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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陜辦字〔〕89號),設立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三)加強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更多地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四)強化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負責國有資產投資、融資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負責監管企業股份制改制審核及上市公司的審核、推薦工作。
(四)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的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負責市財政資本金的回收管理工作。
(七)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統計和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工作;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和備案工作;組織實施國有資本權屬的界定、登記、劃轉、轉讓和糾紛調處等。
(九)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十)指導和監督縣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的穩定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黨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和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機關的文電、機要、檔案、信訪、保密、接待、計劃生育、精神文明、綜合治理、后勤服務、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
(二)組織人事科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議;負責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負責向所監管企業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干部人事、勞動工資、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考核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擬訂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負責機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審核工作;承辦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指導國有、國有控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的維護穩定工作;負責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四)企業規劃發展科
擬訂全市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和投資融資的建議和意見;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所監管企業的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工作;聯系所監管企業的各類招商引資工作。
(五)企業改革改組科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改組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幫助企業處理金融類負債,實施債務重組,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余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審核監事會工作報告。
(六)產權管理科
落實有關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研究提出完善全市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備案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范國有產權交易;負責監管企業國有非經營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的有關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七)財務監督與統計考核科
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考核評價所監管企業的經營績效;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并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范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
(八)黨群工作科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監管企業的工會、共青團、婦聯和統戰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離退休老干部和老工人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人員的解困工作。
機關黨的機構按黨章規定設置。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四、人員編制
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3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總經濟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3名(含監察室主任職數1名)。
五、其他事項
(一)將市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整建制劃歸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管理。
(二)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開的原則,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