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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換法治思維,主動服務企業
按照**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支隊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貫徹實施《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今年上半年,我科室向“信用中國”“信用交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共上傳408條行政處罰信息,主動協助9家失信企業修復了12條失信信息。提高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用“服務執法”為企業保駕護航。3月18日我科室向省廳、省司法廳報送的《主動服務企業助推信用修復》服務型執法典型案例榮獲全省服務型執法典型案例征集活動二等獎,并在“法治政府建設看河南”公眾號上進行推廣。
二、完善法治規定,修定相關制度
1.根據市局工作安排,結合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和《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的規定,起草了《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制度》、《行政處罰案例指導制度》、《行政處罰裁量權告知制度》、《行政處罰裁量權適時評估修訂制度》、《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制度》共5項制度。
2.按照《關于提高行政處罰信用信息公示數據及時率和準確率的通知》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重新修訂了《**交通運輸綜合行政**支隊錯案追究制度》。
3.為全面貫徹落實部、省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動員部署會議精神,按照省交通運輸廳安排,結合實際起草了《**交通運輸執法機構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實施細則》開展交通運輸執法機構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三、梳理權責清單,清理“土政策、土規定”
1.由于新修訂的法律、法規出臺,今年5月,按照市編辦工作要求,我科室重新梳理了《******支隊權責清單》并對檢查事項進行了歸類梳理,共提出建議取消6項行政處罰事項,建議修改6項行政處罰事項(含高速罰款額度),建議增加26項行政處罰事項。
2.根據《**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要求,我科室針對成立以來的以本單位名義出臺的文件、制度、通知等進行了認真排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上級規范性文件要求的土政策土規定全面予以清理,共涉及五項內容,并及時要求各縣(市)執法大隊,支隊各超限檢測站、執法大隊、違章處理室即日起停止執行。此項工作結果被省廳點名表揚,并報送到交通部得到了好評。
四、按期報送“典型案例”
根據省廳《關于定期報關安全監管執法典型案例的通》要求,今年上半年共報送兩期典型案例,分別為“****公司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案”和“****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案”
五、及時處理外省抄告的督辦案件
根據省廳轉發的外省抄告我市“道路運輸重點營運車輛違法行為抄告信息”和“兩客一危重點車輛抄告信息”及時分析案件案情,查詢本市違法車輛信息,督辦處罰并將結果按要求及時反饋。
六、做好法治宣傳,開展誠信專項工作
利用“誠信交通”專題宣傳活動,通過制作展板、懸掛宣傳條幅、LED屏播放滾動字幕、發放宣傳頁、微信轉發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活動,并制作宣傳展板2塊在火車站、高鐵站、超限場所、**廣場開展展板宣傳活動,共發放宣傳頁3000余份,利用超限站3塊LED屏進行滾動屏幕大力宣傳,深入貨運源頭企業6家,宣傳法律法規。
七、制定培訓計劃,提升執法素質
今年6月份我科室制定了2021年度*****培訓計劃,并于7月5號、9號、13號分三批開展執法人員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民法典、道路危險品運輸及企業檢查、道路旅客運輸及企業檢查、公文寫作、信息宣傳、為民情懷與服務型執法等相關內容。
八、組織執法案卷評比
按照工作計劃,今年上半年共進行了兩次市**支隊執法案卷評比工作,第一季度評比案卷來源為抽檢日常報批案卷,第二季度評比案卷來源為自行選報案卷。同時7月4-5日在******進行了******的案卷評比工作,由各縣執法大隊法制科科長參與互評,評比結果在執法監督通報上進行公布。
九、加強執法監督,加大監督頻次
