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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煤炭;銷售管理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0-01
煤炭企業要想在激烈的競爭中取得優勢,就需要提高企業的銷售管理水平,努力構建現代化企業管理制度。
一、煤炭銷售管理的重要性
煤炭銷售管理得好對于煤炭企業的發揮著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提高煤炭企業的市場占有率。煤炭銷售管理得好可以提高煤炭企業的市場占有率。銷售管理得好,可以有效地掌握市場行情,針對市場制定正確的銷售策略,提高煤炭產品的交易額,繼而提高煤炭企業的市場占有率。完善煤炭企業的現代經濟管理制度。煤炭銷售管理得好可以完善煤炭企業的現代經濟管理制度。銷售管理制度是當前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銷售管理做得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高企業的整體管理水平。提高整個煤炭行業的銷售管理水平。煤炭銷售管理得好可以提高整個煤炭行業的銷售管理水平。一個煤炭企業銷售管理水平做得好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帶動整個行業銷售管理工作的進步,這樣,煤炭行業整體銷售水平就有很大提高。
二、煤炭銷售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銷售管理對于煤炭企業的發展極為重要,然而,當前由于銷售管理發展時間較短,煤炭銷售管理在發展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下面,筆者就這些問題進行具體介紹:
銷售渠道相對比較單一。銷售渠道相對比較單一是當前我國煤炭銷售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普遍問題。一般來說,銷售方式主要包括直接銷售和間接銷售兩種方式,兩種銷售方式都以各自的優勢為企業的發展帶來利潤。
而目前,我國煤炭企業在營銷的過程中過度重視直接銷售而忽視了間接銷售。作為煤炭企業來說,火車、化工、電力等行業都是其直接銷售的對象群體。這樣過分重視直接銷售,忽略了其他品牌推廣、業務銷售,以及網絡銷售等其他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了煤炭產品的銷售。銷售觀念比較落后。銷售觀念比較落后是當前我國煤炭銷售管理過程中存在的重要問題。銷售觀念如何直接影響了一個公司的銷售管理水平。因此,如果煤炭行業銷售管理人員銷售觀念落后的話,那么,該公司銷售措施會僅僅停留在傳統的銷售層面,不利于市場的拓展。個別煤炭行業的領導單方面重視煤炭的產量,忽視銷售管理工作,導致煤炭企業整體結構得不到優化。
同時,銷售觀念比較落后也會導致企業售后服務的忽視。一般來說,企業的售后尤其是煤炭企業的售后服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企業的品牌,如果銷售觀念落后,那么久不重視自身的品牌效益,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煤炭企業自身的發展。缺乏對市場的調研。缺乏對市場的調研是當前我國煤炭銷售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又一重要問題。任何企業在銷售產品過程中必須重視當地市場的調研和分析。只有明白當地市場的需求,以及競爭對手的情況,才會制定正確的銷售策略,在當地的競爭中獲得優勢。然而,當前我國國內大多數煤炭企業并不重視對市場的調研,很多銷售策略都帶有主觀性和片面性,不利于當地市場占有額的提高。
三、煤炭銷售管理問題解決措施
為了更好地提高煤炭企業的發展,筆者針對上面提出的問題,相應地給出以下的解決措施:
加強煤炭企業的銷售渠道建設。加強煤炭企業的銷售渠道建設是解決煤炭銷售管理問題的關鍵。煤炭企業在重視直接銷售的同時,也要加大間接銷售的力度。隨著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煤炭企業可以考慮網絡營銷,通過新型的營銷方式來推動企業市場占有額的提高。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煤炭集團在發展過程中,其下屬的各個子公司和分公司要做好相應的配合工作。集團公司要均衡不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銷售渠道發展,做好各個公司的銷售管理,只有這樣,才會從根本上提高整個煤炭企業的管理水平。創新銷售觀念。創新銷售觀念是解決煤炭銷售管理中的重要問題。煤炭企業在現代經濟的發展中,首先要取締之前單純追求產量等觀念,要樹立“以產定銷,以運定銷”新型銷售觀念。煤炭銷售管理人員要根據產量合理確定市場。同時,為了進一步提高產品的銷售率,煤炭企業有必要對相關的銷售人員進行統一培訓,讓他們創新銷售觀念,提高自身的水平和素質。
