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農業銷售工作內容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農產品的銷售一直是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要環節,在過去計劃經濟年代,農產品的銷售任務是由政府統一組織的,農業生產者無需考慮農產品銷售問題,隨著改革開放,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生產經營活動逐漸由市場來決定,市場的功能越來越重要了,經濟學原理告訴我們,市場的功能主要體現在:交換功能、商品價值實現功能、市場調節功能、市場信息功能、市場刺激功能等,其中商品價值實現功能是:在場經濟條件下,商品價值要靠市場來實現。當農產品經營者把產品出售后,所得貨幣能夠補償生產過程中消耗的物質和勞動,則產品價值得到了體現,反之,則產品的價值不能或不能完全實現。因此,市場的功能決定了農產品的生產是由市場決定的,農產品的價值實現也是由市場決定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產品是不可能自動達到消費者手中,需要通過營銷的手段才能實現農產品從生產到消費者的轉移,才能實現農產品的價值。通過營銷手段能解決經營者的經營目標市場,發現和了解農產品消費需求是什么,指導生產決策,并開拓市場。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生產經營者在尊重市場經濟規律的前提下,通過營銷手段,才能使農產品的價值實現,同時也提高了經營者的經營收入。
二、農產品營銷的效果實現難度較大
農產品與其他產品(如:日用品、電子產品、食品等)相比,營銷手段的應用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其難度更大,這是因為農產品本身有其自身的特點:一是農產品的生物和自然性特點。農產品大多是生物性的自然產品(蔬菜、水果、鮮肉、牛奶等)具有鮮活性、易腐性。保存不易,農產品一旦失去其鮮活性,其價值就會大打折扣。同時有些農產品體積大,單位重量的價值較低。二是農產品的供給季節性性強,短期總供給缺乏彈性。許多農產品特別是鮮活農產品的供給在時間上具有季節性而且生產周期長。由于農產品生產是生物生產過程,農業的投入要素相對固定,從而造成農產品的供給缺乏彈性。三是農產品的需求大量性、連續性、多樣性。農產品是人們日常的基本生活品,具有普遍性和大量性,同時隨著人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農產品的需求又出現不同的偏好,農產品的需求又會呈現多樣性的特點。再加上人們對每日所需的蛋白和熱量基本不變,農產品的需求彈性較小。四是大宗農產品品種營銷的相對穩定性。農產品生產多具有生命的動物和植物的生產,其品種的改變和更新需要較長的時間,因而農產品在經營品種上具有相對穩定性,在一定的時間里,人們消費的農產品是相對穩定的。五是政府宏觀政策的調控。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農產品是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農業經營者抵御市場風險能力的有限性,所以政府要采取相關的政策來扶持和調節農業生產和經營。由于農產品生產經營上的這些特點,就帶來農產品銷售中的難度增加。農產品不易保存、銷售的時間相對較短、農產品品質會逐的漸下降,同時農產品生產中的品質和產量很難控制,農產品的生產和流通還要 得到政府政策的支持。所以,對于農產品的營銷與其他產品相比(如:日用品、電子產品、食品等)其涉及的內容要更多、要求更高、農產品營銷體系內容更大。
三、農產品營銷系統構建思考
1.現行的農產品營銷體系
