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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們通常認為,信息強制披露的基本功能在于保護投資者,而很少有人注意到其可以促進公司管理。為此,本文擬從信息強制披露有助于股東有效行使股權,有助于股東迫使管理者履行信托義務,有助于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意識,以及對公司管理的間接影響等四個方面探討其對公司管理的促進作用。
關鍵詞:信息強制披露;公司管理;股權
引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Louis.D.Brandies(布蘭狄西)在其《他人的金錢》一書中說:"公開制度作為現代社會與產業弊病的矯正政策而被推崇,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電燈是最有效的警察。"[1]這是對信息披露的形象描述和充分肯定。英國1985年《公司法》、美國1934年《證券及證券交易法》和日本《證券交易法》等都對證券交易采取了完全的公開主義(disclosurephilosophy)。素有"藍天法"之稱的美國各州證券法,雖大多數采用規制主義(regulatoryphilosophy),但亦確認信息公開制度。我國《證券法》、《公司法》亦有信息披露規定[2]。人們通常認為,信息強制披露的基本功能在于保護投資者避免因不知道信息而作出不利的交易決定。如臺灣學者陳春山認為,企業公開制度,系以對一般公眾公開有關資料,以保障投資人,而達證券交易法第一條所揭示之宗旨。[3]然而,很少有人注意到,信息強制披露的另一基本功能在于其在許多方面都可以促進公司管理。
在本文中,"信息強制披露",是指上市公司的管理者有法定義務提供其不愿提供的信息。"公司管理",是指激勵、約束、禁止公司管理者作出決策的各種機制。
盡管信息強制披露通過影響諸多利益,如勞工利益、公司運營所在社區的利益從而影響公司管理,但本文僅關注其通過影響股東利益從而影響公司管理。同時,本文關注的是股份已經上市交易并且沒有控股股東或股東集團的已經成立了的上市公司的管理。具體講,信息強制披露對公司管理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
一、信息強制披露有助于股東有效行使股權
在股權中,對股東最有價值的莫過于自益權中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和公益權中的董監選舉權,前者可滿足股東的經濟需要,后者則可滿足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階層人事控制的需要。而這兩種權利之行使莫不以股東表決權之行使為前提。信息強制披露對公司管理的影響的最明顯之處就在于其有助于股東有效行使表決權。如果股東在行使公司董事選舉表決權時能夠獲得更多的信息,他們就很可能知道是否保留或者解聘現任董事;如果股東在行使股利分配表決權時能夠獲取更多的信息,就更利于保護其股利分配請求權,限制董事會"虛構股利"(即沒有可資分配的利潤卻仍然分配股利)等濫權行為。取決于股東表決權的特別提案,如公司章程的修改或者公司管理者獲利的交易的批準,同樣如此。信息強制披露對股東有效行使表決權具有明顯影響,當然,對股東有效行使其他股權亦同樣具有影響。
然而,如果信息不能隨意免費獲得,股東并不十分熱衷于去獲取信息,因為其信息渠道有限,且不愿意獨自承擔搜集信息的費用。而且,如果讓股東自己去搜集信息,會造成處于不同地位的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個體股東和機構股東之間的信息分布之不對稱。信息不對稱的直接影響是不同股東獲得信息的時間、成本和在同一時點上獲得信息的數量都存在差異或很大差異,這使得部分股東不能在作出決策前對各種因素進行充分權衡。另外,要求每一個股東去搜集信息成本較大,而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信息成本則相對較小。同樣的信息對所有股東都有用,上市公司一次提供,而不是根據單個股東的請求而向其分別提供信息的作法,可使上市公司產生規模經濟效益。信息強制披露使需要提供的信息以公開的方式而使股東行使股權更為有效,更為經濟,更為公平。
二、信息強制披露有助于股東迫使管理者履行信托義務
