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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打擊傳銷工作深入開展,根據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直銷管理條例》和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關于做好將打擊傳銷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評工作的意見》(綜治辦字號)等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區打擊傳銷工作的考核和評分在區打擊傳銷工作聯席會議的領導下,由區打擊傳銷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打傳辦”,設在工商分局)組織實施。
第三條全區打擊傳銷工作考核和評分遵循公平公正、實事求是、注重實效、易于操作的原則。
第四條全區打擊傳銷工作考核對象為各鄉鎮,考核內容包括組織領導、機構建設、工作開展和落實、信息交流、宣傳教育、工作成效等情況。年度考核評分實行記分制,區年度打擊傳銷工作考核評分標準的基本分為100分,并分別設有加分和減分項目。
第五條年度考核評分時間自上年11月20日至本年11月20日。
第六條各鄉鎮打傳辦要在當年11月10日前對照所附《區打擊傳銷工作考核評分標準》自行組織自評,并在11月15日前將自評情況及相關考核數據書面報送區打傳辦。
第七條區打傳辦將適時組織有關部門通過明查暗訪等形式對各鄉鎮打擊傳銷工作進行檢查,對工作不力、問題嚴重的,及時進行通報,并將情況報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對影響社會治安等問題特別嚴重的,要提請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掛黃牌警告。區打傳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各鄉鎮打擊傳銷工作進行年度檢查。
第八條區打傳辦組織考核評分小組,依據各鄉鎮自評、年度檢查,結合日常考核、暗訪、群眾反映等實際情況,按照《區打擊傳銷工作考核評分標準》對各鄉鎮工作進行綜合考核和評分。
第九條考核評分情況將作為當年度各鄉鎮打擊傳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扣分和打擊傳銷工作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名額分配的主要依據。各鄉鎮的考核評分結果,由區打傳辦向各鄉鎮及打擊傳銷工作聯席會議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