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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xx
學號:xx
本組組員:xx xx xx xx
內容:
一、 問題的提出: 大氣污染有什么危害?
1)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2)對植物的危害
(3)對天氣和氣候的影響
二、 研究目的:
維護大氣的清潔,防治大氣污染;
三、 研究方法和過程:
(一)準備階段
(二)實施階段
1.資料收集:
人類體驗到的大氣污染的危害,最初主要是對人體健康的危害,隨后逐步發現了對工農業生產的各種危害以及對天氣和氣候產生的不良影響。人們對大氣污染物造成危害的機理、分布和規模等問題的深入研究,為控制和防治大氣污染提供了必要的依據。
2.外出實地訪問調查:
實地考察情況 :
1,汽車尾氣排放量增多
2,工廠廢氣排放量大,處理不當,嚴重污染環境 調查地點:某工業園區 調查人:
調查時間:xx 年xx 月xx 日 分析整理 考察完畢后,由于資料豐富,因此我們要盡快地把資料整理,篩選,并寫好調查報告
(三)課題評價:課題主要從大氣污染的現狀,大氣污染的原因,大氣污染的危害及其大氣污染的防治展開,對提高民眾對大氣污染的關注和保護意識有不小作用。
四 、研究結果:
(一)大氣污染大部分原因屬于人為因素,小部分屬于自然因素。
(二)大氣污染是存在的危機。
(三)解決措施:
1. 合理安排工業布局和城鎮功能分區。應結合城鎮規劃,全面考慮工業的合理布局。工業區一般應配置在城市的邊緣或郊區,位置應當在當地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使得廢氣吹響居住區的次數最少。居住區不得修建有害工業企業。
2. 加強綠化。植物除美化環境外,還具有調節氣候、阻擋、濾除和吸附灰塵,吸收大氣中的有害氣體等功能。
3. 加強對居住區內局部污染源的管理。如飯館、公共浴室等的煙囪、廢品堆放處、垃圾箱等均可散發有害氣體污染大氣,并影響室內空氣,衛生部門應與有關部門配合、加強管理。
4. 控制燃煤污染。
①采用原煤脫硫技術,可以除去燃煤中大約40%一60%的無機硫。優先使用低硫燃料,如含硫較低的低硫煤和天然氣等。
②改進燃煤技術,減少燃煤過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例如,液態化燃煤技術是受到各國歡迎的新技術之一。它主要是利用加進石灰石和白云石,與二氧化硫發生反應,生成硫酸鈣隨灰渣排出。對煤燃燒后形成的煙氣在排放到大氣中之前進行煙氣脫硫。
③開發新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核能,可燃冰等,但是目前技術不夠成熟,如果使用會造成新污染,且消耗費用十分高.
5. 加強工藝措施。
①加強工藝過程。采取以無毒或低毒原料代替毒性大的原料。采取閉路循環以減少污染物的排除等。
②加強生產管理。防止一切可能排放廢氣污染大氣的情況發生。③綜合利用變廢為寶。例如電廠排出的大量煤灰可制成水泥、磚等建筑材料。又可回收氮,制造氮肥等。
6.區域集中供暖供熱設立大的電熱廠和供熱站,實行區域集中供暖供熱,尤其是將熱電廠、供熱站設在郊外,對于矮煙囪密集、冬天供暖的北方城市來說,是消除煙塵的十分有效的措施。
7.交通運輸工具廢氣的治理。減少汽車廢氣排放。主要是改時發動機的燃燒設計和提高油的燃燒質量,加強交通管理。解決汽車尾氣問題一般常采用安裝汽車催化轉化器,使燃料充分燃燒,減少有害物質的排放。轉化器中催化劑用高溫多孔陶瓷載體,上涂微細分散的鈀和鉑,可將NOX、HC、CO等轉化為氮氣、水和二氧化碳等無害物質。另外,也可以開發新型燃料,如甲醇、乙醇等含氧有機物、植物油和氣體燃料,降低尾氣污染排放量。采用有效控制私人轎車的發展、擴大地鐵的運輸范圍和能力、使用綠色公共汽車(采用液化石油氣和壓縮燃氣)等環保車輛,也是解決環境污染的有效途徑。
8.煙囪除塵。煙氣中二氧化硫控制技術分干法(以固體粉末或顆粒為吸收劑)和濕法(以液體為吸收劑)兩大類。高煙囪排煙煙囪越高越有利于煙氣的擴散和稀釋,一般煙囪高度超過100m效果就已十分明顯,過高造價急劇上升是不經濟的。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鐵道、漁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機動車船污染大氣狀況實施監督管理。
經貿、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發展與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作為環境保護的重點,根據大氣污染狀況、防治需要以及有關標準制定規劃,采取措施,
使本轄區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污染大氣環境的檢舉、控告之日起30日內查處完畢,并將結果答復檢舉、控告人。檢舉、
控告人要求保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與改革、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情況,
劃定或者調整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按照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前,應當對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進行監測,建立檔案,
并如實提供防治大氣污染的相關技術資料。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排污申報之日起7日內對申報的內容進行核實,并建立檔案。申報內容與實際不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八條實行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排放控制制度。總量控制的污染物種類、濃度以及總量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
定的條件、程序和原則核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一)核定的條件、程序和原則;
(二)批準的總量控制污染物種類、濃度以及總量計劃。
第九條實行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申請《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條件、程序,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
沒有《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單位,不得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
排污單位超過《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濃度以及排放量的,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經治理仍不能達標的,
不得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
第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時,應當以本市同行業清潔生產的單位產品或者萬元產值的排污量為基礎,
