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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胡俞越表示,此項修改為境內期貨投資者“走出去”和境內期貨公司投資者“走出去”掃除了法律障礙。
目前,國內的個人投資者并不能合法參與境外期貨交易,法人投資者中只有31家持證企業可以從事境外期貨市場套期保值交易。胡俞越認為,此次《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修改,意味著境內市場投資者將可以自由選擇境外商品期貨交易品種。在此基礎上,只要得到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期貨公司就能夠順理成章地開展境外期貨經紀業務。
證監會表示,目前,個人投資者投資境外市場渠道比較單一,形式上我國居民僅可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方式間接投資于海外資本市場。為進一步拓寬個人投資者對外投資渠道,證監會正在積極配合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就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制度(QDII2)進行研究和溝通,計劃盡快推出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制度,但還沒有具體時間表。
第一條為保護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是在期貨公司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可能嚴重危及社會穩定和期貨市場安全時,補償投資者保證金損失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期貨交易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投資者投資決策自主、投資風險自擔的原則。
投資者在期貨投資活動中因期貨市場波動或者投資品種價值本身發生變化所導致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第四條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的原則籌集。
第五條保障基金由中國證監會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六條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用遵循公開、合理、有效的原則。
第七條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和公平救助原則,實行比例補償。
第二章保障基金的籌集
第八條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以保障基金名義設立資金專用賬戶,專戶存儲保障基金。
第九條保障基金的啟動資金由期貨交易所從其積累的風險準備金中按照截至年12月31日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百分之十五繳納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續資金來源包括:
(一)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百分之三繳納;
(二)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繳納;
(三)保障基金管理機構追償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財產。
對于因財務狀況惡化、風險控制不力等存在較高風險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較高比例繳納保障基金,各期貨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狀況確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的保障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
第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當繳納的啟動資金劃入保障基金專戶。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按季度繳納后續資金。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繳納前一季度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確定的比例代扣代繳期貨公司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財政部批準,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可以暫停繳納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總額達到8億元人民幣;
(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遭受重大突發市場風險或者不可抗力。
保障基金的規模、繳納比例和繳納方式,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市場發展狀況、市場風險水平等情況調整確定。
第十二條鼓勵保障基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財產。
