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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文第1篇

      關鍵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制度建設

      一、緒論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在2009年印發《關于開展農村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之后的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對已經年滿16周歲,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是在我國“老農保”基礎上的補充和完善。

      (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從2010年開始實行的針對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市居民的保險,采取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個人繳費部分分為10檔,采取多繳多得的方式,政府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在達到規定年齡后即可領取養老金。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2014年國務院常務會議后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合并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對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及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城市和農村居民進行的一項保險,也采取了多繳多得的方式,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共同構成。

      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軌背景

      (一)城鎮化水平逐步提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統計數據整理得出,從2010年至2014年,全國總人口從134091萬人增長到136782萬人;城鎮化率也由49.95%增長到54.77%,其中2011年首次突破50%,并呈逐年增長趨勢;2010至2014年間,全國總人口共增加了2691萬人,增長率為2%;城鎮人口增加了7938萬人,增長率為11.86%,這說明城鎮人口的增長速度遠遠高于總人口增長速度,且農村人口不斷涌入城市是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的重要因素。

      (二)人口老齡化加劇,養老壓力增大

      我國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4年末超過60周歲的人口達21242萬人,比例為15.5%,遠超10%;超過65周歲的人口達13755萬人,比例為10.1%,超過7%,這些數據表明我國老齡化程度已經非常嚴重。目前,“4-2-1”的家庭結構加上不斷加劇的人口老齡化,年輕人身上養老的壓力也在不斷增大。

      (三)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二元化弊端

      社會養老保險并軌前實行的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著一些弊端,比如:不利于城鄉一體化發展,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二元化,使得農村與城市分離開來,容易形成城鄉之間的鴻溝和差距;不利于保證社會公平,農村和城市實行不同的制度,在繳費檔次、方式、補貼和享受的待遇方面存在很大差異。農村戶口居民相比較于城市居民的待遇相對差一些。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問題

      (一)全國統一難度大

      我國城市與農村之間、城市與城市之間、東部與西部之間的經濟差異比較大,而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需要依靠財政來支持,但經濟差距會導致部分經濟不發達的地方政府對此項政策實施不積極。此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上,國家只給付有限的一部分資金,剩下部分是要由城鄉居民個人來承擔的,城鄉居民的經濟水平存在差距,農村居民想要適應城市的消費水平還是存在著一定難度。

      (二)保障水平較低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來源于財政轉移支付,最根本的目的是想要保障生活困難的群體能過上基本生活,從而提升我國的福利水平。但是我國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居民不可領取基礎養老保險金,實際上這部分居民就是因為生活水平較低才無法繳納養老保險的費用。而我國這一規定就導致真正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無法享受到基本的養老保險,通過財政轉移補貼的還是一些中等收入的群體,這就無法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水平。并且我國的基礎養老金由原來的每月55元調整到每月70元,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水平并沒有適應我國的經濟增長的速度以及物價水平的變化。

      (三)監督不規范

      《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意見》中,雖然對兩種制度的并軌做出了說明,但是在很多具體實施的細節上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各地的經濟狀況以及實施方案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缺乏統一的規定管理監督就會導致各地的政策落實情況標準不一致,執行不規范不徹底,甚至形式化。這就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作用得不到發揮,且缺乏科學合理的監督體系還有可能會帶來一些現象的發生,讓城鄉居民得不到真正的物質保障,從而使并軌達不到應有的效果。

      (四)政策宣傳不夠,居民信心不足

      我國很大一部分居民缺乏養老意識,對養老保險缺乏了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實施雖然提高了城鄉居享受養老的公平性,但是由于部分居民對此項政策并不了解,所以參保意愿并不強烈,這就要歸因于制度的宣傳力度不到位。在當代社會,生活節奏很快,消費水平也在不斷增長,人們更多地追求當前的利益,而對于養老保險這種長遠利益的追求并不積極,甚至很多人不以為然。

      四、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策

      (一)加大政策宣傳力度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該加大對制度并軌以及養老保險作用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網絡、報紙、廣播、電視等多媒體平臺,潛移默化地改變人們對于養老保險的看法,幫助城鄉居民重拾對于養老保險的信心。政府還可以用講座或是知識宣傳等方式,讓居民們認識到養老保險對于他們以后老年生活的重要性,轉變他們只追求眼前利益的觀念,加深他們對制度并軌的理解;可以設立咨詢投訴熱線,對于居民們提出的關于養老保險的問題及時予以解答,對參保過程中存在的不文明現象及時進行處理,增強城鄉居民參保的積極性。