執法監督實行常態化管理。在市處執法監督領導小組的帶領下,嚴格執法監督任務,突出執法監督重點,督促各被查單位積極整改,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今年上半年共組織執法監督檢查3次,針對執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省廳通報問題及時下發執法監督通報3期,按時反饋省廳執法監督日報、旬報5期。
2015年,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推進工商行政管理改革為契機,認真開展了以農資打假為重點的紅盾護農行動,把紅盾護農行動作為支持農業發展和奪取糧食豐收的有力舉措,按照標本兼治、打防結合、突出重點、整體推進的原則,圍繞加強農資市場監管執法,切實規范了農資經營行為;圍繞農資市場的突出問題深化專項治理,增強了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圍繞創新監管方式推進農資市場監管信息化,提升了監管現代化能力;圍繞信息公示加快長效機制建設,努力構建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格局。2015年,全系統共查處各類農資案件29957件,案值24737萬元,為農民挽回直接經濟損失3273萬元。
營造公平競爭的農資市場環境
2016年,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切實將農資市場監管工作融入到各項改革發展的新要求中,按照《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有關要求,認真貫徹落實總局印發的《關于開展2016年紅盾護農行動的通知》,堅持職責法定、信用約束、技術支撐、社會共治的原則,進一步下沉監管重心,延伸農資監管工作觸角,繼續深入開展紅盾護農行動,切實維護農資市場健康秩序。
(一)強化信用監管,切實落實農資經營主體責任。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快實施信用監管,是維護健康有序的農資市場秩序的重要抓手,也是加強農資市場主體信用建設的有效手段,各地要充分發揮信用監管機制在市場監管中的基礎作用。一是強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認真落實企業信息公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制度,努力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息歸集共享為基礎,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農資市場監管體系,使農資經營主體“一處違法,處處受限”,以信用約束強化農資經營主體誠信經營自律意識,切實落實農資市場主體誠信經營責任。二是推進誠信經營農資示范店創建活動。開展誠信經營農資示范店創建活動是加強農資信用體系建設,著力構建農資監管長效機制的有力舉措。各地要結合本地農資市場監管實際,積極開展誠信經營農資示范店創建活動。已開展的地方要繼續完善相關制度,尚未開展的地方要認真制定相關工作方案,確保該項工作有序開展。
(二)強化行政執法,切實解決農資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是加大專項執法力度。各地要認真研究當地農資市場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緊扣農時,繼續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要以農資主銷區、糧食主產區、農資案件高發區為重點區域,集中整治問題多和風險隱患較多的重點品種,要大力解決社會普遍關注、農民消費者反映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以點帶面,積極推動農資市場健康發展。二是繼續做好農資商品質量抽檢工作。要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突出重點品種,有計劃地開展農資商品質量抽檢。特別要加強抽檢分析和抽檢統籌管理、信息共享,提高抽檢針對性和不合格商品發現能力。三是加強對網絡銷售假劣農資違法行為的監管。將農資打假向網絡延伸是深化紅盾護農行動的重要舉措,要通過查處一批大要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對網絡銷售假冒偽劣農資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震懾違法經營者,促使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
(三)強化技術支撐,不斷提高監管效能。
在消費領域具,預付卡作為一種預收款的支付工,給消費者和商家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產生許多副作用,比如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泄露、商家挪用預付費產生的破產風險、服務質量的下降以及預付卡消費合同的不公平等問題紛紛出現。盡管,對于預付卡的基礎法律研究已經具有了初步成果,但是仍然還停留在基礎階段。關于預付卡的有效法律管理文件還不夠健全,法律規制有待完善;理論研究的法律建議不夠具體明確,缺乏操作性。在結合最新國內法律法規的出臺和國外相關法律規制的經驗,對我國預付卡的使用管理和糾紛解決都將是未來一段時間的研究重點。
