二至三倍罰款;在挖掘道路時未按規定設置護欄、標志等安全設施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罰款。
(三)在鋪裝路面上進行電(氣)焊、燒瀝青和打砸硬物、拌和水泥沙漿等損壞路面作業的,處二十元至一百元罰款。
(四)機動車輛碾壓道路邊石、自行車專用道、方磚步道的,處二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五)在道路、橋涵、排水防洪、自來水、燃氣、供熱設施保護范圍內采掘沙石土、開荒種地、堆放物料的,處一百元至三百元罰款。
(六)履帶車、超限車輛未按規定在道路、橋梁、隧道行駛的,處三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七)利用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裝管布線和進行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的,處一百元至三百元罰款。
(八)擅自將排水管戶線接入城市排水管線的,擅自在集中供熱設施上安裝水嘴、淋浴器、排氣閥等設施的,處一百元至三百元罰款;擅自改動供熱、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的,處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擅自使用路燈電源的,按應收電費的十倍處以罰款。
(九)向排水防洪河道城市段、溝渠、供熱管道地溝內排放垃圾、廢渣、施工廢料、劇毒物質、灰漿、雜物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罰款;向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易燃易爆或具有腐蝕性物質的,處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十)因施工作業、肇事損壞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或擅自遷移、拆除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百分之十處以罰款。對擅自變更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施工的,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對市政公用工程未經驗收而擅自使用的,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修建妨礙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功能發揮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在限期內不自行拆除的,擅自堆放物資妨礙市政公用基礎設施使用和養護、在限期內不清除的,市政府可責成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強行拆除、清除。
第四十五條 自來水、燃氣、供熱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未按規定檢查、維修、養護設施,不按期供水、供氣、供熱,接到用戶報修不及時修復,致使用戶利益受損或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供水、供氣、供熱單位負責賠償用戶損失,無理拒絕賠償的,其行政主管部門或各級政府應予追究,并可視情節對直接責任者處以政紀或經濟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 對危及自來水、燃氣、供熱整體安全的用戶,自來水、燃氣、供熱管理部門有權停止供水、供氣、供熱。
第四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由處罰機關下達處罰決定書。實施罰款處罰,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對破壞、盜竊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毆打執行公務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大連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條例制定單項實施辦法。
一、中國需要加快發展開放型經濟
(一)經濟開放度的國際比較
如果用出口與GDP的比率和占世界出口的份額來衡量,中國經濟的開放程度確實比20年前有了明顯的提高。1978年中國的出口僅相當于GDP的5%,而1998年這一比率已超過了20%。中國占世界出口的比重,也由1978年的0.78%,提高到了1988年的3%。不過,除了1994年,中國的出口依存度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更低于周邊的東亞和東南亞國家。
大國經濟由于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國內市場和資源,貿易依存度一般要比小國低。國內一些學者也認為中國的貿易依存度已高于美國、日本、印度和巴西,如果繼續提高開放程度,會因貿易條件的惡化,造成資源外流。不過,中國的貿易依存度有可能被高估,據世界銀行專家分析,中國的非貿易產品價格被低估了,按購買力平價對GDP進行調整后,中國實際的貿易依存度應下調10個百分點,高于印度,相當于巴西的水平。
