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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知識經濟飛速發展的新世紀,以科學研究為基礎進行技術創新已經成為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最重要的動力源泉,也成為各國搶占全球經濟競爭制高點的關鍵所在。而企業是運用科學研究的成果,將其轉化為生產力的主體和樞紐。只有企業技術創新能力整體的提高,才能實質性地提高國家整體的科技競爭力。因此,完善國家創新體系,發揮政府的參與和推動功能,通過引導、激勵、保護、協調、組織等方式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是政府在新環境下工作的重要內容。美國正是通過為企業技術創新提供有力的環境支持才顯示了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和競爭力。
1.政府因素是企業技術創新的最重要的外部環境
國家創新體系的一個重要核心是政府,政府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作用具體來說有:(1)制定、評價創新政策及相關的國家科技活動計劃,使其與國家發展戰略、產業政策的目標一致。(2)為激勵和刺激創新發展設立一系列手段和機構。(3)政府利用其權力直接參與或輔助創新。(4)政府對一些重大創新項目可以直接組織實施。政府在研究與發展的撥款、教育機構的加強、創新資金的融資、人才的培訓、產業與企業間的技術協作的組織協調等各方面均起著關鍵的作用。
2.1法律制度是企業創新的有力保障
長期以來,美國政府制定各項法律和政策不遺余力地推進企業的發展,通過制定法律,消除不利于企業發展的社會因素,確保了企業的活力和競爭力,推動企業的現代化、規?;l展程度,提高了企業的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為企業的創新營造有利于自由競爭的環境。而這些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確立了企業的法律地位,對保障企業的利益,促進企業創新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2.1.1美國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支持體系
1)《中小企業法》195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中小企業法》,該法明確了中小企業在美國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并設立了小企業管理局,為中小企業在資金、技術、人員培訓、管理咨詢、政府采購等各方面提供了十分具體而富有成效的幫助和支持。
2)《聯邦技術轉讓法》美國的技術創新法始于1980年,被稱為《史蒂文森-威德勒技術創新法》,該法案明確指出聯邦政府對國家投入的科研成果的轉化負有責任,要求政府部門推動聯邦政府支持的技術向地方政府和企業轉移。該法實質上將技術轉移納入到聯邦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中,成為政府部門的一項任務之一。
3)《小企業創新發展法》1982年,美國頒布了《小企業創新發展法》,根據小企業創新發展法,聯邦政府有關部門相應設立了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年度R&D經費超過1億美元的所有聯邦政府部門(政府機構和聯邦實驗室)將R&D經費的一定比例競爭性地授予小企業。此外,該法還鼓勵中小企業積極參與聯邦政府的研究與開發活動,鼓勵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活動,促進私營部門將聯邦的研究開發成果進行商業化。
4)《加強小企業研究發展法》1992年10月,美國頒布了《加強小企業研究發展法》,該法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了更進一步的法律依據。
2.1.2專利制度是企業創新的內在動力
專利制度作為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制度,是一種利用法律和經濟的手段來保護、鼓勵發明創造,促進技術進步的管理制度。它是推動和保護技術創新的長期穩定起作用的強有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機制,是技術創新核心制度之一。早在200多年前,美國總統林肯對專利制度所做的評論中指出:“發明者從其發明中沒有特別的優勢(根據1624年以前的英國法)。專利制度改變了這一點。它是在發現、新產品和有用的事務中的天才之火添加了利益的柴薪?!痹诿绹?0年代制定的《伯頓法》,它的核心就是由政府經費所支持獲得的發明專利,原則上歸發明者所在的研究機構所有,并且給發明人以獎勵,這對于美國專利事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
2.2金融扶持政策為企業創新提供資金平臺
2.2.1美國的風險投資政策