關鍵詞:預付卡;基礎法律關系;缺陷及完善;法律保障; 操作性
一、當前對于預付卡消費糾紛的研究現狀
(一)國內研究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即將修改,現處于討論階段,其中增加了一條關于“預收款”的規定,對于預付卡要怎樣管理,還要看消費者保護法修改的具體結果。2012年09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12年第9號令:《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2年8月24日商務部第6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是在預付費消費卡領域出臺的第一部正式的部門規章,也是此領域第一部有法律約束力的法規。可以說,這部規章是眾多專家學者和相關實務部門近幾年來的理論研究和執法司法經驗總結凝聚的成果。
近幾年在理論界對于商業領域預付費消費卡的研究有不斷升溫的趨勢。一方面,隨著商品經濟發展、商業機構融資需求不斷擴大以及消費者對于此類預付卡缺乏清醒的認識,導致社會上預付卡消費者投訴不斷激增;另一方面,由于此種消費模式發展迅速,問題出現突然,國家在2012年九月份之前還沒有出臺任何一部有強制約束力的法律法規來規范這一領域。因此,一時之間,對于預付卡的理論研究不斷涌現,工商、商務和消費者保護協會等實務部門也不斷進行探索,致使在預付卡研究領域出現許多階段性的成果。
1. 基礎法律分析
自從預付卡消費模式進入中國,糾紛投訴不斷,隨之而起的是對預付消費的各種學術理論研究。在過去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對于預付卡消費的基礎法律分析已經基本明晰。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預付費消費的定義、特征、種類,預付費消費的起源、發展及起到的作用以及預付費消費中出現的主要不規范現象及原因。
首先,預付卡的定義、特征和類型的研究。雖然學術界各位學者對預付卡概念的表述不盡相同,但是關于其內涵爭議不大,基本具有統一意見。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劉迎霜認為“商業預付卡是指商業企業或發卡機構發行的在一定范圍內流通的具有一定面額的可代替人民幣的卡或券、票,具有有限的流通領域和一定的信用索取權特征。” 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預防腐敗局聯合的《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中指出“商業預付卡以預付和非金融主體發行為典型特征”,并把預付卡分為兩類:“一類是由專營發卡機構發行的,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預付卡;另一類是商業企業發行,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服務的單用途預付卡。” 銀聯數據服務有限公司李曉玲在其《關于預付卡市場發展的一些思考》中提出“預付卡是指客戶先付款、后使用的一種卡產品。與現金相比,預付卡攜帶方便,如果有密碼,預付卡還會更安全”。還分析預付卡特征:與銀行卡相比,它不與持卡人的銀行賬戶直接關聯,一般匿名購買,日常使用非常方便,還常常能獲得發行機構提供的各類優惠。她在本文中繼續指出,預付卡主要分封閉式預付卡和開放式預付卡。封閉式預付卡是指僅能在單個商戶或者通過特定網絡連接的多個商戶內使用的預付卡,是一種行業儲值卡。開放式預付卡則是指能在銀行卡組織的受理網絡上使用的預付卡。
其次,預付費消費的起源、發展及起到的作用。中國政法大學李軍素在其論文中提到“在我國大陸,90年代中期以后,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與繁榮,與外資外商合作密切,預付卡也被引入我國,以增強外資外商的競爭力。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和利益驅動,內地經營者也紛紛效仿,從而使預付卡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且增長迅速。預付費消費當前幾乎遍及我國各個消費領域。”而預付費消費的發展上,電子和信息技術創新為預付費消費提供了完善的技術條件;預付費消費也是經營者激烈競爭的產物。而且預付費消費為消費者和經營者都帶來了利益。對于消費者,首先在預付費消費中獲得的是便利。其次,在經營者正規經營的前提下,消費者可以通過辦預付卡或能獲得一定的折扣和優惠。對于經營者,首先可以通過預付卡的優惠活動,吸引更多消費者。其次,經營者可通過此舉快速融資。再次,預付費消費可以建立更高的客戶忠誠度。
最后,預付費消費中出現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天津市工商局預付消費卡課題組在《關于規范預付卡消費市場的思考》一文中指出六個問題:服務信譽難保證、合同不公難問責、處處設限難兌現、產品質量難保障、商家變臉難追償和發生糾紛難解決。此外還分析了原因:經營管理不規范,行業整體誠信水平不高;法律法規不健全,市場處于無序狀態;行政監管乏力,維權處于被動地位;行業管理職能弱化,自律體系不健全。天津商業大學李江華把預付式會員卡消費的現存問題分為三類:預付式會員卡消費的合同條款問題;預付式會員卡消費的隱私權問題;預付式會員卡消費的商家欺詐問題。蘭州大學郭梁凱認為原因在于:立法方面,缺乏針對性的法律法規;監管方面,行政部門乏力;市場經濟方面,雙方信息不對稱,信用機制缺失;消費者方面,自我保護意識較差。
