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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行政復議;缺陷;完善
稅務行政復議制度是指上級稅務機關通過受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對下級稅務機關具體執法行為和納稅人履行稅收義務情況進行審查監督的一種行政監督救濟制度。稅務行政復議制度自推行以來,歷經數年,其重要性與功能自無需言說,但其制度缺陷卻也逐漸地顯露出來。
一、對征稅行為復議不合理的限制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不僅規定了復議前置,而且對復議前置附加了先行納稅或提供相應擔保的條件,近似苛刻。對先行納稅這一附加條件,學者們看法各異。持贊成觀點者認為,目前稅制不太完善,征稅爭議比較普遍,加之征管力量不足,征管手段弱化,為了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防止納稅人借口申請復議而故意拖欠稅款,在復議前要求納稅人繳清稅款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立法上也正是采用了此觀點。持反對觀點者認為,在復議前附加限制條件,不僅不符合行政復議的便民原則,而且有可能因此剝奪納稅人申請法律救濟的權利。從上述條款,很容易推導出以下符合邏輯的結論:如果納稅人無錢或不足以交付全部有爭議的稅款,那么他不僅不具備提起稅收行政復議的資格,而且同時徹底喪失了提起稅收訴訟的權利。
二、對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審查操作的困難
《行政復議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行政監督救濟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特別是關于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行為,對于加強和完善我國行政救濟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從專業性的稅收行政復議來看,實踐中存在很大的困難與障礙:法律限制了對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審查的范圍,只能是“一定范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附帶性審查”;稅收規章(包含涉稅規章)與“規定”的界限不明。在實踐中兩者的區分標準主要是形式上的,如規章須制定機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經行政首長簽署,規章須報國務院備案等。而對于兩者在實質上的區別,如內容上的規定權限、效力層次等,即使是在實踐中也很難區分;納稅人缺乏獲取規范性文件有效途徑;稅務行政部門態度消極。
三、缺乏中立性的復議機構設置
我國在行政復議中,實行“條條管轄”,即對稅務機關具體行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條條管轄”,即對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條條管轄”雖然有利于克服地方保護主義,能夠解決行政復議對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較高的問題,但卻存在與生俱來,不可避免的缺陷:“條條框框”不便民,經濟成本過高;由于異地審理的緣故,申請人參與復議審查活動的可能性極小,使得復議工作難以具有公開性,進而影響其公正性;許多基層稅務復議案件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在做出之前,已向上級事先請示、溝通過,是按上級意志“遵旨行事”。此時,稅務行政復議的“層次監督”功能難以實現;“條條管轄”易受部門利益左右。凡此種種,成為稅收行政復議受案少、監督功能不強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建議和主張
(一)廢止先行納稅或提供相應擔保的規定
現行立法規定納稅爭議前必須先行納稅或提供相應擔保,主要目的在于避免當事人拖欠稅款,確保國家財政收入。但是,換位思考,稅務機關享有充分的強制執行權,且行政救濟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如果稅務管理相對人不繳稅款,稅務機關完全可以通過行使強制執行權來實現稅款征收的目的。以限制訴權的方式來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有悖行政救濟的初衷。相反,倒是稅務機關在此規定,是極有意義的。
(二)增加對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審查的可操作性
《行政復議法》對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審查的規定只是初步的,不夠完整和具體。如若增加其可操作性,必須將稅務行政規章納入審查申請范圍,通過稅務行政復議的機制來解決稅務規章監督乏力的問題;允許稅務管理相對人單獨對抽象稅務行政行為申請審查,而不是僅僅拘泥于“附帶性”的限制;建立抽象稅務行政行為公開制度。
(三)改革稅務行政復議機構
從我國現狀來看,對于稅務行政復議機構的設置面臨三種選擇:第一種是稅務行政復議機構設在政府法制機構內或者與政府法制機構合署辦公,即所謂的“塊塊管轄”;第二種是稅務行政復議機構設在稅務機關內部,即“條條管轄”;第三種是設置一個獨立于稅務部門之外的專職稅務復議機構。上述三種選擇各有自己的合理性與現實性;第一種選擇有一些優勢,例如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地位較超脫,執法水平也較高,便于申請人就近申請。我國現行的行政復議制度采用了第二種模式,法治機構的行政性使得其對復議案件的審理難以具有超脫性、中立性,復議結果難以保證公正;第三種選擇實際上是一種理想模式,具有獨立性與超脫性,能夠保證復議案件的公正審理,但由于它需要層層設立機構,增加人員與經費,在目前稅務行政案件的公正審理,但由于它需要層層設立機構,增加人員與經費,在目前稅務行政案件不多的情況下,推行的條件還不成熟。比較上述三種觀點,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目前可行的辦法是對我國稅務行政復議委員會予以改革,由一定比例的各方專家出任委員,實行合議制度。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機關實現自身監督的一個重要途徑,以糾正行政違法和不當為主要目的,是依法治稅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從樹立正當程序觀念;注重提高法制意識,確保高度自律;完善復議責任到位措施;強化外部監督,保持復議渠道暢通,公開復議過程;自覺接受司法監督等五方面改進行政復議工作。