(二)市場過度保護的代價
1994年以來,中國實行了以人民幣匯率并軌為核心的外貿、外匯體制改革,宏觀政策的調整使經濟過熱和通貨膨脹得到抑制,貿易自由化的進程明顯加快,進口關稅連續下調后,目前平均關稅率已降到17%,實行數量限制的產品占進口總額的比重降到了20%。
然而,目前發達國家的加權關稅水平在3.8%左右,發展中國家的加權關稅水平在12.3%左右,而我國不僅關稅水平高,實行數量限制的數量較多,而且管理制度不夠透明。這對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消費水平提高的消極作用非常明顯。
目前我國對大宗資源性商品進口,實行的關稅稅率相對制成品較低,但同時實行進口配額和許可證限制。進口數量和分配由計劃和生產管理部門決定,透明度不高。由政府代替市場平衡商品供求,缺乏靈活性,往往更多地照顧了國內生產部門的利益,而犧牲了用戶部門的利益。
對國內能夠大量生產或暫時不能大量生產,但將來有發展可能的中間投人品、資本品仍實行較高的市場保護。這種進口替代政策是一些發展中國家在工業化過程中經常使用的政策,其成本是要國內用戶承擔的。長期實行這一政策會使受保護的部門喪失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技術創新的動力,形成“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惡性循環。例如,目前國內設備制造業低檔次的產品生產過剩,而技術水平、質量要求較高的產品仍主要依靠進口。
直接用于居民消費的產品一直占進口總額的20%左右,其中農產品又占較高份額。前國內市場上銷售的外國品牌消費品絕大多數是在我國境內生產的。這與我國對消費品征收關稅有直接關系,例如,1996年我國平均關稅稅率為23%,而消費品關稅為35.7%。在我國已成為消費品出口大國之后,繼續對消費品實行高關稅和非關稅措施,其消極作用非常明顯。一方面,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受到損害,這不僅表現為消費者要支付更多的費用,而且消費的選擇性也受到限制。據調查,目前我國市場上可供消費者選擇的商品種類只及發達國家的20%。另一方面,高關稅政策并沒有增加政府的收人,只是給走私者和繞過關稅壁壘在國內生產的外國投資者帶來豐厚的利潤。
目前我國關稅平均稅率為17%,但實際征收率(關稅收人/進出總額)不到8%。其主要原因是免稅的加工貿易進口占進口總額的將近40%。我國一方面對國內工業部門實行過度的保護,另一方面又希望通過加工貿易發展出口和增加就業。這種進口替代和促進出口并行的政策,使加工貿易的溢出效應受到限制,因走私造成兩個工業體系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尖銳。
(三)吸收外商投資的政策環境有待于進一步改善
在過去20年里,中國累計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資超過3000億美元。特別是在90年代,中國已連續5年成為世界上吸收FDI最多的發展中國家。然而,從1996年開始,外資流人中國市場的速度明顯放慢,1999年,首次出現協議金額和實際投人同時下降的情況。外資流人的減少固然受到國際因素和國內需求不足的影響,但政策環境方面的消極因素也不容忽視。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規體系缺乏透明度。近年來中國在涉外稅收、外匯管制、加工貿易等方面的政策調整頻繁,但政策制定程序、法律體系和金融制度往往缺乏透明度。例如,一些政策的出臺,事先未向企業披露,甚至由于缺少信息渠道,外商投資企業直到在經營中遇到了問題,才得知有關政策、法規已經改變。另外,有些法規和政策在各地執行時不統一,給投資者造成疑慮。
2.在市場準人方面存在較多的限制。外商投資的市場準人規定主要體現在《產業指導目錄》和有關的法律法規中。根據指導目錄,投資的領域分為鼓勵、限制和禁止三大類。屬于政府鼓勵的一些投資領域如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保障和配套政策,投資者感到很難操作。制造業的許多限制類項目仍在執行計劃經濟的原則,如國內已經能夠生產并滿足需要的產品,限制外商新的投人。這種政策抑制市場競爭,保護了既得利益者,對新產品的開發和技術進步往往會產生消極影響。限制和禁止類的項目中有許多屬于服務業,如銀行、保險、分銷、電信以及專業服務等。市場準人限制中還包括投資方式、股權比例、地理位置、業務范圍限制等。過度的保護不僅使一些新興行業喪失發展機遇,減少就業機會,而且落后的服務業阻礙國民經濟效率的提高。
3.國民待遇和數量限制問題。外商投資企業與本地企業相比,在所得稅和開設外匯帳戶等方面享受了更優惠的待遇。但有些政策法規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更多的限制。例如當地含量要求、貿易平衡要求、與出口相聯系的進口數量限制、外匯平衡要求、出口數量限制等。
二、政府增加貿易政策和管理的透明度,實施統一的經貿政策
(一)及時對外公布貿易政策
WTO要求各成員的貿易制度和政策盡可能透明和公開,或將這些政策和做法通知WTO.以保障成員之間貿易活動的可預見性。
加人WTO之后,中央政府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徹底清理現行的各種政策法規,該廢止的要廢止,與WTO規則相體的要修改,凡需要實施的都必須在指定的公開刊物上,并明確實施這些政策的機構和執行的程序。
通過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對各國貿易政策進行定期監督,是WTO敦促各國增加政策透明度的另一種重要方式。這一機制不僅要求我國的貿易政策是透明的,而且要求經貿政策符合國際規范。
