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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現有人口5.1萬人,其中60歲以上的老年人有8128人,占總人口的15.94%,高出我市老年人所占人口比例1.8個百分點。該鎮一直重視老齡工作。自1996年《老年法》頒布以來,××鎮老齡委已經通過法律途徑為170多名老人爭取了受贍養扶助、人身、婚姻等合法權益。 現將維權工作總結
如下:
為了使尊老、敬老、養老的社會風氣深入人心,××鎮老齡委還在全鎮范圍內評選老年文明戶。今年共評出865戶文明戶,比去年多出了245戶。領回獎狀、光榮榜、光榮花,村民們真正感到了尊老、敬老、養老光榮。
××鎮××村××老人生有3個兒子,老人長期與小兒子生活在一起。后來,小兒子就是不肯讓老人進門,老人勉強留在家中,也會被停電停水。××被逼離家長達半年。××村老年協會得知此事后,先后多次上門調解,但××的三個兒子沒有一個愿意履行贍養義務。
今年3月,××鎮老齡委在征求了老人的意見之后,將其3個兒子告上了法庭。法院判決:××的3個兒子每人每年付給老人生活費240元,口糧75公斤,醫藥費由三個兒子均攤。法院判決后,3個兒子就是不履行。××又找到鎮老齡委,希望他們幫助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二兒媳仍然拒絕執行,法院當即對她實施了拘留。5天后,3個兒子要求放回二兒媳,并表示愿意按判決書執行,履行贍養義務。老人的生活終于有了著落。
今年7月,該鎮曾莊村老人曾仁元來鎮老齡委反映,他的兒子不僅不履行贍養義務,有時還打罵老人。老齡委的同志立即上門調解,他們向曾仁元的兒子、兒媳講述了我國法律對敬老養老的規定,告訴他們老年人應該享受哪些合法權益。曾老的兒子、兒媳當場認了錯,并與老人簽訂了贍養協議書。
[關鍵詞] 抗日根據地 糾紛 調解
期間,陜甘寧、晉察冀等抗日根據地革舊鼎新,從政治、經濟和司法等方面實行一系列符合當時實際而又貼近百姓生活的具體制度,保障了抗戰的持續有效進行。其中的糾紛解決機制對于團結穩定根據地人民集中力量抗戰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抗日根據地糾紛處理概況
面對抗日根據地內部的各種矛盾紛爭,邊區司法機關采取了以調解為主的解紛方式。在當時特殊的時代條件下,這種糾紛調節制度的選擇有其產生的必要性和實施的必然性。當時,抗日根據地糾紛解決的司法資源十分匱乏,正如陜甘寧邊區政府一份官方報告所揭示的:“邊區因地區偏僻、文化落后,故司法干部是比較缺乏的。現有司法干部未進過專門學校,主要的是依靠他對人民、民族、國家的忠誠,獲得人民的信任,由邊區的人民選舉出來,再根據他的能力分配以適當的工作[1]。”專業人員缺乏,民事立法單薄,邊區經濟相對落后以及文化封閉,這些司法基本條件使得庭審判決具有一定的難度。加之抗戰混亂時局,更需根據地人心團結,一致對外。而司法判決結果必定使一方當事人敗訴,進而可能造成雙方失和,影響團結穩定,難以達到雙贏的效果;且邊區法律大多是參考西方法律制定的,與中國傳統文化的精神和價值有著較大的反差[2],在實際的判決過程中往往造成邊區民眾對政府的不滿,影響政府與民眾的團結。這些都促使邊區政府從民間找尋新的調解力量,以解決糾紛,緩和矛盾。在這種情況下,借助民眾對民間威望人士的信任,邊區政府制定了以調解為主,審判為輔的解紛方式,運用調解機制使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以達到增加農村和睦,節省勞力,集中精力從事生產支援抗戰的效果[3]。調解制度在抗日根據地的產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各抗日根據地均制定了適應于本地區的調解法規,例如《山東省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1941年)、《晉西北村調解暫行辦法》(1942年)、《陜甘寧邊區民刑事件調解條例》(1943年)、《渤海區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1944年)、《蘇中區人民糾紛調解暫行辦法》(1945年)、《冀南區民刑事調解條例》(1946年)等等。從這些具體辦法和條例看,當時抗日根據地的糾紛調解方式,帶有我國特色的新民主主義色彩。對此,時任陜甘寧邊區政府主席的林伯渠,在其年度總結報告中也曾說過,“邊區的人民與政權是一種革命的人民與政權,舊型司法制度和舊型法律,自然就不能不顧實際的硬搬”[4],此處的“革命”即新民主主義,在抗戰的特殊年代下,它提倡將司法與行政合二為一,即“專員兼高等法院分庭庭長,縣長兼縣司法處長”[5],倡導以德高望重的民間人士(多為無產階級)為調解者,將新民主主義的精神與邊區實際相結合,從而有效解決糾紛,化解內部矛盾。調解制度在抗日根據地實施有其必然性。
抗日根據地司法與行政相結合,以調解為主、審判為輔的裁判方式,不僅在當時快速便捷地解決了糾紛,而且其利用民間人士調解糾紛的機制,也逐漸成為我國歷史上乃至現今的一大優良傳統。同時,隨著抗日根據地建設的發展,調解制度的不斷實踐,調解人員技能和素質的逐步提高,糾紛調解經驗的豐富積累,調解的作用發揮得淋漓盡致。在糾紛調節過程中,出現了被國外譽為“東方經驗”而受推崇的人民調解模式,以及一批被根據地民眾稱為“青天”的調解人員,如馬錫五、郭維德、奧海清、石靜山等。實踐證明,在當時司法資源不足的情況下,這種糾紛調節制度適應時局,順應民心,化解了矛盾,提高了審判質量,對維護邊區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抗日根據地調解制度的基本內容
