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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偵查權性質令狀制度司法審查制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一、偵查權的性質分析
偵查權是國家偵查主體,為實現偵查目的,依照法定的偵查程序,運用特定的偵查手段開展偵查活動的權力。偵查權的性質歸屬是研究偵查權司法控制的前提和基礎。如果認為偵查權是司法權,那么偵查程序就是一個司法程序,偵查機關就是司法機關,偵查機關的決定就有司法終局性,而沒有法官介入的必要。如果認為偵查權是行政權,那么偵查程序就相當于行政程序,考慮到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作用,則在偵查程序中就有引入司法控制的需要了。
目前,關于偵查權的性質問題大致有三類觀點:一婁認為,偵查權本質是屬于司法權。一類認為,偵查權本質是屬于行政權。還有一類觀點認為,偵查權兼有司法權和行政權特征。
關于偵查權的性質問題,筆者有如下看法:
第一,那些認為偵查權是司法權的觀點,多是從偵查權的行使結果來靜止地回望偵查程序,發現偵查權具備丁司法權特征。而認為偵查權是行政權的觀點,則傾向于從偵查權的行使過程來看問題,認為偵查權具備了行政權特征。這兩個角度都有意義。在分析偵查權性質的時候,要全面看待問題,既要從偵查權靜態的行使結果來分析,也要從它動態的行使過程來看。
第二,有一邏輯問題需要說明。人們之所以將偵查權定位為司法權,或行政權,或既是司法權,又是行政權,大多因為經過分析,認為偵查權具有司法權或行政權的特征。但是本質屬性和外部特征是兩回事。分析偵查權的外部特征并不足以確定其本質屬性。A事物具有和B事物相同的外部特征,并不等于說,A事物和B事物性質同一。所以,直接給偵查權定性的論證,論證理由似乎都不充分。偵查權具有司法權或行政權的特征,并不等于偵查權本質就是屬于司法權或者行政權。
第三,筆者認為,偵查權既有司法權特征,又有行政權特征。我國學者孫笑俠先生認為,司法權和行政權,最本質的區別在于:司法權以判斷為本質內容,是判斷權,而行政權以管理為本質內容,是管理權。他還概括了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十大區別:
(1)行政權在運行時具有主動性,而司法權則具有被動性。
(2)行政權在它面臨的各種社會矛盾面前,其態度具有鮮明的傾向性,而司法權則具有中立性。
(3)行政權更注重權力結果的實質性,但司法權更注重權力過程的形式性。
(4)行政權在發展與變化的社會情勢中具有應變性,司法權則具有穩定性。
(5)行政權具有可轉授性,司法權具有專屬性。
(6)行政權主體職業具有行政性,司法權主體職業具有法律性。
(7)行政權效力有先定性,司法權效力有終結性。
(8)行政權運行方式的主導性,司法權運行方式的交涉性。
(9)行政權的機構系統內存在官僚層級性,司法權的機構系統內則是審級分工性。
(10)行政權的價值取向具有效率優先性,司法權的價值取向具有公平優先性。
對照這十大區別,筆者認為偵查權有如下特征:
(1)偵查權的運行具有主動性。
(2)偵查權的行使既具有傾向性,又具有中立性。
(3)偵查權行使既注重實質結果,又注重形式過程。
(4)偵查權的行使強調應變性。
(5)偵查權具有專屬性,不具有可轉授性。
(6)偵查權主體應具有法律職業性,而不僅僅是行政性。
(7)偵查權效力具有先定合法性,也有終結性。
(8)偵查權運行具有主導性。
(9)偵查機關之間存在著行政管理關系。
(10)偵查權的行使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綜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偵查權是一種具有行政權和司法權雙重特征的特殊的國家權力。
二、目前我國對偵查權控制的現狀
我國關于偵查權的控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由偵查機關對偵查權進行內部控制。偵查機關在實施有關偵查措施時,必須取得其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或批準,并由后者簽發相關的許可令狀。
目前,我國對偵查權的控制主要來自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審查逮捕、審查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控制:通過受理有關控告進行監督:還可以對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關于批準或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情況,以及變更強制措施方面進行監督。另外,檢察院可以通過對公安機關以非法手段所獲得的幾種言詞證據予以排除,從而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制約。
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通過對幾種非法證據進行排除,來制約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
盡管我國目前通過以上多種途徑對偵查權進行控制,但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1.偵查機關的內部控制不完善
(1)與偵查活動同步的內部控制單薄。公安機關的內部控制基本上都采用“批準”、“簽字”的方式。這種內部審批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控制作用,但是基于整個偵查機關利益、工作目標追求的一致性,內部控制的效果值得懷疑。
(2)內部責任追究程序不完善。目前我國法律對于偵查機關偵查權濫用的責任追究程序規定得較少。
2.檢察監督不完善
我國的檢察監督存在以下若干缺陷:
