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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與國家法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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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與國家法的沖突

      摘要:我國多民族統一國家形成的多元法律文化,在民族地區糾紛解決方式上也是形式各異,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與國家法沖突一直存在,單一的糾紛解決方式不能滿足社會解紛的需要。國家法與少數民族的糾紛解決機制之間如何消除沖突繼而實現互補?從二者所要實現目標價值來看,維護民族地區社會秩序穩定的目標是一致的。分析國家法與少數民族的糾紛解決機制在民族地區糾紛解決中的利弊,挖掘沖突的原因和沖突關系,通過民族區域自治權使二者實現互補變通,最終實現多元格局解紛,推進民族地區法治建設。

      關鍵詞:國家法;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沖突;互補變通

      我國各少數民族都有自己的糾紛解決機制,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是我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現代國家法治建設仍具有重要意義,蘇力教授提出:“中國的法治之路必然注重利用中國本土的資源,注重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和實際。”[1](P.6)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內容極其豐富,涉及民族社會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與國家法沖突的原因,使民族地區糾紛解決方式朝多元化方向發展。現階段我國民族地區的糾紛發展變化對糾紛解決機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將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與國家法在自治權范圍內進行制度的互補變通重建,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一、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與國家法的利弊評判

      (一)國家法在少數民族地區糾紛解決中的利與弊“依法治國”是提升國家治理水平的必由之路,我國的法治建設,曾先后向前蘇聯和其他西方國家學習,是“法的移植”與中國特色相結合的結果,這套知識系統與少數民族千百年來形成的習慣法知識傳統在價值觀念、文化內涵上都有諸多格格不入之處。以訴訟法為代表的糾紛解決機制與民族社會的普遍社會心理需求是不相符的,少數民族群眾有普遍厭訟的心理,一旦糾紛訴諸司法解決,雙方關系可能永久不能恢復,這種觀念主導了少數民族社會的大多數人的心理。這是文化傳統不一樣導致的。但近年來部分民族地區的司法機關在處理糾紛中,主動參照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多用調解的辦法,請當地社會權威人士參與司法實踐活動,實踐證明,既保證了國家法的權威性也讓糾紛化解得以順暢解決。總之,國家法在民族地區解紛中有利也有弊。

      1.國家法在糾紛解決中“利”

      首先是程序控制。國家法糾紛解決機制無論是訴訟、行政復議、仲裁還是調解,都具有極強的程序限制性,講究“法律的推理過程的邏輯整合性、各項程序制度對非理性因素的排他性。”[2]防止參與人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及各種不利因素對糾紛解決的干擾,這是帶有極大程序“零散性”的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在程序上不能防范的。其次是結果保障。國家法糾紛解決機制具有很高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實施,當事人不用擔心解紛結果的執行問題。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可能會由地緣性等原因形成的各種親戚關系或家族勢力影響社會權威人士裁決者的中立地位,增加了解紛結果的不可預見性。

      2.國家法在糾紛解紛中“弊”