1、調解目的。抗日根據地的團結穩定十分重要,影響到抗日的進程。而根據地民眾之間的矛盾大都集中在婚姻、家庭、土地等與生產生活相關的日常小事上,這樣的日常瑣事處理好了,容易化干戈為玉帛,使鄰里和睦,社會安寧,人心凝聚,否則人心不齊,易滋生事端。因而各根據地的調解規則以鞏固農村統一戰線、減免人民訟累為首要目的,如陜甘寧邊區民刑事件調解條例明確規定,“本條例為提倡民間調解紛爭,減少訴訟制定之”[6];又如1945年通過的《蘇中區人民糾紛調解暫行辦法》第一條:“為使蘇中區人民糾紛本新民主主義互助互讓團結抗戰之精神,求合理之解決,特訂本辦法”。這些條款體現了調解團結民心,減少訟累,集中精力一致對外的要求。
2、調解范圍。抗日根據地調解制度的范圍極廣,不僅民事案件可以調解,刑事案件也可以調解。一般民事、輕微刑事案件均由鄉、區調解,而部分刑事案件經過被害人同意,亦可調解,1942年的《晉察冀邊區行政村調解工作條例》中列舉了一些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調解;而1943年的《陜甘寧邊區民刑事件調解條例》中,則作了禁止性規定,列舉了嚴重危害邊區政權和危害人民人身財產,破壞社會秩序等罪不許調解,其他各罪均需調解,等等。但此種涉及刑事案件的調解一般是指庭內調解,是一種審判與調解相結合的模式,而且筆者認為,這些案件大多不謀求最終審判,而是以另一種正確的解決作為自己的任務,即學者棚瀨孝雄所述的教化型調[7],采取的多是教育態度,如1944年《陜甘寧邊區判例匯編》中曾收錄這樣一案[8]:被告人李鎖子兩歲時被李高氏夫婦收養,并隨養父學習木匠。養父去世后,李鎖子由李高氏養育,后由于家庭矛盾,被告人李鎖子與養母李高氏發生口角,遂對李高氏任意打罵,并將李高氏所住房屋挖毀,觸犯了“遺棄罪”。法庭審理中,李高氏希望對被告著重教育,于是經調解,被告李鎖子也表示悔改之意,后判處苦役半年,因其老母妻幼無人撫養,準予具保假釋,帶罪侍母,如再遺棄,則加重處罰。可見,與單純具有強制力的審判形式相比,這種刑事調解方式是一種審判與調解相結合、以調解為主的教化型模式。
3、調解機構。抗日根據地調解機構一般有村、區、縣調解,以及法院調解,在一些根據地還存在一定的順序性。一般先由村調解,若調解不成,由鄉交由區調解,若還不成,再交由縣調解,逐級向上,若當事人還不服才可提訟或仲裁。在法院,大多仍以調解為先,征詢雙方的意見,在不能調解之下才審判,如《晉察冀邊區行政村調解工作條例》(1942年4月1日)第四條規定,“因債務、物權、親屬、繼承發生的民事糾紛,得先請求村公所(民政委員會)調解,已者亦可隨時進行調解”[9],以至出現了部分民事糾紛都以調解為訴訟的必要程序的情況,更有甚者混淆了調解與仲裁。于是,在1945年10月至12月,高等法院召開規模盛大的陜甘寧邊區第二屆司法會議,對調解工作進行專題討論,明確規定“調解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10]。
4、調解人資格。抗日根據地的調解條例并沒有對調解人的資格做詳細且嚴格的規定。它基于人們生活的區域集中在農村,調解的事項集中在婚姻家庭,土地債務等事項,僅僅是明確了調解要邀請鄉(村)干部和當地公平人士參加。調解人員大都由鄉鄰、勞動英雄、有威望的老人、公正人士和司法工作人員組成,而且這些調解人員屬于自發性義務勞動,所以當時并沒有具體規定調解人員資格與禁止擔任的情形。
5、調解程序。與民國政府相對正式的調解程序相比,抗日根據地的調解程序簡便,方式多樣,以貼近群眾為原則,可操作性較強。調解程序各邊區規定比較靈活,既可由民間自行調解,也可由村公所主持調解。如果是村公所調解,則由村長、農會主任(或其他干部)召集雙方當事人親鄰、公正人士、民眾團體或其他德高望重人員,召開調解會,由大家評論曲直并提出調解方案,勸導雙方息爭。[11]調解的地點可在田間地頭,調解的時間或早或晚,方便群眾,便于查清事實,及時快捷解決問題。
6、調解效力。抗日根據地的調解制度,以“當事人自愿同意”為調解成立的生效要件。對于已生效的案件,賦予一定的強制執行力。如1944年《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關于加強村調解工作與建立區調處工作的指示》中,指出了“調解結果除當事人依照期限聲明不服的以外,即和已經確定的判決有同樣效力,可以強制執行。但調處不同于審判和仲裁,不服調處的案件,經縣審判或仲裁仍應做第一審或第一仲裁,當事人如有不服,仍可依法上訴或請求復裁,不因曾經調處而受限制”[12]。以獲得當事人的合意為主,為促進及保證這樣的交涉更有效地進行而賦予一定的強制力(即交涉型調解[13])。
三、抗日根據地調解制度對當代司法制度建設的歷史借鑒
抗日根據地的調解制度不僅在當時歷史條件下發揮了獨特的作用,而且對于建立現代社會解紛機制,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抗日根據地的糾紛調解制度包含了民間調解和法院調解二大類,而其中尤應借鑒的是民間調解。民間調解仍為現代社會解紛機制之一,2007年立法機關已將人民調解法列入工作計劃,司法部正在抓緊立法調研和草案起草工作。因而,借鑒抗日根據地的調解制度,取其精髓,棄其缺陷,對于當代的立法工作,具有現實意義。
首先,我們可以借鑒其由鄉至區的方式,注重吸收當地群眾的新經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可以吸取抗日根據地優秀調解員如郭德維、奧海清等在調解中充分依靠群眾力量,不推卸責任,抓住時機,客觀民主解決糾紛的經驗。開拓交涉型調解的空間,謙虛謹慎為民服務,掌握當事人的思想情緒和真實意圖,結合法律,提出合理建議,采取果斷措施化解矛盾,維護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合法權益。