信息強制披露還可通過幫助股東迫使管理者履行信托義務而影響公司的管理。首先,上市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股東與管理者通過訂立合同,授與管理者某些決策權并代表其從事經營活動,形成信托關系。但是,由于股東無法象管理者一樣了解經營活動,并且很難找到證據來證明管理者的偷懶行為(其付出的努力小于他所獲得的報酬)和機會主義傾向(管理者付出的努力是為了增加自己而不是所有者的收益)。在這種情況下,管理者在處理涉及自身利益之事務時,或基于人類之天性,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股東的信息劣勢)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目標而置股東利益于不顧,甚至可能做出有損股東利益的行為。同時,在處理涉及第三人利益而該第三人之利益可能間接影響其利益之事務時,管理者亦可能因為某種原因而圖利他人。為此,股東一方面必須給予管理者適當的激勵,將管理者的努力誘導出來,以克服偷懶行為;另一方面必須通過信息強制披露制度,將管理者的"隱蔽知識"逼迫出來,從而促進股東和管理者的信息對稱以提高監控的有效程度,防止管理者的機會主義行為,迫使管理者忠實履行信托義務。而且,前者的有效實現,必須以后者的切實建立為條件。
其次,如果沒有信息強制披露規定,即使表明管理者違反信托義務,其也不愿提供信息。沒有提供的信息,股東通常不可能知道潛在的違約。對此我們舉例說明。第一,美國1934年《證券及證券交易法》規定的定期進行信息披露的焦點是對管理者有利的上市公司的交易。一旦利益沖突的交易的事實被公開,股東就會強迫管理者承擔為使交易有效而產生的義務。為此,管理者必須表明,沖突的特性要么通過交易授權而消除了,或者交易的條款對上市公司而言已十分公正。如果股東不知道這一交易,美國公司法規定管理者承擔此義務就毫無意義。我國《公司法》第六十一條亦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但是,如果股東不知道此類營業或者活動以及合同或者交易,該條規定就難以落實,毫無意義。第二,信息披露規則的另一個焦點是分階段報告制,它要求上市公司對從事的每一經營行業作統計分析。因為分階段報告制,股東要發現管理者的決策是如此糟糕以至表明其違反了忠實義務的情況,就容易得多。但是,與通常的成功交易的累計數字相比,這種失敗的決策遠遠沒有揭示。
三、信息強制披露有助于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意識
美國學者布坎南認為,沒有合適的法律和制度,市場就不會體現公平,更不會體現任何價值最大化意義上的效率。[4]信息強制披露通過強迫管理者更加注意現實從而促進其對管理義務的履行,進而促進股東和管理者之間的公平,以及公司經營效率的提高。當管理者有某種法定義務披露某種信息時,他們就必須搜集和分析他們會忽視的信息。提高這種注意將增加基于兩種法律推論的股東福利。首先,沒有信息強制披露,管理者就不會搜集和分析能夠搜集和分析的信息,尤其是不會搜集和分析對其不利的信息,而對股東保護的重點恰恰在于不利信息。用一種成本-效益的流行說法,這些信息有助于追求其自身的目標功能。其次,管理的目標功能應充分與股東的最大利益相一致。管理者是否因為信息強制披露決定如何更好地追求其目標功能,其所采取的行為還將有助于增進股東的福利。
管理的目標功能和股東的最佳利益從理論上講是一致的。公司管理者象任何人一樣,可能希望注意其薪水、補貼、尊重、權力、情感、正直感和職業保障等。這些有價項目來源于公司現實和將來的現金流量、公司規模和公司的成長。為了使這些來源最大化,管理者必須使公司現有的每一個設備運轉,
從而使公司現金流量的當前貼現值最大化,以及必須按照等級序列實施盡可能多的有發展前景的新項目。兩種行為都是股東想要管理者實施的行為。
信息強制披露能夠增強管理者履行上述第一個行為的能力,而且沒有理由認為其會阻礙公司管理者履行第二個行為的能力。通過揭示公司運營中未能公開的的問題,信息強制披露通過外部力量對管理者實現持續控制,從而有助于管理者實現其目標功能,并且同時對股東也有幫助。更為重要的是,典型管理者的自尊部分依賴于其公共形象。正如郭鋒等譯之《證券管理與證券法》一書指出:上市公司一旦如實公開自己的真實情況,就得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而不愿去做那些使自己陷于困境的事情。[5]因此,信息強制披露使管理者努力設法避免會產生負面信息的行為。
四、信息強制披露對公司管理的間接影響
很少有人承認,但是十分重要,信息強制披露對公司管理的影響是間接的。信息強制披露主要通過影響四大經濟機制來實現對公司的管理:公司管理市場化機制,以股份價格為基礎的管理報酬機制,資本成本機制,資金外部來源的監管機制。通過對這些機制的影響,信息強制披露有利于人們經濟地選擇新的投資項目和公司現有生產能力的運營。
A、公司管理市場化機制
公司管理市場化是公認的控制管理的成本的手段。在這種管理中,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上市公司是其典型。更多的信息和更精確的價格會增強公司管理市場化效果。例如,為了確定是否收購一家經營管理不善的目標公司,收購人必須弄清楚目標公司是否值得收購。這種評估絕對是有風險的,而且收購方的管理者是不愿冒此風險的。但是,通過大量的信息披露來增加股價的準確性能降低評估風險。因此,信息披露越多,現任管理者的決策和以股份價值最大化為目標的意向收購人的決策之間的差異就會更小。
