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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檢察文化;檢察文化價值;檢察文化模式;檢察理念與知識體系;檢察管理文化;檢察公眾文化
中圖分類號:D91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04(2012)05?0082?06
一、檢察文化研究與建設中存在的
問題
(一) 檢察文化理論研究方面的問題
1. 描述性的檢察文化內涵定義
當前,檢察文化的內涵多從文化學的視角出發,以描述性定義為主。比較有代表性的如:檢察文化是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中形成的價值觀念、思維模式、行為準則以及與之相關的物質表現的總和,是法治文化的組成部分,體現檢察制度的基本屬性,傳承、吸收中外優秀法律文化,是本質上的統一性與表征上的多樣性的有機結合,具有導向、凝聚、約束、激勵等價值功能。[1]檢察文化是指融注在檢察人心底的法治意識、法治原則、法治精神及其價值追求,是檢察機關的組織、制度、設施所具有的文化內涵,是檢察干警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行為方式,是有關檢察的法律語言、法治文學藝術作品和法律文書中所反映和體現的法治內涵及其精神。[2]這些定義體現了檢察文化內涵的多元性,將檢察文化描述為“價值觀念(標準)、規范制度、行為方式、思維方式、法治精神、法律語言、文學作品”及有關的“物質表現”。筆者認為,描述性的定義難以體現檢察文化的根本屬性,不能很好地界定檢察文化,容易把檢察文化分解成上述看起來分離的各個部分,而不是從整
體上把握檢察文化,從而也導致了下述對檢察文化構成把握的不足。
2. 經驗化的檢察文化構成多元“線型”結構模式劃分
關于檢察文化構成,即檢察文化的組成部分,存在多種不同的分類,但其劃分標準或理論依據顯現不足。代表性的有以下幾種:認為檢察文化包括檢察理念文化、檢察組織文化、檢察設施文化、檢察行為文化、檢察制度文化、檢察語體文化;[2]或者認為檢察文化包括表層的檢察形式文化、中層的檢察制度文化和深層的檢察精神文化;[3]或者認為檢察文化包括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為文化和環境文化四個層 次;[4]或者認為檢察文化包括物質文化、制度文化和認知(精神、理念)文化。[5]上述對檢察文化組成部分的劃分主要依據作者的個人經驗,欠缺理論方法;以檢察文化的多個下位概念依次“線型”地排開羅列來界分檢察文化的組成部分,欠缺邏輯性和嚴謹性。這些概念本身就難以界定,相互之間還存在內容上的重合,顯得極不嚴謹。比如,對檢察行為文化的界定存在很大困難。因為,現代的文化定義傾向于更明確地區分現實的行為和構成行為原因的抽象的價值、信念以及世界觀。換一種說法,文化不是可以觀察的行為,而是共享的理想、價值和信念,人們用它們來解釋經驗,生成行為,而且文化也反映在人們的行為之中。[6](36)又如,檢察組織文化是“指檢察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行政體制、運作機制和管理方法所具有的內涵”,“同時,檢察組織文化也有隱性的一面,例如,檢察機構沿革與建制所具有的文化內涵,檢察機構的性質與職能,檢察機構的制度與管理……”[2]。這一界定很不清晰,似乎檢察組織文化屬于有關檢察組織的制度文化的內容,而與管理學理論與實踐中提及的“組織文化”①存在明顯差別。再如,從邏輯上而言,理念文化和制度文化難以界分清晰,制度文化包括制度的理念,又與理念文化發生重合。總之,這種經驗化的多元“線型”結構模式缺乏劃分的理論依據支撐。
3. 單純性的檢察文化性質界定
關于檢察文化的性質,多強調檢察文化的法律屬性,普遍認為檢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組成部分,是檢察權運作制度的總和;[5]是檢察制度的法律文化性格,而正義本位必須凸顯為檢察文化的性格。[7]或者認為,檢察文化在從屬關系上是法治文化的有機組成部 分;[1]是社會中存在的與檢察法律制度相關的價值觀念、制度規范、程序規則和行為方式總和。[2]上述對檢察文化性質的界定,雖然使得檢察文化建設與檢察工作本身緊密聯系起來,避免了將檢察文化單純化地淪為機關娛樂文化,但對一些檢察文化實踐現象欠缺解釋力。比如,其無法解釋檢察文化實踐中形成的管理文化。又如,在社會公眾之中形成的有關檢察活動的認識、態度、觀念、評價等,也無法用單純的法律文化性質去解釋。因此,檢察文化不能單純地理解為法律文化的分支或組成部分。
(二) 檢察文化建設實踐的泛化和簡單化
檢察文化建設實踐存在兩個趨勢:要么把從物質到精神、從有形到無形等方方面面的東西均視為檢察文化,無所不包,導致實踐無從入手;要么把檢察文化簡化為單純的文化活動,諸如讀書、下棋、打球以及各類文體競賽等。[8]許多檢察機關的檢察文化建設演變成了一種純粹的形式,簡單地等同為引入文化概念(比如,提煉出一些院訓、精神和理念,但僅是形式層面的,沒有明確的和深刻的含義,沒有層次化和體系化),營造文化環境(比如,在辦公樓懸掛名言,建立圖書室,綠化美化庭院等等),強化文化關懷(比如,更多地關心干警家屬,從優待警),豐富文化載體(比如組織開展各類文體活動)等等一些簡單行為。這些行為只是較低水平的文化建設和文化育檢。這種檢察文化建設實踐的泛化與簡單化源于上述對檢察文化的內涵、構成和性質以及檢察文化實踐徑路研究的欠缺。
關鍵詞:傳統法律文化 價值分析
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堯舜禹時期,伴隨著社會階級的分化與國家的出現,傳統法文化就在習俗文化的基礎上得以產生。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顯示了其鮮明特色,獨樹一幟。主要深受中國特殊的國情和文化傳統影響,禮與法的相互滲透與結合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1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演進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源遠流長,豐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其可以追溯到我國原始社會的堯舜禹時期,伴隨著社會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出現,傳統法文化也在習俗文化的基礎上得以產生。
夏商周三代,在法律的精神方面,確定了“明德慎罰”的原則。要求當時的統治者要張明禮儀道德,加強犯罪預防,一實現理性結合,達到國泰民安的目的。這一時期,重視“禮治”,使得禮學文化得到了充分發展,成為“制治之源”。