其次,對于法院調解而言,基層法院、人民法庭面對的當事人,大多缺乏法律常識,且出于多方面考慮,許多人沒有聘請律師,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必須處于中立地位,不得有超越職權的行為。建議在基層法院開設調解庭,調解員多做細心的疏導調解工作,親力親為,發揮審判與調解相結合的馬錫五審判模式,積極主動平息糾紛,教育群眾,普及法律知識,實現社會和諧,開拓教化型調解的空間。調解過程中,依法行事,堅持有原則調解。同樣,調解庭調解后,經雙方同意,可以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權利。
參考文獻:
[1]雷經天:《陜甘寧邊區的司法制度》,載1938年8月28日《解放》第50期,轉見《陜甘寧邊區抗日民主根據地》(文獻卷下),第161頁。
[2]候欣一:《陜甘寧邊區人民調解制度研究》,載于《中國法學》2007年第4期,第111頁。
[3]參見《邊區政府關于普及調解、總結判例、清理監所指示信》,載于《調解為主,審判為輔》,陜甘寧邊區政府辦公廳編印,1944年8月,第10頁。
[4]參見《關于改善司法工作(林伯渠主席在邊區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關于邊區政府一年工作總結報告的一部分)》,載于《調解為主,審判為輔》,陜甘寧邊區政府辦公廳編印,1944年8月,第1頁。
[5]參見《關于改善司法工作(林伯渠主席在邊區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關于邊區政府一年工作總結報告的一部分)》,載于《調解為主,審判為輔》,陜甘寧邊區政府辦公廳編印,1944年8月,第1-2頁。
[6]《陜甘寧邊區民刑事件調解條例》,載于《調解為主 審判為輔》,陜甘寧邊區政府辦公廳編印,1944年8月,第5頁。
[7][13]參見[日]棚瀨孝雄著,王亞新譯:《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修訂版,第63、60頁。
[8]參見汪世榮:《陜甘寧邊區刑事調解判例判詞點評》,載于《中國審判》2007年第4期,第76頁。
[9]《晉察冀邊區行政村調解工作條例》,選自韓延龍、常兆儒:《中國時期根據地法制文獻選編》第三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出版。
[10]呂毅:《“馬錫五審判方式”與中國訴訟調解制度的完善》,吉林大學優秀碩士學位論文,第3頁。
近年來,我市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認真貫徹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堅持“夯實基層、打牢基礎、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勇于創新,大膽探索,人民調解工作穩步推進。主要體現在:1、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進一步完善。目前,全市共建立了各類人民調解組織867個,其中鄉鎮街調解委員會54個,村(居)民調解委員會720個,企事業單位調解委員會60個,區域性、行業性調解委員會19個,其他調解委員會14個,基本形成了以鄉鎮、街道調解委員會為主導,村(居)民調解委員會為基礎,企業、區域性、行業性調解委員會和維穩信息員為觸角的多層次、寬領域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2、人民調解工作水平不斷提高。一是人民調解工作逐步規范。全市54個鄉鎮基層司法所全部升格為副科級建制,40%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達到了有標識、有固定調解室、有印章、有文書檔案、有統一臺帳的“五有”要求。二是人民調解員隊伍不斷充實。全市各縣區都推行了人民調解員選任制和首席調解員制,按照專業化、職業化、社會化的發展方向,結合農村兩委換屆的機會,選聘了一批群眾威信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熱心調解工作的人員擔任專職調解員,目前,全市共有人民調解員5329人、人民調解志愿者2200余人,形成了一支相對穩定的調解員隊伍。三是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完善。人民調解工作注重在“防”字上下功夫,做到抓早、抓小、抓苗頭,建立了防控矛盾糾紛的預警機制、重要情況報告制度、每月一次矛盾排查制度、崗位責任制、重大疑難糾紛集體討論、矛盾糾紛信息報告、糾紛調解督辦等一系列制度。
3、人民調解工作方法不斷創新。上栗縣各鄉鎮建立了以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題的矛盾調處中心,實行“一個窗口接待、一道程序辦結、一套方案考評”,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糾紛調處過程中的相互推諉、敷衍了事的現象;蘆溪縣以典型促工作,今年縣委縣政府組織了全縣的“十佳調解員”評選活動,將人民調解員與全縣的納稅大戶一起進行表彰;蘆溪縣宣風鎮將人民調解作為自己的一塊品牌,今年2月,成立了全省首家以基層調解員命名的“楊斌圣工作室”,8個月來,接待群眾法律咨詢300余人次,調處各類矛盾糾紛80余起;*縣高洲鄉將加強法制宣傳,提高村民遵紀守法意識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將祭祀先人的祠堂作為法制宣傳的基地,將法律搬入祠堂,在潛移默化中將法律知識滲透到群眾心中。