      首先,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對法律需求差異大。繁榮的市場經濟是高水準法律建設的關鍵,經濟越發達的地方對完備的法治依賴越強,而少數民族地區大多經濟欠發達、欠開發,復雜的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等活動不頻繁,對法律的需求相對較低,內生的習慣法、道德評價等形成的糾紛解決機制就能讓簡單的經濟關系秩序得到保障。市場經濟與工業文明所必須依賴的司法制度是陌生人社會秩序的守護者,在少數民族地區熟人社會被需要和接受的程度就低了很多。所以,民族地區選擇傳統的糾紛解決機制成為了人們習慣性的思維,如強行推行國家法解決所有糾紛,可能會收效甚微,甚至會引起少數民族地區群眾的抵制。其次,文化傳統不同制約了執法和司法。法律規則是法文化的表現形式,不同法文化主導的法律規則在價值觀念是不一致的,國家法多源于“法的移植”后形成的法文化價值觀,與民族社會傳統法文化價值觀差異很大,現行訴訟法是晚清從國外移植后融入了中國文化價值觀并逐步走向成熟的。體現國家精英文化的訴訟制度,與少數民族傳統法文化之間是沖突的。這種狀況也會讓長期處于民族地區工作,熟悉民族地區社會和經濟狀況的基層人民政府及司法機關在解紛中對國家法有所取舍,這不得不說是法文化差異導致執法、司法“入鄉隨俗”,因這更符合民族地區的法文化社會心理。再次,社會轉型影響了國家法的實施。當前我國正值轉型期,糾紛內容與類型日益復雜多元化。民族地區因土地流轉、旅游開發、環境保護等經濟活動使糾紛呈現出復雜和多元,糾紛的主體常常因選擇解紛途徑產生沖突,外來糾紛主體不認同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當地民眾又不愿打官司。實踐中,對刑法調整的強制性、義務性法律規范確定的社會關系,國家機關司法機關進行了強制管轄;對帶有民族特色或侵犯、違反民族習慣的糾紛國家法則顯得捉襟見肘,難以達到需要的解紛效果;對授權性、任意性法律規范調整的法律關系產生的的糾紛,往往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也能夠調整,主要在經濟活動和生產、生活中產生的糾紛,國家法解紛不一定就是最合適的方式,在選擇上可能會由于各種社會關系及文化心理和利益等原因影響國家法的實施。

      (二)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在糾紛解決中的利與弊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符合民族內部的運行規律,法人類學稱其為“民俗控制,民俗控制包括隱約型、獎勵型、監測型、規約型、訴訟型、禁忌型,但共同目的卻是社會制裁。社會制裁可以分為正面制裁和負面制裁,兩種機制在很多時候同時發揮作用,‘懲惡揚善’指的就是制裁作用。”[3](P.106-107)具有民俗控制特點的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在解紛中同樣有利與弊的問題。

      1.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的“利”

      首先,靈活方便經濟適用。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自然內生于民族繁衍過程中,其功能價值體現在區域秩序維護上,千百年來被人們所信守,為族內社會成員定紛止爭,不會產生訴訟費用,糾紛解決往往是請解紛權威人士吃一頓飯表達謝意,而糾紛裁決者也自然認為這是自己必須要履行的義務。糾紛解決也沒有場景的要求,村頭寨尾、田邊土角、屋里堂前就能進行,很多糾紛在酒席上就能煙消云散,非常靈活并經濟適用,不會在糾紛解決上花費較大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及精力,符合少數民族地區的地緣性綜合需要。其次,理性平和注重情感維護。因親緣、地緣關系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解紛中始終充滿人性化,沒有法院審判、行政復議、仲裁中充滿情緒的對立和攻防,糾紛解決過程理性平和以地緣性的情感維系為基礎,讓糾紛參與人明事理、講感情,雙方今后還要低頭不見抬頭見,大多數糾紛參與者通過一次或幾次糾紛解決后都能主動妥協放棄一些主張及利益,使社會秩序在糾紛參與人的讓步間維持平衡,人們的關系也不會決裂到“老死不相往來”的程度。再次,糾紛裁決者具有權威。執導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的裁決者多為民族地區德高望重的社會權威人士,他們在民族地區有很高信賴度和支持率,這種非制度化的民間權威“常常通過這種解決實際問題逐漸樹立起來。”[4](P.221)在實際生活中大量的糾紛是他們裁決的,如黔東南州臺江縣的民間“五老”,①很多村、支兩委解決不了糾紛都請這些權威人士幫助處理,這些社會權威成了化解矛盾糾紛的主要力量。臺江縣已將“五老”解決糾紛作為一項長效的機制建設,在各個村委會設立“五老”調處室,開展來訪登記、糾紛處理回訪,建立糾紛處理臺帳。他們還是縣城社區聯合調解中心的調解員,很多案件法院處理無果后經調解中心“五老”出面得以解決。這些民間權威人士們也在“與時俱進”,不但懂得民族文化和少數民族習慣法,還具備一些國家法律知識,作出的解紛結論當事人能夠接受,比法院的判決更能符合人們的心理需求,民間權威讓少數民族解紛解決機制“法的工具性價值”②很好地發揮出來。