保障基金產生的利息以及運用所產生的各種收益等孳息歸屬保障基金。
第三章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監管
第十三條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可以指定相關機構作為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保障基金。
第十四條對保障基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穩健的原則,保證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
第十五條保障基金應當實行獨立核算,分別管理,并與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資產有效隔離。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編報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
第十六條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及期貨公司,應當妥善保存有關保障基金的財務憑證、賬簿和報表等資料,確保財務記錄和檔案完整、真實。
第十七條財政部負責保障基金財務監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計劃和決算報財政部批準。
第十八條中國證監會負責保障基金業務監管,對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核查。
中國證監會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機構通報期貨公司總體風險狀況。存在較高風險的期貨公司應當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提供財務監管報表。
第四章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條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決定使用保障基金,對不能清償的投資者保證金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則予以補償:
(一)對每位個人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補償;
(二)對每位機構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補償。
現有保障基金不足補償的,由后續繳納的保障基金補償。
第二十一條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國證監會和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期貨公司核實投資者保證金權益及損失,積極清理資產并變現處置,應當先以自有資金和變現資產彌補保證金缺口。不足彌補或者情況危急的,方能決定使用保障基金。
第二十二條對投資者因參與非法期貨交易而遭受的保證金損失,保障基金不予補償。
對機構投資者以個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的,按照機構投資者補償規則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動用保障基金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進行補償后,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取得相應的受償權,可以依法參與期貨公司清算。
第二十四條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保障基金的使用、補償、追償等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進行處罰,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六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延期繳納或者拒不繳納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規定保存、報送有關信息和資料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挪用、侵占、騙取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對有關失職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解決政府機構市場監管中法律問題的建議
(一)改革政府監管方式
作為政府監管機構,應從掌握股指期貨市場發展規律入手,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在保證有效控制股指期貨市場風險的基礎上,盡可能促進股指期貨市場快速發展。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首先,政府應在市場發展相對成熟后逐步取消一些行政限制性條款。比如禁止期貨公司自營;國有企業投資期貨要嚴格遵循套期保值等。
其次,要加強期貨產品上市的系統性。股指期貨作為一種金融期貨新品種,與外匯期貨、國債期貨屬于同一家庭成員,而不同的期貨品種主管部門也各有不同,所以作為政府監管機構應做好各期貨主管部門間的協調工作,確保各期貨品種上市具有系統性,防止部門間出現權力之爭。
最后,政府機構應通過完善期貨法規來實現對股指期貨市場的有效監管。行政審批雖然在股指期貨發展初期,對穩定市場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隨著股指期貨市場的不斷發展,政府監管機構應該通過法律手段來不斷取代行政手段,從而實現對股指期貨市場的高效監管。
