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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導致民間金融高風險的主要原因不是放貸主體是民間機構或者個人,而是放貸時的畸高利率。這種畸高利率導致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誘發了很多暴力犯罪。我國應當盡快在全國性的金融法律中規定法定最高貸款利率上限,并在刑法中設立放高利貸罪。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降低民間金融風險,使民間金融走上法治化、規范化、陽光化之路。
論文關鍵詞 民間金融 畸高利率 刑法規制 放高利貸罪
一、對“高利貸”的界定
本課題所指的高利貸不是指超出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所有高利率貸款,而是指那些畸高利率的貸款。在將放高利貸行為規定為犯罪的國家,這種貸款就是指超過法定最高利率的非法借貸。這種貸款違背了經濟規律,利息高到幾乎必然損失的地步。例如年化利率50%、100%以上的高利貸。
二、民間金融“崩盤”的嚴重后果
從2011年開始,浙江省頻現民間借貸“崩盤”事件。所謂“崩盤”是指民間借貸關系中的債務人由于還不起債務而導致一連串的借貸合同違約,最終釀成群體性事件。例如,很多企業主因為還不起高額的民間借貸本金和利息而逃跑或者自殺。他們逃跑、自殺后,當年籌集資金貸給他們的放貸人由于被“下家”(放貸人的集資對象)追債,也不得不逃跑、自殺。有些沒有逃走的,被“下家”活埋以逼債的有之、被下家灌辣椒水以逼債的也有之。這兩種人都逃走或者自殺后,那些將畢生積蓄借給放債人的真正的資金出借者也只能對天哭泣。有人因此被配偶趕出家門。很多企業主不僅借了民間貸款,還借了銀行的貸款。其“跑路”后,銀行的貸款也變成了呆賬,無處追回。所以,民間資本“崩盤”的后果是極其嚴重的。其不僅會嚴重沖擊金融管理秩序,還會影響中小企業的生存,誘發一系列暴力犯罪,導致很多家庭破裂。故,政府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民間金融“崩盤”。
三、浙江省民間金融頻頻“崩盤”的原因
關于民間金融“崩盤”的原因,眾說紛紜。課題組經過研究認為:中國民間金融的實踐證實真正導致民間金融出現大問題,導致大量的群眾的資金不能得到歸還的根本原因不是放貸主體是民間機構或者個人,而是畸高的利率。前幾年,浙江很多地方的民間借貸年化利率達到120%,即月利率10%以上。一個正規經營的企業是無法獲得這么高的利潤的。但是,它又急需資金,而由于人性的貪婪,全社會的資金都是這個價格。于是,企業主不得不用這么高的利率來借款。而在借了大量不可能償還的資金后,企業主當然只有逃走了——民間金融也就“崩盤”了。
需要指出的是:此時,真正受損害的并不是直接借錢給企業主的人,這些人一般是從其他人手里以較低的利率收集了資金,然后以更高的利率借給企業主。所以,企業主逃走后,真正受損失的是那些把錢交給中間人的普通民眾。
我們認為,如果沒有超高利率,那么即使不進行任何管制,民間金融也不會出現問題。因為在借款的人具有償付能力的情況下,惡意逃債的現象是很少發生的。
很多人認為民間借貸是你情我愿的事情,政府不應當干預。在民間金融領域,應當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政府不應當設定法定最高貸款利率。我們認為這一觀點值得商榷。
雖然國家允許民營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浙江也確實新成立了很多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但是,私人之間的借貸,而且是大額的、用于生產經營的借貸仍然將長期存在。在民間吸收他人資金,然后以個人名義轉手放貸的私下借貸行為也仍然將長期存在。
在浙江,大量的放債人是很難被有效監管的個人,這些人一個人的放貸金額甚至高達數十億。個人的放貸行為很容易盲目、不理性,這是由資本逐利的本性決定的。例如,即使大家都知道這個利率太高了,企業是賺不回來這么多錢的,但是,只要別人的錢是以這個利率借出去的,那么自己的錢也要按照這個利率借出去,沒有人肯主動降低利率。由于整個社會的資金價格都偏高,企業主也不得不接受這種畸高的利率。這就為日后的“崩盤”埋下了種子。在這種情況下,單純依靠借貸雙方自律,希望他們自覺將利率限定在合理的限度內是不可能的。
設定最高貸款利率不僅不違背市場經濟規律,而且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因為只有有可能償還的借款才是真正能對市場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的借款。只有這樣的借款才能讓借貸雙方獲得雙贏。
五、國外和香港地區對放高利貸行為的規定