      2.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的“弊”

      首先,缺少原則立場。法治價值三原則公平、正義、秩序,公平排第一位,其次是正義和秩序,如將少數民族糾紛機制用以上三原則考量,發現裁決者多采取折中處理“各打五十大板”的辦法,解紛的主要目的是對秩序的維護,未形成公平、公正的倫理思維。“秩序至上”,追求“事了”、“人和”。因此,妥協和讓步就成了糾紛當事人自然形成的心理準備,很多解紛結果是與法律相悖的。其次,缺乏理性程序設計,復雜糾紛求助神判。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是社會自發內生形成,無立法程序設計,缺少舉證、質證、救濟制度等訴訟技術,理想化程度低。無法應對復雜糾紛解決,在無法證明事實時多求助于濃厚宗教色彩的“神判”。如苗族的“燒湯撈斧”、“斷雞頭”,羌族的“油鍋撈石”、“吊雞打狗”,彝族的“雞卜”等。對需通過知識性、技術性來證明的事實已經不能勝任。

      二、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與國家法的沖突分析

      國家法文化是以傳統文化為載體移植西式法律技術的文化形態,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是傳統文化與少數民族文化相互交織下形成的法文化形態。二者精神內涵不同,執導的規則沖突在所難免,但也有治理領域的分工與合作。

      (一)實事求是看待少數民族法文化與國家法文化之間的沖突

      實事求是,是認識和發現世界的方法。內核思想是從實際出發探索并求證事物的內部聯系及其發展的規律性,以此認識事物的本質。少數民族文化是社會運動的產物,“關于文化的概念,最為經典的即‘文化或文明’,究其廣泛的民族學意義上說,是包括全部的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風俗以及作為社會成員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習慣的復合體。”[5](P.1)從泰勒對文化的分析可以看出民族學、法律、習慣是文化的應有成分,國家法與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在文化內涵上是互動的,但又是相互沖突的,刑法與少數民族刑事習慣法是最為典型的法文化沖突。不得不承認少數民族法文化在橫向比較中部分內容處于后進的位置,與當代文明嚴重錯位。但在多元一體的文化融合大背景下,少數民族法文化又在不知不覺中向國家法文化靠攏,為本民族的法文化尋找生存發展的空間,具體在糾紛解決機制中,比如民族地方的鄉規民約對國家法進行細化,主動在國家法框架內尋找本民族糾紛解決機制的合法存在。

      (二)國家法與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沖突的原因分析

      少數民族地區因歷史文化傳統形成的熟人社會,糾紛解決的依據常常不是國家法律,而是少數民族社會延續至今對是非判斷的習慣性邏輯。有學者認為“一個不同于正式制度所構建和構想起來的鄉村社會的秩序是存在的。鄉民所擁有的規范知識并不因為它們是傳統的就一定是落后的和不合理的。”[6](P.416)因此,國家法在民族地區出現“水土不服”導致沖突。1.歷史文化原因歷史上很多少數民族地區都經歷過王朝政權的統治,清朝改土歸流政策對貴州民族地區的影響幾乎是變革性的,清朝重視民族地區的社會穩定,按照民族地區的情況制定了《蒙古律》、《苗例》、《番律》、《回律》等。還因地制宜對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采取承認的態度,同時有條件承認土司政權的統治。歷史上少數民族與清王朝、土司政權在法律上的相互沖突與融合從未中斷過,但王朝與土司都成為了歷史,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卻傳承至今。因此,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的形成有其自身的歷史背景,在特殊的歷史條件下孕育了民族性的法文化,法文化內生了自身認同的群體習慣形成了糾紛解決模式。所以,國家法在短時間內想要改變少數民族社會千百年形成的糾紛解決模式,自然會產生沖突。2.鄉土熟人社會原因少數民族鄉土熟人社會,糾紛解決的習慣規范幾乎都是以家族和宗族為支撐的。一旦糾紛發生,思考解決問題的模式不是法律關于權利義務的規定,而是原本就有的習慣性道理,這種道理是人們從小就接受的傳統熏陶,實際就是傳統的糾紛解決辦法。這時候寨中的權威人士就是糾紛裁決者,村寨的支書、村委會主任、寨老們會以鄉土社會的習俗、道德規范、宗族的親緣關系作為解紛的立足點,國家法幾乎很少被提及,因為人們對國家法律是陌生的,在思維模式中沒有較為明確的國家法律概念。從國家法治的角度來看這是違法的是不允許的,但他們是“心甘情愿”接受的。3.國家法“水土不服”原因應當說當今中國的法治建設成就是歷史上任何一個時期都無法比擬的,但民族文化的根基左右了少數民族社會,這無關乎國家法律對他們是利還是弊,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多為原則性規定,互補變通的立法又相當滯后,國家法的普適性特征導致了與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發生沖突。統一的法律標準是不符合人們的實際需要的,對少數民族地區不加變通的簡單套用是牽強的。

