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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外成熟證券市場來看,證券市場運行周期與經濟運行周期是一致的。我國證券市場處于初級階段,情況比較復雜,存在長期背離,但近來趨同傾向逐步顯現。
1、我國證券市場周期運行趨勢
回顧歷史,中國證券市場起步晚、時間短,1990年年底至今的20年中,證券市場的第一周期是從1990年開始的,1990年12月至1993年2月為周期的上升點,下降階段為1993年2月至1996年1月;第二個周期是從1996年1月至2005年9月,其中上升階段是1996年1月至2001年6月,此后股市出現了較大的下跌行情,持續了4年多。2005年6月至2007年股市短期上升,但是2007年以后我國股市隨著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的變化,呈現跌宕起伏。由于證券市場正處于國家主導的市場構建當中,所以周期更多表現為政策周期而非宏觀經濟周期。證券市場出現的幾次動蕩主要是有國家政策推動,而非經濟推動。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股市逐步走向合周期化的趨勢。我國宏觀經濟周期運行趨勢經濟周期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復蘇、繁榮、衰退、蕭條,其中,復蘇和繁榮階段構成了經濟周期中的擴張期,而經濟的衰退和蕭條階段則構成了經濟周期中的收縮期。在這里我們選取與證券市場相對應的經濟發展周期進行對比分析,分別是1991年至1999年之間的一個周期,以及2000年至2007年的第二周期。在第一輪宏觀經濟發展周期(1991-1999年)中,1991年-1992年味經濟的上升期,1993年-1999年味下降期。宏觀經濟在經歷了1978年-1991年的增長高峰后,并未進入周期性低谷,而是以小幅緩收為基調。從1993年下半年步入經濟收縮期,GDP增長率平均每年下降僅1個百分點左右。2000年以來,中國各項經濟指標均出現較大幅度的回升,經濟增長率也由1999年的7.1%增加到2007年的11%。預示著新的一輪經濟周期上升階段出現。2003年下半年以來,物價開始出現上漲的趨勢,直至2008年第三季度,政府通過宏觀調控以控制物價上漲及信貸過快增長的趨勢,中國經濟擺脫了通貨緊縮的狀態。中國宏觀經濟步入由于重工業化所帶來的高增長周期。總體來看,我國經濟連續在10多年保持高速增長,雖然當前我國經濟正在經歷宏觀調控的考驗,國際經濟形式不穩定,我國的經濟結構正在進行調整,風險依然存在,但是我國經濟發展潛力巨大,未來經濟可能還有20年的持續高增長。
2、二者之間的相互關聯
從根本上說.股市的運行與宏觀的經濟運行應當是一致的,經濟的周期決定股市的周期.股市周期的變化反映了經濟周期的變動。我國證券市場由于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主要是以政府的政策調整調控為主,出現了很多背離經濟周期發展規律的現象。隨著市場的成熟,國家對經濟與證券調控手段的變化以及證券監控力度的加大,經濟與證券市場的關聯度逐步加大??v觀中國證券市場周期與宏觀經濟周期,在1996年以后出現了背離,股票價格指數并未體現出宏觀經濟先行指標的功能。由于這種背離的存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周期與宏觀經濟發展周期并不完全吻合,但是隨著經濟發展的成熟,根據國際一般看法,未來的證券市場與宏觀經濟形勢將逐步趨同,中國宏觀經濟形勢的良好態勢將帶來證券市場業績的回升。
二、影響證券市場走勢的宏觀經濟因素
宏觀經濟走勢是影響證券市場水平變量和波動性的最基本因素,國家宏觀經濟發展主要看經濟走勢、貨幣供應量、利率等幾個方面的指標,這幾個方面的影響對于證券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1、宏觀經濟走勢的變化對證券市場的作用
從理論上講:宏觀經濟的周期決定證券市場發展的周期,證券市場的變化反映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在經濟衰退時證券市場低迷,在經濟危機時證券市場達到最低迷期,在經濟復蘇是證券市場逐步回升,在經濟繁榮時證券市場大幅上漲。但是在實際運行中,經濟走勢與證券市場的走勢并不是完全同步的,甚至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還會出現宏觀經濟與股市價格周期背離的現象。例如在2001年10月份,我國2002年前三個季度GDP上漲7.9%,但是同期證券市場指數跌幅達到7.9%,二者走勢正好背離相反的方向。這主要是因為受到其他因素影響,以及證券周期變化的相對獨立性造成的。
2、貨幣的供應量變化對于證券市場的影響
一般來講,貨幣供應量與證券市場理論上應該是成正比,即貨幣供應量增大則股市上漲,貨幣供應量減少則股市下跌。國家一般在經濟出現通貨膨脹的時候,采取貨幣緊縮政策,使得股市的價格下降,在通貨緊縮時期,采取寬松的貨幣政策,促進股市上揚。但是,貨幣供應量的調整到目標的實現之間需要一個相當長的時期,這種手段本身就是對經濟進行調控的間接形式,在過程中貨幣當局本身并不能直接控制和實現諸如穩定、增長這些目標,它只能借助于貨幣政策工具、設置中介指標并通過對中介指標的調節和影響最終實現政策目標。其中會有很多不可測、不可控的干擾因素影響。所以,國家的貨幣供應量的調整變化有時候與證券市場的變化并不同步。例如1994、1995、1998這三年,上證指數的增幅都是負數,而同期我國的貨幣供應量的增幅分別是34.53%、29.47%、14.87%。原本是強相關的兩項指標,卻出現了背離現象。
3、銀行利率變化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一般來說,股市價格與銀行利息率成反比,利率下降時,股票的價格就上漲;利率上升時,股票的價格就會下跌。因此,利率的高低以及利率同股票市場的關系,也成為股票投資者據以買進和賣出股票的重要依據。但是我們也不能絕對化。在股市歷史上也有特殊情形。當股票行情暴漲、暴跌時時,利率的調整對股價的控制作用就不會很大。1998年12月,央行決定第六次降低存貸利率,一年內三次降息在歷史上也屬罕見,但是這次降息沒有對股市起到立竿見影的作用。1999年6月10日,央行宣布第七次降息,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分別下調1個、0.75個百分點,市場的直接反應卻呈現逐步減弱之勢。
4、匯率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外匯行情與股票價格有著密切的聯系。一般來說,如果一個國家的貨幣是實行升值的基本的方針,股價就會上漲,一旦其貨幣貶值,股價隨之下跌。所以外匯的行情會帶給股市很大影響。在1987年10月全球股價暴跌風潮來臨之前,美國突然公布預算赤字和外貿赤字,并聲稱要繼續調整美元匯率,從而導致了股價暴跌風潮。隨著我國的對外開放不斷深入,以及世界貿易的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我國股市受匯率的影響也會越來越顯著。
三、證券市場與宏觀經濟聯動性現狀
1、證券市場與商品市場聯動性趨增