(1)檢察機關所具有的這種法律監督地位,盡管在確保公安機關遵守訴訟程序方面,能發揮一定作用,但由于我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彼此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不可分割的聯系,檢察官很難擺脫追訴犯罪的心理,往往在監督公安機關時不力,對公安機關逮捕權的制約也常流于形式。
(2)檢察機關的監督方式相當有限,也缺乏相應的保障措施。例如,檢察機關發現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只能以提建議的方式促使其糾正,如果公安機關置之不理,檢察機關也無可奈何。
(3)檢察機關對于自行偵查的案件,可以采用任何強制偵查措施而缺乏來自外部的監督。
3.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完善
我國已部分確立了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但缺少制度保障、缺乏操作性。在偵查機關收集運用證據的活動中,被告人和其他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隱私權容易遭受不法侵害。比如,我圉立法禁止刑訊逼供,但并沒有賦予嫌疑人沉默權,而且在實際操作上承認非法手段所獲口供的有效性并加以運用。又如,法律禁止非法搜查,并設立了搜查與扣押的程序規則,但與刑訊逼供取證的后果不一樣,非法搜查與扣押所獲證據材料,只要查證屬實,照樣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4.司法救濟欠缺
目前,在偵查程序中,公民權利遭受侵害難以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這主要表現在,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可以就其訴訟權利的限制或超期羈押等問題提出申訴和控告,但只能向偵查機關的上級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或者向訴訟程序之外的部門如、人大等機構提出“上訪”。而各級法院對于這利申訴和控告往往不予受理,不會專門針對羈押的合法性問題舉行法庭審判。
我國目前存在的偵查權控制來自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三個方面,但是都存在著問題。筆者認為,對偵查權的控制應該遵循兩條思路:以權力控制權力和以權利控制權力。前者主要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三大權力主體米對偵查權施加控制。后者主要是通過加強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和救濟來抑制違法偵查。由此形成的偵查權控制網絡才是全面的。各種控制方式有其合理性,不可偏廢。我國目前嚴重缺少的是審判機關對偵查權的控制。
三、如何對偵查權進行司法控制
偵查權司法控制的形式,按照啟動時間先后,可以分為兩種:事前令狀主義、事后司法審查。此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貫穿于令狀制度和司法審查中,也應被看成是司法控制的一種形式。
(一)令狀制度
我國目前對于偵查行為的控制沒有采取令狀制度,比較相似的是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權力。所不同的是,簽發令狀的主體是檢察機關,而非法院。我國應借鑒國外的做法,確立令狀制度,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令狀制度的適用范圍不宜過大。因為令狀制度雖然起到了保障人權的作用,但是它有著制約偵查效率,影響偵查活動順利開展的副作用。所以筆者建議適用范圍可以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搜查、扣押、技術偵查等對公民人身、財產、自由強制性比較大的偵查措施。
第二,令狀制度的例外情形要嚴格規范。正因為偵查機關考慮到令狀制度影響偵查工作效率,本著偵查工作效率優先的思想,他們都有想方設法繞過令狀制度限制的傾向。結果就有可能導致令狀制度被虛置。所以,為了防止令狀制度被虛置,控制無令狀偵查行為的泛濫,應該對“緊急情況”進行嚴格規范,事后對于無令狀偵查行為要及時進行嚴密審查。
第三,令狀的簽發主體應是法院而不是檢察機關。這主要基于令狀簽發主體中立性的考慮。法院的中立性已經得到普遍認同,檢察機關的中立性尚存爭議。而且,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形式化問題,反映了目前不理想的警檢關系這也使人們質疑檢察機關能否勝任簽發令狀的工作。
第四,加強對令狀的救濟。應對違法令狀或者違反令狀的偵查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并且排除非法證據。
第五,令狀制度的具體程序設計如下:偵查人員在適用強制性偵查措施前,必須向法官提出申請。申請時,偵查人員列州適用強制性偵查措施的理由并附_卜相關的文件。法官接到申請后,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就偵查人員提出的理山予以答辯。必要時,法官可以要求偵查人員將犯罪嫌疑人帶到法官面前,當面聽取雙方的意見。在聽取雙方的意見后,法官作出是否適用強制性偵查措施的決定,并列明決定的理由和具體適用范圍。如果犯罪嫌疑人對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在緊急情況下,偵查人員可以先行搜查、扣押或逮捕,但是必須在事后盡快地向法官提出申請,以求確認先前的偵查行為合法。
(二)司法審查
司法審查是偵查權司法控制的主要形式。這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偵查權控制的普遍做法。但是這一制度在我國尚未確立,而且日前國內對該制度的研究存在一些爭議。筆者現對這一制度的構建提出以下幾點看法:
1.司法審查的范圍