      (三)少數民族民事糾紛解決機制與國家法的沖突關系分析

      少數民族糾紛機制與國家法的沖突關系①,實際上是在具體的糾紛解決中以何種機制作為糾紛解決依據的問題,國家法在主權范圍內具有最高的管轄權,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在區域秩序維護上又被信守,二者沖突不可避免,沖突關系擬分為二。1.設想完全施行國家法,擯棄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在刑事糾紛領域,國家法取代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幾乎成了不可動搖的法治要求,在民事及其他領域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似乎還有一定的空間。如果設想民族地區的糾紛都由國家法來統一解決,至少有兩個條件必須要滿足:首先,國家法文化要占領足夠的空間,少數民族法文化被逐步取代,在法治價值觀上國家法文化成為少數民族社會秩序維護的意識形態主流。其次,國家普法效果要讓少數民族社會絕大多數人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國家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人員建制編制要足夠健全,只有滿足以上兩個條件國家法才能在少數民族地區與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形成絕對的競爭力。顯然,在當下的中國是不可能做到的,國家法文化完全取代少數民族法文化只是理想的模式,即使在刑事糾紛領域國家法居于主導地位,但仍然有很多案件未進入司法機關。2.設想完全適用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擯棄國家法。在刑事糾紛領域,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發揮作用的空間已被嚴格限制,但部分刑事糾紛解決中其仍然還發生作用,緣于民族地區國家機關的社會管理能力不足及社會秩序治理的需要。如果設想在少數民族地區完全排除國家法,同樣至少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首先,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處于絕對的優勢,被國家法完全認可,少數民族地區取得像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那樣的高度立法自治地位。其次,國家司法機關在少數民族地區解決糾紛完全將少數民族習慣法作為糾紛解決的依據。顯然要實現以上兩個條件也是不可能的。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與“一國兩制”下的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度是有重大區別并不可能復制的。少數民族地區也不可能完全沒有國家法律的秩序治理,司法機關也不可能在少數民族地區不適用國家法。所以,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與國家法如何在沖突中走向互補才是出路,也是民族地區的特殊需要之措。

      三、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與國家法的互補變通

      十八大以來,依法治國的進程正快速推進,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成為了時代主題,覆蓋了國家對社會管理的各個方面,《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都規定了授權民族自治地區有權變通執行國家法律的權利。但如何變通?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與國家法之間的沖突怎么解決?

