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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土地產權界定不清
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已全面放開,但在實際工作中,部分農民即使將土地流轉出來,也對自己的土地承包權存在著許多擔心。國家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這是利用法律形式來對土地承包關系進行確定,以此來使農民流轉土地過程中不存在顧慮。但當前農村土地產權界定不清問題仍然較為普遍,這對農村土地流轉及規模經營帶來了較大的制約。
2.土地流轉不規范
當前農村土地流轉多處于自發狀態和無序的狀態,流轉行為不規范,而且多在親戚朋友之間進行,土地經營權真正能夠流轉到種植大戶、專業合作社及企業手中還需要一個過程。而且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很多都不簽訂書面合同,即使簽訂書面合同的,其格式、內容也存在不規范的地方,一旦發生糾紛,則無法有效的實現對農戶利益的保護。
3.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缺位
相較于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當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還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在這種大背景下進行土地流轉,使一直以來以土地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戶在土地流轉后要面對各種風險,這不僅增加了農村社會的不穩定性和不安全因素,而一農民的生活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國此大部分農民不愿意對土地進行流轉。
4.土地流轉農民所得收益少,缺乏積極性
土地流轉是在平等和自然基礎上進行,國家和各級政府雖然積極鼓勵農戶進行土地流轉,但所取得的成效并不大,農民對土地流轉缺乏積極性,這對流轉土的總量和比例都處于較低的水平。究其原因,農民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收益低是農民不愿意流轉的主要原因。這主要是當前農村土地集約經營整合能力不高,土地流轉的供應和需求之間存在信息上的不對稱,這對土地流轉的收益帶來了較大的影響。另外,當前土地流轉經營的相關法律和制度不完善,無論是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龍頭企業還是種植大戶都需要承包較大風險,而且融資難度較大。這些問題的存在都對農民土地流轉的積極性帶來了較大的影響。
二、完善土地流轉及規模經營的措施
1.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明晰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立法部門應盡快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進行修訂和完善,著力解決當前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產權主體不清的問題,保障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處分權能,確保農戶將土地流轉后無后顧之憂。此外,還應進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程序,要進一步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的職責;在鄉鎮地區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免費提供咨詢有關土地流轉方面信息的服務;增強農民關于依法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法律意識,嚴格查處違法流轉行為。
2.完善土地流轉管理機制
要按照“形式多樣、市場運作、程序合法、合同規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轉機制。首先,加強管理服務理念。鄉鎮專門成立土地流轉管理機構,強化仲裁?C構職能,妥善解決相關人員相關待遇,為農民提供規范的土地流轉示范合同文本,完善流轉信息檔案記載,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轉長效機制和措施??h、鄉鎮政府要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進行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評估土地等級、流轉法規和政策咨詢等服務工作。其次,規范土地流轉程序。土地流轉必須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明確流轉的形式、數量、年限、條件及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等。全面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登記制度,由村組織備案,鄉鎮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登記,使流轉管理工作正常化。
3.建立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
當前農村人口基數較大,由于農村社會保障資金十分有限,這也造成農村社會保障覆蓋面較小,使當前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民存在較多的后顧之憂。當前很大一部分農民工都屬于兼業型農民,其與土地還存在一定的聯系,這也制約了土地規?;洜I的實現。因此在加快建立全民基本保障制度,建立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后農民沒后顧之憂。另外,要加快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農業規?;洜I提供重要的資金上的保障。
4.大幅度提高土地補償標準
當前國家出臺了相關的政策和法規,以此來促進征地制度改革,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實現城鄉公共資源的均衡配置。這其中政府供應土地模式上提高了土地補償標準,而農民出售土地所得溢價收益,地方政府以稅收方式獲取,這樣能夠增強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即通過全面調動起農民和地方政府兩方面的積極性,從而有效的推進土地流轉的范圍和規模,使土地流轉工作能夠更加深入,更加順利的展開。
關鍵詞:農地制度;承包經營權;流轉;障礙