4、“三調聯動”初步形成。“三調聯動”是指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對接聯動的工作方法。我市的“三調聯動”已初步形成,人民法院將民事糾紛、故意傷害、交通肇事、侮辱等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納入調解范圍,建立了訴前告知、訴中委托和吸收人民調解員參與訴訟調解等機制,實現了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對接;公安機關在處理民事糾紛、輕傷害案件、治安處罰案件時,采取輕傷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復雜糾紛實行派出所和人民調解組織聯合調解等方式,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良性互動。今年1-10月,“三調聯動”共調處糾紛2183起,辦結1969起。
5、調處領域不斷拓展。隨著形勢的變化,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已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宅基地、損害賠償等民間糾紛拓展到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土地承包、環境保護、企業改制、醫患糾紛、征地拆遷等熱點難點問題,20*年,我市市、縣兩級還組建了醫患糾紛專業調解委員會。三年來,我市年均調解矛盾糾紛1萬余起,僅今年1-10月,全市各級調解委員會就排查矛盾糾紛8796起,調解成功8604起;參與調解疑難復雜民間矛盾2442起,調處成功2352起;制止群眾性械斗38起;防止群眾性上訪106起;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165起,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逐步顯現。
二、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雖然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方面:
1、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仍存在不足。總體上看,我市各級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是重視的,但不可否認,有些部門和領導對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所面臨的艱巨任務及其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第一道防線”的重要性仍認識不足。雖然我市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做了大量工作,總結出了許多好經驗、好做法,也涌現了楊斌圣和安源區青山鎮等一批全國模范人民調解員和全省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但至今為止,我市尚未召開過專門工作會議,對這些經驗進行總結,對這些先進進行表彰。
2、人民調解隊伍建設仍有待加強。一是管理體制不順。基層司法所是化解矛盾糾紛的主陣地,目前只有蘆溪縣實行了以縣司法局和鄉鎮雙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為主的垂直管理體制,其他縣區司法所的調解人員經常還要從事司法行政工作以外的工作。二是人民調解組織還存在“空檔”和“盲點”。幾乎所有的民營企業都沒有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一些國有、集體企業由于改制等原因,人民調解組織處于癱瘓狀況。三是調解員素質有待提高。懂法律知識的專門人才缺乏,依法調解、熟悉人民調解技巧和方法的調解員不多,有些工作還是依靠個人的威望進行調解,一旦出現復雜的涉法糾紛和突發性矛盾糾紛,就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調處。四是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還停留在司法行政機關內部,與基層法院聯合培訓的機制尚未建立。
3、“三調聯動”對接機制仍有待完善。“三調聯動”涉及到方方面面工作,需要各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僅僅依靠司法部門牽頭、協調難度較大。由于缺乏有力協調和相應的措施,目前司法、法院、公安和等部門開展調解工作更多的還是單打獨斗、各自為政,真正意義上的聯動、對接還沒有形成。
