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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環境法存在的問題從現在和未來的角度審視我國的環境法,還存在著以下問題。
(一)指導思想的滯后性
以《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為標志的我國環境法體系的建設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時間,我們黨和國家關于環境方面的思想、理論也不斷地調整發展,特別是黨的十七大、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生態文明和加強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新思想、新理論、新論述,而二十多年前的指導思想,許多已遠遠落后于現實的需要,需要進行調整。我們必須走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建設相互促進、良性循環,實現經濟與人口、資源、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新路子。
(二)調整范圍的滯后性由于工業化、城鎮化的廣泛、全面、快速推進
對環境的影響也不斷地擴大,污染、危害也出現向一些新的領域延伸。我國自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后,環境方面一直面臨著來自他國單邊污染輸出的潛在或現實威脅。全世界電子垃圾數量巨大,然而有80%的電子垃圾出口亞洲,且這其中的90%都將進入中國市場,我國是世界上受電子垃圾危害最為嚴重的國家。此外,西方一些國家經常把其國內禁止生產的高污染的產業項目以直接貿易的形式向中國輸出,長時間的危險廢物轉移,使我國成為危險廢物的受害國。但是我國環境保護法對此卻沒有明文禁止。
(三)采用手段和機制的滯后性隨著大氣、河流污染的跨區域性
以前各個地區各自為政、各行其是的治理方法已經不適應形勢的需要,需要采取新的防治手段。如北京等地霧霾的形成,地區相互輸入影響是重要原因,需要相關地區的協同、聯動來防治,需要采取聯防防控手段,這些都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調整。
(四)公益訴訟規定的滯后性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相關條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環境,且有對污染、破壞環境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這種規定過于抽象,不夠具體,且可操作性不強。另外,我國環境保護法對于環境被破壞后責任承擔的方式規定的過于抽象,操作性也不強,比如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便于計算,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難認定間接損失。承擔責任的方式還包括恢復原狀,但是對于環境污染來講,特別是河流,污染通常都是由很多人造成的,恢復原狀的責任很難認定。
(五)法律責任的滯后性
我國《環境保護法》本身有很多不夠完善之處,有些法律責任的規定過于原則化,可操作性不強;有些表述不夠明確;有些法律規定連貫性不強,只見上文,未見下文等等問題。環境保護法存在的這些問題不僅讓違法者有機可乘,鉆法律空子,也給執行和監督帶來很多難題。
二、我國環境法完善的對策針對環境存在的問題
應著眼于我國的實際和未來發展,在吸收借鑒人類環境立法方面優秀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采取有效對策完善我國的環境法。
(一)完善環境立法的指導
思想具備前瞻性和時代性的立法思想是立法活動的重要理論依據。環境保護法的完善,應充分吸收國內外的先進立法思想。一是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以人為本是核心,全面協調科發展是基本要求,統籌兼顧是根本方法。科學發展是解決保護與發展,實現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思想,環境保護法的修訂應把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貫穿始終。二是應以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我國目前資源被開發程度深、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也逐漸在退化。面對這樣嚴重形勢,生態文明受到我們國家和黨的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已經正式上升為我國社會經濟建設的總布局,這種布局簡稱為“五位一體”。該總體布局的生態文明理念是尊重、順應以及保護自然,且明確提出了將生態文明融入和貫穿于社會經濟建設的其他四部分建設的全過程。只有這樣做,才能最終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實現美麗的中國夢。“五位一體”總布局將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作為基本國策來重視,堅持節約、保護為先和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推進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理念,形成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的新的空間格局,這對我國環境保護的完善具有重大指導意義。
(二)完善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
