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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實施“開放興市”戰略,進一步轉變外經貿增長方式,提高對外開放的質量與水平,促進市區開放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現就進一步鼓勵市區開放型經濟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優化結構,進一步做強對外貿易
1.做強做優加工貿易企業。評比年度加工貿易10強企業,對列前5強的企業各獎勵10萬元,列后5強的企業各獎勵5萬元。
2.支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經市政府同意,對由市級有關部門組織參加的、在境內外舉辦的部分國際展覽會給予攤位費等補貼,在境外參展的每只標準攤位補貼1萬元、境內參展的每只補貼0.5萬元(其中:赴“發展中重點國家”參展和參加商務部、省外經貿廳組織的重點境外展覽會,每只標準攤位補貼2萬元);市級以上出口名牌企業參展,為宣傳出口品牌而對攤位進行特裝的,在原有攤位費補貼的基礎上,每只標準攤位再給予3000元的獎勵;為展示*整體形象而進行的統一公共布展及廣告宣傳費用,給予一定的補貼。企業自行參加的境外展覽會,每只標準攤位補助人民幣0.5萬元(每家企業展覽補貼最多不超過3只標準攤位)。
3.擴大機電及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對企業獲得商務部和省外經貿廳機電、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技改貼息和研發資助的項目,按照項目獲得的資助額,市里再給予10%的配套資金資助。
4.鼓勵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對企業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保費,按其實際支付額的30%給予補貼。對企業短期出口信用保險項下的貿易融資,給予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30%的貼息補助。
5.引導企業創立出口品牌。對新獲“中國出口名牌”、“浙江省出口名牌”、“*市出口名牌”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5萬元和2000元的獎勵。
6.支持企業到境外注冊商標。對市區企業到境外注冊商標并取得證書的,給予實際支付商標注冊費用50%的補助,在境外辦理多個注冊商標或辦理多國注冊的,每家企業最多可享受人民幣2萬元的補助。
7.鼓勵企業開展各類認證。對年度內新通過質量、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產品國際認證和社會責任等各類認證的出口企業,每項認證給予1萬元獎勵(該項獎勵每家企業最多不超過5萬元,對已獲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資助的項目不再給予獎勵)。
8.引導企業積極應對貿易爭端。對“兩反一保”應訴、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知識產權境外保護申訴等,按企業實際發生相關費用的30%給予補助,最多不超過100萬元。對獲得市場經濟地位或美國單獨稅率的,再給予5萬元的獎勵。對赴境外進行抗辯、交涉、游說、參加聽證會等活動,給予一定的補貼。
市外經貿部門組織開展“兩反一保”境內外培訓、出口預警體系建設等,給予一定補助。
9.支持進口資源性商品和先進裝備技術。鼓勵企業以一般貿易方式引進境外先進裝備和技術、進口資源性商品(用于市內生產和銷售),對年進口額比上年有所增長,按總額排序列市區1—5位的企業各獎勵10萬元,列6—10位的各獎勵5萬元。
二、注重質量,進一步提高外資利用水平
10.支持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凡新批屬于我市鼓勵類產業的外資項目,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視對地方財政貢獻大小給予一定獎勵,第一年至第二年給予30%的獎勵,第三年至第五年給予15%的獎勵。
11.積極鼓勵引進重大項目。對當年新批屬于我市鼓勵類產業且實到外資500萬美元及以上的項目,獎勵項目實施單位10萬元。
12.著力拓寬引資領域。對外商投資第一和第三產業項目(房地產項目除外),當年實到外資100—300萬美元,獎勵項目實施單位3萬元;300萬美元以上的,獎勵5萬元。
13.鼓勵開展外資并購。在外資全部到位年度,按外方并購、轉讓股權金額,分檔給予獎勵:300—500萬美元(含300萬美元)的,獎勵10萬元;500—10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的,獎勵20萬元;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以上的,獎勵30萬元。凡與全球500強企業合資合作的,再加獎20萬元。
對在收購、兼并、重組企業過程中,涉及土地、房產、車船等權證過戶的相關費用,在不改變用地性質的前提下,予以免繳。
14.鼓勵現有企業嫁接利用外資。對新批屬于我市鼓勵類產業的項目,注冊資金在500萬美元以上,且外資占比達到50%以上,自企業投產獲利年度起,財政部門按其當年上繳新增地方財政實得部分(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水利建設基金除外)的10%,獎勵給市區中方投資者,連續享受三年。
15.引導外資企業租用標準廠房。凡當年新批并實到外資在5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當年標準廠房租費市場平均價,一次性給予首年租費30%的補貼。
16.鼓勵企業增資擴股。現有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者從該企業所得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在市區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且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對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可以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17.著力培育“雙優”企業。對當年獲得國家“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優秀外資企業”榮譽稱號的企業,獎勵2萬元;對當年確認為國家“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的,獎勵3萬元。
18.努力提高外來投資者的社會地位。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貢獻、成績突出的境外投資者,授予“*市榮譽市民”。對實際投資在500萬美元以上的,發給“市長綠卡”。
三、抓住機遇,進一步擴大對外合作
19.鼓勵企業赴境外投資發展。經批準在境外投資創辦貿易性企業(窗口)并且當年有帶動本地產品出口實績的,獎勵2萬元;投資創辦生產性企業并實際投產,注冊資金10—50萬美元的,獎勵4萬元;50萬美元以上的,獎勵8萬元;投資創辦資源開發性企業,加倍獎勵。創辦獲商務部批準證書或許可證的境外工業園區,獎勵50萬元。
20.支持企業做大境外承包工程。外經企業完成境外承包工程營業額比上年每增加100萬美元,獎勵5萬元。
四、其他
21.本意見實行最高限額原則。按市政府其它有關文件對企業同一事項涉及多項優惠的,按最優惠政策條款執行。
22.凡實際上繳地方稅收低于獎勵或扶持額(涉及項目引進獎的除外)、節能減排未達標、發生嚴重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環保事件等的企業,不予享受本意見的有關獎勵政策。
23.本意見自*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臺的有關鼓勵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政策意見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各縣(市)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