核定向大氣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并向社會公布。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提前完成總量削減計劃的,可以將削減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有償轉讓。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大氣污染事故和有關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預案應當措施到位、資金到位、責任到位。
第十二條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大氣污染事故或者有關突發性事件,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一)公布影響的區域、時間,通報有關單位和居民;
(二)封閉部分道路、區域;
(三)加強大氣污染監測,控制、制止污染物排放、擴散;
(四)減輕、消除污染及危害。
責任單位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
將調查處理結果如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重點單位,應當安裝和使用主要大氣污染物在線自動監測設施,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納入統一管
理的監測網絡。其監測的數據,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的依據。
重點單位的名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保證大氣污染物排放、處理、在線自動監測設施的正常使用。未經批準,不得閑置或者拆除。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大氣污染物排放、處理、自動監測設施的運行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巡查和隨機抽查,發現問題,
及時處理。接到閑置或者拆除處理、自動監測設施的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大氣環境質量日報和預報工作,每年一次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季節性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改正,并且向社會公布其名單: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
(二)未按標準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
(三)未按期限完成主要大氣污染物治理的;
(四)未配套建設、安裝大氣污染物治理設施的;
(五)未正常使用已建成的大氣污染物治理設施的;
(六)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
第三章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推行熱電聯供、集中供熱,發展城市燃氣、農村沼氣和其他清潔燃料。
第十八條新建住宅應當推廣配套供熱設施,已建成的住宅應當結合城市改造,逐步實現集中供熱。
城市燃氣通達的區域,不得使用燃煤集中供熱裝置。
第十九條法律規定的特別保護區域,云巖區、南明區、小河區,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生產、銷售、使用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擴建燃煤供熱裝置;
(三)新建燃煤電廠。
前款規定的區域內,額定出力6.5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以及其他經營性燃煤供熱裝置應當按照規定限期使用電、煤氣和天然氣等清潔能源。
第二十條已經批準建設的燃煤電廠,必須建設配套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實現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指標。
第四章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
第二十一條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交通行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準其登記和運行。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機動車尾氣污染狀況和功能區達標要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鼓勵公共交通工具使用清潔能源;
(二)限制機動車車型;
(三)限制機動車行駛時間、區域、路段。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經檢測不符合污染物排
放標準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運行。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行駛中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抽測。抽測不得收取費用。
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乘務人員以及乘坐人員,應當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抽測,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章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
第二十四條下列場所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產生油煙、異味的飲食服務項目:
(一)不含商業裙樓的住宅樓;
(二)未設立配套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第二十五條產生油煙、異味的飲食服務、食品加工生產經營場所,應當使用清潔能源,采取安裝油煙凈化設施、設立專用煙道、異味處理裝置等
防治大氣污染的措施。
油煙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標準。
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行飲食服務、食品加工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法律規定的特別保護區域,云巖區、南明區、小河區,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的城鎮居民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煙熏食品作業;
(二)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雜物;
(三)露天進行噴漆、噴塑、噴砂等生產作業;
(四)貯存、加工、制造、使用產生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二十七條礦山開采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沒有防塵、供水系統的工作面不得生產。
使用風鉆、電鋸、電磨、混凝土攪拌機等工具施工,應當采取壓塵措施。