參考文獻:
[1]劉劍文.稅法專題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論文摘要:對組織稅收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質進行了分析,提出了解決兩者矛質的方法,指出依法治悅是組織收入的基礎和保障,只有堅持依法治枕才能閱滿地完成收入任務,促進經濟發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依法治稅成為我國當前稅收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但是,長期以來形成的指令性稅收計劃對稅收行政執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矛盾也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顯現。如何嚴格堅持和推進依法治稅、如何處理好組織稅收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成為一個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實踐的重大課題。
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盾
(1)“收人中心說”帶來的治稅觀念的誤區。在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下,我國對稅收收人實行計劃管理,強調以組織收人為中心,以稅收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來考核工作績效,在稅務部門形成了“唯收人論英雄、唯收人論成就”的觀念。稅務部門任務觀念很強,將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調劑稅收收人,確保收人計劃完成上,相對而言,法制意識較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
(2)稅收計劃制定的不科學性成為依法治稅的重要障礙。從理論上講,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對經濟有調控作用,所以兩者的內在發展趨勢應是一致的。由于經濟的發展呈波浪型的規律,稅收收人計劃應根據經濟發展的規律來編制,但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編制稅收計劃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數增長法”,其公式為:稅收計劃二基數x系數+特殊因紊,即每年國家下達稅收計劃任務是以國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為基礎,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確定一定的增長比例作為當年的稅收計劃任務分配數。這種方法具有明白直觀、簡便易行、連續性強、較為穩定等特點,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各地的客觀經濟狀況,對保證國家財政收人的穩定增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這種計劃分配方法的缺陷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為:第一,基數對計劃的影響程度較大,基數越大,稅收收人任務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著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務越重,實際上是一種“鞭打快牛”的做法。一些地方的稅務部門為減輕以后年度的任務壓力.出現了有稅不收等現象。第二,基數與依照稅法有可能取得的稅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稅負和宏觀調控。在稅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稅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長收“過頭稅”,導致“寅吃卯糧”。第三,系數的人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對稅源全面、科學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而是通過財政預算反推出來的,可依據性較差,只考慮財政支出的增長需求,而沒有充分考慮經濟總量與結構的變化,從而容易導致稅收什劃的增長偏離實際稅撅、稅收任務崎輕畸重等悄況,會給執行稅收政策帶來一定的負面影晌。
