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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對大學生的日常考試違規行為進行處理是高等院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就我國當前的社會背景而言,與之相關的處理方法與法律條款仍然存在紕漏,相應的處理過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正因如此,使得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輕重不一,學生的相關權利也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為了更好地解決這一問題,本文就大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行政法展開深入探討,并嘗試提出具體的解決措施。
【關鍵詞】考試違規;處理;行政法
在我國高等院校的各項考試過程中,學生違規現象極為嚴重,所以因此受到處分的同學不占少數。針對大學生考試違規行為的各種處理措施,國家以法學、教育學、心理學等多種法律文獻為基礎,制定出相關處理措施的行政條款,以此對各種違規行為做出公正合理的解決方案,確保考試的公平性與客觀性。
一、考試違規行為現狀
中國作為考試的發源地,自科舉制度建立以來,相關的管理制度不斷趨于完善。因此,嚴厲打擊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嚴懲作弊者,是確保考試公平性與客觀性的重要保障。考生作弊已經轉變為我國發展過程中的主要弊病之一。自科舉制度建立以來,各種作弊手段層出不窮,隨著考試制度的不斷發展與完善,作弊手段也愈加高超,對考試過程造成嚴重影響。在我國當前的社會背景下,高校考生考試違規行為較為嚴重,因此受到國家以及教育工作者的廣泛關注。據相關數據顯示,近六成考生承認自己在考試過程中存在作弊行為。基于此,如何規范大學生的考試行為,確保考試過程的公平性與公正性勢在必行[1]。
二、大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行政法的研究背景與意義
(一)研究背景。自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依法治教的相關理念深入人心,使得當代大學生普遍具有較強的法律觀念。但正因如此,使得各種違規行為糾紛案件層出不窮,并引起廣大教育工作者的廣泛關注與思考。為了有效避免這些問題的發生,國家制定了相關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并針對近幾年新興的代考等行為做出明確的處理方案。但通過法律解決考生的違規行為仍然無法滿足教育事業發展的實際需求。在此基礎上對大學生考試違規行為處理分析法進行深入分析,有助于幫助高校管理者梳理清楚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確保高校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2]
(二)研究意義。就大學生考試違規處理分析法而言,主要有理論與實踐兩種層次的意義。從理論的角度出發,行政法可以有效填補教育法學研究視角的紕漏,便于更好地開闊有關考試違規處理方案的理論視野。其意義不僅僅在于總結出多少理論文獻或創新,主要突出拋磚引玉的效果,以此喚起國家光大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視。
三、大學生考試違規處理的依據
考試作為檢驗學生的學習水平與專業素養、教師的教學效果以及反應教學質量的主要方式,是整個教育工作中的重要組成內容。任何考試基本上都會有考生出現違紀與作弊。違紀一般指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妨礙他人考試等行為,一般不會造成嚴重影響;而作弊便是指大學生通過欺騙的方式完成相應內容,如夾帶、冒名頂替、偷窺等。為了能夠更好地維護考場紀律,并加大對考場中各種違紀行為的處理力度,國家主要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規范:①我國剛剛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已經成為高校處理違規措施的主要依據,這部法案給予了各大高校自我管理的空間與權利。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也對冒名頂替等違規行為提出嚴厲的懲罰措施;②早在2005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也存在與學生違規處理相應的條款,如學生嚴重違反考場紀律或存在作弊行為,將會取消此次的考試成績,并根據行為的嚴重性給予相應的處罰與處分,如果學生在畢業之前表現優異,可以考慮為其提供重修或補考的機會等等;③在實際考試的過程中,各所高校制定的規范文件也是處理違規行為的重要參考。由于高校受到教育環境、師資力量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使得各校的規范文件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如蘇州大學便有《蘇州大學本專科學生考試管理細則》等作為重要參考[3]。
