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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跨具(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建筑業一般納稅人(本文暫不考慮小規模納稅人和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營改增核心政策可以歸納總結為如下兩部分共計7條:
(一)計稅方法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異地施工稅款預繳及納稅申報
4.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
5.適用異地施工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的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6.納稅人按照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7.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二、建筑業營改增核心政策解析
(一)計稅方法
第1條主要適用對象是廣大勞務分包企業,由于勞務分包企業一方面可抵扣進項稅額較少,另一方面作為總承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的上游供應商,如政策直接規定勞務分包企業執行11%的建筑業稅率,則會使勞務企業的稅負過高,進而通過稅負轉嫁效應傳遞給建筑業產業鏈下游企業,不利于建筑業行業的健康發展,也不符合“稅負只減不增”的稅改目標。因此勞務分包企業的增值稅政策一直成為行業關注的焦點。按此條規定,不分新老項目,只要是合同內容約定的提供建筑服務的方式為清包工,也就是我們行業所說的純勞務分包或者擴大勞務分包,那么作為服務提供方的一般納稅人就有權選用簡易計稅方法,適用征收率為3%,考慮到價稅分離致使銷售額要比營業稅體系下的營業額略低,勞務分包企業選用簡易計稅方法可以確保其稅負只減不增!符合規定條件并取得專用發票的,下游企業還可以抵扣3%的進項稅額,這對總承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也有積極的意義。
從理論上分析,當工程發包方甲供比例達到一定程度時,工程承包方就變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因此第2條的規定不僅符合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更是充滿了辯證法的思想,用言簡意賅的表述,解決了甲供這個貌似無法跨越的行業的難題。從建筑法規來看,法律并不禁止甲供行為;從行業實踐來看,甲供行為也是普遍存在的現象。由于我國目前增值稅稅制尚不完善,貨物適用的稅率要高于建筑服務適用的稅率,原本行業內司空見慣的甲供突然變成了增值稅體系下工程發包方的“寵兒”,考慮到工程發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議價能力和談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當納稅籌劃”就成為工程承包方的高度關切。本條政策明確規定,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政策有意無意的沒有規定甲供比例的高低)提供建筑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在不觸及行業規定和直接糾正行業行為的情況下,通過巧妙的頂層設計,政策制定者給工程發包方戴上了一個“緊箍咒”。試想,發包方通過自行采購貨物獲得高抵扣進項稅額的同時,建筑服務所對應的進項稅額卻大幅度降低,這就有力的約束了工程發包方可能的機會主義行為。值得指出的是,工程發包方不僅包括建設單位,也包括總承包單位,因此總承包企業對專業分包企業約定甲供時也要全面權衡。