      (二)提高基金保值增值水平

      我國目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很狹窄,為了降低風險,保證穩定的收益,基本只是單一存到銀行或是購買國債。雖然在《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意見》中提出要按國家規定投資運營,但在落實過程中并沒有具體的文件對此做出相關規定。針對當前的情況,首先就要繼續重視發展經濟,只有經濟水平的提高才能推動福利水平的提高。其次,政府可以大力發展慈善事業以及福利彩票等事業,拓寬基金投資的渠道以及基金的來源渠道。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國家關于基金投資運營的統一規定,讓全國各地的基金運營受到統一的管理和監督,減少甚至避免基金投資過程中出現的不法現象,從而增強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提供更高水平的養老保險。

      (三)繼續擴大養老金覆蓋面

      我國基礎養老金的領取存在著前提條件—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居民不可以領取基礎養老金,這就導致一部分生活困難的老年人難以得到養老的保障。在制度并軌的階段,可以考慮取消領取基礎養老金的門檻,讓無法負擔養老保險費用的老年人獲得基礎養老保險金的補助,真正幫助他們得以生活,提升我國福利水平,滿足真正處于貧困的居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同時,基礎養老金的水平應該跟上中國經濟發展的步伐,要跟上經濟的發展和物價的變化,讓基礎養老金能夠滿足社會發展情況下的基本生活需要,從而提升參保人的滿意度以及對養老保險的信心。

      (四)加快信息平臺的建設

      信息平臺的建設可以讓城鄉居民足不出戶就能通過互聯網了解政策的變動以及相關規定,政府可以通過信息平臺對政策做出更加全面的解釋,幫助居民更好地了解相關政策。信息化平臺也需要繼續完善,讓居民可以通過這一平臺參保,繳納保費,查詢相關個人信息及業務辦理情況等,充分發揮互聯網的作用,讓居民參保更方便更及時,這就有助于提高居民參保的積極性,使參保人數增加,幫助政策更好地發揮作用。

      (五)建立嚴格的監督機制

      對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監管,首先需要中央明確監管機構,由該機構統一規范和管理監督,要對各地的實行情況進行了解,制定出具體的政策,對制度的并軌以及推行做出具體規定。在此基礎上,各級政府也需要確立自己的監管機構或是部門,明確劃分好責權,對執行政策的全過程進行實時的監督,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處理。還要加強社會監督,各級政府要做好政務公開工作,讓城鄉居民都可以對當地政府的政策落實過程進行監督,提升政府公信力,增強制度實行的規范性。居民可以通過網絡、電話、電視等渠道全面對政府進行監督,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五、結語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改變了舊農保中政府不投入的情況,實現了城鄉居民公平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目標,成為了我國“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雖然在兩項制度并軌的過程中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但是我國制度并軌推行過程還是較為順利的。我們應繼續深入探索研究制度并軌及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尋找解決對策,從而推動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和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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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文第2篇

      關鍵詞:社會保障;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立法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3)08-0272-02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創立于建國初期,對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1984年,中國各地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1997年,國務院制定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開始在全國建立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2005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對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再一次進行改革和完善。按照現行的制度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10年10月28日通過,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設專章對基本養老保險做了規定。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其運行中也出現了很多問題。

      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概述

      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和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共同構成現代社會的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并且強制實施的、原則上適用于城鎮各類企業的、為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養老保險制度。《社會保險法》中第二章的內容主要是針對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兩大體系內容:一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用人單位和職工;二是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城鄉居民,形成城鄉居民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社會保險法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適用范圍,制度模式,交費工資基數和比例、基金的構成、政府的責任、個人賬戶的管理和性質、養老金的構成、享受待遇的條件、死亡待遇、病殘待遇、養老金調整機制、轉移與接續。在國發2005]38號文件基礎上增加很多新的內容,特別指出了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了新型農村社會保險養老保險繳費方式、待遇計發和職工養老保險的區別,然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沒有嚴格限制的制度,有了更多的空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實施。盡管社會保險法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了專門的規定,但隨著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面臨著諸多的問題,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立法仍不夠完善。《社會保險法》中已經確立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并明確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通過此立法原則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社會保險把覆蓋范圍作為重要的立法目標。在養老保險領域,應當說任何人都涉及養老問題,而目前的養老保險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為主,于是以廣覆蓋為目的、以從業方式不同而區別考慮成為基本養老保險所不可能逾越的思維,進而有關農民工、被征地農民、農民以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員等基本養老保險問題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框架下或框架外均成為單獨思考的問題,而每一個問題的思考結果都回歸這樣一個問題:即基本養老保險法是否是全民基本養老保險法?基本養老保險立法是否區分不同的從業方式,而是否區分的結果是造成基本養老保險的分散立法,還是統一立法中的區別對待?這些問題均是基本養老保險立法的疑難問題。在現在的框架下,問題是:是否要明確政府的繳費比例。