課題組查閱了很多國家的法律,發現在允許借貸利息存在的經濟體中,多數國家都通過立法規定了國家允許的最高利率,借貸超過法定最高利率就構成“高利貸”。高利貸屬于非法,如果超出法定最高利率,則全部債務無效。如果利率超出法定最高利率很高則構成嚴重的刑事犯罪。在這些國家,超高利率的貸款被認為是掠奪性的、不正義的。美國、加拿大、德國、法國、澳大利亞、日本都有這樣的規定。美國的一些州禁止高利率的短期緊急貸款(short-term emergency lending),如發薪日貸款(payday lending)。在佐治亞州,發行發薪日貸款被明確列入敲詐勒索罪的行為方式,可以被處以五年以下的監禁或者1萬美元以下的罰金。另外一些州雖然允許短期緊急貸款,但限定其最高利率。在德克薩斯州,25萬美元以下的貸款的年利率不得超過24%。日本《出資法》第5條規定,一旦行為人簽約或領受超過法定上限利息,就要受到刑事處罰。2003年日本國會通過的《金錢借貸業限制法修改案》和《出資法修改案》中規定,對于一般私人貸款而言,最高的年利率為109.5%,超過該額度則合同無效,同時對高利貸黑店處以1億日圓的罰金。
香港地區的《放債人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人(不論是否放債人)以超過年息百分之六十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即屬犯罪。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罪行─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10年(由1994年第82號第33條修訂)。
六、增設“放高利貸罪”的必要性
我國目前并未規定法定最高貸款利率。在我國,目前存在的問題是官方對正規金融機構的利率管制太嚴重,導致利率不能市場化。所以,2013年7月,中央人民銀行宣布取消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下限。浙江省制定的《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取消了原本打算制定的禁止年化利率超過48%的規定。據說,這是因為中央有關部門有明確的不同意見。我們認為這是很遺憾的。民間金融出現風險的根本原因就在于高利率。作為眾望所歸的第一部監管民間金融的法律卻沒有規定法定最高貸款利率,這可能會降低本法化解民間金融風險的能力。
我們認為,我國應當借鑒很多國家的做法,將放高利貸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并且在民法上規定:凡是簽訂了這種合同的,整個合同無效,且貸款人連本金都無權收回。因為該行為是犯罪行為。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這種高利貸會誘發嚴重的暴力犯罪。這種高利貸不是指比正常貸款利率略高的貸款,而是指畸高利率的貸款。例如溫州原來擬規定的年利率48%以上、香港的60%以上或者日本的109.5%以上的貸款。這種貸款的利息高到幾乎無法償還的地步,如果再加上復利,很多借款人是根本還不起的。此時就會產生暴力犯罪。例如“活埋”債務人、非法拘禁債務人、故意傷害債務人等。
其次,按照非法經營罪來處罰職業放高利貸者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很多實踐部門的同志認為:不必增設放高利貸罪,只要將職業放高利貸行為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即可。但是,這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因為非法經營罪的處罰對象是違反國家規定的各種非法經營行為。例如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我國的金融法律并未規定合法放高利貸的條件,即放高利貸并不是一個需要經過國家批準的行為。那么放高利貸行為也就不是“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所以,將放高利貸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并無刑法上的依據。
再次,只有設立獨立的放高利貸罪,才能以刑法的威懾力遏制畸高利率的放貸行為。有學者一方面認為:高利貸的危害之大已經完全符合了犯罪的本質要件,應當用刑法加以規制。一方面又認為現有的非法經營罪已經足以涵蓋放高利貸的行為。前已述及,這種觀點沒有考慮到放高利貸的行為并不滿足“違反國家規定”的條件,因此是不足取的。刑法規定的現有犯罪中并無可以適用于放高利貸的行為的犯罪,因此只能通過修改刑法,增設獨立的新罪的方式打擊這種危害性極大的行為。很多放高利貸的人之所以肆無忌憚,就是因為刑法未將此行為獨立成罪。所以,我們應當盡快設立放高利貸罪,以便運用刑法的威懾力打擊此類行為。
