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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煙臺住房儲蓄銀行;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中心支行:
*以來,我國住房金融業務快速發展,對商業銀行調整信貸結構,支持城鎮居民購房,拉動住房投資,擴大國內需求,推動國民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出現了部分商業銀行放松信貸條件,違規發放住房貸款的情況,甚至出現“零首付”個人住房貸款現象。為整頓住房金融市場秩序,規范住房金融業務,防范住房貸款風險,促進住房金融進一步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審查住房開發貸款發放條件,切實加強住房開發貸款管理。住房開發貸款對象應為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信用等級較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應主要投向適銷對路的住宅開發項目,企業自有資金應不低于開發項目總投資的30%,開發項目必須具備“四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業銀行應對住房開發貸款實行統一科目管理,防止住房開發企業將流動資金貸款用于住房開發項目;要按照開發項目工程進度合理掌握貸款的發放,并通過賬戶管理等多種手段嚴格控制住房開發企業銷售款項,及時收回住房開發貸款本息;嚴格審查住房開發企業售房合同及有關業務憑證,堅決制止騙取銀行信貸資金的行為。對有欺詐經營行為的住房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對其發放貸款,其銷售在住房辦理個人住房貸款也應予以嚴格控制。
二、強化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嚴禁發放“零首付”個人住房貸款。中國人民銀行重申,商業銀行發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應嚴格評估抵押物的實際價值,落實抵押登記手續,貸款額與抵押物實際價值的比例(抵借比)最高不得超過80%,嚴禁對借款人發放“零首付”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期房的,所購期房必須是多層住宅主體結構封頂、高層住宅完成總投資的三分之二。商業銀行應認真分析開發項目及住房開發企業的有關情況,注意防范與期房相關的特定風險。商業銀行辦理新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品種必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三、規范個人商業用房貸款管理。借款人申請個人商業用房低押貸款的抵借比得超過60%,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所購商業用房應為現房。
四、進一步改進住房金融服務。商業銀行在防范信貸風險的前提下,應完善貸款審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拓展信貸業務品種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提供多種形式的服務。
五、加強住房金融業務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和制度,加強對各商業銀行住房金融業務的監督,維護正常的業務競爭秩序,對違反法規的行為要及時糾正,并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