      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有待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從理論上講應覆蓋全體國民,但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卻不盡如人意。在建立之初,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僅限于一定規模的國有企業職工和集體企業職工。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日益擴大。但實際上,一方面養老保險制度僅限于企業,行政機關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職工尚未進入該制度。

      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乏保值增值機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社會捐贈,財政補貼等部分組成。2011年12月18日,《中國社會保障改革與發展報告》中明確,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管理存在著管理主體不明、投資渠道單一、效率低下等問題。從長遠來看,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擔憂。如果沒有有效地投資手段做后盾,基金的貶值就成為必然。

      3.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存在弊端。我國目前建立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模式是符合當前國情的,其目標在于結合現收現付制度與基金積累制度的優點,同時體現效率與公平,它一方面通過現收現付的社會統籌基金解決養老金的問題;另一方面通過個人賬戶的合理投資與有效管理積累將來的退休金,這樣可以在較少提高繳費率情況下平穩過渡到完全積累基金制模式,從而最終解決老齡化社會的養老問題。但實際運行的結果卻偏離目標。主要表現是機制轉軌過程中資金缺口巨大,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從現收現付模式轉向統賬結合的部分積累模式,從財富流動來講,新制度下的勞動者為自己繳費的同時還必須為退休的上一代繳費。

      三、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建議

      隨著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們應該怎樣處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如何完善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現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立法、擴大覆蓋面。基本養老保險的立法首先是基本保險覆蓋范圍問題。養老保險總體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另一部分是農村養老保險。社會保險法中明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以及有條件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關于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對目前已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農民工,勞動合同法已有明確規定,即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其次是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問題。實踐證明,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是適合中國國情的正確選擇。經過多年的探索和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日趨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應當實行與企業制度基本相同的模式。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是體現養老保險社會性的重要方面。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是保障老齡群體生活的重要手段,是緩解隱性債務和養老保險基金缺乏的重要手段,對于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意義深遠。

      2.建立最低養老金制度、加大財政補貼,完善基金管理機制。結合我國國情,提出建立最低養老金標準的初步想法,目的是在于建立起一種能夠減少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下降風險,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縮小養老金待遇差距,減少貧困,促進社會安定與和諧的養老金收入保障機制。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文第3篇

      一、浙江省“城鄉居保”制度運行情況

      (一)制度發展。

      浙江省“城鄉居保”制度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得以建立和發展起來: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1992~2002年)。20世紀90年代,國內迫切的需要擁有一套自己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來解決農村人口老齡化不斷加劇的難題,為此國家民政部在1992年頒布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提供了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依據。1999年國務院在《國務院批轉整頓保險業工作小組保險業整頓與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1999]14號)中指出,要清理整頓我國農村地區已經開展但沒有條件普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區。受此影響,浙江省農村地區參保人數開始減少。

      2、部分縣市進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大膽創新和實踐(2003~2008年)。面對此前的發展困境,黨的“十六大”提出,在有條件的地方,逐步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2005年,《關于切實做好2005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若干意見》(浙委[2005]1號)號召探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將重點放在城市化發展較快的地區。

      3、全面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2014年)。2009年9月,《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表示從2009年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并對制度實施的參保對象、基本原則、待遇享受、籌資模式等作了統一的規定。根據國發[2009]32號文件的基本要求,浙江省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頒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9]62號),文件標志著浙江省全面建立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2014至今)。2014年2月國務院下發《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重新規定了個人繳費檔次、養老金待遇、調整了政府補貼標準。在國家文件的指導下,浙江省為了配合國家政策,將原先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改名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和繳費補貼標準均有所調整。在特色政策的探索中,浙江省在個人繳費與統籌賬戶之外,還建立了繳費年限養老金,鼓勵參保人在繳費15年的基礎上多繳多得。截至目前,浙江省無論是在政策的先進性還是待遇水平方面都高于國家制定的基本標準,在全國省級行政區劃中位居領先水平。