(1)以農戶和個體經營戶為營銷主體,規模小,組織化程度低。作為農產品的營銷主體,無論是生產領域,還是流通領域,或是農產品生產經營組織,其走向完善和成熟的標志就是規模化、組織化、企業化和一體化。這也是營銷主體為節約交易費用,增強在交易和競爭中有利地位的必然選擇。
(2)農產品批發市場數量龐大,但平均交易規模小,檔次不高,功能不完善。從90年代起,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較快,但單個市場的平均交易規模小,許多批發市場配套設施建設落后,檔次不高,還停留在出租鋪面的簡單物業管理模式上,批發市場在價格發現、輻射能力、信息服務、物流服務、檢驗檢測等功能方面較薄弱。
(3)農產品的銷售終端以農貿市場為主,農產品目前主要是通過傳統的農貿市場進行銷售,連鎖店和超市銷售農產品比例還較小。
(4)農產品傳統交易方式為主,現代營銷手段不多。目前農產品銷售方式主要表現為現貨交易,人貨同行,農產品堆放在市場吆喝展賣,結算通過現金收付,而通過批發市場達成遠期契約交易以及采取拍賣交易、信用交易、委托交易、網上交易等現代化交易方式還較少。
2.主要發達國家的農產品營銷體系啟示
(1)以日本和韓國為代表的東亞模式。這兩個國家都面臨小生產和大市場流通的矛盾。為了解決農產品流通難的問題,滿足城市居民的消費需要,在市場和政府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具有一定特色的農產品營銷體系。一是分銷渠道以農產品批發市場為主導。二是交易方式以拍賣交易和競標交易為主。三是農民合作組織在農產品營銷中扮演重要角色。四是農產品標準化程度高,注重進行分級、加工、包裝以及冷藏冷凍處理。五是農產品營銷過程的信息化程度高。六是有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規和市場監控機制操作保障。
(2)以美國和加拿大為代表的北美模式。其農產品營銷體系具體特點是:一是市場體系相對簡化,流通渠道縮短,批發市場的地位不突出。二是發達的期貨市場對于農產品市場穩定、調節和促進作用顯著。三是農產品營銷組織形式多,合作社的營銷職能突出。四是營銷服務和物流系統非常完善。五是采用現代營銷手段開展農產品促銷活動。六是開拓海外農產品市場的出口促銷支持力度大。
(3)以法國和荷蘭為代表的歐盟模式。以法國和荷蘭為代表的歐洲各國的農產品營銷體系有以下特點。一是發達的農業合作組織。二是以農產品批發市場為核心的農產品流通體系。三是獨具特色的拍賣交易方式。四是完善的物流基礎設施。
3.農產品營銷體系構建分析
通過前面的分析,要想實現農產品的營銷目的(實現農產品價值),達到農產品營銷營銷的效果(生產者、消費者、社會效益的統一),必須在農產品營銷體系構建上重新進行定位,應在三個層次上達到統一。
(1)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自身因素方面
農產品營銷的主要承擔者是農產品生產和經營者自身,在當前的市場競爭環境下,農產品銷售是關系到經營者切身利益,要把營銷工作放在經營活動中重要地位,農產品營銷工作又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營銷工作要放在戰略的角度去認識,農產品生產和銷售相比,銷售更重要,但農產品銷售不是傳統意義是的內容和理解,而要從市場營銷的角度、消費者的角度、市場的角度去認識。作為農產品經營者營銷活動要從認識上突破,理念上更新才能做好營銷工作,才能使農產品生產實現價值。