(3)過度強調組織收人導致了對征管質量的忽視。組織收人固然是稅務部門應盡的基本職能之一,但過度強調收人任務導致了稅務部門對征管質量的忽視,有悖依法治稅的原則和規范征管的要求。在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稅撅充足,稅務部門完成當年度稅收收人任務后,放松了對漏征漏管戶的清理,企業欠稅大幅度地增加,壓欠措施不到位,查處案件過程中隨意性較大,甚至個別地方政府常以發展地方經濟為借口,超越權限要求稅務部門特別是地稅部門違法實施稅收減免和制定片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這種做法一方面助長了企業的欠稅、偷稅的風氣.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的蔓延,加劇了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稅務部門征管水平和征管質量的提高。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脫離稅源實際,片面迫求政績和地方收人規模的最大化,稅務部門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計劃的雙重壓力下出現了征“過頭稅”“空轉稅”“以票引稅”等稅收違法現象,有的地方為完成“屠宰稅”“農業稅”等收入任務強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頭來計征屠宰稅,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更不用提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了。
(1)正確處理好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的關系
依法治稅是組織收人的基礎和保障,組織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稅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結果,依法治稅貫穿于組織收入始終。只有堅持依法治稅才能圓滿地完成收人任務,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要正確處理好組織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緩解、解決兩者矛盾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強化稅收法定原則,克服單純追求收人的觀點。在“依法治國”已成為憲法基本原則的今天,應重新對“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進行定位。從理論上講,稅收計劃是由財政機關和稅務部門制定的,是稅務部門內部的工作計劃,不具有強制的約束力,而稅法是由國家的立法機關及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違反稅法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孰輕孰重顯而易見。再者,從當前形勢上講,雖說組織收人是稅收的基本職能,卻不是唯一職能,特別是我國加人WTO后,稅收更注重的是體現一種“公平”和“中性”的原則,與國際接軌,“依法治稅”顯得尤為重要。這里的“法”就是“稅法”,“稅法”才是全部稅收工作的依據,而不是“稅收收人計劃”。組織收人應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做到依法征收、應收盡收、應退盡退。而所謂依法治稅,其內涵就是“應收盡收”,就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通過規范的稅收行政執法行為對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稅款解繳人庫,實現稅款從納稅人到國家的財產利益轉移,既不能有稅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稅收收人任務收“過頭稅”。由此可見,“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兩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稅這一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來完成稅收收人計劃。
(2)改變現行不盡科學合理的稅收計劃制定方法。稅收與經濟是木與本、水與源的關系,不能脫離經濟去追求稅收增長,更不能超越經濟發展水平侈談什么稅收增長。所以,稅收計劃的制定應逐步改變現行的“基數增長法”,要以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原則,以經濟發展狀況為依據,特別是根據稅收收入的增長與CDP增長存在著密切的正相關關系,可以考慮運用GDP來編制稅收收人,主要有彈性系數法(稅收彈性系數是指稅收收人增長率與經濟增長率之比)和稅收負擔率法(稅收負擔率是指稅收收人占GDP的比重)兩種方法。
(3)改變稅收工作考核辦法。在當前市場經濟體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勢下,各級地方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對稅務部門工作業績的考核標準應多樣化,稅收收人計劃任務完成情況不應當成為考察和評價稅收工作的唯一標準。能否完成稅收計劃任務主要取決于經濟的發展情況,所以在稅收計劃執行階段,應當將稅收計劃作為預側性、規劃性、指導性計劃,而不是強制性、必須完成的指令性計劃,對稅收工作的評價應該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質的要求。沒有質的量是沒有意義的,應當適當弱化稅收計劃任務的考核,強化依法治稅工作的考核,由稅收計劃的數量考核逐步轉變為稅收征管質量的考核,將重點放在考核稅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體包括稅務登記率、納稅申報率、申報真實率、催報催繳率、稅款人庫率、滯納金加收率、違法行為處罰率、涉稅復議變更撤銷率等指標。衡量稅收工作的優劣,不應單純看收人總童的多少,關鍵是看是否堅持依法治稅,依率計征,縮小應征與實征的差額。