四、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從煤炭經營工作來看,煤炭銷售面對眾多用戶,而煤炭市場的主體是一些較大的生產、經營企業,如冶金、、化工等,在處理煤炭企業和用戶的關系時,要讓消費者或購買者更多地了解企業及其產品,以協調、溝通企業與用戶之間的合作關系,從而提高企業知名度,樹立企業良好的外部形象,創造良好的營銷。
五、總結
總之,煤炭企業的市場營銷要與簡單的銷售區分開來,煤炭企業要做強做大,必須集中精力抓好煤炭市場營銷工作。建立市場營銷制度,就是要以用戶為中心,以企業發展的長遠利益為著眼點,樹立一切為了用戶,一切服務于用戶的思想;另外,還要市場,分析市場,了解用戶需求,通過產品結構調整占領市場,這樣才能使企業的生產、經營順利進行,使企業在為社會發展的資源供給中得以持續發展。
銷售管理水平與一個企業的市場占有率有重要的關系。當前企業銷售管理中存在著系列問題,為了更好地推動企業發展,我們必須從加強煤炭企業的銷售渠道建設、創新銷售觀念,以及加大對市場的調研力度等方面做好銷售管理工作。煤炭行業的市場營銷只有不斷地創新發展,才能順應潮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因此,結合煤炭行業實際,對煤炭企業創新營銷模式進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赤峰學院 教務處,內蒙古 赤峰 024000)
摘 要:在現代企業中,一個企業的經濟實力如何,全部體現在企業的銷售管理上.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數量多,地區分布廣泛,企業銷售管理逐漸成為企業經營管理的核心內容.本文對企業銷售管理系統的開發進行了研究.系統的運行將節約更多的人力物力,極大地提高了商品銷售管理的效率,同時也是企業銷售管理科學化、正規化,與世界接軌的重要條件.
關鍵詞 :銷售管理;MVC框架;B/S構架;JSP;SERVLET
中圖分類號:TP31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260X(2015)02-0014-03
1 企業信息化的研究背景和意義
當今時代是飛速發展的信息時代,在各行各業中離不開信息處理,這正是計算機廣泛應用于信息處理系統的環境.計算機最大的好處在于利用它能夠進行信息管理,使用計算機進行信息控制,不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大大提高了其安全性.尤其對復雜的信息管理,計算機能夠充分發揮其優越性.計算機進行信息管理和信息管理系統的開發密切相關,系統的開發是系統管理的前提.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各種類型規模的公司迅速崛起,許多從事生產和經營管理的企業都有自己生產和銷售的商品,對于每個企業來說,隨著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產品數量的急劇增加,銷售更多的產品,賺取合理的利潤是每個公司的奮斗目標,有關產品銷售的各種信息也會成倍增長.面對龐大的產品銷售信息量,如何有效的進行銷售管理,對于企業的決策者和管理者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根據企業的需求和銷售管理特點,該系統采用人機對話的操作方式,信息查詢靈活,方便,快捷,準確;系統管理員可以修改所有員工的基本信息;客戶可以提前預訂想要購買的商品.綜上所述,開發一個商品銷售管理系統是很有必要的,具有其特有的技術意義和管理意義.
2 銷售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庫設計分析
2.1 設計目標
根據企業的需求和銷售管理的特點,該系統實施后,應達到以下目標.
采用人機對話的操作方式,界面設計美觀,信息查詢靈活,方便,快捷,準確,數據存儲安全,可靠;
強大的查詢功能;
通過管理系統可直接調用Word, Excel應用程序;
系統管理員可以修改所有員工的基本信息;
客戶可以提前預訂想要購買的商品;
系統最大的限度地實現了易維護性和易操作性;
系統運行穩定,安全可靠.
