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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理性地審視我國民事裁判文書的現狀,在多種因素的制約和影響下,民事裁判文書及改革中仍然存在諸多的問題,仍沒有徹底擺脫傳統的思維和邏輯定式,尤其在理念上帶有明顯的舊時代、舊體制的印痕,這影響了司法形象,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應進行深層次的反思。
關鍵詞:民事裁判;裁判文書;文書模式;缺失與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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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裁判文書存在的理念缺失及表現
(一)權利理念的缺失。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以法律規范和強制的形式使其正當權利得到法律的確認、尊重和保護,其權利被確立、尊重和保護的過程構成訴訟的全部內容。而權利理念的閃光點,突出表現訴訟中當事人主義的凸現,民事裁判文書作為當事人權利確認的載體,應當無遺地將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分配予以全程的展現。這也是職權主義逐步向當事人主義轉化的本質要求。現行的民事裁判文書未能體現當事人平等原則,有的民事裁判文書對當事人的起訴、答辯意見沒有完整、準確的歸納,或在歸納時偏離了當事人本來的主張和理由,甚至遺漏當事人所提出的主張和理由;有的在事實認定部分采用“經審理查明”這種單一的結論性的敘事方式,不寫明當事人各自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及內容,訴辯雙方的主張過于概括、抽象,看不出訴辯的過程及雙方為證明自己觀點的證據。裁判文書中當事人主義即權利理念的缺失,是審判主體權力本位突出的集中表現,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被審判主體的職責權力所吸收和消融,為裁判文書中存在的公正性不強、程序性不嚴等諸多問題埋下了伏筆。
(二)公正理念的缺失。裁判文書的公正理念,主要表現在裁判文書的說理性上。裁判文書的公正和權威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在裁判文書的結論和理由上,而“裁判文書的公正性是靠理由支持的,理由越充分,越能使當事人相信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⑴一些裁判文書存在的說理性不強的問題,極大地妨礙了裁判文書權威性的提高。
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缺乏對證據的分析和判斷。多數民事裁判文書在證據的表述中都是僅僅簡單列出證據,而缺乏對證據的分析論證,大大削弱了判決書的可信度。如現行民事判決書的格式包括六個部分:首部,當事人訴辯主張及證據,事實,理由,判決主文,尾部。其中第四部分理由,只是對案件事實、性質、適用法律和處理方式的論述,并不包括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和評判。二是說理不充分,缺乏針對性。民事裁判文書在說理方面一直非常薄弱,不能根據特定案件的事實,進行有條理的,有邏輯性的分析,以明辨是非責任。許多判決書在敘述認定事實以后,直接得出判決結論,究竟怎樣由事實導出結論,判決書不予論證,造成判決理由空洞無物、缺乏針對性。三是法律條文解釋不夠。民事裁判文書的結論部分,要求法官準確援引法律條文,并對這些條文的含義尤其是對處理案件的可適用性作詳細的解釋和說明。然而,目前許多判決書在援引法律條文方面十分簡略,對條款具體是如何規定的,卻不予闡述,使裁判文書的說服和解釋功能缺失,在一定的程度上影響了當事人對裁判公正性和合理性的正確判斷,同時也抑制了法院公正司法和司法權威形象的樹立。