(4)切實改革政府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稅收計劃是財政預算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要改革現行的稅收計劃,在財政預算上必須堅持“量人為出”的原則,徹底改變當前財政支出制約稅收收人的做法。如果財政預算與稅收計劃差別較大,由此產生的財政支出缺口,應通過緊縮支出、發行國債或者其他途徑解決,而不是將組織收人任務強加于稅務部門,這樣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迫加稅收計劃產生的負面效應,保證稅務部門依法治稅的獨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計征。
論文摘要:面對“收入中心說”給稅收管理帶來的負面效應、征管質量考核中指標體系不夠完善以及納稅中報方式陳舊,稅源監控管理弱化,公平原則無法在稅務管理中得以體現等問題,如何進一步完善稅收考核指標體系,實行專業化環節管理,是稅收管理實踐中亟待解決的一個課題。
要建立起一個適應信息時代要求,符合“wto”運行規則,具有中國特色的科學、嚴密、規范、高效的稅收管理體系,就必須要淡化稅收收入計劃任務管理,強化稅收管理質量考核,實現信息化支持下的專業化分工、流程化操作、環節化管理,推進依法治稅。本文將就如何改進我國稅收管理工作作一初步的探討:
一、完善稅收收入任務管理,逐步建立淡出機制
“wto”運行規則,要求稅收注重體現一種“公平”與“中性”原則,強化依法行政,淡化稅收收人指標考核,正確處理好稅收收入計劃任務與“依法治稅”的關系,可采取以下改進措施:
1.增強稅收收入計劃的科學性。在確保稅收收入計劃任務時,要緊密結合經濟形勢的變化,科學預測稅源,改變現行的“基數增長法”,以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原則,根據稅收收入的增長與gdp增長的相關關系,將gdp指標作參考,運用彈性系數法和稅收負擔率法,來科學合理地編制稅收計劃指標。
2.改變現行稅收計劃考核辦法,實現稅收計劃數量考核逐步向稅收征管質量考核的轉變,把是否依法治稅作為一項主要的考核內容。
3.避免稅收任務下達時的層層加碼,國家在下達稅收計劃任務時,應考慮了各種相關因素,應將其指標作為各級地方政府的參考性的指導性指標,盡量避免地方政府脫離實際,層層加碼,造成更多的負效應。
二、健全稅收質量考核體系,實行全面質量考核
順應依法治稅和信息時代的要求,現階段必須健全和完善稅收征管質量考核,實行全面質量管理,主要應采取以下幾點措施:
1.增加考核指標,擴大考核范圍,應制定屬于稅務機關職權范圍內,經過主觀努力可以達到的考核指標,如:增設“征管檔案管理合格率”“執法程序規范率”“執法準確率”,變“稅務登記率”為“稅務登記準確率”和“未登記處罰率”,改“申報率”考核為“申報準確率”及“未申報處罰率”考核。
2.簡化考核辦法,細化指標口徑,規范指標臺帳。要對各考核指標的取數口徑進一步細化,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統一,以體現一致與公平,同時根據各指標的不同,設計統一的標準化考核指標明細臺帳,便于考核時的人為操作,提高考核剛性,考核宜采取日常登記臺帳,季度生成指標,年度上級檢查的辦法。
3.提高各類數據采集與考核指標生成的科技含量,逐步形成信息技術條件下有效的考核指標體系,科學的指標考核辦法,公平的考核激勵機制,制定嚴格的執法責任追究制度,把征管質量考核與目標責任制考核結合起來。
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征管方式改革,實現稅收管理的信息化與社會化
目前,我國稅收征管方式與國際發達國家相比還較落后,稅收征管大多以手工操作為主,手工操作的缺陷就是成本高、效率低、稅收流失嚴重。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目前稅收管理實際,筆者認為:在我國,應加快應用信息化技術,建立一套功能齊全信息共享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大力探索推行各級征收單位征管數據庫的集中,在市(地)范圍內建立起集中統一的征管數據庫,為稅務機關異地征收、納稅人異地申報納稅創造條件,從而便于獲取和掌握全面、正確的信息,實現正確決策,提高稅收政策實施的水準和質量。同時,在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雙方,應加快辦稅和管稅手段、方式的改革進程。即與納稅人、金融機構進行了三方計算機聯網并通過互聯網和電話中繼線,在有條件的企業中推行了網上辦稅并對規模較小、不具備網上辦稅的企業甚至個體納稅人中推行ic卡申報、軟盤申報和電話語音辦稅等多元化申報方式,使企業和個體戶只要上網、通過磁卡或撥打辦稅電話便完成申報、繳稅、政策咨詢、涉稅舉報等項事宜,開展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給納稅人辦稅極大方便,不僅可簡化辦稅程序,降低辦稅成本,而且使申報審核、稅款征收、受理咨詢等大量事務性工作,全部由計算機進行處理,減輕了稅務人員的工作量,也實現集中征收,極大地提高了稅收管理效率。
(一)變更居民身份避稅法
指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遷移出該國,成為另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或沒有成為任何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以規避或減輕其總納稅義務的國際避稅方式。他們采取不購置住宅、出境、流動性居留或壓縮居住時間等方法來避免成為任何一國的居民,以逃避稅收。
(二)轉移定價避稅法
轉讓定價是指有聯屬關系的企業法人之間,在相互舉借貸款、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和轉讓無形資產等經濟往來中,所制定的價格,也稱劃撥價格。這是目前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采取的一種非常重要的國際避稅方法。其基本作法是:高稅國企業向其低稅國關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提供貸款時制定低價;低稅國企業向其高稅國關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提供貸款時制定高價。這樣,跨國公司的利潤就可以從高稅國轉移到低稅國。
(三)新的苗頭