2.2 數據庫結構設計
在系統的總體設計的基礎上,對系統進行了需求性分析,可行性分析,項目規劃,系統功能結構圖設計完成后,接下來的工作就是系統的具體實現,本系統的具體實現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由于銷售管理信息系統涉及大量的數據管理與操作,數據庫的好壞,將直接決定系統開發的成敗,所以建立一個良好的數據庫組織,使整個基于網絡環境的銷售管理信息系統可以相互共享所有的數據,可迅速、方便、準確地調用和管理所需數據,是衡量整個系統開發好壞的重要指標之一,也是系統的基本要求.
在進行需求分析的基礎上,經過逐步抽象,概括,分析,可以得出反映銷售管理系統實體的屬性,限于篇幅不能一一舉例,這里以商品進銷存模塊E-R圖為例,如下所示:
3 系統功能詳細設計
本系統中,對員工的操作模塊主要包括“新員工注冊”,“員工的登錄”,“系統設置”和“個人設置”.其中前兩項主要是在員工登錄網站前的設置操作,后兩項是對注冊后的管理員的操作.其中系統設置功能模塊主要是對管理員而言的,管理員分兩種,一種是超級管理員,可以對系統中所有的普通管理員進行“刪除”操作;另一種為普通管理員.這兩種管理員均可以為系統的普通用戶設置操作權限,而且超級管理員是唯一的.因為員工的操作權限是由管理員進行設置的,不同的權限賦予普通員工不同的管理功能,所以,普通員工對整個系統各功能模塊的操作權限設置是整個系統設置的關鍵.
3.1 員工登錄與注冊的實現
下圖2所示的是銷售管理系統的登錄界面.用戶在進行登錄的同時也可以通過此頁面的“新員工注冊”鏈接進行新員工注冊.
在“賬號”和“密碼”的文本框中輸入“賬號”:mr、“密碼”:mrsoft,單擊【提交】按鈕即可進入系統主頁面.
員工登錄中,實現員工操作的類主要有兩個:一個是ManagerDao.java,它的主要作用是執行SQL語句的各種方法;另一個是ManagerServlet.java,它的主要作用是通過調用ManagerDao類中的方法和工具類的各種方法在JSP頁面實現對數據的增加,刪改,刪除和查詢操作.
員工注冊的方法對于數據庫操作來說,其實質是一個在表中添加數據的過程.對于新員工,只有注冊自己的帳號和密碼之后,才能登錄本網站的主頁面.在網站的首頁中,單擊“新員工注冊”超級鏈接,進入員工注冊頁面.如圖3所示.
新員工注冊后,可以通過輸入員工帳號和密碼,進入到管理系統,但是新員工是沒有任何操作權限的,只有超級管理員給這個新注冊的員工進行權限設置后,該員工才可以對系統進行相應的操作.超級管理員登陸后,單擊“系統設置”超級鏈接后,再單擊左側的“員工權限管理”超級鏈接,將進入到員工權限管理頁面,在該頁面可以為新注冊的員工設置管理權限,如圖4所示.
3.2 職務信息查詢與添加的實現
單擊頁面左側“員工職務”鏈接,右側自動顯示員工職務管理模塊.
單擊“添加信息”鏈接,進入如圖6所示的信息添加模塊.
3.3 訂貨與出貨信息的添加
添加訂貨信息時,需要添加商品名稱,訂貨人信息,商品數量以及供應商等一些系列信息,單擊“添加信息”超級鏈接,進入添加訂貨信息的JSP頁,如圖7所示.
通過執行上面填寫訂貨信息的操作,系統將自動產生訂單單據,并給出單據號碼,通過單擊導航條上的“業務查詢”—“出貨業務”—“添加信息”超級鏈接,進入出貨頁面,添加正確的訂貨單據號碼,才能執行商品出貨的操作.
單擊“提交”按鈕,執行以上方法,在數據庫中查詢單據號碼是否存在,如果單據號碼存在,證明此單據有效,將進入到出貨信息詳細內容的JSP頁,如圖8所示.商品的訂貨和出貨都是對同一個表(tb_order)進行操作,對于商品的出貨實質是對這個表進行修改操作.