2. 法律規制探索
相對于在此領域中基礎法律關系研究的逐漸明晰與統一,而在對預付卡法律糾紛的預防與規制建議則出現相互爭鳴的局面。在現有關于預付卡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中,有的學者從關于預付卡相關的法律服務制度入手,著重研究了我國目前預付卡相關法律服務制度的不足與缺陷,提出的一定的立法建議。比如中國政法大學韓軍素在其碩士論文《淺論我國預付費消費的法律規制》中就提出制定一部《預付費消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補充來專門規制預付費消費。暨南大學的王育民在他的論文《電子預付卡發行主體的法律風險防范》中則以電子預付卡為切入點,重點研究了電子預付卡的優勢與不足,提出建立了市場準入制度、發行總額控制制度、擔保措施、合同備案制度和監管措施五種措施來防范發行主體的法律風險。蘭州大學的郭梁凱在他的《預付費消費權益保護的案例分析》中則以典型案例為研究點,分析了預付卡消費這種新型的消費模式,分析其優缺點,并提出了一些降低預付卡消費法律風險的措施。另外,吉林大學的鄭興旺在他的碩士論文《預付費服務合同問題研究》中則從預付卡合同入手,對預付卡合同的性質進行了研究,發現現行預付費合同存在格式條款缺乏公平(霸王條款),個人隱私難以得到保護,辦卡后轉讓困難等問題,并對這幾問題出現原因進行分析,對這幾個問題的解決提出了一些建議。總體上來說,現有關于預付卡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預付卡及相關合同性質特點,以及對其有規范作用的法律法規的缺陷及完善方面。
(二)國外研究
預付卡是美國支付工具中最新出現的一種。
目前美國關于預付卡并無專門法律或法規,而是通過多部相關聯邦法律或州法律從多方面共同施加影響來進行規制的,而且由于立法的模糊性,某些法律對于預付卡是否適用仍存在爭議。在聯邦層級,涉及《聯邦存款保險法》( 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Act) 、《1978 年電子資金劃撥法》(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及其施行法E 規則( Regulation E) 以及《2009 年信用卡業務相關責任和信息披露法案》( Credit Card Accountability Responsibility and Disclosure Act of 2009) 。于2010年2月22日生效的《2009 年信用卡業務相關責任和信息披露法案》(簡稱《信用卡法案》)旨在對信用卡經營機構的行為予以進一步規范,涉及與禮品卡相關的消費者保護問題。
美國對于預付卡的規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采取分散監管的方式,美國對商業預付卡進行監管的機構主要是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聯邦貿易委員會、聯邦儲備管理委員會、財政部等。在發行主體方面,由于更為關注金融體系運行安全,僅就經許可的非銀行機構及其分店、點、經銷點的關系作出規定,以防止發卡人濫用預付款,保證其還款能力; 在資金使用方面,嚴格限制非銀行機構收到的消費預付款的用途; 在消費者保護方面,規定了預付卡的使用期限和信息披露制度。
馬克·弗雷特在2008年10最后修訂的文章《預付卡市場與監管》(Federal Reserve Bank of Philadelphia Payment Cards Center Discussion Paper No. 04-01)一文中引用美國運通公司電子儲蓄價值卡業務的首席顧問里納森女士的觀點,認為美國預付卡領域的法律還非常不完善,目前還不清楚適用于其他金融產品的聯邦和州法是否和怎樣適用于各種不同形式的預付卡。里納森女士認為采取統一的使用與各種類型的預付卡是不當的。
莎拉·休斯在2009年發表的文章《聯邦工資、禮品、預付卡發展: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適格和2009年信用卡法案》(The Business Lawyer, Vol. 65, p. 261, November 2009)一文中認為2008年11月對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工資卡的適格性范圍基本指導的修訂和2009年頒布的信用卡法案是預付卡領域的最新的主要發展。并指出2009年《信用卡法案》是聯邦政府第一次試圖規范禮品卡。它取代了州法,建立了區別各異的州法之上的聯邦標準,此外,此法案授予聯邦儲備系統管理委員會對禮品卡、通用預付卡、電子禮券進行規范管理,還授權財政部制定全面的規章對儲蓄價值卡的發行、銷售、回贖和國際運輸進行管理。
總之,預付卡在美國作為一種新型的交易工具,對其的法律監管還在隨著預付卡本身的發展而在不斷完善之中。但相比較我國預付卡領域法律監管的幾近空白相比,美國的經驗可以為我們提供很多的借鑒。
二、存在問題
1. 現有法律法規不夠全面細致;法規效果有待檢驗
