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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學,局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教師隊伍建設,規范管理制度,嚴肅勞動紀律,穩定教師隊伍。,促進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以及省、市、縣關于貫徹以上兩個《決定》的文件精神和其他有關政策法規要求,結合我縣教育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完善人事調配制度
根據中小學辦學規模的變化,實行人員編制動態管理。按照保證基礎教育發展的基本要求和精簡高效、因地制宜、區別對待的原則,根據學校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在校生數,每兩年調整一次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各中小學不得超編用人或擅自聘請臨時性教職工。
1、教師必須愛崗敬業,嚴禁教師擅自離崗。凡在本意見下發以前離崗的教師由原所在學校通知本人,在*年8月10日以前回原學校報到,否則,嚴肅勞動紀律,按自動離職處理;今后凡在編教職工未經學校研究同意,擅自離崗超過15天,當月停發工資。同時,所在學校形成書面意見,逐級上報,經縣教育局研究,按程序辦理自動離職手續。
2、教職工原則上不準外借到其他系統工作。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外借的,經學校同意,報縣教育局批準,辦理正式借調手續。學校之間借調教師,須經縣教育局研究同意,并辦理借調手續,否則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接收和借調教職人員。
3、教師調整必須在編制限額內進行,否則學校不得簽署接受意見。教師調整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間辦理。凡因工作原因需調動者,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縣教育局教師調動申請表》,原學校和接收學校簽字蓋章,報縣教育局研究批準后,方可在限期內辦理有關手續。
4、各學校對在編不在崗人員要按程序及時上報,對隱瞞不報、上報不實者,追究學校負責人責任。
5、根據教師管理有關規定,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部門、學校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預約和調動教職工。教職工未經批準,不得到外縣或外學校報名應聘。否則,不予辦理任何手續。若擅自離崗,按有關規定處理。
6、在教職工調配中,被調整人員,應無條件服從組織安排,辦理相關手續,按期報到,工資關系隨同轉出。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向縣教育局說明情況。對拒不服從管理,不按要求上崗者,按有關規定處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紀律處分。
二、堅持服務期制度
根據《江西省實施〈教師法〉辦法》規定和我縣教育實際,實行畢業生服務期制度。
1、畢業生就業后,原則上服務期不低于5年。
2、鼓勵在職教師通過函授、自考、研修等在職培訓,提高學歷層次和文化知識水平。若參加脫產進修或離職研究生報考,原則上應服務期滿,經個人申請,學校同意,報縣教育局批準。
3、調往外縣或本縣外系統的教師,原則上應服務期滿。對未經批準,擅自離職、不辭而別、給學校造成損失的,要予以賠償。
三、嚴格請銷假制度
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加強教師隊伍作風建設,全縣各級各類學校教職工必須嚴格遵守考勤紀律,自覺執行請銷假制度。凡因病、因事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者,必須辦理請銷假手續。
1、中小學校長請假
中小學校長外出2天以上,須向縣教育局請假,并安排好工作,不得擅自離崗。中小學校長請假2天以內由局分管領導批準,請假3天以上由局長批準,并履行請假手續。請假期滿,應立即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教職工請事假
農村中小學教師請假一個月以內,由學校審批;一個月以上的,在學校同意的基礎上報縣教育局審批。縣直學校教職工請假15天以內,由學校審批,15天以上在學校同意的基礎上報縣教育局審批。請假期滿,應立即銷假,對無故超出批準期限的,按曠工處理。
3、病假審批規定
病假一個月以內,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持醫院建議病休證明及原始病歷,報所在學校審批。病假超過1個月不足半年者,學校提出意見,報縣教育局審批。連續病休或一年累計病休超過6個月的,由學校和縣教育局到醫院調查核實后審批(原則上不超過一年)。病愈后恢復工作,及時銷假,由所在學校酌情安排工作。需延長病假,則必須重新辦理請假手續。因病或非因公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長期病休的,憑勞動部門鑒定書,個人申請,學校審批,報縣教育局備案。學校要嚴格把關,如實上報,對弄虛作假、欺騙組織或隱瞞不報者,一經查實,將給予紀律處分。
4、凡連續請假或一年內累計請假6個月以上的(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經批準的除外),不享受年度考核晉級、評優、晉職
5、符合政策的婚假、產假等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四、加強監督檢查
對于教職工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各學校要落實好監督檢查制度。一是嚴格落實監督制度。各學校要加大教師隊伍管理有關規定的宣傳力度,把政策交給廣大教職工,并接受廣大教職工的監督。二是要落實好定期檢查制度。每年3—4月份,縣教育局將組織人員對各學校編制情況和教師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各學校也要把監督檢查作為一項常規制度落實好。在不定期監督檢查的基礎上,每學期開學后,要對本學校教職工在崗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做好處理并上報縣教育局。對于教師在崗情況,今年,縣教育局將于4月份進行全面檢查。各學校要于4月20日前,組織人員對本學校教職工在崗情況進行逐一核查。對長期病假、私自脫崗和借調到外學校人員進行分類造冊,并注明原因,由校長簽名后,于4月20前報縣教育局。本《意見》實施以前未辦理借調手續的借用人員,自本《意見》公布之日起,由編制所在學校通知其在*年8月10日以前回原學校報到。凡未經縣教育局研究批準,擅自借調的教師,必須回原學校上班任教,否則停發工資,并且不得評優評模、評聘職稱、晉升工資,不準參加進城教師公開選調,在年度考核中不得定優秀和合格等次。
五、嚴格責任追究
各學校要按照上述要求,進一步完善教師管理的相關制度,并嚴格進行管理。凡因管理不力、核查不認真,出現教師擅自離崗且不及時上報的學校,對學校主要負責人要進行政紀處理;對私自批準教師脫離工作崗位、向外借調或發現問題隱瞞不報的學校負責人,要進行組織處理。
六、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相抵觸者,均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