(三)程序理念的缺失。庭審在整個訴訟程序中處于核心階段,是解決糾紛的中心環節,但實踐中卻普遍存在著庭審形式化的現象,而且在民事裁判文書中也可以清晰地表現其痕跡。民事裁判文書作為民事訴訟過程的記錄,應當真實、動態地反映訴訟全過程,但現行民事裁判文書對導致法律后果的主要訴訟過程缺乏全面、客觀的交待,不能反映庭審的全貌或過程,不能體現審判程序的公開性和流程的連續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程序公開性不夠。有的民事裁判文書只看到判決結果,看不到結果形成的過程,這就在客觀上剝奪了當事人的判決的知情權;有的不能公開訴辨意見、舉證和質證的要點及認證過程,整個庭審過程中當事人的舉證、認證及法官分析證據、認定事實的過程和結果這一動態過程沒有反映出來,看不到案件事實在訴訟程序中如何被證明的,只看到十分簡單的演繹推理的證明。二是流程的連續性不強,有的裁判文書不能詳細說明案件立案受理情況、開庭的時間、次數,當事人主體的變更、追加、合議庭成員的變更、審限中止情況等基本流程,其結果是無法突出時間主線和案件的立審流程,不利于規范化的流程管理和審限監督,不能正當地保護當事人的訴權。
(四)合理形式理念的缺失。裁判文書合理形式包括簡約的語言和嚴謹的結構兩個方面。簡約的語言要求裁判文書必須具有一般應用文書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即語言文字的專門性、準確性、規范性、簡潔性和歸納性,能夠被最廣大的公眾群體所理解和認知,體現其公示文書的性質。合理的結構要求裁判文書具有敘述說理循序漸進的方式,體現裁判文書從事及理的依序遞進、相互對應的邏輯關系。但現行的裁判文書在這兩個方面均存在形式理念的缺失。在語言方面,語言語法運用不足、文字使用不當、語句使用不準確、語意表達模糊,“法言法語”運用欠缺普遍存在。在結構方面,現行的裁判文書寫作結構過于生硬、機械,難以容納和展現訴訟活動所反映的程序內容和特點,整體結構缺乏嚴密的邏輯和緊密的銜接,在部分職能的承擔上模糊不清,存在重復或重疊現象,既影響了裁判文書的整體結構,又影響了裁判文書的說理性。
二、民事裁判文書理念缺失之反思
(一)傳統法律文化的制約。法律文化是一個民族或國家自進入文明時代起在自己特有的經濟土壤、政治氛圍、文化模式等交互作用下孕育和生成的法律制度以及其相適應的法律理念的總稱。⑵我國的法律傳統自春秋戰國以來,在“法禮并重、出禮入刑”、“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法律理念的制約下,一直在自我封閉的價值體系中演繹,“泛刑主義”、“專制主義”和人治思想在法律中占據統治地位,同時伴生等級主義、厭訟輕法思想,法治環境缺失。在此條件下,法律的規范、強制作用雖然可以發揮至極致,但法律只是少數統治階層手中的玩物,廣大社會底層只能敬而遠之。新中國成立以后由于長期指導思想和政策的失誤,市場經濟的運作模式被否定,在法律上全面移植前蘇聯模式,法律被完全政治化,法律虛無主義盛行!改革開放后,中外法律交流頻繁,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初步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國”等原則逐步深入人心,現代審判制度的日益完善,現代司法理念也逐步確立,但傳統的法律文化意識仍然在發揮著重要作用,舊的思想和舊的觀念也不可能在一個不是很長的時間內徹底地消散,裁判文書作為法律制度和意識的雙重載體,不可能不受到制約。
(二)主體職業素質的映照。裁判文書是法官群體的學識、業務水平、人格魅力的綜合反映,就好象是一面鏡子,折射出法官群體的綜合文化素質。長期以來,我國對法官的要求只強調政治覺悟,不注重法律水平和業務素質,大多數法院對法官的選用和考核過于隨意化,缺乏一個科學規范的選優劣汰機制。⑶如全日制法律院校法律專業年輕本科畢業生難以進入法院實現“為法律生存”或“靠法律生存”的愿望,而多數在部隊已過而立之年的退、轉軍人卻可以任意自由地被選擇進入法院,冠冕堂皇的做了法官。據不完全統計,當前地方三級法院中具有退、轉軍人身份的法官(含工作人員)占法院總人數的比例不少于50%,法官隊伍整體素質由此可見一斑。多數法官在法律專業知識、審判藝術、職業道德、邏輯思維能力、文化理論功底、語法修辭素養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欠缺,在民事裁判文書寫作方面,不能很好地領會法律、法規的立法意愿,不能準確地適用法律條款和正確使用自由裁量權,不能熟練地掌握法律語言與術語,難以制作高質量的“論文化”的裁判文書。
(三)訴訟行為模式的衍生。我國在訴訟模式上采用的羅馬法系模式,職權主義是其主要最大特點,而職權主義的最大特點又是由法官控制和主導整個訴訟過程,法官不僅有權組織訴訟活動,并有權直接詢問當事人,而且可以根據其職責進行事實調查,也可以依據職權獨立地對證據進行評價和采用做出決定。在這樣的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權利受到限制,特別是法官采用的是自由心證的證據標準,加之長期形成的職權主義作風,在裁判文書的證明風格上“權威色彩”較重,在解釋和適用制定法上往往不是證明性,而是結論性,很少客觀地對證據進行客觀分析、認定。在此模式特征下,我國現行的民事裁判文書還是跳不出這模式固有的限制,一些現代司法理念的植入還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