城區垃圾中轉站必須采取防治惡臭污染的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三款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設施,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責令停業、關閉。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
(一)有第一、二項行為之一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有第三、四項行為之一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一,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未達到規定的,責令停工停業。
第三十七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污染大氣環境的檢舉、控告不按照時限辦理或者不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的;
(二)未對申報的內容核實、糾正、建立檔案的;
(三)應當公布的事項不向社會公布的;
(四)接到閑置或者拆除處理、自動監測設施的申報后,逾期不答復的;
第一條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加強防治大氣污染的科學研究,采取治大氣污染的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三條國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漁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船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標準;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68制定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須報經國務院批準。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排放標準。
第八條國家采取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水能等清潔能源。
國家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植樹種草、城鄉綠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大氣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二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并提供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前款規定的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按照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征收排污費的制度,根據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合理制定排污費的征標準。
征收排污費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征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用于大氣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尚未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和國務院批準劃定的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可劃定為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條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附近地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在本法施行前企業事業單位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限期治理。
第十七條國務院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目標和城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
直轄市、省會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和重點旅游城市應當列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
未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應當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該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可以根據國務院的授權或者規定,采取更加嚴格的措施,按期實現達標規劃。
第十八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氣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條件,可以對已經產生、可能產生酸雨的地區或者其他二氧硫污染嚴重的地區,經國務院批準后,劃定為酸雨控制區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優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
國家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禁止使用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前兩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條單位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氣體和放射性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氣污染事故、危害人體健康的,必須立即取防治大氣污染危害的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當地居民公告,采取強制性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排污單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一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查部門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大氣污染監測制度,組織監測網絡,制定統一的監測方法。
第二十三條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并逐步開展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工作。