西周時期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歸納出“禮以遵其志,樂以導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刑,政綜合為之的法律學說。中國封建時代的法律文化,形成于戰國秦漢時代,成熟于魏晉隋唐,發展演變于宋元明清,具有完整的發展命脈。
漢朝統治者總結了秦朝“二世而亡”的歷史教訓,確立了以“德主刑輔”為標志的儒家綜合為之的法文化學說。這詮釋了法律之學,已經與先秦時期自由研究方法有所不同,它受制于封建綱常禮教,聽命于官方的權威說教,基本上是一種官學。唐代是以往各種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在法學上的最大貢獻是完善了封建法學體系,使封建行政法學分離出來,形成獨立的分支。唐朝開元時期,在《唐律疏議》的基礎上,制訂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系統完整的封建行政法典。形成了相互分立又相互為用的兩大法學分支,對后代產生了重大影響。明清之際,資本主義經濟的萌芽與初步發展,影響到法學建設。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顯示了其鮮明特色,獨樹一幟。主要深受中國特殊的國情和文化傳統影響,禮與法的相互滲透與結合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2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時代特點
以宗法家族主義為本位的的倫理法是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構成因素。在普遍重視倫常觀念的中國古代社會,倫理觀念形成了以權利義務為基本內涵的法律關系。之后,隨著儒家思想被確立為國家的統治思想開始了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相結合的倫理法。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也是倫理主義的法律文化。以人本主義為基礎,以家族為本位,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宗法倫理為核心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其具體表現是:禮法結合,以禮統法;德刑并用,以德為主;重人治,輕法治;重刑法,輕民法;皇權至上,以言代法。
中國古代社會歷史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等級的長期存在和牢不可破。禮就在于通過論證等級秩序和結構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禮對社會秩序的維護,是通過確立“別貴賤,序尊卑”的等級制度來實現的。強化社會政治的等級規范,是禮制的一個重要功能,以此來達到維護社會秩序,整合社會的目的。禮不僅是嚴格的政治等級制度,而且是一種嚴格的日常行為規范。禮確認王權的特殊地位的合法性,中國古代的思想家非常重視禮在治理國家、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3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分析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因素豐富多彩。如:人治觀念、皇權思想,以言代法,封建等級觀念,特權思想,司法與行政合一等,這些因素與現代法治格格不入,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必須徹底根除。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的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許多積極因素并未失去其價值,值得我們繼承與發揚。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于我們了解中國的國情,深入研究法學理論,挖掘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成果,促進當今法文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1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蘊含人文精神
中國文明具有人文性的特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蘊含人文精神,人文精神必然含有對個體人格價值的尊重。他所肯定的是群體而不是個體。個人價值收到了身份,性別,血緣等級的嚴格限制,個人權利相對于義務是第二位的這是我們認識中國傳統文化應當考慮的。人本主義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精華,體現在法律領域,就
是主張立法、司法都以民為本。早在兩千六百多年前,管仲就明確提出:“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順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包拯說:“民者,國之本也”。他主張立法當以便民為本。這種以人為本的基本價值觀念,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并不過時。我們知道,法是由一定的生產方式產生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現,同時也是對人們的各種利益和需求進行調整的重要手段,社會主義法以確認、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根本目的,因此,在法律實踐中,必須時刻關注和尊重人的需要,既不能無視民眾的需要,也不能強迫民眾接受他們所不需要的東西。
3.2 禮法的相互滲透與結合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在古代中國律多指制度規范,法的價值剝離為禮,于是禮就成為了中國古代法律所追求的目標。以禮為主,禮法結合是中國古代剛柔相濟的管理模式。在實踐中,中國古代管理者發現禮治并不是完美無缺.禮治必須得到法治的配合,才能剛柔相濟,相得益彰,相輔相成,二者成為中國古代管理的兩根支柱。同時強調禮治居于主要地位,是仁治的基礎,法治位于次要地位,是以彌補禮治不足。所以,禮是一種“序民”的“度量分界”,是一種所謂“不以規矩不成方圓”的“經緯蹊徑”。社會安定,政治穩定,則偏重于禮治;若社會動亂,政治不穩定時偏重于法治。禮治是基礎,是前提,禮治必須有法治的配合。禮由氏族社會一般的祭祀習慣,演變為中國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極強血緣關系合為一體的家國相通統治模式的結果,也是數千年立法、司法的實踐、選擇的結果,“禮”蘊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圓通、和諧的特征,至今閃現理性的光芒。
