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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條例所列所有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和經費自收自支或差額結算的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全部員工、國家機關中的合同制職工、臨時工,無論隸屬關系如何,均要按規定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登記地、事業單位登記地或機關所在地參加社會工傷保險。
國家機關公務員、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社會工傷保險辦法另行規定。
條例所列被保險人,無論本地或外地城鄉戶籍,均應由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費,參加社會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被保險人只能在單位所在地參加一份工傷保險。
第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參保人的登記、費用的計算、待遇給付等項業務工作;負責職工醫療康復、職業康復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條 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工傷保險費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為被保險人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手續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社團登記證的復印件,參加工傷保險員工名冊等資料。
單位發生被保險人的人數增減、銀行帳號更改等情況的,應填報參加工傷保險情況變動申報表,并于發生變化的次月5日前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六條 所有參加社會工傷保險的企業都應明確企業或職工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單位在招收員工時,應進行體檢,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健康證明。違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承擔職業病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七條 工傷報告書是由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制作、向安全生產及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的文書。發生工傷事故后,單位應在24小時內通知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經辦機構,并在15日內出具正式的工傷報告書。
第八條 因工負傷的醫療終結期按《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病醫療終結鑒定》(粵勞險〔1992〕第51號)的規定執行;傷殘鑒定標準按國家《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按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專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的殘疾等級評定工作。
工傷保險的殘疾等級評定工作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工負傷留有殘疾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醫療終結后30日內,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到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為其申請鑒定傷殘等級。
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未致殘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醫療終結后30日內,持有關申報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償事宜;被保險人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后被鑒定為1?10級殘疾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收到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后30日內,一并持有關申報資料及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償事宜。
被保險人因工死亡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醫院或公安部門開具死亡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憑死亡證明及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等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前三款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申報資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核發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機動車輛、火車、船舶、飛機的專職駕駛員在工作期間發生的交通意外事故,導致傷殘或死亡,均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持有駕駛證而非專職駕駛員在駕駛機動車輛、火車、船舶、飛機時發生傷亡的,按條例第七條第(七)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在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的,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可以比照因工負傷處理。
由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比照因工負傷處理。
第十三條 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按其所屬全部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核定,在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項目中列支。
第十四條 工傷保險實行差別費率,費率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各級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可在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費率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單位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等變動情況,對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實行上下浮動,但浮動幅度最多不得超過省規定標準的50%。