回顧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歷程,透過與經濟周期相背離的主線,依然可以發現證券市場也曾出現與經濟周期的短暫回歸。在股市周期與經濟周期背離的情況下,股市點位越高,蘊藏的風險越大,上升的阻力也越大,產生回歸的內在需求也越強烈。1991年至1996年,我國的證券市場與經濟發展同時高速發展,呈現出一致趨同的走勢。1996年12月股市與經濟周期背離過大,受到股市政策的調節,產生回歸。1997年5月至1997年9月,股市周期與經濟周期背離過大,受到股市政策的再次調節,產生第二次回歸。1998年6月至1998年8月,股市周期與經濟周期背離程度過大、時間過長,產生第三次回歸。雖然這一時期宏觀方針較好,呈現幾年以來少有的一致向好的運行態勢,但股市與經濟周期背離過大,于是在經濟周期的內在決定作用下,開始脫離政策周期,向經濟周期做合理的回歸。1998年11月至1999年5月,因股市政策從緊,導致第四次回歸。2001年6月,由于經濟在2000年回升之后又一次出現下滑,而股市卻屢創新高,炒至2245點,為了消除泡沫風險,不得不推出查資金、查違規及國有股減持等利空的股市政策,使股市連續下跌,向經濟周期回歸。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成熟,以及宏觀經濟形式的好轉,金融危機以后的經濟中國經濟出現積極向好的跡象。2010年上半年南華商品指數和恒生指數、上證綜合指數的累積收益率走勢基本一致,幾乎出現同步上漲和同步下跌的現象,商品市場和股票市場的聯動性越來越大。
2、聯動性趨增的原因分析
證券市場應該是宏觀經濟的“晴雨表”,但實際上并不完全。根據證券市場與宏觀經濟之間的關系,它們之間的聯動本來就不一定是完全同步的,因為證券市場的運行周期有其獨立性原因在于,股市投資具有一定的預期性,買入股票和賣出股票均包含著投資者對未來經濟走勢的預測。因此,往往在經濟過熱還未滑坡時,股市先下跌,而在經濟觸底,還未回升時,股市先反轉。經濟周期決定股市周期這一特性往往是從兩個周期的同向運動與反向運動等不同方面表現出來的:經濟過熱,股市下跌;經濟收縮,股市繼續下跌;經濟觸底,股市上漲;經濟回升,股市繼續上漲。
一、我國證券稅制的現狀
證券稅制是指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轉讓、轉讓增益、投資所得等各方面的課稅原則和制度的總稱。目前,我國稅制中涉及到證券方面的有以下幾個稅種:
1印花稅。在發行市場上,對銀行及非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企業發行的債券和股票取得的收入,按“營業帳簿”稅目課征5‰的印花稅;在二級市場上,按交易當日實際成交價,對買賣雙方共同征收4‰的印花稅。
2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擁有股權、債權而獲得的股息、利息及紅利所得,按20%的比率稅率征稅,不扣除費用,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至于個人持有國債、儲蓄存款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所獲利息,則予以免稅。
3企業所得稅。企業所獲的股息、紅利并入企業所得總額中征收企業所得稅。
4營業稅。對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證券組織機構征收營業稅。
二、當前證券市場稅制的缺陷
1稅收過于分散。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對于個人、企業(包括外資企業)的投資收益所得的課稅,分別在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中作了具體規定,沒有設立專門的稅種,缺乏統一的稅制體系。這種狀況不利于財權的集中與加強,不利于國家進行宏觀經濟調控,防礙了對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2固定比例稅率有失公平。對股票交易雙方均按交易額征收4‰的印花稅,忽視了交易額大小及證券持有期長短等因素造成的利潤分配不公平現象。事實上,大戶投資者資金雄厚,信息靈通,其利潤率往往也比中小投資者高,而實行固定比例稅率就導致兩者稅收負擔率不同,進一步加劇了分配的不公平。另外,由于不考慮持券期長短,中長期投資者與短線投資者均按照同樣的比例稅率納稅,違背了抑制市場投機的初衷。
3調節范圍偏窄,稅款流失嚴重?,F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對二級市場上的個人交易股征稅,對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不予征稅;對獲利豐厚的一級市場(發行市場)上原始股持有者的征稅問題未作明確規定;另外,也未把繼承和贈與的有價證券列入調節范圍內,不僅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也易引起資金不均衡的流動,不利于證券市場結構的合理化,還會影響到企業的股份制改造。
4存在重復課稅的問題。企業分配給股東的股息、紅利是從其稅后利潤中支付的,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的股息、紅利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規定,直接按其總額課征20%的個人所得稅,這就造成了對企業作為股息、紅利的稅后利潤的重復課稅。企業分配的股息越多,對此部分的重復課稅就越多,極大打擊了股東將股息所得再投資的積極性,同時,導致不少企業以通過少分紅利而提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5稅收收入分配不合理。目前,我國對股票交易市場征收的印花稅,連同全國各地證券機構代扣的部分,全部統一集中到深、滬兩市,再按中央88%、地方12%的比例進行分配。利益分配的不合理性,導致深滬兩地之外的地方政府缺乏足夠的積極性去支持當地證券市場的發展。
6征管手段落后?,F今證券市場的交易手段日趨電子化、無紙化,給電算化程度并不高的稅收部門帶來新的考驗。尤其是以自營方式炒作的股票,其成交量每天達幾千萬股甚至上億股,每筆股息難以及時清算,且盈虧變動劇烈,現有稅收征管軟件已經不能適應這種局面。
三、完善證券市場稅制的幾點設想
1開征證券交易稅取代印花稅。為了保證稅收調控能涵蓋全部證券市場,包括股票、債券的所有發行及交易市場,可以考慮開征證券交易稅。其對象是證券市場上所有有價證券的交易及轉讓行為,這樣就把法人股、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行為都納入其中,彌補了目前一級市場上稅收方面的空白。證券交易稅應在投資者與證券商或證券經紀人之間交割時,按雙方實際成交價格征稅。根據證券買賣普遍實行委托和集中交易的情況,宜由買賣證券的經營機構和證券的托管機構為證券交易稅的代扣代繳人。至于稅率的制定,可按證券種類的不同(如國庫券、企業債券、金融債券、股票等)、交易方式不同(一級市場交易、二級市場的公開交易或場外柜臺交易等)及證券持有期長短,分別設計不同的稅率。針對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稅收負擔偏重的狀況,并結合其他稅種的考慮,可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對股票轉讓實行5‰的稅率,對可轉讓公司債券、投資基金實行3‰的稅率,其他證券適用1‰的稅率。