司法審查的范圍應針對所有的偵查行為。原有:第一,基于司法審查的意義和價值,司法審查制度應當在偵查程序充分發揮作用,不應加以限制;第二,關于司法審查的范圍討論,不少人借鑒了強制偵查與任意偵查的分類。但是,這種分類存在于日本刑事訴訟的立法和理論中,我同目前仍有待引進和普及。而且,這里有個關鍵問題,就足任意偵查與強制偵查的界限并不清楚。第三,不用擔心司法審查廣泛的適用范會影響偵查效率。一方面,令狀制度在采取偵查措施之前已經過濾了部分違法偵查行為。所以真正受到司法審查的偵查行為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司法審查的形式可以有書面方式和言詞方式兩種,以書面方式為主,言詞方式為輔。這樣司法審查工作的進行就比較快速。第四,關于司法審查、檢察監督和偵查機關內部控制的關系問題。有人認為對強制偵查應采用司法審查,對任意偵查應采用檢察監督或者依靠偵查機關的內部控制形式。也就是說,但凡受到檢察監督或者內部控制的偵查行為,就不再需要受司法審查了。筆者不贊成這種觀點。司法審查、檢察監督和偵查機關內部控制,是三種不同的監督形式,它們的適用范圍都應該是廣泛的。一種偵查行為應該承受這三種監督,當三種監督形式發生沖突時,其中司法審查最具權威性。
所以,司法審查的范圍應該是廣泛的。限制司法審查的范田,一則不利于發揮司法審查的作用;導致司法審查的適用范問題成為長期的難題。對于司法審查適用的調控,可以通過司法審查的形式來靈活變化。
2.司法審查的操作程序
司法審查的申請主體包括:偵查機關、犯罪嫌疑人、法定人、近親屬、辯護人。審查方式:以書面審為主,言詞審為輔。當控辯雙方的分歧較大或者偵查措施的采取將嚴重影響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的,應當在法官的主持下由控辯雙方進行言詞辯論。司法審查的內容主要圍繞偵查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具體包括:(1)行使偵查權的主體是否合法。(2)偵查行為以及偵查行為所獲得的證據是否合法。(3)對偵查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經過審理后,法官可以作出三類裁決:宣布偵查行為違法或無效;維持偵查行為;變更偵查行為。針對法院裁決,控辯雙方都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以求得進一步的救濟。
3.司法審查的主體
司法審查的主體應該是法院,而不是檢察機關。理由:
第一,法院具有裁判的中立性,比較適合擔任司法審查的主體。而檢察機關雖然說具有客觀中立性,但是其與偵查機關具有追訴犯罪的利益一致性,檢察機關的中立性大不過其追訴犯罪的傾向,否則就會造成檢察機關職能的弱化。所以由檢察機關擔任司法審查的主體去審查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不能讓人信服。
第二,法官擔任司法審查的主體是世界各國普遍的做法。不論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還是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都認同法官的司法審查主體的角色。值得一提的是俄羅斯在這一方面的變化:2001年以前,俄羅斯的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權力很大,有權批準或決定采取正式羈押(逮捕)等嚴重限制人身自由權及其他訴訟措施。2001年新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確立了司法審查原則,一些重要的偵查行為或強制措施必須經過檢察長和法院兩道程序批準,才能實施。俄羅斯的這一變化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法官擔任司法審查主體是發展趨勢。
第三,法院做司法審查的主體,不會影響審判權的公正行使。司法審查和審判是兩項工作,在法院內部可以進行分工,部分法官負責司法審查工作,部分法官負責審判工作。因而這兩項工作不容易形成互相干擾,不會造成審前預斷。但是,有這么一種情況需要考慮,審判法官可能會面臨一種尷尬的局面: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先沒有被法院同意羈押,那么法官有可能因為沒有任何顧慮而判決其無罪;但是由于同一法院先前的法官己同意羈押,這時候再判決無罪,就會導致法院要承受國家賠償的責任。這種情況的出現說明司法審查制度需要靠法官個體獨立,而不僅僅是法院整體獨立來支持。:
第四,關于我國目前檢察機關的審查批準逮捕權。檢察機關的批捕權具有準令狀制度的性質,試圖通過檢察機關來制約偵查機關的權力行使,體現了權力制約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但問題是,我國目前對檢察權的定位不清。檢察權到底是司法權,還是行政權?這個問題爭論不休。在檢察機關的性質沒有清楚界定之前,就讓檢察機關來制約偵查機關,是非常危險的。因為檢察權行政性的一面,很有可能變權力制約為行政權強化。目前出現的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形式化已經說明,原先權力制約的良好意愿沒有實現,反而檢察機關在縱容偵查程序的行政化運作。
第五,法院應設立專門的司法審查庭來進行司法審查工作。筆者建議,由立案庭法官負責實施司法授權,由司法審查庭法官負責司法審查,同時要實現法官獨立。因為在進行事后司法審查的時候,會涉及到先前司法授權正確、合法與否的問題,所以不宜由一個部門同時負責司法授權和司法審查兩項工作。