      (二)運行情況。

      浙江省建立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五年以來,總體水平呈現平穩上升的趨勢,參保人數逐年增加,基礎養老金水平穩步提高。基本滿足了城鄉老年人養老保障方面的基本需求,他們的生活質量也得到明顯的改善。

      二、浙江省“城鄉居保”制度取得的成效

      (一)制度設計層面

      1、激勵參保繳費待遇機制。浙江省增設了繳費年限養老金。按繳費年限的不同采取分段累加計發的方式:繳費年限為15年的參保人員,月繳費年限養老金為30元;繳費年限為16年以上的參保人員,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在30元的基礎上,從第16年起,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增發5元。浙江省還超前增設了喪葬補助費,規定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標準是20個當地當月的參保人基礎養老金金額。

      2、制度銜接通道通暢。浙江省建立了與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保”)制度等政策的銜接方案。其中,“城鄉居保”轉為“職保”,可以個人賬戶全額劃轉,通過個人賬戶的總額折算繳費年限來進行銜接。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保”,個人賬戶全額轉入,根據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當年當地平均繳費額來折算繳費年限,。“職保”轉為“城鄉居保”,參保人的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全額劃轉,按劃轉時當年當地的平均繳費額來折算繳費年限。

      (二)制度執行層面

      1、制度適應性。從“城鄉居保”的統計公報來看,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與浙江省農村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人口結構都是相適應的。浙江省各市不同層次收入水平和需求的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需求都可以通過選擇不同繳費檔次來得以滿足。

      2、資金保障。據統計,每年浙江省各級財政補貼增長幅度都較大,2010年全年補貼共55.7億元,而目前僅2015年6月一個月的財政總補貼額就達到了14.54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補貼比2010年多了2.84個百分點,提高了4倍多,共占比3.67%。政策財政補貼是2010年的2倍,占浙江省財政總支出比重的2.94%。

      3、制度監管。從健全內控制度入手,防范和控制經辦風險。制定出臺了《浙江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風險防范和控制暫行辦法》,對參保登記、基金收繳、基金管理、個人賬戶管理、關系轉移接續到待遇核發等各個業務經辦環節可以出現的風險以及相應的防范和控制、監督和檢查等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各地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三)實施效果層面

      1、制度覆蓋率。制度覆蓋率是衡量社會保障成果的一個重要指標,它反應了有多少應參保人數已被納入制度覆蓋范圍,得到了制度保障。“城鄉居保”實施5年期間,基本實現了人員全覆蓋。截至2015年6月,全省60周歲以上人員全部參保領取基礎養老金,“城鄉居保”的總參保率達到了95.1%。分地市來看,參保率最高的是溫州市,為97.92%;最低的是紹興市,為90.3%。

      2、保障水平。浙江省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經過兩次待遇調整,從60元/月起步,目前全省平均養老金待遇為126元/月,其中最高的市縣(寧波)已調整到210元/月,最低水平也已調整到100元/月。此外,從2011年起,浙江省還建立了高齡老年補貼制度,年滿80周歲的高齡老人,可以享受每月給予不低于30元的高齡補貼,對有效提高老年生活質量、緩解老年貧困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制度實施中的問題

      (一)政府財政補貼效率問題。

      在現行的政策中,參保人繳費100元至300元,政府補貼均為30元,相對于100元的繳費檔次,30元的財政補助是總繳費額的33%,而相對300元的繳費檔次來說,30元財政補助僅占比10%。那么,遵循“逆向選擇”,絕大多數農村居民會選擇最低的繳費檔次,因而獲得相對最高回報的財政補助,這種現象不利于繳費檔次的提高以及制度的可持續性。

      (二)激勵參保問題。

      雖然現行制度在籌資方式上建立了政府雙向補助的激勵機制,對參保對象從繳費和待遇享受上進行雙向補助,但激勵參保的效果令人堪憂,“老年人積極參保,中年人熱情不高,青年人等待觀望”的局面普遍存在,即60周歲以上的老人非常擁護“城鄉居保”制度,45歲以上的城鄉居民因離退休剛好還有15年左右,因此參保也較為積極,但16~45歲的青年人普遍抱有較強的觀望心理,參保率較低。