中圖分類號:G633.26 文獻標識碼:A
面對耕地后備資源不足這一基本國情,為滿足我國人民生存和社會經濟發展對土地資源的需求,緩解人地關系緊張的矛盾,唯一的途徑就是盤活土地資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我國從法律規定與政策上均允許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但是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還是沒有真正地運行起來。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立法理念的滯后導致相關法律制度存在諸多缺陷是嚴重制約我國農地流轉市場化的主要障礙。
一、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障礙分析
(一)立法理念滯后。我國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暢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是立法理念方面的滯后,其主要表現在:第一,農地承包經營權功能的錯位。由于我國一直把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視為農民從政府手中獲得的一種生存保障,是國家給與農民的一種福利。重視土地對農民的生存價值,忽視土地本身的資本價值。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開始流轉的時候,我國并沒有對“土地資本”的概念引起足夠重視。第二,物權觀念淡薄。第三,重視對國家、集體利益的保護,忽視了對農村土地耕作者切身利益的關注。在我國,仍然在觀念上一味地固守城鄉分工,一味的堅持承包者自耕是國家給與其最優越的福利的觀念,忽視了農村中出現的“棄農務工”潮流的背后的觀念變革,更沒意識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已成趨勢。第四,立法技術仍就停留在事后補救上。我國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解決的立法設計理念上,沒有考慮到涉農糾紛的特殊性,沒有把目光投向如何建立安全有序地流轉機制,仍然把它作為普通的民事糾紛來看待,重視糾紛的事后解決,忽視事前預防。
(二)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缺乏完善的農地流轉法律調控體系。當前,由于部門利益的多元化、立法過程的多層次狀態、立法技術的不統一和對立法審查的無力,使得法律制度的供給無法適應現實的需要。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農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法律文件中都有若干相關農地流轉的法律規定。但是關于農地流轉的專門法律僅有一部全國性的法律――《農村土地承包法》。而上述法律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定也不夠詳細具體,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有諸多制約,難以全面規范流轉行為、保障有序流轉。因而,從一定意義上講,我國根本就沒有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規制框架,更沒有完善的農地流轉市場法律調控體系。
1.相關法律法規之間在內容上的協調性不足。《農村土地承包法》盡管對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進行了限制,但是第49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抵押方式流轉”。但2005年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卻規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這明顯與前一規定相矛盾。
2.法律偏離現實,致使法律規范本身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較差?!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睂嵺`中,若一集體經濟組織的甲承包戶將自己的承包地轉讓給另一集體經濟組織的乙承包戶,而乙承包戶再將自己的承包地轉讓給甲承包戶,通過這種兩次或兩次以上轉讓的方式,當事人則輕而易舉地完成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所以限制不同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之間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的規定顯然不具有操作性,形同虛設。
3.法律規定忽視了“效率優先”原則?,F行法律一基于種種顧慮對其流轉設定了很多限制:(1)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2)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3)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4)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權不得抵押等。立法上的種種限制有合理的,但更多的是忽視了“效率原則”,立法者的初衷是保護農民的利益,而得到的卻是限制農民權利、損害農民利益的效果。
二、完善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轉變立法理念。我國農村土地承載著多種社會功能,其中最重要的是農村社會保障的使命。因而,現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更多地體現了保護耕地、保護農民利益,堅持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但立法者在堅持這一價值目標時卻忽視了對效率價值的考量。法律經濟學認為:稀缺資源應通過轉讓等競爭機制,配置給最能充分利用稀缺資源的人手中,才是有效率的財產權機制。在我國人多地少的約束條件下,從法律上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一種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應當在制度設計中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價值取向。