第十五條 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單位,應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期繳納,經批準后方可緩繳,但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凡未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而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發生工傷時,由單位按條例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負擔各項費用開支。
第十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以市(不含縣級市,下同)為單位核算。各縣(區)結存的工傷保險基金,除留相當于上年度應收金額的30%作為周轉金外,其余基金應上繳到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核算前,實行省、市兩級調劑制度。因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傷殘人員異地安置、遺屬待遇負擔重等原因造成市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困難的,應由省級工傷保險調劑基金給予調劑。調劑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訂。
第十八條 工傷預防費由各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繳總額的13%提取,所提取的工傷預防費的30%用于工傷預防的宣傳教育及傷殘評定等費用開支,70%用于安全生產獎勵。工傷預防費的提取及使用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訂。
第十九條 工傷保險的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費用由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第一季度從上年度當年結存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按不超過三分之一的比例提取,專項用于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事業。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訂。
第二十條 條例第六章規定所加收的滯納金及追回被非法騙取的款項,直接納入工傷保險基金;各項罰款由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罰款單,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到指定的銀行交款,罰款收入上交國庫。
第二十一條 工傷搶救應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院。在情況危急時,也可以就近送往其他醫院進行搶救,傷情穩定后應即轉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院繼續治療。對傷情穩定仍不轉送指定醫院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被保險人傷情穩定以后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二條 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已辦理殘疾退休手續的被保險人,需維修、更換康復器具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提出意見,并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同意,全部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
未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同意安裝進口康復器具產品,或自行更換美容性、裝飾性假肢,或故意損壞康復器具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承付安裝、維修、更換費用。
第二十三條 被鑒定為1?4級殘疾的被保險人回原籍異地安置,必須是將戶口從單位所在地遷往原籍的異地安置;在異地工作,辦理殘疾退休手續后回戶口所在地安置的,不屬異地安置,單位不支付安家費。
第二十四條 確有特殊原因要求一次性領取殘疾退休金回省外安家的被保險人,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合約,按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0年的殘疾退休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需要護理的,可按有關規定一次性計發10年的護理費。
第二十五條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10級殘疾的被保險人要求辭職或合同期滿終止合同的,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辭退費。工傷辭退費按辭職或終止合同時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5級計發50個月,6級計發40個月,7級計發25個月,8級計發15個月,9級計發8個月,10級計發4個月。
第二十六條 殘疾退休金的調整參照《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醫療終結后辦理了殘疾退休手續的被保險人的護理費發放條件和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遺屬撫恤金自1998年11月1日起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個月計發。但條例頒布前經當地政府發文規定遺屬撫恤金的水平高于48個月的,可繼續按原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領取供養直系親屬、配偶生活補助費的親屬必須符合國家關于供養直系親屬規定的條件。配偶有勞動能力或有相對穩定的工資收入或其他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固定收入并達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的,不發給配偶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條 領取殘疾退休金或長期生活補助費的被保險人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單位或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出具的生存證明;逾期不能提供生存證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從下一個月起暫停支付其有關待遇,待其補報生存證明或本人前來時予以補發,補發部分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活期利率計息。
長期生活補助費按單位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增長幅度全額調整,但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三十一條 領取殘疾退休金的被保險人因病死亡時,按舊傷復發死亡辦理,遺屬撫恤金按規定標準的50%計發。
領取殘疾退休金的被保險人因病死亡后,仍有供養直系親屬的,可參照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標準,按月支付遺屬生活補助費直至其失去供養條件為止。
第三十二條 條例實施前發生的工傷事故,已由單位辦理了長期支付待遇的職工,仍按原辦法管理;由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負擔的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從1998年11月1日起,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條例規定的標準和支付渠道發放。