4 結束語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歷經幾千年積淀而成,在構建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過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需要批判,也要繼承,要吸收中國產同法律文化的精華,去其糟粕,我們既要實現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化價值體系的轉化,也要警惕西方的文化霸權。這是我們在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理論和實踐中需要特別注意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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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武樹臣.中國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
所謂企業法律文化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法律意識、法律思維和行為模式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企業內部組織、管理制度的總和。[1]作為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法律文化的構成要素有三,[2]即物質表現層、制度行為層以及精神理念層。物質表現層是企業法律文化的外在表現和重要載體,表現為可觀察到的組織機構和組織過程;制度行為層是企業法律文化的中間層和支持保障層,表現為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以及依法進行生產經營的行為;精神理念層是企業法律文化的內核,表現為企業管理者的法律意識、法律思維、法律信仰等。
企業法律文化的三個構成要素既相互獨立又高度統一,共同構成了一個有機整體,只有三者相互協調、共同作用,才能充分發揮企業法律文化在企業生產經營及持續發展中的重大作用。
二、我國企業法律文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企業法律文化得到了越來越多企業的關注,但不容忽視的是企業在法律文化建設過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問題,阻礙了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深入開展。
(一)物質表現層
根據原國家經貿委《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從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建議企業設立總法律顧問、設置法律事務機構并配備法律工作人員。國務院國資委《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更是規定國有企業,尤其是國有大型企業應當設立總法律顧問、設置法律事務機構、配備法律工作人員。然而在實際的企業管理中,一些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都沒有達到國資委規定的要求,更不用說地方國有企業和大量的民營私營企業了,同時很多企業即使招聘了法務人員或聘請了法律顧問,也僅是為了應付上級檢查或將法律工作停留在企業管理的表面層次上,沒有真正納入到企業文化建設中。[3]法律事務組織機構的缺失和總法律顧問、法律工作人員的缺位使得企業法律工作得不到有效的組織和智力支撐,更使法律文化建設缺少了重要載體和表現形式,企業法律文化建設自然不能得到有效開展。
(二)制度行為層
一方面,制度建設有待提高。首先,很多企業的制度建設相對滯后,除了國家及地方的有關法律規范之外,其自身缺乏基礎性內控制度,企業的很多內部行為得不到有效的制度約束和規范。其次,一些企業雖然制定了不少規章制度,但制度之間缺少必要的協調和銜接,內部不同部門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有時大相徑庭,同時有些規定過于原則和抽象,難以執行和操作,使許多規定成了一紙空文。再次,不少企業的制度執行力不強,雖然制定了許多完善可行的規章制度,但得不到有效的執行,造成了雖有制度但被束之高閣的現象。另一方面,行為建設有待改善。首先,目前很多企業的決策及經濟行為中缺少法律審核環節,忽視了法律審核在企業重大決策、規章制度制定及經濟合同簽訂中的重大作用,極大削弱了法律的保駕護航能力。其次,很多企業沒有將法律管理納入到企業管理之中,僅將法律的作用定位在糾紛案件處理上,法律被排斥在合同管理、授權管理、風險管理等日常的企業管理門檻之外,成了企業管理的看客。規章制度的漏洞和法律行為的缺失使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缺少了制度保障和行動落實,僅成了一種口號。
(三)精神理念層
首先,一些企業的管理人員,尤其是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意識還不強,對企業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忽略了法律的事前防范功能,缺乏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傳統的人治思想較為嚴重,依法治企能力較弱,市場法制規則意識薄弱,遇事沿襲習慣做法,靠關系,講擺平,不能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思想基礎先天缺失。其次,一些企業對普法教育的重視程度不夠,忽視了普法宣傳在法律意識培養上的重要作用,普法投入不足、手段單一、全員參與程度較低等,難以有效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圍,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環境氛圍后天不足。
三、我國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對策
