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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關人員對職業健康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的了解和掌握情況,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2、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沒有全面展開。
3、對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監管工作面不廣,力度不大。
職業健康工作是安監工作中,一項新監管的工作,工作面廣、量大,針對此次調研活動所發現的問題,市安全監管局下步打算從以下幾方面去開展工作:
1、全面開展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充分利用網格化平臺,摸清全市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現狀,掌握全市職業危害在行業和地區的分布情況,建立覆蓋全市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信息管理系統,為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監管工作提供準確、科學依據,對作業場所存在可能使勞動者接觸到粉塵、化學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導致職業病的各種有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申報職業病危害情況。對未按照規定申報職業病危害的單位,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大力開展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絡等新聞媒體,認真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宣傳活動,通過發放宣傳資料、舉辦展覽和論壇、組織知識競賽、開展典型案例分析等,普及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增強生產經營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3、加強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工作。一是加強對安全監管部門職業安全健康監管人員的培訓。重點加強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職業危害因素類別、危害機理及識別、評價和防治措施,職業安全健康監管執法程序,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等知識的培訓。二是加強對企業負責人和有關管理人員的培訓。強化企業管理層職業安全健康觀念和保障勞動者健康意識,使其了解國家職業安全健康的政策規定,掌握職業危害預防和控制的措施和手段,深刻認識做好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對促進勞動力資源可持續發展、促進企業和諧健康發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三是加強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安全健康知識,使其掌握操作規程,并正確使用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四是積極推進建立職業健康監督員崗位制度。在存在職業危害的企業一線設立職業健康監督員崗位,通過開展崗位調研、執業人員能力建設、培訓考核,加強企業基層職業健康隊伍建設,推進企業職業健康監督員崗位職業化。
為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根據區安監局關于2012年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安排和部署,我鎮繼續開展重點行業和領域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專項整治,現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貫徹落實新修訂《職業病防治法》,督促企業落實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重點整治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突出問題,維護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益,保持全鎮職業健康形勢穩定好轉。
二、整治范圍
專項整治的范圍為制鞋、皮革箱包、水泥、鉛酸蓄電池等行業。
三、整治目標
1、企業職業危害申報率100%、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率和職工健康體檢率100%;
2、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建立達到100%;
3、企業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培訓率達100%;
4、企業職業危害告知率100%。
四、工作任務
(一)全面開展職業危害重點行業企業情況調查
各村(居)、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結合本地特點,對涉及的重點行業企業職業危害情況進行全面認真調查,摸清轄區內職業危害重點行業的企業數、涉危崗位和人數,建立重點整治企業職業衛生檔案和臺賬,充實企業基礎信息數據庫。
(二)落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
1、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督促列入整治范圍的企業必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制定并落實各級人員的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建立并不斷完善以告知、申報、教育培訓、個體防護、日常監測、監護檔案和崗位操作規程等為重點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體系。