同時,信息披露越多,惡意收購越容易實現。現任管理者將越不愿意實施負的凈現值項目來維持或擴大其企業,或者以犧牲利潤來滿足其個人目標的方式經營現有企業。相反,如此行為的管理者更可能被撤換。
B、以股份價格為基礎的管理報酬制度
通過廣泛使用以股份價格為基礎的管理報酬制度,大量的信息披露還可以降低管理的成本。以股份價格為基礎的報酬制度是有風險的。正因為有風險,不愿冒風險的管理者就不能獲得以公司的股份價格為基礎的所有報酬。信息披露越多,股份價格就越準確,報酬的風險就會越小。由此,以確定的期望值來獲得一定總量的報酬進行交易的管理者將愿意以股份形式進行更多的交易。
C、資金分配
信息強制披露,由于其增加了股價的準確性,還能夠通過直接影響私人企業的投資行為從而促進公司經濟地選擇新的投資項目。當規劃項目以募股方式融資,這種效果顯而易見。通過持續的階段性的信息披露從而提高股價的準確性,即使公司以其他某種方式進行項目融資也能夠產生同樣效果。在供方,股價通過影響中介人愿意擴大融資方式的條件而影響項目的成本。在需方,股價能夠影響管理者以幾種方式使用資金實施一個新項目的意愿程度。它還能夠影響管理者使用借貸融資的意愿程度,因為公司由此能夠以新的股份融資方式維持債務-股份最佳比例而對新的債務進行平衡。更通常的是,因為關注公眾的看法,低的股價能夠限制外部和內部股份資金的使用。
綜合供方和需方的情況,如果股價非準確性地低,管理機構可能決定不去實施相對有希望的業已規劃的投資項目。如果股價非準確性地高,就可能實施相對沒有希望的上述規劃項目。信息強制披露,通過提高股價的準確性來降低上述情形發生的可能性。
D、提高使用外部融資方式
信息強制披露能夠減少管理者愿意選擇內部融資方式而不愿意選擇外部融資方式的偏見。而使用外部融資方式對公司管理具有有利影響,減少對內部融資方式的偏愛對社會有利。超級秘書網
在大多數國家,銷售上市證券要求進行以信息披露為基礎的上市登記。這個過程涉及到披露管理者不愿披露的一些信息,這就是信息披露需要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原因。通過內部融資方式對新的項目進行融資,管理者能夠規避這些規定。這種選擇對他們有利,但是只有在他們不需要因其他某種原因而披露相同信息時才存在。因此,根據信息強制披露,要求此種信息披露得越多,以不愿意披露信息而避免外部融資的動機就越小。
結束語
本文表明,信息強制披露有助于股東有效行使表決權、迫使管理者忠實履行信托義務和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意識。它還積極影響控制公司管理的四大經濟機制:公司管理市場化機制,以股份價格為基礎的管理報酬機制,資本成本機制,以及資金外部來源的監管機制。為此,它能促進業已規劃的新的投資項目的選擇和公司現有生產能力的運營。因此,信息強制披露對公司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國進行企業制度改革向股份制邁進的今天,加強法律對信息披露的管理,完善信息強制披露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十分重要的
參考文獻:
[1][美]L.D.Brandies,OtherPeople''''sMoneyandHowtheBankersUseit[M].(ed.1967)at62.原文是:(Sunlightissaidtothebestofdisinfectants;electriclightthemostefficientpoliceman).
[2]見1993年12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等有關規定,1998年12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章、第十一章等有關規定.
[3]陳春山著.《證券交易法論》[M].臺灣: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80.27.
[4][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場和國家》[M].北京: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8.8
[5]郭鋒等編譯.國際律師協會商法分部證券發行處交易委員會編.《證券管理與證券法》[M].北京:群眾出版社,1989.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