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bbr id="kam3m"><form id="kam3m"></form></abbr>

    <u id="kam3m"><li id="kam3m"></li></u>

  • <table id="kam3m"></table>
    
    

    <u id="kam3m"></u>
    18禁无遮挡啪啪无码网站,真人无码作爱免费视频,2018年亚洲欧美在线v,国产成人午夜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精品毛片一区二区,国产在线亚州精品内射,精品无码国产污污污免费,国内少妇人妻偷人精品
    首頁 > 文章中心 > 審查原則

    審查原則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審查原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審查原則

    審查原則范文第1篇

    關鍵詞:比例原則;審查逮捕;保障人權;社會公益

    通說認為,廣義的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以及狹義的比例原則。由于適當性和必要性原則在法律實踐中有廣泛的應用且較容易理解,筆者在下文中論述的比例原則僅指狹義的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實施法律行為應當兼顧社會公益目標的實現和保護相對人的權益。如為實現目標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某種不良影響時,應使這種不良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內,保持二者處于適度的比例,[1]即其行為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的損害只能小于(不能大于或等于)該行為可能保護的社會公益。比例原則適用于逮捕或羈押在國外亦有先例,如歐洲人權條約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段、第三段要求羈押與案件的重要性及應科刑罰成比例,“必須平衡犯罪的嚴重性、嫌疑的程度、保護證據或信息的措施可能帶來的價值與對所涉及的人所帶來的破壞或危害等因素”。[2]刑訴法修改和刑訴規則修訂后,比例原則在我國檢察機關開展審查逮捕工作中有諸多體現和應用。

    一、比例原則在分析逮捕必要性條件時的應用

    修改后刑訴法將我國的逮捕條件分為一般逮捕條件、徑行逮捕條件和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轉捕條件三種;將一般逮捕條件中的社會危險性情形細化為五種具體情形,修訂后刑訴規則對五種社會危險性情形更加細化;增加了對符合特殊條件的犯罪嫌疑人直接予以逮捕的情形;明確規定對于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逮捕措施。[3]上述逮捕必要性條件的細化,使得審查逮捕標準更加明確,操作性更強。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強制措施要求有客觀的、合理的根據,而不是根據偵查機關或部門的懷疑就采取逮捕措施,在審查和做出是否逮捕決定的過程中,檢察機關需根據現有證據,將逮捕必要性條件歸結于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是否能夠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這一關鍵點上,充分考慮保障訴訟和保障人權之間的比例關系,即檢察機關在行使審查逮捕職能時,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造成的損害程度只能小于為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所產生的積極影響程度。

    此外,修改后刑訴法第九十三條新增了檢察機關開展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規定,檢察機關在開展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中,同樣要審查犯罪嫌疑人的上述逮捕必要性,故也要應用比例原則來分析判斷。

    二、比例原則在犯罪嫌疑人審查逮捕期間享有權利中的應用

    犯罪嫌疑人在審查逮捕期間享有訊問時被告知權利義務、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要求回避、申訴控告、超過強制措施法定期限申請解除強制措施、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犯等權利。此外,修改后刑訴法新增了犯罪嫌疑人在審查逮捕期間可以委托律師、申請法律援助、不得被強迫證實自己有罪、特殊情況下檢察人員應當訊問、檢察人員聽取律師意見、律師會見、會見不被監聽等權利。上述規定都直指審查逮捕期間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護問題,其作用方式是以嫌疑人的權利來平衡和牽制國家強大的刑事追訴權,這與比例原則的作用方式是一樣的,即對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損害最小,使得對嫌疑人的利益損害程度與產出的社會利益基本相適應。

    三、比例原則在非法證據排除工作中的應用

    修改后刑訴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意見、決定和判決的依據。”基于本條規定,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應無條件排除,而對以非法方法取得的物證、書證并不是一概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實物證據和書證是否排除應當綜合考慮案件性質及犯罪的嚴重程度、非法取證的嚴重程度、非法取證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對司法公正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社會公共利益等幾方面的因素,還要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是否能夠補證或者偵查機關能否作出合理解釋等情況,最終決定是否予以排除。[4]

    由此可見,比例原則在非法證據排除上得到了充分的應用,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詞證據因為對當事人權利造成的損害程度大于言詞證據實際所產生的證明作用,不符合比例原則,應當一概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物證、書證,一般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造成直接損害,且由于物證、書證等的證明效力較強,一般難以取得,其產生的證明作用大于對當事人、司法公正和社會公益造成的負面影響,故不能一概排除。

    四、比例原則在附條件逮捕工作中的應用

    附條件逮捕,指的是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時,對于危害國家安全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恐怖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等有組織犯罪和集團犯罪、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暴力犯罪、犯罪、走私犯罪、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或者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涉眾型犯罪、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犯罪案件等重大案件,可以依法批準(決定)逮捕,并應當對偵查機關提出捕后繼續偵查取證要求,經跟蹤審查,認為證實犯罪所欠缺的證據不能取到或取證條件已消失的,應當撤銷逮捕決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了符合作出附條件逮捕的重大案件需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現有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已經基本構成犯罪,經過進一步偵查能夠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證據,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5]

    附條件逮捕的特殊性在于犯罪系重大案件,證據尚不完全充分但已經基本能夠證實犯罪事實,且有進一步收集到必需證據的可能性。檢察機關在履行附條件逮捕工作中,要考慮到案件的重大性與證據的不充足性之間的比例關系,嚴格把握附條件逮捕的三個條件,并且在后續跟蹤過程中,若發現偵查機關未繼續偵查取證,或者已經喪失繼續偵查取證條件,或者在二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屆滿時仍未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證據,應當及時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撤銷逮捕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通知偵查機關執行。附條件逮捕制度的設立,是為了打擊嚴重犯罪、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所設置的,對犯罪嫌疑人采用附條件逮捕及后續跟蹤考察過程中,應當應用比例原則,表現為著重審查采取逮捕措施所產生的社會效果是否大于對犯罪嫌疑人予以羈押造成的影響。

    注釋:

    [1]參見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71頁。

    [2]參見陳瑞華著:《比較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302頁。

    [3]參見孫謙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230頁。

    [4]參見黃太云:刑事訴訟法修改與偵查監督工作關系密切的幾個問題,載《偵查監督指南》,2012年第3期。

    審查原則范文第2篇

    關鍵詞:施工圖會審;原則;要點;建筑給排水

    中圖分類號:TL353+.2 文章編碼

    施工圖會審是施工管理工作中施工準備階段的一項重要技術工作,是建設的基本要求。目的是減少施工圖的差錯,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順利進行。有關各專業技術人員在接到施工圖以后。應認真學習圖紙,熟悉圖紙的內容、要點和特點,弄清設計意圖,掌握工程情況。以便采取有效的施工方法和可行的技術措施。在審核圖紙時,盡量全面地發現圖紙中的問題。以便設計人員對審圖時所提出問題做出修改和補充。審圖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技術工作。需要考慮的事項千頭萬緒,掛一漏萬在所難免。在審圖時若有一份清單對照檢查就可以幫助審圖者避免重大的疏漏。以下是筆者在審圖實踐中總結擬定的一份清單僅供參考。

    1 建筑給排水專業與有關方面的關系

    1.1專業設計相互之間的關系

    (1)各用電設備的位置與供水(電)及控制位置、容量是否匹配,零配件及控制設備能否滿足要求。

    (2)電氣線路、管道、通風、空調等的敷設位置和走向相互有無干擾,埋地管道或管道溝與電纜溝之間有無矛盾。

    (3)連接設備的電氣線路、控制線路、管(水、油氣)路與設備的進線接管位置是否相符。

    (4)水、電、氣、風管道或線路在安裝施工中的銜接部位和施工順序是否明確。

    (5)管道井的內部布置是否合理,進出管路有無矛盾。

    (6)各種工種安裝、調試、試車、試壓的配合關系是否明確,有無互相影響。

    1.2給排水管道安裝與建筑結構的關系

    (1)預留、預埋位置與安裝實際需要是否相符。

    (2)設備基礎位置、尺寸、標高是否滿足管道敷設的需要。

    (3)管道溝位置、尺寸、標高是否滿足管道敷設的需要。

    (4)給排水、消防管道敷設位置與建筑、結構標高、位置尺寸等有無矛盾。

    (5)有關建筑設計。如主體結構、墻體結構門窗位置、吊頂結構、內外裝修材料等與安裝有無矛盾。

    2 施工圖審查要點

    現將建筑給排水、消防、人防工程供水系統審圖的幾個大原則和按圖紙目錄分述的要點介紹如下。

    2.1審圖的原則

    (1)設計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政策和標準規范的規定。

    (2)圖紙資料是否齊全,能否滿足施工需要。

    (3)設計是否合理,有無遺漏,圖紙中的標注有無錯誤。有關管道編號、設備型號是否完整無誤。有關部位的標高、坡度、坐標位置是否正確。材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是否正確完整。

    (4)設計說明及設計圖中的技術要求是否明確,設計是否符合企業施工技術裝備條件。如需要采用特殊措施時,技術上有無困難,能否保證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