4 結束語
本系統是利用Servlet來實現的,在實際的編程中,經常會用到Servlet中的getParameter方法(從JSP頁中取值的方法),setAttribute(向JSP頁中傳遞數據的方法),以及getRequestDispatcher方法(指定JSP頁的方法).本文詳細介紹了對員工的登錄驗證,新員工的注冊,以及通過超級管理員對普通管理員的權限進行設置等操作步驟,然后從控制層中的類分別對員工職務信息和業務流程的實例進行了全面的介紹.本系統的主要特點是通過代碼實現對員工信息和商品交易流程的管理.該系統還有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比如用戶界面不夠美觀,出錯處理不夠等多方面問題,這些都有待進一步改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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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當今的世界正從工業化社會向信息化社會轉變。一方面,社會經濟已由基于資源的經濟逐漸轉向基于知識的經濟,人們對信息的需求越來越迫切,信息在經濟的發展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信息的交流成為發展經濟最重要的因素。另一方面,隨著計算機、網絡和多媒體等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信息的傳遞越來越快捷,信息的處理能力越來越強,信息的表
現形式也越來越豐富,對社會經濟和人們的生活產生了深刻的影響。這一切促使通信網絡傳統的電話網絡向高速多媒體信息網發展。
商務通信是開展商務活動的重要條件。傳統的商務通信是通過郵件、報紙等印刷物或通過電臺、電視臺等廣播方式來傳遞信息。
電子商務采用基于開放式標準上的英特網這一嶄新的通信通道,與以往的通信相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主要表現在:(1)英特網的交互性使單向的通信變成了雙向的通信。
(2)擴大了通道的功能,不僅能傳遞信息,還能用于支付、傳遞服務。
(3)提供了廉價的通信手段,與報紙,電臺,電視臺甚至直郵相比,英特網的通信費用最低廉。
電子商務提供企業虛擬的全球性貿易環境,大大提高了商務活動的水平和服務質量。新型的商務通信通道其優越性是顯而易見的,其優點包括:(1)大大提高了通信速度,尤其是國際范圍內的通信速度。
(2)節省了潛在開支,如電子郵件節省了通信郵費,而電子數據交換則大大節省了管理和人員環節的開銷。
(3)增加了客戶和供貨方的聯系。如電子商務系統網絡站點使得客戶和供貨方均能了解對方的最新數據,而電子數據交換(EDI)則意味著企業間的合作得到了加強。(4)提高了服務質量,能以一種快捷方便的方式提供企業及其產品的信息及客戶所需的服務。
(5)提供了交互式的銷售渠道。使商家能及時得到市場反饋,改進本身的工作。(6)提供全天候的服務,即每年365天,每天24小時的服務。
(7)最重要的一點是,電子商務增強了企業的競爭力。
目錄
第一部分主要開發工具和技術簡介
1.1jsp技術
1.2servlet技術
1.3javabeans技術
1.4jdbc技術
1.5開發工具
第二部分系統功能
2.1框架示意圖
2.2終端售貨機的功能要求
2.3庫房管理的功能要求
2.4物流中心管理功能的要求
2.5監控中心功能要求
2.6中心機房功能要求
第三部分無線售貨系統的實現
3.1物流分析
3.2貨機數據庫設計
3.3終端實時交易
3.4貨品物流管理
3.5監控中心
3.6系統管理
3.7報表系統
第四部分系統操作說明
第五部分結束
5.1結束語
5.2外文翻譯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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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KarlMoss著陸新年陸新宇譯。JavaServlets編程指南。北京,科學出版社,2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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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HansBergsten著何健輝許俊娟譯。Jsp設計O''''Reilly出版社2002
第一條為加強生豬飼養、屠宰、檢疫、銷售管理,預防生豬疫病,防止病害肉流入市場,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豬飼養、屠宰、檢疫、銷售管理。農民飼養、屠宰生豬用于自食的,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生豬飼養、屠宰、檢疫、銷售管理,應當堅持科學飼養、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分散經營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縣(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和畜牧獸醫、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豬屠宰、加工行業的監督管理;
(二)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及法律授權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生豬飼養、防疫、檢疫工作的監督管理;
(三)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生豬肉(以下簡稱生肉)的監督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超市等流通環節生肉的監督管理,取締非法經營,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生豬屠宰、檢疫、銷售的管理。
第二章飼養管理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種豬養殖場、商品豬飼養場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規定和國家規定的防疫條件和衛生標準,市、縣(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參加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
第六條飼養生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生豬免疫接種、驅蟲、消毒和環境衛生等生豬疫病預防工作,并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市、縣(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畜牧業發展規劃和市場要求,引導和支持建設商品生豬生產基地,由分散養豬逐步向規模化、集約化養豬發展。
第八條單位和個人飼養生豬必須實行圈養,不準散養或放養。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及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養生豬。
第九條飼養生豬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已經停用、禁用以及未經審定公布的工業化加工制作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第十條種豬養殖場、商品豬飼養場應當保證生豬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章屠宰管理
第十一條定點屠宰廠的設置,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設置規劃,組織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畜牧獸醫、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確定。
第十二條定點屠宰廠的選址,應當遠離生活飲用水的地表水源保護區,并不得妨礙或影響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
第十三條開辦定點屠宰廠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設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圈、病豬隔離圈、急宰間、屠宰間、內臟處理間、掛肉間、病害肉處理間;