四、大學生考試違規處理的相關原則
由于在高校中各種組織錯綜復雜,數量極為龐大,所以在處理同學們的違規行為等方面便顯得雜亂無章。因此,無法通過切實的法律條款明確各種應對措施。同時,為了更好地順應時展的需求,各所高校在發展的過程中勢必會遇見更多的問題,由此可見,要想使得違規處理措施天衣無縫是不現實的。基于此,廣大教育工作者經過長時間的探討后,總結出以下三種原則:
(一)合法性。合法性是處理學生違規行為時必須時刻堅守的基本原則。所謂合法性原則,即相關的管理部門不論是主體還是相關措施均需要嚴格遵守法律,如果出現任何差池,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為了使得廣大教育工作者能夠時刻堅守這項基本原則,在此基礎上又衍生出兩條重要條款:①法律保留條款。對于法律保留條款而言,要求相關的行政部門在處理具體問題的過程中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律依據。同時,學校及管理者作為公務法人,與學生之間存在較為特別的權利關系,所以二者之間享有公務范圍之內的規律與章程。因此,越來越多的高校管理者選擇法律保留條款作為管理工作的參考之一;②法律優先條款。法律優先表明法律相對于行政權而言處在優先地位。落實到實際當中便說明校內的各項管理措施不得違反相應的法律條款。針對大學生考試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也應遵循法律優先的相關原則,在不違反相關法紀的情況下,對違規行為做出公正客觀的判決,使得學生能夠在日后的考試過程中引以為戒。
(二)合理性。合理性原則與合法性原則相輔相成,共同促進。對于我國目前的大學生考試違規處理措施而言,群眾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便是處理方案與措施是否得體。因此在進行實際處理的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維護學生的人身利益,并盡量將不良影響壓縮至最小范圍之內。高等院校作為我國的高等教育場所,是我國培養建設人才的場所,所以針對學生的各種不文明行為,既要施以嚴懲,又要通過長久與發展的眼光看待,真正做到教育與懲罰二者之間的平衡。
(三)正當程序。正當程序選擇最早誕生于美國的自然正義原則,主要內容包括:①任何人都不可以在自己的案件判決過程中成為主要管理者;②案件當事人具有陳述與被傾訴的權利。這種原則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得到了不斷地發展與完善。就我國當前的社會背景而言,教育行業存在明顯的重結果輕程序的現象,所以在處理學生的違規案件過程中,部分院校存在處理不當等多種問題。為了有效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各所高校在實際處理的過程中必須堅守正當程序原則[4]。
五、大學生考試違規行為處理方案的法律依據
(一)法律地位。對于高校的法律地位而言,主要突出高等院校作為一種具有教育能力的社會性組織,與其內外環境所形成的一系列特定的社會關系。如果高校管理者以及廣大教育工作者沒有充分認識相關的法律地位,將會在違規行為處理的過程中無法正確保障學生的個人權益,嚴重的會對學校造成負面影響。由此可見,在實際處理與落實的過程中,必須對高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充分的認知與理解。
(二)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以法律法規為基礎,主要表現為主體之間的權益,是一種極為特殊的社會關系。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主要體現為二者權利與權益之間的矛盾。因此,管理者及教育工作者對于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的了解與認知將嚴重影響大學生權利的保障與維護[5]。
六、結束語
綜上所述,自我國科舉制度形成以來,考試在漫長的發展歷程中得到了不斷地發展與完善。因此,針對大學生的考試違規處理行為,應當將其視為一項相對系統的工程,上至校方管理者,下至接受教育的學生,都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條款,遵守相關的考場紀律。對于違規的同學,校方應當在確保遵紀守法的基礎上,將不良影響降至最低,令其在日后學習過程中引以為戒的同時,減少對學業及生活的影響。
參考文獻:
[1]李晨霞.大學生考試違紀處分制度研究[D].武漢:武漢理工大學,2018.
[2]劉旭.大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行政法分析[D].蘇州:蘇州大學,2016.
[3]殷強,龍海軍.大學生考試違規的成因及防治策略[J].教育與考試,2019,01:57-63.
[4]車先斌.論考試作弊行為的犯罪化[D].哈爾濱:黑龍江大學,2016.
[5]李孝更,金惠怡,孫冬帥.大學生考試作弊之形、因、害、治[J].現代教育科學,2017,02:55-61.
作者:王玥琪 單位:吉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