其一是境外中介機構,包括承接留學、法律、會計業務的機構在國內設立辦事處的有關征稅。由于這些業務所簽訂的合同定金較少,而營業收入主要在境外結算,國內行政機構往往只能按合同金額計稅,而無法得到這些機構在境外收到的、源于境內收入的資料,所以不能征得所有應繳稅款。其二是境外公司在境內舉辦會展的有關征稅。由于境外公司未在境內注冊,而在境內提供服務所得收入也多在境外結算,加上會展期短,國內行政機構無法取得收費明細表,進行依法征稅。
二、跨國避稅在我國盛行的主要原因
(一)政策法規不科學和不健全
以分析我國目前的轉讓定價稅收制為例,我國采取了國際上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則,規定了一套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從表面上看,其在理論上和實踐上似乎已和國際慣例接軌。但是,面對錯綜復雜的轉讓定價的問題以及我國特有的國情,我國的轉讓定價稅制立法還是過于簡單,實踐可操作性較差。
(二)管理體制的缺陷
對轉讓定價問題的管理需要工商、計委、稅收、海關、外貿、商檢等多個部門分工協作,密切配合才行。然而在我國個部門之間“缺位”與“越位”的想象嚴重,導致有些監督管理項目部門之間相互撞車,有些監督管理項目又無人負責,形成真空。國外通過賄賂有關負責人員來達到少交稅、少交費的事情多如繁星,灰色交易猖獗。
(三)人才的缺乏
我國既欠缺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也缺乏專門的轉讓定價稅收管理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由于缺乏同外商打交道的經驗,致使合營談判中中方讓步過多,一些不正當權益沒有竭力爭取,使實際支配權都在外放手里,從而使外商更容易實現轉讓定價。轉讓定價管理人員在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查賬審計中缺乏熟練的技能,致使外商投資企業能輕易的避過稅務當局的查處。
三、國際避稅的影響
我國在國際避稅問題方面還存在其他一些問題,如信息的缺乏,思想上的誤區,國際稅收交流的缺乏等等,面對如此多的問題,在中國作為第二大外商投資國家(僅次于美國),反避稅手段又遠遠遜于美國的情況下國際避稅給我國帶來極大的危害。
(一)破壞稅收公平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在國際市場上,稅負公平是影響競爭勝負的一個重要因素,那些通過轉讓定價避稅的納稅人,由于其實際稅負低于一般正常稅負水平,因而獲得某種不正當的競爭優勢,這就違背了稅負公平原則,使那些誠實守法的納稅人陷于不利的競爭境地。而且,國家為了籌集足夠的財政收入,滿足國家開支的需要,不得不提高稅負或增設新稅,而加重了其他納稅人的負擔。久而久之,則會使避稅活動在社會上蔓延,使財政稅收蒙受更大的損失,最終將影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引起國際資本的不正常流動
在跨國投資經營活動中,跨國納稅人往往利用關聯企業間的轉讓定價,控制企業利潤的流向以逃避有關國家的納稅義務,結果會造成國際資本流通秩序的混亂。這不僅損害資本輸出國的稅收利益,也使有些資本輸入國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護自身利益,不得不采取外匯管制措施,限制本國資本的外流,從而對正常的國際資本流動產生消極的影響。
(三)中方合資者、合作者的利潤被侵吞
合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機制本身即構成跨國公司操縱轉讓定價的誘因。即使合資企業經濟效益顯著,外方母公司最多也只能從稅后利潤中按股權比例分得一部分,其余部分歸當地合作者。因此,跨國公司往往傾向于在合資企業最終利潤形成之前操縱各種內部化的資金轉移渠道,提前獲取收益,借此從合資企業中攫取比投資股權大得多的利益份額,導致中方投資者的利潤被轉移到海外而蒙受損失。
四、對我國反避稅工作的建議
(一)提高對反避稅的認知
外商通過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利用轉讓定價轉移利潤,規避稅收的現象如不有效遏制,任其繼續蔓延,就會從根本上動搖稅基,破壞公平稅負原則,不利于擴大開放,吸引外資。因此,開展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是堅持依法治稅,維護國家權益的具體體現,有利于貫徹公平稅負原則,保護外商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二)進一步完善稅收法規
在現今法制社會,法律已成為約束人們主要行為的規范。從上面可以看到,我國在轉讓定價立法方面的缺陷,針對這些缺陷我們要逐個突破。
(三)改革管理機制,加強部門之間的協作
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運用電視、報刊、廣播等輿論工具,從依法治稅的高度,大力宣傳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增強各級黨政領導及有關部門對開展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的認識;要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爭取黨政領導的支持;要主動與外經貿、海關、物價、工商、商檢、銀行、公安等部門聯系合作,共同維護稅法的嚴肅性,維護國家的稅收。
(四)加強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確保人才穩定
專職人員不僅要具備熟練的審計、查賬技能、較高的政策業務水平及高度的責任心,同時要掌握一定的國際經濟貿易知識,熟悉國際稅收、西方會計,具有一定的外語基礎。國家或企業應每年有計劃地組織舉辦業務骨干培訓,并逐步形成規模,經過專業培訓的人員,列入轉讓定價稅收管理人才庫管理。
參考文獻
[1]吳玉蓉,我國避稅與反避稅問題研究,科技創新導報,2008/14
[2]楊田華,國際避稅問題初探,河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8年1月
[3]崔艷輝,試論國際避稅與我國反避稅法規的完善,商業經濟,2008年4月
[4]張文春,避稅地避稅及其防范,涉外稅務,2007年11月
[5]黃壽昌,國際避稅的相關風險及其防范,財會通訊,2007年7月