第3條實際上是通過政策規定延長了建筑業企業的過渡期。從行業實際看,長期以來,建筑業企業一直實行營業稅,對增值稅比較陌生,全面一刀切執行增值稅政策,企業的遵從成本將高到難以承受。從增值稅的原理看,銷項稅額計算的基礎為銷售額,而建筑業的銷售額與工程造價息息相關,目前我國建筑產品價格形成尚未完全市場化,政府的計價依據調整和企業的投標報價都需要一個較長的時間過程。本條規定允許建筑工程老項目選用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的確定繼續沿襲營業稅的規定,即總分包差額,考慮到建筑業企業一定時期內收入主要來源于老項目以及價稅分離等因素,這條政策使建筑業企業稅負降低的同時,適應增值稅一般計稅體系的準備期更加充裕。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第1至3條規范的是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允許選用計稅方法的三種情形,除此之外,如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新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合同未約定清包工及甲供條款的,就只能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二)異地施工稅款預繳及納稅申報
關鍵詞 營業稅 增值稅 改革 建筑企業
一、前言
自從“營改增”改革開始,建筑業就受到了很大的影響,對于影響帶來的一系列后果,需要建筑企業做出適當的改變來適應改革,以保證納稅額度的降低。
二、營業稅改增值稅主要內容
從2012年開始,我國開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稅制改革。本次稅制改革的核心內容大致分為兩方面:一是征稅范圍。自2014年1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征稅范圍包括全國范圍內的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其中建筑業也名列中間。二是征稅的稅率。在原本實行的13%和17%兩檔稅率的基礎上增加6%和11%兩檔稅率,這部分是交通運輸業和建筑業等等適用的稅率,也是研發和技術服務、文化創意物流輔助鑒證咨詢以及廣播影視等現代服務業適用的稅率。
三、“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
(1)“營改增”對建筑業的現實意義。當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對于建筑業中的重復征稅問題的解決具有重大意義。根據改革后的試點單位反饋,原本建筑業的營業稅為3%,改革之后,改為增值稅,這樣就適用11%的稅率,而增值稅則可以通過抵扣進項稅,將不同的稅種改變,修改成為統一的增值稅,嚴謹地按照新的稅務制度執行,交稅重復的問題迎刃而解。
(2)對企業稅負的影響。“營改增”后,建筑業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應納稅額等于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因此,“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稅負的影響主要取決于稅率和進項稅額。建筑業的投資較大,設計的立項非常多,特別是對于建筑材料的購置和設備的購置或租用,巨大的開銷需要擔負沉重的稅務,實現“營改增”之后,對于已成立多年的建筑企業,購置或者租用設備產生的增值稅進項稅已經進行了一次統計,所以并不能進行抵扣,增加的稅務強度。另一方面建筑業的材料購置并不都是正規單位,也并不都具備正規發票,導致企業需要額外繳納這部分的稅務,使得原本就沉重的稅務更加不堪。
(3)對企業現金流的影響。“營改增”后,企業營業收入要扣除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銷項稅額,所以在收入上,有了一定的降低,部分收入抵稅。營業成本也較“營改增”前降低,首先,建筑材料購買的時候,產生的進項稅可以部分抵扣,節省開支;營業稅是價內稅,營業稅計入了營業稅金及附加稅務,增值稅是價外稅,沒有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幾項因素綜合作用,所以相比較而言,增值稅從絕對數值上是小于營業稅的,企業稅務減少,經營狀況自然更好。
(4)對企業經營成果的影響。“營改增”后,建筑業從小規模或者非增值稅納稅人處購買的原材料不能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建筑企業需要繳納更多的增值稅,這部分稅款直接從現金流中走,影響很大。另一方面,建筑業的產品非常特殊,價值極高,并且只能通過預售的方式收取收入,產品的周期長,大多數都需要幾年的周期,導致收款相對比較停滯,當這些金額納稅之后,所剩的現金并不足以運營整個項目,這時就需要增加更多的現金流,從而增加企業的現金流負擔。
(5)對企業設備更新的影響。原本在企業購進機械設備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營改增”之前,建筑企業購進機械設備的增值稅并不能進行抵扣,建筑企業的資金不足以支撐設備的更新與升級;“營改增”后這部分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現金流增多,對于建筑企業來說,將增多的現金流投入在設備的研發與升級上會更大程度地加強工作效率,這部分投入會得到翻倍的回報,所以“營改增”業加強了建筑企業對設備更新升級的積極性,從而促進行業的發展。