(二)完善農地流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農地流轉法律調控體系。這是完善我國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最重要的一點,作為一個法制國家,只有在法律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我國的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才可能真正確立。
1.修訂《農村土地承包法》。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權能,應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權抵押和繼承。2.制定《農村土地產權法》。明確界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明確規定農戶對承包經營權的權能實現承包經營權內容的明晰化;以法律形式規定,取消現行的30年或50年承包期的限制,實現承包經營權的長久化。3.制定《農村土地流轉法》。在《土地承包法》的基礎上,盡快制訂《農村土地流轉法》,對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原則、方式、程序、監管、法律責任等進行明確的規定。
通過建立健全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體系將土地流轉納入市場化、法制化的軌道,使我國未來的農村土地資本市場更加規范、有序,交易更加安全、快捷。如此一來,農村社會生產力將會從改革開放以來長期徘徊的局面中擺脫出來,達到一個質的飛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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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民權益保障 必然性 對策
一、農民權益受侵害的表現
由于我國原來實行的是,它在一定時期對農村生產力的提高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其自身的缺陷如經營規模小、土地條塊分割等,農業難以形成規模經濟,與國際競爭漸漸處于不利地位。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成為現代農業發展的必然。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與農村經濟及個體企業的增多,農民不再專業務農,一些農村勞動力開始轉向其他產業,農村的產業、就業結構發生了改變,而非農業的收入與農業相比是比較客觀的,因此土地流轉使無力或無心經營土地的農民可以轉出土地。此外,目前的三農問題亟待解決,土地流轉可以促進農民增收,為三農問題的解決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是大勢所趨。但在土地流轉中也出現了一些對農民權益侵害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一)操作不健全侵害了農民利益
目前的土地流轉的操作還很不規范,個別干部自以為是,認為自己是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濫用行政權力,強行流轉,或私下與承租者達成交易,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造成了很大的損害。且在手續上沒有正式規范的合同,僅以口頭協議或承諾,對往后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二)擅改土地的農業用途農民合法權益無保障
一些干部為了招商引資,在沒有得到農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投資者簽訂土地包租合同。有的濫用權力,隨意變更承包合同,把農民的土地強行收回轉讓與出租,且租金非常低廉。而一些投資者在受到損失時會拖欠農民費用或消失,農民無法得到應有的利益,此外由于租賃土地的期限較長,投資者有的建造了固定建筑物,徹底改變了土地的用途農民的長遠利益得不到保障,這些都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極大的侵害。
(三)政府行政干預侵害農民利益
目前我國各地的土地流轉正在興起,呈現快速增長的勢頭,這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結果。但土地流轉可能會使某些人得到一些利益,個別基層干部有時會議行政手段干預。據相關調查顯示,政府干預的土地流轉占到了四成之多,而有村級組織干預的近六成。這原本該由農戶自主、自由的,但基層的行政干預剝奪了農戶應有的權益,使農民的合法權益經濟利益受到極大侵害。
二、農民權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土地產權不明
我國的土地產權制度還很不完善,存在著缺陷。一個健全的產權應由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組成,但我國農村的土地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但對土地的主題、農戶使用權的保護等相關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這就使基層政府濫用行政手段提供了可乘之機,理論及法律的難點與缺陷為鄉鎮政府、村級干部的侵權提供了便利,鄉、鎮、村基層組織常常以土地所有權者的身份自居,做出土地流轉的決策,而不考慮、尊重農民的意志, 無視農民的合法利益,而實踐中農戶亦無力抗拒各級所謂的土地所有者對土地流轉中收益權的恣意分享。這些都損害了農戶的合理權益。
(二)相關法律法規未建立完善
目前,我國對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建立完善,對流轉的范圍、條件、主體、收益分配等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很大程度上對土地流轉的健康發展產生了障礙,且成為農民權益受侵害的原因之一。由于法律法規的缺失,使得個別基層干部濫用職權,大鉆法律漏洞,以土地流轉為名,中飽私囊,大大侵害了農戶合法權益。也使土地流轉處在價格不確定、效率不高的怪圈中,對土地流轉的正常運行帶來了障礙。
(三)政府職能未轉變
由于受原來計劃經濟時代的影響,政府職能還未完全轉變,但在目前的市場經濟下,這種情況已不能適應經濟的發展。此時,政府主要是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在一定情況下進行調控。但在農村土地流轉中,政府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該管什么,不該管什么沒有明確的定位,造成行政混亂。也為一些基層干部、投資者謀取私利、非法轉讓、擅變土地用途創造了條件。
三、對農民權益保障的對策
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產物,是為了農戶更好地生活。面對土地流轉中的問題,今后的土地流轉要堅持自愿、效率及公平的原則,對農民的合法權益要保障,為了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使得土地流轉健康發展,今后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及土地政策