(二)實行關稅約束,逐步降低關稅水平
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成果之一,是大幅度增加了約束關稅比例。約束關稅構成了關稅稅率的上限,一國要改變約束稅率,必須與其貿易伙伴談判,要對貿易的損失做出補償。
我國加人WTO,也必須承諾對貨物進口關稅的約束。例如,目前在農產品領域,WTO成員國100%的產品為約束關稅,根據中美達成的雙邊協議,在未來5年里,農產品的約束稅率將由80%逐步降到65%。
我國自主降低關稅計劃是2000年將平均關稅稅率降到15%,到2005年將平均關稅稅率降到10%。根據中美談判的結果,農產品的平均關稅將由目前的21%降到17%左右,工業品平均關稅稅率將在2005年降到9.44%。其中某些產品關稅降低的幅度較大:
1.轎車現行關稅稅率是3.0升排氣量以下的為80%,3.0升排氣量以上的為100%。經過談判,我國承諾2006年7月1日可降到25%,分年度降稅方案為:3.0升排氣量以下的轎車第一年降到63.5%,第二年降到51.9%;3.0升排氣量以上的轎車第一年降到77.5%,第二年降到61.7%,2005年所有轎車一律降到30%。
2.信息技術產品(包括半導體、計算機、電信設備和其他信息技術產品)現行的平均關稅稅率是13%。我國已承諾大多數產品到2003年實行零關稅,部分產品在2005年實行零關稅。
3.化工品現行平均關稅為10.57%,根據烏拉圭回合部分國家達成的《化工品協調關稅協議》,對化學原料、中間體和制成品分別實行零和5.5%、6.5%的關稅稅率。我國已承諾在2005年將2/3的化工中間體和制成品降到協調關稅水平,部分制成品的降稅實施期延長到2008年。化學原料在2005年降到2%。到2008年我國化工品的平均關稅將降到7%。
4.紙和紙制品的現行稅率為15—25%,到2005年降到5—7.5%。
5.發達國家實施零關稅,我國未來降稅幅度相對較大的產品還有蒸館酒、啤酒、鋼鐵、藥品、建筑機械、醫療器材、玩具、家具等。
從總體上看,關稅總水平的降低在我國工業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內,可以減少高關稅引發的走私壓力和企業為獲得關稅減免而采取的“尋租”行為,降低關稅給消費者和進口國外相關產品的企業帶來直接的利益,同時,來自外部競爭壓力的加大,也有利于我國工業按照比較優勢調整產品結構,促使企業通過技術創新、降低成本來提高競爭力。
(三)取消工業品的進口數量限制
目前我國對385個稅號的產品保留著配額、許可證和特定招標等非關稅措施。由于WTO的規則禁止使用這些數量限制,我國將經過5年的過渡期逐步取消。同時我國還承諾了24類產品的基期配額數量和過渡期內每年的配額增長率。
非關稅措施對我國汽車、石化、化工等工業部門的保護作用并不亞于關稅,例如,列人進口配額目錄的汽車產品共76個稅目,約占全部配額產品稅目的60%。雖然承諾的市場準人量只是提供了進口的商業機會,不是必須進口的數量,但隨著國家對企業經營直接干預的減少,價格競爭將對這些過去依賴貿易保護的工業部門產生相當大的壓力。
(四)對大宗農產品實行關稅配額管理
我國是農業大國,目前也是農產品的凈出口國,但由于耕地資源不足、農業勞動力大量過剩、生產單位細小、技術水平落后、產品結構不合理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在大宗農產品生產方面不具備國際競爭優勢。因此,我國將對小麥、玉米、大米、棉花、豆油實行關稅配額管理,同時承諾逐步增加配額量。按照WTO農產品協議的規定,配額量要達到近三年實際進口的平均量或國內消費量的3一5%。這沒有超過我國在《中國糧食問題白皮書》中關于將糧食進口量控制在國內生產總量5%左右的規劃水平。
目前我國大宗農產品價格高于國際市場水平,同時由于生產結構不適應需求結構的變化,出現了農產品相對過剩的情況。短期內適當增加進口有利于促進我國農業結構的調整。從長期看,提高我國農業部門的競爭力,取決于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生物工程等高新技術的突破和廣泛應用以及農業生產、流通和服務體系的制度改革。
(五)逐步放開進出口經營權的限制
我國已承諾逐步開放分銷服務,除原油、成品油、化肥、糧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和煙草等8種大宗產品由政府指定的少數公司專營外,其他商品的進出口將在3年里逐步放開經營,即國營貿易不再作為國家控制進出口的主要措施。目前由國有獨資外貿公司占主導地位的外貿經營體制,將逐步向包括國有、合資、外資、股份制、集體、私營等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經營體制過渡。進出口貿易與批發、零售等分銷活動之間的聯系將更加緊密。這將推動國有外貿公司的改革,盡快通過資產重組、兼并、破產、承包、租賃等方式,改變目前許多公司經營虧損、負債率過高、冗員過多、服務質量較差的局面。
三、完善吸收外資的法律法規,逐步放寬外商投資領域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普遍取消數量限制是WTO《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的兩項基本原則。我國有關國產化政策要求外商投資企業購買一定數量的當地產品作為生產投入,例如,汽車產業政策規定國產化與進口散件的關稅稅率掛鉤。貿易平衡規定限制外商投資企業購買或使用進口產品,限制程度與當地生產產品掛鉤,例如,要求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出口必須大于進口,進口不得超過銷售總額的30%。這些規定違背了國民待遇原則。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平衡要求和出口產品的配額、許可證限制,違背了取消數量限制和原則。加人WTO后,我國將修改現行政策法規中與WTO有關協議和條款不相適應的內容。同時,要改革外商投資審批制度,增加審批透明度。除定期向WTO通報本國外資政策變動情況外,還需建立政策機制,指定媒體公布外資政策,并保證外商投資企業隨時可以獲得政策法規方面的信息。外資審批將根據公布的法律法規進行,審批程序力求簡單、公開和有效率。