希望與失望
來自湖南的陳菊香2009年2月開始在廣東佛山一家裝飾工藝廠工作,用香蕉水擦洗仿古磚。幾個月后,陳菊香感到身體不適,隨后被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醫院診斷為職業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經佛山市禪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陳菊香為工傷。
2009年11月,陳菊香前往佛山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每天需用藥物控制病情,身邊還需要醫護人員照顧,醫療負擔很重。而她所在的工作單位既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又拒絕支付大額的醫療費用,陳菊香一家陷入困境。
就在陳菊香艱難度日的時候,工傷先行支付制度的實行讓她看到了希望。2011年8月,陳菊香的家屬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請求佛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先行墊付工傷醫療費。得到的答復卻是:“廣東省還沒有針對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制定實施細則,所以不能操作……”
反復爭取仍然沒有下文,陳菊香滿腔的希望化作失望。據記者了解,類似的案例自社會保險法實施以來不是少數,相關部門用以搪塞的借口一般有這么幾個:“沒有實施細則”“沒有先例”“沒有接到上級通知”等。
其實在社會保險法實施的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頒布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為先行支付的具體實踐提供了初步的操作指引;2012年又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進一步為先行支付經辦流程提供了參考。不過在地方,對這一制度的執行普遍缺乏積極性。
顧慮重重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義聯)長期致力于工傷維權,并對工傷先行支付制度進行了跟蹤研究。負責這一研究的葉明欣告訴記者,目前在省一級基本還沒有出臺相關實施細則,這為一些地方的推諉提供了借口。而在推諉的背后,是相關部門對這一政策更深層次的顧慮。
一是擔心給工傷保險基金帶來風險和壓力。雖然法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但未參保的企業往往不規范,沒有足夠的財產,追繳回的可能性不大。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地區認為先行支付可能會影響到對已參保職工的待遇支付。
二是擔心增加工作負擔。過去,社保經辦機構主要是執行待遇發放的職能,但如實行先行支付制度,則相關單位還要承擔調查、決策、追繳等新職能,原有的人力、物力和知識水平將無法適應。同時按照相關法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沒有被賦予追償的職能與權力。
此外,財務、審計上配套措施的缺位,也讓相關工作人員對具體情況無法操作。
例如,“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究竟應該以何種形式來證明?制度生效前發生工傷的是否適用先行支付制度?追償失敗在財務上如何核銷,從而通過審計?如果工作人員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事,發生了問題,如何承擔責任?這些具體的顧慮,也讓先行支付制度遭遇落實難。
權益的大門還要自己去撞開
先行支付制度是工傷勞動者保護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在發生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后,又往往拒絕進行醫療救治和支付其他工傷保險待遇,使工傷勞動者陷入極大的生存困境。
義聯主任黃樂平說,工傷勞動者是弱勢群體中的弱勢,而我國的工傷待遇索賠程序又十分復雜和煩瑣,要經過勞動仲裁、一審、二審甚至強制執行程序,可長達數年,令許多人望而生畏。
“正因為如此,先行支付制度賦予工傷勞動者法定權利,工傷保險基金有義務在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情況下及時向勞動者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黃樂平說,這種人性化的制度設計,是對工傷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盡管面臨種種困難,但不應該長期得不到好的執行。
你局《關于工傷確認等問題的請示》(穗勞函字〔1997〕37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認定工傷的政策依據問題。勞動部辦公廳于1996年2月13日發出的《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指出:“現在認定工傷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和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等規定”。我部1996年8月12日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試行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對工傷范圍和認定的程序作了新規定。因此,目前認定工傷的政策應按照《試行辦法》和《勞動保險條例》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于司機在行車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傷亡并本人負有責任時是否認定工傷的問題。勞動部辦公廳于1996年12月30日發出《關于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71號),對勞辦發〔1996〕28號文件作了進一步的解釋,應當按照《試行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三、對于職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的處理問題。《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已作出規定,應按此執行。其中第(一)項規定:“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這里所指“醫療費”,一般是交通事故結案時憑單據支付的。如果結案后仍需治療,肇事者(責任方)賠償的醫療補助費用完后(按醫療單據確認),確屬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費,應由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工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后獲得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分散企業工傷風險,促進職工工傷康復,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重慶市不斷完善的職工工傷保險制度,正在使許多類似張某這樣的不幸者得到了保障,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制度在不斷完善
重慶市成為直轄市以來,逐步在19個區、縣、市實施工傷保險,幾年來,在已開展工傷保險的區、縣、市逐步完善了制度,組建了工傷保險管理機構,建立了工傷保險基金。至2001年8月,全市工傷參保企業2306戶,職工達35萬人。
在制度完善的過程中,重慶市勞動保障部門首先規范了勞動鑒定程序中的組織和管理,著重規范了勞動鑒定程序:
對勞動能力最終鑒定的申請審批、鑒定材料審核、鑒定專家教授的確定、鑒定過程的組織和鑒定結論等環節進行嚴格把關,確保了鑒定結論的合法性;