(6)對發票管理的影響。稅制改革前,建筑企業征收的是營業稅,建筑企業在完成項目結款的時候,所開的發票一般是由當地的稅務局統一開出,并沒有分種類。開具發票的對象既可以是企業法人,也可以是普通納稅人,但是兩者的稅務情況并不相同,相對比較混亂,對象不統一,稅務業相對較重。“營改增”之后,由于建筑企業開始只征收增值稅,所以企業在最終結款的時候,開具增值稅的發票,開票主體為一般納稅人。由于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用于抵扣進項稅額,而其他種類的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抵扣發票上的稅額,所以在開發票的之前,需要確認合作方的發票是否符合增值稅的標準,這關系到最終發票的有效性和落實性,如果開發票的主體是其他種類的納稅人,則并不能抵扣發票稅額,那么稅務將會變得很重,并且由企業全權承擔,從而加重了不必要的企業稅務。
四、建筑業對于“營改增”的對策
(1)加強前期工作。對于前期的納稅籌劃,需要重視起來,同時對管理要嚴謹,千里之堤,潰于蟻穴,要在最初杜絕漏洞。對于企業來說,稅收具有強制性與固定性等特點,是具有剛性的硬性標準。對于“營改增”帶來的問題,建筑企業的應對要從最初的思想上就需要高度重視,在具備了思想指導的前提下,就需要將思想落在實處,盡可能地做好前期的策劃工作,每一個環節的工作都要做好準備。另外,可以積極尋求一些適合的在法律范圍之內的方法進行稅收籌劃,合理的方法往往能很有效地分配企業稅收。同樣,通過合理的方法對稅收的時間進行適當的延期也會降低部分納稅的金額。不過,最基礎的方法還是通過對于材料與設備的購置進行合理的預算,盡可能地降低成本,進行多次仔細的評估,通過多種方法來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
(2)加強合作商管理。對于建筑企業各個合作單位的選擇需要謹慎,特別是在合同的制作簽訂上需要徹底的完善,以防止一些漏洞的出現,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在“營改增”之后,增值稅進項稅款的抵扣的數值直接關系到企業的收益。所以,在選擇合作商的時候需要對其進行深入的了解,特別是對于他們的納稅人資格審查和稅率情況,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酌情選擇,需要清楚的約定稅費的憑證,并需要明晰付款的程序、預付款、分期付款以及尾款等等。對于合作商戶的管理也需要規范化,杜絕混亂的管理機制帶來額外損耗。
(3)加強財務隊伍的建設。注意現代的企業財務人員精英隊伍建設,對于人才的培養需要建立合理的機制。由于“營改增”是一個全新的稅務制度,對于原本熟悉營業稅的財務人員來說,需要正確地理解并增長新的業務知識,以跟上改革的步伐,這也是最大的挑戰。做出改變的第一步是要從思想知識上進行改變,才能正確地指導實際操作。現代企業競爭的核心問題是人才的競爭,技術與知識的不斷變化與革新給人才創造了更多的挑戰,企業需要在一定的時間內組織培訓,集中提升財務人員的知識,并且設置考核機制,加速人才的更新。
五、結論
對于“營改增”帶來的一系列影響,建筑企業需要迅速反應,及時地采取重要措施,從思想上,制度上帶來實質性的改變,并且解決核心問題:人才問題。進行人才的招攬以及培訓,培養人才。只有正確地解決了人才的問題,才能讓建筑企業在改革的面前巋然不動,最大限度地減少影響程度。
(作者單位為安徽省現代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關鍵詞 增值稅 損益
隨著國家經濟發展進入新的階段,史上最大規模的稅制改革,“營改增”拉開了序幕。本次稅制改革涉及面之廣,改革幅度之大,讓人驚嘆。作為國民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業,在此次的稅制改革中充當了重要角色。不但是因為近年來基礎設施建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也因為多年的營業稅體制下,建筑業簡單稅制執行的根深蒂固,此次改革真正是牽一發動全身,而且還出現了許多規定和具體操作的不明朗。
一、建筑業營改增實際操作中面臨的問題
(一)建筑業營改增過渡期政策的操作不明朗
從前的營業稅是地方稅種,地方稅務局按照當地的國稅總局的政策和地方實際情況進行征收,地方調節的力度較大。增值稅是國家稅務局管理,具有強有力的法律保證措施和嚴格的追責條款。因此停止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不但存在著稅種的改變,而且存在著稅務系統的對接,包括對營業稅的清繳、增值稅和營業稅稅種稅目管理的對接、附加稅的管理、外出經營許可證的手續等一系列的問題。