(二)改革期貨上市品種審批制度
為解決股指期貨新品種上市審批程序冗繁的問題,應積極改革上市品種審批制度。2007年修訂后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對過去審批制度有了很大的突破,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將品種上市審批權賦予中國證監會,開始實施“一站式”管理
模式[1]。但是,這個“一站式”管理模式是附條件的,那就是中國證監會必須征求相關部委的意見。問題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只要有一個部委提出反對意見,該品種上市過程就會受阻。因此改革上市品種審批制度,是提高股指期貨市場化程度的必由之路。具體而言,可以分兩步走:第一步,實行證監會內部的核準制。核準制是股指期貨市場監管法制化的標志。具體做法是,將上市期貨品種的核準權交給證監會下設的期貨品種審查委員會。期貨品種審查委員會通過組織專家對品種進行實質審查,從而得出是否核準上市的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第二步,股指期貨市場高度發達后的注冊制。在股指期貨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后,可以把上市新品種的權利交給期貨交易所,但是必須要求交易所依照相關規定將新品種相關文件完整、及時地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注冊,只要符合相關規定和程序要求,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拒絕申請品種上市。
(三)建立專門的期貨交易監管委員會
政府監管機構有效性較差,直接導致股指期貨市場監管過程中出現真空。究其原因,主要還是期貨市場監管的體制不健全造成的。從期貨監管體制發展歷程來說,中國證監會承擔監管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的雙重任務明顯是不科學的,原因如下:首先,證券和期貨在市場結構、交易方式、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諸多差異,依靠證監會對兩個市場實施監管,效果肯定會打折扣;其次,證券市場相對成熟,交易品種多,中國證監會事務繁多,力不從心;再次,股指期貨市場剛剛起步,監管程序有待進一步探索,更需要監管機構下功夫去研究。最后,從世界范圍來看,實行證監會統一監管模式的國家往往是證券市場相對簡單,而我國明顯不符合。
《期貨交易條例》在2007年修訂后,將監管部門規定為期貨監督管理機構,這表明了今后期貨監督機構將向專職化方向發展,從而為國務院期貨監督委員會即期監會的建立奠定基礎。
二、解決交易所一線監管中法律問題的建議
(一)賦予期貨交易所更多的一線監管職權
鑒于期貨交易所一線監管職權過少,自律監管明顯不足的問題,在我國未來的《期貨交易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規中,應進一步明確期貨交易所一線監管的法律地位,賦予其更多的一線監管職權,尤其是一些對控制股指期貨市場風險非常緊急的監控措施,比如漲跌停板調整措施、限期平倉、強行平倉、暫停交易等。這樣可以使交易所充分利用其一線監管的有利條件,及時對期貨市場進行快速反應,從而有效控制市場風險,實現對期貨市場的有限監管。雖然《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賦予了期貨交易所制定違規辦法和在業務規則范圍內查處違規行為的職權,但是目前的法律并沒有將期貨交易所的監管職權與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職權進行明確界定,這也是在未來的立法中應進一步明確的。
(二)在立法中進一步明確交易所的獨立法人地位
公司制交易所治理結構不足的問題是交易所不能正常發揮其監管職能的瓶頸。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努力:首先,通過期貨立法或由最高院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期貨交易所的獨立法人地位,使得期貨交易所可以成為《公司法》的真正適用對象,進而成為一個真正的獨立法人;其次,把公司制交易所真正的股份化。股份制期貨交易所應該嚴格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運作,股東大會是交易所的權力機構,對交易所的重大事項有決策權。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交易所高管人員由董事會負責選任。設立監事會,監事分別由會員代表、交易所職工代表和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人員組成。只有這樣交易所才能真正代表股東利益,即交易所會員利益。最后,對于已經掛牌的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來說,則是要在明確其獨立的法人地位的基礎上,使其在章程修改、人事任免上具有獨立性。同時,在審核批準會員資格、處理交易會員的違法活動、制定和實行保證金和儲備金制度、在金融交易合約上市、市場信息、監管會員及其客戶、指定交割倉庫等具體業務方面給予更大的自。
(三)處理好交易所非營利性與商業利益的關系