(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偵查權司法控制中的運作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旨在控制違法偵查行為。目前非法證據排除在我國存在很多問題,主要問題集中在缺少立法規定和不具有操作性上。司法實踐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運行效果不好。例如,刑事法庭對非法證據(如刑訊逼供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的處理大體有兩種情況:一是置之不理,不對非法證據是否存在或應否排除的問題作出任何結論,甚至連專門的調查、審核程序都不舉行;二是受理申請,并要求檢察機關加以調查,作出說明。而檢察機關就刑訊逼供問題給予的“情況說明”往往是偵查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被用來證明偵查人員“沒有刑訊逼供”,材料最后蓋著偵查機關的公章。面對這種“情況說明”,刑事法庭基本上當庭予以采納,并將其作為駁回辯護方申請的依據。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偵查權司法控制中的運作,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可以在偵查權司法控制中最大地發揮其價值
第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之所以在審判程序中運行不好,不受重視,原因之一在于,在審判過程中,法官將視線放在了解決實體問題上,沒有更多的精力、也不愿意去裁決程序違法問題?,F在提前到偵查程序中,法官不需要對實體『巧題進行裁決,有利于法官集中精力對違法偵查行為進行專門的程序性裁判。第二,在實施令狀制度的過程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就在發生作用。可以說,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貫穿偵查權司法控制的全過程。第三,對于非法證據,排除的時間越早,其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抑制違法偵查行為的作用效果就越好。
2.對于非法證據的排除采取法官主動排除和辯方申請排除相結合的形式
法官主動排除非法證據,體現了司法權對違法偵查行為的干預。同時,也能夠彌補辯方申請排除的不足辯方申請排除有一些不足:一是辯方要有一定的舉證能力;二是辯方要意識到其遭受了違法偵查:
三是辯方申請排除程序相對復雜,耗費訴訟時間、訴訟資源。
3.關于非法證據的范圍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的確立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目前排除非法證據主要用來打擊刑訊逼供等嚴重侵犯公民權利的違法偵查行為。而對于輕微違法行為,可以暫緩控制。關于非法言詞證據,通過以下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應認定為非法言詞證據:(1)刑訊或其它方式使人在肉體上劇烈疼痛的方法;(25威脅、誘騙;(3)使人疲勞、饑渴:(4)服用藥物、催眠;(5)其它方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法。就非法實物證據而言,在決定是否排除時應該采取利益權衡原則,即如果排除該證據利大于弊,則予以排除:如果排除后所保護的利益并不重大,則可予以保留。在決定非法獲取的實物證據應否排除時,以下應該作為重點考量的因素:一是該行為本身的違法程度。二是對公民權利的損害程度。三是所偵控犯罪的危害程度。
論文摘要:資產評佑業作為一種中介服務行業,在市場經濟運行中已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通過分析研究資產評枯行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發展我國資產評佑業、提高資產評估質的對策。最后指出了資產評枯的國際化發展方向
資產評佑業是國際會認的三大公證性咨詢服務行業(律師、會計師、評估師)之一。作為客觀評估資產真實價值,為市場各產權主體提供價格尺度和交易標準的資產評佑事業,是市場經濟運行中必不可少的社會公正性中介服務行業。
自1989年進行了第一個資產評佑項目開始我國的資產評佑迄今已有13年的歷史了。在這13年的歷程中,中國的評佑行從小到大,從無到有,已經走過了不平凡的初創階段?,F在的中國資產評佑行業已在全國30多個省、自治區建立了協會組織,評佑機構達391多家,注冊評估師1.4萬名及從業人員6萬多名。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并與國際接軌的行業自律管理框架體系和執業規范,評佑服務范圍擴展到為所有經濟主體的產權變動,抵鉀擔保、投資決策等多種經濟行為服務。評佑行業的法制建設從單一的政府法規發展到政府法規和行業法規相結合的法規體系。
一、我國資產評估業存在的問魔
1、資產評佑行業管理上條塊分別,多頭管理。目前,我國涉及資產評佑管理的部門主要有三家:財政部、建設郁、國土資源部。評佑資格也相對應地有三種,即資產評枯師、房地產評枯師、土地枯價師?,F行資產評枯行業管理的局面嚴重阻礙了資產評枯業的健康發展。從政府各個部門看,是企業迫于各管理部門的行政權威,不得不跨請多個評佑機構進行評估,影響了工作效率,又加大了企業評估成本;從經濟運行過程看,導致了經濟活動宏觀管理中嚴重的無政府性和行政低效率;從全國范圍看,出現了政府部門的多頭管理,使得中央政府的管理權威在部門權利之爭中被大大削弱。
2.法律調控力度不夠。目前我國的國有資產管理法挽已有300多項,它們的頒布實施對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出于部門法規過多.導致立法質全的下降,法律的權威性不夠,特別是法規間的沖突,使得管理混亂。例知,僅就資產評佑管理機構、資產評佑資格證書管理的就有多個文件分別予以規定,造成多部門制定資產評佑管理辦法、多部門審批資產評佑資格、以行業或系統層層設資產評佑機構、以部門的管理職能強行爭奪評佑項目、自行確認評佑結果的狀況。給資產評佑管理帶來了混亂,使資產評佑管理工作缺乏統一挽范。
3.資產評佑塞礎理論薄弱。由于我國資產評佑業起步較晚,發展初期,更注重評佑方法具體運用,對具體評估方法和參數選取等問題討論研究較多,而對評估基本理論深入研究嚴重滯后,尚未形成一個完整評估理論體系,出現了理論研究與實踐脫節,嚴重影響了統一評佑準則的制定。