農產品營銷認識上突破是指營銷的內容是全方位的。農產品生產中,營銷工作不僅只存在于產后的銷售中,在產前和產中同樣存在著與產后的營銷工作有關的內容。也就是說農產品銷售是最后一環,但它與前期的工作有關聯的,前期的工作沒有做好,后面的銷售就有困難,所以營銷工作是貫穿于生產活動的全過程。我們必須要從以下幾方面去認識營銷工作。一是產前的信息收集和市場調研。即開展市場調研工作,收集有關的市場信息,并進行整理和分析,這就是需要有專門的人員、通過什么手段獲取信息,為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等工作提供參考。二是組織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的“產品”整體概念的認識。農產品的生產過程不能簡單的就產品本身的生產而生產,在生產時就要考慮到將來是否能賣得出去?因此對產品的認識要整體化,其內容包括:優良品種的引進和培育問題,品牌經營問題,品質與質量問題,安全衛生問題,包裝問題等。這些都要在經營中加以考慮。三是價格策略。價格策略就是指農產品進入市場最后的定價問題,以及價格調整問題。農產品的價格,一方面是經營者獲利方式,另一方面是消費者選購產品所考慮的主要因素之一,什么時候?什么季節?在什么地方采取什么價格水平?其中有許多技巧,需要農業生產經營者認真的研究。四是分銷渠道的分析。分銷渠道就是農產品如何進入市場?采取什么方式進入市場?具體地說就是農產品如何從生產者到達消費者手中所經過的路徑。如:自己找客戶銷售還是銷售給中間商,以及農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的運輸問題等。五是推廣與促銷策劃。農產品也需要推廣和促銷,通過推廣和促銷,使農產品等有關的信息傳遞給用戶和消費者,使其產生購買欲望。如何針對不同的農產品的特點,采取不同的推廣和促銷手段,需要進行分析和籌劃。
農產品營銷理念上更新是指農產品營銷不僅要關注具體的營銷內容,而且要有市場競爭意識的理念。服務意識理念。品牌化意識和創新意識。如果把這些理念融入到具體的營銷活動,能使農產品營銷取得一定的效果。
(2)農產品營銷社會化服務系統建立和完善方面
農產品消費特點之一是保持農產品從田頭到餐桌的鮮活性和品質的新鮮,要求農產品在銷售環節上時間要越短越好,在過去,農產品產地和消費者之間很近,基本可以做到提供新鮮的農產品,隨著農業生產規模的擴大,消費者的要求提高,產地和消費的分離越來越遠和分散。如何做到盡快把新鮮的農產品轉移到用戶手中,其難度越來越大,這其中就包括農產品的收購、運輸、存儲、配送、加工、信息處理等一系列環節,在現代社會中它又是保證農產品銷售不可缺少的內容。而這些環節無論從資金的投入、專業人員、技術等要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自己去解決是相當困難的,甚至又無法做到的,這將會很大程度上影響農產品銷售。這些配套的措施需要整個社會來共同加以解決,即,要形成完備的農產品銷售社會化服務體系,使農產品生產出來后,通過經營者自身的努力和完備的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配合,最終使農產品有效地到達目的地。
(3)農產品生產和銷售政府支持方面
農業是個弱勢行業,農產品又是人們日常生活必需食物的來源,農產品生產和銷售要達到理想的效果離不開政府的支持,目前我們的農產品生產規模還較小,技術還較落后,農業的抗風性能力較弱。一方面是人們對農產品的需求不斷地增加和要求越來越高,另一方面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在滿足程度上還不穩定,因此,農產品要滿足整個社會的需要,政府的支持是重要的保證,政府的支持可以在以下幾方面要加強。一是農業生產技術及應用方面,二是農產品的品牌推廣方面。三是農業產業化方面。四是農產品的標準化方面。五是資金和補貼方面等。
參考文獻:
[1]陳國勝.《農產品營銷》.清華大學出版社
關鍵詞:農機質量;監督;投訴
中圖分類號:F322文獻標識碼:ADOI:10.11974/nyyjs.20170230051
1農機質量監督與投訴工作內容
根據《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農機質量監督與投訴是指:依據農業機械投訴者反映的質量信息,有針對性地采取質量督導、質量調查、公布投訴結果等措施,從而達到解決糾紛,促進農業機械質量提高的活?印?