    (5)設計意圖、工程特點、設備設施及其控制工藝流程。工藝要求是否明確,各部分設計是否明確,是否符合工藝流程和施工工藝要求。

    (6)管道安裝位置是否美觀和使用方便。

    (7)管道、組件、設備的技術特性,如工作壓力、溫度、介質是否清楚。

    (8)對固定、防振、保溫、防腐、隔熱部位及采用的方法、材料、施工技術要求及漆色規定是否明確。

    (9)有無特殊材料要求,其規格、品種、數量能否滿足要求,有無材料代用的可能性。

    2.2 審圖要點

    2.2.1 總說明

    (1)設計說明應包括設計依據、設計范圍,給排水、消防各個系統扼要的敘述,管材及接口、閥門及閥件、管道敷設、管道試壓、管道及設備的防腐、保溫等內容。

    (2)主要設備、材料表中的水泵、水處理設備、水加熱設備、冷卻塔、消防設施、衛生器具等的造型是否安全合理。

    (3)管道、設備的防隔振、消聲、防水錘、防膨脹、防伸縮沉降、防污染、防露、防凍、放氣泄水、固定、保溫、檢查、維護等是否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

    (4)是否按消防規范的要求設置了相應的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氣體滅火、水噴霧滅火、滅火器等系統和設施,消防水量計算是否合理。

    (5)是否選用了淘汰產品。

    2.2.2給排水平面圖

    (1)生活水池、水箱是否為獨立的結構型式。

    (2)給水管道與水加熱設備及可能引起回流的衛生設備的連接是否有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3)生活給水泵房的位置是否避開了有防振或有安靜要求的房間。水泵機組,吸、壓水管支架及機房墻體頂板是否采取了隔振或消聲措施。

    (4)有無廁所、盥洗室布置在餐廳、食品加工、儀器儲存及變配電等有嚴格衛生要求用房的上層。

    (5)管道的布置、敷設是否滿足規范要求。

    2.2.3水消防、人防部分平面圖

    (1)建筑物內不同用房或公共場所滅火設施的選擇是否恰當,有無遺漏的地方。

    (2)消防水池、高位水箱及消防水泵房是否滿足規范要求。

    (3)消火栓及自動噴灑頭、水泵接合器的布置是否滿足規范要求。

    (4)需要水幕分區或配合防火卷簾分區處是否按規范要求設置了相應的水幕設施。

    (5)消防電梯是否設置了排水設施。

    (6)寒冷地區的無采暖地下車庫有結凍可能的水消防管道是否有合理可行的防凍措施。

    (7)滅火器的造型與布置是否滿足規范要求。

    (8)當有人或防空地下室時,給排水設計應符合人防設計有關規范及當地人防主管部門的要求。

    2.2.4總平面圖

    (1)消防專用或生活共用的室外給水管是否按規范要求連成環狀管網。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的布置是否符合規范的要求。

    (2)入市政污,雨水管接合井的管徑、標高是否合適。

    (3)化糞池、污水池等與埋地生活用水儲水池的距離是否符合要求,當不符合要求時,是否采取了防止污染生活用水儲水池水質的有效措施。

    2.2.5系統圖

    2.2.5.1給水系統

    (1)高層、低層建筑的給水分區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最不利用點的水壓能否得到保證。

    (2)給水管道的連接是否存在回流污染問題。

    (3)按規定需設中水系統的項目,是否設置了中水系統,中水水量是否滿足要求。

    2.2.5.2熱水系統

    (1)熱水供水分區是否與給水分區一致,熱水供水壓力能否與冷水壓力平衡(單獨使用冷水或熱水者除外)。

    (2)其中熱水供應系統是否設置了有效的循環系統,高層建筑的熱水系統采用減壓閥分區時能否保證各區循環系統的正常工作。

    (3)公共浴室是否設有水溫穩定和節水措施。

    (4)系統上是否設有防膨脹泄壓用的安全閥,膨脹管(或膨脹罐),伸縮節,固定支架等附件。是否設有防止和減緩管道和設備結垢、銹蝕的裝置。

    2.2.5.3 排水系統

    (1)排水系統是否采用了雨、污分流;雨水斗及其布置是否符合要求。

    (2)污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橫管的連接是否滿足規范要求。或采取單獨出戶的措施。

    (3)水管是否按規范要求設置通氣管及檢查口、清掃口。

    2.2.5.4 消防系統

    (1)消防水池和屋頂消防水箱的儲水容積是否符合規定。當消防、生活合用水池、水箱時。有無保證消防水量不被動用的措施。

    (2)消防滿足規范要求。系統上是否有減壓、泄壓等安全使用和保證滅火效果的措施。有無消防水泵的自檢措施。

    (3)消防水泵及增壓設備是否滿足規范要求。

    (4)室內消火栓管網是否按規范要求連成環狀。環狀管網的引入管是否不少少兩根。管網上閥門的布置是否滿足規范要求。

    (5)屋頂是否設試驗用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各層末端是否設有終端放水試驗裝置。

    (6)消火栓與自動噴水滅水系統管徑是否合理。

    (7)寒冷地區、地下不采暖車庫是否采用干式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設置是否滿足規范要求。

    3 施工圖審圖注意事項

    (1)看設計總圖時要審核總設計用水量是否滿足要求,以及當地的平均水壓與選用的管徑是否合適。以及水質的潔凈程度,要考慮水垢積聚減小管道截面積的發生。所以進水總管應在總用水量基礎上加大一級管道。要核對管道與其他管道或建筑物有無影響和妨礙施工。

    (2)在看單位工程的施工圖時。主要是看給水系統透視圖。在審核中主要應檢查管道設置是否合理。水表設置的位置是否便于查看和檢修。要進行局部檢修時是否有了控制的閥門。配置的衛生器具是否經濟合理。

    (3)對于大型公共建筑、高層建筑給水施工圖。要審核有無單獨的消防用水系統。而它不能混在一般用水管道中,它應有單獨的閥門井,單獨管道,單用閥門。閥門井的位置是否方便啟閉、檢修。

    (4)根據使用情況可審核管徑大小是否合適。如一些公共衛生間由于目前使用條件及人員的復雜。其污水總立管管徑不能按通常幾個蹲位來計算。有時,設計DN100的管徑,往往需要加大到DN150,使用上才比較方便,不易被堵塞。

    (5)對排水管道室外部分進行審核。主要是管道坡度是否注明。坡度是否滿足要求。污水管匯流彎處是否設置檢查井。其深度是否足夠。還應注意檢查井的位置。是否會污染環境及影響易受污染的地下物。

    (6)土建圖與給排水施工圖互相校核的內容主要是標高。上下層房間使用功能相同。防止上部房間為廚衛。下部為住房。這樣損壞了房間的完美。一旦上部廚衛間漏水。就會嚴重影響下部房間的使用。同時也要防止將外立管設置于陽臺處。既不便與安裝,更影響美觀。

    (7)給排水管穿梁時在某些部位會影響結構。因為排水管穿過梁時要占用一個管道位置。使梁的截面減少。削弱了梁的強度。特別是陽臺外懸臂挑梁的根部。不允許有排水管穿過。否則無法保證懸臂的強度。留下安全隱患。

    4 結束語

    施工圖會審是一項極為細致的技術工作。其綜合性很強。要審核好圖紙。除了審圖者認真看圖外。還與審圖者自身素質有關。審圖者的綜合素質。包括對設計圖看圖能力;對各相關設計、施工規范的理解和認識;對施工工藝和施工方法現場經驗的積累;對建筑、結構的認識;對給排水專業相關邊緣專業的認識;對建筑設備的交叉施工及各種管道綜合布置的避讓的處理。只要我們在工程實踐中不斷地提高上述知識和技能。就一定能提高審圖水平。更多預見性地解決施工圖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工程質量。

    參考文獻:

    審查原則范文第3篇

    討論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就不能不研究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配置問題。不斷擴大受案范圍,盡量減少司法審查絕對不能涉及的行政裁量領域,由此而適當地確保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均衡,使得行政的觀點和司法的觀點相互碰撞,為保護私人的權利而追求最好的結論,這是現代各國司法改革及行政法學研究所面臨的一個共同課題。本文選取行政裁量的分類研究,試圖厘清“行政裁量”和“行政自由裁量”的概念,針對不同的行為類型,確立不同的審查機制,甚至需要確立與行政行為的數量相同的有關裁量的基準及原則,在司法審查制度中設置“合理性原則”,使之與行政主體的判斷相適應。法院必須時常進入到行政的自由裁量領域進行判斷,又要為行政的自由判斷留有足夠的空間。為了實現這種權力配置狀態,就必須盡量為法院干預那些并未違法的行政行為提供理論依據,而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正好有助于該目的的實現。本文進而從比較法的角度探討了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及其理論根據。

    關鍵詞:行政裁量、羈束行為、法規裁量行為、自由裁量行為、司法審查、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一、問題的提出

    談到權力操作系統機制的思考與設計問題,有人提出了法規體系設計、技術支持系統設立和自由裁量權的把握三要素,其中關于自由裁量權的把握,在確認并論證了“客觀情況瞬息萬變,行政管理中的新事物、新問題層出不窮。這使得操作層的管理程序和方式不可能一成不變”的前提下,強調指出:“當操作程序出現例外事項時,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均不可把處理例外事件的自由裁量權授予直接操作人員,否則會釀成大亂。而應當是嚴格規定,每當操作人員遇到例外事件時,必須立即將問題上交,主管領導應會同專家作出及時研究,找出個案處理的方法。” [1]

