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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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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的知識

      經濟法的知識范文第1篇

      [關鍵詞]經濟法基礎知識 教學意圖 教學過程

      [作者簡介]楊波(1969- ),女,遼寧海城人,鞍山師范學院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管理系主任,副教授,主要從事經濟法學方面的研究。(遼寧 鞍山 114000)

      [中圖分類號]G6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2)30-0139-02

      高職院校會計電算化等經濟類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應當突出職業性、行業性的特點;高職教育應直接為地方或行業經濟發展服務,要面向地方區域經濟的行業職業崗位的需要。把區域性作為高職培養目標定位的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地確定培養目標;以就業為導向是高職教育的發展方向。高職教育主要是面向經濟產業和行業服務培養應用型和技能型人才的。高職教育只有緊緊圍繞經濟發展的產業需求和社會服務需求來培養人才,才能增強畢業生的就業能力,才可能解決一方面高職學生就業難而另一方面很多專業領域又緊缺技能型應用人才的矛盾。

      高職院校會計電算化等經濟類專業開設經濟法基礎知識課程,并將其設為專業基礎課正是針對以上培養高職高專應用型人才的目標要求。在具體教學過程中經濟法基礎知識始終注重學生的綜合素質教育及創新能力的培養。通過課程學習要求學生了解和掌握各有關經濟方面法律的條文規定并能理論聯系實際,提高在專業領域中運用經濟法律的能力,同時通過經濟法基礎知識重點課程建設,使學生在學習掌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了解經濟法學科的理論研究前沿和發展動態,掌握系統思維方法,具備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基本能力和創新能力。多年來根據課程特點和教學實踐,經濟法基礎知識課程逐步發展出自己所具有的實踐性、應用性等特色。

      一、課程教學目標和意圖體現高職高專的職業要求

      高職教育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具有必備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門知識,重點掌握崗位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的應用型專門人才。為適應各專業經濟法基礎知識課程的培養目標需要,在教學過程中,課程教學應重視“經濟法基礎知識”中基本理論與專業實踐的結合,注重培養學生運用經濟法理論觀察、分析問題,最終達到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因此,把“教、學、做、練、用”定位為“經濟法基礎知識”課程教學的目標。

      二、教學內容的組織與安排務求符合職業能力的培養

      1.理論知識教學以“必需、夠用”為標準。“經濟法基礎知識”的教學內容占用學時為45學時,分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兩大部分,兩者的比例為2︰1。理論知識教學以“必需、夠用”為標準,“必需”是指理論教學以職業能力培養為目標,教會學生按照這樣的層次遞進式學習;了解法律規定—查閱相關法律規定—會解讀法律規定—運用法律規定;“夠用”是指要與高職院校學生的實際水平相適應和相關專業需要相吻合,以實際課程占用的課時要求為標準。因此在“夠用”的標準下,教師“教”的內容要“精”“準”。“精”的標準就要求選取精當的內容,“準”指選準法律規定,同時教師的講解也要“精”“準”。

      2.實踐教學在案例的選取上務求“新”“簡”。積極選取最新的案例,跟蹤經濟法發展的前沿,力求做到與現實同步,充實教學內容。“簡”是指選取的案例既要簡約又要符合考核學生綜合知識的需要,要選用有遞進層次和層層深入性的案例。

      三、教學內容應具有的針對性與應用性

      針對不同專業設置不同的考核內容和考核方法。“經濟法基礎知識”會計電算化等經濟類相關專業開設,由于每個專業面臨的崗位關鍵技能不同,決定了每個專業的教學略有不同。會計電算化專業本課程作為會計資格考試課程之一,可以設計考試系統;其他專業在基本理論、基本知識相同的條件下,考核內容這方面就沒有硬性要求而是主要采取了案例引導教學法。

      針對課程性質不斷增加新的教學內容。在完善教學大綱、考試大綱、實踐教學體系的同時,根據經濟法律的適應經濟形勢需求不斷變動修改的特點,不斷增加新的教學內容。

      針對高職學生就業需求重點講解相關內容。為了使教學內容更精練、新穎,更能反映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更能適應學生,充分體現與時代同步的精神,比如,在內容選取上我們針對當前就業形勢,對于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詳細講解,為將來學生的自主創業做準備。

      四、教學過程的層次遞進性

      “教”是指理論知識教學,以職業能力培養為目標,教會學生法律規定,解讀法律規定,然后會查閱相關法律規定,即了解法律規定—查閱相關法律規定—會解讀法律規定,采用這種方式理解和吃透教材的內容。

      關于“學”,以前我們的教學方法是“教師教、學生學”,采用案例引導教學方法實現的目的是“教師教學生學”,這二者之間學生的主體地位是完全不一樣的。其實,教學的最終目的是“教師教會學生學”,當然我們的差距還是很大。