在我國期貨市場現有發展狀況下,堅持期貨交易所的非營利性是必要的。在期貨市場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健全,市場監管體制有待完善的背景下,不應賦予交易所盈利性質。但是,我們又必須看到期貨交易所是法人,其代表的是股東或會員利益,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營利性。因此,處理好期貨交易所非營利性與商業利益的關系就顯得格外重要。筆者認為,可以通過期貨相關法律法規,在交易所的內部管理結構上,將交易所的商業活動和市場監管職能相互獨立,并在交易所內部設置非營利性與商業利益的沖突監管機制,并受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和公司董事會的雙重領導。當交易所的非營利性與商業利益發生沖突時,沖突監管機制可以向董事會提出改正建議,情況嚴重的,可以向證監會或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由政府監管機構直接追究相關部門的法律責任。
注釋: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三條第一款:“期貨交易所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交易規則;(二)上市、中止、取消或恢復交易品種;(三)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四)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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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股指期貨;風險;防范體系;宏觀監管
在各種相關技術準備工作已基本就緒的前提下,我國籌備多年的股指期貨在經過國務院批準后,于2010年4月8日正式啟動。這一項目的啟動對于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
一、股指期貨概述[1]
1、股指期貨的定義
所謂股指期貨,是指以股價指數位標的物的標準化期貨合約,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個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股價指數的大小,進行標的指數的買賣。
2、股指期貨的作用
(1)價格發現。期貨價格在一個規范有組織的市場通過集合競價方式,形成具有真實性、預期性、連續性和權威性價格,再通過交易所的現貨交割制度,使得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收斂。因此,期貨價格能夠比較準確地反映真實的供求狀態及其價格變動趨勢。
(2)套期保值和管理風險。股指期貨主要用途之一是對股票投資組合進行風險管理。投資者可以通過分散化投資組合較好地規避非系統性風險。
(3)提供賣空機制。股指期貨是雙向交易,可以先賣后買。
(4)提供投資和套利交易機會。套利機制可以保證股指期貨價格處于一個合理的范圍內,一旦偏離,套利者就會入市以獲取無風險收益,從而將兩者之間的價格拉回合理的范圍內。
二、股指期貨的特有風險及其特征
1、股指期貨特有的風險[2]
(1)基差風險。基差的異常變動,反映了股指期貨交易中價格信息的完全扭曲,這將產生巨大的交易性風險。
(2)標的物風險。股指期貨的特定風險無法完全鎖定是由于標的物設計的特殊性而產生的。從套期保值的技術角度來看,由于股指期貨標的物的特殊性,長時間保持現貨和期貨合約數量上的一致性不具有現實操作性,僅具有理論上的意義,使完全意義上的期貨與現貨間的套期保值成為不可能,因而風險將一直存在。
(3)交割制度風險。股指期貨采用現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對于其他結合實物交割進行清算的金融衍生產品而言,股指期貨存在著更大的交割制度風險。
(4)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所謂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是指類似的合約品種,在相同因素的影響下,價格變動不同。
2、股指期貨的風險特征[3]
(1)不確定性:由于期貨投資面臨著一個變幻莫測的市場環境,其申購、贖回等過程存在著許多不可預測性,因而不確定性是期貨投資的重要特征之一。
(2)客觀性:風險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是各種不確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期貨投資的風險從其成立運作起就存在,人們通過主觀能動性只能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損失的嚴重程度,但改變不了風險的客觀存在性。
(3)可控性:風險雖然存在客觀性和不確定性,但有些風險的產生具有一定的規律可循,人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防范和控制。
(4)損失性:風險的后果之一就是帶來損失,投資者的損失具體表現在凈資產的減少,大量贖回的發生甚至被清盤等。
三、我國股指期貨風險的特殊成因
根據目前的情況推斷,我國股指期貨的風險成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宏觀方面:因政府干預而產生的風險
我國現行的經濟環境和經濟政策可能使股指期貨市場滋生風險。我國的資本市場發展歷史相對于西方較短,法律法規的設立很不健全,由此導致了一個復雜多變且不規范的金融市場。在影響股指期貨市場的諸多因素中,國家政策占據絕對優勢,因而股市對經濟的晴雨表作用根本無從發揮,從而導致我國股民具有強烈的“政府驅動性”。金融機構的投資運作和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以及國家政策的方向緊密相關,無論是國家的經濟、稅收還是金融政策上的變動和不確定性,都會加劇股指期貨市場中的風險。
2、中觀方面:現貨市場的交易機制導致的風險