2、嚴格執行職業衛生“三同時”各項制度。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的通知》號精神,整治企業所有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必須按規定進行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工作,對未經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就投入生產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如評價結論為職業危害嚴重的,應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經環保整治驗收保留下來的鉛酸蓄電池企業要補做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或現狀評價,并向安監部門報告。
3、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健康檢查。列入整治范圍的企業必須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凡超標的,應依法整改,并建立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主要生產工藝、崗位分布和接觸人員情況登記臺帳,做好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如實、無償向職工提供。
(三)加強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培訓教育
結合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頒布,認真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普及職業衛生知識,增強企業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意識和勞動者健康權益保護意識。
今年列入整治的重點行業企業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監管人員都要接受安監部門培訓。同時,企業要加大培訓教育的力度,對勞動者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要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危害防護知識,熟練掌握操作規程,正確使用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增強防護意識和能力。
(四)強化重點環節和崗位職業危害治理
制鞋和皮革箱包重點整治違規使用有毒有機溶劑和其他含有毒物質膠黏劑,以及現場有毒作業和無毒作業不分,有毒物質超標、員工防護不到位等問題,督促企業改進通風換氣排毒等措施,切實降低現場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水泥和鉛酸蓄電池重點整治除塵不到位和員工基本防護實施缺失以及不規范使用、不正確佩戴等問題。
五、工作步驟
整治工作步驟分六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3月):方案制定和宣傳發動階段。各村(居)、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制定整治方案,明確整治目標、重點、措施和責任,召開專項整治工作會議,動員部署整治工作。
第二階段(4月):調查摸底階段。各村(居)、各有關部門安、單位開展轄區內重點行業職業危害調查摸底,并與4月底前將調查的重點行業企業職業危害基本情況報鎮安監站,報基本情況表。
第三階段(5月):培訓教育階段。以《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辨識等職業衛生知識為培訓教育主要內容,各村(居)、各有關部門、單位對轄區內整治企業負責人以及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培訓一遍,提高企業管理人員職業衛生意識和工作水平,確保職業健康監管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四階段(6-9月):自查整改階段。列入整治范圍的企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次專項整治方案的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改工作。各村(居)、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督促企業進行職業危害申報、開展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和工程防護設施改造。
第五階段(10月):檢查督促階段。各村(居)、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對整治企業的監管,要組織專門力量對企業整治情況進行檢查和復核,提出整改意見和檢查結論,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的企業要依法上報給予行政處罰。同時,對企業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對整改不合格或據不整改的,要依法停產整頓或提請政府關閉。
第六階段(11月):整治驗收。各村(居)、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組織力量對企業整治情況進行驗收。要認真總結本次專項整治的經驗,形成書面總結材料,于2014年10月15前報送鎮安監站。
六、工作措施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楊壽鎮2014年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專項整治工作,成立以分管領導為組長,安委會成員單位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鎮安監站,具體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專項整治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各村(居)、各有關部門、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要及時制定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切實保證整治目標的順利完成。
