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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合伙企業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合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合伙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 合伙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_________
第三條 企業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合伙期為_________年。
第四條 企業名稱為:_________
企業住所:_________
第五條 本企業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第二章 合伙目的及經營范圍
第六條 合伙的目的、宗旨:共同勞動、共同經營、互利互惠。
第七條 經營范圍:_________
第三章 出資方式、數額、期限和盈虧分擔方法
第八條 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和數額為:
(一)以_________(此處填出資方式,如常貨幣或實物)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二)以_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第九條 各合伙人應當在本協議簽字、申請注冊登記前,按照前條約定的數額比例足額繳付各自的出資。
第十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第四章 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一條 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委托為本企業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
第十二條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由出資大的為事務執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第十三條 不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
第十四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爭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八)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九)合伙人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第五章 入伙與退伙
第十五條 入伙
(一)新合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二)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三)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退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的經營期限屆滿;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生合伙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第十九條 合伙企業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而發生登記事項需變更或重新登記的,應于作出變更決定或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六章 合伙企業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二)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四)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六)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人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條 合伙企業解散決定后十九日內由全體合伙人或者指定一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第二十二條 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七章 違約責任及合伙人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擅自退伙,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個別伙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不履行出資義務,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第二十五條 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對本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經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在企業注冊后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合伙人各執一份,工商局一份。
合伙人(簽字):_________ 合伙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姓名: ,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證號:
姓名: ,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證號:
姓名: ,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證號:
第一條合伙宗旨:雙方共同經營,共同發展
第二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三條 合伙企業經營項目和范圍:機械加工
第四條合伙期限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伙企業的成立時間以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為準。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
(二)合伙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
(三)合伙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
(四)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
(五)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債務承擔部份,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全體合伙人決定,推舉江永承為合伙負責人,管理合伙企業日常事務,具體分工如下:
江永承負責拓展業務,與客戶訂立合同
陳遠志負責車床加工等技術問題
潘進明負責洗床加工等技術問題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下列事項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a、處理合伙企業不動產或重大機器設備的。
b、改變合伙企業名稱或向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c、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d、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對合伙企業進行管理的。
e、處理流動資金壹萬元以上的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按出資額的比例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合伙企業損失的,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企業所欠稅款;合伙企業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壹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第九、十條規定,應按合伙企業實際損失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五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合伙人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協議書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生效。
乙方:姓名,身份證號(以下簡稱乙方)
協議簽約地點:
一、概述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著真誠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項目合伙經營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出資額、方式、期限
甲方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大寫元)。
乙方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大寫元)。
雙方的出資應于年月日之前悉數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者,應對應付金額計付銀行利息,并以資金形式賠償另一方由此直接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雙方方出資合計元(大寫元),為雙方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任一方支配時,需經另一方同意。
五、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盈余分配:甲方享有%盈余,乙方享有%盈余。
債務承擔:由雙方合伙經營產生的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償還時,甲方承擔%債務,乙方承擔%債務。
六、入伙、退伙與出資轉讓
入伙:承認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同意;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
退貨:不可在合伙不利時要求退伙;任一方若退伙,應在月之前,應告知另一方,且經另一方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需進行賠償。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并且必須承認本合同,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七、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甲擁有權限:
義務:
乙擁有權限:
義務:
甲乙雙方工作中不得越權操作,且應認真履行應盡義務。
八、禁止行為
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九、合伙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甲乙雙方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甲乙雙方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糾紛的解決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其他未盡事宜,本著共圖發展的目標,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并進行補充、完善。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即生效。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合資方代表: (以下簡稱甲方)
建設方代表: (以下簡稱乙方)
一、工程概況:本住宅樓為磚混結構單元套房,底層為車庫及雜房,二層以上為單元套房,車庫及雜房層高3.3米,二層以上住宅層高為3.2米,每戶南面設一陽臺。工程地點在縣新體育館西面。
二、工程內容:
乙方負責的內容:
乙方按照設計圖要求進行建設施工。主要內容如下:
1、土建部分:基礎為水泥砂漿片石基礎,墻體一至五層為240眠墻,六至七層為180眠墻,梁上填充墻體為120單墻,墻體材料為水泥環保磚。樓板、屋面板及樓梯均為鋼筋砼現澆板,上人屋頂設架空隔熱層,架空層高240。東、南、北三立面外墻貼外墻磚,西立面水泥砂漿抹光。內墻面,所有內墻面及頂棚均為普通抹灰,樓地面:一樓地面為水泥抹光,樓梯間地面及踏步為瓷磚粘貼,其它樓地面均為現澆板原漿找平,樓梯欄桿扶手為不銹鋼欄桿扶手,樓頂欄桿為120墻女兒墻。
2、水電部分:水:乙方負責安裝室外及室內供水主管并預留接口,每個衛生間安裝一個普通蹲式大便器及排污管,廚房安裝下水管及地漏一個。室外設化糞池一個。電:負責供電線路敷設(線路采用國標線),每個房間安裝開頭、插座和普通燈泡各一個。客廳和餐廳安裝日光燈(40w)一個,插座二個。客廳和主臥室安裝空調供電專線及電話和有線電視線路,樓梯間每層安裝電表箱和電燈、開關各一個。屋頂設避雷帶并接地。
3、門窗部分:負責房屋進大門防盜門一條(價格為700~800元)及進院鐵制大門一條。
4、室外排水系統及院內地坪硬化均由乙方負責。
甲方負責內容:
1、門窗:室內門門葉、車庫門或雜房門,鋁合金玻璃窗、門窗和陽臺的防盜網以及室內衣柜、鞋柜和廚房、碗柜的采購及安裝均由甲方負責。
2、水電:進房水表、室內供水分管及用水衛生潔具、進戶電表及室內其它用電設施均由甲方采購及安裝。水電戶頭費、電視戶頭費及電話戶頭費均由甲負責。
3、室內墻裙磚、地板磚及其它家內裝飾材料均由甲方采購及安裝。內墻面及頂棚剛化涂料以及房屋地面面層的材料的安裝費均由甲方負責。
4、《房屋產權證》的辦證費及《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辦證費由甲方負責,乙方負責統一代為辦理。辦證期限為甲方交清集資款后的十二個月之內辦理完畢。
三、質量及工期:本本工程質量為合格工程,竣工交房日期:年 月 日
四、房號、價格及付款方式:
1、房號為 棟 單元 樓,車庫(雜房)號為: 車庫(雜房)。本套房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2、價格:本套住宅單價(包括土建、水電造價及土地使用費)為:
合同編號: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帳號:
電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帳號:
電子信箱:
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帳號:
電子信箱: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美容美發店事務。
第二條 合伙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范圍:
經營方式: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2、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3、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后 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伙企業登記
全體合伙人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指具有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
第八條 財務、會計
合伙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伙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九條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余分配以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伙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潤(虧損)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2、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一條 委托執行人
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方(一名或數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并出具合伙的委托書。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伙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
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伙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托;
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為
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條 當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經全體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簽訂書面協議;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4、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資的轉讓
合伙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伙期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
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違反本合同關于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伙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伙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二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三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備注:1.本協議書僅為參考格式,申請人可根據需要依法對協議書的內容作適當調整。
2.申請人在使用本參考格式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