      “教師教學生學”的案例引導教學模式即采用“任務驅動”方式。在講解某一個章節內容時,流程如下:

      舉具體案例實例(選取典型案例)—引出本章具體內容—指出問題。 教師講解本章節具體內容—再進一步解決所舉的具體實例—發散思維舉相關案例,提高學生能力(根據具體教學狀況可以選取教師舉例和學生舉例兩種方式,實現互動)。

      經濟法的知識范文第2篇

      [關鍵詞]經濟法;物價干預;市場經濟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5024(2013)10-0189-04

      一、問題的提出

      利用經濟法相關的法律、規范、制度等對物價進行干預,需要防止干預機制在執行過程中對市場經濟體系造成破壞或負面影響,因此,要明確相關經濟法體系的定位以及與其他相關主體的關系。我國市場經濟的組成和影響因素較為復雜,因此在物價干預的有效性上還存在著需要改進的地方。

      二、基于經濟法視角的物價干預行為的合理性

      由于我國國情和各市場參與主體的地位,物價干預長期以來都歸屬于行政法領域的研究范疇。我國行政體制本身存在諸多不足,因此,利用行政法體系對物價干預進行研究本身就容易進入自相矛盾的境地,即一方面希望對市場行為進行規范以促進物價合理,但另一方面許多措施,如價格聽證制度往往形同虛設,與消費者的期望相去甚遠。

      (一)基于經濟法視角的物價干預具有較強的合理性與可行性

      首先,從發達國家的實際情況來看,雖然發達國家普遍推崇自由市場,但政府和法律在物價干預上的作用和力度也越來越大。以美國為例,政府設立反托拉斯局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對串通定價、不正當競爭等行為進行監管,政府統計部門則對市場物價水平進行實時監測,為政府進行物價干預提供決策參考。日本則通過設立一系列相關法律,利用經濟法律對市場價格進行較為細致的監管和指導。比如維護市場主體正當競爭的《禁止私人壟斷以及確保公正交易法》,基于保護農產品市場價格大幅波動危害市場的《蠶絲價格安定法》、《農產品價格穩定法》等。從我國的法律制定來看,物價干預也明顯具有經濟法的屬性,我國于1998年即出臺《價格法》,作為經濟法最核心的組成部分對物價干預提供保障。其次,經濟法對市場失靈的調節有著內在的優勢,它有能力直接對市場主體的私權進行廣泛的限制,直接改變市場主體的利益結構,使市場運行在依賴經濟人自利動力的基礎上也兼顧到社會的公共利益。同時,經濟法對以主動性為特征的政府干預行為在實體上也進行著限制。在價格機制失靈、物價上漲的現實情況下,借助公權力穩定物價正是經濟法功能的體現。

      (二)物價干預的相關主體和對象也屬于經濟法的范疇

      我國現行市場經濟條件下物價干預主要針對公益價格、公用事業價格和國有企業壟斷經營的產品或服務價格進行干預。目前物價干預的重點就在于價格壟斷,這些價格壟斷更需要依靠價格法律和反壟斷法律對其行為進行限制。

      (三)經濟法和行政法、民法等并不對立

      經濟法要求物價干預的相關主體行為要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因此為行政部門、壟斷企業等主體的行為提供了標準和指導。另外,經濟法要求市場價格參與者在進行市場活動時,需要考慮到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

      三、基于經濟法的現有物價干預方式的不足

      我國對市場物價,尤其是壟斷商品或服務進行物價干預除了行政方式之外,從經濟法角度采取的典型措施就是價格聽證。基于《價格法》的價格聽證方式是從行政干預物價到利用經濟法律手段干預物價的重大進步,但從實際來看,此類方式仍然存在著許多不足。

      (一)物價干預的相關主體力量過于懸殊

      物價干預措施的采取也應基于市場經濟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政府部門作為物價干預的主導者,應持有公正的態度,但實際上,導致價格不穩定的直接動因往往是壟斷行業或企業,而我國政府部門與這些行業、企業聯系緊密,因此很難做到公平和公正。

      (二)現有的物價干預機制在程序設計上存在著缺陷

      物價干預需要涉及大量的行業信息與資料,并經過全面、認真、縝密的討論和分析之后才能夠作出決定,而普通消費者在這些方面難以和壟斷企業、政府部門等進行對等溝通,導致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限制。而且,消費者不具備價格否決權,許多地方在進行價格聽證會時,消費者代表的比例往往小于政府部門代表和壟斷企業代表,導致消費者的態度和意見對最終的物價干預起不到實質性作用。

