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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強化全縣建設工程項目稅源控管,防止稅收流失,確保財政收入穩定增長,根據《化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通知》(政發〔〕1號)、《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重點工程稅收管理的通知》(政辦發號)及《關于進一步明確重點工程項目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9〕59號)等文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決定對全縣建設工程項目稅收按照“部門配合、信息共享、先稅后證、以票控稅、依法行政、過錯追究”的原則,實行部門協作、源頭控管的管理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圍
建設工程項目是指全縣房地產開發、各類建筑物的建筑安裝、房屋裝修裝飾以及列入重點工程項目范圍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務局專項資金管理的水務水利工程、縣經濟建設投資公司投資管理的開發建設工程等。
對我縣境內列入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基本建設項目和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納入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建設工程,以及由國家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各種建設工程,均應屬重點工程項目范圍。
建設工程項目所涉及國稅部門管理的稅收包括:
1、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中的購進貨物(含購進機器機械及配件、鋼材、五金建材、水泥及其制品、磚瓦、砂石料、建筑裝飾材料、其他工業性產品)應取得國稅機關管理的而未按規定取得造成賣方應繳未繳的增值稅;
2、屬國稅機關征收管理的房地產開發、建筑安裝、建筑裝飾等企業所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二、征管方式
1、在縣財政局、縣房產局、縣水務局、縣經濟建設投資公司分別設立代征點,對我縣建設工程項目代征建筑材料增值稅。代征稅款后可按規定在代征稅款額度內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購買的建筑材料未按規定取得的部分普通。
2、縣財政局代征點對重點工程項目按每次支付工程款的1%預征率預征建筑材料增值稅。但退耕還林等農、林、水項目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憑項目審批、施工合同、預算等資料報縣國家稅務局審核、測算、批準后可按實際稅負率預征建筑材料增值稅。
3、項目竣工后,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在審計部門和財政部門進行審計決算前、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應在驗收決算前或在向房產部門、國土部門辦理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證件前,報縣國稅局進行稅收結算。縣國稅局結算后在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足額繳納稅款后出具《工程項目稅收結算證明單》。
縣國稅局在重點工程項目辦理結算后,對已預繳多繳的建筑材料增值稅在決算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退稅。
三、部門協作
1、財政部門定期向國稅部門提供重點工程項目的預算和撥款情況的相關信息。
2、發改、建設、交通、商務、水務、縣經濟建設投資公司等建設工程主管部門定期向國稅部門提供建設工程項目立項、與施工單位簽約、工程款支付進度、竣工驗收等相關信息和資料。
3、發改、審計、財政、建設、交通、商務、水務、縣經濟建設投資公司等建設工程主管部門憑縣國稅局出具的《工程項目稅收結算證明單》辦理驗收和決算,房產、國土部門憑縣國稅局出具的《工程項目稅收結算證明單》辦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證件。
4、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建設單位在進行竣工財務決算時,必須憑國稅局機關的《工程項目稅收結算證明單》和地稅的建筑安裝辦理財務結算,否則,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處理。
5、對未嚴格依照《化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通知》(政發〔〕1號)、《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重點工程稅收管理的通知》(政辦發〔〕16號)和本通知執行,造成稅收流失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將嚴格按規定實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