    很顯然,這種對“自由裁量權”的把握,與現代國家對行政管理的需求之間存在很大的不協調,甚至可以說是背道而馳的。不過,它實質上反映了現代行政管理中存在的一對難以調和的矛盾:一方面是客觀情況瞬息萬變,需要不斷地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的程序和方式;另一方面是由于各種各樣的主客觀原因,使得人們對具體從事管理的人員抱有戒心或者不信任感。于是,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得出了“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均不可把處理例外事件的自由裁量權授予直接操作人員,否則會釀成大亂”之結論。毫無疑問,這種“因噎廢食”型的邏輯思維以及將“直接操作人員”設定為機器人的構思,與現代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規律顯然是格格不入的,是基于對“自由裁量權”的誤解或偏見而得出的結論,是必須予以糾正的。另一方面,值得關注的是,該論者的觀點同時也反映了現代行政管理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視角,那就是高度專門性的政策制定和決策事項等的定奪,應該充分尊重和聽取專家的意見,發揮專家的作用。

    由此,我想到了中國學界長期以來存在的一個觀念誤區——“自由裁量權”概念的泛化和司法審查范圍及其界限的模糊化。我認為,以“行政裁量”取代“行政自由裁量”,厘清“自由裁量”的概念內涵和外延,對于正確把握法院對行政部門的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范圍和強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很顯然,這一問題的探索和研究,對于進一步推動行政法學研究向縱深發展,進而推進中國法治行政邁上更高的臺階,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談到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研究行政法的人都知道,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法院只能就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只有在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時,才可以對其合理性進行有限度的審查,作出變更的判決。[2] 可是,為什么立法者沒有籠統地將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審查權乃至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權賦予法院?進而,為什么法院作出變更的判決,只限于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情形,而不可以擴展至其他所有領域?近幾年來,呼吁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增加法院對行政行為審查強度的呼聲,無論是學界,還是實務界,都是廣泛存在的。但是,關于這些問題的深入、系統的研究,卻是很難找到的。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缺憾。

    從比較法的視角來看,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體現了現代國家行政權和司法權合理配置的要求。此種規定方法, [3]表明立法者在規定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時,遵守了司法權有限的基本規律,[4] 賦予了行政權以積極、能動地推進各種事業所必須的基本的自由空間。這就是本文要討論的行政裁量與司法審查的關系問題。由于行政裁量的存在,決定了司法審查范圍的有限性。尤其是由于行政裁量形態的不同,決定了司法審查程度(或曰深度、強度)的多樣性。在廣泛存在行政裁量的現代行政過程中,除了司法審查與其他各種監督機制互為補充,形成對行政權運作的規范和制約作用之外,行政部門的自我拘束(自律)的法理亦是確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同時,這種行政部門的自我拘束的法理,在與司法審查的關系上,亦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地位。針對目前學界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這一概念的現狀,本文試圖對行政裁量的形態和特征進行必要的梳理,在此基礎上探討司法審查的射程范圍及其界限,從比較法的角度對行政自我拘束的問題展開一定程度的探討,也誠望學界前輩和同仁批評指正。

    二、行政裁量的形態及其特征

    行政裁量廣泛存在于行政立法、行政計劃、行政契約乃至所有行政行為的領域,這是現代各國共通的客觀現實。不過,由于行政行為與司法審查之間具有相對緊密的關系,決定了行政行為領域的行政裁量成為傳統行政法學研究中行政行為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5] 基于不同的標準,人們可以對行政行為作出很多不同的分類。其中,根據法律規范對行政行為拘束的程度不同,行政行為可分為羈束行為和裁量行為。[6] 盡管我已經在很多場合闡述過行政裁量的有關問題,[7] 但是,鑒于目前學界存在對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以及這一概念與司法審查的密切關系,我認為有必要在此進一步展開分析。

    所謂羈束行為,是指其要件及內容都由法律規范具體而嚴格地加以規定,行政主體在處理行政事項作出裁斷時,只能因循規定,不承認行政主體裁量余地的行為。換言之,就是法律規范所規定的只有一種確定意思,行政機關沒有裁量自由的行為。針對羈束行為,行政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范的一義性規定采取行動,一旦未按照法律規范的規定來推行這種羈束行為,便構成違法,法院就可以判斷其違法。

    所謂裁量行為,是指其要件及內容并不受法律規范的嚴格拘束,承認行政機關一定裁量余地的行為。按照這種概念界定,以羈束行為和裁量行為二分論來理解的話,裁量行為就會過多,其裁量程度和范圍亦各不相同,難以對其進行統一處理。因為“行政行為中的裁量,是指法院在審查行政行為時,能夠在何種程度上進行審查的問題,即法院在何種程度上必須以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廳的判斷為前提來審理的問題。從另外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的話,就是是否存在法律作為行政權的判斷專屬事項委任的領域乃至其范圍的問題,裁量實際上成為問題的,是以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審查范圍的形式出現的。”[8] 于是,傳統的學說進而將裁量行為分為法規裁量行為和自由裁量行為兩種類型。

    所謂法規裁量行為,亦稱羈束裁量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只對某種行為的內容、方式和程序作了一定范圍和幅度的規定,允許行政主體在處理具體行政事項時,在法定的范圍和幅度內,憑借自身的判斷進行裁量的行為。從法律規范的角度來看,這里存在著有關該行為的客觀基準,一旦行政主體的判斷有誤,便可以根據這種客觀基準來認定其違法。換言之,即使法律規范所使用的術語是不確定概念,但客觀上正確的內容只有一個,可以根據經驗法則等來檢驗行政主體的判斷是否正確,因而行政主體的有關判斷需要服從法院的審查。

    所謂自由裁量行為,亦稱便宜裁量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只規定了原則,授權行政主體在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原則的前提下,自主采取相應的措施,作出裁斷的行為。從法律規范的角度來看,將有關行為的判斷和決定權授予行政主體,由行政主體進行自由判斷。因此,即使行政主體作出錯誤的判斷,一般情況下,也只是產生適當與否的問題,而不產生違法的問題,因而,也不服從司法審查。

    此外,“探究作出行政行為時的行政廳的判斷過程的哪個階段存在裁量,是裁量論的意義之所在。”于是,傳統行政法學展開了要件裁量和效果裁量的探討。在德國、日本等國家,關于裁量行為意味著要件裁量(要件裁量論)還是效果裁量(效果裁量論)的問題,都曾展開過討論。[9]

    所謂要件裁量,亦稱判斷裁量,是指對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要件進行解釋以及將行政機關所認定的事實適用于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要件時的裁量。根據要件裁量論,某種行政行為是否裁量行為,要根據法律規范是否明確地規定了其要件來判斷。當法律規范僅對要件作了像“為了公益”這種程度的抽象規定,或者法律規范對要件沒有作出任何規定的情況下,該行政行為便是裁量行為。并且,只有針對要件的認定才承認行政的裁量。

    所謂效果裁量,亦稱行為裁量或者選擇裁量,是指關于是否作出某種決定,或者在復數的決定中選擇哪個決定,乃至何時作出決定的裁量。根據效果裁量論,某種行政行為是否屬于裁量行為,是根據該行為的性質來判斷的。“第一,侵害人民的權利,命令人民負擔,或者限制其自由的處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成為自由裁量的行為。第二,為人民設定新的權利,為人民提供其他利益的處分,除了法律特別規定給予人民所要求權利的情況外,原則上是自由裁量的行為。第三,不直接產生左右人民的權利義務效果的行為,除了法律特別附加了限制的情況外,原則上是自由裁量的行為。”[10] 大致說來,侵益性行為不是裁量行為,而授益性行為原則上是裁量行為。根據這種觀點,行政裁量不是針對要件的認定,而是針對處理的選擇及決定而承認的。

    從前,大陸法系國家的行政法學通說及判例都不承認要件裁量,而現在,不僅要件裁量論和效果裁量論的區別在理論上相對化了,而且,其在實踐中的關系亦不再是二者擇一的相互對立關系。二者分別為裁量論的豐富和發展提供了有益的視點和素材,對于某種裁量行政行為來說,不能簡單地將其歸為要件裁量,或者歸為效果裁量,而必須從要件認定的裁量和關于處理決定的裁量兩個方面進行探討。總之,不能否認的是,在行政行為與司法審查的關系上,無論從要件的認定上探討是否存在裁量的余地,還是在其要件得以滿足的情況下探討是否存在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拒絕處理決定)的裁量余地等問題,都具有重要的實踐指導價值和理論意義。

    三、對行政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及其界限

    (一)行政行為三分論與司法審查

    如上所述,將行政行為劃分為羈束行為、法規裁量行為和自由裁量行為的這種三分論,曾經是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學上通說性的見解。按照三分論的思維模式來探討行政行為與司法審查的關系,那么,羈束行為和法規裁量行為要服從司法審查,而自由裁量行為則不必服從司法審查。可是,根據這種見解,由于過度地承認自由裁量行為的獨特性,因而可能導致難以抑止行政恣意的結果。為了克服這種弊端,人們逐漸對這種架構進行了修正,出現了控制自由裁量行為的有關理論。