      (三)物價干預缺乏相關的法律和市場制裁

      從經濟法的角度來看,市場參與主體之間的權責利的劃分是具有明確要求的,不合理的市場行為應當付出相應的市場代價。而目前造成價格問題的主導者很少受到相關法律和市場制裁。對于已實行的價格聽證制度等物價干預制度,政府部門和企業的責任往往難以明確,因此,無法有效地對其擾亂價格行為進行約束和裁定。我國的相關法律只將政府部門的相關責任裁定為行政責任,而這往往與價格波動使得消費者遭受的損失遠不成比例。在許多物價干預協調會上,一些壟斷企業或部門惡意提供虛假信息,夸大其運營成本,卻并未承擔后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卻又沒有暢通的申訴途徑。

      (四)我國現有國情導致物價干預實施難度較大

      我國價格干預制度受到計劃經濟、市場經濟、行政審批等多種體制性因素的影響,在一些商品和服務價格上,各利益相關方都希望擁有某些影響價格走向的能力,而在具體的干預過程中,城鄉二元結構、工業產品與農業初級產品之間的剪刀差、負有主要監管責任的政府部門和價格制定者在利益上存在重合等,使得物價干預存在著復雜性和較大的難度。

      四、基于經濟法的物價干預機制的構成

      (一)物價宏觀調控經濟法體系的構建

      實質公平原則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它是經濟法對法律公平價值的解釋。經濟法的公平觀是一種和諧的社會公平觀,對于經濟法中的實質公平原則的追求應貫穿我國經濟活動的始終。目前我國主要利用稅收、財政、投資、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和手段對物價進行事前調控,使市場物價保持在《價格法》所要求的范圍內,并靈活使用這些工具和手段來保持市場物價的總體穩定性。

      (二)物價干預需要建立完善的經濟法律制度與規范

      應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價格監測制度,健全行業價格協會以引導參與主體對其產品或服務價格進行自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主要是應對食品、日常工業品等基礎性商品和災備商品等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保障國家在出現特殊情況時能夠對此類商品的物價進行合法干預。我國《價格法》第27條已經明確了價格調節基金的定位和作用,即用該基金來穩定市場和價格,以對市場自由定價存在的缺陷進行修正。但是,對基金的征收方式和監管都存在一些問題,一些地方政府用類似于征稅的方式來充實基金,其合法性受到質疑。根據我國《立法法》,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否則地方政府不能隨意征稅。還有,一些地方的價格調節基金并沒有納入財稅征收體系,這部分資金沒有在政府的財政預算中反映出來,因此很難受到監管。實際上,從1988年至今,該項基金就長期游離在公眾視野之外,公開性不夠,甚至許多人不知道自己在日常消費中繳納了這筆錢。我國歷來較為重視價格監測制度的制定與落實,不僅《價格法》對其進行了闡述,而且專門制定了《價格監測規定》,為監測市場價格的波動提供了法律支撐。行業協會等組織在市場經濟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往往能夠有效地促進行業內企業遵守法律法規,約束企業的不合理行為,但也存在著以“自律價”等方式從表面上維護價格穩定,實際上進行價格壟斷、限制競爭等問題。

      (三)對于一些因市場突發事件導致的物價大幅波動,國家應建立相應的補充機制,包括價格預警機制、應急機制等

      目前我國《價格法》尚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對于一些市場主體將商品或服務先定價后備案,《價格法》尚無法為這種行為提供專門的法律指導和支持,不利于政府進行物價分析和干預。非常事件、突發事件等往往造成商品價格的劇烈波動,因此,價格應急機制應包含物價干預制度、物價緊急處理措施,對于一些因非常或突發事件而暴漲、暴跌的商品采取集中定價權限、凍結價格等措施。

      五、基于經濟法視角的物價干預措施

      (一)進一步明確《價格法》的相關規范以及加快出臺《價格法》的補充性法律法規,比如《關于制止價格歧視行為的規定》

      《價格法》雖然對價格歧視進行了說明,但缺乏具體的操作指導和責任明確等。從實踐來看,價格歧視在我國市場經濟當中大量存在,尤其是針對消費者的價格歧視往往更加繁多。應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價格歧視的表現、形成動因、發起者的責任、消費者訴訟程序等進行明確的規定。再如,雖然我國《價格法》第30條和《實施辦法》規定了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案制度等干預措施,但是,此種價格干預沒有明確規定啟動和結束的程序規范,極易導致臨時價格干預的啟動不適時、政府權力的濫用而形成地方商品或服務進入壁壘。價格干預措施結束得過于提前或滯后,也可能加劇社會的恐慌,將局部失衡問題放大,擾亂整個經濟系統。因此,法律必須保證政府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我們需要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概念作出明確規定,對“顯著上漲”、“可能顯著上漲”的情形進行具體細分和制定標準,對“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進行分類,干預措施的標準也需要進一步具體明確,為物價干預機制提供清晰明確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價格監測與舉報制度