各區、各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職業健康監管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社會積極參與”的原則,強化工作職責,嚴格實施考核,真正把職業健康監管工作提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實抓好落實,做到有效控制職業危害。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建立聯合監管協調機制。
(一)完成職能劃轉。各區要把調整和理順職業健康監管職能作為當前職業健康監管的重要工作,按照《中央編辦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編辦發〔〕104號)和《國家安監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編辦〔〕104號文件精神加強職業衛生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號)精神,抓好職業健康監管“防、治、保”三個環節的工作,其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職業病診斷治療工作由衛生部門負責;職業病人社會保障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勞動者職業健康合法權益的維護由工會組織負責。要加快職能劃轉進度,加大工作力度,抓緊將職業健康監管職責調整到位,形成責權匹配、運轉有效的職業健康監管機制。
(二)健全監管機構。要根據職業健康監管工作的需要,切實加強市、區職業健康監管機構建設,確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業健康監管有機構、管理有專人、工作有制度、執法有裝備。
(三)加強部門聯動。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工會組織要加強協作與配合,建立聯絡員制度、定期例會制度、信息通報制度和聯合執法制度,共同研究職業健康監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開展經常性的檢查、抽查和聯合執法,構建職業健康監管工作的協調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工作合力,確保各項工作取得實效。
二、建立健全制度,落實用人單位主體責任
用人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要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依法承擔起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的責任。為此,用人單位要建立健全以下5項制度。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要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管理人員,明確職業危害防治職責,制定和實施本單位職業安全規章制度、職業危害崗位操作規程和職業危害事故防范措施,保障本單位職業安全經費投入,加強職業健康培訓。
(二)職業危害申報制度。要建立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制度,依法填寫《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及時、準確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情況;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管理情況等信息,并自覺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職業危害警示告知制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后果等情況如實告知勞動者,并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完善企業內部警示標志及危害告知卡懸掛、設置管理制度,在作業場所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告知卡、劃定警戒線等。
(四)職業危害檢測監控制度。要指定專人負責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設備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請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定期檢測,檢測結果存入職業健康檔案,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要建立從業人員職業健康體檢制度,落實專項費用開展接觸職業危害職工上崗、在崗、離崗的職業健康體檢,并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要建立用人單位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嚴禁未經職業健康體檢人員上崗,嚴格作業場所從業人員職業禁忌管理。
三、突出工作重點,全面推進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管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針對本地區職業危害特點,督促相關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實加強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管工作。
(一)規范職業危害申報和基礎檔案建設。要貫徹落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27號令),全面摸清全市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現狀,建立覆蓋全市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轄區內職業危害申報管理檔案,并將職業危害申報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工作年度考核目標,提高申報質量及企業職業危害申報率和職業危害因素申報率。
(二)深入開展粉塵與高毒物品危害治理專項行動。要結合本地區實際,重點整治存在粉塵和高毒物質危害的作業場所,對濃度超過國家標準且為勞動力密集的企業,督促其限期進行技術工藝、設施設備改造,減少、控制和消除粉塵和高毒物質危害,防止職業危害發生;對石英砂加工企業、石棉制品企業、木質家具制造企業達不到國家標準的,要依法關閉。