摘要:民間借貸的利率屬于內生定價機制,是由借貸市場的供求狀況所決定的,它反應著市場的資金狀況。強行的干涉利率上線并非長久之計,政府應努力為民間借貸創造一個穩定的貨幣環境,并建立完善的借貸市場,讓我國的民間借貸健康發展,以“看不見的手”控制其利率。
關鍵詞:管控 民間借貸 利率
正如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政府決定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和食品監督機制一樣。溫州發生“跑路潮”以后,從中央到地方決定大力規范民間借貸市場。其中呼聲最高的就是要實現民間借貸的“陽光化”和“法制化”。然而效果卻不盡人意,迄今為止任還未取得應有的成效。本文試從宏觀經濟政策對民間借貸的影響和政府對民間借貸利率的控制來分析政府對民間借貸應該做些什么。
一、宏觀政策變化過快應對溫州“跑路潮”負責
據公開資料顯示,到2011年11月為止,溫州至少有90多家中小企業老板因資金鏈斷裂而跑路,企業倒閉。很多人都認為這是民間借貸高利率惹的禍。據中國人民銀行溫州中心調查顯示,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利率大約在25%,基本在國家法定貸款利率(同期銀行利率四倍)內。此外,在2003年到2010年之間,民間借貸利率和銀行貸款實際利率比較接近,民間借貸高5%—10%,從2010年第三季度開始,利率差逐漸擴大到7%—10%左右。
據此分析,高利率確實是導致溫州發生“跑路潮”的重要原因。然而這里還存在兩個疑問。首先,據中國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數據顯示,溫州的民間借貸并不是第一次出現如此高利率,但以前并沒有出現“跑路潮”。其次,溫州的借貸利率也不是一直很高,在金融危機以后的一段時間,利率甚至降到15%一下,為何在2011年突然變高。因此,我們認為民間借貸高利率并不是導致“跑路潮”的根本原因。
國家政策是民間借貸利率的主要因素。當信貸政策寬松是,市場資金充足,借貸的需求下降,利率也隨之下降,反之亦然。據中國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數據顯示,2008年金融危機以后,政府為應對金融危機的沖擊而出臺了4萬億經濟刺激計劃,寬松的政策極大的降低了中小企業從正規企業融資的難度和成本,這也正好導致了2008年民間借貸利率的降低。不少企業在這個階段開始擴展或開展新的項目。但是從2010年開始,我國的通漲壓力不斷擴大,持續了一年多的寬松貨幣政策突然轉向緊縮,銀行提高了企業貸款的門檻。企業從正規銀行貸款無門,需求大幅度轉向民間借貸,導致民間借貸利率升高,而企業的新項目還沒有產生經濟效益,整個企業陷入困境。不僅如此,隨著民間借貸利率的增高,部分企業將資金從實業抽資轉投民間借貸,當貸款企業不能還款時,自身資金鏈斷裂也不足為奇了。
據以上分析,國家的宏觀政策變化過快、轉變弧度過大是導致溫州發生“跑路潮”的根本原因。高利率不過是民間借貸資金市場供給平衡的自然產物,卻成為了“跑路潮”的替罪羊。
二、對利率上線的控制不利于民間借貸的“陽光化”
據上文分析,雖然政府的宏觀經濟政策可以影響民間借貸利率,然而民間借貸又是一種經濟現象和法律現象的結合體,利率是民間借貸市場的自發產物。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民間借貸利率在政府管控之下并未完全發揮出正式金融制度的補充作用,而成為一種制度安排不足的半成品。
民間借貸利率是有資金借貸市場供需平衡所決定的,具有自發性,它反應借貸市場的資金供求狀況。自此情況下,定義利率上線會產生兩種情況。如果規定的利率上線高于資金市場供需平衡點,這時利率上線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性。相反,如果利率上線低于資金市場的供需平衡點,此時資金市場的供給減少,然而,我們知道,在政府的宏觀經濟政策一定的情況下,借款需求幾乎是剛性的。在這種情況下,超出供給的需求只能接續在“地下”進行,從而不利于民間借貸的“陽光化”。如果一定要設定利率上線,則應高于民間借貸資金市場的供需平衡點,而不應繼續沿用二十年前規定的銀行同期四倍利率。
三、結論和建議
首先,制定平穩的宏觀貨幣政策。2011年我國民間借貸利率增高主要原因是貨幣政策的調整太快,直接從寬松的貨幣狀態轉向貨幣緊縮,從而導致民間借貸亂象,利率上升。因此,建議政府在對貨幣政策的調控更注重穩健,給企業生產投資足夠的反應空間,民間借貸市場利率趨于平穩而避免投機行為。
其次,加快對金融市場化的改革。因為借貸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導致民間借貸通常是貸方市場,借款人借款無門,使貸款人將利率抬得過高。因此,應盡快建立完善的民間借貸市場,真正做到“陽光化”,那么因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高利率問題將迎刃而解。