三、裁判文書改革中的理念移植及凸現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明確提出:“加快裁判文書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改革的重點是加強對質證中有爭議的證據的分析、認證,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通過裁判文書,不僅記錄庭審過程,而且公開裁判理由,使裁判文書成為向公眾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載體,進行法制教育的生動教材。”這是裁判文書改革的總體思路和目標。而在民事裁判文書中移植現代司法理念,無疑是實現這一目標的確實可行而又富有實踐意義的途徑。
(一)樹立權利理念,貫徹當事人主義原則,充分展示當權利義務分配。當事人主義相對于職權主義而言,是大陸法系的主要特征,但隨著兩大法系的通融,大陸法系也逐步吸收當事人主義的理念和制度。在裁判文書中植入當事人主義的理念,應對當事人的主要事實以及圍繞爭議焦點所舉關鍵性沖突證據的具體內容、質證意見、法官對證據的分析、采信意見以及法官依照有效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動態過程加以敘述,充分體現訴訟當事人訴辯對抗、法官居中審查證據做出判斷的訴訟結果。具體而言,一是完整平等地敘述原告、被告主張的事實、理由、請求、第三人的參訴意見等;二是在當事人訴稱、辯稱后完整地列舉支持其主張的證據,體現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基本規則;三是突出爭議焦點,對當事人的訴狀和答辯狀及庭審補充陳述或答辯的事實及理由進行歸納,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和事實進行歸納確認,對當事人有異議的事實及證據予以列明,并結合認證一一作出說明,使當事人的爭執情況以及法官審理案件做出判斷思維的過程反映出來,增強案件審理的透明度,使當事人贏得明白,輸得清楚,可以起到息訴服判作用。
(二)樹立程序理念,落實公開審判原則,增強裁判文書的透明度。法治社會的形成,在相當程度上仰賴于程序法的發達,缺乏完備的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難以協調運作的,其結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⑷在裁判文書中注入程序理念頭,具有重要的理念價值。而程序理念主要體現在審判公開原則的嚴格落實上。西方法諺云:“法院的判決不僅要實現正義,而且要讓人們看到正義是如何實現的”,即充分表達了人們對裁判文書公開性的價值訴求。
一是要公開案件由來及審理經過。裁判文書要詳細寫明:何時起訴,何時立案,何時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審判組織的形式,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與當事人實體權利與訴訟權利的有關事項,包括當事人是否提出反訴,訴訟主體的變更與追加,管轄異議、財產保全、申請回避、審判程序的轉換及案件延期審理情況等開庭過程中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法庭調解等各個階段的工作都要分別體現在裁判文書中,使裁判文書成為審判公開的延續和承擔的主要載體。二是要公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質證、辯論的觀點及過程。裁判文書不能簡單籠統地寫上“上述事實,證據確實,予以認定”等內容,而應當公示證據的內容、展示舉證、質證、認證環節,如實地反映當事人質證、辯論的觀點和理由。三是公開法庭評判的觀點、理由及過程。在上述的基礎上裁判文書應當公開在證據運作后所演繹的案件事實,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焦點及性質,以及依照法律審判主體所做出的推理、辯識、判斷及理由。通過公開把審判工作置于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下,也有助于增強審判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三)樹立形式理念,注重語言結構的合理性,增強裁判文書的邏輯理性。民事裁判文書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文書,是內容合法與形式規范有機結合的統一體。民事裁判文書的形式理念,突出表現在其語言和結構上。在語言方面,法律和語言有密切的聯系,語言是法律中至為決定性的智能力量。