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從廣義上講,指對具有高風險項目的資本投資。狹義指對高科技產業與項目的具有高風險、高收益、高增長潛力特點的投資。風險投資本質上是市場行為而非政府行為,但由于風險投資的高風險性及運行的特殊性決定了它需要良好的宏觀環境與政策的扶持,再加上政府行為可對風險投資發展的市場環境條件產生很大的影響,所以政府應對風險投資的發展進行積極的引導和扶持。
上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政府出臺了一系列鼓勵和促進民間資本進行風險投資的扶持政策,政府和民間攜手共進,促進了風險投資事業的繁榮。首先,1978年,美國勞工部放寬了《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的有關條款,允許養老基金有條件地介入風險投資事業;第二,1978年和1981年美國國會兩次下調了長期資本所得稅,長期資本所得稅的最高稅率由49%下降到28%,后又下降到20%;第三,美國勞工部和國會在法律上確認了有限合伙制公司的合法性,為專業管理人員與風險資本的結合創造了一種有效的組織形式;第四,NASDAQ小型資本市場的建立,使風險資本能夠順利退出企業,實現風險投資的良性循環。
上述這些措施的實施,使風險投資有了一個較大的發展,美國風險投資已形成了一個政府直接支援的小企業投資公司和民間的風險投資公司并立、相互補充、共同發展的格局。20世紀50年代的半導體硅材料、70年代的微型計算機、80年代的生物工程技術、90年代的信息產業、20世紀前后的網絡經濟等,都離不開風險投資的身影,他們都在風險投資的推動下完成產業化并最終獲取巨大回報的,從而奠定了美國世界經濟霸主的地位。
2.2.2政府資金為中小企業創新融資提供政策支持
國外學者研究發現,在中小企業將技術轉化為商品的過程中,因為新技術、新商品的新市場不成熟,創業者的經驗不足,2/3的技術創業企業,在其產品未大規模進入市場前就已消亡,從25萬美元到600萬美元是創業投資和風險投資的空白點,被稱為是中小企業的“死亡谷”。因此,運用金融政策對中小企業給予支持非常重要。(見表一)
2.3財稅政策是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有效手段
2.3.1稅收政策刺激企業進行技術創新
美國經濟學家曼斯菲爾德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對美國、加拿大和瑞典所實施的研發稅收抵免效果的實證分析表明,稅收刺激使研發支出增加近2%。總之,實證研究支持稅收優惠促進一國R&D投入的結論。[1]美國的稅收政策通過稅收支出分擔創新主體一部分風險成本,增加企業創新的收益預期,從而為企業自主創新注入了動力。如1981年1月31日里根總統簽署了《經濟復興稅法》,該法規定:(1)增加試驗研究費減稅制度。對于高出企業過去3年研究開發(R&D)支出平均額的部分,減稅25%。(2)縮短機械設備的折舊年限。對于試驗研究用機械設備,大幅度地縮短歷來的折舊年限,折舊期限定為3年,產業用機械設備的折舊年限定為5年。(3)進一步擴大企業向大學贈送供研究用新設備的減稅范圍。(4)對跨國公司的研究開發型小企業采取稅收優惠措施?!督洕鷱团d稅法》有力地促進了美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2.3.2政府采購政策促進企業創新的蓬勃發展
政府采購正在日益成為政府扶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一項重要手段,這在美國表現的最為突出,在硅谷創立初期,訂單中有1/4來自政府,政府采購合同在一些公司(如惠普公司)的發展過程中,曾發揮過重要作用。政府采購一般采取合同的方式,合同包括各種不同的類型,如內部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特許合同等。政府采購的主要原則是公開性、非歧視性和成本最低化,而且一般都通過法律對采購的執行程序做出明確、嚴格的規范。在美國,聯邦政府采購局內專門設有小企業采購代表處,負責協調聯邦政府向中小企業的采購。1993年美國聯邦政府采購額的約30%給予中小企業,達600億美元。[2]
3.對美國企業技術創新中政府作用的總結
3.1政府強有力的支持是企業技術創新發展的必要條件
任何一項事物的發展,都包含著外因的作用。美國企業技術創新的發展也是如此,作為其發展外因的政府的強有力支持是美國企業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政府寬松的法律法規環境、廣泛的資本來源、優惠的稅收政策、發達的社會體系等等無不體現了美國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中的積極作用。
3.2“鼓勵成功、寬容失敗、崇尚創新”為美國企業創新創造了良好的文化氛圍
美國是一個崇尚自由和變化的社會,鼓勵冒險、寬容失敗、勇于創新和不斷進取的社會文化促使每一個人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
3.3充足的資金為企業技術創新提供保證
美國資金來源廣泛,多渠道多層次,政府不僅給予直接的資金支持,還積極發展風險投資,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不斷發展壯大。
3.4完善的社會服務體系使企業技術創新解除后顧之憂
為了促進技術創新,美國政府制定許多計劃如“美國競爭力計劃”等為企業技術創新提供信息咨詢、人才培訓、市場嘗試等多方面的服務,整合社會資源為技術轉移、人才培養、企業發展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