最后,不能過度干涉借貸利率問題。利率既是民間借貸市場所決定的,則應尊重市場行為,強行的干涉只會造成市場的混亂而不利于其健康發展。
綜上所述,政府把握好宏觀的貨幣政策,建設完善的民間借貸市場,讓民間借貸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正規金融的補充效用。
參考文獻:
[1]新編民間借貸實務379問.金永熙.法律出版社,2008-8
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企業和個人財富逐步積累、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轉化、而正規金融又不能有效滿足社會需求時的必然產物。民間借貸在中外各國均長期存在。它的存在與發展,既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金融體系結構有關,也與其自身所固有的、正規金融機構融資無法比擬的競爭優勢有關。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民間資金日漸充裕,同時民營經濟、中小企業發展迅速,各類市場主體資金需求旺盛,在金融機構信貸規模不斷增長的同時,民間借貸市場亦日趨活躍。相對正規金融而言,基于地緣、人緣、血緣等關系而產生和發展的民間借貸有其特殊的競爭優勢。一是具有獲取大量非正規財務信息等額外“軟”信息的優勢,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二是手續便捷、方式靈活,可以針對不同的借款人提供個性化的信貸服務,交易成本低;三是具有特殊的風險控制機制和靈活的貸款催收方式。
我國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呈現以下特點:一是融資規模逐年擴大。據調查,2006年末至2008年3月末,樣本企業民間借貸戶均余額由54.3萬元到74.1萬元,增長36%;樣本自然人民間借貸戶均余額由1.1萬元到1.6萬元,增長45%。二是隨著通貨膨脹壓力加大及銀行利率上調,民間借貸利率逐步攀升,但漲幅低于金融機構利率漲幅。各地民間借貸利率以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為參照,依區域經濟發展水平、資金供求關系、借款主體類別、借款用途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利率水平差異較大,利率市場化特征明顯。三是借貸期限短期化趨勢明顯,貸款更多地用于彌補企業流動資金不足以及個體工商戶和農戶的生產經營性資金。四是民間借貸的活躍程度與各地經濟總量、民營經濟發達程度以及區域金融生態發展水平相關。北京、上海、天津等正規金融機構多、金融生態環境好的大城市,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相對不活躍;西部欠發達地區的民間借貸規模相對較小,利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一些民營經濟較為發達地區,民間借貸規模居全國前列,利率水平大多數超過全國平均水平。五是資金來源以個人為主,融資渠道及形式多元化。除個人和企業間直接借貸、企業集資(集股)、私募基金、合會或抬會、資金中介以及地下錢莊外,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自發性金融與產業協作組織等機構大量參與民間借貸,組織化程度有所提高。
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正規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給不足所形成的資金缺口。規范、有序發展的民間借貸,有利于打破我國長期以來由商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壟斷市場的格局,促進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但是,民間借貸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存在著交易隱蔽、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需要制定相應的法規予以引導和規范。近期部分地區出現了一些年化利率很高的民間借貸,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據調查,此類借貸主要用于調劑企業短期頭寸不足,或是銀行還舊借新的“過橋資金”等,期限往往很短,一般在10天至1個月,最長不超過3個月,因此盡管利率較高,但利息支出仍在企業可承受范圍內。其中用于償還銀行到期貸款的“過橋資金”容易掩蓋企業經營困境,可能會給銀行信貸帶來潛在風險,應當引起商業銀行的關注。