擴大外商投資領域主要體現在服務貿易的市場準人方面。根據中美達成的協議,我國將允許外商進人銀行、保險、分銷、電信、運輸、法律咨詢和會計等服務行業。不過,開放程度的擴大在各個部門都有過渡期,同時保留了審批程序。
電信服務。中國將參加WTO基礎電信協議》,取消各類服務地理限制的過渡期分別為尋呼和增值電信3年,移動通信5年,國內有線服務6年。但在外商股權、管理控制權、國際通信出人口局方面,仍受國家限制。
銀行服務。中國將加人《金融服務協議》,承諾在5年內逐步取消外資行經營外匯和人民幣業務的客戶和地理限制。
保險服務。中國將在加人WTO后5年內分階段取消對外國保險公司經營業務范圍和地理范圍的限制。人壽保險公司的外資股權比例不得超過50%。
證券。允許外商參股證券基金管理公司,但必須由中方控股,業務范圍限于A股的承銷,B股、H股及境內外政府、公司債券的承銷、自營買賣和買賣,不允許從事A股交易。
分銷。分銷包括貿易、批發、零售、維修、運輸、倉儲和其他輔助服務。除少數商品外,中國將在3年內分階段取消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經營品種、數量和地理限制。5年后除鹽和煙草外,外商可以經營幾乎所有的工業品。
1998年我國第三產業占GDP的32.9%,不僅大大低于發達國家,甚至低于許多發展中國家。大多數服務部門發展相對滯后,或正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逐步開放服務業市場,引人資金、專業技術、先進的管理經驗和規范的市場運作,有利于培育和發展新興的服務產業,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提高國民經濟的運行效率。但開放市場不僅對各類服務部門產生競爭壓力,同時要求政府建立有效的監控機制,防范金融風險,確保經濟安全。
四、實行更加積極有效的宏觀政策
加人WTO后,國家對經濟貿易的管理方式將發生很大的變化,在市場開放的條件下,政府對微觀經濟的干預將大大減少,同時又要承擔維持經濟穩定的職責,因此,盡快建立有效的宏觀經濟管理體制,將成為政府的首要任務。
(一)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匯率機制將成為平衡國際收支的主要經濟杠桿。
在降低關稅水平、取消數量限制、普遍實行國民待遇后,人民幣匯率在平衡國際收支方面的作用就變得更為重要。1994年的外匯制度改革,已經建立了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機制。但目前外匯市場還不夠健全,主要表現在交易主體過少,外匯供求主要由中央銀行控制,遠期外匯市場尚未建立,企業缺乏回避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外匯風險的手段。因此中央銀行不得不承擔維持人民幣匯率穩定的全部責任。為了使人民幣匯率真正浮動起來,需要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制度,完善匯率形成機制。一是要放松外匯管制,二是要增加外匯市場交易主體,三是要實行人民幣利率市場化,四是要建立遠期外匯市場。
目前,我國已積累了1500多億美元的外匯儲備,居民外匯存款超過了300億美元,國際收支狀況良好,已經具備了逐步放松外匯管制的條件。另外,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加快,中央銀行已經取消了信貸規模總量限制,國有銀行通過補充資本金、實行債轉股、健全風險管理機制也加快了商業化經營的進程。在具備了這些基本條件之后,為了讓中資銀行盡早熟悉利率市場化環境中的競爭規則,適應銀行業擴大市場準人的挑戰,人民幣利率市場化改革將在近期內有突破性舉措。據此,我們可以預計在各方面條件日趨成熟的情況下,1994年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所設定的目標將在未來5年里逐步實現。
(二)逐步改革稅收體制,實現本地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公平稅負
目前,外商投資企業與本地企業之間的稅收差異表現在進口設備的關稅減免、出口退稅和企業所得稅減免等方面。隨著關稅水平的大幅度降低,關稅減免作為吸引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的作用將逐步削弱。
我國目前17%增值稅率過高。(新加坡為3%、臺灣省5%、加拿大7%)。一是增加了企業生產經營成本,成為阻礙外商投資企業采購本地成品和零部件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是高稅率導致普遍的欠稅、逃稅和出口退稅中的騙稅行為;三是增加了已交給高關稅的進口貨物的成本,容易引發走私行為;四是不能照實征收與出口退稅之間時常產生矛盾。如果適當降低增值稅稅率,同時加強征管,不僅不會減少財政收人,反而有可能規范稅制,降低依法納稅的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提高我國產品的競爭力。