2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證券交易利得稅是對證券買賣價差增益部分設立的。其目的就是為了改變當前證券市場上利潤分配不公平的現象,減少過多的短期炒作行為。建議除銀行存款、國庫券及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可免稅外,將其他證券買賣價差收入扣除利息費及交易手續費后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對各企業及投資基金盈利性組織的證券交易所得,按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33%征收;若企業出現證券交易虧損時,允許用未來一定時期的證券交易所得進行抵補(可向后結轉五年),減少企業的投資風險,保障其合法權益;對個人則仍按20%的比例稅率征稅。在此需注意一點,應以持券期長短為標準,把資本利得和炒作利潤區別開來,給予資本利得減半征稅的優惠,保證中長期投資者的利益。
3借鑒國外成功經驗,消除重復征稅現象。可借鑒英國和新加坡的成功經驗。英國從1973年起實行“歸集抵免制”,規定當企業把股息分給股東時,可將該筆股息已納稅款連同股息一起交給股東。股東可將這筆已納稅款在其應繳個人所得稅中抵免,沖抵其股息的所得稅義務。這實際上是把企業的一部分稅款歸屬股東,作為股息的預付所得稅,達到避免重復征稅的目的。新加坡則一方面對法人實行“免稅法”,即當法人從他投資的股份制企業獲得股息時,若發行股票的企業用于發放股息的那部分所得已繳過企業所得稅,則法人的這筆股息應免于征稅;另一方面,對個人實行“抵免法”,即當個人股東收到股息或紅利時,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稅,然后從其個人應納的所得稅中,扣除這筆股息或紅利在股份制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已支付的稅款。
4實行合理的分配原則。對證券交易稅的分配應遵循“屬地原則”。對深、滬兩地之外的各證券機構代征的證券交易稅,與中央按“五五”分成后,歸地方政府支配,以調動各地方政府發展當地證券市場的積極性。
一、我國證券稅收制度的現狀及
從世界發達國家來看,其政府都無例外地利用證券市場為人們提供籌資和投資場所,充分利用有價證券融資特點,集中資金,優化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由于證券稅法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數國家都注重利用稅收手段對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行為進行調節,使證券市場朝著健康方向發展。稅收對證券業起著導向作用,因為稅收開征與停征、稅收減免、稅率的升降對證券業風險性、投機性起著高與低、擴張與抑制的,可以增強股民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意識。
通過在一定范圍內選擇不同的納稅等鼓勵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達到促進或抑制證券市場的目的。如果對公開上市公司股票的資本收益免稅或減稅,對公開上市證券投資的個人或所分得的股息、紅利實行低稅率,能起到鼓勵個人或法人購買證券的作用。 從證券發行角度來看,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或在稅后支付,對證券供給會產生重大影響。如果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就可將它計入成本,在籌資成本(與銀行貸款相比)相同情況下,企業就會大量發行股票和債券,增加證券供給。從證券轉讓角度來看,如果證券交易的稅負較重,投資者寧可長期持有,減少轉讓頻率,從而減少證券的供給。相反,證券的供給就會增加。
,我國證券市場稅收調節力度不夠,主要體現在:
(1 )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用征收印花稅來取代證券交易稅。1990年6月, 深圳經濟特區在股價暴漲時,為適度調節炒股收益采取了向賣方征收6‰的稅收。 后來,參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國印花稅法的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股票交易雙方各征3‰的印花稅。1991年上海參照深圳經驗,對股票交易課征了3‰的印花稅。1992年國家稅務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肯定了上述做法,從而建立了我國股票交易的稅收制度。
印花稅是以商業活動和產權、特許權的轉移行為所立書據,以及使用、領受的憑證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可見,印花稅是憑證稅,用其代替證券交易環節的行為稅,顯然是不科學的;再有,我國利用印花稅代替證券交易稅,且對證券買賣雙方都征收3‰的稅, 不利于國家利用稅率作為經濟杠桿,抑制不法分子投機行為,規范證券機制順利運行。因此,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采納國際通常做法,征收證券交易稅。
(2)1994年國家宣布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現階段在對個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納稅的情況下,用印花稅來補充所得稅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稅從宏觀上看,有鼓勵投資者參與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著一定的負面影響。 但是,我國現行證券稅制中對證券投資征收的稅種只有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是股息、紅利征稅)和印花稅,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機聯系,難以發揮調節資金流量和證券結構的作用。
(3)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法對企業所得僅規定了對企業債券所得利息征稅, 對各種國債、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免征利息所得稅,并且允許企業將貸款利息列入成本,貸款與國家銀行或儲蓄于國家銀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稅的。對從事國庫券交易所獲得的增益及國庫券交易行為也都沒有納入稅收政策中,使稅收在個人投資中缺乏有效的調節作用,對金融資產多樣化也同樣缺乏適當的引導。