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應當包括城市大氣環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種類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內容。
第三章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
第二十四條國家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必須建設配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達到規定的標準。
對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應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規劃,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
禁止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禁止銷售、使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二十六條國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潔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優質煤炭,鼓勵和支持潔凈煤技術的開發和推廣第二十七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在鍋爐產品質量標準中規定相應的要求;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鍋爐,不得造、銷售或者進口。
第二十八條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統一解決熱源,發展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地區,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
第二十九條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對飲食服務企業限期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對未劃定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大、中城市市區內的其他民用爐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潔能源。
第三十條新建、擴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必須建設配套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
在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屬于已建企業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限期治理。
國家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的脫硫、除塵技術。
企業應當對燃料燃燒過程中產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須采取防燃、防塵措施,防止污染大氣。
第四章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銷售或者進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
第三十三條在用機動車不符合制造當時的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不得上路行駛。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對在用機動車實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對其進行改造的,須報經國務院批準。
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大氣污染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使在用機動車達到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生產和消費使用清潔能源的機動車船。
國家鼓勵和支持生產、使用優質燃料油,采取措施減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質對大氣環境的污染。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停止生產、進口、銷售含鉛汽油。
第三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機關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車年檢的單位,按照規范對機動車排氣污進行年度檢測。
交通、漁政等有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委托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船舶年檢的單位,按照規范對機動船舶排氣污染進行年度檢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第五章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
第三十六條向大氣排放粉塵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除塵措施。
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確需排放的,必須經過凈化處理,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三十七條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而向大氣排放的,應當進行防治污染處理。
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須報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期間確需排放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將排放的可燃性氣體充分燃燒或者采取其他減輕大氣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煉制石油、生產合成氨、煤氣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屬冶煉過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應當配備脫硫裝置或者采取其他脫硫措施。