目前,所得稅減免仍是我國吸引外商投資的主要優惠政策。隨著市場開放程度的提高,這會造成本地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從長遠看,所得稅減免作為國家實施產業優先發展政策和地區發展政策的重要手段,對本地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實行同等待遇。
(三)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將更多地發揮市場的作用
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轉型時期,國家的產業政策主要根據優先發展的產業和產品目錄,來安排政府投資、國有銀行的貸款、稅收減免,貿易政策(包括關稅和非關稅措施)和外資的市場準人政策也是實施產業政策的重要工具。加人WTO后,受有關規則制約,市場保護只限于幼稚產業和少數例外產品。國家產業政策調控的范圍將會相應縮小,政府對企業的直接干預也會減少。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將大大加強。在市場開放的過渡期內,政府將主要通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補充資本金、債轉股、鼓勵技術創新、改造傳統產業和實現規模經濟來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
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將根據有關保護幼稚工業的條款,在過渡期內對少數產業提供合理的保護。另外,中國目前近有8億人生活在農村,在較長時期內,國家將根據WTO《農產品協議》,穩定農產品價格,加大農業投人,特別是用于農業科研、技術推廣、改良品種、調整結構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投入。
中國政府將繼續實行以維護國家安全、防止不符合中國習慣的文化產品進人、保護生態環境等為目的的準人限制。
五、鼓勵強者,保護弱者是收入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
市場開放程度提高后,將引起不同利益群體收人分配格局的重大調整。目前,在勞動力市場上,外商投資企業與本地企業之間的競爭已異常激烈。無論是在工業還是在服務領域中,都存在高素質的技術、營銷和管理人才向外商投資企業流動的趨勢。政府正在推進收人分配、人事管理、人員培訓等方面的制度改革。高素質人才在創造價值方面的作用,也越來越多地被企業和政府所認識。政府將實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政策,允許本地企業采取多種收人分配形式吸引人才。
對于在結構調整中出現的下崗或失業人員,國家將通過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救濟制度,向他們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同時,通過提供信息服務和培訓,鼓勵再就業。
六、完善法律體系,充分利用多邊規則維護我國的經濟權益
市場開放也會帶來風險,因為貿易自由化并不能完全保證公平競爭。國家仍需要通過立法和必要的干預,克服市場缺陷。我國將根據WTO的有關協議,補充和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進一步開放市場,有可能出現某些進口產品大量涌人的情況,為了防止國內相關產品的生產企業和勞工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國家除了運用既有的反傾銷、反補貼措施保護國內產業外,保障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國將根據WTO保障措施協議》,盡快制定《保障措施法》或《保障措施條例》,建立產業投訴機制和規范的調查程序。
不良信息是指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下列信息:信息主體在借貸、賒購、擔保、租賃、保險、使用信用卡等活動中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信息,對信息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信息主體履行義務以及強制執行的信息以及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2013年3月15日,我國首部征信業法規《征信業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從2003年開始醞釀到今年正式實施,該《條例》真可謂十年磨一劍。
不良信用改“有期”
隨著信貸業務的發展,不良信用常常一不小心就“沾惹上身”。個人不良信用往往是因為個人大意引起的,比如,有的人在辦理貸款和使用信用卡透支后,因為忘記還貸和還款的準確日期或因出差、出國無法按時歸還,形成了逾期記錄。還有被動原因產生的不良作用,比如,有的人將身份證明資料隨意丟棄,或在一些需要個人證明材料的場合提供了個人證明資料后未及時收回,被他人盜用證明資料,辦理信用卡,惡意透支。
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不再是一輩子的污點,不良行為停止后,不良信用僅保留5年。
法律福音:《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法眼觀象:及時還“債”,莫留個人污點。
個人信用查詢受追捧