一是要注意現代漢語語法的運用,正確使用語言文字,確保語句準確、完整、流暢,盡量避免使用一些不當修飾性的語言和不確定的語氣或語意模糊的語句,體現民事裁判文書的公示性。尤其要注重判決主文的簡約性、準確性、排他性,做到用語規范、語意同一,謹防理解不一在執行主文中出現理解他意的現象。二是要注意用語規范化,法律專業術語的運用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如各個組成結構的承接、轉折部分的表述,以及案件由來、合議庭組成、審判經過的敘述等,都要做到表述上的“法言法語”,體現裁判文書的專業性。三是要注重要素格式化,以當事人項為例,它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等,均可采用固定填充方式,使其格式化,體現裁判文書格式化的特點。結構方面,一是要改革現行民事裁判文書的總體結構。現行民事裁判文書主要采用的結構依次為:原告訴稱—被告辯稱—原告提交的證據及證明內容—被告提交的證據及證明內容—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及證明內容—法官對證據的評判—認定的事實—裁判理由—判決主文,該結構的一個弊端就是弱化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不能突出當事人舉證義務與裁判結果的必然性、關聯性。應當修改為,在“原告訴稱”之后連接“原告提交的證據及證明內容”,在“被告辯稱”之后連接“被告提交的證據及證明內容”,體現當事人舉證義務與判決理由的一致性。二是要注重結構的層次性,要按照當事人主義的民事訴訟基本模式和民事訴訟的規律和特點,合理確定民事裁判文書的寫作結構樣式及各部分所應承擔的主要職能、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恰當安排裁判文書各部分內容,使裁判文書整體結構做到規范有序,邏輯嚴密,層次分明,緊密銜接。
(四)樹立公正理念,強化說理,增強裁判的說服力。裁判文書要實現其應有的功能,一方面取決于審判程序是否公正,另一方面也取決于實體裁決是否正義,而實體裁決的正義性,主要體現于裁判文書是否具有理性,即裁判文書是否以一種合理、可證的方式解讀法律、解釋糾紛,準確地反映人們對公正、秩序、自由、效益的整體追求,實現法律的終極目的。⑸所以,樹立公正理念,就是要通過對案件事實和爭議焦點的評析、對適用法律的評價等方面充分展示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增強裁判文書的說服力。
一是要強化案件事實和焦點的評析。法官在制作裁判文書時,應當在證據分析和總結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全面準確地確定案件爭議的焦點,并以此作為裁判的基礎。首先依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及證據,概括歸納爭議焦點,分析核心焦點或一般焦點;其次是緊扣各個焦點,對當事人庭審中所舉證、質證等具體內容進行透徹分析,準確判斷案件性質與責任的內在聯系;再次是對當事人訴爭焦點所對應的權利,依據前述評判表明采納與否的態度,并說明理由;最后對爭議焦點評判的基礎上,加強證據分析與事實認定的邏輯及必然聯系,使事實、理由、判決主文連貫統一,從而增強裁判文書的公信力。
二是要加強判決理由的法理分析。裁判是將抽象的法律規定運用于具體的案件的典型形式,說理就是將法的適用過程反映出來,解釋法律,揭示案件事實與法律規范的內在聯系。⑹要增強民事裁判文書的說理性,首先要明示案件性質及法律責任的分析。要點明案件的性質及解決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案件事實與該法律規定的假設是否相符合。明確當事人的是非過錯及其民事責任,把法條與法理結合起來,改變民事裁判文書將法律依據集中表述的做法,注意論據與論點之間的內在聯系,使說理過程更具有層次性和邏輯性。其次要注重對法律適用的解釋。“法官的責任是當法律運用到個別場合時,根據他對法律的誠摯理解來解釋法律”。⑺法官既可根據需要解釋法律條文的原意,即法條的字面意思,也可解釋這個條文所被包含的法律原則及在這個案件中的運用,還可以從條文甚至整個法律的立法本意、功能方面去解釋。