首先,去年九月份商務部出臺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主要還是主要針對集團企業、品牌商、規模企業的辦卡用卡的制度規制,而針對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甚至小業主等這些跟普通消費者經常打交道的行業領域卻沒有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上述部門規章能否以及如何適應于這些普通商家,有待探討。如何在這些領域提出一套規范消費預付卡的管理措施也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其次,《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頒布不到一年,正式實施才幾個月。其中規范公司企業商家的各種制度,如資金存管制度、登記備案制度、單用途卡購卡章程協議以及企業對單用途卡的日常管理制度,其實施狀況與效果有待實際考察。在未來的至少一年內,研究者可以針對部分典型行業與商家,進行一線現場采集數據,以問卷調查或采訪等形式來了解商務部關于單用途預付卡規章的實施情況,并就其實施困難之處探索出現實的解決路徑。切實為這一難得出臺的部門規章的實施保駕護航,在更為廣泛的層面上推動其對此領域的規范作用。
2. 立法建議或批判不夠具體明確,缺乏實際操作性;
現有對于預付卡相關法律問題所提出的立法建議僅限于較為抽象的概括型的建議,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議較少。例如,有學者對預付卡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后,提出要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預付費消費者有權知悉轉移至經營者的預付資金使用動向。但此建議如何在現實生活中得到落實?現實中,消費者在預付費后,商家根本不會向消費者透露預付資金的使用動向,即使消費者過問,商家也會以投資是與消費者無關的活動為理由而拒絕向消費者透露。在此情況下,如何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對于此問題則鮮有學者進行回答。再如,一些學者提出經營者在簽訂預付費消費合同時,不得與消費者的利益相對抗,并且不得向不相干的第三人透露消費者相關信息。此種建議只是說明經營者在簽訂合同中“不得如何如何”,但并未具體說明采用何種措施才能切實確保經營者履行其義務,以及在經營者違反其義務時,消費者應當采取何種救濟措施。從以上二例可以看出,現有對于預付卡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所提出的立法建議或批判不夠具體明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實際操作性。
3. 缺乏最近時期糾紛數據分析和新型案例研究;
評級業發展動態
評級動態
據不完全統計,從2009年10月標普、穆迪、惠譽三大評級機構相繼下調希臘信用評級至2012年2月的兩年半內,三大評級機構針對歐洲經濟體、歐洲金融穩定工具、歐洲商業銀行和美國、澳大利亞等,先后總計了64次下降信用評級、銀行信用評級或評級下調警告(列入負面觀察名單),平均每月達2.2次之多,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不可估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研究表明,上述評級中至少出現了9次信用評級失敗案例(指“在連續12個月的時間里級別變動達到或超過三個小級別”)。此前,在2008年金融危機期間也曾出現至少9次信用評級的失敗案例。此外,三大評級機構在結構化金融產品、企業債信用評級等方面也屢屢發生失誤,評級結果備受外界質疑。
與三大評級機構對應的是,一部分其他評級機構正在積極參與國際評級市場競爭。2010年7月,中國知名評級機構——大公國際——首次了針對全球50個經濟體的信用評級,并于2011年7月首次為馬來西亞的商業銀行評級報告。日本資信評估公司(JCR)和日本評級投資信息中心(R&I)評級的數量,從2000年的20個經濟體迅速增長到2010年的81個經濟體。
遭受質疑
三大評級機構連續密集調低歐美經濟體信用評級,不僅難以給市場參與者提供可預見性的評級信息,反而引發了市場的恐慌情緒,使歐債危機從歐洲“邊緣經濟體”國家(如希臘、西班牙等)向意大利、法國、德國等歐洲“核心經濟體”國家擴散,加劇了國際金融市場的動蕩。該做法及其對中國等新興經濟體評級歷來較低,且不時發表看空觀點的舉動,使得國際市場上質疑聲起,認為此舉助長了金融市場的投機行為,與三大評級機構在2008年金融危機中的表現并無實質區別。
綜合來看,國際社會對評級公司的看法包括:一是對評級水平和效果不甚滿意,特別是對其前瞻性判斷存在質疑;二是評級業有可能在整個經濟周期變動過程中起到“順周期”的作用,從而加劇宏觀經濟的周期性波動;三是從短期來看,敏感時期的評級調整會加大經濟金融系統的不穩定性;四是評級機構運用的方法論與內部程序不夠透明,行業壟斷程度高,評級機構內部業務間有可能存在利益沖突,影響其獨立性;五是部分監管者和投資者過度依賴外部評級,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和責任推諉,也造成評級業對市場的影響力過分強大。
改良實踐
金融危機以來,三大評級機構結合市場批評和監管意見,在自我反思的基礎上,也采取了一些改良措施。