成立了由高級職稱以上的專家教授組成的傷殘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庫,每次按照鑒定學科從專家庫內隨機抽取鑒定人員,鑒定結果必須經過鑒定專家小組評議后達成一致意見,確保了鑒定結論的準確性;
加強了對鑒定過程的監督,被鑒定職工和單位均到場,接受鑒定專家的詢問,現場檢查傷情,并請市內新聞媒體參加整個鑒定過程,增加了鑒定過程的透明度。
其次,工傷的認定堅持實事求是。重慶市社會保障部門規范了受理工傷認定工作程序,規定了企業上報的工傷事故的責任和時限,對個別企業未上報,職工或其親屬申報的均一視同仁受理,并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查申報材料、調查取證,及時下達工傷性質認定書,并協助企業正確處理工傷事故。
第三,重慶市勞動保障部門在處理工傷糾紛中,始終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工傷保險應當立法規范
自1996年勞動部頒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后,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已經開展了工傷保險的區、縣、市結合實踐對工傷保險制度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各地制定了相關《工傷保險實施細則》,為順利貫徹落實《試行辦法》起到了推動作用,逐步健全了各項規章制度,確保了工傷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
但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許多問題,如工傷性質認定時限、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特困或倒閉企業無力支付工傷賠償等等。
黃軍系國有糧食加工廠的工人,1998年7月16日夜間操作玉米加工機時發生工傷,右臂被機器絞傷,造成粉碎性骨折,當地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經縣醫院搶救治療未愈,后經廠領導同意,轉入市醫院住院治療。黃軍出院后,要求加工廠報銷在縣、市級醫院治療費用和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糧食加工廠以企業經營虧損,無錢支付為由,僅報銷了治療費用,而不予支付其住院期間伙食補助,使黃軍的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
【關鍵詞】工傷保險 檔案管理 科學管理
工傷保險檔案是指企業職工在工作的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在就醫過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電子文檔材料等,是工傷認定過程的真實反映,也是勞動能力鑒定的重要依據,還是單位維權的憑證。
一個完整的工傷保險檔案要經過工傷快報、工傷認定、停工留薪審批、勞動能力鑒定等階段,還要要經過經辦機構、定點醫院等相關機構部門,程序繁瑣、工作量大。因此需要加強工傷保險檔案的管理,提高人員素質,及時收集,按時歸檔,嚴格交接,推動工傷保險檔案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和信息化。
一、檔案管理科學化的必要性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檔案管理科學化的必要性
檔案管理是機關單位管理的基礎環節,檔案材料無須零散保存,造成管理上的被動,引起機關內部管理混亂。檔案也是機關單位信用管理的重要保證,完善的檔案管理可作為展現單位自身誠信的窗口。工傷保險檔案科學化檔案管理對機關效益有重要影響,能提高績效,增加效益。
(二)檔案管理存在的問題
檔案管理重視程度低:各單位往往重視財務、人事、組織等方面的管理,卻很少重視檔案管理,殊不知檔案管理也是機關單位管理的重要一環。
檔案管理模式落后:目前的機關檔案管理雖有一定規模,但內部管理與機關單位發展脫節,檔案分散保管在各職能部門,整體上處于零散無序狀態。
檔案管理科學化水平低。隨著信息化的發展,辦公自動化、電子文件、文檔一體化等新生事物相繼出現,傳統的檔案工作模式和技術水平已不能適應。
二、工傷保險的檔案管理科學化的具體措施
檔案管理科學化要求檔案管理要與時俱進,構建科學檔案管理機制,積極完善和宣傳檔案法律法規。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檔案執法隊伍建設,依法監督和指導檔案工作。開展業務培訓和指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采取切實措施,舉辦培訓班,講授檔案工作的基本業務知識,提高檔案人員的業務素質。政府部門有必要主動服務,幫助制定合適各地各層面的工商保險檔案工作作制度。
(一)構建科學化工傷保險檔案管理機制
只要符合國家檔案法規,就可以一切從實際出發,建立工傷保險檔案管理機制,保證檔案能夠及時、完整的收集、保管和提供有效利用。編制分類方案和規則制度,對已經收集的文字、圖紙、圖片資料,進行科學的分類整理。根據各地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具體要求,制定工傷檔案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各地各單位工傷檔案的范圍,歸檔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內容等。
在編制分類方案時,要正確區分和把握政策性文件、業務性文件、工傷財務文件、工傷備案材料、工傷保險醫療待遇核定材料等相關材料,根據工傷材料的形成規律,對工傷材料的內容、價值、數量等進行系統整理,按工傷保險待遇分類,使檔案資料做到分類準確、方便管理,保持其整體功能。并將立好的工傷檔案按規定移交有關檔案管理部門,嚴格交接手續,認真核查案卷質量并確保檔案的完整。
(二)加強領導,建立基層工商保險檔案組織
抓好工傷保險檔案工作,要從思想上重視工傷檔案管理工作,提高認識,用規范化、標準化來要求工傷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利用工作。建立起基層檔案管理組織,要明確有關人員與部門的職責,用制度管人辦事,將工傷保險檔案工作以法律文書的形式規定下來,鼓勵和支持檔案管理人員深入現場收集檔案資料。作為檔案人員,應有針對性地列出所收集的資料名目,自企業報送工傷材料開始,就積極介入。
(三)科學利用信息化手段
檔案信息化是工傷保險事業發展的需求,也是改善自身檔案管理的需要。在機關單位進行信息化建設,檔案部門要充分利用計算機,大力開發適用于計算機完成的檔案檢索方法和存儲模式。實現檔案信息數字化,信息編目,信息檢索和信息傳輸。檔案部門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從技術與管理兩方面,確保檔案實體與載體的安全,確保網絡傳輸及檔案數據的安全,將歸檔的紙質文件與歸檔的電子文件采用“雙軌制”整理方法,兩者編為一致的檔號,利于查閱和管理,并做好數據備份工作。
(四)加強對檔案人員的素質培訓,完善規章制度
工傷檔案是民生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到參保人員的基礎信息,這些信息關系著參保對象的權益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檔案館的專業人員,應針對檔案的具體情況,手把手地從工傷保險檔案基本材料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等環節進行現場指導,提高實際操作能力。
組織各地相關單位檔案人員及其相關人員,認真學習貫徹《檔案法》及國家關于工傷檔案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在各部門間形成檔案共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自覺增強責任意識。
三、結語
總之,工傷保險檔案管理科學化要求檔案管理要與時俱進,構建科學檔案管理機制,夯實完善檔案管理,實現工傷保險檔案的信息化,達到工傷保險檔案信息的數字化,實現信息接收、傳遞、存儲和提供利用的一體化和網絡化,實現高效適用的檔案管理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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