應鑒于環境問題的四項特色,即科技關聯、利益沖突、隔代平衡、國際關聯來加強環境立法,完善我國環保法體系。其一,對憲法進行修訂,明確公民的環境權為基本權利等根本性問題。其二,提高環境保護法的效力等級。在所有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中,現行《環境保護法》應發揮統領作用,但是其他環境保護方面的單項法律與現行《環境保護法》在立法層次和法律效力方面幾乎沒有太大區別,使得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難以充分發揮統領作用。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頒布,以提高該法的效力等級。修訂完善的《環境保護法》屬于國家基本法律,作為一部國家基本法律,應當注重充分協調環境與發展的關系、落實國家關于環境方面的政策,以體現其作為我國環境保護基本法的重要地位。其三,加快對環境單行法的修訂。隨著時代的進步,目前環境單行法還存在某些不足,應加快環境單行法的修訂,使得單行法和環境保護法共同為環境保護貢獻自己的力量,早日實現美麗中國夢。
(三)完善環境法的調整范圍擴大
《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調整范圍,把機動車尾氣、PM2.5細顆粒物污染列為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可以采取設定機動車排放標準,對污染嚴重的車輛實施禁行,限制或關停鍋爐和工業設備,限制或禁止燃燒木頭、焚燒垃圾,鼓勵乘坐公共交通以及騎車出行等規定,以反映環境污染的新變化和環保技術的新發展。針對進口“洋垃圾”,應在《環境保護法》中明文規定廢物進口制度,加強對這方面的管理,并明文規定未經批準就進口廢物的行為規定為違法行為,加大罰款力度。
(四)完善環境保護的手段創新污染防治機制
對大氣、河流污染的跨區域性,打破行政區劃的限制,由相關區域、流域的單位、部門按照“責任共擔、信息共享、協商統籌、聯防聯控”的原則,構建“統一規劃、統一監測、統一監管、統一評估、統一協調”的聯防聯控的監管體系,形成整體防治合力。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重大理論觀點的要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市場手段在環境保護中重要作用,改進排污收費制度,將超標排污行為明文規定為違法行為,并提高排污處理的收費標準,一般來講這個標準略高于治理費用即可,將超標收費逐步轉變為排污收費和超標準罰款。排污收費范圍需要擴大,排污繳費的主體不應僅僅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應該包括一切黨政機關以及工商戶,甚至是居民家庭,但是應根據排污的程度和主體制定不同的收費標準,最終體現環境保護,人人有責的公平責任。
(五)完善公益訴訟的規定
公益訴訟在環境保護中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按照通說,環境公益訴訟作為公益訴訟的一種,是指在環境可能受到或者已經受到污染及破壞的情況下,由法律規定的特定主體作為該公益訴訟的代表人,對相關行為人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訴訟的活動。首先,在立法層面,環境方面的公益訴訟應立足于以社會公共利益來限制當今經濟社會下日益膨脹的環境民事權利,對于環境問題做到有效的預防和治理。其次,應在《環境保護法》中詳細規定公益訴訟內容,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進步,需要不斷擴大公益訴訟的案件受理范圍,明確行使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建立有利于律師參與和訴訟的收費標準制度,以保障訴權的行使。
(六)完善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完善
公眾參與制度。首先,在《環境保護法》中明確公民應當享有環境權。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公民享有環境權,但是公民環境權是公民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所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同時這也是環境訴訟、公民參與原則以及人權保護的基礎。所以,公民環境權應在立法層面上予以重視,加以明文規定,使公民在行使該權利時有法可依。其次,公眾參與程序有待完善。實體法上的權利需要程序上的權利做保障才能實現,如果不重視程序,忽視程序,那么實體上的權利也難以實現。故此,我國環境保護法應當對于公眾參與程序作出全面明確的規定,確保公民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參與權、知情權以及監督權。例如,在制定對公民生活或者生態有重大影響的環境方向的政策或者措施前,政府應當通過召開聽證會等形式保證公眾的參與權,并聽取公眾的意見,接受公眾的質詢。最后,建立污染源的普查制度。在環境遭受到重大損害時,明確具體的污染源有利于相關部門采取相應的措施來應對,及時消除負面影響。故此,在修訂環境保護法是,應明確規定污染源普查制度,對全國范圍內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做到心中有數,發現問題,及時應對解決,這樣也有利于完善我國環境保護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規。
(七)完善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
在環境保護法中加大對環境污染者的處罰力度,增加違法成本,使各企業不敢輕易違法,有效預防環境污染。建立健全環保行政管理責任,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在環保工作上“作為”和“不作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完善環保民事和刑事責任,有利于更好的處理污染糾紛,對于危害環境生態程度較深的,依據刑法予以嚴懲。
作者:武天竹單位:河北正碩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