第三十九條向大氣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氣體和氣溶膠,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防護的規定,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四十條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污染。
第四十一條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除前兩款外,城市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防治煙塵污染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必須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
第四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綠化責任制、加強建設施工管理、擴大地面鋪裝面積、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潔運輸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綠地面積,減市區地面和地面塵土,防治城市揚塵污染。
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單位,必須按照當地環境保護的規定,采取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揚塵污染的控制狀況作為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四十四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五條國家鼓勵、支持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的生產和使用,逐步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產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和使用。
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生產、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配額進行生產、進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三)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限期治理的決定權限和違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設備,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
將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轉讓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沒收轉讓者的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閉。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制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的,由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無法達到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沒收銷毀。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停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含鉛汽油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所生產、進口、銷售的含鉛汽油和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督管理權的部門的委托進行機動車船排氣污染檢測的,或者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承擔機動車船年檢的資格。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
(二)未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
(三)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
(四)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未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污染的,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前款規定的對因建設施工造成揚塵污染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對其他造成揚塵污染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決定。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生產或者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超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配額的,由所在地、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生產、進口配額。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石油煉制、合成氨生產、煤氣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屬冶煉的企業,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脫硫裝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脫硫措施的。
第六十一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直接濟損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六十三條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氣污染損失的,免于承擔責任。
第六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將征收的排污費挪作他用的,由審計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回用款項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新疆大氣污染技術瓶頸環境
一、引言
隨著國家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對于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重視,越來越多關于環境保護的科研工作已經或正在進行。新疆地區因其自身的多方面特色和經濟社會發展,盡管政府和相關部門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進行努力,可大氣污染治理方面出現了很多技術瓶頸,出現了大量的工程難題亟待解決。由于城市和農村地區能源結構調整進展不夠經濟發展迅速,能源方面的污染尤為突出,溫度較低而采用的集體供暖措施近年來有惡化大氣污染問題的趨勢,甚至城市規劃和建設的不科學性都對新疆地區的大氣污染問題解決造成不利影響。