(三)有上下水、淋浴、麻電臺、吊滑、照明、通風、排氣、糞便、污水、污物處理排放等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四)有必要的檢疫、檢驗設備、消毒設施、消毒藥品、污染物處理設施以及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冷藏設備;
(五)有病害肉無害化處理和銷毀設備;
(六)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經考核合格的屠宰技術人員、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七)有獸醫檢疫室和檢疫人員、屠宰人員休息室;
(八)有健全的防疫、檢疫、檢驗、消毒和質量管理制度;
(九)符合動物防疫法規定的其他防疫條件。
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生豬屠宰廠,不符合規劃、選址要求和本條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市、縣(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畜牧獸醫、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撤銷。
第十四條開辦定點屠宰廠,應當向市、縣(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畜牧獸醫、衛生、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核發定點屠宰標志牌。定點屠宰廠應當將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于顯著位置。未經批準,不準開辦生豬屠宰廠屠宰生豬。
第十五條定點屠宰廠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活豬進廠應停食靜養12小時以上方可屠宰。屠宰生豬,應當在電麻擊昏后立即吊掛宰殺放血,放血時間不少于5分鐘;生豬分解后,應對胴體、內臟、頭、蹄統一編號,妥善放置;摘除甲狀腺、腎上腺等有害腺體和病變淋巴結;修整后的生豬胴體和副產品符合衛生標準。在屠宰過程中,生豬產品不得落地。
第十六條定點屠宰廠進行肉品品質檢驗必須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并對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登記。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廠方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并開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放行出廠;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定點屠宰廠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定點屠宰廠不得屠宰已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第十八條定點屠宰廠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出廠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措施儲存。
第十九條從事生豬產品銷售、生豬產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及飯店、賓館、食堂,銷售或者使用的生豬產品,應當是定點屠宰廠屠宰的生豬產品。
第二十條屠宰生豬應當到生豬屠宰廠屠宰。
第四章檢疫管理
第二十一條定點屠宰廠的屠宰檢疫,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屠宰檢疫。
第二十二條生豬屠宰的檢疫人員(以下簡稱檢疫人員),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實施檢疫。市、縣(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生豬屠宰檢疫人員實施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生豬產地檢疫工作,由市、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或者委托產地檢疫人員負責。檢疫人員應當按照檢疫規程實施檢疫,并對檢疫結果負責。運輸生豬,應當持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第二十四條檢疫人員對進廠生豬,應當檢驗產地檢疫證明;對待宰生豬,應當用臨床檢查方法檢查豬口蹄疫、傳染性水泡病、豬瘟、豬丹毒、豬肺疫、豬炭疽等疫病,并做好宰前檢疫登記。
第二十五條生豬屠宰廠對檢疫人員檢出的染疫生豬,應當立即采取隔離等防疫措施。檢疫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接受其防疫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檢疫人員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動物檢疫方法、程序及判定標準進行生豬宰后檢驗,檢驗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經檢驗合格的胴體,加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使用的驗訖印章。未出具檢疫證明和加蓋檢疫印章的生肉,不準出廠。
第二十七條檢疫人員對宰后檢驗患有疫病的肉尸及其產品,應當按規定分別加蓋化制、銷毀印章。定點屠宰廠應當在檢疫人員監督下,將患有疫病的肉尸及其產品進行化制或者銷毀處理,將處理結果登記備查,并追查病肉來源。
第二十八條生豬屠宰檢疫統一使用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檢疫證明和檢疫印章。
第二十九條生豬檢疫、防疫收費的范圍和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銷售管理
第三十條經營生肉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生肉儲存間、剔肉場地和冷藏設施;
(二)營業室和儲存間的墻壁、地面符合衛生要求;
(三)有封閉銷售柜臺、防蠅防塵設施,以及洗滌、消毒和排水設施;
(四)有健全的生肉銷售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經營生肉的農貿市場和超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生肉的場所符合衛生標準;
(二)有專兼職生肉銷售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生肉銷售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農貿市場和超市經營生肉的,應當有專用銷售柜臺和防蠅、防塵、洗滌、消毒設施。
第三十三條經營生肉的人員,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持證上崗。
第三十四條經營者經營生肉,應當經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查衛生條件合格后,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運輸鮮肉,應當使用專用封閉吊掛車,不準敞車運輸。
第三十六條生肉盛裝容器和切割工具,應當符合衛生要求,保持清潔。
第三十七條經營者銷售生肉,應當出示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檢驗驗訖印章。農貿市場、超市經營生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市場、超市主辦單位按規定檢查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檢驗驗訖印章或標志。經營者不準出售未經檢疫、檢驗的生肉。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檢驗驗訖印章。生肉經營者不得出售使用偽造、涂改、冒用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檢驗驗訖印章的生肉。