一是提高評級質量。三大評級機構增強了公司債與市政債評級的可比性,改進了結構化產品評級模型,調整了對銀行及企業評級方法等。穆迪、標普在評級過程中更加突出宏觀經濟評估的重要性,如穆迪專門成立了宏觀經濟委員會,以提高各評級部門對宏觀形勢看法的一致性,而標普重新修訂了銀行業評級標準,引入國別風險和外部支持的影響,并據此于2011年11月對全球數十家主要金融機構的評級作出調整。
二是增強了信息透明度。根據近年來各經濟體相繼出臺的信用評級監管政策,三大評級機構相繼披露了其評級方法和評級流程,并就重大修訂事項加強與投資者的交流,以提高評級符號、意見、分析方法、評級數據或研究透明度。
三是改善公司治理。惠譽集團成立了Fitch Solutions公司,將評級業務與非評級業務分開。穆迪建立了全球合規部,加強了在合規方面的資源投入,建立起專門的跟蹤評級團隊,增強了支持部門的職能,并釋放分析部門的資源。標普聘請了外部獨立董事,成立了政策管理委員會和風險檢查委員會。此外,標普于2011年8月以“超越經濟體利益”的姿態調降美國信用評級,也是希望能夠恢復自身所謂的公信力,以鞏固現有商業利益。
監管改革趨勢
金融危機以來,全球對信用評級監管標準的認識發生了巨大變化,國際組織和各經濟體普遍從基本法律和規章制度兩個層面加快完善監管架構。
改革方向
針對三大評級機構在危機中的表現,許多國際組織、美國、歐盟等經濟體相繼頒布了監管改革政策,使得評級行業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具體變化趨勢包括:一是從監管部門不明確、沒有監管部門,到設立或指定監管部門;二是從簡單注冊、不需注冊,到必須注冊或獲得牌照;三是從自律管理、不監管,到加強監管、全面監管;四是從監管法規過度依賴、使用被認可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到修改有關監管法規,減少或不使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同時鼓勵大型投資人自建內部評級體系;五是從評級行業高度壟斷,到降低評級機構或業務準入門檻,推動競爭;六是從三大評級機構高度壟斷全球評級市場,到增加認可本土評級機構;七是從只認可發行人付費模式,到增加認可投資人付費模式。
監管立法
2011年的亞太經合組織(APEC)夏威夷峰會呼吁對國際信用評級體系進行全面評估,“二十國集團”(G20)更是明確提出加強信用評級機構監管、推動監管合作、遵守國際執業標準、防止利益沖突和減少過度依賴等具體意見。在此框架下,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等國際組織共同合作,以IOSCO修訂后的《信用評級機構基本行為準則》和FSB在2010年10月提出的高級原則為基礎,推動國際信用評級行為標準的修改完善,并協調各經濟體監管標準的統一,制訂減少各經濟體監管當局和金融機構對外部評級依賴的原則,消除審慎監管框架下因使用外部評級所引發的不恰當激勵。IMF和世界銀行(WB)也積極開展信用評級行業研究,提出了相應的政策建議。
除國際組織外,各經濟體也加快了監管立法步伐,推動信用評級行業從自律管理向注冊準入和直接監管轉變。在基本法律層面,典型法案包括美國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信用評級機構改革法案》和歐盟《信用評級機構監管法規》、日本《金融工具和交易法案》等;在規章制度層面,具有代表性的包括美國《對注冊為NRSRO的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規則》、歐盟《信用評級機構監管法規——背書制度應用指導原則》、印度《信用評級機構監管規則》和馬來西亞《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指導意見》等。從經濟體自身操作來看,美國、歐盟、日本等將信用評級監管上升至基本法層面,澳大利亞、加拿大、印度、馬來西亞、韓國、墨西哥、新加坡、南非以及我國等主要依靠出臺或修訂部門規章實現監管目標。
實踐做法
危機以來,國際組織和各經濟體在反思信用評級問題的基礎上陸續提出改革方案。
在加強監管方面,各經濟體進一步明確和完善了信用評級的專業監管機構,實行評級機構分類管理,降低評級機構準入門檻。在減少利益沖突方面,各經濟體針對評級結果的產生過程,紛紛提出一系列改善評級機構內部治理的舉措,強化責任追究,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探索評級付費模式多樣化。
在降低對外部評級依賴方面,國際社會將信用評級機構改革問題上升到宏觀審慎性政策層面,從監管標準和法律法規、金融機構內部風險管理、金融機構投資決策等方面減少依賴。
在評級方面,IMF將評級結果上升到威脅金融穩定的影響因素之一,提高評級透明度、改善評級方法論和過程成為關注重點。
在區域性評級機構方面,歐盟之前計劃在2012年上半年成立一家由30家金融行業投資者參與、每家投資者出資1000萬歐元的基金會,采用投資者付費和定期更換評級公司的“輪值模式”,并希望于2012年下半年起開始對外評級,期望5年至7年后用現金償還投資。目前,該方案的籌建方——羅蘭貝格公司——尚未得到德法等經濟體大銀行的支持,僅能依靠個別出資者的有限資金維持和推動籌建。