      (三)基礎養老金待遇的調整不夠科學性。

      在財政分擔上,中央財政對東中西部地區的補貼比例是不同的,如表2所示。對于東部地區中央只給予50%的補助,且對于浙江省根據本地情況增加的基礎養老金的部分不予補貼,這部分錢完全由地方財政負擔。且浙江省的基礎養老金每次調整都是依據政府發文,沒有一個合理、持續、穩定的調整機制,不利于制度的長期發展。

      (四)經辦管理配套不足。

      (1)人員、機構短缺。從人才建設來看,不少縣市沒有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從機構設置上來看,設置專門的經辦機構的地區有限。根據浙江省調查結果顯示,只有21.4%的地區設有專門的經辦機構,還有42.9%的地區有兼職的經辦機構,有35.7%的地區則完全沒有設立經辦機構;

      (2)基層單位經費不足。雖然浙江省經濟發達,但經費不足的問題依然存在。尤其是村級單位,經辦人員工資較低,其余的工作經費嚴重不足;

      (3)信息化程度不高。浙江省開發了全省統一的“城鄉居保”系統的軟件,但使用率僅58%,有30%的縣自行開發業務操作系統,大多數的鄉鎮農村還在使用紙質版來登記與保存信息。再加上軟件無法覆蓋全部功能,一些特殊業務只能由人工操作。并且一些數據僅留存在縣級,并未上報省里,未能實現省級統籌,影響了數據的分析和應用。

      四、政策建議

      (一)合理劃分各級政府財政責任,財政補貼機制進一步完善。

      筆者建議明確各級政府在“城鄉居保”制度實施中的責任歸屬,合理優化各級財政的籌資比例。一方面要加大省級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另一方面要積極爭取中央財政的支持,合理規劃各級政府的支付比例。在貧困縣、財政收入低的縣,建議縣級財政承擔少一點,省、縣(市)按1∶1來分擔。在富裕、財政收入高的縣,縣級財政承擔多一點,省、縣(市)二級財政可按1∶2或1∶3來分擔;協調各地財政部門與社保經辦機構共同來撥付財政補助資金。

      (二)建立有效的激勵參保機制,鼓勵農村居民早參保多繳費。

      首先,本文建議在財政條件允許的前提下適當提高用于鼓勵繳費的那一部分補貼的標準。適當提高繳費補貼,以參保人個人繳費標準的適當比例對其進行補貼,向中間繳費檔次傾斜;其次,政策宣傳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來提高城鄉居民對此項政策的信任程度;最后,加強對辦事人員的業務培訓,充分發揮他們的基層作用,使他們能夠更好地辦理業務。

      (三)探索基礎養老金標準的調整機制。

      根據國際公認養老金的給付標準,平均給付水平為當地當年用于生活消費支出的60%。《2015中國居民營養與慢性病報告》顯示,2014年居民每人每天平均能量攝入量為2,172千卡,碳水化合物攝入量為301克,蛋白質攝入量為65克,脂肪攝入量為80克,三大營養素供能充足,能量需要得到滿足。“城鄉居保”的適宜水平應為365~671元/月,能保障農村居民的正常生存所需。

      (四)強化信息服務平臺建設,完善經辦管理方法。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文第4篇

      關鍵詞: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人口老齡化

      一、引言

      基本養老保險是保障老年職工退休后基本生活的重要支撐,但企業人員的退休收入一直偏低,未能有效解決老年人收入銳減問題,同時與行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金差距不斷加大出現了養老保險雙軌制問題。因而我國自2005年以來,連續9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其中2013年提高幅度達10%,調整之后,企業退休人員全國平均月養老金水平將達到1900元,比2005年提高1379元。然而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不斷加劇,養老金水平又不斷提高,在此形勢下,需要考慮養老保險基金的可持續能力。本文將通過面板數據模型,考察GDP、社會平均工資、老齡人口比例、地方政府財政支出對養老保險支出的影響,以期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效支持。