(三)強化職業健康執法檢查。要加大對職業危害突出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和重點人群的監督檢查力度。突出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建設、從業人員職業健康體檢、防護設施和用品配備使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評價、職業危害申報和警示告知、宣傳教育培訓和新(改、擴)建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等職業健康管理重點,開展經常性的檢查、抽查。對不符合職業健康管理要求的企業,要依法下達整改意見書,責令其限期整改;對到期未整改和整改未到位的企業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處罰。要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規嚴肅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關鍵詞】煤礦 職業危害 防治對策
煤礦不良現狀具體體現在,一方面嚴重的威脅煤礦企業員工健康和安全,另一方面造成的經濟損失巨大。高溫高濕和粉塵,以及噪聲和振動,還有毒物等為煤礦職業危害主要類型,粉塵是其中造成最大危害類,塵肺病是由粉塵引發的,就目前來看,其屬于我國職業病發病最多的,并且我國塵肺病人數最多。以下兩方面為直接導致塵肺病發病率居高不下根源:(1)粉塵濃度普遍達不到標準,具有較差的作業環境;(2)具有較多人員接觸粉塵,并具有相對較大患病總人數。 由此可知,我國相關部門對防治煤礦職業危害工作給予高度重視應成為必要之舉。
1煤礦職業危害分析
塵肺病在我國職業病中,屬于發病率最高的,并且在當今世界上最多人數塵肺病國家就包括我國,而各個廠礦企業為塵肺病產生主要場所。在我國煤礦企業每一個作業環節,諸多職業病危害因素生產性毒物和有毒有害氣體等等幾乎都存在,是作業人員患有職業疾病職業中毒和噪聲聾等不同程度的直接導致因素,而比重最大的職業病就是塵肺病,煤工最主要的塵肺病就是塵肺和矽肺。有效分析相關數據表明,正在逐漸的縮短成為煤礦行業塵肺病發病工齡的主要趨勢,20 歲為最小的發病年齡,41 歲左右為發病平均年齡。
2我國煤礦行業職業危害的問題
2.1作業場地缺乏對有害物質的監測
眼前利益成為我國很多煤礦企業驅動力,這些煤礦企業在檢測人員和測塵設備上不愿投入資金,就目前煤礦粉塵來看,其作業場地粉塵濃度處于嚴重超標狀態。 企業在監測作業場地有害物質態度上往往是消極的,主要由于煤礦企業擔心測塵不達標必然得接受懲處, 同時煤礦企業為了目前利益在防塵措施上不愿投入更多的資金。 而且很多企業不具備健全的技術服務保障體制, 有害物質檢測中心站雖然被建立起來,但具有偏高的收費,加上過遠的路途,在定期鑒定和檢測煤礦上,產生的影響力極大,在企業監測有害物質方面其真正的促進作用最終無法發揮出來。
2.2企業缺乏對職業危害防治機構的重視
在大型的國有煤礦企業中,職防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雖然被設置,而且所需的管理制度已經建立,但職業危害防治技術人才依然處于短缺狀態,監測與檢定設備處于老化或不足狀況, 而且管理水平低下,職業危害防治基礎工作還處于極不到位狀況。此外,多數的地方煤礦企業專門對職業病進行防止的相關機構還沒有設置,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2.3職業病統計缺乏全面性和準確性
就現階段很多煤礦企業來看,診斷職業病工作還處于沒有開展狀態,相關的統計數據就更談及不上;煤礦企業一旦中毒傷亡等事故出現,通常也僅是停留在調查與處理事故層面上, 沒有以職業病病理報告對待;并把主要職業病作為職業病報表進行報送,在法定職業病中,煤礦企業對待治療較為簡單的往往以無礙健康視之,以不需要報告和診斷來對待。
3防治煤礦企業職業危害的有效措施
3.1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止體制
我國要想使職業病的產生從根本上得到防止,各個煤礦企業就應把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建立和健全起來,具體體現在使用維修管理防毒與防塵等設施,衛生安全檢查工作環境,重視分析和統計以及上報職業病和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狀況等。
3.2強化防治監察環節
相關煤礦監察機構在日常監察工作中應注重檢查作業場地衛生管理措施和設施情況;培訓職業衛生情況;評價和監測作業場地危害因素狀況;貫徹執行國家相關職業衛生標準情況;有關違規違法行為等方面。一旦發現煤礦企業粉塵與有毒物質沒有達到標準,個體勞動保護不到位,相應治理措施匱乏的,需運用行之有效的措施進行治理,限期促進其進行整改,以停產整治或關閉懲罰嚴重者;并堅決依法查處 對相關職業危害防治違背行為,嚴肅查處并追究職業危害事故責任人。 形成嚴格執法和依法行政氛圍。
3.3建立和完善職業衛生安全監察技術體系
對于職業衛生安全監察技術體系,煤礦企業應給予高度重視,及時的建立并完善,把職業病防治院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作用發揮與利用到最大化,為資源共享的實現而努力。企業應以當地的實際狀況為切入點,積極的合理的整合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源,主要就把職業衛生安全監察技術體系逐步的完善和健全起來,從而在技術支撐和咨詢上做好防治煤礦企業職業病工作的堅強后盾,定期的評價與監測煤礦企業作業場所,把諸多職業危害因素找出來,做好科學合理的技術服務, 從而為監察與監督職業衛生,處理調查危害事故提供便利。
3.4加強對企業員工的職業衛生安全培訓
煤礦企業應充分的重視職業衛生安全培訓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和主要人員都應成為培訓者,企業應當定期培訓在職人員,加強相關職業衛生安全教育,這是使在職人員綜合素質從根本上被提高的有效途徑。職業衛生基本常識和職業危害事故分析以及職業危害防治知識等等為培訓的主要內容。 以正規嚴格的系統性培訓為手段, 促進職工職業危害防止技能的進一步提升。
4結語
煤礦行業職業危害控制與預防工作在社會性工作中處于極為重要的地位,對于塵肺病防治而言,其重中之重體現在注重把行之有效的社會機制建立起來,對煤礦企業行為進行規范, 促進政府監察和監督功能進一步強化。在防治職業危害方面,加大宣傳和教育工作力度,從而使廣大群眾和整個社會深刻認識到其危害性,進而充分的調動起他們的積極性與主動性,使整個社會防治意識得到加強,這是使塵肺病發病率得到有效遏制的唯一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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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金泉.梧桐莊礦職業危害綜合防治技術分析[J].煤礦安全,2014(02).