第三十九條生肉經營者在銷售中發現病害肉,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采取隔離措施,并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應當立即通知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生肉經營者銷售生肉時,應當給購買者購肉憑證。單位和個人購買的生肉發現是病害肉時,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查封,并處以建設單位或者個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處以生豬飼養單位或者個人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生豬予以捕殺,并對生豬肉尸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對生豬予以捕殺,并可以按每頭生豬處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最高額不得超過50000元;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法查處;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并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生豬產品,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責任單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經營額l倍以下的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經營額l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情節嚴重的定點屠宰廠,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取消定點屠宰廠資格;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經營額l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情節嚴重的定點屠宰廠,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取消定點屠宰廠資格;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或者加工,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私屠濫宰的生豬,并按每頭生豬處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擅自進行生豬屠宰檢疫的屠宰廠停止屠宰生豬,沒收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
(十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處罰;
(十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處以責任單位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并處以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負有責任的農貿市場、超市的主辦者和經營者分別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責任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經營者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工商或者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處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工商、公安行政管理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分別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生豬飼養屠宰檢疫銷售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生豬飼養、屠宰、檢疫、銷售的管理、監督職責的;
(二)、、、索賄受賄的;
(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行政監察部門及有監督權的行政機關和部門應當加強對生豬飼養屠宰檢疫銷售負有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通過投訴或者舉報及采取其他方式發現的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罰沒票據和罰沒款物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定義的汽車,且在境內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新車。
第四條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第五條在境內銷售汽車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完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保證相應的配件供應,提供及時、有效的售后服務,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召回等規定,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為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境內生產企業或接受境內生產企業轉讓銷售環節權益并進行分銷的經營者以及從境外進口汽車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獲得汽車資源并進行銷售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售后服務商,是指汽車銷售后提供汽車維護、修理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
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的政策規章,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汽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銷售行為規范
第九條供應商、經銷商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產品。
第十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務政策,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還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條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并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未經供應商授權或者授權終止的,經銷商不得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售后服務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售后服務的技術、質量和服務規范。
第十四條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第十五條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應當核實登記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并如實開具銷售發票。
第十六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并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