4.尚未形成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體制。美國在1989年就通過了專門的立法,在全國建立了統一的資產評佑管理體系。英國致力于統一評佑行業組織和評佑標準建設,并把這些標準努力擴大到全世界范圍內。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原則早已在許多國家推行,并一已取得良好的效果。而我國資產評佑業雖然逐步取得發展,但目前仍然存在著生無序、混亂”的問題。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在評佑過程中,行業主管部門出于利益考慮,往往制約和限制被評佑單位自由選擇評佑機構,形成行業壟斷和地方封鎖,這一狀況影響了評佑機構的公平競爭,一些專業評枯機構和評佑人員甚至采用一些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嚴重違背獨立、客觀、奮正的基本原則。
5.評佑標準不統一。我國資產評佑方法和評佑標準仍處于借鑒、研究、探討之中,由于資產評估管理體制不健全,分頭制定各自行業特殊需要的資產評估標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一些問題;評佑行業技術標準透明度低,阻礙非本部門系統機構進入該領域;各評佑機構拄往只采用本行業制定的方法、參數和標準,很難與其他部門溝通,增加了執業風險;隨著資產評佑業務的增加,評佑過程中的各種糾紛也會隨之增加,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評佑具體資產缺乏統一標準,使當事人在理解上存在差異,也給司法調節裁決增加了難度。建立科學嚴密的行業評枯標準是資產評估業發展至關重要的問題。
6.評佑后續教育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資產評佑師的后續教育是評估行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的資產評佑師后續教育在短短的十余年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但由于發展時間短.在教育體系、形式、內容及實施等方面尚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不能取得應有效果和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發展我國資產評估業的對策
1.完善資產評佑法制,統一立法管理。我國資產評估立法現狀與評佑業迅速發展的要求相比,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滯后現象,因此,國家應盡快修改《國有資產評佑管理辦法》,打破所有制局限,制定資產評佑行業統一的法律法規,盡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資產評估師法》,(資產評估管理法》,制定資產評佑基本準則、職業道德準則、質童控制準貝明和后續教育準則,并列共同構成中國資產評佑準則的棺架,進而制定評佑具體準則,實現全行業統一管理,即由現在的多部門分散管理,走向政府統一部門管理。
2加強評佑理論與方法研究。按照事物的發展規律,資產評佑行業的發展客觀上要求評佑理論與方法能夠及時地指導評佑實踐,甚至在某些方面超前于評佑實踐。而我國的資產評估是在實踐中摸索著前進的。資產評枯理論滯后于評估賣踐,評佑理論發展的遲緩已經嚴重地影響了評估實踐的發展。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目前評佑業的現狀,提高資產評佑的質,必須從資產評估理論與方法研究入手。
3.建立一套完善的資產評枯質控制系統。我國舊前對資產評佑往拄衡重于事后控制,知對評佑機構的年鑒、評仿出現問題時對機構和人員的處罰等。這種事后的控制對于提高整個評枯行業的質是非常必要的,但如何不讓問題出現,防患于未然是現代控制論所強調的。因此,應當將資產評佑活動視為一個完整的系統,建立一套從國家評佑協會、地方評佑協會到資產評佑機構、從不同角度、運用不同方法、從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到事后控制的一套完整的質控制體系。
4.加強資產評佑機構自身建設,建立一套全面的質童控制體系。建立和完善資產評佑機構的質童控制體系是保證評佑業務質量的關健,合格的質控制體系應貫穿于整個項目管理;工作,重點是在評佑過程的控制方面,即項目的計劃、組織、協調、監控的始終。
項目的計劃階段是評佑質控制的重要階段,在這一階段,評估機構首先應詳細了解評估項目的基本情況,對評估項目的風險程度做出合理的判斷。其次應當擬仃一套較為詳盡的資產評佑方案,對評佑的事項做出整體安排,包括評佑方法的選用、人員分工的安排、時間進度計劃、可能發生的風險等,良好的評枯方案走保證評佑質的前提,在項目的實施階段應重點做好與項目負責人的雙向溝通,充分發揮項目負責人在評佑過程中的重要作用,通過完善評估工作底稿加強對評估人員的質量監贊和控制。在項目的報告階段,應建立完善的內邵審核制度,通過三級審核,把好評佑工作過程的最后一道關。
5增強資產評估人員的質和風險意識。評佑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牢固樹立質量憊識和風險意識,時于沒有能力完成的項目,不應接受;付于沒有經過現場勘察、分析的項目不能出具評估報告;在評佑具體項目時,應當嚴格按照評估準列幣挽范執業,認真撰寫工作底稿和評枯報告,充分利用評枯報告中的“重要事項說明”等項內客,合理挽進風險。
6提高資產評枯人員業務素質。中國資產評佑行業與西方發達國家資產評估行業相比,誕生的時間拉,起步比較晚,且行業組成人員由于受歷史條件所限,知識結構不盡合理,人員水平參差不齊。提高評佑人員的業務水平是提高資產評估質童的關健。針對我國評佑人員的現狀,應當加強評枯人員的后續教育,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資產評估職業教育培訓體系。