4、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仍較薄弱。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不足已成為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瓶頸,是調研中普遍反映的問題。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包括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三部分,盡管國家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要求,工作經費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但市、縣兩級財政均未列入預算。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調解員的補貼經費也難以得到保障,相對而言,*縣的高洲、*、*等鄉鎮解決得比較好,但也只是從農村村委會干部的轉移支付中統籌解決。
三、進一步加強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建議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調整,社會矛盾糾紛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特點,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針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特提出幾點建議:
1、加強組織領導與宣傳,提高全社會對人民調解的認識。一是要充分認識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有“東方經驗”、“東方一枝花”之稱的人民調解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及時、快捷、經濟、簡便等優勢,有專家稱,人民調解與司法裁判相比,所消耗的人力和物力之比是1:7。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有利于將大量的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民間、解決在萌芽狀態,防止民間糾紛的激化,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上訪、預防犯罪,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只有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獨特功能和基礎性作用,才能妥善處理和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只有做好了人民調解工作,才能推進社會的穩定;只有做好了人民調解工作,黨政領導才有精力抓經濟。二是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在新聞媒體上開設一定的版面和時段,宣傳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宣傳廣大調解員作出的無私奉獻和工作業績,通過宣傳,使人民調解成為群眾解決矛盾糾紛的首要選擇。三是要推廣蘆溪縣的做法,在全市范圍內評選“十佳人民調解員”,堅持每兩年召開一次全市人民調解工作總結表彰會,宣揚和推廣楊斌圣、廖湘志等一批全國、全省模范人民調解員和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驗,表彰一批人民調解先進單位和個人,激發他們的榮譽感和自豪感,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局面。
2、理順管理體制,切實加強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一是逐步理順基層司法所的管理體制。基層司法所是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組織者、推動者和實施者,建立以縣區司法所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有利于調解隊伍的相對穩定,有利于人民調解作用的充分發揮。二是開展以政治理論、法律知識、調解技巧為主要內容的培訓,組織經驗交流、現場觀摩、法院旁聽等活動,提高調解員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質和調解技能。人民法院要切實履行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職能,積極參與調解員的培訓工作,組織他們旁聽案件審判,安排他們參與庭審前的輔工作,并選擇部分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提高其業務水平。三是改善調解員隊伍結構,廣泛吸收律師、政法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退休法官和檢察官擔任兼職人民調解員,逐步培養和造就一支業務能力強、群眾威信高、熱愛調解工作的調解隊伍。四是發展多種形式的人民調解組織,在消費者協會、大型集貿市場等單位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發展專業性調解組織,以適應新時期化解復雜性矛盾糾紛的需要。
從4月27日轉入分析檢查階段以來,政法委按照區委的部署和安排,緊緊圍繞“重在總結經驗教訓,重在完善發展思路”和“三個防止”(查擺問題要防止流于形式,分析原因要防止輕描淡寫,制訂措施要防止大而不當)的要求,在學習調研的基礎上,對照科學發展觀的深刻內涵,對照新時期政法工作的新形勢和新任務,扎實開展分析檢查活動。現將分析檢查階段工作總結如下:
一、分析檢查階段完成的主要工作
這一階段,我們在繼續深化學習的同時,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1、開好轉段工作會議。在區委4月27日轉段工作會議后,政法委又于4月30日召開轉段工作會議,由副書記***同志作轉段講話,區委第三指導組組長***同志到會講話。
2、開好領導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政法委領導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于5月26日召開,領導班子4名成員參加了會議,區委第三指導組組長趙群笑同志到會指導。按照要求,我們在民主生活會前向黨員干部通報了上年度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圍繞民主生活會主題,廣泛征求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如實向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本人反饋;組織好會前學習和開展談心活動,準備好民主生活會發言提綱。民主生活會上,班子成員按照“四聯系四對照四找準”要求,認真進行對照檢查,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還討論了領導班子分析檢查報告和整改措施。民主生活會氣氛活躍、和諧,達到了預期目的。
3、形成質量較高的領導班子分析檢查報告。主要領導組織認真撰寫領導班子分析檢查報告,形成初稿后及時交區委指導組審查把關,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進行集體討論修改,召開黨員干部大會進行評議完善,現已形成質量較高的領導班子分析檢查報告。
4、開展“下基層、解難題、送溫暖”活動。按照區委 “下基層、解難題、送溫暖”活動方案的要求,政法委領導干部模范帶頭,帶領黨員干部深入企業、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圍繞查找出來的問題進行邊查邊改,千方百計為基層省繁減壓,為企業排憂解難,為群眾辦好事實事。
5、開展保增長、促發展幫扶活動。進一步健全和落實領導班子成員聯系企業、聯系基層制度,結合部門職能,開展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活動,落實幫扶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促進經濟穩定發展。
二、主要特點和成效
一是領導干部深入企業排憂解難。政法委領導李青亮、巢建勛、區錚森同志深入到我區重點企業榮信電路板有限公司調研時,了解到該廠的個別員工晚上在廠區外圍活動時,曾受到一些不明身份人員的勒索和恐嚇;近期又發生一起員工非因工死亡補償糾紛案件,影響了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了解到有關情況后,李青亮同志立即組織政法委黨員干部分成兩組,一組由巢建勛同志帶領,負責調解;另一組由區錚森同志帶領,負責整治,積極為企業排憂解難。調解組主動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反復、耐心地做好勞資雙方的調解工作,緩和矛盾,使雙方最終達成調解,事件得到及時妥善解決,避免了一宗越級上訪事件發生,在保障員工合法權益的同時,又使企業迅速恢復正常的生產。整治組與公安分局、高新區派出所研究制定了對該廠及周邊治安環境整治方案,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改善基礎設施建設,晚上加大巡邏伏擊力度;同時指導該廠加強和改進對員工的教育管理,做好防范工作。經過一段時間的整治,該廠及周邊治安環境明顯好轉,進一步增強企業投資信心,維護了我區良好的投資環境。
二是邊查邊改取得初步成效。針對查找出來的問題,我們及時進行邊查邊改,一些制約政法工作科學發展的難題正在開始破解,邊查邊改取得初步成效。如經過與區有關部門的積極協調溝通,5月份已協助區法院建立了執行工作聯動協調機制和執行救助制度,今年執行救助制度所需的5萬元啟動資金,區財政局已劃撥到法院帳戶。今年初公安分局由市下放區管理后暫時還未理順的問題,正在逐步理順,隊伍思想保持穩定。榮信電路板有限公司及周邊治安環境整治也初見成效,該廠及周邊治安環境明顯好轉,企業反映比較滿意。
三是逐步理清了新時期政法工作科學發展的思路和對策。經過不斷的深化學習和分析檢查,逐步理清了新時期政法工作科學發展的思路和對策。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是發展,政法工作必須圍繞中心工作,服務發展大局,做好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工作,全力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新時期政法、綜治、維穩工作必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問題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實維護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我區目前要特別注意防范和化解因征地拆遷補償、勞資糾紛、退伍軍人優撫安置等引發的群體性事件,處理好歷史遺留問題,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促進我區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要不斷更新思想觀念,創新工作方式,完善體制機制,在工作中做到統籌兼顧,正確處理好管理與服務、眼前與長遠、治標與治本、懲治與教育、打擊與 防范、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系,努力做好新時期政法工作。