(4)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體現在對股息、紅利征稅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稅率?!秱€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源泉課征;對股息、 紅利的征稅沒有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相銜接,出現重復征稅。實際上,股東得到的股息、紅利是企業稅后純利的分配,但按現行稅法規定,股東在取得這部分收入的同時,還應再繳納所得稅,這顯然是有悖稅收公平原則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國際上證券稅制,我們發現各國一般通過征收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所得稅、證券投資所得稅這幾種手段來發揮稅收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作用。試分述之并提出針對上述我國有關問題的建議。
二、證券交易稅
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稅,各國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國家認為既然是交易,就應與一般商品流轉一樣課稅;有的國家則從鼓勵資本流動的角度出發免予課稅。
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國地區都征收證券交易稅。在日本,有價證券交易稅是由資本利得的形式轉化來的, 原來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額的5.5‰降至3‰,可轉移公司債券和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的轉讓稅收則從原來銷售金額的2.6‰降至1.6‰;在韓國,對股票出售者按銷售額的0.2%征收證券轉讓稅;我國臺灣從1987年開始開征了證券交易稅, 稅率為6‰;新加坡、泰國等一些國家則對證券轉讓者征收印花稅; 在英國,對證券購買者征收1%的交易稅;在德國,對交易雙方征收0.8%的交易稅;美國在證券市場形成初期,開征證券交易稅,目前業已停征。
可見,證券市場發育初期,各國為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和引導,征收交易稅是很普遍的現象,而且很多國家的證券交易稅都存在過較長時間,如美國、英國等,只是近幾年才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而逐步取消。目前發達國家多采用證券交易稅名稱(或證券轉移稅、證券周轉稅),很少征收證券印花稅。而即使少數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國家和地區也不再征收證券交易稅,二者只居其一。
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針對這種情形,有關專家建議改成“證券交易稅”。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稅,認為有利于證券市場公平競爭和合理監管。
筆者贊同這種觀點并認為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開征證券交易稅 .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業債券、 金融債券和國家債券,都應征稅。各國開征證券交易稅都是以證券交易額為基稅,而稅率一般比較低,如日本從0.1%到3%,比利時股票5.5%,債券1.4%。我國證券交易稅的稅率采用復合稅率, 即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規定不同的納稅比率,股票交易投機性大且收益也大,債券交易投機性小收益也較小,因而股票交易稅率要高于債券交易稅率,股票交易稅稅率可考慮定為2‰,債券稅率為1‰。納稅人既可以是經批準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證券公司、 信托投資公司等也可以是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及信托投資公司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證券交易稅由賣方交納稅,而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人、受讓人負有代扣代交義務。
三、 證券交易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因其收入的數量和在財政稅收政策中的意義被譽為“稅中之后”。意義上的個人所得稅最早是1799年在英國產生的。從各國所得稅法的和實踐看,應稅所得可界定為:法人和人在特定時間具有合法來源性質的并以貨幣形式表現的純所得,從總體上可概括為經營所得、財產所得、勞動所得、投資所得、其他所得五類。 財產所得 又分為兩類:一類是不動產所得和動產所得,另一類是因財產包括各種動產和不動產的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溢余收益,這類所得通常稱為資本利得。當股票轉讓時,轉讓值與持有值會發生差異,當轉讓收入大于持有成本時,便產生收益;反之,出現損失。從稅收理論上講,對收益征稅屬于所得稅范疇。但它是否是一種盈利。如果征稅,是征收“普通所得稅”還是“資本利得稅”? 目前除馬來西亞、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征收了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但對其征稅的具體規定又各有千秋。
有的國家,如德國、奧地利在稅收結構中沒有單列資本利得稅這一稅種,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課征所得稅。
有的國家在稅法中作了明確規定,轉讓證券增益屬于資本利得范疇,與普通所得稅一樣征收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美國、英國、西班牙、比利時、日本、澳大利亞即如此。如美國規定將其與土地、建筑物等不動產一并列入資本利得課稅,并依其持有期間長短分為長期資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資本利得,在稅率設計上, 個人長期資本利得視同一般所得,稅率為28%,短期資本利得為38.5%。此外,如果長期與短期資本損失大于資本增益時,其損失可全部沖抵一般所得,但減除額不得超過3000美元。 日本對自然人取得的這部分資本利得采取兩種繳稅方式,納稅人可任選一種:一是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按銷售價繳納1%的稅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納稅申報時按凈資本利得繳納26 %的所得稅,對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預提稅。法國對個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資本利得中超過28.1萬法郎的部分征稅,稅率為16%,對公司則分短期(2年以內)、長期分別征42%和15%的資本利得稅。