      二、變量選擇與模型建立

      (一)變量選取

      本文采用stata8.0軟件對數據進行分析處理,數據來源于2006~2012年的中國統計年鑒,涉及中國大陸除外的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被解釋變量為養老保險支出額,解釋變量為社會平均工資、地方政府財政支出、老齡人口比例、離退休人數、醫療保險支出額。

      1.社會平均工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給付與社會平均工資密切相關,社會平均工資越高,職工的養老保險金就越高,因此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總額越高。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社會平均工資也逐年提高。本文采用的數據來源于每年4~5月各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定期的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這也是養老保險給付的基本依據之一。

      2.地方政府財政支出。社會保障支出是政府財政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支出增加帶來的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增加的連帶效應,可以反映政府對社會保障事業的重視程度。

      3.老齡人口比例。基本養老保險用來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因而各地區老齡人口越多,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額也應增加。

      4.離退休人數。離退休人數是指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保險給付對象,是制度的直接受益者,顯然離退休人數與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額正相關。

      5.醫療保險支出額。隨著年齡的增長疾病風險增加,且養老保險基金針對沒有醫療保險的被保障者提供醫療服務,因此,醫療保險支出額也可以解釋養老保險支出。

      (二)變量的描述性統計

      自變量及因變量的中值、標準差、最小值及最大值等統計特征。

      (三)模型建立

      本文采用面板數據模型,其形式包括以下三種:[基 本 模 型:yit=α+β1gdpit+β2averinit+β3oldproit+β4finanreit+εit固定效應模型:yit=αi+β1gdpit+β2averinit+β3oldproit+β4finanreit+εit隨機效應模型:yit=α+μi+β1gdpit+β2averinit+β3oldproit+β4finanreit+εit其中,i=1,???30;t=2005,???2011]

      基本模型即混合估計模型,其基本思想是從時間上看,不同個體之間不存在顯著差異;從截面上看,不同截面之間也不存在顯著性差異。

      固定效應模型基本思想是不同的截面或不同的時間序列,模型的截距不同;即不同個體的差異與時間無關,同一個體在不同的時期有差異,不同個體不同時期有差異;隨機效應模型與固定效應模型的區別之一是隨機效應模型要求個體效應分量與解釋變量不相關。F檢驗可以判別基本模型與固定效應模型,hausman檢驗判別固定效應模型與隨機效應模型。

      三、模型檢驗

      (一)基本模型檢驗

      采用stata 8.0進行簡單OLS回歸,檢驗結果表明方程顯著成立,但是老齡人口比例未能通過t檢驗,且符號與現實相悖,故變量之間可能存在多重共線性。采用逐步回歸方法,排除多重共線性,回歸結果如下所示。

      其中,R2=0.962,樣本擬合優度很高;F=1291.29,方程顯著成立;單參數檢驗t值較大,變量也非常顯著。

      在基本模型檢驗中需要注意,老年人口比例變量(oldpro)不顯著,這說明對于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支出而言,全國人口老齡化并非其顯著影響因素,社會平均工資、財政支出額、離退休人員、醫療保險支出額是重要的影響因素,這是因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非覆蓋全部老年人口,而是僅針對城鎮企業職工進行選擇性保障,即受到了覆蓋范圍限定。

      (二)固定效應模型檢驗

      進行固定效應模型檢驗,結果如下所示:

      R-sq:within=0.9553;between=0.9724; overall =0.9443

      檢驗結果顯示,F=10.28,個體效應顯著,故拒絕原假設,即不選基本模型,選擇固定效應模型。

      (三)隨機效應模型檢驗

      隨機效應模型檢驗結果如下所示:

      R-sq:within=0.9487;between=0.9731;overall=0.9616

      (四)固定效應模型與隨機效應模型選擇—hausman檢驗

      通過Hausman檢驗來選擇固定效應模型還是隨機效應模型,結果如下。

      Test:Ho:difference in coefficients not systematic

      chi2(4) = (b-B)'[(V_b-V_B)^(-1)](b-B)

      = 16.86

      Prob>chi2 = 0.0021

      從Hausman檢驗結果來看,檢驗統計量[w=16.86>χ20.005(4)=14.86],故拒絕原假設“H0:個體影響與回歸量無關”,即使用固定效應模型,而非隨機效應模型。

