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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民辦教育管理,規范各類民辦學校(含民辦幼兒園、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下同)辦學行為,促進我區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小店區實際,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民辦教育管理職責
民辦教育是全區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區各有關部門、各街辦、鄉(鎮)對全區各類民辦學校負有相應的管理職責。
(一)區各有關部門職責分工
區教育局負責全區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協調民辦學校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和矛盾;負責制定民辦學校設置和審批標準,負責初等學歷層次民辦學校、民辦幼兒園及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立、變更、終止的審批及管理,跨區域設立教學點辦學的備案工作;負責對全區民辦教育工作的指導、督查和評估,掌握民辦學校辦學動態;由其審批和管理范圍內的民辦學校年審工作。
區民政局負責對民辦學校進行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和公告。
區衛生局負責檢查辦學場所是否符合衛生、防疫要求和標準。
區行政執法局負責對占用城市街道、公共場地進行招生宣傳行為的管理和查處。
區物價局負責辦理《收費備案表》,檢查《收費公示欄》的公示情況,清理整頓亂收費行為。
區地稅局負責辦理和查驗《稅務登記證》。
區財政局負責民辦學校專用票據的發放和管理。
區工商、交通運輸、安監、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對民辦學校有關方面進行相應指導、監管和扶持。
(二)各街辦、鄉(鎮)人民政府管理職責
各街辦、鄉(鎮)負責區域內民辦學校的統籌協調和常規監管,主要包括:安全、衛生、消防、稅務、收費、財務及教育教學日常管理等;負責對區域內初等學歷層次民辦學校、民辦幼兒園及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立情況進行備案;協助區教育等部門查處和取締無證辦學、亂設班(點)、虛假廣告和非法招生等違規、違法行為。
二、突出重點,加強民辦學校規范管理
(一)加強民辦學校審批管理
按照審批權限及審批程序,嚴格民辦學校設置的審批。教育部門在審批時,要嚴格執行設置標準,尤其要嚴格審查民辦學校的舉辦者資格、經費來源和辦學條件,并認真執行辦學許可證制度,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頒發辦學許可證。對未經審批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教育部門要依法責令停辦,相關部門配合查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二)加強民辦學校招生管理
各類民辦學校要依法辦學,誠信辦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招生。民辦學校的招生廣告(簡章)向社會公布前,須經審批機關審核批準,內容必須真實、準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委托非法招生中介機構和個人進行招生。
教育部門要嚴格審核民辦學校的招生資格和招生廣告(簡章)。要廣泛開展民辦教育招生咨詢服務活動,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招生資格的民辦學校名單及其他有關信息,及時公布變動情況。對虛假廣告和違規招生行為,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做出嚴肅處理。
(三)加強民辦學校收費管理
民辦學校收費可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的高低、辦學條件的不同,提出具體收費標準,經區物價局審批,報區教育局備案。嚴格按審批后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做好收費公示。代收代管的費用須遵照“學生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嚴禁從中盈利。必須使用經財稅部門認可的專門收款票據。學校的財務按規定接受物價、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四)加強民辦學校安全管理
各類民辦學校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完善各項安全工作制度和措施,并與屬地街辦、鄉(鎮)簽訂責任明確、內容具體的安全工作責任書。校長為學校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要嚴格落實安全工作責任,把學校安全工作做深、做細、做實。區教育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各類民辦學校的日常監管和督促指導工作,每月至少檢查1次;區公安、安監、文化、衛生、行政執法、交通運輸、消防等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安全工作的監管及其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確保學生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三、加大聯合執法整治力度
區政府成立規范全區各類民辦學校辦學行為聯合執法整治組,負責組織制定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對聯合執法整治工作進行統一領導,統一安排部署。組長由區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區長擔任,成員由區政府辦和區各相關部門及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組成。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教育局,辦公室主任由區政府辦一名副主任擔任,副主任由區教育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聯合執法整治組每季度進行1次集中整治,負責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和取締無證辦學單位的執法工作。聯合執法整治組辦公室要精心組織集中整治工作,按職能部門職責周密安排,各部門要盡職盡責,相互配合,確保整治效果。每次集中整治結束后,聯合執法整治組辦公室要及時總結,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梳理、反饋,并督促各有關部門落實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