(一)提高思想意識,充分認識企業法律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強企業法律工作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然要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嚴格公司治理,真正形成有效制衡機制,關鍵是嚴格依法辦事。加強企業法律工作,有利于企業依法規范行為,使公司治理名符其實,發揮效率,保證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執行層之間的制衡到位,有利于提高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強企業法律工作是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的現實需要。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企業,必須依法開展各種經濟活動。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企業所面臨的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不依法經營必然造成市場風險的放大,一旦法律風險發生,企業自身難以控制,往往會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因此迫切需要企業強化法律意識,加強企業法制建設,不斷提升企業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的能力,進一步提高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
3.加強企業法律工作是深化企業民主建設的內在要求。實現管理科學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標志。要做到科學、有序、高效,就必須摒棄人治思想,積極推行依法治企。企業內部決策,要從經驗決策、個人決策向科學決策、民主決策轉變;企業內部管理,要從粗放管理向依法管理、規范管理、精細管理轉變。只有這樣,才能保障企業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才能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適應這一內在要求,需要提高企業領導和全體員工的法律素質,促進企業依法治理,推進企業民主法制建設。
(二)加強普法教育,提高全員的法律意識和依法治企能力
普法教育是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增強全員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企業上下應當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做好普法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不斷提高做好普法工作的主動性、自覺性,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局面。要健全制度,規范管理,推動企業普法教育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實現企業普法工作的常態化局面。要圍繞重點,狠抓落實,增強普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將各級領導和關鍵崗位員工作為重點普法對象,把實施企業經營發展戰略所涉及的法律法規作為重點普法內容,把企業法律管理的成功經驗、做法和典型教訓作為普法案例,促進普法工作取得實效。通過廣泛、深入地開展企業普法教育,增強全員的法制意識,提高依法治企能力,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運用法律”的良好氛圍,推動企業文化建設水平的提升。
(三)加強組織建設,夯實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組織基礎
組織建設是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各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結合自身實際,設立總法律顧問,明確總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逐步推動總法律顧問專職化、專業化,充分發揮總法律顧問在企業法律文化建設中的領導作用。要設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明確職能和工作流程,確定分管領導和機構負責人,切實加強法制工作的組織領導。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法律工作人員,明確處理企業法律事務的權限、程序和職責等,逐步建立起科學規范的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同時企業應該加強法律顧問后備人才培養,營造優秀法律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環境,做好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取證工作,實現法律顧問隊伍的職業化和專業化,為企業法律文化建設提供堅實的組織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加強制度建設,筑牢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制度支撐
加強基礎性內控管理制度建設,建立完善的企業管理工作制度體系,是規范企業行為、防范風險的有效措施,也是衡量企業治理水平的重要標志。企業應當根據實際,建立健全各項內控管理制度,強化不同制度之間的銜接,減少原則性與抽象性規定,增強制度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使企業的各項內部管理行為有規可依。同時,要加強制度執行力建設,加大對規章制度的宣貫力度,強化監督檢查,做到有規必依、依規必嚴,促進企業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軌道,為企業法律文化建設提供堅實的制度支撐。
(五)加強法律審核,確保企業各項決策及行為合法合規