今后我國評估業的發展若沒有評估機構的專業化保津,那么僅僅在制度管理上、機構所有制改革上進行創新,還是不能解決提離評估質量這一根本問題。所以,首先要解決專業化發展的方向,才能使體制的改革和組織形式的創新發揮出更好的作用。這就是說,目前我國的評估機構一方面要脫鉤改制,另一方面就是要搞好專業化機構的建設。
Abstract: Combin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lectricity supply industry, as well as social, environmental and other stakeholders, it puts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 for it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nergy saving, ecological balance, improved employment, production safety, high-quality power supply and other aspects.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power supply corporation is divided into market responsibility, the management of responsibility, moral responsibility, ethical responsibility,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and design indicators and econometric models, so as to provide a basis for evaluation and realistic guidance for power supply enterprises to fulfill their social responsibility.
關鍵詞: 熵模型;供電企業;社會責任;測評體系
Key words: entropy model;power supply enterprise;social responsibility;evaluation system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07-0128-03
0 引言
隨著社會責任和生態經濟運動的發展,美國在上世紀開始嘗試推行社會責任國際標準(SA8000),并要求所有跨國公司的供貨商接受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檢查。2004年6月國際標準化組織也著手開發適用于包括政府在內的所有社會組織的“社會責任”國際標準化組織指南標準,并于2010年10月正式出臺,從而實現社會責任的國際規范化。與此同時,自2006年以來,我國的社會責任規范推行進程進入全新的發展階段,呈現出全社會參與、全面加速和中心擴散的特征。2006年,我國在《公司法》中首次引入“社會責任”的概念,2008年國資委頒布《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對社會責任提出具體要求,尤其是當年的南方雪災、5.12汶川大地震、“三鹿奶粉事件”和國際金融危機等重大事件使人們認識到社會責任的重要性。2008年11月同志在APEC會議上提出“企業應該樹立全球責任觀念,自覺將社會責任納入經營戰略,完善經營模式,追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由此可見,未來的企業不僅僅是追求“股東價值最大化”的“經濟人”,而更要應為維護社會利益、生態循環以及服務員工、客戶、商業合作伙伴的“公仆”,與社會、環境、員工、股東等共同構筑和諧的生態循環,從而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高排放、高污染的供電企業,其碳排放居各行業之首,在和諧生態經濟的時代背景下,其社會責任的履行狀況直接關系到社會的發展。本文結合供電企業的特征,剖析供電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通過建立測評體系,以期客觀考評社會責任履行狀況,促進供電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完善。
1 供電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狀況與問題
供電行業作為基礎能源和生活日用服務行業,事關千家萬戶,關系著國家的經濟命脈和經濟安全,在經濟發展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像國家電網、華能、大唐電力、華電、中電投等供電企業都是典型的中央大型企業,承擔著重要的環境責任、經濟責任和社會責任,承擔著帶頭模范責任?;诖?,雖然供電行業尤為重視社會責任的履行,雖然起步較晚,但成效卓越。2008年,美國《財富》雜志公布的世界百強企業社會責任排名中,國家電網以第55位的優異成績入圍。同樣,在胡潤2008年社會責任五十強排名中,國有企業21家,民營企業17家,外資企業12家,其中,電力企業占兩家,分別是國家電網和南方電網,而國家電網的排名升至第一位。在2008年的南方雪災、5.12汶川大地震中電力企業更是“慷慨解囊”,成為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典范。
在社會責任披露的探索實踐中,2006年國家電網了我國企業第一份社會責任報告《國家電網公司2005社會責任報告》,第一個探索性的打開交流窗戶,架起與社會之間的溝通橋梁,向社會客觀展示公司價值觀與長遠追求以及具體的行動。而后國家電網又又制定了我國首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指南,率先建立了社會責任組織管理體系,成為社會責任國際標準工5026000的國內首家觀察員企業和專家成員企業。2009年電網、電力行業在我國百強企業社會責任排名中處于領先地位,而且在社會責任履行排名前五位中電力行業占3個,分別是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以及中國華能集團。