三、存在問題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任職這個法律顧問已經有一段時間了,現將幾年來的工作總結如下:
一、提供法律咨詢
作為貴公司的法律顧問,我為公司做的主要的經常性的工作是提供法律咨詢。每當公司遇到一些涉及法律法律方面的問題,都是公司負責法律事務的同志與我聯系、磋商,有時是遇到具體問題的同志直接與我電話聯系,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解答,提供法律意見。如由商開通的無身份證的用戶造成的惡意欠費問題,用戶提出的邊際漫游問題,蜂窩移動的盲區話費問題,公司的臨時用地和租用房屋場地問題等等。以市場部和工程部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為多。每年都不下幾十件。通過咨詢,法律顧問根據自己的法律知識,提出需要注意的法律風險,為其提供相應的法律意見和應對措施,及時有效地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給我印象深刻的有代扣繳稅款案。2003年11月,市地稅局稽查分局憑借省稅務局對某聯通分公司的一個處理文件,以我公司未為代辦戶代扣代繳稅款為由,要求我公司補交稅款40萬元,并欲對我公司處以罰款20萬元。在接到綜合部通知后,我立即同公司財務部蘭經理聯系,為其提供有關法律依據,提出法律意見,明確指出稅務機關要求我們為具有稅務登記手續的代辦戶代扣代繳稅款并無法律依據,即便應當代扣代繳也應當由稅務機關事先核定代扣代繳對象,由企業承擔稅款流失的責任是不公平的。在蘭經理的努力交涉下,市地稅局終于收回成命。
二、審核公司合同
根據法律顧問合同的約定,法律顧問的另一經常性的工作是審核修改公司各類合同。特別是在2005年至2007年三年間,公司實行合同會簽制度,法律顧問每周去公司坐班一天,審核處理各類合同,進行會簽。每周合同均有四、五十件之多。在審核公司合同中,我發現有如下幾方面的突出問題:1、由于貴公司是由原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郵電局脫胎而來,許多
職員存在原郵電局具有部分政府管理職能的影響,在合同中違背合同主體平等的原則,在合同中經常出現處罰、罰款之類的字樣,建議修改為違約金;2、違約責任不明確,如約定的違約金沒有明確是按銀行同期存款還是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建議明確細節;3、違約責任不對等,違反了公平原則,如約定的違約責任對方是按合同標的的5%,而公司的是20%等等,建議約定雙方一致的違約責任比例;4、在糾紛爭議的解決方面約定的管轄機關不明確,既約定法院管轄又約定仲裁管轄,與法律規定沖突。法院管轄違反法律規定,如約定法院的管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約定仲裁管轄的沒有明確仲裁
機構;建議法院管轄的一律修改為約定為在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約定仲裁管轄的必須明確仲裁機構的準確名稱。這些問題經過
一段時間的磨合,都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公司的合同會簽工作由于以后改為電子會簽,不需要法律顧問進行會簽了,但遇有比較重要的合同,公司綜合部或具體負責的合同擬稿人還是經常與律師咨詢討論。聯系的方式有時是律師去公司,有時是公司人員到律師事務所,更多的是通過電子信箱或傳真進行聯系。如2007年、2008年公司有兩個購買辦公樓的合同,由于是期房,更由于吸取我省某分公司出現損失的教訓,負責該項目的公司工作部的岳某曾多次與律師對合同反復推敲,字斟句酌,幾易其稿,并辦理了公證。除岳某外,公司工程部和市場部的幾乎所有同志都有類似的經歷。
三、配合公司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做為公司的法律顧問,對于公司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除在日常工作中進行法制宣傳工作以外,在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公布實施時,我與時任公司市場部經理的文某某、綜合部經理的王某某二同志一起參加了省通信管理局組織的集中學習。回來后,由我對公司全體干部職工進行了宣傳講解。2006年,針對公司合同會簽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在公司的統一組織下,我對公司負責合同擬稿和審核的人員進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的專題講解,均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四、公司進行調解
