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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河是我國最大的內陸河,也是新疆各族人民的母親河,流域面積102萬平方公里。塔里木河流域水資源緊缺,生態與環境極其脆弱。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已超出了流域水資源的可承載能力,水資源短缺、洪旱災害、生態與環境惡化等問題日益突出。1997年,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里木河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原《條例》規定了流域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管理的原則、管理制度和水資源管理體制,明確了流域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初步理順了水資源管理體制,強化了水資源實行按流域統一管理,極大地促進了塔里木河流域的綜合治理。
但是,隨著流域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水資源管理工作的不斷深入,特別是西部大開發以來塔里木河流域綜合治理的全面實施,流域水資源管理中的一些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
自治區水利廳有關負責人介紹說,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長期以來,以地域為單元的區域管理的觀念對人們的影響仍然較深,全流域統一管理的體制和機制有待完善,流域管理機構的職能需要進一步加強;流域規劃工作滯后,各源流規劃與流域綜合規劃銜接不夠,違背規劃、不遵守規劃搞建設管理的現象時有發生;源流與干流、上游與下游、地方與兵團、生產與生態之間的用水關系難以協調,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合理配置存在許多困難;由于流域管理機構與地、州、兵團各師水量調度管理職責不清,加上缺乏相應的調控手段,已確定的水量分配與調度方案和各源流向塔里木河干流輸水目標難以有效貫徹;非法開荒問題依然嚴重,這將直接影響塔里木河流域綜合治理目標的實現;流域內用水效率低下,浪費水的問題仍然突出,不嚴格執行水量調度計劃、超計劃用水等行為時常發生;《條例》中規定的法律責任還不夠全面,可操作性需要加強。這些問題迫切需要通過修改《條例》來解決。
此外,2002年新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2003年新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水法〉辦法》,以及國務院對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綜合治理規劃的批復也對加強塔里木河流域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這些要求也需要在《條例》中體現并使之具體化。
結合塔里木河流域經濟社會的發展、水資源狀況的變化以及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新變化,自治區對《條例》重新進行了修改,新的《條例》就此出臺。修訂后的新《條例》重點在流域水資源管理體制,水資源開發、利用,特別是管理、節約、保護和配置等制度上作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
新《條例》閃現新亮點
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新《條例》主要有五大“亮點”。
一是在實行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的基礎上,《條例》在此次修訂中明確規定了“區域管理應當服從流域管理”,從而進一步理順了水資源管理體制,強化了流域統一管理。
二是《條例》明確了流域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及職責,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塔里木河流域水利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及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的流域管理機構地位,并對委員會及塔管局的職責予以法律授權,使他們履行職責、進行管理活動有了法律依據,有利于對整個流域水資源的統一管理。
《條例》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塔里木河流域水利委員會,委員會下設執行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是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同時也是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派出的流域管理機構,受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領導。委員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流域內各州、地和兵團各師負責人組成,邀請國家有關部委領導參加。流域水利委員會負責研究決策塔里木河流域綜合治理的有關重大問題,塔管局在委員會及其執行委員會領導下,對塔里木河干流和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塔里木河流域重要源流行使流域水資源管理、流域綜合治理和監督職能。
三是加強了流域水資源的宏觀管理。新《條例》規定了流域規劃、水資源論證制度、流域水量分配和旱情緊急情況下水量調度預案制度、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等一系列水資源配置制度。塔管局負責流域水資源的統一調度管理。《條例》還明確了實施這些制度的原則、權限、程序和基本要求,如規定了“塔里木河干流和重要源流的水量分配方案、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由塔管局會同流域內各州、地和兵團各師編制,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經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有關州、地、兵團師必須執行”。
四是強化了取水許可管理,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在流域實行全額管理與限額管理相結合的取水許可新制度,塔管局負責在塔河干流取水許可的全額管理和重要源流限額以上的取水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中規定:“批準的取用水總量不得超過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重要源流的取用水限額由塔管局測算后提出,經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五是結合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的實際,明確了嚴禁非法開荒、嚴禁擴大灌溉面積的有關規定,并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處罰措施。
《條例》規定:“流域內嚴格控制非生態用水,增加生態用水。在塔里木河流域綜合治理目標實現之前,流域內不再擴大灌溉面積。未經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荒”。
新《條例》中規定,在委員會與有關州、地和兵團各師簽訂的相關責任書中“應包括制止非法開荒、非法圍墾的責任”。《條例》還專門新增內容規定,對“違反規定在流域內批準開荒或者圍墾河道的”,將追究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此外,為促進水資源的保護,新《條例》增加了水功能區劃和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審查制度,規定“向塔里木河干流和源流排水或者退水,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要求和規定的排放標準”。新《條例》還強化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對流域內各州、地、兵團各師違反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等行為,規定了處理措施:塔管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如有違法,《條例》中也規定了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有關專家指出,新《條例》貫穿了科學發展觀以及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發展理念。它的頒布實施,對于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促進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的完善,確保塔里木河流域綜合治理目標的實現和流域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將會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