      在我國,隸屬國家發改委的物價司與統計局里面的物價科,以及各省級人民政府的物價局是價格干預的主體。它們主要通過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與調價備案等進行價格干預,然而,對于價格監測結果的精確性是實施各項措施的前提。價格監測是一項系統的工程,需要建立起完備、專業、高效的整套體系。而我國目前的價格干預主體中還沒有形成如此專業化的組織,各級價格主管機構設立的價格監測預警機構對于價格監測各環節的操作模式缺乏統一具體的指導,各地監測標準混亂,統計出的數據及實行的措施不盡相同。另外,從經濟法的角度來看,雖然政府有必要對價格進行監測,但市場和消費者對價格的不正常波動是最敏銳的,而且對異常價格的舉報也是監管部門獲得線索和證據的關鍵。任何市場參與者都有權利對擾亂物價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而且監管部門還應對其舉報行為進行獎勵,并從保護舉報人的角度出發,對其舉報行為進行嚴格保密。同時,應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民間社會組織對政府價格監測的輔助作用,在現有條件下,建立起消費者協會、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對價格監測的數據參考系統。

      (三)促進利益相關方的充分溝通,完善價格約談制度

      從2010年底開始,國內糧油、酒類、日化、方便面、家電、奶粉等企業的漲價之聲就不曾平息過,而伴隨著四起的“漲聲”,“約談”這個語匯也逐漸走進了公眾的視野。短時間內,國家發改委為了穩定物價,頻頻發動約談,其密度之大、涉及企業之多前所未有。約談雖然并不同于利用財稅政策、貨幣政策等經濟干預手段,但是其相對柔性的特征有助于更好地協調現代社會中復雜的利益沖突,還可以節約行政成本,提供民主參與行政過程的便利渠道。首先,就法律依據而言,約談的依據在于發改委制定的《價格監督檢查提醒告誡辦法》,而并不存在法律層面上的支持,這與嚴格的法律保留原則相沖突。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確政府約談啟動的主體、條件、程序以及在給相對人造成損害時的法律救濟。其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的最終明確往往是作為價格制定者的企業和作為價格接受者的消費者相互溝通和博弈的過程。因此,在對物價約談的過程中,有必要引入消費者和價格制定者建立在公平基礎上的相互博弈機制,而不能夠由價格制定者或政府部門單方面決定。作為消費者代表,有權對價格制定者產品或服務成本的價格制定方式、成本構成、價格變化的理由等進行充分的了解,并要求政府部門對所采取的最終意見提供詳實的理由。再次,作為價格規制表現形式之一的價格約談,其所針對的主要是不正當價格行為,如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等。而對于非不正當價格行為導致的物價上漲只能通過宏觀調控經濟手段,如上調銀行業存款準備金率、提高存款利率以吸收更多的公眾存款而減少市場資金的流動等來穩定物價。

      (四)完善價格聽證會的流程與模式

      價格聽證會是目前基于市場行為的主要物價干預方式,但是消費者在聽證會上往往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得不到相關法律的保護與支持。我國的《價格法》及《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只規定了聽證人員由哪些人組成,至于聽證人員中究竟有多少消費者代表、政府官員、經營代表、社團代表則沒有明確的規定。許多與會代表都與壟斷企業和行政機關有著緊密的關系,他們對壟斷企業和價格主管部門的高度服從性使得以民主為核心而設計的聽證制度發生功能異化。如果消費者代表人數達不到50%的簡單多數,就意味著消費者是沒有否決權的,無論其態度如何,對最終的結果都不起作用,所謂的民主決策程序也沒有了實際內容。現實情況下,基于專業知識、信息和組織程度的不對稱,消費者在聽證會上很難與壟斷行業經營者形成公平的對抗,最終價格聽證會只能淪為單方的信息會。因此,我們的消費者代表中必須要有大量的有較強社會責任感的經濟學家、財務專家、法學家和相關領域的知識分子。如果代表價格接受者的消費者對于價格制定者所提供的專業信息與資料提出異議,經監管單位批準,價格制定者應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這與雙方因此而獲得的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匹配。同時,在經營者提出申請調價時責令其交納相應的保證金,如發現經營者在整個過程中有賄賂官員、資料造假、收買專家代表等違法違紀行為,則將其保證金沒收,加大其違法成本,而且補償消費者的損失也成為可能。在此種機制下,價格制定者所應承擔的責任將大大增加。我國物價干預的關鍵在于政府部門與價格制定者內部之間的監督關系是否到位,只有到位才能避免因政府部門和價格制定者具有共同的利益而忽視價格接受者的利益。