二、復雜地形造成大氣污染問題治理瓶頸
新疆地區特有的復雜地形造成的大氣擴散規律成為了空氣污染氣象學專家們研究的重要關注項目。新疆是個多山地帶,經濟對于能源、工業和交通的發展需要慢慢牽涉進了復雜地形情況下大氣環境問題。同時新疆地區的地形復雜多樣,地域寬廣,大多數地區地形屬于丘陵或山區地帶,這些給當地的工業和民用生產發展的環評中大氣的預測影響制造了難度,很多現在成了發展的技術瓶頸。根據相關技術規范規定,此類復雜地形地區發展建設需要進行專家評定其綜合環境影響。復雜地形對污染物擴散有著多方面的影響,主要包括地形地物的高低、體積和形狀等,密切影響著大氣的質量。河流、山脈、溝谷的走向較大影響著主導風向;氣流會沿著山脈和河谷而流動;山脈對風向還有很大阻滯作用,特別是封閉的山谷盆地的四周群山的屏障作用影響,主要只有靜風或小風,不利于氣體污染物的擴散;城市中的大體形建筑物、高層建筑物和想死的構筑物也都造成小范圍內的氣流渦流,阻礙大氣污染物擴散速度,在污染物停滯處,污染往往很嚴重。統計規律發現建筑物背風區由于風速下降減少較快,污染物停滯積蓄,濃度往往較高。由于多種原因,復雜地形影響著空氣流場的分布,造成不同于平原地形地區的大氣污染物分布,有時會造成同一地形的不同部位在不同時間污染物濃度異常的高。首先是山體地勢較高,使得山體反射,山體阻擋了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擴散,成局部地區高濃度;其次是山區的復雜地形,周圍高聳的地勢,降低了污染源排放的有效高度,使得迎風坡濃度偏高;再次是山體背風坡的地形波和強烈垂直擾動,瀉下了過山污染物,使得煙氣下洗,出現地面高濃度污染;同樣山體夜間冷卻氣流沿山體下滑效應,也造成局部濃度高;此外還有復雜地形的煙熏效應和靜風效果都會形成局部大氣污染集中等技術瓶頸。
三、煤炭產業造成大氣污染問題治理瓶頸
新疆煤炭等資源豐富,其生產和消費過程涉及到了很廣泛的環境問題,若從大氣循環等環境理論觀點分析,甚至關乎著全國的經濟發展。就大氣污染而言,煤炭等資源開發和利用造成嚴重的大氣環境生態平衡破壞;煤炭直接燃燒產生有害氣體和CO2等造成大氣污染和全球氣候變暖;煤田油田有時的自燃不僅破壞資源更污染環境等。根據新疆環保《環境狀況公報》2005~2007年報告表明,2005到2007年,新疆地區19個被監測城市中,只有極個別城市達到國家二級空氣質量標準,近年來新疆煤炭消費量仍舊逐年上升, 1999年煤炭消費量2655.25萬噸到了2006年已經增加至4436.2l萬噸,增長率67.1%,年均增長率7.6%。二氧化硫排放量1999年為33.71萬噸到了2006年增至54.93萬噸,增長率62.94%,年均增長率7.2%;煙塵排放量1999年為24.39萬噸到了2006年增至28.18萬噸,增長率15.54%,年均增長率2.08%。數據對比發現,新疆地區大氣環境污染與煤炭等資源開發和消費有著直接關系,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同煤炭開發總量之間有著0.95的相關系數,煙塵排放量也同其有著0.82的相關系數。隨著供熱、發電、建材、煉焦和農副產品加工等工業生產及居民生活的需求不斷增長,新疆煤炭市場仍舊處于高需求狀態之下,國民經濟的發展、煤炭產業的運行同大氣環境保護之間的權衡成為了相關部門的巨大難題。
四、磚廠等工業污染造成大氣污染問題治理瓶頸
新疆地區有很多鄉鎮和個體私營性質的磚廠,由于其企業法人代表對環境和資源意識較淡薄,有很多沒有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生產單位存在,他們基本沒有大氣環境保護的規劃和措施。磚廠等氣體排放量巨大的工業單位不經處理直接向大氣中排放生產廢氣,短期間影響著當地的空氣質量,長期來講嚴重危害著整個地區的環境質量和人民生存水平。此外,磚廠等資源消耗巨大的單位將大量新疆肥沃耕地變成廢坑荒地,部分地區已經出現土壤貧瘠甚至沙漠化。
五、結語
新疆地區的地形較為復雜,資源使用更是嚴重危害著空氣質量,各個相關單位必須早日采取更多積極措施抑制更加惡劣的后果發生。當地環保職能部門甚至整個政府部門要改變環境工作思路,組織實干力量進行大氣環境污染物結構、污染物排放總量、環境容量和環境承載能力的研究,有計劃有組織安排治理工作。從當前環保工作的形勢出發,加快能源結構的調整,在能源結構的調整過程中,走綜合能源使用的路子。積極研究制定適合新疆地區大氣污染防治、行之有效且有利于整個地區環境質量達標的排放指標標準,從體制、法規規范和標準建設方面著手,有效的解決大氣污染治理之中的瓶頸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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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污染轉移;修訂;聯防聯控;公眾參與;立法建議
一、問題的提出
陽春三月,兩會期間,《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又一次引發了代表們的關注和熱議,與此同時,柴靜的紀錄片《穹頂之下》在人們環保意識日益增強的當今社會,同時也受到了矚目。雖然,帶著強烈的個人情感進行匯報卻非嚴謹的調研報告應有的方式,哪怕作者的初衷可能僅僅只是為了渲染,為了拉近與觀眾的距離,卻難免適得其反,此外,其女兒的不幸與霧霾之間是否存在聯系,作為一個嚴謹的法律人,這二者的關系還存在舉證的問題。其次,該紀錄片也存在數據缺陷,在二手數據居多的情況下一手數據也并非十分全面。再是,該紀錄片的結論事實亦加大了決策風險,柴靜在紀錄片中所提及的產業轉型、開放市場、借鑒歐美經驗雖不可否認的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但是對改革的成本和風險卻缺少分析,這些舉措無不深刻影響著尋常百姓家的生存與未來,任何的理由都無法將這些“弱者”以改革的名義在這個時代拋下。柴靜在紀錄片中提到“空氣里凈是錢的味道”,但筆者想說,錢并不罪惡,民生離不開錢。盡管存在上述缺陷,紀錄片《穹頂之下》僅兩天時間便獲得數億的點擊量,毫無疑問,它讓許多原本不了解霧霾的人開始了解霧霾,這方面的作用無疑值得肯定。在有限資源里做出盡可能多的努力或許是媒體存在的最大意義,它對國家治理的作用可以忽略不計,但它的啟蒙作用卻值得贊賞。霧霾的“肆虐”無疑與大氣污染轉移相關,例如江城武漢在每年特定的時間里都會面臨來自安徽等地因燃燒秸稈造成的大氣污染伴隨轉移帶來的考驗。《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勢在必行,與此同時,對大氣污染轉移應如何更好地進行法律規制,也日漸提上日程。
二、大氣污染轉移治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環境主管部門的職權職能難以得到有效發揮
法律依法賦予了環境主管部門在各級政府環境與社會發展綜合決策上的發言權,以期達到在源頭上預防環境污染的破壞。環境主管部門權利責任配置的特點主要體現在橫縱向關系上。在橫向關系上,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調查并處理重大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即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重大環境問題;在縱向關系即環境主管部門與地方政府的關系上,前者統籌協調后者的環境工作,法律在賦予環境主管部門權力的同時,也明確賦予了其責任,改變了以往權責不明、有權無責的狀況。毫無疑問,環境主管部門的法律地位得到提升,然而,其法律地位的提升卻并不必然確保職能的有效發揮,特別是環境主管部門與協管機構的各項職能未依法明確,環境主管部門在更多情況下成為了形式管理主體,這無疑成為《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的重要內容。