監督和投訴的內容是:農業機械產品質量、作業質量、維修質量和售后服務引起的爭議等。
2當前農機質量監督和投訴工作呈現的特點
農機質量監督和投訴工作量增大。經過多年的發展,肯定地說農機質量在不斷提高,廣大農民對農機質量的滿意程度逐年提高。但是因為農機保有量的增加,數量大且品種多,因此農機監督和投訴的工作量不降反增,相關的基礎工作人員工作壓力較大。尤其是農忙時節,農機化監督和投訴的工作量大增,應加大對此方面工作的重視。
群體性投訴案件增多。因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深入實施,農民購機熱情高漲,農機保有量大增,農機品種多樣。部分新產品投入市場,但是因為產品及使用問題,不能滿足農業生產的需求,因此群體性投訴案件增多。
具體分析投訴產生的原因:產品質量問題。某些企業的產品確實存在問題,如偷工減料導致零部件質量不合格;因為企業快速發展,片面追求產品數量導致忽略了產品的質量;企業管理水平有限,對產品質量把關不嚴格,導致售后壓力大;個別企業新產品問世,為增大市場占有量,很多產品細節未完善就推入市場,導致產品存在安全隱患。以上是因為企業的原因導致農機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投訴率上升。
使用者的原因。農機的使用者水平不一,部分使用者不能按照操作說明規范操作,導致農機的質量問題放大,這是投訴量增加的原因之一。很多農機使用者初次購買農機,沒有使用經驗,使用水平可想而知,導致農機產品故障頻發。針對某一機型的使用情況來看,存在不同地區,產品投訴量大不相同的情況。當然這里有產品適用性的問題,也存在使用者不當使用問題。另外就農機的保養與維護,也有未按照說明書操作的行為,導致農機具不能正常使用。
農機使用者維權意識增強。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農機使用者的維權意思增強,這是社會的進步。農機使用者遇到農機質量問題,不再忍氣吞聲,而是理直氣壯地找銷售或生產廠家,維護自身權益。對問題糾紛解決不滿意,通過農機質量管理、工商等部門、或各類生活熱線解決問題。
售后服務投訴增多。農機銷售數量、品種增長速度很快,但是農機銷售企業集中于城區,售后人員數量有限,但是農機使用者廣泛分布在鄉村,售后網點及售后人員數量的滯后,導致農機售后服務無法及時跟進。
3搞好農機質量監督和投訴工作的建議
3.1完善法律制度
法律法規的完善是農機質量監督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依據農機質量監督工作的內容,不斷豐富法律法規條款并保證法律法規的執行,特別是制定國家或地方的,專門針對農機質量監督工作的法律法規。建議不僅賦予農機質量監督部門監管權,也要賦予其一定的行政處罰權。這樣不僅有法可依,也可以增強監督管理的法律效力。
3.2完善農機質量投訴監督體系建設
農機質量投訴質量監督體系是一個從省級到縣級的完整的結構。并逐步以縣(市、區)農機質量投訴監督機構為依拖,建立健全市、縣、鄉農機質量監督投訴站,實現農機質量監督和投訴工作的資源共享,及時有效地掌握和處理相關事件。根據農機使用者的投訴與建議,對農機“三包”中存在的問題,通過農機質量監督管理渠道,做調查,解決問題。掌握第一手資料向生產企業反饋。如果問題嚴重,向農機生產企業所屬的政府部門報告,以便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3.3加強農機質量監督管理隊伍建設
高素質的隊伍是開展農機質量監督工作的重要保障。通過定期不定期的培訓,提升農機質量監管的隊伍建設。培訓的內容主要涉及3方面。思想上,牢固樹立服務于民的思想,不斷提升監管隊伍的思想素質。提升監管隊伍的業務能力。管理隊伍要跟上快速發展的時代要求,熟悉掌握國家或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升業務能力和水平。加強監管手段和設施建設,利用高效、先進的檢驗檢測設備,完成對監管對象的技術檢測。
3.4加強對農機市場的監督和管理
加強對農機市場的執法管理,特別是對生產和銷售企業的管理。在農機市場逐步開放完善的過程中,逐步建立完善的農機市場執法管理體系,規范農機市場的經營管理。建立生產企業從生產到售后的完整的營銷過程,銷售企業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特別是完善售后服務制度,明確生產和銷售企業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對農機生產企業的銷售和檢查,逐漸由突擊檢查過渡到常態性檢查,嚴把質量監督關,杜絕假冒偽劣產品在農機市場流通。
在農機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法治與行政手段結合使用,逐步完善投訴工作的體系建設,保證監督執法的有效性。
最新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肥料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促進農業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使用和宣傳肥料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營養和土壤物理、化學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農產品產量,或改善農產品品質,或增強植物抗逆性的有機、無機、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條國家鼓勵研制、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肥料產品。
第五條實行肥料產品登記管理制度,未經登記的肥料產品不得進口、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得進行廣告宣傳。
第六條肥料登記分為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兩個階段:
(一)臨時登記:經田間試驗后,需要進行田間示范試驗、試銷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臨時登記。
(二)正式登記:經田間示范試驗、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正式登記。
第七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肥料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農業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八條凡經工商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肥料生產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記申請。
第九條農業部制定并《肥料登記資料要求》。
肥料生產者申請肥料登記,應按照《肥料登記資料要求》提品化學、肥效、安全性、標簽等方面資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樣品。
第十條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負責或委托辦理肥料登記受理手續,并審查登記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境內生產者申請肥料臨時登記,其申請登記資料應經其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向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生產者申請肥料臨時登記前,須在中國境內進行規范的田間試驗。
生產者申請肥料正式登記前,須在中國境內進行規范的田間示范試驗。
對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建議經農業部認定的產品類型,可相應減免田間試驗和/或田間示范試驗。