總體來說,在進一步發展正規金融的同時,針對民間借貸的特點、作用及潛在問題,應著手為其提供更好的法制環境,形成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和諧共生的環境,完善多層次融資體系,并有效防范相關風險。應加快我國有關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的立法進程,適時推出《放貸人條例》,給民間借貸合法定位,引導其“陽光化”、規范化發展。對民間借貸區別對待、分類管理,弱化行政手段,強化法律和市場約束,建立跟蹤監測體系,為經濟決策及宏觀調控提供更為全面的信息。同時,加強金融知識和輿論宣傳教育,提高民眾金融素質,對民間融資的潛在風險進行必要提示,增強群眾的金融風險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
(一)民間融資的概念
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并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采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使用權的金融行為。
民間融資的方式主要有民間借貸、有價證券融資、票據貼現融資、企業內部集資等。實際上,民間融資主要分為兩種形式:直接借貸活動和以通過中介結構進行的借貸活動。
(二)民間融資的特點
1、靈活便利。直接的民間借貸活動沒有繁復的手續和考察,相比于正規金融機構的各種程序和手續而言,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簡便性。
2、融資主體多元化且融資行為趨于理性。民間融資以其高于銀行的利息率吸引著越來越多的普通民眾參與其中。伴隨著民間融資行為的擴大和發展,民眾對于融資的認識也逐漸趨于理性,人們的融資行為更趨于經濟人行為。
3、利率高,彈性大。由于民間融資資金獲得方式的靈活便利性,其利息率也較高,一般在10%-30%,利率會在一定程度上根據借貸雙方之間的親疏有一定浮動。
二、河南民間融資市場現狀
2011年以來,受銀行信貸緊縮政策的影響,中國民間借貸市場供需兩旺,借貸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過20%,部分地區曝出的最高利率令人瞠目。隨著我省經濟的快速發展,資金供需矛盾日益凸顯,民間融資規模也隨之呈現不斷擴大的趨勢,尤其成為中小企業取得流動資金和建設資金的重要渠道。我省的民間借貸市場主要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一)民間融資規模和范圍不斷擴大
近年來,河南省民間融資規模迅速擴大,2010年的融資額2815.5億元,是2001年融資額的5倍多。同時,不僅融資總量不斷攀升,參與的層面更加廣泛。
(二)民間融資參與度提高,已由自發性、互向逐利性方向發展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 以自有資金參與民間融資的家庭范圍在擴大,鄉村和建制鎮家庭成為民間融資的主體,借貸動機也由傳統的婚喪嫁娶、子女上學和求醫治病等純消費性融資轉向經營性融資。
(三)中小企業參與民間借貸程度較高
中小企業在當前“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戰略當中有著重要作用。2009年,河南中小企業總數已達14.94萬家,占全部法人資格企業總數的99.99%,實現增加值4484. 5億元,占全省工農業生產總值的50%以上,占全省出口總額的48.23%,占全省全部稅收的56.23%,已成為河南經濟快速增長、優化經濟結構、擴大財政收入、緩解就業壓力的重要力量。
三、民間融資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一)正面影響
1、有效的緩解了中小企業、農戶融資難的問題
受宏觀經濟環境和金融機構改革的影響,縣域金融的服務面和支持面開始收縮,金融機構在縣城網點呈持續減少之勢,即從2002年末的8999個,降為2005年6月的7538個,降幅為15.47%。金融支持面的下降迫使縣域經濟中的中小企業、農戶融資對民間融資的依賴性增強,從某種意義上講,民間融資的發展緩解了銀行信貸的壓力。
2、交易便利有利于資金流動
民間融資具有一定的信息優勢和區位優勢,便于發放者更加動態地掌握和分析投資項目的風險、發展前景和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因而,有利于判斷風險和選擇投資項目。
3、有利于推動利率市場化
民間融資利率因地而異、因人而異,隨行就市。因此,民間融資的利率能夠一定程度地反映出一定時間、空間內的資金成本和稀缺程度,能夠起到銀行利率調節無法達到的預期效果。可為國家制定利率政策、推動利率市場化提供參考。
(二)負面影響