    首先,一般認為,任何行政裁量,都具有一定的限度,不受法拘束的所謂“自由裁量”是不存在的。關于這個問題,英國大法官愛德華·科克曾指出:“因為自由裁量權是一種明辨真與假、對與錯的藝術和判斷力,……而不以他們的個人意愿和私人感情為轉移。”因此,“自由裁量權不應是專斷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權力,而應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規的權力。”[11] 正如施瓦茨所指出,這是英美法院有權命令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共同淵源。

    即使是自由裁量行為,當其超過一定界限時便構成違法,無論是怎樣的自由裁量行為,都不能認為行政權具有絕對的自由,而必須將其解釋為具有一定界限的自由。也就是說,現在人們一般認為,有時候法院也可以審查自由裁量行為是否適當。例如,日本《行政案件訴訟法》第30條規定:“關于行政廳的裁量處分,限于超越裁量權的范圍或者存在裁量權濫用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撤銷該處分。”這一規定承認了存在裁量權的逾越,或者存在裁量權的濫用時,該行為便構成違法,要服從法院的審查。中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有關“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的規定,在本質上也表達了同樣的意思。超越了法律規范所容許的裁量范圍時,構成裁量權的逾越;雖然在法律規范所容許的范圍之內,但是恣意地采取行為的,屬于裁量權的濫用。雖然學理上可以將這二者區分開來,但是,在實踐中并不一定具有重要意義。[12] 因此,可以將其作為一個概念來理解為“裁量權的逾越和濫用”或者“超越和濫用職權”,以總括性地強調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其次,法院對行政裁量行為進行審查,因行政裁量的種類不同而具有程度和方式上的不同。

    根據傳統的裁量論,服從法院審查的羈束行為和法規裁量行為,與不服從法院審查的自由裁量行為相比,在本質上是不同的事項。經過引入裁量權的逾越和濫用的理論,使得這兩者的區別呈現出相對化的傾向。即使是自由裁量行為,一旦其存在裁量權的逾越和濫用,便構成違法,就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這種觀點已被諸多國家的通說和判例所采納。不過,羈束行為和法規裁量行為與自由裁量行為之差異的相對化,并不意味著法院對兩者的審查方法也完全沒有區別的必要了。法院對羈束行為和法規裁量行為可以進行全面審查,對自由裁量行為也可以審查其是否存在裁量權的逾越和濫用,在最終都要服從司法審查這一點上是沒有任何區別的。但是,對羈束行為和法規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力度或者強度,與對自由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相比,則存在較大的差異性。簡言之,對自由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往往都比較強調要充分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尤其是強調要尊重行政的首次性判斷權。換言之,對自由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不宜采取代替性判斷的審查方式。

    鑒于現實中對自由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在范圍和程度方面都不夠充分這一狀況,應該從理論上為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對自由裁量行為進行相當深入的判斷留有余地。而為了使法院能夠較好地對有關自由裁量行為是否合法作出判斷,應該在司法審查制度中設置“合理性原則”,使之與行政主體的判斷相適應。否則,法院對行政自由裁量行為進行審查,就是不切實際的。至于需要何種程度的“合理性原則”的問題,應該根據各個行政行為個別地作出規定。并且,有關合理性的舉證問題,也可能不應該拘泥于目前行政訴訟制度中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既可以讓行政主體承擔,亦可以讓私人承擔。但有一點是確定的,即在司法審查制度中設置“合理性原則”,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階段所適用的“合理性原則”不可能完全相同。必須強調的是,既然承認羈束行為、法規裁量行為與自由裁量行為的相對化,那么,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方法就不應該是一種或者兩種,而必須存在無數的中間形態。換言之,要突破行政訴訟僅指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制度局限性,使得更加深入的司法審查成為可能,就必須從制度上確立司法審查的“合理性原則”,對應千姿百態的行政裁量,確立多層次、多維度的判斷基準。這樣看來,簡單地主張加強法院對行政行為審查力度的觀點,尚需要進一步展開深入、扎實的研究。

    (二)裁量形態與司法審查程度的異同

    行政裁量存在于現代行政管理的各個領域和各個環節,在探討行政行為與司法審查的關系時,不宜籠統地主張應該審查或者不應該審查,更不宜簡單地主張要加強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審查。當然,我并不是想否定對通用于全部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展開總論性探討的意義,我只是想在這里強調指出,根據各種各樣的行政裁量形態的不同,來分別探討僅適用于某些案件或領域的司法審查理論,在總論性理論得以基本確立的今天,顯得尤其重要。

    1、專門技術性判斷、裁量與司法審查

    伴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和廣泛應用,許多情況下,要認定有關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要件,往往需要進行專門技術性判斷。例如,要判斷原子能發電所的設施是否滿足了“在防止災害方面沒有障礙”這一法定要件,則需要進行高度的專門技術性判斷。關于這樣的問題,作為外行的法院若以自己的判斷優先于擁有核能專家的行政機關的判斷,則是非常不適當的,甚至是非常危險的。因此,一般認為,對于專門技術性問題,應該尊重擁有有關方面專家的行政機關的判斷,承認行政機關具有相當的裁量權。[13]

    現在,這種觀點被認為是非常正確的,并且在許多國家成為學界的通說和法院進行司法審查所具體依據的理論。不過,關于專門技術性判斷、裁量與司法審查的關系問題,依然有幾個值得探討的地方。其一,所謂法院是某技術領域的外行這一觀點并不一定能夠成立,因為法院應該可以將有關技術鑒定的任務委托給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也可以進行充分的相關問題的學習,從外行的角度來判斷專家判斷力的界限及可信賴度。因此,僅僅因為是專門技術性判斷,而斷定法院不具備判斷能力,這種觀點似乎論據并不很充分。不過,有一點是值得肯定的,那就是,若采取將有關判斷委托給有關專家的辦法姑且不論,若采取由法官努力學習來掌握相關的必要知識的方法,則不難想象承辦法官要付出巨大的犧牲——在掌握法院所必需的高度專門的科學技術知識及理解力的問題上,并不是人人都能夠勝任的。基于這一點,我認為,以專門技術性判斷、裁量為標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院對行政行為審查的深度,畢竟具有現實合理性。其二,強調在需要專門技術性判斷、裁量的領域要充分尊重行政主體的判斷,往往會導致“專門技術性判斷”的泛化和濫用,具有阻礙法院對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正常進行的危險。關于這一點,一般認為,當法律規范僅將具有政策性或者調整性的判斷委任給行政主體時,不應該將其作為需要“專門技術性判斷”的事項來把握。只有那些具有高度的專門技術性,達到法院不能輕易介入之程度的領域,才予以承認行政自由裁量意義上的“專門技術性判斷”。換言之,必須對需要“專門技術性判斷”的行政領域進行慎重且限定性的認定。因此,我認為,這種對“專門技術性判斷”的泛化和濫用的擔心,不足以否定確立“專門技術性判斷”作為阻卻法院進行更加深入的司法審查之界限的意義。問題的關鍵在于要確立認定“專門技術性判斷”的相關標準和制度。

    2、裁量收縮理論與司法審查

    一般而言,法院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往往會遇到行政裁量這一客觀的界限。但是,在某些特定的場合,對本來屬于行政裁量范疇的事項,法院可以作出代替性判斷。這就是所謂裁量收縮理論。裁量收縮理論,是指在某種情況下,規定惟一的決定沒有瑕疵,而其它的決定皆帶有瑕疵,使得本來屬于行政裁量范疇的行為所具有的裁量性減弱,以引進司法審查的理論。具體說來,從某種行為本來的屬性來看,其存在著復數的選擇可能性,但是,當行政部門不采取特定的措施,便將構成對于人的生命及健康強度危險時,為防止這種危險,行政部門所能夠采取的手段只有采取該特定措施這一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裁量的范圍便減少了,根據情況的發展,甚至縮小為零(裁量權的零收縮論)。在日本,不僅學界普遍接受了這種觀點,而且判例關于國家賠償的問題也常常承認這一理論。問題在于這種理論的適用范圍應該如何確定。一般認為,起碼應該適用于發生對人的生命及健康之危險時。這是因為,即使法律規范并沒有列舉以“對人的生命及健康不產生危險”為內容的要件,有關內容的要求也應該作為不成文的要件,始終拘束著裁量權的行使。

    3、行政程序的裁量與司法審查

    伴隨著行政程序理論及行政程序制度的發展和完善,作為法院審查或者監控行政裁量的方法之一,出現了程序性監控的形態。在行政高度技術化、復雜化的現代國家,考慮到法院審查行政行為的實體內容具有一定的困難性,法院轉而試圖審查行政機關所履行的程序或者其判斷過程的適當性及合理性。即實體性內容的判斷需要專門技術性探討,對法院來說往往是沉重的負擔,而關于是否采取了正規的程序的問題,由法院來判斷則是比較容易的事情。

    但是,在實施某種行政行為時,行政機關應該履行哪些程序呢?這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當法律規范規定要實施聽證或者向審議會咨詢時,若不遵守這些規定,那么,原則上構成違法。問題是法律規范中沒有具體的程序規定時,應該如何確認行政機關所遵循的程序之合法性呢?