      (五)在經濟法角度下,各方利益將最終落實在法律責任下

      雖然價格干預有其合理性,但它經常會侵犯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在價格干預期間,一些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淡薄,不講信譽,在市場物價波動時期,跟風漲價甚至哄抬物價,而很多守法經營者的合法利益卻得不到保障。如果經營者的成本價在政府的限定價格以上,銷售的產品越多,損失就越大。如若不對價格干預期間經營者的損失進行賠償,就必然會導致整個國民經濟產生惡性循環。同時,作為價格接受者的消費者可以對價格壟斷、欺詐等行為向價格制定者主張多倍賠償的要求,以彌補因價格制定者的不正當行為而導致的負外部性溢出所產生的社會成本。針對目前較為普遍的各價格制定者的“價格聯盟”,對于主動向監管單位進行情況反映的成員,可以根據其向監管單位坦白的先后次序進行不同層級的責任減免,這些具有鮮明“經濟性”的法律責任劃分,是經濟法對物價干預作出的貢獻。目前我國需要在整個價格干預體制系統完善的前提下規定合理的救濟制度,以保證既達到價格干預的目的,又不違背法律的精神。

      經濟法的知識范文第3篇

       

      1 消費者知情權的概念和產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知情權,又稱知悉權、了解權、得知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獲取信息的權利。隨著經濟的發展、科學的進步,產品與服務出現了更多的專業化、復雜化與多樣化,不同的交易主體對于信息資源與技術水平的處理存在差異,產生信息優勢與信息劣勢的分歧。從客觀上來講,由于目前消費環境的影響,消費者對于產品的了解基本由經營者來提供,雙方有可能會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性。在經濟活動當中,信息的隱藏往往帶來更大的商機,生產經營者為了追求利益,對于向消費者透露的信息中無法做到全面、客觀、真實與有效。一般認為消費者知情權最早是美國在19世紀60年代提出的,知情權包括消費安全權、消費咨詢權、自由選擇商品的權利與合法申訴的權利等。在1985年,聯合國大會規定,在消費者有希望或需求的前提下,應該讓消費者獲得足夠的資訊。我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對消費者的知情權益進行了相關規定。

       

      2 經濟法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重要意義

       

      經濟法的屬性決定了,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能夠體現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調節和對公民私權的保護。經濟法是一門獨立的法學部門,它既不屬于公法也不屬于私法,但它作為國家調節經濟運行中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又兼具了公法和私法的屬性。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充分體現了這一點,對經濟法的發展和完善也有著重要意義。

       

      2.1 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有利于營造出良好的市場經濟氛圍,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處于信息弱勢地位,在沒有充分了解產品或服務信息的情況下,與經營者達成交易,對消費者來說是權利的不被尊重,因此而產生的交易矛盾成為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主要矛盾。只有通過法律途徑充分保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才能弱化二者之間的矛盾,促進良好交易環境的形成和發展。

       

      2.2 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是對公民個體勞動權的尊重和保護

       

      社會的財富來源于每個個體對于財富的創造,離不開公民的勞動。市場經濟環境不公平,經營者利用消費者的信息弱勢形成不公平交易,勞動者不能將自己的勞動價值公平的交換成商品和服務,必然會影響消費者的勞動權的實現。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就是保障公民勞動權的順利實現。通過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可以切實保護消費者勞動能力維持和再生長,從而促進社會整體生產力和消費力的實現。確立對經濟法上知情權的保護對保障社會個體勞動力權的實現、企業財富的創造和國民經濟健康快速地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

       

      3 消費者知情權保護中出現的問題

       

      3.1 消費者知情權保護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

       

      雖然在經濟法領域中,我國目前已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產品質量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基本構成了一個法律保護體系。但是在法律運行的實踐中來看,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很不到位。經營者習慣于強勢地位,對消費者知情置之不理或者敷衍了事。再者,市場經濟體制不盡完善,為不正當競爭提供了很大空間,虛假宣傳,假冒產品等還是隨處可見,給不法經營者可乘之機。在法治的運行過程中,大多在形式上對消費者知情權予以保護但并無配套的法律機制。落實到各個執法部門,更是能推則推,加之對違法行為的監管不力,導致消費者知情權很難得到真正的保護。如若消費者選擇司法程序維護權利,也面臨著訴訟費用過多,訴訟周期過長等高成本問題,使消費者的維權之路舉步維艱。

       

      3.2 知情權和商業秘密權存在沖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知情權,那么消費者在選擇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就有權清楚地知道商品和服務的相關信息,如產地、商品的生產者等。但是作為經營者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一些基本商業信息也有權進行保密。

       

      知情權主要是與商業秘密權之間產生矛盾,經營者與消費者都在對產品的完整性信息方面存在著矛盾。二者邊界不明顯,難以進行充分判定,它體現了市場調節與國家干預的沖突。

       

      4 經濟法對消費者知情權有效保護的策略分析

       

      4.1 建立建全消費者知情權法律保護體系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增加對知情權的內容規定,并將其單獨作為一個章節列出。完善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規,將知情權的保護性規定加入其中,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保護鏈條。

       

      4.2 強化政府職能,增強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力度

       