      (一)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與國家法互補變通的可行性分析

      具體而言,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所調整的某些社會關系與國家法是相沖突的,但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又對某些糾紛在國家法控制能力不足時進行了彌補。因國家法的普適性決定了,不可能對民族社會管到那么細的程度。比如在婚喪嫁娶等少數民族習俗中發生的糾紛,在民族宗教信仰問題上的糾紛,都是國家法所難以觸及的地方。在二者都能共同調整的一些社會關系中,往往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比國家法規定更為詳細,更符合少數民族社會的需求,因為國家法過于原則化、過于抽象化。實現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與國家法之間的互補,除了是國家在民族地區社會秩序治理的需要外,也是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自身難以勝任解紛的需要所決定的。隨著社會轉型的深入,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不斷發生變化,其發揮作用的空間被擠壓,導致其解紛能力不足從而走向與國家法銜接、調適互補的方向。在信息化和商品高效流通時代很多糾紛是跨區域的,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的地緣性特征限制了其能力的發揮,無法實現糾紛解決中的功能性需求保障,促使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與國家法互補成為了必由之路。

      (二)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與國家法互補變通的具體措施

      1.在自治權限范圍內做好變通立法工作

      法律變通權是自治權的主要內容之一,民族地區可以依照《憲法》及《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將國家法與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進行變通處理,變通是實現互補的有效路徑。在變通時要對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的內容進行甄別,只有那些符合當下民族地區良好風尚,又符合國家在民族地區社會秩序治理需要的內容才能進行變通,具體做法是由自治區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對自治條例和有關在民族地區執行的法律進行變通或針對相關法律制定補充規定,讓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優秀部分合法地實現其功能價值,進而實現少數民族地區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一體建設。如圖所示:

      (1)按照法律關系的類別進行互補變通。國家法律是按照調整社會關系的類別來劃分的,如分為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等。從法理的角度還可劃分權利性與義務性法律規范、任意性與強制性法律規范。刑事領域規范多具強制性與義務性,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與其互補變通的空間相對要窄得多。民事法律賦予了當事人更多的選擇自由,為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與國家法之間的互補變通提供了很大的空間。在互補變通上大致可以分為兩類:首先,在強制性與義務性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刑事糾紛領域,國家法可以選擇性地與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進行互補變通。其次,在授權性與任意性法律規范所調整的民事糾紛領域,國家法與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的沖突可以在多元糾紛解決理論中得到解決,可以互補變通的部分應進行良性互動。沖突的部分,在互補變通時進行合理的、有選擇性的吸收。還可以讓當事人以切合生產生活需要為原則進行自由選擇,這樣不但可以避免國家法與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的沖突,也可有效實現兩種解紛機制互補的法治價值。

      (2)互補變通要進行區域和對象限制。互補變通要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為基礎,以民族自治地方為對象制定互補變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規制對象應為少數民族地區的一個民族或法文化傳統相近的幾個民族。我國民族地區少數民族間居住混雜,相互穿插,在一個區域內長期居住,文化傳統與習慣之間相互影響和同化,其民族糾紛解決機制有很大的共性。因此,可以以自治州、自治縣為單位對糾紛解決機制有共性的民族為對象制定互補變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所以,在民族自治地方國家法與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的互補變通,應當采取屬地+屬人的辦法。

      (3)互補變通范圍的把握。互補變通中立法必須在原則范圍內進行,將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中具有現代法治意義并被大多數社會成員認可的部分進行合理吸收,這樣國家法在少數民族地區才有堅實的社會基礎,不然制定的法律不但起不到互補的作用,還會脫離少數民族群眾的實際生活,立法目的將會落空。對于如何把握互補中的范圍,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需要厘清。

      首先,對那些不違背國家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可以進行吸收。少數民族有很多優良的習俗傳統,比如敬老勸孝、懲惡揚善、打擊偷盜、保護環境、保護生產、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等。這些糾紛解決機制與國家法的社會秩序治理目的是一致的,應在互補變通中予以提倡。貴州松桃苗族自治縣在“1984年就通過了,有關法定婚齡提前的問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松桃苗族自治縣執行婚姻法變通規定》。其中,第三條將婚姻法關于結婚年齡的規定,由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變通為男不得早于20周歲、女不得早于18周歲”[7](P.201)。這樣的立法探索不但順應了苗族早婚的習慣,也為解決松桃苗族婚姻的效力問題還為婚姻糾紛解決提供了依據。將那些涉及公民基本權利,優良的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進行互補變通,賦予其一般性的法律效力是積極有益的。對那些于現代法治既無消極影響也無積極作用,卻盛行于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在互補變通中可采取順應承認的態度,讓少數民族地區的群眾逐漸形成對國家法律的接受和認可。