今后要對相關土地政策及法律法規進行建立完善,并對承包權進行明確規定,農民在承包期內的土地權益不會因其是否主要從事農業而改變動放棄的除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手段讓農戶失去承包土地。土地政策中也要對農戶的土地權利進行規定,使農民擁有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這將是土地政策繼法律法規在不斷完善中需要解決的重要方面。
(二)完善土地流轉市場
由于目前土地流轉中沒有統一規范的組織及協調機構,土地流轉效率低下、秩序混亂,因此要建立土地資源優化、低成本高效益、規范化的流轉市場來解決。這就需要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讓農戶了解并與之交易,這樣可以使談判等費用得到合理的下降,而中介機構要培育其農戶的信任,把農戶的土地集中并推進農民土地租賃市場。這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如土地流轉委托中心等中介機構,由他們直接負責接受農民委托,并把要求流轉的土地資料存檔,建立土地流轉交易信息網絡,及時登記匯集可流轉土地的數量、價格等,動員相鄰地塊的農戶自愿流轉或調換土地,進而使可供調整的地塊成片化,以提高土地流轉的成功率促進土地市場的完善發育。
(三)政府要做好職能定位
在今后的土地流轉中,政府要找到合適的定位,做好服務工作,改變過去以行政手段進行干預的做法。農戶應是土地流轉的主體,在市場經濟下要遵循自愿的原則,一些地方政府不能濫用職權,以替農戶流轉或管理為借口去分享地租,損害農戶利益。但這不代表政府就放開,不用做好相關的服務?;鶎咏M織在土地流轉中要做好資格審查、資料管理、監督、合同簽證等服務工作,并做好與中介、投資者等的協調以及做好土地長期規劃,為流轉創造條件。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書
發包方:
身份證號碼(負責人):
地址:
電話:
承包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按照 村小組社員大會審議通過的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自愿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發包方提供的土地。為明確土地承包關系,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的地類、面積和位置
本合同協議承包的土地為 地,共 塊,面積 畝。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宗土地的用途為農業生產。
四、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擁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國家征用土地時,青苗補償費歸土地耕種者享有,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其余部分歸發包方所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使用。
2、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3、承包方流轉承包地和因分戶拆分承包地時,如果損害集體和其他社員的利益,發包方有權拒絕批準并制止實施。
4、用承包的土地抵押融資,必須經發包方同意。
5、承包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包方有權解除承包合同:
(1) 承包方違約以致嚴重影響發包方和其他社員的經濟利益的;
(2) 承包人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生產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
五、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單方面以承包方家庭人口減少等理由非法變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執行區、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4、國家征用承包地時,合理分配安置補償費,幫助承包方獲取青苗補償。
5、集體建設占用承包地時,發包方要按承包方實際青苗損失給予合理賠償。
六、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有權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自行決定流轉方式,取得流轉收入。
3、承包方如果不愿意繼續耕種承包地,可以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但要提前半年書面申請。
4、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七、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1、保證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義務,確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承包方不得向本社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讓的形式將承包地流轉給本社農戶,必須經發包方批準。以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流轉合同必須報發包方備案。
八、如果出現下列情況,發包方收回全部承包地,本合同終止執行。
1、承包方退回全部承包地的;
2、承包方全部農業人口遷入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取得承包地;
3、承包方所有的農業人口死亡;
4、國家征用全部承包地;
5、集體生產公益設施建設需要占用全部承包地;
九、國家建設和集體生產公益設施建設需要征占用部分承包地以及承包方退回部分承包地時,本承包合同以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進行變更,對變化的合同標的等相關內容進行修訂。
十、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十一、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協商不成的,首先請村(居)委會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解;調解不成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執行。