      政府產生要厘清自己的職能,消費者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法可依,更要投訴有門,有人來管。政府應加強對侵犯知情權行為的監管和懲處力度,完善質量抽查制度,對于抽檢出的不合格產品進行嚴懲,對于商家提供的服務定期進行等級評定,鼓勵全民舉報監督,借助媒體的力量,對于商家違法行為進行宣傳曝光。

       

      4.3 處理好知情權和商業秘密之間的矛盾

       

      通過法律途徑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及內容,采用列舉的方式說明哪些是必須向消費者公開說明的信息,哪些是保密內容,在最大程度上限制利用商業秘密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總之,要盡力解決信息流動的正當性和適度限制信息的合理性在形式上的沖突,兼顧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眾獲得消費知識和信息的公眾利益,最終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經濟法的知識范文第4篇

      【關鍵詞】高職教育 經濟法 教學方法 “做樂賽”模式

      現今在市場經濟體制的大環境下,經濟法的地位顯得愈加重要。高職經濟管理類專業以培養生產、經營、管理、服務一線的經濟管理類高技能型操作型應用人才為目標。這就要求在經濟法教學中,要以培養學生運用經濟法律知識,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為首要的教學目標,務必從注重理論教學,灌輸理論知識,轉變到注重實踐,培養經濟法應用性、復合型人才。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要求需要創新教學模式,采取有效的教學方法,而科學的教學理念是創新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的前提和關鍵。因此,本人結合自己切身的經濟法課程教學經驗,特提出專門針對經濟法課程的“做樂賽”新型教學模式。

      一、“做樂賽”新型教學模式簡析

      關于“做樂賽”,其是一種強調課堂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的,師生雙向互動的教學模式,其高度重視學生在課堂中的參與性。學生的學習由原來的被動的“聽”變為在“做”中主動的“學”,學生在做中發現問題,獲取知識,學生在做事的過程中得到鍛煉,增長知識,提高能力。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承擔“工作任務”的設計、活動的發起和引導、教學的組織和為學生“做”與“學”提供指導和咨詢。所謂“做”,也就是讓學生在具體的實踐行動中學習,帶著興趣去學,享受體會學習、追求知識的樂趣,并通過競賽的形式鼓勵激勵學生學習,“賽”也繼而成為評價學習效果的方式。“做”、“樂”、“賽”三者是同步的,是相輔相成的。其目的是使師生在歡樂的教學氣氛中完成教學任務,達到教學目標,打破傳統以教師講授為主的課堂模式,讓學生真正的在實踐中領悟理論知識,學懂,會用,并在競賽中激發求知、探索的欲望,培養其獨立思考的能力,將枯燥的學習轉化為一種快樂的過程。

      為了使“做樂賽”突破傳統教學,彌補其存在的不足,根據教學實踐經驗,本人對“做樂賽”教學模式在課堂中的實施初步探索出幾種方法。如:案例分組討論、任務設計法、問題分組辯論。從表面上看來,其類似過去的教學方法,但在具體的實踐中,勢必是不同于以往教學方法的,就可操作性,系統性,教學效果方面,都較之以前具有更強的實踐意義,下面我會以實踐為例,闡述“做樂賽”在課堂中的具體實施。

      二、“做樂賽”教學具體操作模式

      (一)“做樂賽”模式的準備工作

      首先,分組。將班級學生分組是“做樂賽”模式的首要步驟,分組的用意在于為了能讓更多的學生主動積極地參與其中,有利于配合競賽模式。因此要首先將一個班級的學生平均分成若干小組,每組選出一名組長,例如60人的班級,平均分為十組。根據每個班級具體情況,每組分配人數不宜過多,以增強學生的參與性。

      其次,借助多媒體。在“做樂賽”過程中所需要呈現的一些文字、圖表、影音資料信息,需要借助多媒體來實現。

      (二)“做樂賽”的具體操作方式

      (1)案例分組討論。案例分組討論是“做樂賽”的首選方式,在每次課堂上都可以進行,案例分組討論法,能創設一個良好的寬松的教學實踐情景,把真實的典型問題展現在學生面前,讓他們設身處地地去思考、去分析、去討論,有益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增強學生面對困難的自信心,培養學生的創造能力及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能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有利于拓寬學生的知識面,提高學生的語言文字表達、與他人溝通的社交能力。

      每次課上,當教師將理論課講授完畢,根據當次課的內容,設計相關案例。關于案例,首先,一定要有針對性、目的性,案例選擇要難易適度,貼近工作生活。其次,將案例可以設定多個小問,布置給每個小組,再由組長帶領,將問題分配給組員,分別解答;也可以集思廣益,要求每個成員解答所有的問題,最后一起集合答案。無論采取何種方式,每個組最終統一一個答案,并做出書面答案,討論作答時間一般控制在30分鐘以內。討論結束后,每組派一名成員發言,可以將書面答案作進一步詳解。