幾年來我與綜合部、市場部一起共同處理客戶投訴事件多起,主要是商冒用他人身份證、手機卡過戶等類事件。經我們共同努力,均在不違背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使客戶負氣而來,滿意而去,或者雖不滿意但對我們的處理意見也表示認可,將尚未形成的民事、經濟糾紛在訴訟之前解決。這方面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幾個:
1、水上交通事故案。2003年4月份,我與公司綜合部的王經理、趙等幾位同志共同處理了一起水上交通事故案件。某處一孟姓船主的船只,在港區內河流入海口附近夜航時發生水上交
通事故,船只的桅桿將我公司設置在港區內跨越河流的光纜撞斷,桅桿也被折斷。該船主意欲找我公司索賠。經我公司按法定程序向當地港監部門報案,并與該船船主交涉處理善后事宜,明確表示對方如對我方處理意見不滿,可以到大連海事法院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該船主最后同意我方的處理方案。
2、公司社區基站投訴案。2005年甲區某社區、2007年某某社區、2008年乙區某社區居民都曾經對我公司設置在該社區的移動基站在噪聲、電磁幅射等問題進行投訴,要求我公司撤走移動基站。本人與公司的張副總經理、綜合部趙副經理六名同志會同物業、居民委員會、街道、公安部門的同志一趙親臨現場,與社區居民進行面對面的溝通說服工作,平息事態,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3、營業廳椅子傷人案。2006年5月14日晚6時許,客戶李某某到公司某營業廳交費時,因營業廳內的椅子存在質量問題而摔倒,導致損傷,遂到某縣人民醫院醫治,經診斷為腰4-5節間盤脫出、胸外傷及軟組織損傷,住院長達近二個月。我和公司綜合部趙副經理等三名同志與對方經過平等友好協商,達成調解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及遼寧省公安廳公交(2005)121號文件,同意對客戶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助費進行一次性補償共計48000元,從而息訴止爭。
4、公司在模擬網轉數字網接待客戶投訴。2002年,公司根據省內
有關部門的精神和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進行模擬網轉數字網的工作。這在社會上引起極大反響,許多客戶紛紛到公司投訴,甚至有人到法院起訴。經我與公司的綜合部兩位經理到法院說明情況,甲區人民法院根據上級指示精神對已經受理的案件做撤案處理。對于到公司投訴的客戶,我與公司市場部的文經理以及另外兩名同志一起自始至終堅持坐班接待客戶,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使客戶負氣成來,滿意而去,圓滿地完成了模轉數的工作,沒有發生一起訴訟案件,也沒有造成一起意外的不可控制的糾紛事件。
五、處理訴訟案件情況
幾年來我與公司綜合部王經理、李經理、趙副經理一起,為貴公司處理民事訴訟案件多起。在這些案件中,我們堅持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則,努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較為圓滿的結果。需要說明的是,盡管在法律顧問合同中約定,公司訴訟應當另行收費,但所有的案件本人都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典型案例如下:
(20余起3類訴訟過程涉及多人姓名,此處從略)
4、賈某訴公司人身損害賠償案。2008年5月,社會閑散人員賈某到公司找人要手機卡,在員工通道處受到社會上不明身份人的追殺,在公司外面被人砍傷。此人訴至法院,要求公司給予人身損害賠償。我與公司職員趙某在詳細了解案況后,到法院與承辦法官提出四點意見:1、原告與公司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合同關系,雙方沒有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也就不存在任何附隨義務,也就是安全保障義務關系;2、員工通道不是營業廳,也不是公司對外的經營場所,更不是公司保安的重點防范區域;3、此案系社會人員尋仇所致,原告應當對此有所了解;4、公司在此案中沒有任何過錯,也不存在無過錯責任。。此案被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結案。
5、居民王某某訴公司賠償財產損失案。2008年4月,某縣某鎮居民王某某以公司光纜經過其家院落為由,訴至縣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賠償其損失6萬元。我與公司綜合部工作人員趙某處理此案。我們提出的答辯意見是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沒有損害的事實和證據,公司光纜也已經改線)也沒有法律依據(《電信條例》規定基礎業務電信運營商有權鋪設光纜,任何地區也沒有支付費用的先例)。一審法院采納了我們的答辯意見,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則主持調解,由我方象征性地補償對方3000元,由對方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調解時本人不在場,調解的原因是公司已經對對方的無理取鬧不堪其擾。
六、協助公司完善各項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