第十二條境內生產者生產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產品田間試驗,由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試驗單位承擔,并出具試驗報告;微生物肥料、國外以及港、澳、臺地區生產者生產的肥料產品田間試驗,由農業部認定的試驗單位承擔,并出具試驗報告。
肥料產品田間示范試驗,由農業部認定的試驗單位承擔,并出具試驗報告。
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認定試驗單位時,應堅持公正的原則,綜合考慮農業技術推廣、科研、教學試驗單位。經認定的試驗單位應接受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試驗單位對所出具的試驗報告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的肥料產品,登記申請不予受理:
(一)沒有生產國使用證明(登記注冊)的國外產品;
(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品;
(三)知識產權有爭議的產品;
(四)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等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產品。
第十四條對經農田長期使用,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下列產品免予登記:
硫酸銨,尿素,硝酸銨,氰氨化鈣,磷酸銨(磷酸一銨、二銨),硝酸磷肥,過磷酸鈣,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氯化銨,碳酸氫銨,鈣鎂磷肥,磷酸二氫鉀,單一微量元素肥,高濃度復合肥。
第三章 登記審批
第十五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肥料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條農業部聘請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織成立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登記肥料產品的產品化學、肥效和安全性等資料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七條農業部根據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的綜合評審意見,審批、發放肥料臨時登記證或正式登記證。
肥料登記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肥料審批專用章》。
第十八條農業部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產品直接審批、發放肥料臨時登記證:
(一)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經檢驗質量合格的產品。
(二)經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建議并由農業部認定的產品類型,申請登記資料齊全,經檢驗質量合格的產品。
第十九條農業部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召開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二十條肥料商品名稱的命名應規范,不得有誤導作用。
第二十一條肥料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肥料臨時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兩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農業部批準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一年。續展臨時登記最多不能超過兩次。
肥料正式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肥料正式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農業部批準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五年。
登記證有效期滿沒有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視為自動撤銷登記。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應重新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經登記的肥料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改變使用范圍、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的,應申請變更登記;改變成分、劑型的,應重新申請登記。 第四章 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肥料產品包裝應有標簽、說明書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標簽和使用說明書應當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標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
(二)標明肥料登記證號、產品標準號、有效成分名稱和含量、凈重、生產日期及質量保證期;
(三)標明產品適用作物、適用區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四)產品名稱和推薦適用作物、區域應與登記批準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經過登記批準的標簽內容。
第二十四條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證實對人、畜、作物有害,經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由農業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改進。對質量連續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后不予續展。
第二十六條肥料登記受理和審批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為生產者提供的資料和樣品保守技術秘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
(二)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
(三)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xx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
(二)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