法律審核是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的重要保證,更是構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重要環節。企業要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原則,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經濟合同以及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一是要有制度保障,企業必須制定有關法律審核的規章制度,確保法律審核嵌入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流程;二是要覆蓋全過程,從規章制度的制定到執行,從合同的訂立到履行,從重大項目的決策到運營,法律管理必須全程參與。通過法律審核,不斷促進企業依法決策、依法行為,為企業法律文化建設提供良好的合規環境。
法學體系是由法學的全部分支學科構成的統一整體。法律體系也稱法的體系或部門法律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現行的各個部門法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法學課程體系在理論上目前尚缺比較明確的概括性的表述,一般是指以普高法學本科教學計劃中各法學課程組成的整體。
從法律發展史上說,是先有法律、而后才有法學,因此,法律體系應先于法學體系,法學課是伴隨著法學的建立而產生的,因此,法學課程體系的建立應是法學體系的派生物而不可能先于法學體系而建立,于是,闡述的順序是法律體系———法學體系———法學課程體系。
法律體系從結構上看,可以分為內部結構與外部結構。內部結構的基本單位是各種法律規范,這些法律規范的和諧一致是各部門乃至整個法律體系協調統一的基礎,而法律體系外部結構的基本單位是各部門法,它要求各部門法門類齊全,嚴密完整。
法律體系有如下特點:第一,法律體系是由一個國家的國內法構成的體系,不包括完整意義上的國際法。這不是幾個國家的法律構成的整體,不是一個地區或幾個地區的法律構成的整體,而是一個主權國家的法律構成的整體。第二,法律體系由一國全部現行法律構成。它不包含一國歷史上的法律或目前已失效的法律,不包含已經頒布的但尚未生效的新法律,不包括將要制定的新法律。法律體系不僅是一個國家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等條件和要求綜合性法律表現,而且是一個國家主權的象征和表現。第三,法律體系是一個由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是體系化的有機整體。“體系”一詞指由若干事物構成的一個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它和靜態意義上的“系統”概念相似。法律體系作為一個“體系”,它的內部要素是法律部門,并且法律部門也不是七零八落地堆積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分類組合,呈現為一個體系化、系統化的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這既是法律體系的客觀構成,也是法律體系的一種理性化要求。第四,法律體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在協調。門類齊全指在一個法律體系中,在憲法這個部門法的統攝下調整不同社會關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門應該具備,不能有缺漏。結構嚴密指不但在整個法律體系之間要有一個嚴密的結構,而且在各個法律部門內部也要形成一個從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規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規,實施細則等;內部協調指在一個法律體系中,一切法律部門都要服從憲法并與其保持協調一致,即普通法與根本法相協調,程序法與實體法相協調等,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在現代國家中,法不僅必須適應于總的經濟狀況,不僅必須是它的表現。而且還必須是不因內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內部和諧一致的表現。”第四,法律體系是客觀法則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一。從最終意義上講,法律體系是經濟關系的反映,它必須適應于總的經濟狀況,因此,法律體系的形成是由客觀經濟規律和經濟關系決定的,但從法律關系的形成過程來講,它又離不開人的意志、主觀能動性、意識形態、文化傳統與作用, 由此而使世界各國的法律體系呈現出不同的模式、形態等。因此,法律體系是客觀法則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一。
在法學理論中,法制體系易與法律體系相混淆。法制體系是法制運轉和運轉環節的全系統,法制體系包括立法體系、執法體系、司法體系、守法體系、法制監督體系等,由這些體系組成而成的一個呈縱向的法制運轉體系。法制體系著重說明的是呈靜態狀的法律本身的體系構成,而法制體系則包括靜態的法律規范,更著重說明的是呈動態狀的法制運轉系統,從相互關系來講,法制體系包容著法律體系,而法律體系則組合在法制體系中。
以上關于法律體系的展開要轉入法學體系,必須以法律體系中的部門法如何劃分入手。部門法是本文的起點,因為先有法律,后有法學,但是如何確定部門法的本身卻又是個法學理論問題,如何對現存的法律分類是可以見仁見智的。各國對于劃分部門法并無統一的標準。英美法系國家一般把法律分類普通法與平衡法兩大部門,大陸法系的國家則把法律劃分類公法和私法兩大法律部門,并在此基礎上劃分各法律部門,由于社會關系錯綜復雜,彼此聯系,因此法律部門之間往往很難截然分開。事實上,有的社會關系就需要由經濟法、民法、行政法、勞動法來調整。法律部門離不開成文法的規范性文件,但兩者是一個概念,有的法律部門的名稱是用該部門基本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來表達,如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刑法和作為一個規范性文件的刑法即是。但是單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個完整的法律部門,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刑法并不僅僅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規范的總和。同時,大多數規范性法律文件并各自包含一個法律部門的規范,可能還包含屬于其他法律部門的規范。有不少規范性法律文件按規范的性質,從不同角度可以把它歸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對這類規范性文件,應根據內容的主導性質來確定法律部門的歸屬。