    一般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關于應該履行怎樣的程序來實施處分的問題,屬于行政機關的裁量判斷問題,行政機關對程序內容具有裁量判斷權;當行政機關所采取的程序被認為是不適當的時,作為錯誤的裁量,根據該程序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具有被判定為違法的可能性。當然,即使程序比較隨便,其結論也許并不一定就是不正確的。但是,值得重視的是,一旦程序不公正,就難以使他人信賴其結論或內容的正確性。這種程序性監控的法理,在從多數的申請人中選拔少數人并賦予其許可的情況下,是特別有效的。在行政許可領域,法院可以根據平等原則、先申請主義和通知利害關系人的原則等,審查有關選拔基準是否具有恣意性。

    根據傳統行政法學中行政裁量論的觀點,當行政許可行為是法規裁量行為時,只要申請人滿足了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要件,行政主體就有義務給予許可;如果行政許可行為是自由裁量行為時,即使申請人滿足了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要件,也不一定要給予許可。可是,這樣理解行政許可領域中行政裁量行為的話,往往難以實現對過度廣泛的行政恣意進行監控。

    為了克服傳統理論中的這種弊端,現代行政法學強調了說明理由制度。具體說來,雖然滿足了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要件,但是,行政機關若依然拒絕有關申請的話,就必須充分地、以書面形式來說明理由。根據行政主體拒絕申請所依據的理由不同,其結果則完全不同。若行政機關所依據的理由屬于裁量權的逾越和濫用,則拒絕申請的處分構成違法,有可能被法院撤銷或宣告無效。

    4、全面司法審查及其限度

    如前所述,有關行政裁量權的主要問題是法院如何統制行政裁量的問題。關于對行政的裁量性行為及判斷,應該承認何種程度的司法審查的問題,許多國家呈現出一種共通的發展趨向,即從承認原則上排除司法審查的自由裁量論,到全面的司法審查和限定性的司法審查相結合的裁量論。在建立了行政訴訟制度的現代各國,依然存在著非常難以回答的如下問題:對于具體行政行為,應該承認何種程度的行政裁量呢?進而,法院應該如何對該行為進行審查呢?這些問題的解決,也許要依賴于與行政行為的數量相同的有關裁量的基準及原則的確立。

    總之,盡量減少司法審查絕對不能涉及的行政裁量領域,由此而適當地確保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均衡,使得行政的觀點和司法的觀點相互碰撞,為保護私人的權利而追求最好的結論,這是現代各國司法改革及行政法學研究所面臨的一個共同課題。毫無疑問,法院必須時常進入到行政的自由裁量領域進行判斷,又要為行政的自由判斷留有足夠的空間,這是現代國家合理配置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基本要求。為了實現這種權力配置狀態,就必須盡量為法院干預那些并未違法的行政行為提供理論依據。而行政自我拘束的原則正好有助于該目的的實現。

    四、行政自我拘束的理論及制度架構[14]

    (一)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涵義

    所謂行政自我拘束的原則(Selbstbindung),是指行政主體如果曾經在某個案件中作出一定內容的決定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在其后的所有同類案件中,行政主體都要受其前面所作出的決定或者所采取的措施的拘束,對有關行政相對人作出相同的決定或者采取相同的措施的原則。

    現代國家憲法上的平等原則,是行政自我拘束的原則之直接淵源。不過,行政自我拘束的原則,強調的是基于行政自身所制定的基準、所作出的決定乃至所采取的措施的拘束性。這種基準、決定和措施等,都是在以前的案件中,通過行政主體的明示或暗示的行為形式所顯示的。另一方面,行政管理的對象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根據行政主體自身的判斷,這種基準、決定和措施等將來亦可能發生原則性變化,轉換為另外的基準、決定和措施等。在強調依法行政的現代國家,行政自我拘束的法理還會有其市場嗎?回答是肯定的。因為,將行政的所有行為形態全部置于法律之下的主張是不現實的,因而行政裁量領域的大量存在也是理所當然的。行政自我拘束的原則正是以這種行政裁量的存在為前提,從保護私人權利的觀點出發,來擴大法院對于行使行政裁量權進行事后干預的范圍。這樣,即使是作為裁量基準的行政機關內部規則,也是可以適用于行政自我拘束的;但對于那些對一義性規范作出解釋的行政機關內部規則,則不允許適用所謂行政自我拘束的原則。這是因為,在現代國家,一般通過憲法將對法律的最終解釋權賦予了法院,如果承認有關規范解釋性的行政機關內部規則具有行政自我拘束的可能性,則會侵犯法院所擁有的這種憲法上的權限。

    根據違反法律的行政決定進行行政的自我拘束,這是所有現代法治國家所不能允許的。對于這樣的違法的行政決定,法院有權予以撤銷,因而法院所擁有的法律解釋權限不會因為適用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而自行喪失。當然,如果是經審查認為其是合法的行政決定,那么,法院就會將其作為合法的決定來維持其效力。而在這種情況下,是基于法院的法律解釋來認定該行政決定是合法的,因而得以維持。可見,法院的法律解釋權限也不會喪失。

    在接受法律嚴格羈束的領域,如果為行政設定了進行某種特定行為的義務的話,那么,法律就會要求行政機關在某個案件中作出該種行為,并且,在以后的同種案件中,亦能作出相同的行為。這種情況似乎可以看作是行政自我拘束的效果,但其實質上是作為法規范具有拘束性的效果。換言之,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必要在依法行政原理之外特地提出平等原則作為理論根據,就可以承認行政的拘束性。如前所述,行政自我拘束的原則,是從保護私人權利的觀點出發,為給法院干預那些未構成違法問題的(因而本來不允許法院對其干預的)行政決定進行干預提供根據,而使其對后續同類案件存在矛盾的決定作出違法性評價成為可能。可是,在嚴格受法律拘束的領域,沒有必要特地提出行政的自我拘束法理,就可以認為有矛盾的行政決定是違反法律的,因而是可以撤銷的。進一步說,從用語的意思來看,行政的自我拘束,在法律規范上,意味著在一定范圍內承認了行政的判斷乃至行為余地的情況下,行政自己朝著一定的方向來規范或者限定這種余地。所以,在完全不能承認這種余地的嚴格受法律羈束的行政領中,行政的自我拘束是不可能的。

    (二)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理論根據

    關于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理論根據,存在著各種不同的觀點。有人主張將信賴保護的原則乃至信義原則作為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理論根據。該觀點認為,如果將平等原則作為行政自我拘束的理論根據的話,當行政機關內部規則或者行政實務違法的時候,依然要承認其永久的拘束性,這樣的結果在憲法上是存在疑問的,并且,從損害行政的靈活性這一實際觀點來看亦存在疑問。為了避免這種疑問而主張將信賴保護的原則乃至信義原則作為理論根據,在這一點上是有意義的。不過,這里依然存在兩個疑問:其一,究竟信賴保護的原則乃至信義原則能否成為行政自我拘束的法律根據?其二,將平等原則作為行政自我拘束的理論根據,果真就不能避免從憲法上乃至從實際觀點提出的疑問嗎?

    將信賴保護的原則乃至信義原則作為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理論根據,在以下兩點上存在決定性疑問:

    將信義原則或者信賴保護的原則作為理論根據的話,行政部門和相對人之間的具體接觸或交涉便成為主張信賴保護的前提要件。而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要求行政部門在針對相對人的案件中,必須作出與在針對第三人的同類案件中所作出的決定相同的決定。如果相對人只是看到,在針對第三人的同類案件中,行政部門作出了某種決定,因信賴行政部門在針對自己的案件中也可能作出同樣的決定,故而采取了某種措施的話,這里就欠缺作為其主張信賴保護之前提的行政部門和相對人之間具體的接觸和交涉。在這個階段,相對人尚不夠明顯的當事人資格,不過是“潛在的當事人”而已。可見,將信賴保護的原則乃至信義原則作為承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理論根據,是不適當的。在這種情形下,基于市民社會的一般原理,相對人在自己采取某種措施之前,應該首先向有關行政部門咨詢,確認自己采取了這樣的措施后,是否也會得到和第三人所得到的決定相同的決定,在獲得行政部門的教示或者確約之后,關于該教示或者確約的拘束性問題,才會產生是否可以基于信賴保護的原則或者信義原則予以承認的問題。不過,如果不是將信義原則作為信賴保護的基礎,而是將法的安定性作為其理論根據,則情況會有所不同。作為適用信賴保護原則的前提要件,即使行政部門與相對人之間具體的接觸和交涉不存在,也是可以適用的。故而,可以將以法的安定性為基礎的信賴保護的原則視為行政自我拘束的理論根據。

    如前所述,行政的自我拘束,是指行政部門在針對相對人的案件中,要受其在針對第三人的同類案件中所作出決定的拘束。從這種行政自我拘束的涵義中可以看出,行政的自我拘束,是以在具體的案件中將第三人和相對人作比較為前提的,當承認其相互間具有平等性時,則必須平等地對待第三人和相對人。這正是平等原則所要求的,因此,主張應該將平等原則視為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法律根據的觀點,亦是值得我們關注的。

    不過,在現代各國,平等原則已經成為一個被廣泛承認、甚至被普遍采用的基本原則,行政主體在行使裁量權時,必須遵循平等原則,如果違反平等原則,則該行政行為是違法的,難免被法院撤銷。因此,在這種濫用裁量權的法理之外,特地主張以平等原則為基礎的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必要性便受到質疑。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探討平等原則的意義和內容也就成為必要。