(二)有關納稅業務相關手續和備案的不明朗
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將2016年5月、6月作為營業稅改增值稅轉變期,但是企業對營改增的稅制改革如臨大敵,而稅務局的機構和手續調整并沒有跟上步伐。營業稅的清理,外出經營許可證,附加稅的征繳均沒有明確的說法,各地方稅務局各執一詞,政策在地方稅務局的理解千差萬別。
(三)財務核算和處理方式的不明確
也許因為建筑業多年以來一直沿用簡單的營業稅稅負,因此大家對增值稅的了解較少。所以營改增之后,賬務的調整變得異常關鍵。除了要改變思路,將原來的總價模式,收入成本全部按價稅分離,還要考慮改用增值稅之后,增值稅 是按照哪個指標進行核算和繳納。建筑業的收入有已完成產值收入,有業主認可計量的工程量收入,但是根據付款條件不同還有資金到賬收入。這是建筑業區別于銷售業的不同之一。按照稅法規定,納稅義務時間為收到貨款當天或取得收款憑證的當天,而建筑業又存在預付款的情況。業主支付預付款往往在工程施工前,如果按照預付款收到時作為納稅義務時間的話,則因為工程尚未開工,材料和分包勞務發票均未取得,所以出現了無法抵扣的情況。按照稅法的理解,業主計量支付證書則代表著施工方取得了收款憑證,而一般合同約定又沒有到收款期,此時履行納稅義務則企業要墊付稅金,從而會影響資金使用效益。所以按照收款當天作為納稅義務時間,可以適當解決資金占用的問題,但是財務上又是按照什么原則來計算增值稅,繳納稅款,實現稅費和收入的匹配,這個問題還需探討。
(四)新舊項目選擇問題
為了平穩過渡,過渡期政策允許一些項目選擇3%的簡易計稅政策,也可以選擇11%的一般納稅人。但是企業在選擇過渡期政策時首先要受業主的限制,業主要求選擇過渡期政策,施工單位就只能聽從,沒有有利和無利之間的選擇,剛剛進行營改增的施工單位甚至無法準確地和業主談判稅改造成的損失補償;其次施工單位受當地稅務機關的限制,分包隊伍的票不允許抵扣會造成稅負上升,預繳稅款的核算也是扣除分包發票的,那就是說分包發票也應該是增值稅專票才能在地方抵扣,其他增值稅專票在機構抵扣。
(五)稅率確定的不明確
增值稅的稅率規定很多,材料采購17%,建筑業11%,房屋租賃1.5%等,因此往往出現一種業務不同的發票內容所執行的稅率不一致。這就要求項目財務人員對各種業務的稅率有明確的了解,在分包隊伍和供應商談判時就要明確按照業務內容提供發票,以保證取得的發票稅率最高,企業才能達到最大抵扣稅率。
二、營改增過程中的應對措施和掌握原則
(一)加強學習培訓,盡快掌握相關政策規定,以便制定應對措施
對于企業來說,面對稅制改革首先要深入研究新的稅制改革規定,了解和自己業務板塊相關的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宣貫,隨時指導,達到對政策最快的傳達,最大限度地掌握執行偏差。龐大的建筑業營改增規定在稅制改革的文件中規定少之又少,因此在龐大的政策調整規定中找出適合建筑業執行的條款十分重要。如勞務分包和清包工相關的納稅核算規定,主要材料、地材、外購本成品、自制半成品等納稅規定。其次是擴展思路,改變原來的管理模式,思考對于所占成本比例大、影響大的地材,勞務工資應該使用怎樣的方式降低稅制改革造成的損失,是否可以改自制為外購,改清包為專業分包,以達到降低成本實現稅款抵扣目的,保證稅制改革在本企業中的紅利不被流失,至少企業不因稅制改革遭受較大的損失。最后是要對經營、物資、財務等與合同、采購、結算、支付等相關的部門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和相關業務問題的研討,群策群力,尋找處理問題最有效的辦法。要對政策規定及時跟進,及時咨詢,在政策改革初期減少走彎路,減少工作漏洞。
(二)抓住稅制改革的重點,掌握關鍵點
對于企業來說,營業稅到增值稅的變化,首先是法律規定的變化。增值稅是一項法律監管十分嚴格的稅種,具有很明確的法律責任追究條款,一旦出現問題,當事人便要承擔較嚴重的法律責任。增值稅相關的業務內容、資金流向和票據流轉要求嚴格統一。建筑業要解決自身存在的資質不統一、資金流不一致、票據不一致不規范的問題,以適應增值稅法律上的強制規定,避免在改革初期步入
雷區。
企業的原則是在守法的前提下,利益為先。因此,為了避免在對增值稅業務不熟悉、法律法規不明確不完備時對業務把握不準造成的不可控的后果,過渡期選擇簡易征收政策還是一般納稅人政策往往考慮稅負的高低。因為項目自身特點千差萬別,項目要對自身的票據抵扣情況進行統計,和業主的要求進行對比,確定哪個政策稅負更低。其次還要和地方稅務局溝通,了解地方稅務的一些限制。雖然增值稅隸屬于國家稅務局,但是地方為了自身的利益,也可能在過渡期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前,以各種理由阻擾辦理簡易征收或一般納稅人業務。這就形成了稅務機關和企業的一種博弈。
(三)考慮增值稅的票據規定