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目前學界已大體達成共識,這一標準首先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其次是法律調的方法,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多種多樣的,人們可以將社會關系分為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家庭文化等,各種社會關系的內容,性質不同,國家調整社會關系的活動范圍、方式也不同,因而當這些不同領域的社會關系為法律調整的領域之后,它們便成為法律部門形成的基礎,從而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門。社會關系極其廣泛復雜,僅僅用法律調整對象作為標準還不夠,因為它常常無法解釋一個法律部門可以調整不同種類的社會關系,也無法解釋同一社會關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門來調整這一法律現象。因此,劃分法律部門,還需要將法律調整方法和確定法律關系主體不同地位,權利義務的方法,包括確定權利義務的方式、方法,權利和義務的確定性程序,權利主體的自主性程序,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和性質,法律事實的選擇,保障權利的手段和途徑。比如,將以刑罰方法為特征的法律規范劃分為刑法部門,將以承擔民事責任方式的法律規范劃分為民法部門等。
法律調整的對象和調整的方法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都是不依劃分者的主觀認識和意志為轉移的,是劃分法律部門的客觀標準。此外,在劃分法律部門時僅依靠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這兩個客觀標準是不夠的,還應考慮一些原則,使法律部門的劃分更加科學、合理。這些原則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第一,粗細得當。社會生活基本領域或社會關系主要方面的劃分都是可粗可細的。以此為據劃分法律部門就應注意粗細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一個法律部門涵蓋的范圍既不應太寬,也不應太細,若太寬,使得全部法律規范只歸為三四個法律部門,這樣的劃分沒有多大的實際意義;若太細,還可能帶來更多的歸屬問題不易解決。第二,多寡適合。實際生活中,法律規范的數量往往并不與社會生活基本領域的情形均衡,有的領域多一點,有的領域少一點,劃分法律部門時有必要考慮使一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的數量既不過多也不過少問題,如經濟法、環境法,從行政法分離出來,則避免了行政法部門的過多。第三,主題定類。一些法律規范兼及不同領域,可以從不同角度歸類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在這種情形下,就需要考慮這些規范的主題或主導精神確定其部類歸屬。原則上是一面規范、一個規范性文件不得兼跨不同法律部門,知識產權法歸屬民法即是。第四,邏輯與實用兼顧。劃分法律部門,是為了實際地運用法律規范來推進人們如何行為,因而實際劃分中還要考慮實踐中的便利要求,既要有一定的邏輯根據,又不必過于呆板,還應從實際出發,考慮正在制定或即將制定的法律,把握其發展趨勢,預為劃分或者給予相對劃分。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由多少個部門構成,學說有多種,通常不包括國際法,個別學者也將國際法包括在內,張文顯主編的《法理學》就將國際法包括在內,但筆者認為不妥,因為張書對“法律體系”所下的定義中指明“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既然是“一國”那就不應包括國際法在內。通說的主張,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環境資源法、軍事法十大部門法。
法學體系不同法律體系。首先,法學體系是學科體系,其范圍比法律體系大得多,如法學體系中有法理學、法哲學、法史學、法律心理學等內容,法律體系則沒有相應的部門法。其次,法學體系的學科以全世界為范圍,不受國別限制,如民法學必須以中外各民法為研究對象,具有跨國性。由于先有法律后有法學,所以法律體系是法學體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礎。如行政法的產生促進了行政法學的出現。反過來,法學體系又可以推動法律的產生,補充和調整原有法律體系的內容和結構,法學對“法律體系”的研究,也會打亂原有的法律體系布局和結構。
法學課程體系與法律體系、法學體系關系密切。法律體系的十個部門法,都應為法學課程體系所包含,但課程體系范圍更廣,如法理學、法史學法律體系就不能包括。法律體系限于一國,法學課程體系不限于一國,應設置國際法課程,其它應用法學課程如刑法學也兼顧外國刑法等。
法學課程體系不同于法學體系。法學體系以學科為分支,法學課程體系以課程為分支,法學課程以課程為分支,法學課程體系以法學體系為前提和基礎,但是并非有多少門課程,學科數量遠遠多于課程數量,并且,課程名稱與學科的名稱也不完全一致。法學學科至少有五、六十個,法學課程一般最多設四十來門,再多既無必要,本科階段也不能學完,研究生階段更專了,所以不僅沒有必要將所有學科都作為課程,也不可能如此。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視
法律文化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法律意識形態以及與此相適應的法律制度、組織、機構的總稱。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中國幾千年來法律實踐活動及其成果的統稱,是指從上古起至清末止,廣泛流傳于中華大地的具有高度穩定性和持續性的法律文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輔”的法律文化,“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
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儒家學說占據了重要地位。“自從漢武帝獨尊儒術以來,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輔’、‘明刑弼教’和‘出禮人刑’等原則下實行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推崇“仁政”,“禮”被視為治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統治方法,主張“出禮人刑”,在“禮、法、德、刑”的關系上即是“德主刑輔”,強調道德教化為主,法律強制為輔,主張“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
