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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水利水電工程的維護和管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方法適用于本省境內的水庫、河壩、灌區、堤防、涵閘、水力發電站、機電排灌站、水輪泵站、噴灌、水土堅持工程、人畜飲水工程等各類水利水電工程及附屬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場和設施。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水電部門是水利水電工程的主管機關。確保工程平安、完好;執行供水計劃和防洪調度命令;開展綜合利用。
第四條國家、集體興建的水利水電工程的管理機構或專職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水利水電工程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工程維修維護。搞好經營管理。有權制止和檢舉損害水利水電工程的行為。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水利水電工程的義務。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
第六條水利水電工程應依照受益和影響范圍的大小。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由所在受益區縣以上水利水電部門負責管理;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由所在鄉(鎮)負責管理,跨行政區域的水利水電工程由上一級水利水電部門或由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
依照誰建誰管的原則,電力、林業、交通、工礦、城建、旅游、水產等部門興建的水利水電工程。由興建部門自行管理,但是必需接受防汛部門防洪調度的統一指揮。
定期召開受益區和水庫淹沒區代表會并成立管理委員會。代表會和管理委員會監督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
第七條水利水電工程要實行民主管理。審查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計劃,協調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工作中的問題。依照批準的設計和有關規定。
第八條水利水電工程根據工程平安和管理需要。劃定工程管理范圍。已建工程的管理范圍,由工程管理單位和與本工程有關的部門協商后,報工程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明確邊界,樹立標志,發給土地使用證書。新建工程的管理范圍,設計文件中予以明確,所需用地在工程建設時一次征用。國家管理工程管理范圍以內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著物的所有權屬全民所有。集體管理工程管理范圍以內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著物的所有權屬集體所有。該土地及土地上的附著物使用權和經營權屬工程管理單位所有。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工程管理單位根據需要??稍诠こ坦芾矸秶南噙B地域劃定工程維護范圍,并與有關單位簽訂維護協議,向工程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公證。維護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著物的所有權不變。
第十條為維護工程平安。
禁止下列行為:
一)水庫大壩、防洪大堤、重要間堤、內湖漬堤和排灌渠堤上墾殖、鏟草、放牧、燒磚瓦、挖坑、扒口、漚函肥、建房、埋墳和濫伐防護林木;
二)水庫、堰塘、渠道內傾倒垃圾、土石和其他廢棄物或堆置雜物;
三)毀塘造田;圍湖、圍庫造田。
四)壩頂、堤頂、水閘及溢洪道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和超重車輛;
五)損毀水利水電工程、輸變電工程、機電設備、水文、氣象監測設施以及通訊、照明、交通等附屬設施;
六)水利水電工程維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埋墳、采石、開礦、取土、挖砂、淘金等危害工程平安的活動;
強行放水、挖渠破閘、攔渠堵水。七)非工程管理人員操作蓄水、輸水、泄水等設施。
應符合水利水電工程平安的要求,第十一條水利水電工程維護范圍內進行建設。設計方案經水利水電部門審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設順序報批。影響鄉村防洪平安或水陸交通平安的要同時取得城建部門或交通部門同意。工程建設單位應按批準的設計施工,保證按時竣工。
凡對原有工程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采取彌補措施或者予以彌補。建設工程確需阻斷或損壞排灌溝渠、涵閘、渡槽、管道、堤、壩、橋渠等水利水電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需事先報經水利水電工程的主管部門批準。
必需按管理權限,第十二條擴建、改建水利水電工程。履行報批手續。
應報原批準建設的機關核準,需要廢除的水利水電工程。原有設備和物資由工程的上級主管機關妥善處置。
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
第十三條供水單位應根據可供水源和用水要求編制年度供水計劃。與用水單位簽訂供水用水合同,確因自然因素造成水源缺乏,供水單位應及時與用水單位協商修訂供水用水計劃。都要實行計劃用水,用水單位和個人。節約用水,按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水利工程防洪、排澇范圍內受益的工商企業等單位和農戶、個體工商戶,應按規定繳納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提取資金。
第十四條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享有經營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向工程管理單位安插、抽調人員。攤派不合理費用,無償索取物資。因地制宜地開展多種經營。
第十五條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經營管理。提高工程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年初應對所屬工程管理單位下達年度經營管理計劃或簽訂經營管理承包合同,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水電部門。并把完成計劃的情況作為評價工程管理單位經營好壞的主要依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
第十六條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加強財務監督和經濟核算,不時降低本錢。維護、管理水利水電工程效果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七條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水利水電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違反本方法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水利水電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分。向作出獎勵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獎勵決定的由作出獎勵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盜竊、哄搶、破壞水利水電工程及附屬設施、拒絕、阻礙水利水電工程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置。
第二十一條水利水電部門和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方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