    簡而言之,平等原則的意義和內容在于禁止行政恣意。正如金子芳雄所指出:“關于裁量事項,作出何為符合或者不符合平等原則的判斷,需要有政策性、技術性的行政上的特殊專門的判斷能力。此時,不能說法院具有與專門行政廳相同的乃至高于專門行政廳的判斷能力。因此,關于平等原則的一般性適用與否的問題,賦予行政廳的判斷以優越性,只有在嚴重違反平等原則的情況下,才賦予法院的判斷以優越性。”反過來說,對平等原則的一般性違反不構成違法。[15] 這樣,以禁止恣意為目的的平等原則,實際上包含了這樣一層涵義,即只是作為例外情形,才允許法院以違反平等原則為理由來撤銷裁量決定。進而,人們認識到,僅依靠禁止恣意,還不能充分保護私人的平等權,為了填補這種權利保護的欠缺,行政自我拘束的原則便成為必要。也就是說,該原則為那些尚未達到恣意性差別程度的裁量決定,提供了由法院予以撤銷的可能性,有利于充分保護私人的權利。

    承認行政自我拘束或者以平等原則為理論根據的行政自我拘束,即承認行政機關內部規則或者行政實務具有永久的拘束性。有人批判認為,這種見解在憲法上或者從實際觀點來看存在疑問。為了避免這種批判,就必須作如下解釋: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代替從前一直作為行政自我拘束基準的、既有的裁量基準,而制定另外的基準,展開新的行政實務。可是,根據基于平等原則的行政自我拘束,行政部門必須再次對情況相同的所有國民平等地適用新的行政實務。這樣,通過根據舊行政實務或者新行政實務各自的平等對待,可以做到在新舊行政實務的各個部分都不存在違反平等原則的問題。可是,在舊行政實務向新行政實務轉換的時候,也許對平等原則的違反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是否允許這種違反平等原則而展開新行政實務的情況呢?如果允許,其理由何在?

    根據現代行政目的論,行政主體在行使裁量權時,必須運用自己所具有的專門的、技術的能力,采取為實現行政目的所需要的最好的措施。在這里,行政部門行使裁量權,必須服從各種各樣的制約,其中制約之一,毋寧說重要的制約,就是必須服從平等原則。如果以承認這種裁量的本質為前提,那么,就不能不認為,行政方面可以用個別的裁量基準來替換從前的裁量基準,以展開新的行政實務。特別是當從前的行政實務違反法律時,必須允許面向未來對其進行變更。平等原則是憲法上的原理,依法行政的原理也是憲法上的原理,并且,后一種原理具有阻止違法行政的機能。進而,與通常承認違法行政行為的存續效力的情形不同,在行政自我拘束的情形下,還必須考慮的是,只要存在與違法的確約之拘束性相同的問題狀況,為了充分保護相對人的平等權,盡管知道其具有違法性,依然必須面向未來違法的決定。這顯然是與法治行政原理相悖的。故而,對于違法的行政實務,原則上不能承認其行政自我拘束力。

    可是,正像在所有情況下都承認行政自我拘束便會損害行政的靈活性一樣,如果對所有違法的行政實務都不承認其拘束性,從保護相對人權利的觀點來看,亦不能說不存在欠缺靈活性的情形。所以,在存在極其例外的情況時,對違法的行政實務亦應該承認其行政自我拘束性。這樣理解并不是不存在疑問。也就是說,行政自我拘束的意義在于擴大行政裁量權的統制范圍,換言之,即使其裁量本身全部都是合法的裁量決定,亦可以基于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來判定其違法,使得法院予以撤銷成為可能。但是,作出前述解釋的情況下,其本身是違法的決定,卻由于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緣故而不允許法院予以撤銷。為了避免這種不合理的情況,在某個案件中,是否應該承認這種例外的行政自我拘束的問題,只能是通過對(1)相對人的利益;(2)是否“基本上維持了阻止違法行政這一行政的法律適合性原則的宗旨”;以及(3)通過承認行政自我拘束性,“被侵害的各個法令的規定所體現的價值”進行比較衡量來決定。

    此外,對于合法的行政實務,承認其永久的拘束性,同樣也是存在問題的。這是因為,考慮到行政的使命,必須敏感地應對時刻變化著的社會形勢,有時需要代替從前合法的行政實務,實施另外的合法決定。這也是法律之所以將裁量權委任給行政的原因所在。因此,對于合法的行政實務是否應該承認行政自我拘束性的問題,也應該進行如前所述的利益衡量,作出靈活的判斷。

    注釋:

    [1] 參見王健剛著《從源頭上加強政風建設的系統性、規范性思考》,中國行政管理學會2002年會暨“政風建設”研討會論文,第5頁、第7頁。

    [2] 參見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5條、第11條、第12條和第54條。

    [3] 在具體范圍界定上是否適當的問題當留作日后的研究課題,這里僅著眼于其規定方法。

    [4] 無論其當時是否意識到這種規律的重要性,形成了這樣的結果則是不容否認的客觀事實。

    [5] 近年來,在德國和日本等國家,出現了建立與傳統的行政行為論相并列的行政裁量論,綜合探討各個行政領域中行政裁量問題的主張。應該說,這種主張是有其一定道理的,是值得予以關注的。不過,本文主要以行政行為領域的裁量為對象,以探討其與司法審查的關系。

    [[6] 在以往的行政法學教學過程中,每當第一次談及“羈束”這個概念時,我發現,不少學生的面部往往呈現出困惑的表情。這是為什么呢?因為他(她)們不知應該如何在筆記本上寫下這個陌生的詞匯。其實,學生對這個詞匯感到陌生并不奇怪,因為這個詞在《辭海》中查不到,它是從日語中引進的、行政法學上的專業術語。羈(bind,restrain),是指系、捆綁,或者束縛、拘束的意思。羈束的意思亦是束縛。與“羈束”相比,人們對“裁量”這個概念一般不會感到陌生,教學實踐中學生的反映也證實了這一點。但是,由于學界太多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現象,使得許多學生被誤導了,似乎與羈束行為直接相對應的就是“自由裁量行為”,行政權的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每每談及這個問題,都使我感到學術研究中厘清概念的重要性,而教學實踐中需要經常地重復這種概念矯正的工作,這使我進一步認識到學者的責任和使命。既然我們的研究可能對初涉行政法學的人形成很深的影響,那么,我們就應該以科學的態度,認真、負責、謹慎地對待任何學術問題,亦包括概念的界定問題。

    [7]參見楊建順著《日本行政法通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83-391頁;胡錦光、楊建順、李元起著《行政法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3-54頁。此外,有關行政裁量的問題,可參見[日]鹽野宏著,楊建順譯《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9-100頁。

    [8] 參見[日]鹽野宏著,楊建順譯《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0頁。

    [9] 參見[日]鹽野宏著,楊建順譯《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1-93頁。

    [10] 美濃部達吉著《行政裁判法》,1929年,第152頁。轉引自[日]鹽野宏著,楊建順譯《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2頁。

    [11] 1598年《科克判例匯編》第5卷第99頁。轉引自[美]伯納德·施瓦茨著,徐炳譯《行政法》,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568頁。

    [12] 從中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適用方面考慮,將二者嚴格區分開來,也許具有一定的意義。尤其是從深入研究違法行政之形態的角度來看,則必須將二者加以區分。但是,從行政行為與司法審查的關系的角度來看,將二者綜合考慮,可能更有利于加強和完善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機制。

    [13] 參見日本最高法院判決,1992年10月29日,《民事判例集》第46卷7號,第1174頁。在本案判決中,日本最高法院指出:“法院的審理、判斷,應該從以原子能委員會或者原子爐安全專門審查會的專門技術性調查審議及判斷為基礎作出的行政廳的判斷中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地方這種觀點出發來進行,鑒于現在科學技術水準,當認為前述調查審議中所使用的具體的審查基準中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或者認為該原子爐設施符合前述具體的審查基準的原子能委員會或者原子爐安全專門審查會的調查審議及判斷的過程中,存在難以忽略的過失錯誤、缺陷,而被告行政廳的判斷是據此作出的時,以被告行政廳的前述判斷中存在不合理的判斷為由,應該認為,基于前述判斷而作出的原子爐設置許可處分是違法的。”

    審查原則范文第4篇

    關鍵詞:三叉神經痛;微血管減壓術;責任血管

    三叉神經痛(TN)是指三叉神經分布區域內一支或多支發生反復針刺樣或電擊樣、短暫且劇烈疼痛,歷時數十秒或數分鐘為特征的神經系統疾病。微血管減壓術(MVD)應用于治療原發性三叉神經痛很好的保留患者神經功能,因此受到廣泛的推廣及普及。作者對2008年~2013年收治29例原發性三叉神經痛患者(其中20例為作者于外院學習時參與治療的)的資料總結分析,報道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所有患者術前均已接受正規的內科治療,男性15例,女性14例;年齡36~69歲,病程8個月~10年;有1例患者曾行射頻熱凝治療;2例曾于外院行MVD復發,再次接受手術治療;29例患者均曾服用卡馬西平或苯妥英鈉6個月以上;所有患者術前均行MRI檢查排除顱內占位等"繼發性"因素引起的三叉神經痛;行3D-TOFMRA(三維時間飛躍法磁共振血管造影),了解三叉神經根與周圍血管的關系,幫助初步判定責任血管。

