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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6、包辦、買賣婚姻賣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出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一方與他人通奸,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9、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10、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你的“我現在就是對對方不感性趣”,顯然不是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因此,如果你僅僅以此理由要求離婚,如調解不成,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
2.或者分居超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