在過去,我國資本市場不存在做空機制,即融券制度,這個缺陷使資本市場交易嚴重失衡。而當股指期貨推出時,套利交易者絕不會放過這種千載難逢的套利機會,并且價格也不會出現長時間扭曲。[4]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指數基金能夠成為股指期貨提供較好的套期保值和套利工具,但是其主要通過自身的運作方式來平衡現貨和股指期貨市場的價格和風險,而這并不能完全代替股票做空,即融券制度。因為現貨市場的投資者在存在融券制度的情況下更具備做空的主動性,而且讓基金在某些情況下充當做空的主力又會帶來很多其他的市場風險。
3、微觀方面
(1)交易主體結構不完善。外國成熟的股指期貨市場的經驗表明,股指期貨的交易主體應以基金公司、證券公司等大型機構投資者為主。而在我國,證券市場的主要投資者為散戶,并且該群體具有典型的“羊群效應”。目前這種市場交易主體結構的混亂和失調,使少數牟取暴利的機構投資者能夠更加輕易地聯手操縱市場,從而產生大量違規交易和投資風險。
我國交易主體的“散戶型”特點除了易造成機構投資者對市場進行“暗箱操作”以外,其自身在兩個市場上的投機性心理和投資風險意識的缺乏也增加了股指期貨運作中的風險。過度頻繁的投機行為和短線交易往往會引起股指期貨市場價格的劇烈波動,甚至使股指期貨的價格嚴重背離現貨市場的股票價格,人為制造完全違背市場正常供求關系的價格失真,從而破壞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使得股指期貨市場功能無法真正發揮作用,甚至發生異化,最終將在市場中積聚大量風險。
(2)股指期貨的標的物存在風險。許多專業人士分析認為,滬深300指數的編制使其具有六大優點:樣本容量恰當、市場代表性強、流動性充足、編制方法透明、樣本股穩定和不易縱,因而它當選為我國首個股指期貨標的指數。[5]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滬深300指數的在市場代表性和反映證券市場價格的時間變動等方面較上證綜合指數有一定的優勢,但是其本身仍有缺陷,例如滬深200指數總是受到上證指數引領作用的影響。由于這種特性,上證綜指的波動將牽制未來股指期貨價格的變動,這一點明顯與發展股指期貨的目的——使股票市場健康穩定地發展相違背。
四、我國對股指期貨市場風險的防范與監管
從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來看,股指期貨的風險監管體系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宏觀層次的風險監管,即政府對風險的監管和控制;中觀層次的風險監管,即經紀機構和交易所對風險的監管和控制;微觀層次的風險監管,即投資者自身對風險的監管和控制。本文將以宏觀層次的風險監管為主要視角,詳細討論政府工作的內容和作用:
1、構建完善的交易主體結構
在我國證券市場,交易主體具有典型的“散戶型”特征,投資者并不重視股指期貨的套期保值作用,而具有較重的投機逐利心理,且少數的機構投資者可以利用“散戶型”這一特點輕易操縱我國股指期貨市場以牟取暴利,導致股指期貨投資風險的進一步加重。所以,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部門應該鼓勵發展大型機構投資者,使其正確地引導整個市場進行理性投資,最終促使我國股指期貨市場健康地發展。
2、建立規范的準入制度
我國法律對股指期貨市場主體風險的控制,主要是通過對主體進入市場的途徑和資格進行限定,將自愿承擔風險并且具有一定的風險管理能力的市場參與者引入市場,排除不具相應抵抗風險能力的不穩定主體因素,從而達到優化風險配置和提高整個市場風險控制能力的目的。因此,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部門應該加強對市場交易主體的資信情況和風險負擔能力的認定和考察,詳細制定并嚴格遵守證券市場準入制度。
3、建立完善的現貨市場,從而增加a股市場權重股的流通量
發揮股指期貨的規避風險功能是我國推出股指期貨的根本目的。但是,當前滬深300中權重股的現貨流動性非常小,市場中的巨額資金可以輕易控制這些權重股,進行兩邊套利的投機。目前,增加股市流通量有兩個方法:一是加快大型紅籌股回歸a股,調整滬深300指數現有成分;二是盡早實施國有股減持,使指數的權重更加合理,使藍籌股的市場更加壯大,穩定大盤局勢,最終消滅少數機構投資者對股價指數進行操作的可能。[6]
4、推出并完善股票現貨市場的融券制度
融資融券試點推出后,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市場,做空行為占據明顯優勢。這一結果表明,短期內的投資者并沒有對新興金融衍生產品形成成熟的風險意識,仍然習慣性地選擇融資這種投資方式。因此,我國證券市場應該在推出融券制度的同時做好相關的輔助工作,使投資者在充分了解這種制度的情況下進行理性投資,這樣將有利于融券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5、完善與股指期貨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其配套制度的建設
我國于2007年4月15日頒布實施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并為貫徹其實施,中國證監會全面修改并完善了與其配套實施的各項規章制度。同時,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具體規定和加強完善金融期貨市場的需要,中國證監會推出了《金融交易所管理辦法》和《期貨公司管理辦法》。雖然這些管理辦法對我國股指期貨的推出起到一定引導和監管的作用,但是由于這些條例和辦法只是暫行的、過渡性的,它們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級別較低。總體看來,我國在法律方面缺乏對期貨市場的相關保障,監管部門不得不采取臨時性的行政手段,從而使各個層面的監管和措施缺乏連續性、穩定性和威懾力,監管力度被大大削弱,最終影響了監管效果。因此,我國需要建立健全和連貫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和相關規章制度,即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基礎上,盡快出臺《期貨交易法》,并在《期貨交易法》中設立專門的章節來規定金融期貨交易的各項具體內容,從而達到配合股指期貨等產品的順利推出和健康發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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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期貨交易;市場交易;前景分析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1