第二,無訟的價值觀,節約成本的社會矛盾調解機制
“天人合一”的哲學基礎造就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諧,而“訟”是矛盾的集中體現,無訟才能和諧,所以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價值取向上素來是“無訟的價值觀”,以訴訟為恥,“無訟為德”,無訟成為一種最佳的社會秩序狀態,在這種價值觀的主導下必然使矛盾的調解止于內部或私了,這就大大節約了因形成訴訟而需支付的訴訟費、費、調查取證和差旅等開支,大大節約了社會成本。
第三,“重義輕利”的義利觀,“見利思義”價值取向
儒家思想的“重義輕利”的主張一直對封建社會有著深遠的影響。中國古代思想家強調在“義”與“利”發生矛盾之時,應當“義以為上”,“先義后利”,“見利思義”,反對“重利輕義”,“見利忘義”。中國是一個農業社會,經濟落后,統治者的重農抑商的政策使商人階層萎縮,“追利”的思想受到限制和打擊,這種對“利”的態度和儒家的“德主刑輔”的思想相聯就形成了“重義輕利”的義利觀。
第四,集體本位的責任意識,整體、系統的法律價值觀
在中國傳統道德的發展演化中,公私之辯始終是一條主線,《詩經》中的“夙夜在公”,《尚書》中的“以公滅私,民其允懷”,西漢賈誼的《治安策》中的“國而忘家,公而忘私”等都強調以國家、整體利益為重,強調一種對集體的責任意識。
在思維方式上,強調整體性、和諧性、統一性,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顯著特征。從先秦諸子的天人之辯,到漢武董仲舒“天人合而為一”的命題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學家的“萬物一體”論的形成,整體觀鮮明地貫穿于中國古代思想史的全過程。中國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為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和國家政權的社會基礎,個人是家族的縮影,國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確立和維護宗法等級制度,在確認社會總體利益的前提下來規定個人的權利義務,傳統法律文化具有鮮明的集體本位主義的特色,就連清末的變法圖存,引進西方民主和的過程中。都沒有離開過集體本位,換句話說,清末變法圖存,引進西方民主和是為了整個中華民族的復興和繁榮,而不是為了實現個人的人權和自由,也正是在根本出發點上的差異導致中國的知識分子對西方的和民主的誤讀。
當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還有其他特征,如工具主義的法律理念,“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等級思想等,因為它們更多的是體現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相沖突的一面,在此就不過多贅述。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和現代法治的相容性
法治即是法的統治。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是指西方各國的現代化進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系統的法治理論及其相應的制度安排。理性、正義、權利,正是西方法治傳統的精髓。現代法治理念的思想淵源,一般都追溯到古希臘的偉大思想家。在西方,經過兩千多年的發展,法治已從思想家的思想轉變為一種切實的國家形態,最終形成了一套系統的法治理論及其相應的制度安排。
現代法治主要體現為以下三項基本原則:法律至上的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人權與自由原則。
乍一看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似乎并不具有兼容的特性,甚至在某些價值取向和法律理念上是彼此迥異且水火不容的。然而,要想判斷兩事物的相容與否,并不是找出他們的相似之處,我們討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的相容性,是為了找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現代法治有用的法治資源,并不是從表面上找其相似性這么簡單。事實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和現代法治的相容不僅是可能的,在構建現代法治國家的過程中也是必要的。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相容首先源于文化本身在歷史進程中的貫通性和連續性。歷史和傳統是無法割裂的,傳統注定要對現實產生影響,任何一個社會都不能完全擺脫與過去傳統的聯系。法律文化作為人類歷史的積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延續性與承繼性。中國法治建設若離開對傳統法律文化價值的發掘與弘揚,則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自由、理性、法治與民主不能經打倒傳統而獲得,只能在傳統的基礎上由創造的轉化而逐漸獲得”。作為一個歷史的連聯過程,傳統法律文化并未因其是歷史的東西而喪失其自身的價值,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種新的形式獲得延續,進而在現代法治文化系統中發揮新的作用。
同時,一個國家或民族在其社會的發展與變革中都面臨著如何使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實現科學合理承接的問題。任何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都是在各自具體的民族環境和地域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是延續千百年的民族文化在法律這種文化現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而這種文化一旦形成并經過長期發展就會根深蒂固地積淀于人們的文化心理之中,自覺或不自覺地指導或制約著人們的日常生活及生產實踐。那種主張所有傳統的法律文化,在廢墟上建立現代法治的想法不僅是幼稚的,也是行不通的,傳統法律文化必然要與所準備構建的現代中國法治具有相容性,否則,即是構建了現代法治也會遭到傳統法律文化心理的排拒而無法實現,因此,現代法治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相容性的研究抑或從傳統法律文化中尋找其與現代法治理念相容的東西并加以改造,找出其現代價值就顯得尤為重要。