1、一定程度上削弱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的效力
一般而言,資金需求旺盛、信貸渠道不暢的項目,往往是國家限制的過熱行業、重復建設和高能耗的污染項目這就使得這些過熱行業和低水平的重復建設項目在宏觀調控下有了發展的真空地帶,從而一定程度上抵削了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
2、有可能誘發金融風險
目前發展不完善的民間借貸所依賴的約束機制是信用和社會資本等軟約束機制,缺乏相應的硬約束機制。由于信息不對稱,當債務人預計到其違約收益會高于因此而丟失的信用所帶來的收益時,道德風險便隨之而來。當大規模的道德風險發生時,就有可能導致全社會范圍內的金融風險爆發。
關鍵詞:小微企業;融資;民間借貸
本課題系2012年度河南省政府決策研究招標課題:河南省小微企業融資與民間資金直接對接渠道建設研究(立項號:2012B454)階段性成果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3月14日
小微企業,是將中小企業再細分后形成的概念,屬于廣義上的中小企業范疇。小微企業這一概念真正確立來源于2011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該通知中標準根據行業特點,結合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營業收入等多項指標把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
小微企業融資困難是世界性難題,我國小微企業融資困難問題尤其突出。在我國,由于小微企業很難從銀行等正規金融體系中貸款,被迫轉向民間融資,民間借貸一直是我國滿足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但長期以來,我國民間借貸一直處于邊緣地帶,缺乏監管和引導,民間借貸亂象叢生。本文分析無序發展的民間借貸對我國小微企業融資環境的嚴重破壞,并就民間借貸方面提出建議以改善我國小微企業融資環境。
一、我國小微企業融資依賴民間借貸原因分析
我國小微企業融資嚴重依賴民間借貸主要有以下原因:
1、小微企業較高貸款不良率使銀行不愿對小微企業放貸。小微企業在發展成長中往往投入不足,抗風險能力弱,內控制度不健全,決策缺乏民主性,生命周期較短,破產、倒閉現象時有發生,企業可持續經營能力差。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高企不下,為了防范金融風險,銀行不愿向小微企業發放信貸資金。
2、小微企業經營不規范,財務信息失真,給金融企業的放貸設置了障礙。小微企業的生產成本居高不下,盈利水平不高。為減少損失,小微企業的經營者鋌而走險,采用設立內外賬等非法會計手段來避稅,會計報表列示的虛假財務信息,給銀行信貸人員了解企業的資本運作狀況和分析資金流量設置了重重障礙,在對經營業績無法作出清晰判斷時,金融企業不敢給小微企業放貸。
3、小微企業規模較小,缺少優質資產,導致抵押貸款不能實施。抵押擔保是銀行貸款的最主要方式,小微企業由于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存量普遍較少,往往缺少有效的抵押、質押物,導致銀行不愿對小微企業放貸。
4、民間借貸是彌補銀行對小微企業信貸不足的重要途徑。由于小微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得到相應的融資服務門檻很高、難度較大,加之目前小微企業直接融資市場尚未真正發展壯大,因此小微企業求助于民間借貸也是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而相對于大型銀行,民間借貸在服務小微企業方面具有信息和成本等方面的優勢,而且民間借貸手續便捷、形式靈活,能夠較好地滿足小微企業融資時不同期限的要求。
二、無序發展的民間借貸嚴重破壞小微企業融資環境
當前,我國民間借貸多處于地下狀態,脫離監管,民間借貸的野蠻生長、無序發展,不僅不利于小微企業的民間融資,而且增加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增加了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度。