      (2)任務設計式。任務設計式主要針對個別課程內容而設計,依然由教師在完成理論教學后,根據課程教學內容給學生布置任務。

      以學習《公司法》為例,教師要求學生分組模擬完成“申請設立一個公司”的任務,假設每一個學生為公司的發起人,為完成這一任務,就必須依據所學知識主動去進行“市場調查”,選擇確定設立哪一類型的公司,討論確定公司名稱,學習了解公司設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準備制作哪些申請文書、經過哪些程序等等,教師可以對各學習小組的整個工作過程進行引導、輔導、指導和教導;在整個任務完成過程中,各學習小組進行相應任務分工、伙伴交流、資料查閱、教師咨詢、文件制作、作品展示和小組討論等,每個學生親歷親為,對工作印象極為深刻,做樂賽效果極佳。

      (3)問題分組辯論。“問題分組辯論”在三種方式中,是最難操作的一種。尤其對于學生而言,需要扎實系統的掌握相關法學基礎理論知識。而對于高職非法學專業學生來說,法學理論比較薄弱,能達到這種水平顯然是不現實的,也沒有實際意義。但是,這種方式能讓學生體驗辯論的樂趣,有利于培養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自學、自主發現問題的能力。在實踐中,很多學生也積極反映希望能經常參與這種活動,這是令人倍感欣慰的。因此,該方法對教師專業知識的深度和廣度、對教學的控制能力以及教學現場的隨機應變能力都有較高的要求。

      “問題分組辯論”的選題依然要遵循依據教學內容,貼近生活,所選擇的論題應與學生的基本經驗和已經達到的經濟法律水平相一致。可以借助多媒體,選取《經濟與法》、《今日說法》中的某些具有代表性、公眾知曉的熱點案例展開辯論,如涉及稅法的辯題“征收個人所得稅是否能解決收入分配公平問題?”就是一個比較適合會計專業學生辯論的題目。在組織辯論的時候,事先留給學生至少兩周的準備時間,供其搜集資料或是對其進行輔導。學生在辯論的時候,要求也不宜過高,要求觀點明確,能利用所學知識支撐自己的觀點即可。

      三、“做樂賽”的評價、考核方式

      “做樂賽”的評價、考核方式突出反映在“賽”中,既然是競賽,那就有評價、獎懲,以此作為經濟法課程的考核方式,只有這樣,才能激勵學生“做”好,形成三者的有機統一。

      對于“案例分組討論”,在學生完成討論、發言,教師對每個組的答案進行評價,打分,并將案例答案公布。這時候,學生關心的不僅是自己小組的分數,更會針對自己的答案提出疑問,“為什么自己會做錯,錯在那里?”然后教師針對理論知識再對案例進行答疑解惑,解析總結,這樣以來無形中使學生加深鞏固了對知識的理解,對于案例更是印象深刻。

      對于“任務設計式”,各組學生將本組的任務完成情況以書面形式提交,并由小組代表附發言說明,然后可以采用由各小組相互打分的形式進行評價。評選出任務完成最優組。最后由教師進行總結評定。

      關于“問題分組辯論”,可以采用傳統正規的辯論模式評出優勝組、最佳辯手;或者由其他組投票打分評出獲勝組。

      對于今后的經濟法課程考核,筆者認為應當注重應用能力測試。傳統的閉卷考試不一定是經濟法課程的首選。以上“做樂賽”的成績可以作為學生平時的考核成績,與最后的期末成績一起作為學生的經濟法課程的總成績。假如在過去平時成績占最后總成績的30%,那么實行“做樂賽”模式后,應該相應提高平時成績在總成績中的比重。這樣更有利于“做樂賽”的推廣,提高學生參與的積極性。這樣的考核模式注重學生分析能力測試,用于檢測學生對基礎知識的掌握情況促使學生對基礎知識的掌握和理解,為日后的專業課學習奠定基礎。這也是和高職院校以培養實用型、技能型人才為出發點,以職業能力訓練為基礎,理論和實踐緊密結合的培養目標相一致的。

      參考文獻:

      [1]陸中寶.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改革及其挑戰[J].當代教育論壇,2009,(02).

      經濟法的知識范文第5篇

      關鍵詞:中職;經濟法律課;教學思路

      中圖分類號:G71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8-3561(2015)23-0056-01

      中職教育要以培養實用型、技能型人才為出發點,以職業能力提高為宗旨。經濟法基礎課程開設的目的是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經濟法制觀,為今后從事職業工作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礎。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依法治國,開設好經濟法律這門課,意義尤為深遠。