(三)統法律文化中所蘊含的現代價值內容:
第一,“德主刑輔”,道德滲透于法律的現代借鑒價值
“德主刑輔”是自漢武帝獨尊儒術以來的中國傳統封建社會的最基本的法律思想,固然,現代法治主張“法律至上”、“法不容情”,法律不能過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是我們也必須牢記,法治是良法的統治,喪失道德性支持的法律絕對不是良法,離開了道德評判的法律即使實現了統治也不是法治。傳統法律文化對禮法的道德評判的關注,對現代立法具有借鑒意義。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終實施,都離不開社會環境中的道德觀念,離不開民眾的心理的認同。我們看到,當前有的法律法規的制定由于充分考慮了民眾的道德意識和道德觀念,實施時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推進法治的進程中,德禮入法的傳統是值得借鑒的,法律應密切關注與各個歷史時期相伴隨的道德意識與道德觀念,司法也應越來越多地體現人情與人性。一方面,立法者在創制法律的時候,必須以道德的基本原則與基本精神為指導,充分考慮人們的道德觀念,在一定條件下,立法者甚至可以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規范納入法律規范,使其直接上升為法律,成為法律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人們的道德觀念也會不斷發生變化,立法者應注意對已經制定的法律進行必要的補充、修改和完善,以順應道德發展的要求。
第二,“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的現代價值
“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將法律建立在民族的倫理道德之上,通過禮法互動來保證國家機器的有效運轉。要實現我國建立現代法治國家的十六字方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必須借鑒“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以禮行法,減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禮明法,增強道德的約束力。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現代西方社會中法律與道德的緊張對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第三,重義輕利的義利觀的現代價值
在義利觀方面,中國傳統道德雖然主張“重義輕利”。但并沒有把義和利完全對立起來,只不過在兩者關系上偏重于義,即強調“見利思義”。這種思想對我們今天建立市場經濟新秩序同時具有積極的意義。“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取利有義”,“見利恩義”,這是包括市場經濟在內的任何社會形態應具有的最起碼的道德準則。
誠信,是中國古代一向倡導的一個道德原則。“誠者,開心見誠,無所隱伏也”,“信者,誠實不欺,信而有征也。”孟子曰“思誠者,人之道也。”可見,誠信既是為人之道,也是一切道德行為的基礎。目前,我國“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在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活動中發揮著“帝王條款”的作用,與這種義利觀也不謀而合了,我們在經濟活動中應大力倡揚“誠信”的道德精神以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良好的道德氛圍中得以健康發展。
第四,整體、系統的法律價值觀的現代借鑒意義
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素來都強調整體性、和諧性、統一性,蘊含其中的“以整體的觀點發揮法在治國和維持社會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對于推進我國的法治進程仍具有借鑒意義。其一,法治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個由法治原則、法治制度、法治組織、法治觀念、法治過程共同構成的整體,是一個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共同構成的整體。只有單項發展,沒有全面推進,是不能建成現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實踐中,要全面、系統地實現法的多重功能,應注意防止單純的懲罰主義,既重視依法審判,也要重視思想政治教育,勸人悔過自新,導人向善,既要實現法的懲罰功能,又要實現法的教育、指引、預測以及評價功能。其三,就法治的驅動模式而言,中國法治化應當走政府推進型與社會推進型相結合的道路,既需要國家和政府自覺地擔負起正確引導法治方向的時代責任,也需要社會民眾廣泛參與,使依法治國擁有牢固的群眾基礎,進而保證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無窮的動力來源。
第五,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與民間法并立的“混合模式”的現代價值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從法律淵源上來說,是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與民間法并立的“混合模式”,尤其是清代成文法、判例法幾乎是交互使用的,律和例甚至可以在一個案件中同時引用,“混合法”模式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共存集大陸法系成文法之嚴謹與英美法系判例法之靈活之長而避兩者之短,而其中的制定法與民間法并列又可以彌補制定法之不足,在法律之外。通過其他社會規范來調節社會關系。“混合法”模式下的法律實踐活動可以有效地彌補法律的漏洞,實現法律的妥當性價值,更好地穩定社會秩序。
綜上所述,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確實有許多合理的因素與現代法治有不同程度的相容相通。這些因素都是我們進行法治現代化的重要的資源。但是,傳統法律文化中的許多觀念都具有兩重性,我們必須對其進行認真地甄別,去其封建性的糟粕,取其合理性的精華。更需指出的是,傳統法律文化雖有許多可資借鑒的因素,但它們的歷史局限性決定了它們并不是可以直接拿來使用,而是要根據時代的需要,賦予其新的內容,使之隨著時展而更新,從而更具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