在國際交流與合作方面,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已成共識。美國證監會(SEC)于2012年3月宣布分別與歐盟證券與市場管理局(ESMA)、開曼群島貨幣監管局就跨境金融監管合作事宜簽訂諒解備忘錄,對評級機構制定了較一般金融機構更為深入的合作規定。同月,ESMA宣布確認美國、加拿大、中國香港及新加坡的信用評級監管制度與歐盟監管制度同等嚴格和具有可背書性。截至目前,與歐盟互相認可評級結果的經濟體已達6個。南非、加拿大也在研究與國際機制、歐盟認證一致的規管架構,以期與IOSCO、G20和歐盟等制定的國際標準和實踐接軌。
進一步改進建議
目前,國際監管改革雖然已經取得一些進展,但重構國際信用評級體系應當認真總結汲取此次金融危機及仍在演進中的歐債危機的經驗教訓,遵循信用經濟和信用評級發展的規律并逐步推進。
厘清認識誤區,正確認識信用評級行業的定位與作用。IMF將評級機構作用總結為信息角色、監測角色和認證角色。雖然信用評級機構須對照進行反省和改正,但也應破除公眾對評級機構的過高期望和要求,使信用評級行業回歸“本源”。首先,國際信用體系與各經濟體信用狀況密不可分。信用全球化導致的風險國際化使每個經濟體的局部信用風險都有可能演變成系統性風險,每個經濟體的信用風險揭示程度都與其他經濟體的信用安全密切相關,其評級體系都應是國際信用評級體系的組成部分。其次,信用評級機構并非萬能。一方面,信用評級是對受評對象未來償債能力和違約風險水平的判斷,不可避免會出現與實際不符的情況。另一方面,只有在信息可靠充分、論證合理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作出合理的判斷。因此,市場參與者應理性看待評級機構的作用,將評級結果作為風險評判的參考和借鑒之一。最后,外部評級機構并非沒有存在的價值,而應是內部評級的有益補充。無論對于發行人還是投資者,外部評級都能大幅節約由信息不對稱產生的交易成本,從而對中小型投資者更具經濟性。同時,評級機構通過實地訪談可獲得單個投資者難以獲得的詳細信息,這是外部評級相對于投資者內部評級的優勢。
多舉措防止利益沖突,實踐推行投資人付費模式。國際信用評級機構應建立規范有效的內部控制程序與運作機制。在業務領域,應在評級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設立“防火墻”,進行有效隔離。在公司治理層面,要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并嘗試在信用評審委員會中引入投資人代表,提高評級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在內部控制方面,由合規部門定期審查評級假設、模型和方法的重大改變,專職合規人員直接向外部董事和投資人代表報告,提高評級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在人員管理方面,實行從業人員認證制度、輪崗制度和回顧審查機制。在提高透明度方面,加大評級方法論、評級收入來源、評級結果表現、結構化金融產品評級等方面的信息披露頻率和力度,提高評級公司對公眾認知的宣傳和普及力度。此外,應從根源上切斷利益沖突的來源,推進投資人(或代表投資方的行業協會)付費模式,切斷評級機構與發行人的利益鏈條,確保評級過程及結果的客觀、獨立和公正。
減少對外部信用評級的依賴。與G20及FSB的主張相同,借鑒此次金融危機的教訓,反思監管規則對信用評級結果的過度依賴,國際組織和各經濟體監管部門可逐步取消對評級結果直接引用的監管規定,借助市場機制“選擇”和“認可”評級結果,引導評級機構真正實現為投資者服務。進而通過市場力量,約束和推動評級機構提高評級結果質量,使評級行業真正回歸到作為信息和監測角色的定位。在評級結果“去監管化”的同時,由于評級行業在資本風險定價方面的重要參考作用,及由此對金融市場和宏觀經濟產生的系統性影響,監管部門需加強對評級機構的認證管理,制訂評級行業的認證標準,完善評級行業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大型金融機構不同于一般零售投資者,僅僅依靠外部評級是不夠的,應充分利用其內部掌握的信息、研究能力,更多依靠自身獨立評估信用風險,并將外部評級作為補充參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由少數機構壟斷評級結果造成的“順周期”性和投資者的盲目“跟風”。
扶持和培育本土信用評級機構。作為國際信用評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經濟體信用評級機構在維護金融安全方面意義重大。因此,應積極扶持發展本土信用評級機構,促進國內、國際信用評級行業的有序競爭。一是要健全信用評級法規和監管體系,明確信用評級在經濟體立法、政策制訂、政府監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通過整合監管和市場資源,優化對評級機構的管理職能。二是要針對性地解決評級行業存在的癥結性難題。完善本土評級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改進評級流程和優化評級方法,真正貫徹為投資人服務的經營理念,提高優秀本土評級機構的行業地位和與國際評級市場對接的能力。三是要把本土評級體系的培育與國內債券市場建設、跨境經濟活動相結合。由本土評級機構提供相應評級服務,保障對外投資安全。本土評級機構可積極借鑒國際評級技術和管理經驗,增強外部競爭和內在動力,通過優勝劣汰、兼并收購而不斷發展壯大。
一、明確工作目標。
