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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延伸行政審批服務,切實方便服務對象,服務重大項目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一、預約服務是指申請人提前預約審批業務辦理或指導服務時間,本委相關處室在約定時間提供相應服務的服務模式。預約服務分為現場預約和電話預約兩種形式。
二、預約服務應充分體現主動服務、超前服務、上門服務及后續服務的要求。
三、對于一般審批事項或其它服務,申請人可向本委駐市行政辦事服務中心及經濟技術開發區窗口預約。其程序為:
(一)申請人通過電話或當面預約的方式向窗口提出預約服務申請,并預留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二)窗口與相關處室對接確定服務時間后通知申請人,并一次性告知需攜帶的文件材料及有關要求。
(三)申請人持所需的相關材料,在約定時間到窗口或應約處室辦理審批事項或其它服務。
四、對于需要上門指導、服務的事項,服務對象可采取電話、書信、郵件等形式與本委窗口或相關處室提出申請。預約受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凡屬本處室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拒絕,應及時安排工作人員上門做好服務指導;不屬于本處室職責范圍的事項應告知其向行政辦事服務處或相應處室提出申請;不屬于本委業務范圍的,應詳細告知辦理途徑及相關部門聯系方式。
五、若因特殊情況不能按約定時間提供預約服務的,由窗口工作人員提前告知申請人,并做好解釋工作。窗口工作人員與相關處室應在征得申請人同意的前提下,另行確定服務時間。
六、對非工作日或非正常工作時間急需辦理審批手續或提供指導服務的,窗口工作人員在接到行政辦事服務中心通知后要及時趕到窗口接待,并報告委領導通知相關處室協同辦理。有關處室接到通知后,要及時安排人員到窗口協助辦理。
七、本委辦公室和行政辦事服務窗口通過各種形式對外公布窗口和相關處室電話。
八、申請人如對預約服務不滿意,可向本委監察室投訴,投訴舉報電話
九、本制度由行政辦事服務處負責解釋,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