還有一些國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傾向于把資本利得和經營利潤等同起來,而對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稅收征免規定。
國際經驗表明,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將逐步高。美國著名現代財政學家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對近40個國家的有關資料進行,得出結論:間接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負相關,而個人所得稅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正相關。即隨著一國經濟的增長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間接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相應下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比重將相應上升。 從我國現實看,近幾年來,特別是1994年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遞增50%以上),這充分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源潛力巨大,我國目前已具備提高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的經濟基礎。與此同時,據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的一份課題報告顯示: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面尚不足總人口的1%,個人所得稅的平均稅負亦不足1%,遠遠低于世界各國平均水平。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個人的收入會朝多樣化、復雜化、多渠道的方式發展,可以將資本所得、超勞動報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納入征收范圍,以拓寬稅基。
我國要不要征收證券交易所得稅,始終存在贊成和反對兩種意見。
贊成說認為:(1)從稅法理論上講, 居民和企業的這部分買賣價差收益應作為個人收入征收個人或企業所得稅,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稅;(2)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國家理所當然地要利用稅收杠桿來緩解收入分配懸殊的矛盾,縮小市場機制可能帶來的兩極分化的消極作用。
反對說認為:(1)在證券市場發育初期, 由于資本利得稅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資風險,降低了居民投資信心,因而不宜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 (2)資本利得稅的征收,還必須充分考慮到具體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開征,不僅增加課稅成本,而且還可能出現大量逃稅現象,最終導致稅收調節目標的失敗。
我國沒有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采取列舉的方式,將個人應稅所得分為11項,有關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新個人所得稅法在外延上大大擴展了原個人所得稅法所定義的“存款、貸款及各種債券的利息收入及投資的股息、利息收入,它不僅包括因現金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而且還包括了個人因持有實物債權而取得的這類所得。為了適應我國股份制和證券業的,新個人所得稅法增加了對”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房屋、機器設備、車船等所得“的財產轉讓所得的規定。這是一個進步。
筆者認為應完善證券交易所得稅,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順應國際潮流,符合所得稅原理,有利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和國家宏觀調控證券市場的能力。課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對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導投資結構合理化,防止大戶操縱證券市場均有積極功效。
現在我國試點開征對全來說,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機構和個人的證券(股票)行為一直免征營業稅,促進股市造就出的百萬、千萬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對所得稅不征收,這種是負面的。從稅源的角度看,個人證券交易是一個巨大的、潛在的稅源。美國證券行業吸引的資金約占全國資金三分之一,銀行業占三分之二。如果將我國銀行業和證券業發展來比較,可以看出證券交易行業的發展加速度更快。我國證券業資產總額中的個人資產,高的時候可能達到7500億,少的時候也會在3800億元。銀行資產總額雖然更大,但總體經營效益不好,信貸資產形成呆帳過多。相比之下,證券交易的收入是現貨交易,即時清潔,記錄完整,電腦處理業務的自動化程度高,所得稅和操作比較容易。
征收股民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最大顧慮是影響市場的個人參與。個人股民的資金與銀行的個人儲蓄有直接聯系,個人儲蓄多,銀行貸款增多,反之,個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銀行儲蓄就要下降,銀行工商企業貸款就相應減少。從國家金融市場總額來看,此消彼漲,此漲彼消,只是不同市場不同資金的轉換。 另外股票轉讓個人所得稅,目前還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種所得稅,參與證券交易的“股民”不會超過1500萬人口,占我國總人口不到1.17%,對全國影響不大,不象銀行個人儲蓄那樣大眾化。