    1.2方法

    2結果

    2.1手術中發現6例患者發現三叉神經區域的蛛網膜顯著增厚與周圍組織發生顯著的粘連。責任血管:小腦上動脈14例(48.27%),小腦前下動脈3例(10.34%)、數支責任血管(2~3支不等)6例(5.95%)、小腦上動脈合并靜脈2例(6.90%)、椎動脈-基底動脈4例(13.79%)。29例在三叉神經根部或遠端均見壓痕或接觸點。

    2.2隨訪隨訪6個月~5年,27例疼痛均完全緩解,未再服藥控制;其中2例緩解不明顯,須服藥物治療;2例分別于隨訪2年、3年時復發,但疼痛較輕,口服小劑量卡馬西平可予止痛;余隨訪期間無疼痛復發。

    3討論

    目前,雖然原發性三叉神經痛的病因及發病機制尚不完全明確,但研究者多認為三叉神經痛是由于三叉神經根入腦干區(REZ)有血管壓迫所致。1934年,Dandy首次提出了微血管壓迫引起的三叉神經痛;Gardner和Miklos于20世紀50~60年代首先將微血管減壓手術應用三叉神經痛;20世紀70年代,Jannetta1將MVD廣泛的應用患者,并使該技術的得到了完善和推廣[1,2]。其機制可能是由于血管長期壓迫三叉神經REZ導致局部受壓的神經纖維產生脫髓鞘改變,導致鄰近的神經纖維之間形成假性"突觸"而發生短路,繼而神經末梢痛覺閾值降低,既使微小的觸覺刺激也會引起傳入沖動的瞬間增加,而中樞發出的傳出沖動也通過神經纖維間的短路再循環成為傳入沖動,沖動如此反復,迅速積累到一定的"整合",突破痛覺閾值引起劇烈的疼痛發作。根據該理論,通過顯微手術的方法將可能的責任血管與三叉神經根分開從而達到治療的目的,即MVD手術。隨著顯微外科技術的進步,微血管減壓術廣泛應用于臨床治療原發性三叉神經痛,通過排除三叉神經感覺根來自血管壓迫以達到減輕疼痛的目的,并獲得了非常良好效果[3,4]。

    三叉神經痛是一種功能性疾病,患者對微血管減壓手術的效果期望值非常高。這就要求術者必須掌握如何正確判定的責任血管,運用何種減壓方式,來提高手術的療效、減少復發。作者認為在責任血管判定以及減少復發方面應做到以下幾點:①術前3D-TOFMRA檢查顯示有無血管壓迫,為手術提供詳細的神經血管解剖,并可根據3D-TOFMRA表現制定手術方案,避免遺漏責任血管,特別是三叉神經根腹側和靠近Meckel囊的區域;同時MRI檢查可幫助術者排除腫瘤及多發性硬化等疾患引起的繼發性因素。對于3D-TOFMRA未發現血管者也不能完全排除血管壓迫的存在,可能原因是靜脈或小的動脈分支壓迫。高分辨率MRI對判定原發性三叉神經痛有無責任血管具有較高的應用價值,但其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尚不能作為手術適應癥的唯一標準[5]。②硬腦膜開放后首先充分、耐心的、較為緩慢的釋放腦脊液,待腦組織塌陷再探查橋小腦角,此過程應避免腦脊液過快的釋放,否則責任血管走行發生移位而影響判斷。③在銳性分離三叉神經根周圍粘連增厚的蛛網膜之前,應首先觀察了解局部血管走行,以免切開蛛網膜后導致責任血管發生移位,影響術者對責任血管的判斷而造成治療效果不佳,甚至減壓失敗。④探查過程中務必發現有動脈血管,三叉神經REZ僅僅見到靜脈時不能輕易結束探查,因為靜脈無論從搏動力上還是在血管形態上,都難以將其列為三叉神經痛的血管壓迫因素[6]。本組2例外院MVD術后復發的患者,其中1例于再次手術中發現僅僅行神經根處靜脈的墊開,再進一步深入探查見較細的動脈血管壓迫,予以墊開后患者的疼痛癥狀消失。⑤三叉神經腦干側是三叉神經MVD的重點,但是遠離腦干部分的神經探查也是必須的,即術中應從腦干端至橋小腦角出口處整個三叉神經段須360°探查與分離,以免遺漏責任血管。有時責任血管位于神經背面或麥克爾氏囊區,由于顯微鏡光線的特點,顯露這些區域較為困難,可借助于神經內鏡,并且可以減少術后并發癥發生[7]。⑥術中根據責任血管壓迫類型,選擇適當大小和形狀的隔離材料,行不同的減壓方式,如墊片法、懸吊法、支撐法,Teflon棉作為減壓材料,不易被吸收,置于責任血管與腦干之間,使血管遠離REZ;墊片不易過多、過厚,防止形成新的壓迫;但也不要過少、過薄,療效差、易復發。其中有學者[8]對28例三叉神經痛患者行懸吊法神經減壓,術后疼痛消失率為100%,隨訪2年無1例復發。

    綜上所述,術中對責任血管的準確判定,個性化的減壓方式,術者嫻熟的顯微操作技術,是決定療效的關鍵。

    參考文獻:

    [1]Serdar Kabatas,Aykut Karasu,Erdinc Civelek,et al.Microvas cularde compression as surgical management for trigeminal neuralgia:longterm follow-up and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J].Neurosurg Rev2009,32:87-94

    [2]ZAIDSARSAM,MARTAGARCIA-FINANA,TUROJ.NURMIKKO,et al.The longter mout come of microvascularde compression fortrige minal neuralgia[J].British Journal of Neurosurgery[J].2010,24(1):18-25.

    [3]Olson S,Atkinson L,Weidmann M.Micro vascularde compression fortrige minalneuralgia:recurrences and complications[J].J Clin Neuroscience,2005,12:787-789.

    [4]Shenouda EF,Coakham HB .Management of petrous end ostosisin posterior fossaproce dures for trigeminal neuralgia[J].Operative technique Neurosurgery,2007,60:63-69.

    [5]任崇文,曲春城,王志剛,等.三叉神經痛責任血管術中判定及手術療效[J].中華醫學雜志,2013,93(19):1482-1485.

    [6]陳劍,種衍軍,馮雷,等.靜脈壓迫是三叉神經痛的致病原因嗎?[J].中國臨床神經外科雜志,2009,14(9):554-555.

    審查原則范文第5篇

    【關鍵詞】 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倫理審查;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人類尊嚴原則

    醫療技術是指用于衛生保健領域和醫療服務系統的特定知識體系,包括醫療方式、程序及相關的組織系統。按照醫療技術的發展程度和應用范圍的不同,《廣東省醫療技術準入管理暫行辦法》將醫療技術分為3類:(1)探索使用技術,指醫療機構引進或自主開發的在國內尚未使用的新技術;(2)限制使用技術(高難、高新技術),指需要在限定范圍和具備一定條件時方可使用,技術難度大、技術要求高,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技術項目;(3)一般診療技術,指除國家或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限制使用外的常用診療項目。

    鑒于探索性醫療技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處于未知狀態,極易侵害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并且可能帶來倫理、社會、人類生態等一系列問題,所以要對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進行嚴格的審查。我國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審查工作相對滯后,迄今只有廣東、上海等幾個省市制定了關于醫療技術準入的、并不完善的法規。倫理審查是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審查的重要方面。加強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的制度建設,探討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的倫理審查已經成了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課題。本文對此作了一定的探討,以期進一步推動和規范我國探索性醫療技術的倫理審查。

    1 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的倫理審查的組織主體

    探索性醫療技術的倫理審查由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隸屬的醫療技術審查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具體實施。

    1.1 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的設置

    國家設立全國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負責全國性的探索性醫療技術的倫理審查工作。該委員會由國家衛生部統一領導,由來自全國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部門的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制,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4~6名。主任委員負責召集會議,所有重大事項須經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會議集體討論表決。委員會下設若干專家組,包括藥品審查專家組、醫療器械審查專家組、醫療技術審查專家組以及國家衛生部批準設立的其他專家組[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級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負責所在地區的探索性醫療技術的倫理審查工作。該委員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領導,并且接受全國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的業務指導。省級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和機制參照國家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1.2 醫療技術審查專家組的組成

    醫療技術審查專家組隸屬于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醫療技術審查專家組擁有專家11~13人,這些專家(以下簡稱專家)來自臨床醫學、臨床藥學、醫學倫理學、衛生法學、衛生統計、衛生事業管理、生物醫學工程和科技哲學等學科專業。專家組設組長和副組長各1人。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當組長無法履行職權時,由副組長暫時組長一職。專家實行聘用制,聘期5年,可以連任。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扎實的專業功底和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2)熱愛醫學工作,具有崇高的職業道德,較高的社會聲望和良好的社會聲譽,從未受過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3)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稱3年以上;(4)健康狀況良好,能夠勝任工作[1]。