      (五)經濟分析

      固定效應模型是適用模型,但在上述固定效應模型的回歸結果中,財政支出的符號與經濟意義相反,自變量可能存在共線性。進行自變量相關系數檢驗可以看出,財政支出與醫療保險支出相關系數較高0.8582。為避免多重共線性,考慮將財政支出與醫療保險分別加入模型,于是有模型(1)及模型(2),固定效應模型回歸結果如下所示。

      可分別采用如下模型進行判斷:

      模型一:

      Y=0.0017averin+0.0551finanex+1.6426benefitper-180.4861 (1)

      (2.48) (5.79) (9.99) (-7.89)

      R2(within)=0.9233, R2(between)=0.9361, R2(overall)=0.9155, F(3,177)=709.75

      F(29,177)=8.85〉F0.01(30,200)=1.79

      模型二:

      Y=0.0022averin+1.0660medicalex+1.6733benefitper-184.2648 (2)

      (5.49) (13.59) (17.57) (-14.74)

      R2(within)=0.9553, R2(between)=0.9724, R2(overall)=0.9448, F(3,177)=1261.10

      F(29,177)=11.14〉F0.01(30,200)=1.79

      四、結論

      根據固定效應模型(1),邊際分析結果為:社會平均工資每增加1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增加0.0017億元;而財政支出增加1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增加0.0551元;而離退休人數每增加1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每年將增加1.6426萬元。從固定效應模型(2)來看,醫療保險支出每增加1元,養老保險支出將增加1.0660元。

      總之,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收到覆蓋范圍限制,而與全國老齡化無關,僅與覆蓋范圍內的老齡化程度高度正相關;隨著退休人數的增加,基金支出額將大幅增長,如果對基金入口不加管理,將導致基金入不敷出;而地方政府財政支出增加,帶來的養老保險支出增加額較低,說明政府支出的重點不在基本養老保險領域,未來仍需增加政府對養老保障的投入;醫療保險支出是養老保險支出增加的重要原因,醫療保險支出增加帶來更高比例的養老保險支出增加,說明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聯系緊密,“老有所養,病有所醫”這一民生工程可以通過以一帶二的途徑實現,醫療保險與養老保險仍實現協同發展,而不能孤立單一地進行某一制度的改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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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林寶.人口老齡化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J].中國人口科學,2010.1

      [5]姜蘇娟.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給付水平影響因素的灰色關聯度分析[J].勞動保障世界(理論版),2011.5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養老保險 制度問題 分析

      隨著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斷深入,制度的不斷完善,管理服務不斷細化,對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性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立法強制力不夠,導致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低,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困難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國家和各省有關部門都對各項社會保險的參保范圍和對象作了具體與明確的要求,即所有企業均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實際上,參保率低一直是困擾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和發展的難題,盡管各地采取了許多措施.但效果仍不夠理想。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在規范這種關系時除《勞動法》部分條款外,主體依靠《國務院關于統一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行政規章來調整和規范,由于行政規章約束力不如法律,用它來規范養老保險關系顯得極為脆弱:⒈政府社會保障部門對養老保險事業的管理無法做到依法行政,對養老保險行為的是與非不能依法確認,處罰也缺乏力度。⒉政府與被保險人之間養老保險有關爭議時,裁定無“法”處理。政府和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養老保險義務無法強制履行,職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權利也不能依“法”得到保障。使得勞動者對法定基本養老保險失去信心。多年來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國有企業中組織了實施,而非國有企業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極小,收繳率連續下降,除受企業經濟效益影響外,主要原因還是立法滯后,無“法”可依,導致處罰不力,使得越來越多的企業任意拖欠基本養老保險費,有的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出現了赤字運作。基本養老保險立法的滯后,已經影響到了養老保險事業的正常發展。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乏保值、增值的機制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廣大企業職工的養老錢,經辦機構承擔的是服務養老保障事業的社會責任。國務院1999年1月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要求,征收的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保基金財政專戶。這樣雖然保證了基金安全,也保障了各種待遇的支付,但壓縮了基金保值增值的空間。多年來,受統籌范圍的限制,各地的基金支出、結余差別較大,集政策制定、費用收繳、投資運作、監督查處等權力于一身,權力高度集中,缺乏必要的事中監督與事后監督,導致社保基金的各種漏損驚人,挪用情況頻頻發生。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國社保基金的安全問題存在著體制與機制上的嚴重弊端。社會養老保險積累的基金,是為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后的人口老齡化準備的。基本養老保險部分積累基金模式存在的前提是具有投資積累功能,如果沒有有效的投資手段作后盾,基金的貶值就成為必然,部分積累的基金模式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根據我國目前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囿于以下幾個方面:庫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家債券等。其中財政專戶存款和購買國家債券占絕大部分。這樣的限定和基金儲存構成,難以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從銀行存款方面看,銀行利率的調整,通貨膨脹率的波動都直接威脅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與增值。據有關資料顯示,1985年至1993年的連續9年中,有4年(1985、1987、1988、1989)的養老保險基金各期存款利率均低于通貨膨脹率,1986年和1993年3年期以下的存款利率也低于通貨膨脹率,只有1990年、1992年的養老保險基金各期存款利率高于通貨膨脹率。在這種情況下,養老保險基金即使全部按最長期限(8年)定期存儲,也難以保值。1993年7月11日恢復保值補貼后,到期的3、5、8年期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可分別按13.14%、14.94%、17.64%的年息計息,但按銀行規定,保值貼補不給養老保險基金,導致養老保險保險基金結余貶值加快。從國庫券方面看,國庫券年利率受通貨膨脹率的影響,也同樣存在貶值問題。1985年5年期國庫券到1989年到期時,有兩年利率大幅度低于通貨膨脹率,1986、1987年國庫券也存在同樣問題。1993年養老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庫券只能是1991年或1992年或1993年發行的。假設養老保險基金購買這三年發行的國庫券各占三分之一,那么,1993年以國庫券形式存在的社會保險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約為12.0%,而1993年全國城鎮居民生活費價格指數為16.1%。可見,社會保險基金結余購買國庫券也難以保值。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分擔機制不合理