股票投資正日益成為個人證券投資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國股市尚不規范,多數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賺錢的動機極為強烈。在投資回報方面,他們更熱衷于送紅股、股分拆細甚至配股,而不是實實在在地派發現金紅利。投資者對現金股利這一投資回報的期待已逐漸轉化成對新增股分走出填權效應的期望,這樣投資者就可以通過拋出股票獲利。 可以說在我國,股息紅利與股票轉讓收益相比,在多數情況下是微不足道的。
從現階段看,我國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外部條件已經基本具備:
一是隨著多年來大張旗鼓的稅法宣傳,稅收知識的廣泛普及,公司納稅意識已有很大提高,隨著利息所得稅的開征,公民對稅收的心理承受能力進一步加強,不至于排斥和抗拒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二是經過20年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實踐,我國已積累了豐富的個人所得稅征管經驗,稅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正在穩步推行的稅收計算機化管理,為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條件;三是從1999年10月1日對居民身份實行終身號碼不變制,以及2000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存款實名制,是科學地掌握納稅人收入來源,防止稅收流失,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保障;四是我國制度和制度進一步健全,并與國際慣例接軌,亦有利于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這個國際化稅種的征收。
當然,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相對較低,征管手段還相對落后,但西方發達國家較為完善的個人所得稅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經歷了逐步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因此,我們在構建證券交易所得稅時要立足于現有的條件,并在實踐中逐步加以完善。必須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對證券交易或轉讓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種廣義資本所得,對證券資本因買賣而發生的增值所得或資本利得,是由證券資本價格波動的結果,是一種不能預期的利得,其出發點是投資,如果濫加征稅或稅負過重,將導致對原有資本的剝奪,所以,國際通常采用低稅率的資本利得稅, 加之我國證券市場剛起步,急需國家扶持。因此,其稅率要從低,并規定一定數額的免征額,我們可以考慮把其稅率定為3%。為了促進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在稅收政策上應把長期投資和“短線操作”區分開來,對其分別適應不同稅率,以達到鼓勵投資,制約投機行為的目的。
第二,由于證券資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預期所得,包含通貨膨脹的因素,它是一種投資承擔風險成功的報酬,所以對這種資本增益應給予較寬的優惠,規定適當的免稅額或扣除額,可以參照我國目前開征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做法。對于買賣國家發行的公債所得可以按實際常規給予免稅待遇。對于中長期證券交易所得給予稅收優惠,如對賣出持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所得可以減半或減少一定比例交納所得稅。應規定凡是年從事證券交易收益在3萬元以下者免征。
第三,各國立法皆規定了納稅人在納稅后的一段時期內, 如證券交易出現虧損,可以申請一定的稅收抵免,返還部分稅金。我國證券市場正處于初級階段,采納這一國際慣例,對于證券市場健康發育具有積極作用。
四、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
綜觀各國所得稅法,公司與人無不為獨立的納稅主體,這樣,在實踐中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即作為納稅人的公司其所得在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稅后,稅后利潤中的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給股東時,股東是否還要納稅。
對此,各國所得稅法實踐中曾經有基于兩種不同。
一種是“法人實存說”,該理論認為,法人是一個獨立于它的股東而實際存在的經濟實體。對法人的所得,向法人征稅,對股東的所得,向股東征稅,是兩個不同納稅人的事情,并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日本在1950年以前,法國在196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們對法人和股東分別征收所得稅。
另一種是“法人虛構說”,該理論認為,法人不過是一種法律上的虛構物,它僅為股東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對法人的所得征稅,那么,就應該完全排除對股東的股息所得征稅,否則,就屬重復征稅,違反公平稅負原則。美國在193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對股東取得的股息所得是不課稅的。
隨著各國所得稅法與公司法的發展和完善,對法人和股東雙方分別征稅,已日漸成為世界各國政府財政利益之所在。各國逐步折衷調和而趨向大致統一 .即對分配股息的法人,仍就其未分配股息前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稅;對取得股息的股東,原則上將從法人已稅所得中分配的股息所得計入總所得予以課稅,但可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消除或減輕對公司股息重復課稅因素。
證券投資所得稅是根據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來征收的。由于證券投資所得稅充分體現了稅負公平原則,各國幾乎都利用它來調節投資者的收入水平,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對證券投資所得予以征稅,但各國征稅不盡相同。
美國稅法規定,個人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對公司所獲得股息、紅利,則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計列,計征公司所得稅。 據德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0條規定,相對于工作收入的是資金財產收入,這是來源于資金財產的托付而取得的盈利。它可分成三類,其中包括盈利來自于參與資本公司以及工商的經濟團體,如股息,紅利。