[6]周盟農,企業國際避稅籌劃探究,交通財會,2007年5月
論文摘要:稅收流失是各國政府共同面臨的一個富有挑戰性的問題,也是國內外專家學者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稅收流失不僅影響了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損害了國家稅法的權威性與實施效果,導致政府經濟信息失真,誤導政府經濟決策,增加政府宏觀凋控難度,影響市場資源配置,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從而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產生不利的影響。
依法治稅與稅收流失是與生俱來的一對矛盾,只要存在稅收,就必然伴隨著稅收流失的發生。早在大約2500年前,古希臘圣賢柏拉圖就曾討論過偷逃稅等稅收流失問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加強,稅收流失這一現象非但沒有被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據有關專家測算,我國稅收流失的總體規模,白1995年至2000年,每個年度稅收流失的絕對額均在4000億元以上。雖然近年來我國稅收收入高速增長,但也難掩稅收流失的事實,對稅收流失的不良效應,還是要引起我們的警醒并加以研究。
一、稅收流失的不良效應
(一)稅收流失對宏觀調控的影響
稅收同時具有財政和經濟調節兩大功能,對宏觀經濟起“內在穩定器”的作用。它作為國家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之一,以“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實現其調控功能。然而稅收流失的存在,無疑會影響稅收正常的宏觀調控功能。稅收流失對宏觀調控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稅收流失的直接后果是減少了國家財力,減弱了稅收對宏觀經濟的“內在穩定器”作用,使“相機抉擇”的稅收傳導機制失靈,弱化了稅收宏觀調控的效果。而且由于稅收流失,該收的稅沒有收上來,預算內的投資份額越來越少,政府投資的宏觀調控功能趨于弱化。這種變化趨勢雖然反映了市場化取向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它的內在合理性,但其后果也是很嚴峻的,使得政府作為投資主體,由于其財力的不斷下降而在資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斷弱化。比如20世紀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各地方政府不顧整體利益,大量重復建設,在某種程度上講就是政府財力分散化的結果。財力不足也使得國家對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投資不足,從而減弱了政府對國民經濟的影響力和控制力。
2.稅收流失的存在,可能會影響到政府對宏觀經濟形勢的總體判斷。稅收流失的存在使得能從稅收流失中獲得更多利潤的地下經濟活動“繁榮”起來。地下經濟逃避了政府的管理和監控,其增長率、就業人數等指標都沒有納入到政府的經濟統計數據之中,這樣容易使宏觀調控部門對現實經濟的真實情況產生誤解,對包含公開經濟與地下經濟兩部分的真實經濟增長的深度和規模把握不定,容易只注意可觀察到的公開經濟的增長速度和規模,而忽視了地下經濟的影響。除了經濟增長的速度和規模外,地下經濟和稅收流失的存在,會對其他各項經濟統計指標造成扭曲。例如,由于稅收流失的存在,地下經濟吸引了不少勞動力就業,使國家過高估計失業率,給宏觀調控和決策增加了困難。
3.稅收流失對整個經濟發展產生侵蝕和破壞作用,干擾經濟的正常運行。主要包括:(1)造成稅負以及收入分配不公。在實際稅收征管中出現地方政府對國有、集體經濟管理較嚴,而對個體私營經濟管理偏松的狀況,必然導致兩種經濟成分間收入差距的進一步拉大,特別是在國有企業面臨困境、下崗職工增加的情況下,不利于社會的穩定。(2)導致產業惡性競爭。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對本地區利益的考慮,不頤本地區資源劣勢,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盲目實施減稅免稅,引起產業結構惡化、社會資源浪費和宏觀經濟嚴重失控。而對于納稅人而言,由于應向國家繳納的稅款未予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同類企業或同類產品的稅收成本不同,破壞了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尤其是引起市場價格失真,錯誤引導社會資源配置。惡性稅收競爭干擾了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在不正當稅收利益的引誘下,納稅人對經營地址的選擇不再完全遵循資源配置的效率原則,在正常的稅收扭曲之外,對納稅人的經濟行為產生“二次扭曲”,最后導致全局性的產業結構比例失調。
(二)稅收流失對資源配置的影響
稅收流失對資源配置的影響是指稅收流失現象對經濟體系中生產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各種資源流動和組合的影響。無論是減免稅、避稅,還是偷逃稅行為,都存在對整個市場經濟的扭曲問題。理智的經濟人不僅要考慮稅收規則,而且還要考慮獲取減免稅、實施逃避稅行為的可能性及相關的稅收經濟利益的大小,市場選擇和資源配置必然因受到上述物質利益的誘惑而產生偏差,部分要素可能長期滯留在低效益但能獲取稅收流失收益的行為上,因此這種生產要素的扭曲性組合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稅收流失會破壞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導致資源配置過程中的“劣企驅逐良企”的市場效應。
一些質量低劣的逃稅商品以價格優勢占領市場,迫使那些守法納稅者要么轉而仿效,要么被擠出市場,從而形成“劣企驅逐良企”的市場效應。比如走私分子通過偷逃關稅及其他稅收,把遠遠低于國內市場價格的成品油走私到國內出售,從而引起了國內成品油價洛的大幅下跌,造成國內石油化工行業的全面虧損,給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和稅收收入帶來了巨大損失。