制定《加快推進全市人社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明確了全市人社系統2019年至2020年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目標任務,即:到2019年底,初步建立與蘭州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人社領域社會信用體系框架和運行機制。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治理體系要求的人社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基本形成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氛圍和環境,樹立“信用蘭州人社”。
二、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了人社局主要負責人為組長,其他班子成員為副組長,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建立起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職能科室落實抓、科室單位具體抓的工作機制。制定《2019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任務分解表》,將具體任務落實到各科室、各局屬單位,組織各科室、各局屬單位做好建立行業信用管理制度、做好數據歸集、開展信用監管等工作。
三、完善工作制度。
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工作任務列入全局年度目標任務,要求責任科室、單位每季度最后一月15日前按要求上報信用工作進展情況,做到時間與任務進度同步。結合每月的全國城市信用監測月報情況,不定期通報相關科室、單位信用信息數據報送情況。每半年通報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年底進行考核評估,考核結果上報局黨組。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全局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專項匯報會,聽取任務完成情況,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四、落實歸集應用。
加強各類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和報送工作,按照“誰產生,誰公示”的原則,相關科室、單位在7個工作日在通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雙公示”信息、“紅黑名單”、聯合獎懲典型案例等信息在7個工作日按照要求分別上報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大數據局和市文明辦。按照“加強事前核查、簽訂承諾書、在網站公示”的三個步驟,將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環節,并作為必要條件和重要參考依據。規范承諾書格式內容,市場主體在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時按規范格式填寫信用承諾書,將信用承諾推送至“信用蘭州”網站進行公示,接受全社會監督,并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在進行重大決策時,落實信用審核環節,查詢結果需有書面材料入檔或者提交會議審核通過。在局系統項目招投標和人員招聘等工作中,將審查信用信息作為其中重要一項,信用良好是企業參加招投標和人員招聘的前置條件。
五、推進聯合獎懲。
圍繞社保騙保、勞動用工等工作和19個重點領域推進聯合獎懲和專項整治工作。集中力量對轄區內工程建設領域、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和農民工工資支付“五項制度”100%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實現動態監管。按照《蘭州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文件要求,今年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2批13件,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企業2戶,并推送到“信用蘭州”實行聯合懲戒。在社會保險工作中,進一步規范參保企業職工退休及失業保險審核審批、工作。近年來,采取多項措施對市屬參保企業職工退休審核審批情況進行了專項自查,并配合省、市上級部門的專項審批檢查工作。養老保養方面,2019年1月至5月,處理市屬企業退休人員死亡業務中,發現并追回多領取的養老金17余萬元。失業保險方面,對省、市參保企業失業保險待遇審批情況進行了專項自查,并積極配合省、市有關部門的專項審批檢查工作將失業保險待遇審批納入開展騙取保險問題專項治理活動當中,完善失業保險申領制度,完善失業保險數據庫;將失業保險基金中各項補貼申領全部納入開展騙取保險問題專項治理活動當中,通過技能補貼、穩崗補貼實名制登記系統的建立,實現專項治理活動全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