      其次,部分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與現代法治要求相差太遠,對其中違背國家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在變通立法中應當進行禁止。新中國成立后,少數民族地區的一些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糾紛解決機制如逐出村寨、游寨示眾等依然存在。地方司法部門也對其寬容對待,不是司法不作為而是法律深入人心需要時間,它的存在不是合法,是暫時的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國家法的控制不足。但在當下依法治國推進中對那些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解紛機制就不應當繼續寬容對待,應通過積極引導的辦法使其在互補變通中主動調適,順應民族地區法治建設的需要而不是沖突和對抗。

      再次,刑事糾紛領域,應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則,在糾紛處理實踐上,通過變通立法的方式進行有益的互補,將民族地區的部分刑事習慣法互補變通吸納。如有學者研究:“《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一些地區的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對于過失致人死亡的,多以賠償錢財的方式進行處罰。有的民族還要求對被害人家屬進行撫養,這實質上也是一種處罰方式,這種處罰是符合民族地區經濟條件下家屬的需要的,比法律規定負擔一定的撫養費要嚴厲得多,在民族地區具有合理性。因此,可以將《刑法》233條‘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作為互補變通依據,變通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這樣,就可以對對犯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使過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分子有時間撫養被害人家屬。使之符合少數民族地區群眾的實際需要。”[8](P.117)蘇永生教授的這一研究具有現實意義,從法社會學的角度看,讓代表部分民眾意志與利益的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通過互補變通在國家刑法中得到體現,進而在司法中被適用是符合法理內核思想的。刑事領域互補變通是有立法先例的,“在青海藏族地區的殺人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國家司法機關依法對犯人審判后,被害人家屬是要按照藏族習慣法賠償命價追償的,否則被害人會聚集族親血族復仇,為免除事態擴大化,青海藏區司法機關總結了一些實踐,在處理這類糾紛中,堅持國家法律審判處理的同時,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政府組織當地民族、宗教人士,參與后續問題化解。對被害人家屬所要的命價,按照藏區中等收入群眾家庭財產的一半作為賠償標準。”[9]并出臺了《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關于刑法的變通或補充的決定》,這些實踐對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與國家法刑事法律的互補變通具有積極的借鑒價值。

      2.以國家法為基礎在村民自治中引入少數民族糾紛機制

      十八大三中全會指出:“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①這實際上已經為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指明了方向,自治管理與依法治理良性互動是社會矛盾糾紛治理的重要方式。少數民族地區多以血緣、親緣、地緣為基礎形成的社會形態,具有共同的生產生活方式,自治管理屬性明顯,蘇力教授指出:“在他們的社會中,運用他們的理性,尋求能夠實現其利益最大化的解決各種糾紛和沖突的辦法,并在此基礎上在人們互動中逐步形成一套與他們的發展變化的社會生活相適應的規則體系。”[10]村規民約就是他們自治規則的重要表現形式,“歷史上的村規民約,是存在于中國鄉土社會的一種介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間具有一定權威性的民間行為規范;現代意義上的村規民約,產生于村民自治的背景之下,是村民自治的基石和保障。”[11](P.242)因此,通過村規民約將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納入民族地區的村民自治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7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明確規定了村規民約與國家法的關系,只能在國家法的基礎上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規定。在調研中發現,很多民族地區的村規民約用傳統的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對國家法進行了補充,成為了國家法與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銜接與融合的橋梁,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的很多優秀內容都可以納入其中,這實際上更符合民族群眾的需要,讓很多糾紛解決在村民自治框架內運行,小的糾紛可由村委會組織化解,大的涉及群體利益的糾紛可由村民代表大會進行討論解決,民族地區的社會權威人士也可以通過村民自治的方式參與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如臺江縣的“五老”制度。村民自治制度有益地實現了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與國家法的互補。

