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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今地方政府對金融業的干預出現的問題
1.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職責劃分不清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職責劃分不清,甚至有些地方缺乏對金融發展進行未來的規劃和掌控的專門部門,與金融相關的政府機構混亂不堪,不但名稱不統一,工作范疇未明確、責任歸屬問題未解決,而且部門地位不清晰,多個部門共同承擔金融管理的功能,干預目標也雜亂不清。
2.隱性干預比顯性干預突出
在目前的地方干預狀態下,仍然隱性干預比顯性干預更為突出。一是存在一些金融管理死角,例如農信社管理體制中,管理平臺與法人均為一體,政企不分;二是金融管理體系中的監管機制不完善,審批與監管不能進行統一執行;三是某些理財產品游離于表外,加大了風險幾率。
3.大部分的地方金融機構經營質量低下
大部分的地方金融機構均存在經營質量低下的問題,地方金融機構比全國性金融機構的組成更為復雜,不良資產的形成不但與國有經濟部分有關聯,與自身的錯誤經營有關,還與經濟環境變化,政府政策變化等因素有關。而大部分地方政府金融機構的組成都有政府參股,政府既是出資人又是管理者,容易發生職能上的混淆,而導致為了達到自身目的而損害其他出資人利益的現象。
4.地方金融管理體系能力不足
雖然地方政府有對金融業進行管理的權利,但是主要的金融管理權歸屬于中央。因此,地方政府缺乏解決地方經濟無法為金融服務提供有效供給的問題的能力。而地方政府要對金融業進行管控時,依然要對某個地區范疇內的金融發展負責任,這樣無疑加大了金融風險的概率。
二、地方金融管理體系出現問題的原因
1.地方政府忙盲目追求
GDP地方政績的體現,往往是地方官員進行升遷評估過程中較為重要的一點,而地方政績的重要內容主要體現在當地經濟的發展狀況,而要使當地的經濟在短期內發生迅速的發展,則必須要與其他地方進行進行相對應的投資競爭,進行金融資源的競爭。因此,便出現了地方官員為了升遷,而盲目追求GDP的狀況。這種盲目追求GDP的狀況,將會使政府的金融干預慢慢偏離實際,造就更多更大的財務風險。
2.地方政府權事分離地方的金融風險
處理工作是由地方政府進行處理的,但是由于相關的金融風險需信息由相關的監管部門地方分支機構所控制,地方政府將缺乏相對應的金融風險信息,也就無法針對風險信息而及時作出規避風險的準備,也無法及時做好風險的解決方案。這也就說明,一旦出現金融風險,地方政府處于一個較為被動的地位。
3.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融資方式
按照目前的狀況而言,因為我國缺乏相對應的主力金融機構在出現“三農”、企業融資、基礎設備設置、工程建筑、重建活動等狀況時,進行相關的金融事務的支撐,無法給該地區的金融行業提供相對應的服務與幫助,地方政府只能通過一些小渠道進行資金的籌集。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系的建議
1.貫徹落實科學高效的金融發展意識
(1)貫徹落實科學高效的金融發展意識
把政府干預的重點從資金的籌集轉化為金融業務的調整和服務,調整政府干預的力度,把金融資源的合理配置作為對金融行業進行管理的重點,不能貿然干預行業內的正常資金流通,不能干預金融機構內正常合法的業務規范,必須要按照地方的具體經濟狀況來進行金融未來發展的預測。
(2)地方政府必須要與中央政府
針對金融管理權限的問題作出共識,必須要把金融管理權限做一個明確的劃分,實現中央與地方的權責對稱,在確保地方有足夠的權利進行金融管理的同時,也是確保中央實行的各種經濟政策能夠得到正常的使用,能夠發揮其自身應有的效果。
(3)明確各級政府與地方政府內的各個部門對金融管理的工作范疇與職責
明確內部金融監管部門的具體工作范圍,并把責任落實到個人;明確外部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地方政府必須要把目光從資金的籌集轉向對金融機構的服務,利用自身的權利保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合法合理的處置好不良資產,確保當地金融的發展能夠在一個較為良好的市場環境中進行。
2.設立完善健全的激勵機制,規范政府干預行為
(1)建設一個較為完善健全的金融管理機制
為金融機構能夠在當地進行合法經營而提供相對應的制度保障,確保金融機構必須要對當地的經濟發展做出貢獻,明確不同的金融機構的不同業務范圍和必須要負不同的責任。
(2)必須要從宏觀的經濟大環境出發
對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服務進行優化,科學的使用信用規模;必須要針對當地的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和相對應的發展目標、投資計劃等,進行一個較為合理高效的預算編制,再通過分析各種編制的會計信息數據,進行相關風險的規避,從而實現各種金融業務間的平衡,合理的使用信用規模,切實的規避融資風險。
(3)建設相關的經濟法律法規
作為地方金融管理體系的法律依靠,對《稅法》、《預算法》等法律進行創新和修訂,使其更能符合當今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更能更好的維護金融管理體系,確保金融管理體系能夠得到真正的落實和使用。
(4)增添對地方官員的考核內容
讓官員升遷的考核內容不僅由地方政績組成,可以由相對應的對社會發展的貢獻、社會和諧指數、環境保護指數等組成,改變官員對地方政績的盲目追求的狀況,解決片面追求GDP的狀態。
3.明確地方金融管理體系功能
一是必須要在各級政府內部中設立一個相關的金融管理部門,進行相關的金融工作;二是必須要明確地方政府進行金融干預的真正功能,加強金融管理的力度,把地方政府的管理重點從融資轉化為服務和調整;三是完善金融管理制度,提高金融辦的各種金融管理和金融業務處理能力,建設相關的監管體系和激勵機制,確保金融機構能夠在一個良好的金融環境中進行合法的經營。
四、總結
綜上所述,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系對于地方政府干預、管理和調整金融行業有著重要的意義。因此,必須要現今的管理體系進行深入的分析和了解,進而得知其存在的問題與不足,才能對癥下藥,實現地方金融管理體系的完善。
作者:兌姝蓉單位:中國人民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