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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目前有180多所大學和學院,盡管它們中的大多數接受全國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的資金支持,但依然擁有自治的權力。承擔高校內部質量保障的主體是學術委員會、常務學術委員會、學位授予委員會、科研委員會、教與學委員會、院務委員會、研究委員會等學校各委員會。高校內部質量評價分為課程評價和學校評價兩類,也就形成了課程評價和學校評價兩套標準:課程評價標準以專業教學在質量方面的落實為基準,分為課程設計標準、課程審批標準、課程監控和評價標準、課程與預期目標的符合度、學生選課成績。課程評價標準絕非一成不變,一般會參考外部考核報告、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反饋、授權專業機構報告以及畢業生的雇主意見,再對課程評價標準進行更改。學校評價標準以所涉課程目標與預期結果的有效度為基準,分為授予學位標準的合理指數、學生學習成績標準、與其他院校類似課程成績標準的可比指數、學位評估—考試—授予的合理度、公平度。審核性評估的主要內容及標準:對學校組織結構的審核。對質量保證政策、程序和質量管理實踐的審核。對學生學習情況的審核。
二、高等教育外部質量評價標準
英國高等教育外部質量保障與評價機構多元,但主要依托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署(QAA)組織評價工作。QAA成立于1997年,其宗旨在于為英國高等教育提供一體化的質量保障服務。QAA是一個獨立的機構,其經費來自于大學和學院的捐贈以及主要的高等教育基金協會,實行董事會制,董事會有權制定決策計劃,指導保障署的工作。QAA的任務在于維護高等教育公眾利益,確保質量管理不斷提高,監督每個高等教育機構都有責任保證能取得合適的標準,保證高層次的教育水平。QAA制定的質量評價標準:高等教育資格構架(Theframeworksforhighereducationqualifica-tions)。學科基準聲明(Subjectbenchmarkstatements)。課程界定(Programmespecifications)。進程檔案(ProgressFiles)。高等教育學術質量和標準保障實施規則(Codeofpracticefortheassuranceofacademicqualityandstandardsinhighereducation)。
三、對我國高等教育質量標準制定的啟示
1.質量標準要建立在高等教育發展的客觀規律上
英國高等教育質量標準的建立并不是一帆風順的,由于高等教育實現大眾化之后外部評價標準全面介入英國高校,使得英國古典大學的自治傳統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一度引起了高等教育界的非議。2004年起英國政府取消了QAA的學科層面的評價工作,主要負責英國高等教育機構層面的評價。我國高等教育評估工作開展較晚,直到2004年教育部成立高等教育教學評估中心,才標志著中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走向正規化、制度化、專業化軌道。我們制定的評價標準不能將高校局限在角落里,不能讓高校為了應付我們的標準化檢查而“搭臺唱戲”,這樣既失去了質量標準的初衷,也讓我們的高校陷入“周期迎評”的怪圈。
2.將結果性評價標準轉化為培養性人才標準
由于我國受到高等教育歷史發展因素的限制,最近十年才全面開展高等教育質量標準制定和質量保障評價工作,落后于英國近半個世紀。因此,我國培養性人才標準以描述性的規定將高等教育的人才培養在專業目標、內容、教學過程、師資等方面的質量要求加以標準化,從而對高等學校提出實施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這有利于我國不同層次的院校明確人才培養的目標,設計適應不同需要的課程。
3.注重評估指標體系的層次化、類型化
高等教育質量標準是高校培養合格人才的質量基準,隨著社會生產力的迅速提高,生產技術的日益更新,產業的轉型與升級,社會發展亟需一大批具有前沿理念、掌握核心技術,多元化、復合型的人才。因此,高質量對于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學校來講就是通過多樣化的標準滿足多元化的需求。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時間不長,總體上落后于國家的經濟建設,英國的高等教育機構按特點分為古典大學、城市大學、新大學、升格為大學的多科技術學院及高等教育學院,QAA和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都會為各類高校量身定做質量評價標準,例如高等教育學院的學術水平一般由當地大學或有關評審委員會,商業及科技教育協會(BTEC)及蘇格蘭職業教育協會(SCOTVEC)等負責監督。高等教育不同體制的地區QAA建立了不同的資質認證框架,充分保障了高校的異質性。因此,加快我國評估標準的層次化、體系化建設,建立起適應不同類型,不同人才培養任務的指標體系,有助于改善高校的發展環境,增強高校自身的自我發展能力,由被動評估轉向以自主評估為主的主動評估,使高校擁有自主性質量。
4.以法律為依據提高質量標準的權威性
質量標準的存在其基本功能是規范高校的教學與質量保障工作,建立以法律為依據的高等教育質量評價標準體系,是提高評價結果權威性的保證,也是增強質量標準嚴肅性、規范性、適用性的關鍵文案。英國高等教育質量委員會(HEQC)、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HEFC)、質量保障局(QAA)所形成的系統化的質量評價標準是建立在若干法律、法規、政府白皮書的基礎之上的,從起初的《羅賓斯報告》、《雷諾德報告》、《林登報告》到《大學學術標準》、《高等教育—迎接新的挑戰》白皮書、《高等教育———一個新框架》白皮書以及《繼續教育和高等教育法》,每一次全國性質量標準的制定與改革都受到了法律、法規或白皮書的約束,同時也得到了法律的支持與授權,這就促使英國高等教育質量評價標準獲得了全國范圍內的認可,評價結果作為撥款委員會向各高校劃撥資金的依據,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我國的高等教育質量評價標準的制定依據《高等教育法》、《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2010年—2020年)》、《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評估工作的意見》,與英國標準制定的法律依據相比宏觀指導較多,專門化的指導與支持不足,并且缺少質量標準法規建設的漸進過程,因此,我們的質量標準制定要在宏觀法律的指導下,得到更多的專業化報告、法規和政府白皮書的支持,真正讓質量標準有權威性,有可信度,有可用價值。
四、總結
綜上所述,英國高等教育質量標準的制定有推進高等教育良性發展的一面,也有忽視歷史因素的一面,但其內部質量標準與外部質量標準相結合,以內部質量標準為主的標準構建結構已獲得了較大的認可。我國在質量標準制定方面,要適當地間接英國的所取得成果,從高等教育發展的規律上,評價標準的功能上,質量標準的體系上,制定標準的法律依據上獲得新的突破。
作者:倪庚單位:南通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