(二)中央與地方環境主管機構之間決策與執行的職能未能實現有效對接
環境部的決策能否得到有效的貫徹更大程度上取決于地方環保執法的效力,然而,自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城市的污染工業和污染物也在不斷地向農村轉移,這種“污染轉移”給農村環境亦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而農民和地方政府則可能會因為經濟上的弱勢,急于發展經濟、脫貧致富,而錯誤地迎合了這種轉移。因而,地方環保執法的效果大打折扣。在《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草案中,人民政府權利責任配置的特點則主要呈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人民政府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權力多為抽象的宏觀上的權力,即決策權;其次,管制性征用,限制了當事人的選擇,甚至在某種特殊情況下會造成對當事人人身以及財產的威脅;再是,地方政府能否達到事權、財權、人權的有機統一?特別是在鄉政府,地方財政的支持從何而來?這也往往易導致地方“擴權”的沖動;然后,縱觀《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案全文,草案中,法規對人民政府的授權有“應當”和“必須”之分,這種立法技術上帶來的模糊性又將在司法實務中帶來何種問題?沒有與職權、職責相對應的制度措施,政府在面對責任,出于理性經濟人的本能,選擇更多的可能只是回避,沒有任何人愿意給自己套上“枷鎖”,責任的承擔又將何去何從?這時法治政府的建設固然重要,但是否也需要添加些道德“血液”,以及必不可少的黨的思想政治教育。
(三)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亟待建構
針對區域環境污染治理的困境,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無疑是中國現階段國情下的較好的選擇。然而,大氣污染防治聯動機制到底是什么?是聯席會議制度?還是跨區域監管和執法?這些問題都需要進行細化。修訂草案雖然規定了區域聯防聯控制度,這一點無疑是進步之處,對大氣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義,但總體上缺乏從“分而治之”轉變到“協同治理”、從“單一執法”轉變到“整合執法”的制度措施,依然保留了部門分治、區域分割的思維。此外,雖然修訂草案提出了區域大氣環境監測等方面的舉措,但是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自然屬性與我國行政區域管理的社會性之間的矛盾,加上硬件缺乏或閑置,很多區域監測網絡設施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四)社會力量需重新進行角色定位
防治大氣污染轉移是一項系統工程,除了政府和相關部門、企業以外,需要來自社會各方的合力,其中包括有關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社會團體、第三方組織等。國家應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依法參與對大氣污染轉移的監督和檢控,充分調動社會民間資源,在加強對大氣污染轉移協調統籌,監督監控的同時,亦可以節省政府在環境監督方面人力、財力的財政支出。此外,為了能達到較好的社會監督效果,我們應當及時對公民的檢舉和控告進行及時的處理和反饋,提高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在這方面,信息公開等方面制度建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案中對這方面的規定雖有卻也還不夠。再是,環境保護中的獎懲制度的構建也還是十分不明確。最后,作為極為重要的第三方市場化治理的制度構建,在修訂案中也尚未涉及,尤須在進一步的修訂中予以細化。
三、應對環境污染轉移的立法建議
我國需要為應對污染轉移織一張大網,把它放置在全球環境保護的視野下,不斷完善國內、地方和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預防污染轉移。
(一)完善國內的環境法律制度
首先要健全現有環境法律制度,如戰略環評、公眾參與、環境標準等制度;其次,要創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制度,如生態補償制度、環境稅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補貼制度等。只有形成了行政指導、直接管制、經濟刺激、公眾參與這四大環境法律調整機制,制度之間才能形成合力,最大效果的發揮它應有的作用。
(二)加強應對大氣污染轉移的地方立法
地方環境立法是我國環境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可以有效彌補國家環境立法的不足,使環境污染防治做到因地制宜,體現較強的地方性,促使地方經濟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加強地方應對污染轉移的相關立法,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完善地方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形成以地方環境污染防治條例為地方環境保護基本法,以污染防治、資源保護、生態保護、清潔生產為主要內容的法律體系;二是在地方立法中增加防止污染轉移的相應條款,禁止污染轉移,依法強制淘汰落后工藝技術、設備和生產能力;三是建立地方環境準入制度,規范引進產業和項目,提高電鍍、化工等高污染、高環境風險行業準入門檻,防止資源耗竭、環境惡化;四是加強地方環境標準體系建設,保障地方環境質量。五是建立地方環境執法的聯動機制,打破環保部門“各自為政”局面,推動地方生態文明建設。
(三)促進應對大氣污染轉移的行業立法
加強高污染行業的管理,有助于節能減排,對高污染行業進行法律規制,有利于應對污染轉移。從世界范圍來看來看,發達國家已經逐步淘汰了高耗能高污染行業。但是我國有的地方特別是欠發達地區仍有盲目上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的現象。為此,我國早在“十一五”規劃綱要中就提出了節能減排,加大對高污染行業的管理,同時 2007 年也頒布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業貸款風險的通知》。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也頒布了相關規定,如山西省 2008 年頒布了《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補償資金管理辦法》,主要用于的電力、鋼鐵等高耗能高污染行業落后產能的淘汰。從行業類型上,污染轉移主要集中在高污染行業。因此,加強高污染行業的相關立法,顯得尤為必要。首先要嚴格控制增量,遏制電力、水泥、造紙、化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增長。其次建立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大行業的監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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