      3.在調解中引入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出臺了《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2010年8月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最高人民檢察院2011年7月出臺了《關于開展檢調對接試點工作的意見》;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改革行政復議體制,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建立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綜合機制。”①至此,國家為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大調解格局進行了全面的政策和法律上的頂層設計,是社會管理創新,為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理順了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關系。貴州省高級法院與省司法廳省檢察院聯合出臺了《關于加強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銜接的指導意見》;貴州省檢察院與省司法廳聯合出臺了《關于加強檢調對接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通過以上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精神和規定的指引,在少數民族地區的糾紛化解中,將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引入互補銜接,既尊重了少數民族的文化傳統,又解決了國家法與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機制之間的沖突問題。民族地區的調解工作有其特殊性,大調解格局下將檢察工作、審判工作、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進行銜接,結合實際將少數民族的糾紛解決機制運用于其中,構建多元靈活的調解方式具有可行性。具體到檢察工作中,可將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適時與檢調對接相銜接,在進行刑事和解、民事申訴、行政賠償申訴時由檢察機關派員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各司其職,調解委員會可以邀請當地社會權威人士及熟悉情況的當地村委會和司法所、派出所的人員參加,過程中運用少數民族的糾紛解決機制結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對矛盾糾紛進行化解,促成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調解意愿。在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可以結合糾紛解決的實際需要,將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運用于審判調解中。

      具體做法是將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與審判程序對接,把調解運用于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調解的案件類型應以民事案件、刑事和解、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為重點。還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對接,從糾紛的實際情況出發全面兼顧,充分將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在不與國家法相沖突的情況下,請地方權威人士及當地村委會及司法所、派出所共同參與糾紛的調解,形成調解多元合力,在以人為本的氛圍中,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情、法并用,讓糾紛在調解中得到化解,防止糾紛轉變為沖突甚至刑事案件。當前我國少數民族地區糾紛的解決范圍已經超出了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的“小傳統”范圍,隨著國家依法治國方略的不斷推進,“建立一種有分有合的立體交叉式的糾紛解決體制,為糾紛解決提供一種高效良性運作的綜合機制”[12](P.117),是民族地區社會矛盾化解的好方法,“法律制定者如果對那些促進非正式合作的社會條件缺乏眼力,他們就可能造就一個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13](P.354)

      因此,回歸理性正確對待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才是實事求是之舉,我國憲法將少數民族具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自由作為一項原則進行了規定。在司法、執法中都應該尊重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其在民族地區有著深厚的民族基礎,雖然不具有國家法那樣的普適性,但在民族地區秩序的治理上具有天然的優勢,在制度構建中只需順勢而為充分發揮好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的積極作用,使之與國家法很好地銜接配合,是當下民族地區社會糾紛解決的現實需要,也是依法治國的需要。

      參考文獻:

      [1]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2]陳瑞宏:“法律程序價值論”,載《中外法學》1997年第5期。

      [3]王銘銘:《人類學是什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趙旭東:《權利與公正———鄉土社會的糾紛解決與權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5][英]愛德華?泰勒:《原始文化———神話、哲學、宗教、語言、藝術和習俗發展之研究》,連樹聲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6]梁治平:《鄉土社會的秩序?公正與權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7]石朝江:《中國苗學》,貴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8]蘇永生:《刑法與民族習慣法的互動關系研究》,科學出版社2012年版。

      [9]戴曉明、譚萬霞:“論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的沖突及整合”,載《廣西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6期。

      [10]蘇力:“變法,法治建設及其本土資源”,載《中外法學》1995年第5期。

      [11]鄧建民、趙琪:《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與社會和諧———以四川民族地區為例》,民族出版社2011年版。

      [12]張謙元、劉明:“民族地區社會穩定與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載《西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5期。

      [13][美]羅伯特?C?埃里克森:《無需法律的秩序———鄰人如何解決糾紛》,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婁義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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