辦信用卡、貸款購房、購車,都要先過“信用關”。2013年3月15日,《征信業管理條例》實施當天,北京市不少市民主動前往相關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有的查詢者更是提前一周左右就打來電話要求預約。“我正準備買房,聽說如果個人信用不好,房貸就有可能不被批準,我可不希望影響貸款。”張先生說。聽說可以免費查詢信用記錄,他特意趕來查詢。除了現場查詢,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征信管理處(北京市征信分中心)還規定,持有中信銀行網上銀行u盾的客戶可以通過網上銀行查詢本人的信用報告。
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個人每年可以免費查詢兩次自己的信用報告。
法律福音:《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
法眼觀象:重視個人信用信息,方便通過“信用關”。
異議、申訴有路可走
2011年9月2日,身為法官的李先生一紙訴狀將三家銀行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三被告消除他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記錄中的不良記錄。這是江西省首例信用不良記錄名譽權案。其實,早在2010年5月,李先生發現“不良記錄”產生于2008年時,拿著自己身份證被冒用的證據多次找到三家銀行,曾試圖通過向銀行說明情況以消除不良記錄。然而,三家銀行卻以不知此事如何處理或此事不歸他們管為由拒絕。因為“不良記錄”嚴重影響李先生按揭貸款購車,無奈之下他起訴三家銀行。
李先生的遭遇并非個案,另一起被稱為江蘇省信用不良記錄名譽侵權第一案的原告吳女士、四川省信用不良記錄名譽權第一案的原告劉女士,也都發現并非自己所為的“不良記錄”后,與銀行交涉無果,不得已走上訴訟路。
法律福音:《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標注,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
經核查,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標注;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內容應當予以記載。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繳費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三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費率為3%。
文化事業建設費費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四條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
計算公式:
應繳費額=應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3%
第五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局在征收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時一并征收。
第六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為繳費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第七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費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繳費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
第八條繳費人應當在提供娛樂業、廣告業勞務的發生地,向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九條對中央直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征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上繳中央金庫;對地方單位和個人征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省級金庫。
第十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建立專項資金,用于文化事業建設。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管理,依照國家有關營業稅征收管理的規定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對娛樂業、廣告業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地區,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少數地區征收標準高于本辦法規定征收標準,根據當地情況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可以繼續執行,并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