稅收流失還會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從納稅人來講,為了達到偷逃稅的目的,他們會花費大量的精力和時間來研究偷逃稅的各種方案,甚至會花費大量的金錢來聘請專業顧問,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方式進行無謂的調整。同時,他們還會利用偷逃稅的資金來囤積一些緊缺的資源。由于市場的變化和時間的遷移,這些囤積的資源就會因自然的原因而耗損和浪費。同時,對于稅務機關而言,為了堵塞稅收流失的漏洞,稅務機關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進行稅務征管和稽查,這無形中也就增加了稅收征管的成本,從全社會資源配置的角度來講,純粹是一種資源的浪費。
(三)稅收流失對國家財政的影響
毫無疑問,稅收流失的存在首先直接減少了財政收入,這已經成為導致我國財政困難的重要原因之一。有關統計數據表明,近年來我國財政收入占GDP比重不斷下降,這在很大程度上歸因于日益嚴重的稅收流失。雖然2002年以后由于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使得這種局面有所扭轉,但稅收流失對國家財政收入的負面影響仍然存在。
而且,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由于各稅種之間存在比較密切的聯系,某稅種的流失除了直接減少該稅種的稅收收入外,還會由于各稅稅基之間的聯系而連帶侵蝕其他稅種的稅基,減少其他稅種的稅收收入。比如企業偷逃增值稅的行為不僅導致增值稅收人的減少,同時也會導致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流失。因此,政府要花費大量的人、財、物力治理稅收流失,這必然導致稅收成本增加。總之,稅收流失一方面導致了財政收入的減少,另一方面又導致了財政支出的增加,進而加大了財政赤字的規模,加劇了我國財政困難的局面。
(四)稅收流失對稅收法制的影響
1.損害稅法剛性。大規模的稅收流失會導致國
家稅收法律法規因得不到有效的執行和落實而形同虛設,從而降低稅法的剛性和權威性。例如,我國的稅收征管法中雖然賦予了稅收行政執法過程中運用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的權力以及對違反稅收征管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但大范圍的稅收流失所造成的“法不責眾”的結果,使得稅務機關對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措施很少使用,對于所發現的導致稅收流失的一般稅務行政違法行為也只是以追繳稅款了事,而很少能夠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即使對于一些比較嚴重的稅收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也大多只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下限或突破下限進行象征性罰款,而很少能夠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嚴厲的處罰。這就嚴重破壞了稅收征管法的剛性和權威性,使稅收征管法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
2.削弱了稅務機關的執法主體地位。在政府間的惡性稅收競爭中,往往能夠看到其他政府部門如財政部門、公安部門、鄉鎮政府甚至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的身影,依法享有征稅權的稅務機關,有時被迫或自愿地放棄了部分專有權力,稅收執法主體地位受到沖擊。實踐證明,凡是稅收流失比較嚴重的地區,其稅收征管秩序必定極為混亂,稅收行政執法的力度與手段也就難以落實。同時,稅收流失還導致了稅務工作人員的腐敗甚至犯罪。
(五)稅收流失對納稅主體的影響
1.稅收流失導致了納稅人之間的稅負轉嫁和稅收不公,出現“鞭打快牛”的現象。本來,國家的稅收任務在所有納稅人之間的分配是大致公平合理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也是其能夠承受和愿意承擔的。但是稅收流失的存在就使得稅收流失者逃避了納稅的義務和負擔,稅收流失者所逃避掉的稅收任務和負擔就勢必轉嫁到其他愿意負擔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頭上,從而出現了稅收轉嫁和稅負不公,加重了守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稅收流失對收入再分配產生直接影響,由于這種影響的存在會進一步使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被嚴重扭曲,從而使稅后分配比稅前分配更不公平,結果只能是加劇收入分配的不公。
2.稅收流失易生示范效應,導致守法納稅人的心理失衡和追隨仿效,降低納稅人對國家稅法的遵從度,增大稅收行政執法的阻力,導致稅收流失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如果政府對偷逃稅行為處罰力度不強,偷逃稅行為必然會由個體發展到群體,進而形成整個社會范圍內的“稅收黑洞”。“稅收黑洞”的存在將嚴重破壞依法納稅的社會風氣,從而導致納稅人對守法遵從度降低,征管秩序混亂,稅務行政執法措施手段難以實現,稅收剛性被破壞,甚至形成“逃稅——成功——再逃稅”的惡性循環,導致更大范圍的稅收流失。
二、稅收流失治理對策
(一)以健全稅法體系為根本。實現依法治稅稅法作為調整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不僅是國家征稅的依據,也是稅務管理的一個必要前提。要治理稅收流失,根本是健全和完善稅收法律體系,推進依法治稅。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仍不完善,還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有必要對其進行完善。