      根據《2008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08年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9740億元,其中征繳收入8016億元,占總收入的85.75%.同期各級財政補貼1437億元.養老問題不完全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家庭、個人和政府都要相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這種責任主要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的分擔上。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分擔極不合理。突出表現在是用人單位養老保險費負擔過重,政府責任不到位,個人責任過輕。1997年7月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最高為8%。這兩項構成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來源。在基本養老保險費總額中,用人單位繳納的費用占到了71.4%,個人繳費占28.6%。政府幾乎沒有承擔責任,只是在養老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財政給予一定的補助(這種補助也是彈性的,沒有法律約束)。筆者認為應該在基本養老保險費率中,明確界定企業、職工個人、政府三者的責任。在總費率中,政府要負擔40%(設置特種稅來征集,主要用于支付應由政府承擔的“老人”退休金)、企業負擔40%、個人負擔20%。因為繳費分擔比例與方式欠佳,不僅影響企業競爭力,個人發展,還導致制度運行出現”褶皺”,擴面征繳更困難,實際繳費降低等等.

      四、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養老賬戶結合存在弊端

      目前我國基 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社會統籌基金部分主要是解決目前已經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即老人全部養老金和中人的絕大部分養老金),個人賬戶主要是用來解決新人未來退休后的養老金。按目前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的最高費率28%(企業繳納20%,個人最高繳納8%),個人賬戶占了其中的11%,社會統籌基金為17%。這種分配顯然產生了兩個大矛盾:⒈個人賬戶占整個養老保險的比例過低,使個人未來所能享受的退休養老金與其工作時期繳納的保險費之間關系更為松散,從激勵角度看不是一種好的制度安排。⒉養老保險在繼續承擔歷史包袱情況下,社會統籌基金實際上承受著三個方面的負擔:⑴“老人”的退休金負擔;⑵“中人”“視同繳費年限”所衍生養老金負擔;⑶“新人”退休時“個人賬戶”用完后,在余命期內繼續支付的養老金負擔。社會統籌基金不堪重負的后果是,用現在職工“個人賬戶”的錢來給已經退休或將要退休的人員發養老金,個人賬戶形成“空賬戶”,養老保險又形成了對“中人”和“新人”的新的基金負債,養老保險的財政危機始終難以解除。

      隨著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斷深入,制度不斷完善,服務不斷創新,實行的養老保險體制基本上是符合現實國情的。由于改革方案很難盡善盡美,當前的養老保險體制上在著許多理論上和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在改革進程中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才可能獲得成功。

      ?參考文獻

      (1)鄭功成.從企業保障到社會保障.遼寧人民出版社,1996.33.

      (2)李連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政府作用.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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