由于增值稅是一種連續的抵扣鏈條,因此票據會在系統里進行驗證抵消。不能抵扣的票據會滯留在系統里形成滯留票,滯留票是稅務機關必查的票據。在選擇納稅政策時,盡量減少滯留票留在系統里。因為企業選擇簡易征收,稅款是按照價稅合計扣除分包款項后進行計算的,全程不能抵扣。所以在簡易征收政策下,企業應不要或少要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對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抵扣必須是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發票符合三流合一的要求。
三、結語
(一)建筑業具備增值稅可抵扣機制定理的條件
從理論上看,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包括國民經濟中所有能產生增值額的貨物與勞務銷售的行業和環節。但我國受經濟發展水平、稅收征管能力等因素的影響,一直對建筑業征收營業稅,事實上建筑業具備計算增值稅進項和銷項稅額的條件。首先,從生產經營過程來看,建筑業的經營資金同工業企業一樣,隨著供、產、銷過程不斷進行。其次,從建筑業資金形態的變換來看,由儲備資金、生產資金、產品資金等各種形態,最終又回到貨幣資金形態。最后,從建筑業的原材料消耗過程及結果來看,建筑業同工業企業的過程類似,即原材料—未完施工(在產品)—已完施工(產成品)。因此建筑業具備征收增值稅抵扣機制的基本條件。
(二)我國企業具備營改增后會計核算的應對能力
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升,稅收征管能力的加強,第三產業突飛猛進的發展,我國會計領域也隨之進行著改革和完善。集中表現為:會計法、稅法、經濟法等法律法規的日臻完善。我國的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不斷趨同,2007年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等效。財務軟件在大中小企業的普及,極大提升了會計核算的準確與及時。我國會計人員的素質不斷提高,專業知識的掌握能力逐步增強。以上這些條件充分保障了在建筑業進行營改增后,會計人員對成本、收入、利潤、現金流的核算變化的應對。
(三)切合我國增值稅征收管理需要
增值稅具有普遍征收,環環相扣的特點。其特殊的計稅方法,使得在上一環節已經繳納的稅額可以在下一環節征稅時扣除,使各個環節形成一個環環相扣的完整鏈條。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將建筑業排除在征收增值稅之外,人為地扭斷了以增值稅發票管理為環節的管理鏈條,如建筑安裝所需的機械設備、建筑材料等,它們都屬于應征增值稅的范圍,可由于在我國不屬于增值稅的管理范圍,專用發票給關聯企業偷稅、逃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對建筑業的營改增是進一步加強我國征稅管理的需要,也是促進建筑業進行設備改造和技術更新的必然要求。
二、營改增對建筑業會計核算影響的對比分析
(一)對成本核算的影響
建筑業的成本主要來自三個方面,材料費、人工費、機械費。材料費主要來自三大主材(鋼筋、水泥、木材),地材(磚、砂料及石料等),混凝土及其他材料費用。建筑工程人工費包括基本工資、工資性補貼、生產工人的輔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生產工人勞動保護費。機械費一般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設備租賃費,二是使用自有設備產生的修理費、折舊費、燃料費、人工費。
1、對材料費的影響。
一是對鋼筋、水泥、木材的影響,鋼筋、水泥適用增值稅率17%,還原成不含稅價格后成本將減少14.5%。木材適用13%的增值稅率,不含稅的成本將減少11.5%。二是對地材的影響,一般由建筑企業項目所在地自行采購,而所在地的地材生產廠家多為小規模納稅人,其適用3%征收率,此時地材成本將減少2.9%。三是對混凝土的影響,混凝土適用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按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此時商品混凝土的成本減少5.6%。四是對其他材料的影響,建筑業施工中適用的其他材料多種多樣,稅率各不相同,如向一般納稅人購買,則材料成本減少14.5%,如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材料成本減少2.9%。
2、對人工費的影響。