1、缺乏監管的民間借貸,借貸利息畸高,使民間資金在逐利的驅使下,注重投機,偏離實體,直接進入小微企業數量偏少。雖然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民間借貸利息不準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但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以內的利息,也大大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而且很多時候,地下的民間借貸利息往往突破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四倍,尤其隨著通貨膨脹率的增加和CPI值的逐年增加,資金持有者不愿意把錢投入實體,而是投入到民間借貸中以獲取高額利息。所以,我國民間借貸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相當比例的資金沒有進入實體經濟,而是流入“錢生錢”的投機性利益鏈條中。這種以錢炒錢的方式,成倍放大了風險,使民間借貸出現高利貸化的危險傾向。一旦出現問題,必會對當地實體經濟、金融體系產生影響,其沖擊力和影響力都會是區域性的。
2、民間資金和小微企業缺乏直接的對接渠道,小微企業民間借貸中間環節過多,大大加重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超過小微企業的承受能力。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中,雖然有一部分是通過親戚、朋友之間的民間借貸,親朋之間的民間借貸,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之間直接溝通,沒有過多的中間環節,這種民間借貸利息雖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但相對比較合理,借款的小微企業往往愿意接受也能承受。但親戚朋友之間的民間借貸數量畢竟有限,所以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往往通過各種各樣的社會中介機構來進行,如投資擔保公司、典當行、甚至還有從事地下借貸的行會等。通過中間機構進行的民間借貸,很多時候表面看來借貸利息在法律允許的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四倍以內,但除利息外,中間機構還要求借款者繳納擔保服務費、融資服務費、財務顧問費等,而這些費用沒有明確的費率標準,中間費用超過借款利息費用的情況也屢見不鮮,所以小微企業通過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最終成本之高是難以想象的,高額的民間借貸成本對利潤微薄的小微企業來說又是雪上加霜。
3、缺乏監管的民間借貸負面效應比較大。由于民間借貸機構屬于非正規金融組織,必然蘊藏一定的風險性,違約率高,易受市場形勢和政策變化的影響。它吸引了城鄉居民大量閑置資金,長期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形成監管真空,存在著交易隱蔽、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并且容易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
綜上,積極采取民間借貸的陽光化措施,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引導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進入良性循環,構建多方面的民間資金和小微企業的直接對接渠道,減少民間借貸的中間環節,降低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是解決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問題的首要內容。
三、規范民間借貸,優化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環境
1、肯定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將其納入政府管理系統。民間借貸是小微企業直接融資途徑中的一種,我國歷來對合法的民間借貸是予以認可的。只是長期以來對民間借貸疏于監管,導致民間借貸亂象叢生,出現了大量的以民間借貸為名的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放貸及高利貸等不正常現象,而這才是要予以打擊禁止的對象。對法律許可范圍內的正當的民間借貸,有利于小微企業融資困難問題的解決,應旗幟鮮明地確認其合法性,并予以鼓勵和支持,以便于社會上有投資需求的民間資金順利進入小微企業。并且,在承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的前提下,將其納入正規金融管理系統,在法律的規范和監督下運行,才能有效減少地下錢莊、非法高利貸等隱蔽的非法金融活動。