第二十九條 肥料登記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生產者辦理肥料登記,應按規定交納登記費。生產者進行田間試驗和田間示范試驗,應按規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試驗樣品并支付試驗費。試驗樣品須經法定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確認樣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與標明值相符,方可進行試驗。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越權審批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有關復混肥、配方(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具體登記管理辦法,并報農業部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所屬的土肥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肥料登記工作。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登記的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只能在本省銷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區銷售使用的,須由生產者、銷售者向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下列產品適用本辦法:
(一)在生產、積造有機肥料過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機物的生物和化學制劑;
(二)來源于天然物質,經物理或生物發酵過程加工提煉的,具有特定效應的有機或有機無機混合制品,這種效應不僅包括土壤、環境及植物營養元素的供應,還包括對植物生長的促進作用。
第三十四條 下列產品不適用本辦法:
(一)肥料和農藥的混合物;
(二)農民自制自用的有機肥料。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定義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測土配方技術,根據不同作物的營養需要、土壤養分含量及供肥特點,以各種單質化肥為原料,有針對性地添加適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機肥料,采用摻混或造粒工藝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地域性的專用肥料。
(二)葉面肥是指施于植物葉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調酸劑是指在農作物育苗期,用于調節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劑。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應用于農業生產中,能夠獲得特定肥料效應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體的制品,這種效應不僅包括了土壤、環境及植物營養元素的供應,還包括了其所產生的代謝產物對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機肥料是指來源于植物和/或動物,經發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養分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機肥是指經工廠化生產的,不含特定肥料效應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機肥料。
(七)復混肥是指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由化學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復合肥是指僅由化學方法制成的復混肥。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違法生產、經營肥料的銷售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農業部1989年、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關于肥料、土壤調理劑及植物生長調節劑檢驗登記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浙江省肥料登記和使用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肥料登記和使用,保障肥料產品質量,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肥料的登記、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肥料工作的管理,增加資金投入,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促進肥料應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四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肥料登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肥料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二章肥料登記
第五條肥料生產企業生產下列肥料產品,應當向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肥料登記:
(一)有機肥料、配方肥、床土調酸劑;
(二)國家規定應當登記的肥料。
床土調酸劑是指在農作物育苗期,用于調節育苗床土酸度的制劑。
第六條對有國家、行業標準或者國家規定免予登記的肥料產品,肥料生產企業要求登記的,肥料登記部門應當予以登記。
第七條申請登記的肥料產品,應當按照肥效試驗技術規程,在不同作物、土壤類型中經過完整的生長周期對比試驗,證明其對作物生長具有顯著效果。
第八條申請肥料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
(二)生產原料和生產工藝資料;
(三)產品執行標準;
(四)依法取得肥料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五)法定機構出具的田間試驗報告;
(六)產品標識式樣和使用說明書;
(七)無知識產權爭議聲明。
肥料登記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肥料登記申請人還應當提供由法定機構出具的毒性檢驗報告:
(一)用工業廢料、生活垃圾、污泥作為肥料生產原料的;
(二)在生產工藝流程中,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
(三)直接施用在水果、蔬菜表面的專用肥料。
第十條檢驗機構和負責田間試驗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檢驗、試驗,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試驗結果,并對其檢驗、試驗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肥料登記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登記申請。
第十二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對所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發肥料登記證,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核發肥料登記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肥料登記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產品形態、產品成分主要指標、適用范圍、發證日期、有效期等內容。