所謂期貨市場,既是進行期貨交易活動的場所,也是多種期貨交易關系的總和。期貨交易因為其特殊性,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大原則進行,期貨市場的形式是依據現貨市場的基礎上,并進深發展起來的,具有高度組織化和高度規范化的特性。
一、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歷程
我國期貨市場自上世紀八十年代末開始,從最初的研究試點階段,步入國際期貨市場的正規。歷經了23年的發展過程,按發展歷程劃分,可分為三個階段性進步,自1987年至1993年為理論準備期與試辦階段,此為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由1993年到2000年,歷經七年時間,為治理與整頓階段;第三階段,自2000年起至今,為過渡成熟發展期。2007年3月國家頒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四個管理辦法,我國的期貨市場自此由治理整頓期步入過渡發展階段。目前,我國執行的有關期貨市場的最高法規,為2012年國務院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二、我國期貨市場功能和作用
期貨市場的功能主要有兩個:一是規避風險功能。簡言之,就是無論是現貨生產者,還是期貨交易者,在交易未完成的時間內,作為期貨商品可以有效地防止由價格下跌帶來的損失。二是價格發現功能。期貨市場上的價格,可以是未來時間內,同一品種價格的參考。
期貨市場的作用:其一,短時間內鎖定生產成本,并實現預期的利潤目的;其二,利用期貨價格發現功能,安排下一步的生產或期貨經營活動;其三,作為提供分散價格風險的工具,有利于國民經濟的穩定;其四,為政府制定宏觀的政策,提供可靠地參考數據;其五,有助于國際現貨市場的平衡和發展;其六,擁有國際價格形成的話語權。
三、我國期貨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1.產品單一化,市場交易品種不足
目前,我國建有三家期貨交易所,但交易品種很單一。上海期貨交易所以經營銅、鋁、天然橡膠為主;大連商品交易所只有農產品大豆和豆粕;鄭州商品交易所只有硬麥和強麥進行交易。而一些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品種至今還沒有上市,只有望著國際期貨市場的線材、石油,以及農產品玉米、棉花而興嘆。這些關乎國計民生的商品的缺失,使我國在國際市場上喪失了話語權,所以,在國際期貨交易中非常被動。
2.行業無序性,交易投機成分過重
在市場經濟中,期貨市場有相當重要的作用,借助于套期保值的手段,市場主體能夠減少價格風險,這樣就能把重點放于現貨市場了。投機者的參與是期貨市場實現預期功能的前提條件,投機者在追尋自身風險利益的時候,客觀上為市場主體分擔了市場風險,因此期貨市場不能缺少投機者。可是,投機者不能占據支配地位,否則就會沖擊金融市場,導致經濟失控。當前的市場參與者通常具有很強的投機心理,甚至于部分企業也是如此,這樣的期貨市場是不完全市場,在這樣的市場中,買賣雙方預測未來價格的程度決定著商品價格,這就會與商品的基礎價值之間出現較大的差距,進而出現價格“越拋越低”或“越買越貴”的現象,最終提高了出現極端價格的風險。
3.市場參與者不夠成熟
由于我國的期貨市場以崛起的姿態進入國際市場,與之配套的專業投資管理公司還不完善,專業的經紀人隊伍也尚未規范起來,所以投資交易要靠投資者自己判斷并完成,這樣的投資行為,對于期貨市場風險的預測非常迫切,所以,對投資者的培養,和促進其成熟是一件任重道遠的事情。
四、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潛力
目前,國內期貨市場的風險管理功能已初步成熟,對我國的經濟建設貢獻越來越大,對于國際市場的影響也舉足輕重,所以說,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潛力巨大。
1.我國地大物博,期貨市場的潛力不可限量,而目前我國已經是世界大宗商品的最大生產和集散地之一,中國在全球經濟中不可或缺,但由于我國的期貨市場剛剛起步,國內關于相關商品價格的發現功能,只能憑借國外期貨市場來完成。也就是說,我們雖然是大宗商品交易者,但是卻沒有定價權,這嚴重損害了我國相關企業的利益和熱情。
2.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潛力很大。金融體系的改革對金融衍生品市場有一定的沖擊力,金融衍生品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成為歷史。但是,單一的市場交易模式控制風險的幾率很低,對金融市場機制的要求與日俱增。
3.站在維護國家利益的角度,促進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經濟社會,期貨市場與國家經濟發展不可分割,我國在國際經貿中的份額越來越重,但由于我們在期貨市場沒有價格權,我國的優勢在國際市場始終得不到發揮,而參照其他國家的產品價格進行交易,嚴重損害了國內企業的利益,商品競爭能力也得不到保障,所有這些,都是我們必須發展我國期貨市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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