2、擴大民間借貸范圍,擴大小微企業借款資金來源。根據我國現行規定,民間借貸限于公民之間、公民與企業之間,企業之間的借貸則不屬于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范圍。這種禁止企業間借貸的做法,已然不適應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就目前我國的民間借貸情況來看,絕大部分借貸資金均投入到擴大再生產的生產性消費,故借貸資金往往數額巨大,個人出借資金不能滿足需求。其次,企業資金需求往往具有需求頻繁、時間緊迫且歸還迅速的特征。因此,企業之間的互相借貸就成為小微企業的常見融資方式。這種企業之間的借貸,并沒有損害企業和社會的利益,而且這種企業間自發地資金調劑,可以調節資金的供需平衡,解決資金閑置和資金需求的問題。應該說,禁止企業間借貸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層面為了保證金融機構的行業利益,這種思路應有所改變。適當的條件下允許企業以自有資金出借,有利于擴大小微企業民間融資資金來源。
3、嚴格執行合法的民間借貸利率標準,加強民間借貸利率監管,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借款成本。針對我國現實民間借貸中利率畸高,經常有超過法定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情況,有觀點認為,應適應社會需求,放松對民間借貸利率管制,或者提高我國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如提高到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6~8倍,以符合民間借貸的實際情況。筆者以為,這種做法實際是有著把高利貸合法化的危險,不僅所謂的利率市場化利率自動平衡回落的效果無法產生,甚至在資金掮客的推動下,民間借貸的利率會推上更加瘋狂的高峰,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將會更加繁重。
近些年來,合法的民間借貸利率即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一年借款利息來說,大約在20%~30%,這樣的收益率對民間資金的真正出借人來說是完全可以接受的,甚至出借人期望的收益率要低于這個水平。現實中,借款人的融資成本經常大大高出合法民間借貸的利率水平,原因在于民間資金與小微企業缺乏直接對接的渠道,民間資金從真正出借人到借款企業往往經過了資金掮客、投資擔保公司、典當行等中介機構,這些中介機構以各種名義向借款人收取的各種費用大大加大了融資企業的融資成本,導致借款企業的最終借款成本大大超過合法的民間借貸利息。所以,我國當前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中一個突出問題是:資金掮客、中介機構攫取了大量的中間利潤。這種情況下,筆者以為,現階段我國不宜實行完全的利率市場化,也不宜再提高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反而,在現階段應嚴格執行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規定,對高利貸或變相的高利貸應嚴厲打擊,堅決予以取締,以切實降低借款企業的借款成本。同時,對民間借貸中各種中介機構的收費應規定明確合理的收費標準并切實執行,因為缺乏明確的收費標準,各種中介機構隨意確定收費標準,導致借款企業的實際成本大大增加,如有些地方投資擔保公司的擔保服務費超過了借款利息。
4、政府應積極采取措施,為民間資金與小微企業直接對接提供平臺,減少民間資金到小微企業的中間環節,以降低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成本。為減少民間資金到小微企業的中間環節,降低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成本,政府應積極采取措施為民間資金與小微企業提供直接對接的渠道。各地政府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的服務機構,用以登記民間資本的供應方和需要借款的小微企業,為小微企業融資的民間借貸進行直接撮合,同時提供資產評估、信用擔保、法律咨詢等服務并收取合理費用。這樣,一方面減少了民間資金與小微企業的中間渠道,大大減少中間費用;同時,把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納入政府的管理、監控之下,進行必要的風險防范,并通過這種形式,把非法的高利貸等民間借貸中不正常現象擠出市場,最終將有利于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環境的改善。
主要參考文獻:
[1]黃孟復主編.中國小企業融資狀況調查[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第一版),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