我國所得稅法對股息所得在實踐中有三種作法:一是對內資企業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計入其所得總額中按33%稅率課稅 ; 二是對外商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和外籍個人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征所得稅;對持有B 股或海外股的外國企業和外籍外人,從發行該B 股或海外股的境內企業所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 三是對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適用工資薪金所得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是一次性地適用20%的比例稅率 .
我國應當允許股份制企業扣除分配的股息,僅就余額部分征收企業所得稅,以消除由于對分配股息部分既征企業所得稅又征個人所得稅而產生的重復課稅現象。
[關鍵詞]中國股票投資者;投資風險管理;股票投資理念;投資制度環境
[DOI]10.13939/ki.zgsc.2015.46.071
當前,世界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化的發展逐漸推進,并且已經建立了完善的世界金融體系,全球化的資本市場也逐漸成立,投資者所面臨的金融風險隨之日漸加劇,相應地,對投資者的投資風險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股票投資中國,風險與收益是共存的,在獲得收益的同時必然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在股票投資過程中,風險因素逐漸演變成風險事實,也給投資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投資者應正確認識股票投資中的風險,并且做好投資風險管理工作。
1 中國股票投資的風險因素
在股票投資活動中,應根據經濟、政治、市場以及投資者的心理狀況等對股票投資的相關風險進行分析[1]。
1.1 內生風險
內生風險主要是股票投資者在風險管理過程中,由于自身知識、技能不足、受到心理因素等影響,使得投資者預期的收益受到損失,這主要是投資者內部因素造成的。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對信息的收集不夠完整,對風險因素了解不夠透徹,認識不足,在股票投資中選擇的風險評估方法并不合理,并且出現風險時采取的應對策略也不及時、不科學。投資者的投資心理會影響到股票的投資風險。
市場為導向的心理。就是在證券市場中,一段時間大部分投資者對股票行情的看法和觀點,這些看法有時是樂觀的,有時是悲觀的[2],這些觀點一旦形成規模,一些單個的投資者往往會受到影響,但是這種大多數的觀點也可能是謠言或虛假現象,如果個人投資者的素質能力不高,跟風而動,可能會獲得良好收益,也可能慘敗而歸。
個人心理的素質。在這種心理因素中,從眾、貪婪、僥幸等心理因素會影響到個人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1.2 外生風險
外生風險是由于國家政策、經濟體制以及宏觀經濟形勢、金融市場變化等因素的影響,給投資者帶來的投資風險。
政策制度的風險,是由于經濟制度本身給投資者造成的風險,也可能是由于國家政策法規、市場環境等變化使得證券市場的價格出現劇烈的波動,導致投資者面臨嚴峻的風險,這種風險投資者個人是無法避免的。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以及利率、匯率等風險因素對股票投資者造成風險[3]。風險心理的預期是股票投資者對股市的反應比較過度,在股票增長時普遍比較樂觀,而股票市場低迷時預期比較悲觀,對股市的預期過高或過低。
1.3 投資目標的風險
投資目標的風險就是投資者的上市公司,或由于操作不當而造成的風險,主要有財務風險、經營風險、管理風險、二級市場風險。
2 中國股票投資者投資風險管理的對策
2.1 樹立正確的股票投資理念
當前,我國股市還存在著很大的投機性,很多人盲目跟風,道聽小道消息,只關注股票的行情,卻并不了解股票企業的經營發展狀況。這種投機行為會使人們的經濟利益受到嚴重的影響和損失。而要避免這種狀況,股票投資者就要以企業家的眼光去看待企業為發展以及財務經營情況,作出選擇和買賣股票的決定,在企業的發展中分享成果收益[4]。股票投資者應樹立正確的股票投資理念,將自己從股民變成股東。
2.2 提高投資者的素質能力
股票投資者應具備一定的證券知識,并掌握股票投資的方法,了解企業管理的方式,強化自身的風險意識,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質。股票投資者要多閱讀相關的文學、哲學書籍,使自己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多與志趣高尚的人接觸,明確理想與現實是存在差距的,應從現實出發,從小事做起,不斷調整自己的人生目標,并不斷為之努力奮斗。要認識到事情都是有兩面性的,要正確對待人生的成功與失敗,保持良好的積極的情緒,避免出現極端化的想法。
要認識自我,明確自己的角色,股票投資中存在著很多的假象與誘惑,很容易迷失自己,而成熟的股票投資者會包容自己的缺點和不足,找到合適的投資方式。同時,股票投資者應提高自己的風險意識,加強自身教育,了解風險評估以及控制管理的方法,使投資行為更加合理。投資者應根據自己的風險知識、投資的數量、自己的習慣等因素選擇比較靈活的風險評估方法,并能夠采取有效地措施加強投資的風險防范與管理。
2.3 打造良好的投資制度環境
要對股票市場進行規范,不僅需要投資者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約束,還需要從政策制度的角度進行管理,打造良好的投資制度環境,建立公開、透明的審批公示制度。在股票發行以及審核時,需要通過媒體將審核的項目、審核人員以及審核的結果進行公布,在審核過程中,建立約束機制對工程人員的行為進行限制和管理。審批人員要采用競爭上崗、定期輪換的形式,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5]。同時,對政府的行為進行規范,使政府的信息披露程序更加規范合理,能夠對股票市場中的信息進行及時的披露,保證投資者能夠做出正確的決策。政府的信息對于股票投資者來說是十分重要的,政府的決策主張將直接影響到整個股市的走向,因此政府的政策信息披露應是一致的,能夠使投資者產生良好的預期,做出正確的行為選擇。
2.4 加強政府的監督管理
要對股票市場進行規范,還應積極發揮政府的監督管理作用,打擊內部交易以及操縱價格的行為,促進我國的證券市場實現良好的發展。在我國的股票市場中,政府依然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保證股票市場穩定發展,避免出現股市泡沫的重要角色。我國政府應明確對自己的定位,加強監督管理責任,分工協作。同時,進一步對股票市場秩序進行規范,完善法律法規,對證券交易中的違法行為進行嚴肅處理,加強信息公開,保證投資者的利益。積極發揮證券協會的作用,加強政府與證券協會之間的配合,實現信息的共享,保證監管的穩定。