然而,在美好的串串“光環”背后,我們還應反思供電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不足:一是國家電網公司的社會責任評價在指標、內容平衡性及結構方面缺乏規范化,而且多數報告存在避重就輕、報喜不報憂的投機想象,顯然這種“作弊”行為降低了電力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排名的可取性;二是供電企業管理效率和經濟效益有待提高,在我國500強企業前十強的經濟效益排名中,國家電網的經濟效益相對落后,且包含其憑借壟斷地位攫取超額回報所帶來的利潤“水分”。三是,安全管理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每年各地不斷發生的、各種原因造成的電網事故,結構薄弱、安全性能和可靠性差的供電網絡難以滿足終極消費者的電力需求。四是電價制定和電力政策的落實有待進一步提升,如何能為消費者輸配質優價廉的電力產品是供電企業最大的挑戰,更不用漏洞百出的說供電服務。
基于上述分析,很必要構建一套科學的供電企業社會責任測評體系,以便及時考評供電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尋找供電企業社會責任履行中的問題和不足,對推動供電企業社會責任完善具有現實指導意義。
2 供電企業社會責任履行評價的理論模型
基于社會責任理論,企業不再奉行“股東至上”的管理模式,而是將不同的利益相關者都納入到公司治理模式中,從源頭抓起,貫徹 “和諧發展”這一最基本的要求,突出產業循環的生態重構與利益相關者間的和諧雙贏,即國際上普遍認同的CSR理念: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履行經濟責任的同時,還要建立相關的社會責任機制并承擔對員工、對社會和環境的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生產安全、職業健康、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節約資源等倫理責任、法律責任與環境責任。
從供電企業產業價值循環鏈的角度,從資源流入至電流流出的整個產業循環實質上是由投資者、供應商、消費者、環境承受者、員工、債權人、政府、社區、社會公眾等利益相關者共同組成的復雜資源配置系統。社會責任的履行貫穿整個產業循環,換句話說這些利益相關者是社會責任的承載體,供電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程度決定其利益相關者社會責任的保障程度。供電企業以物質循環為核心的產業鏈循環和以“權利保障”為核心的社會責任履行系統相互交織、相互影響共同構成企業良心發展的生態系統。
基于上述理論分析,筆者構建如圖1的“五位一體”供電企業社會責任履行評價的理論模型,以此闡述供電企業社會責任履行評價的基本內容和概念框架。居中的閉環橢圓與左右兩端的資源流入產出圖描述的是企業的產業運營循環,這是每個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的起點,企業的運營管理也是社會責任的組織載體。因此,為保證社會責任的履行,企業應建立責任治理機制、責任履行推進機制、責任溝通機制。橢圓模型的四周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終極績效。具體包括四方面:一是市場責任。企業作為經濟型組織,其核心是為市場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產品或服務,取得較好的經營績效是其和諧發展的基石,其間的市場責任包括價值鏈和諧責任和股東責任等,其核心體現是保證產品質量及售后服務,確保消費者的使用安全,拒絕虛假廣告;對合作伙伴誠信、公平;及時歸還債款;創造優秀的企業業績回報股東;二是倫理責任。倫理責任強調供電企業應大力支持社區建設,廣泛參與慈善事業,努力提高員工的薪酬和福利,保障員工的切身利益等。倫理責任的履行體現企業的主管崇高素質,屬于最高層次的責任;三是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涉及到的主要利益相關者是政府。遵紀守法、照章納稅、接受政府監督,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底線。同時企業緊跟國家的產業發展趨勢,適時調整產業結構,與國家的產業政策等保持一致。四是生態責任。生態責任強調企業應承擔起對應的環境維護責任,倡導并實踐節能生產和清潔生產,努力維護人與自然的和諧平衡。
3 供電企業社會責任履行評價指標構建
3.1 供電企業社會責任履行評價指標構建原則 指標構建是解決“評價什么”、“評價方式”的問題,鑒于供電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系統性與復雜性,企業在設計供電企業社會責任履行評價指標體系時,應該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3.1.1 目標導向原則 相關性強調社會責任履行評價應具有目標一致性,即促進社會責任履行狀況的改善以服務于戰略目標、經營目標、社會價值目標和合法目標等諸目標的保證相關。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目的和宗旨,并非束縛企業行為或掠奪企業資源,而是引導和監督企業與各利益相關者共同構建和維護“長效雙向共贏”,促進產業鏈生態化、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紀律機制。為適應供電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的目標需要,在指標選擇時要在不違背“重點突出原則”的前提下,對于社會責任履行普遍做得好的方面可以適當減少指標,而將重點放在一些問題較為突出的領域,根據目標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或對企業單個或整體目標造成的影響程度來確定需要評價的重點責任履行單元、履行環節按關鍵性原則進行排序,著重考評關鍵性議題,并通過實施適時動態調整使分析過程及結果對問題的不確定性變化具有較好的適應性。