第十四條肥料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后,企業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應當在肥料登記證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續展登記。登記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辦理續展手續。
第十五條在肥料登記證有效期內,肥料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產品適用范圍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向原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供變更內容的相關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在肥料登記證有效期內,肥料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或者產品形態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重新申請登記。
第十七條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肥料,肥料登記的程序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質量保障
第十八條肥料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肥料產品質量標準、技術規程進行生產,生產記錄應當完整、準確,所需的原料、輔料應當符合生產要求,并對其生產的肥料產品質量負責。
肥料產品出廠前,應當經過質量檢驗,合格的肥料產品應當附具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不合格的肥料產品不得出廠。
第十九條肥料生產企業將畜禽糞便、城鎮垃圾、淤泥、工業廢棄物等直接加工成為肥料產品或者作為肥料生產原料的,應當先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條分裝肥料不得改變原肥料產品成分和含量,并應當在包裝上標明分裝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第二十一條肥料生產企業應當在肥料產品包裝上載明包括下列內容的肥料產品標識:
(一)產品通用名稱;
(二)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
(三)產品登記證號或者生產許可證號;
(四)產品執行的標準;
(五)產品有效成分的名稱、含量、凈含量;
(六)生產日期或者產品批號,有產品有效期的,應當標明有效期;
(七)對貯運和使用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說明。 肥料產品標識內容應當與肥料登記時核定的內容相一致。
第二十二條肥料產品應當附有載明適用范圍、施用方法和注意事項的使用說明書。
第二十三條肥料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進貨驗收制度,查驗肥料產品標識、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肥料登記證號或者生產許可證號;銷售肥料產品時,應當向購買者說明肥料產品的性能、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并提供銷售憑證。
第二十四條肥料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肥料銷售檔案,記錄購入肥料產品的名稱、數量和銷售情況。肥料銷售檔案保存期限不得低于2年。
第二十五條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肥料產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銷售的,肥料生產企業應當將登記情況以信函、傳真等方式向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也可以委托肥料經營單位進行備案。
第二十六條肥料生產企業、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生產、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肥料;
(二)生產、經營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肥料;
(三)假冒、偽造、轉讓肥料登記證和肥料登記證號;
(四)在生產、經營肥料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七條肥料生產企業、經營單位和個人廣告,應當如實描述肥料產品的使用范圍和性能,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肥料產品經過登記的,應當按照肥料登記證內容描述肥料產品的使用范圍和性能。
廣告經營者和者應當依法核實有關材料。肥料產品經過登記的,應當按照肥料登記證內容設計、制作、肥料廣告。
第二十八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監、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肥料產品的監督檢查,及時受理和處理肥料產品質量投訴,依法查處違反肥料產品質量和登記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從事肥料登記、檢驗、監督管理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肥料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肥料產品。
第四章安全使用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土壤地力和肥料施用監測網絡,開展監測和土壤環境評價,定期監測公告。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施肥技術規范,建立農田土壤養分平衡管理系統。針對土壤類型、作物種類、氣候條件的差異,組織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
農業科研機構應當積極開展施肥技術基礎性研究,為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和農業生產者科學施肥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開展綠肥生產,積造和施用有機肥料,提高土壤有機質,增進農田地力。
第三十三條肥料購買者在購買肥料時應當查看肥料產品標識、質量檢驗合格證、登記證號或者生產許可證號,不得購買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肥料產品。
第三十四條肥料使用者應當遵循科學、安全、高效的原則,合理使用肥料,防止造成農田污染和地力衰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肥料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肥料產品準予登記的;
(二)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肥料產品不予登記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準予登記的; (三)未依照規定受理、處理肥料產品投訴的;
(四)參與肥料產品的生產經營、推薦、監制、監銷,或者在辦理肥料登記、實施監督檢查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肥料登記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肥料登記證的,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