2.5 做好證券市場的文化建設
大多數股票投資者都能夠認識到股票市場的高風險,并且了解自身風險的承受能力比較差。我國人民存在著很強的暴富心理,而風險教育等嚴重缺失,導致我國證券市場的投機行為比較多。文化差異也是造成我國投資者投資風險意識薄弱的原因之一。應規范上市公司的標準,培養一些有助于證券市場發展的公司企業,保護中小型企業,將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企業清除,使股票投資者風險得以降低。
3 結束語
中國股票市場的發展與完善是一項比較系統的工程,股票投資風險的管理不僅需要投資者自身做出調整,加強自身的能力素質,樹立正確的股票投資理念,強化風險意識,也需要政府部門的政策制度作為保障,營造良好的證券市場投資環境,做好證券市場的文化建設,通過政府的監督管理使股票投資者能夠在良好的環境中進行投資,使投資風險的影響降到最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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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證券的特性分析
我國證券法明確規定的證券為股票、債券以及其衍生證券,這些證券都是資本證券。藝術品證券和前述證券相比,有著自己的鮮明特色。(一)標的物價值特點不同一方面,代表公司資產的傳統證券比較容易進行價值評估,資產評估體系也有相對詳細確定的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文化藝術品的價值評估則更為困難。藝術品有著“難以復制”、“沒有統一的價值評判標準”、“真偽優劣的判定主要依靠人的肉眼的特性”[7],因而價值評估的難度遠遠高于傳統證券。另一方面,藝術品價值雖然具有無形性,但其載體卻十分脆弱,容易發生毀損和滅失。且一般說來,與公司資產相比,單個藝術品的市值總額仍屬偏小,少數市場主體便可以操縱全部股份。(二)投資收益來源不同從制度設計而言,傳統證券的投資收益來源于所投資事業產生的盈利,投資者無需交易也能夠獲取收益,如股票和債券的收益來源于企業盈利,資產證券化交易當中證券的收益來源于資產的現金流。但藝術品證券化交易的收益溯源主要是藝術品的自然增值。藝術品經營產生的現金流不穩定且數量少,更為重要的是,藝術品份額在虛擬交易之時還需要投入保養和保險費用,這更加使得藝術品的“現金流”只能停留在概念層面,是藝術品難以成為投資品的核心之所在。應當承認,投資收益的特性直接決定了藝術品投資的投機性較強。藝術品的增值雖然存在,只不過這種增值需要通過購買者愿意支付的價格來反映,由于反映機制的不完善,藝術品價值的自然增值與人為炒作被模糊化了。(三)投資收益的控制模式不同從另一個角度看藝術品份額和傳統證券的投資收益,二者在發行后,收益的控制模式也有著明顯的差異:股票發行人在發行之后仍占據并管理公司資產;而藝術品證券一旦發行成功,發行人所得到的資金便脫離公眾視線,成為發行人獨占的財產,這部分財產與藝術品證券增值沒有直接關系。這意味著藝術品證券的收益與發行人是分離的。藝術品收益既不受投資者的主控,也不受發行人控制,而是受到藝術品經營機構以及藝術品增值等經濟、政治等外在因素的影響。(四)投資收益增長周期不同企業盈利在較短時間內就能夠取得,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是以季度作為評估時段,這使得股票、債券的價值評估周期較短,市場價格波動頻繁。而藝術品證券的投資周期卻較長。學者認為,“藝術品既不適合長期投資(50年以上)、也不適合短期投資(1年以下),而比較適合進行中期投資。具體的投資周期則因具體情況而異,以10年為基點把握。”[5]138-139因為藝術品證券交易是一種全新的交易模式,其收益周期只能參照傳統藝術市場的投資周期,可見,藝術品增值是一個較為長期的過程。
藝術品證券交易的風險分析
通過對藝術品證券的特性分析,可歸納出藝術品證券化交易的風險主要存在三方面①。(一)價值確立風險藝術品特殊的價值規律使得藝術品價值評估本身就比較困難,而中國當代藝術市場又缺乏對藝術品評估的共識,三重評判標準(學術標準、藝術標準、市場標準)相互交叉,拍賣市場又贗品充斥、拍賣價格與交易價格不統一等情況加重了藝術品評價的困難。更進一步的是,評估機構和專家的信用亦深受質疑②?,F行的藝術品證券化中的評估機構大都是與交易所關系密切,而且估價的高低與其自身收益直接相關,諸多不正常因素使得藝術品的估價有虛高的成分。這些因素造成了藝術品的發行價格有可能偏離藝術品的實際價值,使藝術品證券化存有前提隱患:即任何權利的交換都必須以權利被識別和確認為前提,但藝術品證券化操作不慎就會使得藝術品如同傳統證券市場的空殼公司,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和市場經濟秩序。在實體上,藝術品是體積雖小但價值較大的物,與大宗固定資產相比,在保管過程當中極易發生價值貶損或者意外滅失,而這是傳統證券基本不會面臨的風險。(二)交易泡沫風險藝術品證券和傳統證券投資收益來源的不同決定了短期炒作對于藝術品證券的價格影響程度不同。證券化交易帶來的流通性增強很可能會使藝術品價格飆升,越是頻繁交易,藝術品價格就可能被炒得更高。然而藝術品的投資周期較長,證券市場急劇上升的價格會遠遠偏離藝術品本身價值,這其中的差價很大一部分是純粹由交易帶來的泡沫,當泡沫膨脹到一定程度的時候,高價買入的投資者就會被套牢,藝術品證券市場就面臨崩盤。事實上,正如中國人民大學趙錫軍教授所說,近年來中國政府加強了對股市和樓市的異常資金流動的監管,藝術品市場成為“游資”套利的一個新的重要渠道。藝術品收益增長周期與傳統證券的不同也印證了短期交易增強了投機性。當前藝術品證券化交易模式多采“T+0”的交易模式,投資者可以當天買進當天賣出,交易泡沫很容易膨脹。相對于傳統證券,藝術品證券市值總額較小,比較容易被少數人操縱。此外,藝術品易受到經濟狀況、政策調整等因素的影響,短時間內大量資本的涌入和撤出都有可能,從而導致市場暴漲或暴跌的情形。(三)文交所的信用風險文交所是藝術品證券交易的平臺。相比傳統證券,藝術品持有人通過轉讓藝術品證券獲得資金后便與交易市場分離,其沒有證券法上的信息持續公開義務,無需公開募集資金的用途和去向,較之傳統的交易所,文交所在交易過程中扮演的角色更為重要。然而現實當中,文交所卻存在規制空白。第一,文交所的注冊資本沒有明確要求,如天津文交所的股東就是自然人和法人的組合,實繳資本并不高,其責任能力也就有限。第二,文交所往往承擔著審核上市、管理交易、委托遴選商和藝術品保管機構等多重職能,但其義務承擔狀況卻不明確,例如有文交所在交易環節上缺乏制度設置,如發行商的遴選沒有明確規則。這和傳統證券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精神相悖。文交所的權力過大,市場公信力受質疑,易滋生尋租現象。第三,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各地文交所設立和監管較為混亂,文交所基本是自律運行,交易規則的頻繁改動是監管缺位的一個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