(一)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二)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
(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
(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
(五)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
(六)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
(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
第十七條經銷商、售后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
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配件,應當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并加施認證標志后方可銷售或者在售后服務經營活動中使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辦理免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原廠配件,是指汽車生產商提供或認可的,使用汽車生產商品牌或其認可品牌,按照車輛組裝零部件規格和產品標準制造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質量相當配件,是指未經汽車生產商認可的,由配件生產商生產的,且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廠配件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再制造件,是指舊汽車零部件經過再制造技術、工藝生產后,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回用件,是指從報廢汽車上拆解或維修車輛上替換的能夠繼續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并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情況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的消費者。
第三章銷售市場秩序
第十九條供應商采取向經銷商授權方式銷售汽車的,授權期限(不含店鋪建設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權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權合同。
第二十條供應商應當向經銷商提供相應的營銷、宣傳、售后服務、技術服務等業務培訓及技術支持。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本企業網站或經營場所公示與其合作的售后服務商名單。
第二十一條供應商不得限制配件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的銷售對象,不得限制經銷商、售后服務商轉售配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供應商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或者停止銷售的車型,并保證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應以及相應的售后服務。
第二十二條未違反合同約定被供應商解除授權的,經銷商有權要求供應商按不低于雙方認可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收購其銷售、檢測和維修等設施設備,并回購相關庫存車輛和配件。
第二十三條供應商發生變更時,應當妥善處理相關事宜,確保經銷商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的,應當將客戶、車輛資料和維修歷史記錄在授權合同終止后30日內移交給供應商,不得實施有損于供應商品牌形象的行為;家用汽車產品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時,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在供應商的配合下變更承擔三包責任的經銷商。供應商、承擔三包責任的經銷商應當保證為消費者繼續提供相應的售后服務。
第二十四條供應商可以要求經銷商為本企業品牌汽車設立單獨展區,滿足經營需要和維護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對經銷商實施下列行為:
(一)要求同時具備銷售、售后服務等功能;
(二)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但雙方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書面達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
(四)限制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務;
(五)要求承擔以汽車供應商名義實施的廣告、車展等宣傳推廣費用,或者限定廣告宣傳方式和媒體;
(六)限定不合理的經營場地面積、建筑物結構以及有償設計單位、建筑單位、建筑材料、通用設備以及辦公設施的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搭售未訂購的汽車、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經銷商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以及其他屬于經銷商自主經營范圍內的活動;
(九)限制本企業汽車產品經銷商之間相互轉售。
第二十五條供應商制定或實施營銷獎勵等商務政策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
供應商應當向經銷商明確商務政策的主要內容,對于臨時性商務政策,應當提前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告知;對于被解除授權的經銷商,應當維護經銷商在授權期間應有的權益,不得拒絕或延遲支付銷售返利。
第二十六條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供應商在經銷商獲得授權銷售區域內不得向消費者直接銷售汽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90日內通過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基本信息。供應商、經銷商備案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完成信息更新。
本辦法實施以前已設立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90日內按前款規定備案基本信息。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汽車銷售數量、種類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經銷商應當建立銷售汽車、用戶等信息檔案,準確、及時地反映本區域銷售動態、用戶要求和其他相關信息。汽車銷售、用戶等信息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采取雙隨機辦法對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供應商、經銷商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檢查相關數據信息系統及復制相關信息數據;
(四)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企業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對供應商、經銷商有關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錄入信用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走私、盜搶、非法拼裝等嫌疑車輛調查,提供車輛相關信息。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