    1.3 醫療技術審查專家組的工作制度

    醫療技術審查專家組應當遵守如下工作制度:(1)專家組至少每3個月召開1次會議,每次會議須有2/3以上專家出席才能召開,會議決議須經1/2以上與會專家表決通過才能生效;(2)專家在項目評審過程中必須堅持嚴肅、認真、公正的態度,對送審項目提出客觀的評審意見;(3)對于送審項目,專家應當在收到材料的3個月內提出意見;(4)如果專家與送審項目有利益沖突,應該回避;(5)未經送審項目作者許可,專家不得引用、泄漏送審項目資料;(6)在委員會及其專家組內,專家享有相應的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勞動報酬權;(7)專家應當積極參加委員會或專家組工作,遵守相關工作紀律,履行相應工作義務。如果不參加委員會或專家組工作與活動超過1年,或者嚴重違反工作紀律,經委員會討論通過,對專家予以除名[2]。

    2 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的倫理審查范圍

    從倫理學角度分析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既要審查探索性醫療技術本身,又要審查實施技術的主體(即醫方),還要審查技術實施的客體(即患方)。

    2.1 對技術本身的審查

    在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之前,一方面要審查技術本身是否具備有效性、安全性和經濟性,只有有效、安全和經濟的探索性醫療技術才能獲得準入資格;另一方面要從倫理的角度考察其社會適應性,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不能違背傳統倫理道德,不能有傷社會風化,否則就不具備倫理準入資格。例如,如果利用有腦但有嚴重缺陷的胎兒以及流產、引產產生的淘汰性胎兒作為器官移植的供體,那就意味著將胎兒完全視為純粹的物品,完全否定了胎兒的一切權利,損害了人類的尊嚴,違背了“人是萬物之靈”的基本倫理原則。因此,從倫理道德角度來看,該探索性醫療技術不具備倫理準入資格。

    2.2 對技術主體的審查

    在我國,由于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還不健全,一些醫療單位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不顧自身技術設備條件,隨意開展人工生殖、器官移植等探索性醫療技術。為了改變這種混亂的現象,必須對開展探索性醫療技術的實施主體進行審查。開展探索性醫療技術的醫療主體,除了需要具備相應的資格(比如三級甲等醫療機構)和相關的條件技術(比如技術、設備、人才條件)等實質要件以外,還應當具有高尚的醫風醫德、良好的從業信譽等倫理要件。

    在實踐操作中,我國可以組織醫院、患者、社會人士和政府部門,從醫生職業道德的落實、醫療事故的發生概率及其處理狀況等方面,對醫療主體的醫風醫德等倫理要件進行一年一度的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凡是獲得優秀、良好或合格的,可以授予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資格;凡是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資格。

    3 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的倫理審查原則

    3.1 安全性原則

    探索性醫療技術,尤其是對人體有創傷性的外科、診斷技術,如果沒有充分的臨床前動物試驗基礎,可能對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傷害。安全性是決定探索性醫療技術是否臨床準入的首要考慮因素,是保護患者權利的第一道防線。安全性評估,不僅要根據臨床前、臨床試驗結果看該醫療技術本身對人身的風險,還要考察其在臨床試驗中可能對人類的風險,并對其做出預測。如動物與動物之間的器官移植試驗可能導致不同動物之間的病毒傳染風險,進而威脅到該物種的生存;對動物的干細胞研究,對其基因的改變可能導致新的物種出現,而這種風險的后果是人類無法預測的[3]。

    3.2 不傷害原則

    醫學高新技術的應用必須有利于患者,不能傷害患者。生物醫學中的傷害主要是指身體上的傷害,包括疼痛和痛苦、殘疾和死亡,精神上的傷害以及其他損害,如經濟上的損失。探索性醫療技術要承擔其對患者不傷害的義務,不能帶來有意的傷害或并無惡意甚至無意的傷害。不傷害原則要求從事高新醫學技術的醫務人員所選擇的醫療行為必須對病人有益處。在臨床實踐中應堅持選擇適應證最佳、療效最佳、副作用最小、痛苦最輕、消耗最少的最優化手段[4]。

    3.3 人類尊嚴原則

    任何醫療技術的準入,其目的都是造福于人類,而不是傷害人類。人類尊嚴原則是倫理道德的最低要求,是技術準入的起點[5]。人類尊嚴原則是科學與道德對行為主體共同的最低要求,超越這一要求,兩者都不能接受,因此人類尊嚴原則是底線原則,可以成為準入和不準入的界限和門檻。例如,人類胚胎體外培養以14天為“度”,超過14天則傷害了人類尊嚴。有了這個“度”,倫理規范和法律規范就有了交接點。

    3.4 社會公正原則

    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的倫理審查必須堅持公平原則。這一原則主要體現在衛生資源的微觀分配和醫療服務之中。面對眾多醫療服務的需求者,公正原則要求醫務人員在一視同仁、平等對待患者的前提下,堅持醫學的科學標準,兼顧社會價值,按病情輕重緩急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和醫療高新技術。特別在稀有資源的微觀分配中,為了盡可能達到公正,要求首先制定一些規則和程序來決定哪些人屬于可以得到這種資源的范圍,這可以根據年齡、成功的可能和希望、預期的壽命等醫學標準進行初篩;隨后再制定一些規則和程序,從以上醫學可接受的范圍中最后決定具體哪些人可得到這種資源。這組規則和程序可以參照患者年齡的大小、地位和作用、過去對社會的貢獻和成就、潛在的貢獻等一些社會標準去制定[6]。

    4 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的倫理審查程序

    專家組在審查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時,堅持申請、受理、審查、中止和終結的基本程序。

    (1)遞交申請。申請準入探索性醫療技術,必須事先填寫《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倫理審查申請書》,連同相關證明材料,一起遞交醫療技術審查專家組。

    (2)受理申請。醫療技術審查專家組在收到申請后立即審查送審材料是否齊全,并在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對于材料不齊全的,專家組不予受理,并書面說明理由;對材料齊全的,專家組決定受理,并通知申請人繳納相關費用,然后在交費后30日內將申請人提交的《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倫理審查申請書》以及所有相關資料轉交專家組。

    (3)進行審查。專家對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的倫理審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項:①審查探索性醫療技術本身是否符合生物醫學倫理和社會倫理規范;②審查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主體是否具有相關資格和條件,是否具備良好的醫風醫德;③審查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的客體是否具有適應證和禁忌證,是否充分行使了知情同意權;④審查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是否預期收益大于可能風險;⑤審查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的客體選擇和技術使用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原則。

    (4)中止審查。中止審查并非必經程序。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組可中止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倫理審查:①當事人未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②提供的材料不真實;③申請人拒絕繳納費;④有礙于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倫理審查的其它情形。一旦上述情形消失,專家組應當在該情形消失之日起5日內恢復審查程序。

    (5)終結審查。專家組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審查完畢,并撰寫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的倫理審查報告,然后在接到申請之日起45天之內將審查報告送達申請單位。審查報告應當載明審查結論,明確是“審查合格、支持準入”,還是“審查不合格、嚴禁準入”,并且需要說明理由和依據。報告1式3份,其中1份提交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1份送交探索性醫療技術準入申請人,另1份由醫療技術審查專家組存檔[1]。

    參考文獻

    [1] 王岳.從“開顱戒毒”談醫療機構醫學倫理委員會管理的立法[J].中國衛生法制, 2005,13 (2): 1314,20.

    [2] 孫慕義.醫院倫理委員會的組織、功能與章程[J].中國醫學倫理學, 2002,15(2):12.

    [3] 李大平.探索性醫療技術臨床準入立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J].法律與醫學雜志, 2007,14(2):89101.

    [4] 李海燕. 高新醫學技術發展對醫德產生的影響及應遵循的倫理原則[J]. 醫學與社會, 2002,15(6):5355.

    主站蜘蛛池模板: 亚洲丶国产丶欧美一区二区三区| 人妻系列无码专区免费 | 国产av剧情无码精品色午夜| 欧美寡妇xxxx黑人猛交| 日韩精品国产二区三区| 久久99亚洲精品久久久久| 波多野吉av无码av乱码在线| 少妇高潮激情一区二区三| 91精品午夜福利在线观看| 国产三级精品三级在线专区1| 91亚洲一线产区二线产区| 丝袜老师办公室里做好紧好爽| 国产18禁一区二区三区| 日韩av一区二区三区不卡| 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费看| 色噜噜狠狠成人综合| 啦啦啦高清视频在线观看| 亚洲日本VA一区二区三区| 国产高清一区二区三区视频| 高清偷拍一区二区三区| 国产在线观看网址不卡一区| 亚洲精品综合网中文字幕| 国产精品福利自产拍久久| 国产怡春院无码一区二区| 国产亚洲AV电影院之毛片| 国产精品一区二区久久精品无码| 亚洲av一本二本三本| 午夜免费无码福利视频麻豆| 久久这里都是精品一区| 一亚洲一区二区中文字幕| 久久无码专区国产精品| 日韩av中文字幕有码| 欧美日韩国产综合草草| 国产一区日韩二区欧美三区| 狠狠五月深爱婷婷网| 中文字幕无码久久一区| 浮力影院欧美三级日本三级| 香蕉久久国产超碰青草| 亚洲精品男男一区二区| 日本亚洲一区二区精品| 国产超碰无码最新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