3.1.2 平衡性原則 企業的產業鏈是由投資者、供應商、消費者、環境承受者、員工、債權人、政府、社區、社會公眾等利益相關者構成的集合,且其對企業的貢獻和訴求的“量和質”各有差異。因此,在指標的構建過程中,應綜合考慮各利益相關者的貢獻和訴求,設計指標平衡企業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權責”關系,即理論模型中描述的各責任板塊的平衡,并通過合理的權責考慮客觀合理科學的考評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狀況。同時,考慮到社會責任評價成本和評價的目標一致性,社會責任評價過程中也需關注評價經濟性和效益性的平衡。
3.1.3 敏感性原則 敏感性原則要求指標值的差異能有效反應該對應要素是變好還是變壞的趨勢,指標應有較好的效度和信度。鑒于此,指標構建必須達到兩個要求:其一是好的敏感度對應的是嚴格的概念區分,即指標和評價內涵要明確具體,從而增強指標的可操作性;其二是評價指標之間完全獨立,不存在信息重疊,在不影響評價結果的情況下,指標數量越少越好,代表性越強越好。
3.1.4 完整性原則 完整性原則要求供電企業社會評價指標體系所涉及的內容應能完整滴地反映企業對社會、經濟和環境等利益相關者的重大影響,各利益相關者可以根據其評價結果評估判斷企業的社會責任履行狀況,最終服務于決策。
除上面所述原則外,構建指標體系過程中還需結合信息論、控制論、系統論、公平理論、權力理論、道義論等諸多理論,也增強供電企業社會責任進行評價的基礎理論支撐。
3.2 供電企業社會責任履行評價指標構建 結合《DZCSR30000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標準體系》對社會責任總體目標的要求、供電企業“五位一體”的社會責任履行模型及運營流程中各利益相關者間的相互關系,筆者分別設計社會責任履行這一整體層面目標與市場產業鏈責任、倫理責任、法律責任、環境責任和責任管理等“五位一體”的社會責任準則層分類指標。不同分類指標進一步細分若干指標層子指標。在表1中,筆者將進一步設計典型代表指標將社會責任評價具體化。
4 基于“熵模型”的供電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指數模型
供電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指數評價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為增強評價的科學性和客觀性,杜絕人為的數學建模對社會責任評價指標信息含量的影響,在此筆者借助于 “熵模型”的綜合指數原理。采用“熵”來測度供電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對非直接相關的各社會責任履行指標數據值進行處理,使各具體指標所蘊含的信息能夠通過若干個社會責任履行指標加以反映,并確定出子系統的值,最后通過加權求和得到綜合社會責任履行指數匯總值?!办啬P汀蹦芾米陨怼办貦嘞禂怠睂χ笜诉M行賦權,既有利于避免主觀隨意性引起的賦權風險,也有利于降低樣本之間因行業或業務結構的差異導致數據不可比的風險,便于增大樣本空間進而增強測度模型的適用性。
第一步:構建初始矩陣。假設與供電企業社會責任狀況同類可比的企業集a=(s1,s2,…,sm),指標集b=(s1,s2,…,sm),有m家同類型可比企業對應于上述n個社會責任履行指數評價指標的指標值,便構成如下的社會責任評價初始矩陣X*,即:
5 供電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指數的評價與應用
通過指標體系的構建和基于熵模型的綜合指數匯算得到目標供電企業的社會責任履行綜合指數值。一方面, 利用綜合指數值綜合反映供電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狀況,判斷和測度供電企業的良性發展的能力和水平,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企業決策和公眾了解行業和企業發展現狀提供科學的判斷依據,并有利于總結發展的經驗教訓。另一方面,通過社會責任履行指數的計算能及時監測供電企業發展的變化趨勢,全面反映企業運行狀態的變化趨勢,起到良好的預警作用,進而及時采取調控手段,優化管理行為、協調各利益相關者的關系,使供電企業發展在安全區域內運行。
參考文獻:
[1]王鳳華.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的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設計[J].中國會計學會財務成本分會2011年年會暨第二十四次理論研討會論文集,2011,7.
[2]宋建波,盛春艷.基于利益相關者的企業社會責任評價研究—以制造業上市公司為例[J].中國軟科學,2009,10.
[3]劉淑華,李呈,孫志梅.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的探討[J].Proceedings of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ngineering and Business Management(EBM2011),2011,3.
[4]買生,匡海波,張笑楠.基于科學發展觀的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模型及實證[J].科研管理,2012,3.
[5]陳燕和.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綜述[J].會計研究,2009,2.
[6]張凱.關于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定位與發展問題的思考[J].湖北師范學院學報,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