      一、存在的問題

      (1)知識點缺乏銜接。通過這些年的教學實踐活動,發現中職新生總體上對法律基礎知識的了解還是欠缺的。中職學校的職業道德與法律這門課開設在第一學期,通常對法律部分的講解也到了后半學期。而經濟法作為一門基礎課,通常開在新生來的第一學期,這樣就造成學生知識點缺乏銜接,課程講起來不順暢。(2)教材內容枯燥。經濟法是一門實用性很強的課程,作為一門不同于經濟系列課程的法律學科,經濟法條文繁多,內容理論性強,教材給予的案例又太少。(3)學生學習積極性不高。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有中職生這一群體共同的學習現狀。大部分學生的學習主動性比較差,上課專心聽講又不夠,學習方式仍停留在初中時期的死記硬背。還有一部分學生干脆對學習放棄。還有教材理論性太強,太枯燥。教師教學方式方法不當,教學組織不力,是造成學生學習積極性不高的最主要原因。

      二、解決問題的根本

      結合教學經驗,針對學生現狀,我認為解決問題的根本是教師改變自身傳統教學模式,大膽進行教改。為此要樹立正確的教學觀念,力求做到“三貼近”。即貼近學生,貼近社會,貼近職業。應遵循這一原則組織教學內容,使教學突破兩點:一是知識淺顯易懂,二是課堂氣氛活躍。這樣才能讓學生做到“知、信、行”相統一,從而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制觀。

      三、教學思路

      (1)銜接知識點。教學伊始,不要急于講新課,用最短的時間先補上法律基礎知識這一課,為今后的教學鋪好道路。這部分知識補充的重點除了必備的知識點外,還要力求讓學生有興趣,有動力,有信心學好這門課。

      (2)提煉教材內容。法律課的一大特點,就是法律條文多,內容枯燥,如何在有限時間內讓學生把握知識點,需要細致思考。教師授課切忌面面俱到,這樣教學效果很差,時間上也不允許。因此,教師必須針對學生認知、社會需求,對教材內容進行有針對性的選擇。全書內容通常可分為三類:重點講解部分,要求面向所有學生深入學習、系統掌握。一般講部分,面向中等以上的學生點到為止。學生自學部分,有興趣的學生可以課下去了解。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分層教學法。全書各個章節取材力求突出重點,圍繞重點取材,深度適宜,份量適宜,內容做到精練,力求做到知識、素質、能力的培養。

      (3)健全課堂體系。經濟法課程體系的建立應該以案例教學為主線,多媒體課件為支撐,課堂考核作助力,采用多種探究活動方式,引導學生積極主動參與教學活動,從而感悟、內化所學知識,真正做到“知、信、行”相統一。案例教學為主線。案例教學是經濟法教學的一大特色。案例教學直觀,生動,大大縮短了教學和實際生活的差距,充分調動了學生的積極性。實際上它是一種“做中學”的形式。它使教師由臺前轉到站在學生背后,給學生更多展示自己能力的機會,擴大學生的想象力,促進學生形成一些獨到的見解。運用時需要注意:所選案例要量少而質優,“優”即經典,就是在該案例中能集中容納多個知識點,并且有一定階梯性的難度,便于學生步步深入挖掘,必要時需要適當地拓展補充,使案例更豐富,更有興趣,對學生更有現實指導性。如果所選的案例還能為今后教學活動留下伏筆那就更好,可以進一步激發學生的求知欲。講解案例時,以案例開頭,概念、重點、難點由案例引出,爭議、處理及啟示由案例結尾,不要受限于知識點。多種探究方式并用。在案例教學過程中運用多種探究學習方式,以激發學生主動探求知識的欲望,而非灌輸、填鴨。探究方式可多種多樣:討論、辯論、案例推理、模擬場景等。案例教學雖然不是嚴格意義的實踐,但有助于感悟和內化知識。此外,為了加大實踐教學活動,還可以運用其他的實踐教學方式。比如,在校內開展法律咨詢服務,以及到法院旁聽審理過程,親自感受訴訟程序,從而感受法律的威嚴和力量。

      (4)多媒體課件作支撐。案例的呈現除了傳統教師口述案例外,還可以充分運用多媒體課件,并且把它作為主要的手段。這一現代化的教學手段信息量、知識量豐富,案例分析的基本四步:主體分析、法理分析、責任分析和啟示分析。運用多媒體課件會更直觀、更生動形象,自然教學效果更好。運用多媒體課件時可以邊播放邊提問,也可以先播放后提問,這需要教師充分考慮利用好網絡資源。

      (5)課堂考核作助力。合理的考試方式是學生學習的一個過程,它不僅是督促學生平時上好課的一種手段,更是一種培養學生個人能力、提高素質的一種途徑。因此,應該運用多種考核方式,切忌只重視期末、重記憶,期末考核只是用于檢測學生對基礎知識的掌握和記憶。而中職生的學習更應該重視的是過程,要以加強學生平時知識、能力的積累為重。為此更應該重平時、重能力。重平時就是把平時的課堂案例分析、表現作為成績考核的一部分。重能力就是重分析、處理問題的能力,知識運用能力的考查。總成績中平時成績至少占一半比例,最好比例更大一些,這樣才能扭轉陳舊的學習理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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