十三、本合同須申請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鑒證,從鑒證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 份,發包方、承包方和合同鑒證機構各執 份。
(本頁無正文)
發包方簽字(蓋章):
承包方簽字(農戶代表):
發包方負責人(蓋章):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問題;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6)12 ― 0115 ― 02
引言
土地問題是農村三農問題的關鍵,而三農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對我國小康社會建設具有重要作用。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農村地區開始實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但由于立法建設不足,在其流轉過程中相關法律制度不相符,出現了很多無法避免的問題,因此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問題研究,對立法建設非常重要。
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概念及其特征
1.1概念
從廣義與狹義上來劃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中廣義上主要指堅持土地所有權不變,其他農民或經營者獲得土地原承包人對所屬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等權利。只要符合農村經濟發展規律與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暫不考慮承包地用途是否改變。在狹義上,其主要是在堅持其物權屬性基礎上,確保無敵所有權歸屬與農業用途不變的基礎上,自愿合法原則,通過轉讓、出租、互換、入股及抵押等形式將土地承包經營占有、所有、收益及處分權轉嫁農民或經營者,這一行為在本質上,就是對土地占有、所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等權利的流轉。
1.2特征
(1)、封閉性。在集體經濟組織內,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現行法律規定不多,這是基于其內部安全與方便流轉過程,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流轉,不但可以確保土地農業用途,不會為其他成員利益帶來風險。但在其向外部單位或個人進行流轉時,就有一定的風險,因此法律流轉程序比較嚴格。這種不同的內外部流轉形式,使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封閉性比較顯著。(2)、特定性。相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方要有一定的農業生產能力,土地農業用途不能改變。眾所周知我國人口與用地占比不大,耕地面積對我國糧食總產量有很大影響,一旦土地農業用途改變,就會降低耕地面積,無法保障糧食生產,從而影響到和諧社會的建設。(3)、限制性。首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獲得發包方同意。其次,在流轉中,雙方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歸屬權及其農業用途。在相關流轉法律關系中,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流轉客體,屬于物權性質的用益物權形式,這也說明土地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化。土地農業用途與糧食產量及農村社會和諧問題緊密相連,因此在經營權流轉中,雙方沒有權利改變土地r業用途。(4)、契約性。其經營權流轉時間性是在承包期限內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超出承包期限。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中,針對雙方權利與義務,要簽訂有效合同加以約束,以免出現不必要的責任糾紛。(5)、自愿性?!掇r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做了明確規定,必須要遵循自愿原則。這一自愿性,能夠加快土地經營權流轉,提高其流轉效率,增強土地使用價值,承包方權益獲得保障。
2我國農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的重要意義
2.1經營權流轉促進農業實現產業化發展
家庭承包經營是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的主要形式,這就使得農村土地經營規模普遍不大,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農業現代與產業發展。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自由進入市場,開展大規模集中化的產業化經營,能夠有效促進農業產業化進程。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經濟發展速度非???,農民不斷涌向城市,使得部分農村土地被棄耕拋荒。這一現象違背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初中,不利于現代農業的發展。根據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所需主體可自由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集中開展規模化經營,盡最大可能發揮土地使用價值,促進的有序發展,從而促進農業生產實現規模與產業化經營。
2.2提高農民收入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產業結構不斷優化,二、三產業比重不斷提高,隨著產業發展勞動力需求量也不斷提升,因而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農民工群體不斷涌現,大量土地被拋荒,土地資源閑置浪費現象非常嚴重,農民工的土地收益逐漸消失。通過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通過出租或轉包等手段將土地流轉給其他農民或經營者,土地資源得到優化,農民也能獲得相應的土地市場價值,收入增加。