通過對法律的解釋,使抽象的條文變得具體,從而有效果揭示法律內涵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必然聯系,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最后要闡明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理由。對案件實體問題上的自由裁量過程,要詳盡地寫入裁判理由中,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活動真實地體現在每一個法律主體面前,真正發揮法律監督作用,切實體現裁判文書的公證理性。
三是要加強以情說理,增強裁判文書的親和力。當法律規定不周全、不明確時,法官應根據法律條文字里行間所反映出來的真實含義,或立法者的目的,去理解、分析、判斷、講清其中的道理;當法律規定有缺陷時,應從理解對象的背景,包括文化、傳統、思想等,在一定的范圍內,依照公正幫則的價值取向進行說理,使裁判符合正義、公正、公平、合理的價值取向需要,既增強裁判文書的公信力,也增強了裁判文書的親和力。
(五)樹立保障和監督理念,提高裁判文書改革的制度化。要加強和鞏固裁判文書改革成果,就是要建立裁判文書的保障和激勵機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提高法官綜合素質。司法審判的過程,就是司法認知的過程,即法官運用一定的規則,通過邏輯思維“將抽象的帶有共性和普遍的法律適用于具體的帶有個性或特殊性的人或事項,即法律與事實的結合,最后做出符合社會正義的裁判結果的復雜過程”。⑻所以,要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既要重點抓好法官語言文字及寫作能力,加強裁判文書制作的專門技能培訓;還要提高法官的整體綜合素質,引進高層次、復合型的法律專業人才,通過多種形式提高法官的思想作風、道德修養、專業知識和業務水平,特別是觀察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綜合處理能力,從根本上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二是推行裁判文書的激勵機制。良好的激勵競爭機制是推動包括裁判文書改革在內的司法改革的一支催化劑。要建立裁判文書改革的激勵機制,一方面要結合當前法院開展的審判長、獨任審判員選任改革、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和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改革,建立裁判文書制作主體的競爭激勵制度;一方面要開展裁判文書的評比活動,通過觀摩交流和學習,提高裁判文書制作技能。三是強化裁判文書的監督。要結合法院開展的裁判文書簽發管理制度,既發揮審判主體的裁判文書制作的積極性,又通過一定的管理制度,讓審判長、庭長、院長等主體參與到裁判文書的審核監督中來,把好民事裁判文書質量的監督管理關,同時要借助現代網絡科技手段,將典型裁判文書在網上公示,接受全社會的檢閱。
注釋:
(1)童兆洪:《裁判文書改革與司法公正的實現》,載《法律適用》2001年第12期。
(2)李雙元、蔣新苗、蔣茂凝:《中國法律理念的現代化》,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3期。
(3)實際上,人民法院對法官的選用一直處于被動接收狀態,法官的選用權歸屬于地方組織、人事部門。當前在許、多地方法官的主要選用途徑除(被動)接收退伍、轉業軍人外,就是通過組織、人事部門組織的公務員錄用形式,而公務員錄用的形式及要求也是與人民法院法官的選任標準和意愿有差距的。
(4)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載《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1期。
(5)玉梅:《民事裁判文書的理性探討》,載《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2002年第12期。
(6)沈春林:《民事裁判文書改革的構想》,載《江西行政學院學報》2001年第12期。
(7)孫笑俠:《再論司法權是審判權》,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8)董嗥:《司法解釋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