1.堅持稅收法定主義,加強稅收立法。稅收立法,是依法治稅的核心。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中大部分稅種沒有通過人大立法,法律層次低,缺乏應有的權威性、規范性和穩定性。因此,有必要完善《憲法》中涉稅內容的規定,確立、充實稅法體系的憲法依據。如將稅收法定主義、稅權劃分的重大原則、規定等寫入《憲法》,進一步明確征納稅主體的權利義務及相應范圍等。另外,要加緊制定稅收基本法,使其充分發揮對各單行稅收法律、法規的統率作用,推動和保障稅收立法的不斷完善。
2.嚴厲打擊稅收犯罪行為,加強稅收執法。依法征稅是稅務部門最基本的職能。要加大對稅收犯罪打擊的力度,稅務人員必須做到嚴格執法,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持稅法面前人人平等;堅決制止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等違規行為;杜絕人情稅、關系稅、協商辦稅和各種形式的包稅;杜絕以緩代欠、以欠代免的現象。一旦發現違犯稅法的犯罪行為,無論是納稅人故意偷逃稅還是稅務工作人員職務違法犯罪,都一律嚴懲不貸,絕不允許有包容、姑息的現象發生。要加強稅收執法,必須大張旗鼓地查處和嚴厲打擊各種偷稅行為。
3.建立稅務警察和法庭,加強稅法保障。建立專門的稅務警察機構是國外較為普遍的做法,其成功的治稅經驗值得我們借鑒。首先組建稅務警察,由稅務警察專門負責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賦予稅務警察特殊的執法機關和稅務機關的雙重權力,人員由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抽調組成,以此提高稅務違法案件的辦案質量。其次設立稅務法院,專門負責稅務違法案件和稅務訴訟案件的審理工作。
(二)建立梯度納稅監控體系,形成完善的外部約束機制
1.加強重點稽查。一方面,制止稅收流失的重點是稽查,這是基層稅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新形勢下稅收稽查工作的核心應該是建立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相結合的分類稽查制度,借助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監控系統,選擇并確定被查對象,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分權制約、相互銜接的流程來操作,改變目前普遍查、盲目查的狀況,提高打擊稅收流失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另一方面,要使稅務稽查機構專業化。應該借鑒國外的做法,讓稅務稽查機構從稅務機關中獨立出來,成為一個與稅務征收機關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稅收執法機關。同時,不僅要賦予稅務稽查機關對外(即對納稅人)的稽查監督權,而且還應該賦予稅務稽查機關對內(即對稅務機關)的監督權。
2.構建第三方稅源信息報告系統。所謂“第三方稅源信息報告系統”是指由征納雙方之外的第三方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填報專門格式的信息報告表,包括收款方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和支付金額等內容,一般一年匯總填報一次,在納稅年度結束后提交給稅務機關。這些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報告表不僅大大豐富了稅務機關的稅源信息,也確保了這些信息的準確性,對于提高稽查水平、科學選案都是很有幫助的。
3.逐步完善各項征管制度,建立多層次、多環節、多功能的稅源監控體系。要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制度,建立按稅種、稅目和分地區、行業的稅源監控制度,特別是完善重點稅源監控體系,使其成為稅源監控體系的主體。稅務機關要全面掌握本地區重點稅源戶信息以及稅源戶的分布、生產經營及納稅情況,隨時監控重點稅源的發展變化,包括動態信息和靜態信息,要注意從中反饋稅收的變化規模,為全面監控稅源提供資料和經驗。
(三)提高稅收遵從水平,減少稅收流失
1.規范公共收入體系。在科學界定各級政府職能和責任的基礎上,完善分稅制,確保各級政府有穩定的財源;降低政府對非稅收入的依存度,積極推進稅費改革,遏制、清理亂收費;規范制度外財政,構建以稅收為主、以規范的非稅收人為輔的公共財政收入體系。
2.科學界定財政支出范圍,消除政府的“越位”與“缺位”。首先,以市場為導向,加大財政公共性支出,主要包括基礎科研、義務教育、公共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代表社會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的支出。其次,控制和縮減不合理的財政支出項目。一方面,要大力壓縮各種財政補貼,尤其是企業虧損補貼;另一方面,要加大政府機構改革力度,壓縮行政經費支出。
3.提高財政透明度,并建立相應的公共財政監督機制。確保公共財政收入、支出信息的公開,使納稅人可以通過各種途徑獲取有效信息,了解公共資金的去向以及相對應的支出規模,接受大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同時,通過財政部門的內部監督、審計監督、人大監督、新聞媒體監督以及社會公眾監督來對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等情況進行約束,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保證政府的支出能夠反映納稅人的真實意愿。
4.加強部門配合,優化稅收環境。隨著經濟生活的日益復雜化,稅收征管的難度逐漸加大,面對日益增多的稅收違法案件,僅僅依靠稅務部門的力量是不夠的,必須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實現綜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