第三十八條肥料生產企業、經營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經營未取得肥料登記證的肥料產品,或者假冒、仿造、轉讓肥料登記證、肥料登記證號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xx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肥料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者含量與肥料登記證內容明顯不符,或者在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監、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違反肥料管理的重大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并將有關情況依照《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記入該企業信用信息。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以下產品不屬于本辦法登記范圍:
(一)肥料與農藥混合物,以農藥功能為主的;
一、考評時間
11月24日—28日
二、考評對象
全市各縣(市、區),不包括潯陽區、經濟開發區。
三、考評內容及分值
(一)現代農業示范園區建設(25分)。
1、總體規劃及年度實施方案。
2、產業優質和標準化生產。
3、基礎設施建設。
4、整合資金。
5、領導和單位掛點。
(二)龍頭企業經營(10分)。
1、新增規模以上農業加工企業。
2、規模以上農業加工企業主營業務收入。
3、利益聯結機制的建立。
(三)農產品品牌創建工作(5分)。
1、新增省級品牌。
2、完成綠色有機食品任務數。
3、完成無公害產品任務數。
(四)農業產業化服務體系建設(8分)。
1、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和建設。
2、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
3、種子安全管理。
(五)“三冬”工作(9分)。
1、冬種工作。
2、冬造工作。
3、冬修工作。
(六)組織領導(8分)。
1、組織機構及工作部署。
2、落實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
3、制定農業加工企業扶持獎勵措施。
4、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考評加分項目
1、每新增1個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名牌,加3分。最多加6分。
2、“4545”工程:培育1個年銷售收入過10億元的農業企業加2分,培育1個年銷售收入過5億元的農業企業加1分,培育1個年銷售收入過億元的農業企業加0.2分。最多加3分。
3、在縣(市、區)召開農業產業化工作現場會的,市級每次加1分,省級每次加2分。最多加3分。
4、全面完成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和建設任務的縣(市、區),加2分。
五、考評方法
(一)方法
1、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抽查看點、考評打分”的方式進行。聽匯報:主要是聽取縣(市、區)農業產業化工作匯報;查資料:主要是查看有關文件、會議記錄、產業化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十百千”工程整合資金財政撥付憑證和利益連接機制訂單等相關資料;抽查看點:①“十百千”工程中的萬畝產業必看,千畝以上的產業抽看50%(其中修水、都昌、彭澤試點縣分別必看一處以上的蠶桑、珍珠、棉花基地建設),五十畝以上的種養大戶抽看10%個。②農民合作社示范社每縣(市、區)抽看20%。
2、對相關事項的考評辦法。①農業項目建設(35分),將在12月中下旬組成考評組單獨考評;②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和建設(4分),由市農業局負責考評,并提供考評結果;③種子安全管理(2分),由市種子管理局負責考評,并提供考評結果;④“三冬”工作(9分),冬種、冬造和冬修工作分別由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和市水利局負責考評,并提供考評結果。
所有考評要在年12月26日前結束,并將考評分值交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3、考評實行百分制。本次農業產業化工作考評基礎分為65分,其中由農口業務局考評分為15分。
(二)分組
這次考評工作由市委農工部領導帶隊,分組分片進行考評。
六、考評要求
1、要堅持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按照“嚴、實、細、準”的要求,切實做好這次考評工作。
2、要嚴格依照考核評分標準進行評分,不打無原則分。
建議意見: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引導農資企業行業做好自律工作,注重行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舉,加大政府的監督力度,杜絕制假、售假的坑農行為,急農民所急,想農民所想,樹立農資行業講信用、守信譽的良好形象。
一、切實加大綜合執法力度
每年組織開展以規范種子、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為主要內容的“綠劍”系列集中執法行動以及“紅盾護農”行動等,聯合執法,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使用違禁農資的行為。在今年綠劍打假保農業春季專項執法行動中,已經查處違法經營農藥、肥料案件4起。同時,狠抓農業投入品質量抽檢,今年計劃抽取農業投入品95批次(不包括省市突擊抽樣),重點抽檢農藥、復混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影響較大的乙酰甲胺磷列入重點監管品種,目前已抽取復合肥樣品10個,農藥樣品60個。對抽檢不合格的農業投入品一律要求退出市場,對當事人進行立案查處,對違法行為進行曝光,以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假劣農業投入品行為。
二、積極推進農資信用體系建設
督促農資經營單位做好“一規范二落實三上墻四不準”工作。一規范即農資商品名稱要規范;二落實即農資進銷臺帳要落實、進貨票據和銷售憑證管理要落實;三上墻即證照要上墻、制度要上墻、違禁藥物名錄要上墻;四不準即不準銷售違禁農藥及國家禁止的農資產品、不準銷售未經登記、審定的農資產品、不準銷售假冒偽劣農資產品、不準銷售標簽不規范的農資產品。全面推行“二帳二票一書一卡(章)”為主要內容的準入制度,強化誠信經營理念。同時,依托信息化管理手段,在農資經營單位積極推行“農資商品準入系統”和“農資商品準入查驗卡”制度,確保農資商品的質量,對農資市場實行遠程監管。下步,我市還將積極籌建農資行業協會,通過行業協會制訂農資企業自律制度、誠信建設規范等,以協會章程的形式約束企業的行為。
三、全面加強農資價格監測
根據省政府《關于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政發)[1999]72號和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改革化肥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當化肥市場價格發生顯著上漲時,由省物價局對部分品種規定最高零售限價,實行差率或利潤率控制等措施。市發改局將認真執行上級文件規定,并加強對化肥等農資價格的監測、監督檢查,積極運用調查、提醒、告誡等手段,督促經營者守法經營,誠實經營、規范經營的價格行為。市供銷社也將進一步發揮好農資淡季儲備作用,合理調劑庫存,積極壓縮成本,對種植大戶實行價格優惠和免費送貨等措施,努力保持農資商品價格的平穩合理。