建筑工程人工費占工程總造價的比重在逐年上升,目前已經達到30%左右,對人工費是否征收,征收多少已經成為營改增后建筑業整體稅負增減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目前存在兩種征收方法,一是分包建筑工程的純勞務部分,應按取得的分包款全額繳納3%的“建筑業”營業稅,并在施工所在地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二是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建筑勞務企業按取得服務費收入繳納5%的“服務業”營業稅。營改增后如對建筑勞務按照11%征稅,必將造成勞務成本大幅度上升,勞務費價格上揚,因此,應按照3%征收率向建筑工程施工征收增值稅,按6%的征收率對建筑勞務承包取得收入與轉付工資社會保險等的差額征收。以保證營改增規定的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基本原則。
3、對機械費的影響。
企業機械費一般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設備租賃費,二是使用自有設備的維護修理費。其中設備租賃費用占企業機械費的75%左右。實現營改增后,將使有形資產租賃的稅率提高至17%。
(二)對收入核算的影響
營改增之前,企業需要依據全部工程造價乘以相應稅率繳納營業稅。實現營改增之后,企業需依據不含增值稅的工程造價繳納相關稅款。因建筑業預留稅率為11%,因此不含稅收入=含稅收入(/1+11%)。但是實行營改增后建筑業的部分增值稅進項稅額將出現無法抵扣的現象,如果流通環節中購置的貨物出現較難取得增值稅稅票及假發票等問題,這就使得企業多繳增值稅,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將有所下降,增加了企業完成績效的難度。
(三)對票據管理的影響
營改增之前,從事應稅勞務的建筑企業在收取工程款項時,開具地稅機關監制設計并統一印刷的建筑業統一發票(自開)或由地稅機關代開建筑業統一發票(代開)。開具對象為所有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區分接受方納稅資格。在稅收征管中,對建筑業重復征稅現象嚴重。實現營改增之后,主管稅務機關由地稅改為國稅,建筑企業在收取應稅勞務款項時,需開具國稅總局監制設計并統一印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的發票會被購買方用于抵扣稅額。但是社會上仍然存在的一些挑戰將影響建筑業的票據管理,如超范圍的開票,會導致購買方少抵扣或多抵扣稅金,嚴重影響發票管理的有序性。另外,由于大型企業集團分布廣、工程項目多,這給發票的收集帶來了困難。因此稅務部門,一方面應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以防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面需嚴格審核、檢查企業業務交易環節所涉及到的增值稅發票,以規避各種不必要風險的發生。
(四)對現金流和利潤核算的影響
營改增之前,企業現金流的增減與企業整體稅負的增減呈現負相關。建筑業的稅金預繳制對現金流的影響較大,具體表現為企業預先繳納稅款,待工程項目竣工后清算、找平,這將減少企業經營資金的流動金額。實現營改增之后,企業可在收到工程款后繳納稅金,這將保證經營資金在供、產、銷過程中充分的流動,保證企業的經濟利潤。(五)對企業納稅的影響營改增之前,納稅人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的收入和支出,計提營業稅。借:營業稅金及附加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繳納時,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貸:銀行存款。年終結轉損益進行利潤核算時,將營業稅金直接從收入中予以扣除。實現營改增之后,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進行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方法不同。對于一般納稅人而言: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按照實際或應收價款,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在符合成本確認條件時按照實際或應付價款,借:主營業務成本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繳納時,實行差額繳納即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如果銷項稅額大于進項稅額按照差額繳納,如果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應當結轉到下一期繼續抵扣。對于小規模納稅人而言: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不需要核算進項與銷項稅額,直接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等會計科目進行處理,這將縮小企業的利潤空間。