2.3加快了城鎮化建設進程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成就顯著,農民收入水平與生活質量不斷提高。但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日益加劇的城鄉發展,使得城鄉發展不平衡現象日益嚴重,影響到我國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不利于解決三農問題。但要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建立城鄉一體化經濟發展模式,就要積極促進城鎮化建設,加快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通過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安心進程務工并安家落戶,以此促進我國城鎮化建設步伐。
3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3.1頒證流程緩慢
國家明確規定,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言,確權頒證工作需要5年時間,但在實際工作中,確權登記比較落后。比如某市土地流轉率已經達到70%,且很多地方開始土地流轉,但在實際工作中,本地區還未開展土地確權頒證工作,這就增加了風險隱患。土地流轉后進行整理,流轉前土地承包界限不存在,這就為日寇土地確權頒證埋下了安全隱患。
3.2土地流轉不夠規范
土地流轉制度約束不夠完善,不規范的流轉行為普遍存在,使得流轉問題不斷出現。首先,流轉行為不規范,使得土地產權關系混亂。產權不明,利益分配機制發展不平衡,使得土地流轉激勵措施流于形式,難以順利開展土地流轉。其次,流轉行為不規范削弱了農民參與土地流轉的積極性。土地是農民的生計手段,沒有土地就代表著其失去了生存基礎,在此背景下,不規范的流轉行為使得農民失去了流轉信心,不愿主動分局國家或集體要求對所有土地進行流轉。
3.3土地糾紛解決機制法律保障不足
權益保障,是土地流轉目的實現的基礎,權益保障制度不合理,就難以實現預期流轉目的。在實踐中土地流轉矛盾糾紛比較多,目前針對這些糾紛,我國還未建立程序、規范化的解決機制,同時各地政府與法律工作者自身法律素質不高,不能及時解決矛盾糾紛,阻礙了土地流轉的順利實施。
3.4監管制度有效性不足
目前我國土地流D還處于自發階段,針對土地流轉管理,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還未頒布統一的辦法,缺乏有效的土地登記規則,土地流轉缺乏有效的監管,服務認可度不高,流轉市場比較混亂,信息傳播不夠流暢,經營者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
3.5法律屬性與主體不明確
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上屬于一種復合型權力,包含身份、物及債等權利。受復合性質影響,權力行使比較混亂,法律屬性不明確。要想解決這一問題,就要積極細化權力,明確權利主體。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其主體是流轉合同的實施與簽訂者,如果主體不明確,就會影響權益劃分,法律保護對象不明確,保護方法不夠完善。從目前來看,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提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體不明確,難以統一規定,出現理解誤區,公信力不高。
4、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問題解決措施
4.1要明確立法任務與目的
在立法過程中,要以為基礎,確保現有承包關系的穩定性,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同時,還要積極聽取農民建議與意見,允許農民可采用不同的土地流轉形式,擴大經營規模。通過明確相關法律的立法任務與目的,是為了促進土地流轉更加規范化,維護與保障流轉人合法權益,為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4.2明確土地流轉原則與前提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要在承包關系與穩定基礎上,遵循依法、自愿及平等協商與有償等各項原則,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考慮農民基本訴求與意愿,在平等基礎上自由協商,嚴防不法分子的破壞,農民在享受各項權利的同時獲得相應利益,實現共贏,促進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4.3明確流轉主體
在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是流轉主體,即所說的出讓與受讓方。其中出讓方要排除村委會主體地位,把承包戶或組織、單位等作為主體。村兩委會不具有法人地位,也不屬于權利所有人,不能完全知曉承包經營,如果讓其參與土地流轉,就會出現干擾。將其主體地位排除在外,能夠有效預防主體不合法性及基層干部造成的破壞,確保土地流轉的公平性。
4.4增強政府服務職能
在行政與市場機制有機結合基礎上,優化配置農村土地資源。從行政角度出發,在農村土地流轉中,強化政府服務職能,如積極財政政策的制定、優惠稅收與貸款政策等,為土地流轉提供資金支持;設立離農補貼與獎金,不斷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機制,保障范圍不斷擴大從而提升保障水平;在土地流轉中規范政府扶持經營、財政補貼等行為;對于土地流轉與規模化經營而言,政策扶持是重要推動力,對農田水利設施、電網改造、土地整理及測土配方施肥等,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農業問題中,土地問題是非常關鍵,其對我國農業長遠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只有積極有效的擴大農業經營規模,才能促進農業穩定發展,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備受關注。但目前,相關流轉法律制度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必須要重視這些問題,明確立法任務與目的、流轉原則及前提、流轉主體。才能更好的做好土地經營,促進農業穩定發展,提高農民生活水平,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參 考 文 獻〕
〔1〕黃河.試論農地政策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保障法律制度的構建〔J〕.河北法學,2009,09:33-39.
〔2〕王鋮.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實證研究〔D〕.安徽大學,2012.
〔3〕熊夏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法律規制研究〔D〕.安徽財經大學,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