1、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用人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韻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的規定,制定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總負責,部門分工負責和崗位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和責任保證制度。同時要注意處理好以下問題:
(1)要根據《職業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確處理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與經濟責任制的關系,以保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為目標,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責、權、利,力戒形式主義。
(2)以責定權,以控制效果定獎,體現獎優罰劣的原則。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用人單位可以采取適當的經濟手段,同職業病防治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經濟利益掛鉤,但不能像經濟責任制那樣,把依據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制定的職業病防治目標分解或者壓在勞動者身上。
(3)無論是集體責任制,還是個人責任制都要根據職業病防治目標與計劃,明確職責范圍、基本任務、工作標準、實施程序、協作要求和獎罰辦法等內容。
(4)指標分解和考核要有針對性,抓住影響職業病防治控制效果的關鍵,達到責任指標化、考核數據化、分配差額化(即職業病防治工作績效的大小與獎懲掛鉤)。
2、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
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如實上報本單位的人數、工資總額、繳費情況以及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情況,按時繳納工傷社會保險金,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作好工傷社會保險工作,使在本廠職業活動中所發生的工傷、職業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或其家屬能夠從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和服務的社會保障,保證勞動者或其家屬的基本生活,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服務等。
3、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積極做好工作場所的衛生防護工作,使工作場所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難;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
建立在識別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基礎上,即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規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進行申報,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的規定,填報好各種申報表。
5、本單位的建設項目(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6、對從事放射、高毒等作業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職業病危害作業是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和嚴重職業病的主要作業,其危害后果特別嚴重,其危害往往是群體性的,且致死率、致殘率很高,不僅嚴重損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給用人單位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而且也影響社會的穩定。
特殊管理包括對作業場所和作業人員的特殊管理。如作業場所的隔離、生產設備管道化、密閉化和操作自動化,作業場所設置特殊職業病防護設備,包括自動報警裝置、防護安全連鎖反應系統和工作信號,配備應急救援設施、醫療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還包括對這類作業實施特殊的監管手段。如實施許可制度,即作業許可和人員資格許可。作業許可是指用人單位從事放射、高毒等、職業病危害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特殊衛生規定和要求,取得衛生許可后,方可從事該項作業。人員資格許可是指從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職業的人員,也包括這類作業的管理人員必須通過職業健康檢查和培訓,身體狀況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職業危害防護知識,取得特殊職業病危害作業資格后方可上崗;管理人員也必須通過專業培訓,取得特殊職業病危害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管理工作。
7、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內容,建立或完善職業衛生防治管理措施:
(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內容有:全廠職工人數、男女職工人數、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男女人數、患各種職業病人數;全廠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點數、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點的濃度或強度及評價;各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設備的名稱、數量、運行狀況、防護效果及對存在問題的治理;個人防護用品的種類、發放數量、是否有職業衛生檢驗報告書、實際配帶情況等)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內容有: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用人單位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及檢測評價(定期檢測、評價必須由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制度;
(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救援組織、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急措施、人員撤離路線和疏散方法、財產保護對策、事故報告途徑和方式、預警設施、應急防護用品及使用指南、醫療救護等內容)。
8、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使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嚴格按規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據為《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內容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職業病報告制度。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及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報告辦法》的規定,報告辦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急性職業病報告:
①企業及其職工醫院(所)接診的急性職業病均應在12-24小時之內向患者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時發生三名以上急性職業中毒以及發生一名職業性炭疽,企業及其職工醫院(所)應當立即電話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衛生監督機構。
(2)非急性職業病報告:
①企業及其醫療衛生機構包括沒有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綜合醫院在發現或懷疑為職業病的患者時,均應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②對發現或懷疑為職業病的非急性職業病或急性職業病緊急救治后的患者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及時轉診到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明確診斷,并按規定報告。均應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③對確認的非急性職業病患者如塵肺、慢性職業病和其他慢性職業病,應及時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逐級上報。各級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樹立法制觀念,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偽報和篡改。
10、職業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場所危害警示及報警裝置。
(1)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2)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3)對可能發生急性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11、向用人單位提供生產設備時的危害告知。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12、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管理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13、職業病危害合同告知。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第二款: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告知的內容包括:
(1)勞動過程中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工資待遇、崗位津貼和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5)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教育;
(6)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14、職業衛生培訓。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培訓對象包括: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的方式有:用人單位負責人的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其內容和目的是普及職業衛生知識。
(二)職業病防治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