三、建筑業應對營改增改革的具體措施
(一)建筑企業內部模擬運行營改增
各建筑企業聯合起來在本年度現行營業稅核算的模式下,再同步建立一套模擬增值稅的賬套。兩種核算和計稅方法并行,將年度稅收結果進行比較。如稅收不減反升,則積極向財稅機關反映情況,提出企業的建議和訴求,力求降低稅率,真正達到減稅的目的。另外,盡可能的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從高選用抵扣率。一些小而全、大而全的企業應該分立或分散經營,適當拆分為若干獨立核算子公司、分公司,延伸企業上下游抵扣鏈條,以便加大企業的進項抵扣。加強對建筑業四小票的管理。四小票(即貨物運輸業發票、海關代征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廢舊物資發票和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扣稅憑證,對其管理是增值稅發票管理的重要方面。做好會計銜接和會計處理工作,如會計核算需增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消銷項稅額)等會計科目,以進一步完善內部的會計核算制度,以便應對稅制改革,使稅收核算順利的進行。
(二)如果營改增政策實施增加
了建筑企業的稅負,企業可盡量分散其成本如小幅提高項目報價,因為稅負增加是整個行業的增加,所以相應的提高工程報價不會對企業的競爭力造成太大的影響。建筑企業積極應對“甲供料”的現象,在與開發商簽訂工程承攬合同時附補充條款,如開發商提供建筑材料,則開發商、建筑商、供料商三方需簽訂協議,供料商需要將可抵扣的進項發票提供給建筑商,如未提供而造成建筑商稅負增加的損失由開發商承擔。明確施工企業在選擇供料商時,應該將開具增值稅發票作為基本條件,便于施工商在訂購建筑材料時獲取發票。
四、結語
關鍵詞:建筑企業財務管理營改增對策研究
中圖分類號:C29文獻標識碼: A
隨著“營改增”由試點轉入推廣,其對建筑業及其上下游產業鏈的發展影響深遠,尤其是現階段,“營改增”不僅不能減輕建筑企業的稅負,反而有可能大幅增加。因此,作為從事企業管理的財稅人員,亟待認真研究“營改增”帶來的變化,及時轉換傳統的經營理念和財務管理模式,最大限度避免這次稅制改革帶來的沖擊。
一、“營改增”將對建筑業產生的影響
(一)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難度大
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圍的不同,對材料、設備全由建筑企業自行采購的,取得的進項稅額發票較易,而如由甲方采購,則建筑企業可取得的進項稅額就很少,實際稅負明顯增高。另外,由于工程項目的分散偏僻,材料供應商及材料種類的“散、雜、小”,在購買材料中不能足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直接造成建筑業實際稅負加大。
(二)地材、商砼等材料采購將大幅增加稅負
根據增值稅簡易征收有關規定,目前工程項目常用的地材,商砼,磚瓦以及自來水等主要材料適用一般納稅人的6%征收率,這就意味著即使建筑企業購入時拿全增值稅發票,與11%的銷項稅率抵扣還差了5%。何況現實中,這部分材料大部分是無法取得正規增值稅發票的,就連抵扣6%的進項稅也幾乎是空談。
(三)建筑勞務費稅負增加,增大用工成本
建筑工程人工費一般占工程總造價的30%,而勞務用工主要來源于勞務公司及零散的農民工。勞務公司是按11%計征增值稅銷項稅,卻沒有進項稅額可抵扣,與原3%營業稅率相比,增加了8%的稅負。其作為微利企業,承受不了這么重的稅負,勢必走向破產,或將稅負轉嫁到建筑企業。另外,農民工提供零星勞務產生的人工費,也沒有增值稅發票,無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必然會加大建筑建筑企業人工費的稅負。
(四)動產租賃業稅負傳導,加重建筑業稅負。
目前與建筑業相關的機械設備、周轉材料租賃業現有資產基本無增值稅進項稅,致使17%銷項稅無法抵扣,由于租賃業利潤率遠低于增值稅率,其無利可圖之下,必然會尋求放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只繳納3%稅賦的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戶,如此導致建筑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又少一大塊,從而加大實際納稅額。
