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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島、廣海灣試驗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海宴華僑農場,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我市自開展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以來,歷史遺留的山林糾紛案件不斷顯現出來;隨著經濟發展,承包造林、征占用林地等涉及山林權益的行為增多,又引發不少新的山林糾紛。為做好山林糾紛的調處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林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據統計,2001年11月至**年8月我市共發現山林糾紛案件206宗、面積42329畝,其中:已解決的74宗、面積13094畝,未解決的132宗、面積29235畝。目前,山林糾紛是影響農村穩定的一大重要因素,有的鎮由于對調處山林糾紛案件的認識不足,工作不主動、不積極,個別案件已釀成重大糾紛案件,影響了社會的穩定。為確保我市改革、發展的大局穩定,我們要把調處山林糾紛案件作為一項事關社會穩定的大事來抓緊抓好,及時化解矛盾,避免發生因山林糾紛而導致上訪或鬧事事件。
為做好山林糾紛調處工作,各鎮(場)要加強領導,成立山林糾紛調處領導小組,由鎮(場)主要領導任組長,指派一名副職領導專抓,成員由黨政辦、農辦、林業站、國土所、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部門領導組成,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工作。
二、明確職責,分級負責
處理山林糾紛,要按照“分級負責,屬地包案”的原則。凡是個人與個人、個人與單位、村與村之間發生的山林糾紛案件,由鎮政府負責調處;鎮與鎮之間發生的山林糾紛案件,先由鎮之間負責協商,解決不了的,報市政府調處;縣(市)與縣(市)之間發生的山林糾紛案件,由市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調處。各鎮要明確責任范圍,對屬地范圍內的山林糾紛案件,實行包案制度,積極、主動地調處好,不要隨意把矛盾上交,造成上訪事件。如發生山林糾紛,當地鎮政府不主動、積極調處或因不調處而造成上訪或鬧事事件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三、把握法規,妥善調處
要做好調處山林糾紛案件工作,首先要開展廣泛的宣傳活動,大力宣傳《森林法》、《**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和《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使依法調處山林糾紛有較好的群眾基礎。其次要積極主動,做到早發現早調處,一旦發生山林糾紛案件,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要及時進行調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對大案要案,要落實專門領導負責,加緊調處。
各地要對屬地山林權屬開展排查工作,根據尊重歷史和現實,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依靠當地干部和群眾,嚴格依照《森林法》、《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協商,妥善解決有關爭議林地。
調處山林糾紛的依據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林權證。如未取得山林權證的,下列證據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一)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
(二)時期,《法》規定不發證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冊;
(三)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議、贈送憑證及附圖;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
(五)對同一起林權爭議有數次處理協議或決定的,以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終決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決定為依據;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
前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憑證,不得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或者參考依據。
四、請各鎮(場)于8月20日前將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聯系電話和辦公室電話報市林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