(五)稅制改革對聯營合作項目沖擊大
建筑企業中聯營合作項目普遍存在,合作方大多為不太規范的中小企業或自然人,本身缺乏健全的發票管理和成本核算體系,在原稅制下,這個問題尚不明顯,但在增值稅下,如果聯營合作項目在采購、租賃、分包等環節不能取得足額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進項稅額可抵扣減少將導致繳稅增加,實際稅負有可能超過了總包方的管理費率,甚至超過項目的總利潤率,造成總包方和聯營合作方都將無利可取,涉稅風險將直接影響到聯營合作項目的生存和發展。
(六)增值稅發票的收集和認證工作難度大
因施工項目分散在全國各地,材料采購的地域分散,如每筆采購都要開具增值稅發票,巨大的數量、開票日期的異同以及傳遞的延遲性,使發票的收集、認證難度大、周期長。按現行進項稅額需在180天內認證完畢的規定,這在大部分項目都難以及時完成。
二、“營改增”后建筑企業面臨的挑戰
(一)企業稅負挑戰
“營改增”后,應繳稅款計算方式的變更,直接導致企業應繳稅款數額變更。理論上,只要建筑企業能夠獲得足夠多的進項抵扣,企業所要繳納的增值稅是會低于營業稅的,但這一切是立足于能獲得全部的增值稅發票,實際上,這已構成了直接增稅挑戰。
(二)企業管理模式的挑戰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原有的粗放式經營模式顯然已不能適應,如何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改善自身的財務管理和風險管控,將成為又一挑戰。如果在新稅制改革面前不審時度勢及時進行調整,必將在“營改增”中吃盡苦頭,甚至難以為繼。
(三)建筑成本增加的挑戰
目前因勞務公司還沒有被納入試點,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塊成本就無法抵扣;即使今后將勞務公司納入,因其幾乎沒有進項稅可抵扣,其增值稅最終是轉嫁由總包企業負擔,勞務用工的成本勢必會繼續上升。
(四)新舊制度銜接階段不確定因素的挑戰
雖然《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已經正式實施,但是各地就人工費調整、定額編制、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營改增”前新購的生產設備抵扣、增值稅繳納節點等問題尚未出臺明確政策,這就給建筑企業的成本控制增添了新的不確定因素。
三、建筑企業應對“營改增”對策研究
建筑企業應把“營改增” 的推行,看作是倒逼自身加強管理,提升經營水平的良好機遇。利用此次改革,打破粗放管理模式,積極面對挑戰,全面深化機制改革,切實在降低企業成本、提質增效上下功夫,有效降低和規避企業稅賦風險。
(一)重視合同中付款程序、計稅方法和稅費憑證提交時限的明確約定。
在施工合同,分包合同,以及材料設備采購、租賃等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由對方承擔等額、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票。同時還要約定明確付款程序、計稅方法和稅費憑證提交時限。
(二)選擇具備增值稅納稅人資格的合作商
稅改后,建筑企業更應注重選擇具有增值稅納稅人資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應的扣減稅率,以減少增稅風險。
(三)做好相應報價調整,加強稅務籌劃和增值稅發票管理
一是要重視調整報價方案。要組織財務、管理、造價等人員進行培訓,同時保持與稅務、建設主管部門的溝通,以盡快了解最新稅制規定,及時調整投標報價方案。
二是要加強稅務的籌劃。增值稅涉及許多環節,稅收籌劃的空間較大,其中的很多優惠政策也是稅收籌劃的著眼點,應認真研究運用。
三是要加強會計的核算。“營改增”后,會計核算的內容,強度都明顯加大,這就需要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主動適應新的納稅政策,加強核算工作。
四是要及時做好進項稅抵扣。首先,要選好分包方和分供方。對個別確需合作卻又不具備專用發票開具資格的,則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稅負轉嫁條款。其次,要加強對發票開具時限的管理,確保合格有效。第三, 相關工作人員要做到認真負責,細致高效。
(四)要以“營改增”為動力,積極進行企業轉型升級
企業要主動應對“營改增”帶來的挑戰和壓力,積極推進企業轉型升級。
一是以員工職業化為目標,培養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員工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